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陽市“為官不為”“為官亂為”問責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從嚴整治“為官不為”“為官亂為”,推進問責工作制度化、程序化,進一步促進全市各級領導干部忠誠履職、干事創業,加快“一極三宜”江湖名城建設,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關于實行黨政領導干部問責的暫行規定》《關于進一步從嚴管理干部的意見》等規定,結合修訂《岳陽市領導干部和機關工作人員有錯與無為問責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為官不為”,是指領導干部不履行 或不認真履行職責,工作不負責任,不愿為、緩作為、不作為, 工作任務完成不好,造成不良影響及后果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為官亂為”,是指領導干部因違規決策、錯誤履職、濫用職權,造成工作失誤,損害國家、集體利益或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市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民主黨派機關、 人民團體、事業單位及其工作部門的領導干部,以及經授權、委托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組織的負責人。
對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負責人、其他國家工作人員及行政村(社區)工作人員具有本辦法規定的問責情形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條 市委問責辦負責指導、督促全市的問責工作。 問責工作按干部管理權限實行,必要時,市委問責辦可直接對下級管理的具有問責情形的對象進行問責。
第五條 問責堅持有責必問、問責必嚴,權責一致、懲教結合,實事求是、依法有序的原則。
第六條 被問責對象需追究紀律責任的,移交紀檢監察 機關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章 問責情形
第七條 領導干部有下列“為官不為”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問責:
(一)對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上級機關的決策部署不認真貫徹落實或拒不執行的。
(二)對市委、市政府部署的重要工作、重點任務消極應付,落實到位率低,影響整體工作效果的。
(三)不敢擔當,對強買強賣、強攬工程、阻工鬧事、敲詐勒索等違法違規行為畏難躲避、放任默認,影響經濟發展環境的。
(四)缺乏進取精神,無正當理由,工作久無起色且明顯退步,工作目標任務不能完成,或者在增長極建設綜合績效考評和建設“一極三宜”江湖名城“621行動”考評中連續兩年排名靠后的。
(五)在履行職責中,敷衍塞責、懈怠懶散、推諉扯皮、 態度惡劣,群眾反映強烈的;或不按規定及承諾時限辦理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建議、議案、提案以及審批、信訪等其他事項,效率低、滿意率低的。
(六)對涉及人民群眾生產、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能解決而不及時解決,或對群眾反映強烈的合理訴求不妥善處理和解決,以及向社會公開承諾的事項沒有按時兌現的。
(七)在防汛抗旱、森林防火、疫情防控、抗災救災等重大工作中不服從統一指揮、貽誤工作的。
(八)未按職責要求對所負責的人和事進行管理、監督, 造成重大損失;或對群體性、突發性事件處置不力,導致事態惡化、造成惡劣影響的。
(九)因履職不到位,導致文明創建、征地拆遷、禁違拆違治違、招商引資、項目建設等重點工作推進緩慢的;或安全生產、人口與計劃生育、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等工作被“一票否決”的。
(十)其他因不作為給國家利益、人民生命財產、公共財產造成嚴重后果或不良影響的。
第八條 領導干部有下列“為官亂為”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問責:
(一)決策嚴重失誤或“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執行不力, 造成較大損失或負面影響的。
(二)違規干預土地交易、工程建設、政府采購等市場經濟活動,擾亂市場經濟秩序的;或違規干預執紀執法部門辦案,影響公平正義的。
(三)在班子建設、換屆選舉、干部選任等工作中,搬弄是非、挑撥離間,拉票賄選、跑官要官,或者指使、慫恿有關人員散布謠言,制造事端,影響工作開展和安定團結的。
(四)政績觀扭曲,搞不切實際的形象工程、政績工程, 破壞生態環境,或明顯數字造假,留下嚴重遺留問題的;對重大公共突發事件瞞報、謊報、遲報,造成事態惡化或較大影響的。
(五)違反作風建設有關規定,“四風”問題嚴重、造成不良影響的。
(六)不按照權力清單及行政執法程序開展工作,違規行使自由裁量權,違規行政審批的;或在審批和服務中索拿卡要,增加服務對象負擔,落實惠民政策走樣的。
(七)制定、發布與法律法規或上級政策相違背的文件, 故意使用已廢止的法規政策,損害相對人合法權益的。
(八)以權謀私,截留、擠占、挪用專項資金或基金,損害群眾利益的。
(九)違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導致選人用人失誤,造成嚴重后果的。
(十)其他因亂作為給國家利益、人民生命財產、公共財產造成嚴重后果或不良影響的。
第三章 問責程序
第九條 領導干部具有本辦法規定的問責情形或者具有 下列問責線索,按程序報批后啟動問責: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事實依據且影響較大的舉報、投訴;
(二)有關會議作出的決定,有關領導的指示、批示;
(三)巡視巡查、法制、督查等機構提出并經確認的問責建議;
(四)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多人聯名提出并經有關部門確認的問責建議;
(五)問責處理工作聯席會議成員單位提出并經確認的問責建議;
(六)發生重大事故、重大群體性事件,或新聞媒體曝光的重大問題;
(七)職能部門工作檢查發現的重大問題,或各種評議、 考核中反映的重大問題。
第十條 問責一般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問責機構根據問責線索,在7-15個工作日內提出初步問責處理意見;情況特殊的,經批準可延長至30個工作日。
被問責對象屬垂直管理的,由當地問責機構向當地黨委匯 報并向其上級主管部門提出處理建議。超越本級干部管理權限 的被問責對象,經當地黨委集體研究后向上級黨委及問責機構報告。
(二)問責處理意見經審定后,形成《問責決定書》。《問責決定書》應當寫明問責事實、問責依據、問責方式、批準機關、生效時間、當事人申訴期限及受理機關等。
對市管領導干部進行問責,須經市委組織部部務會審議,并報請市委審批。各地各單位問責機構作出的問責處理決定,應當提交領導班子集體研究審定。
(三)《問責決定書》送達被問責對象所在單位及個人,并在一定范圍內公開。問責機構負責督促問責決定落實。
第十一條 問責機構作出問責決定前,應當聽取被問責對象的陳述和申辯,并記錄在案;對其合理意見,應予采納。
第十二條 被問責對象對問責決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問 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問責機構的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訴,受理申訴部門應在30日內作出申訴處理決定,并書面告知申訴人及其所在單位。
第十三條 被問責對象在問責期內反省深刻、整改到位 的,問責期滿后,由問責機構作出取消問責的書面決定,并送達被問責對象所在單位及個人;重新任職的,按有關規定從嚴把關。
被問責對象申訴期間,不停止問責決定的執行。
第四章 問責處理方式及結果運用
第十四條 問責處理主要釆取以下方式:
(一)通報批評或作出檢查;
(二)誡勉談話或公開道歉;
(三)停職檢查;
(四)調離崗位;
(五)引咎辭職、責令辭職或免職;
(六)降職。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從重問責:
(一)干擾、阻礙或不配合問責調查的;
(二)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的;
(三)打擊、報復、陷害檢舉人、控告人的;
(四)國家法律法規和黨內規章規定的其他從重情節。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從輕問責:
(一)主動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損失或者挽回影響的;
(二)積極配合問責調查,并且主動承擔責任的;
(三)國家法律法規和黨內規章規定的其他從輕情節。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免予問責:
(一)對改革創新、先行先試實踐中因缺乏經驗發生失誤,且未造成重大影響的;
(二)在突發意外事件或不可抗力情況下,確實無法履行責任和義務的。
第十八條 領導干部被問責的,取消當年度考核評優評 先資格。影響期內任職按照以下規定辦理:
(一)受到誡勉談話或責令公開道歉處理的,半年內不得提拔。
(二)受到停職檢查處理的,以作出問責決定至問題整改到位為影響期,如果整改期超出半年的按照調離崗位進行問責。
(三)受到調離崗位處理的,不得擔任原任職務監管部門的領導職務或與所受處理問題相關聯的職務,一年內不得提拔。
(四)引咎辭職和受到責令辭職、免職處理的,當年年度考核確定為基本稱職等次;一年內不安排職務,期間可酌情安排從事臨時性、專項性工作;兩年內不得擔任高于原職務層次的職務。
(五)受到降職處理的,兩年內不得提拔。
(六)被問責干部在任職試用期內的,一般不作調離崗位處理;在試用期內引咎辭職或受到責令辭職、免職處理的,試任職務自然取消,一年內不安排職務,其待遇按試用前職務的標準執行。
(七)《問責決定書》歸入被問責對象個人檔案。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中共岳陽市委組織部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