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直各單位:
《臨湘市預算部門財政撥款結轉和結余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第13次常務會議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臨湘市人民政府
2015年8月10日
臨湘市預算部門財政撥款結轉和結余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盤活財政存量資金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4〕70號)精神,進一步加強財政撥款結轉和結余資金管理,優化財政資源配置,減少資金沉淀,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按照《財政部關于推進地方盤活財政存量資金有關事項的通知》(財預〔2015〕15號)、《湖南省財政廳關于推進盤活財政存量資金有關事項的通知》、《湖南省財政廳關于加快2015年預算支出進度的緊急通知》(湘財預〔2015〕39號)、《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預算支出進度盤活存量資金的通知》(湘政辦發〔2015〕42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預算部門(含鄉鎮、街道辦事處,以下內同)應當按照本部門年度預算,加快支出執行進度,年度終了時本年部門預算原則上全部執行完畢。
第三條 預算部門財政撥款結轉和結余資金,是指與財政有經費繳撥關系的行政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相關企業(以下簡稱預算單位)在預算年度內,按照市財政批復的部門預算和當年預算執行中追加的預算,當年未支用或未支用完畢的財政資金。
第四條 財政撥款結轉資金(以下簡稱結轉資金)是指當年支出預算已執行但尚未完成,或因故未執行,下年需按原用途繼續使用的財政撥款資金。
第五條 財政撥款結余資金(以下簡稱結余資金)是指支出預算工作目標已完成,或由于受政策變化、計劃調整等因素影響工作終止,當年剩余的財政撥款資金。
第六條 財政結轉結余資金管理,應堅持以下原則:
科學精細。按照推進科學化精細化管理的要求,完善財政結轉結余資金基礎資料,全面掌握結轉結余資金整體情況,區分不同的資金性質和項目類型對結轉結余資金進行分類、動態管理。
協調推進。財政結轉結余資金管理要與預算編制相結合,在編制年度預算時統籌安排使用結余資金,根據項目結轉結余資金情況統籌安排下一年度預算,形成對部門結轉結余資金管理的整體合力。
依法依規。財政結轉結余資金管理要嚴格遵循各項財政管理法律法規和制度,切實做到依法行政、依法理財。
第二章 結轉、結余資金的管理
第七條 結轉資金原則上不得調整用途。下年需按原用途繼續使用的,按照本辦法規定,可在下一年度安排使用,在年度預算執行過程中,確需調整結轉資金用途的需履行規定審批程序。部門預算項目支出的結轉和結余資金,因在建工程、待付政府采購款等原因需要跨年支付的項目資金,可予保留;其余項目支出按結余資金的10%扣減。
第八條 結轉兩年以上的資金(包括基建資金和非基建資金)及結余資金由財政收回統籌使用。收回統籌使用的資金作為權責發生制事項單獨核算,并應在兩年內使用完畢。
第九條 結余資金按支出性質分為基本支出結余和項目支出結余。預算部門應當對部門結余資金中的基本支出結余和項目支出結余分別進行統計、核算,并與會計賬表核對一致。結余資金包含以下內容:
(一)基本支出結余。包括行政、事業人員經費結余和公用經費結余。
(二)政府采購項目結余。是指納入政府采購且已執行完成的項目結余。
(三)項目當年已完成形成的結余資金。
(四)由于受政策變化、計劃調整等因素影響,項目中止或撤銷形成的結余資金。
(五)預算部門歷年年初預算安排形成的結余。
第十條 上級專項轉移支付安排的項目資金,連續兩年未執行或未執行完畢,視同為結余資金。
第十一條 當年已進入政府采購程序但未完成采購的項目資金,由部門提供政府采購執行過程的相關文件資料,經審核,可結轉下年。
第三章 結轉、結余資金申報、審批與備案
第十二條 為及時審核結轉結余情況,保證在市人民代表大會召開前確認結余數,預算年度結束后,部門預算單位應將本部門和所屬預算單位的結余資金情況與財政國庫管理局提供的國庫集中支付單位結余情況表進行核對,核對無誤后,由部門預算單位于次年元月5日前,將部門預算單位財政撥款結轉結余資金情況提供給各部門預算管理股室及預算股。
第十三條 市財政局各部門預算管理股室根據賬務核對情況,對預算部門申報的財政結轉結余資金進行審核,并提出審核意見。經市財政局確認后,于1月10日前以正式文件通知預算部門。
第十四條 預算單位自收到審核確認書后7個工作日內,將結余資金上繳國庫,由財政統籌安排使用。
第十五條 預算部門使用財政結轉資金時,應報市財政局審批。市財政局依據預算部門申請文件及本辦法規定審核下達。
第四章 結轉、結余資金管理的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市財政局采取直接檢查或委托中介機構檢查的方式,對預算結轉結余資金管理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檢查,加強對結轉結余資金管理的監督。
第十七條 預算部門在結轉結余資金管理中違反規定的,按照以下原則處理:
(一)結轉結余資金報送不實的,財政部門將其結轉結余資金收回國庫,由總預算統籌安排。
(二)未經批準自行動用結轉結余資金或違規動用、挪用未完成項目結轉結余資金的,市財政局責成部門予以糾正,并限期內繳回國庫,同時,相應調減部門以后年度預算安排資金。
(三)應上繳財政結轉結余結轉資金不按規定上繳的,市財政局相應調減部門以后年度年初預算。
(四)部門在結轉結余資金管理中違反規定的,除按以上原則處理外,還應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預算部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部門實際,制定本部門結轉和結余資金管理辦法。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