第一條 為規范城市戶外廣告的設置與管理,加強戶外廣告資源有償使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01號)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我市城區規劃范圍內從事城市戶外廣告經營、發布、設置的單位和個人,均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戶外廣告,是指行政、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自己承擔費用,通過戶外各種載體或者形式,直接或者間接宣傳其商品、服務等商業和公益廣告,包括:
(一)利用城市戶外空間設置的各類廣告牌、標牌、招牌、指示牌以及櫥窗、燈箱、霓虹燈、電子屏幕、墻體噴繪、實物造型等廣告;
(二)利用車、船等交通工具和交通設施設置、繪制、張貼的廣告;
(三)利用氣球、飛行傘、飛船等升空器具懸掛、繪制的廣告;
(四)利用戶外其他形式設置的公益及商業廣告。
第四條 市住建主管部門、市規劃主管部門、市市場和質量監督主管部門或政府規定(指定)的部門是城市戶外廣告的監督管理機關。市市場與質量監督主管部門負責城市戶外廣告經營者的設立登記、戶外廣告發布登記、違法發布戶外廣告的查處及其他監督管理工作。市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城市戶外廣告設置規劃的編制和大型戶外廣告建設的規劃審批。市住建主管部門負責戶外廣告的設置審批、日常監督管理、有償使用及特許經營的具體工作。市住建行政執法部門或政府規定(指定)的部門負責違法設置戶外廣告的查處工作。
公安、交通、財政、發改(物價)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抓好城市戶外廣告管理工作。
第五條 城市戶外廣告資源應按照“統一規劃、有償使用、規范管理”的原則,實行市場化運作;通過招標、拍賣、掛牌等方式確定使用者。
第六條 城市戶外廣告資源有償使用權,通過以下四種形式取得。
(一)招標
(二)拍賣
(三)掛牌
(四)產權人協議轉讓(產權人由政府委托或者指定的管理部門)
通過(一)、(二)、(三)項形式取得戶外廣告資源使用權的期限一般為5年;通過第(四)項形式取得戶外廣告資源使用權的,期限不超3年。
第七條 戶外廣告設置者必須按照戶外廣告資源有償使用的原則依法有償使用戶外廣告資源,城市公共場地、市政公用設施上設置戶外廣告的由市政府戶外廣告特許經營領導小組組織公開拍賣,市政府戶外廣告特許經營領導小組成員由市政府主管副市長、政府辦協調城建線副主任、市政府城管辦、市紀委、市財政局、市發改局、市住建局、市市政管理中心等單位負責人組成。拍賣收入屬于政府非稅收入,全額上繳市財政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用于市政設施維護、戶外廣告管理、公益廣告及戶外廣告牌位使用權“招、拍、掛”出讓成本費用等支出。其他戶外廣告須經市住建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報市政府城管辦備案后,方可設置,其收費標準由市發改部門另行核定。
第八條 城市戶外廣告的內容必須合法、真實、規范,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要求。
城市戶外廣告設置規劃和設置技術規范等由市住建部門會同規劃部門負責制訂。
第九條 因城市規劃、建設等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拆除廣告設施的,主管部門可以提前終止戶外廣告設施許可,收回已經招標、拍賣、掛牌的戶外廣告資源使用權,使用期限未滿的,應依法給予相應補償。
第十條 零星戶外廣告牌位使用權可由主管部門通過協議的方式出讓。
第十一條 通過招標、拍賣、掛牌的方式取得戶外廣告資源有使用權的單位,憑中標通知書或成交確認書,及時繳納戶外廣告拍賣成交價后,方可辦理戶外廣告設置手續。通過協議轉讓后,經主管部門批準并按規定繳納戶外廣告資源轉讓費用后,依法辦理戶外廣告設置手續。
第十二條 依法獲得戶外廣告資源有償使用權,且廣告設施由使用者自行出資設置的期滿后,原使用者通過招標、拍賣、掛牌取得使用權時,可繼續使用;未取得下期使用權的,可與取得下期使用權的所有人協商殘值轉讓,未達成殘值轉讓的,應自行拆除原設施。
第十三條 在城市設置固定的戶外廣告,必須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和設計要求,并經規劃主管部門行政許可。城市規劃范圍內所有戶外廣告的設置,必須經市住建主管部門進行審批。
第十四條 城區臨街門店嚴格實行“一店一牌”管理,凡新裝和改造的門店招牌,必須經住建主管部門批準后,按規范性標準執行。
第十五條 申請設置戶外廣告,應當向市住建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文件或資料:
(一)場地、設施使用權證明或場地租賃合同;
(二)廣告發布白天和夜間的實景效果圖;
(三)大型戶外廣告必須經規劃部門許可并由具有資質的專業設計部門提供結構設計圖、施工說明書以及市市場與質量監督主管部門核發的廣告經營資質證書副本;
(四)以車身廣告形式發布戶外廣告,應提交市公安交警部門出示的符合交通安全的證明;
(五)以墻體和屋頂發布戶外廣告,應提交與業主簽訂的授權同意書;
(六)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由有關主管部門進行審查的戶外廣告,在登記時應提供有關部門出具的審查意見。
第十六條 申請辦理戶外廣告登記,應當向市市場和質量監督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戶外廣告登記申請表》;
(二)廣告業主和廣告經營者的營業執照或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經營資格證明文件;
(三)戶外廣告樣件;
(四)市住建主管部門出具的《戶外廣告設置登記證》;
(五)以車身廣告形式發布戶外廣告,應提交市公安交警部門出示的符合交通安全的證明;
(六)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由有關主管部門進行審查的戶外廣告,在登記時應提供有關部門出具的審查意見;
(七)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七條 市住建主管部門及市市場和質量監督主管部門應當在受理戶外廣告登記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登記決定。經審查符合規定條件的,先由市住建主管部門核發《戶外廣告設置登記證》,再到市場和質量監督主管部門核發《戶外廣告登記證》;不符合規定條件的,書面答復申請人并退回有關文件、資料。
第十八條 經批準設置的城市戶外廣告,應按照登記的內容、地點、形式、規格、時間發布,并標明登記證號、廣告經營者名稱。
第十九條 戶外廣告應當整潔、牢固、安全,不得妨礙交通,不得影響城市市容市貌,不得破壞城市園林綠化。對脫色、破損、陳舊等有礙觀瞻和影響安全的戶外廣告,廣告發布者必須及時維修、翻新或者拆除。
因戶外廣告設置不當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的,廣告發布者、廣告經營者、廣告業主應當依法賠償損失。
第二十條 經批準設置的戶外廣告,廣告經營業主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保持戶外廣告的整潔、完好,并及時進行維護;
(二)保證照明設施的正常運行,并按照本市有關規定開啟照明設施;
(三)定期對戶外廣告進行安全檢查,及時排除安全隱患,遇惡劣氣候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需進行安全檢測的戶外廣告,每年應委托具有法定資質的質檢機構進行安全檢測,安全檢測不合格的,設置人應及時整改,達到安全要求;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它責任。
第二十一條 因公益宣傳需要發布戶外公益廣告的,廣告經營業主須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市委市政府有文件要求以及需發布國家政策法律法規的公益廣告,由發布單位向市住建主管部門申請,再根據規劃要求統一安排設置,發布所需經費由申請單位自行安排。
(二)公益廣告發布時間、地點、內容由市住建主管部門統籌安排,嚴格把關。
(三)各廣告經營業主都有發布公益廣告的義務,發布公益廣告須征用廣告位時,其廣告經營業主須予以配合,由公益廣告發布者予以適當補償。
(四)經批準設置的戶外廣告版面閑置超過15日的,由廣告經營業主制作公益廣告進行覆蓋。
第二十二條 城市戶外廣告設置的禁止性和控制性規定。
(一)禁止設置戶外廣告的情形:
1、在城市橋梁、供水排水、供氣供熱、綠地、城市防洪大堤等城市公用設施上設置廣告;
2、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設施上設置交通標識外的其它廣告;
3、在違法違規建(構)筑物(包括各類占道亭棚設施)以及危房上設置廣告;
4、在國家機關、軍事機關、學校、文物保護單位、風貌建筑保護區、標志性建筑、各類博物館、紀念館、圖書館及風景名勝區的建筑控制地帶設置廣告;
5、影響消防及公共安全、影響交通安全、影響市容市貌的戶外廣告;
6、在法律、法規和市人民政府規定或者城市總體規劃中禁止設置戶外廣告的區域設置廣告。
(二)控制設置戶外廣告的情形:
1、在主干道設置橫跨道路的廣告;
2、在主干道兩側臨街和重點區域建筑物屋頂、主體墻面上設置廣告;
3、在主干道路燈燈桿上設置廣告;
4、在城區主、次干道人行道上設置廣告;
5、在臨街建筑物立柱、臺階踏步設置廣告;
6、沿街懸掛布幅(橫幅、條幅、巨幅);
7、在主干道設置彩虹門;
8、依照有關規定應當控制設置戶外廣告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拆除、遮蓋、涂改、遷移、損壞經批準依法設置的有效期內的城市戶外廣告。因城市規劃、建設管理需要拆除的,由市住建主管部門通知設置戶外廣告的單位和個人自行拆除,設置戶外廣告的單位和個人必須無條件服從、支持配合。因其他情況需要變動或者拆除戶外廣告的,必須事先征得市住建主管部門、市市場與質量監督主管部門同意。
第二十四條 在城市戶外廣告經營活動中,禁止不正當競爭。任何部門不得濫用行政權力幫助廣告經營者壟斷或者變相壟斷戶外廣告經營,不準限制和排擠其他廣告經營者的公平競爭。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市住建主管部門應當依法依規進行處理,直至拆除戶外廣告設施。應由廣告經營業主自行拆除的戶外廣告,逾期未拆除的,由市住建主管部門依法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廣告經營業主承擔;拒不承擔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十六條 設置戶外廣告的單位和個人應定期對廣告設施進行安全檢查和保養。因戶外廣告的廣告經營業主的過錯,導致城市戶外廣告專用設施倒塌、墜落等安全責任事故,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的,由廣告經營業主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城市戶外廣告管理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因違法審查、登記致使戶外廣告被拆除,造成當事人經濟損失的,有關責任單位應當予以賠償。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廣告設施損毀,審查、審批部門不負責賠償損失。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