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禁毒委2016[02]號
關于印發《臨湘市舉報毒品違法犯罪獎勵辦法》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直各單位:
《臨湘市舉報毒品違法犯罪行為獎勵辦法》已經市禁毒委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16年3月17日
臨湘市舉報毒品違法犯罪獎勵辦法
第一條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禁毒工作的意見》(中發〔2014〕6號)和《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禁毒工作的實施意見》(湘發[2015]11號和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為切實調動社會各界和廣大人民群眾參與禁毒、舉報毒品違法犯罪的積極性,最大限度地擴大涉毒違法犯罪的線索來源,嚴厲打擊毒品違法犯罪活動,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向臨湘市公安局舉報本市范圍內毒品違法犯罪線索,我市各級公安機關根據舉報線索偵破毒品案件、或者查獲制毒工廠、繳獲毒品數量達到獎勵標準的中國公民(含港澳臺胞、華僑)或外籍人士(以下稱舉報人),均可獲得獎勵。
本《辦法》所規定的受獎人員不包含公安、檢察院、法院、司法、國家安全、武警、海關等禁毒職能部門在依法執行職務活動中發現毒品違法犯罪活動的工作人員,以及自動投案、送親人歸案和正在接受司法機關審查、追訴、監管的人員。
第三條毒品包括鴉片、海洛因、嗎啡、甲基苯丙胺(冰毒)、氯胺酮(K粉)、搖頭丸、大麻、可卡因以及國家規定管制的其他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
本《辦法》所稱毒品是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可卡因的成品。繳獲其他毒品、毒品半成品、易制毒化學品及制毒原料的。
第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公安機關查證屬實的,對照標準予以獎勵:
(一)舉報吸毒活動的。
(二)舉報存在吸毒問題場所、窩點的。
(三)舉報涉嫌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等毒品犯罪行為的。
(四)舉報非法走私、販賣國家規定管制的易制毒化學品的。
(五)舉報非法買賣制毒原材料或非法提供、買賣國家規定管制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
(六)舉報在逃毒品犯罪嫌疑人的。
第五條舉報毒品違法犯罪活動線索,經公安機關破獲相關案件的,按下列標準給予舉報人一次性獎勵(以人民幣計算)。
(一)舉報吸毒人員的,每查獲1名獎勵500元。一次性查獲吸毒人員5名以上(含5名)的,獎勵以1000元為起點,每增加查獲1名吸毒人員獎勵200元,以此類推。舉報線索破案后繳獲10克以下毒品的,另行獎勵200元。每宗案件最多不超過4000元。
(二)舉報毒品犯罪的,按繳獲毒品數量分別進行獎勵:
1.繳獲毒品50克以下的,獎勵500元。
2.繳獲毒品50克以上(含50克)不滿100克的,獎勵1000元為起點。
3.繳獲毒品100克以上(含100克)不滿1000克的,獎勵2000元。
4.繳獲毒品1千克以上(含1千克)不滿10千克的,獎勵1萬元,最高獎勵2萬元。
5.繳獲毒品10千克以上(含10千克)不滿50千克的,獎勵以2萬元為起點,最高獎勵5萬元。
(三)舉報制造毒品工場、窩點的,視被搗毀場點的規模大小,每查獲一個,獎勵4000至10000元。
(四)舉報非法提供、買賣國家規定管制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查獲一名夠行政拘留以上行政處罰的獎500元。查獲一名夠刑事拘留以上的獎1000元。
(五)舉報走私、販賣國家規定管制的易制毒化學物品的,查獲一名夠行政處罰的獎500元。查獲一名夠刑事拘留以上的獎1000元。
(六)舉報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的,查獲一名夠行政拘留以上行政處罰的獎500元。查獲一名夠刑事拘留以上的獎1000元,每案最高獎勵1萬元。
舉報非法買賣、使用、持有罌粟殼的,查獲一名夠行政拘留以上行政處罰的獎500元。查獲一名夠刑事拘留以上的獎1000元。
(七)舉報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未經滅活的毒品原植物種子或者幼苗的,查獲一名夠行政拘留以上行政處罰的獎500元。查獲一名夠刑事拘留以上的獎1000元。
(八)舉報查獲容留、引誘、教唆、欺騙、強迫他人吸毒的,查獲一名夠行政拘留以上行政處罰的獎500元。查獲一名夠刑事拘留以上的獎1000元;舉報經營性娛樂服務場所、酒店、賓館、私人會所、出租屋或者無證經營的地下娛樂場所等處所內吸販毒活動的,在上列對應獎勵標準的基礎上增加50%。
(九)旅檢、貨檢、郵檢及物流從業人員在查檢工作中發現并舉報毒品犯罪線索,協助公安機關破獲案件的,按照上列相應標準的基礎上增加50%對提供毒品犯罪線索人員進行獎勵。
第六條舉報人提供在逃毒品犯罪嫌疑人線索,協助公安機關抓獲在逃人員的,每抓獲1名獎勵2000元,有特別貢獻的給予加倍獎勵。提供懸賞通緝的重大毒品犯罪嫌疑人線索的,按照相關規定獎勵。
第七條舉報人同時舉報毒品違法犯罪活動線索兩條以上的,按照標準分別獎勵。
第八條同一舉報行為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兩項以上不同獎勵標準的,可以給予累加獎勵,每案最高獎勵額度為15萬元。
第九條同一毒品違法犯罪線索被多個舉報人分別舉報的,視其價值按比例分享獎金;同等條件下,獎勵最先舉報人總獎金的50%,其余獎金按舉報順序平均獎勵(以公安機關禁毒部門受理舉報登記的時間為準)。
第十條舉報毒品違法犯罪行為可以通過電話、來信、當面、短信、微信、互聯網郵箱等途徑向臨湘市公安機關舉報。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舉報毒品違法犯罪行為,可以公開或匿名方式進行。為便于查證和獎勵,鼓勵實名舉報。
匿名舉報且無法聯系舉報人的,不列入獎勵范圍。
查證舉報線索屬于涉密內容,不接受對獎勵情況的咨詢。第十一條舉報毒品違法犯罪行為的獎勵,由受理、立案
的公安機關負申報,市公安局相關職能部門審核,市禁毒委主要負責人批準后兌現。
第十二條舉報人獲得獎勵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所舉報的毒品違法犯罪行為發生在本市案件管轄范圍內。
(二)有明確的舉報對象、具體的舉報事實及證據。
(三)提供的線索事先未被公安機關掌握,或者公安機關雖已掌握,但是舉報人舉報的內容更為具體詳實且在案件偵破過程中發揮了重要或關鍵性作用。
(四)舉報的情況對破案有重大價值,且經公安機關查證屬實。
第十三舉報毒品違法犯罪行為獎勵工作實行以下原則:
(一)誰舉報、誰受獎的原則。
(二)一案一獎、一事一獎的原則。
(三)分級負責、歸口辦理的原則。
(四)及時兌現、規范管理的原則。
(五)嚴格保密、保護舉報人的原則。
第十四條各級公安機關應當在根據舉報人舉報線索對毒品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對毒品違法人員決定治安處罰、戒毒強制措施,抓獲在逃毒品犯罪嫌疑人之日起30日以內通知舉報人領取獎金。
第十五條舉報人自接到獎勵通知之日起60日以內,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領取獎金;委托他人代領的,憑舉報人和代領人有效身份證及委托手續領取;逾期不領的,視為自動放棄,獎金返還國庫。
第十六條公安機關應當建立舉報獎勵相關檔案管理制度,并做好存檔和保密工作。
舉報毒品違法犯罪行為獎勵經費的申請、使用管理,應當符合財政部門的規定,并接受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
第十七條公安機關對舉報人信息應當嚴格保密。未經舉報人同意,不得在查證、宣傳、獎勵等工作中公開舉報人姓名、身份及住址等個人信息。泄露舉報人信息的,依法依紀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對可能發生的打擊、報復舉報人行為或者因工作失誤造成舉報人人身安全和財產等受到威脅或損害的,要及時進行調查了解,采取必要措施保護舉報人。
第十八條任何單位及個人不得以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對舉報人進行打擊報復。打擊報復舉報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屬于治安管理處罰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十九條舉報人應當對所舉報情況的真實性負責。舉報人借舉報之機故意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或者弄虛作假騙取獎金的,依法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所騙取的獎金予以追繳,返還國庫。
第二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責任人和有關負責人依照規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一)對舉報線索未認真核實,導致不符合獎勵條件的舉報人獲得獎勵的。
(二)在職務活動中獲悉毒品違法犯罪線索,安排或者指使他人通過舉報方式騙取獎金的。
(三)偽造舉報材料,伙同或者幫助他人冒領獎金的。
(四)向被舉報人通風報信,幫助逃避查處的。
(五)因工作失職導致失泄密的。
(六)侵吞、挪用、坐支獎金的。
(七)其他違紀違法情形。
第二十一條因舉報人線索破獲有重大影響毒品案件的,報市委市政府批準后給予特別獎勵。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所指毒品數量,均以折換成海洛因后的數量計算。
第二十三條市公安局“110”報警中心、禁毒大隊電話3739777、各派出所電話均為報警電話。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試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