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政辦發〔2025〕2號
臨湘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臨湘市部門統計工作管理規定》的
通 知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直各單位:
《臨湘市部門統計工作管理規定》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臨湘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5年3月4日
臨湘市部門統計工作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統計工作重要講話和指示批示精神,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和岳陽市委、市政府對統計工作的決策部署,進一步加強部門統計工作規范化建設,夯實部門統計基礎,提高部門統計數據質量,完善政府統計體系,推動部門統計工作制度化、規范化、科學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中共湖南省委辦公廳 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加強新時代統計工作的意見〉的通知》(湘辦發〔2022〕12號)、《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構建良好統計生態的通知》(湘政辦發〔2023〕50號)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履行統計職能的臨湘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人民團體、市屬有關企事業單位、工商聯或協會(以下簡稱部門)。
第三條 部門統計是政府統計的重要組成部分。部門在統計業務上受市統計局的指導,其主要職責是:依法管理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統計工作,組織實施本行業統計調查,并對統計數據質量負責。
第四條 各部門要根據統計任務的需要設立統計機構,或者在有關機構中設置統計人員并指定統計負責人,同時加強鄉鎮(街道)、園區、“四上”企業和投資項目統計人員(簡稱“四類人員”)管理,為其開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條件。
第五條 部門統計機構應當有計劃地對統計人員進行統計業務知識培訓和統計法律法規、統計職業道德教育,保證統計人員參加上級部門和市統計局組織的培訓。統計人員應恪守統計職業道德,對在統計工作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工作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和個人信息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第二章 統計調查
第六條 部門單獨制定的地方統計調查項目,應報經市統計局審批。
第七條 擬審批的統計調查項目,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以公文形式提交統計調查項目審批申請表、項目的統計調查制度和經費來源說明。
(二)調查方案、相關文件,包括調查項目的背景材料、重大調查項目的研究論證材料及試點報告、表式、指標解釋等。
第八條 市統計局在收到部門送審資料后,應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
第九條 統計調查項目實行有效期管理制度。在有效期內需修改或超過有效期需繼續執行的地方統計調查項目,須按法定程序重新辦理審批手續。超過有效期未重新辦理審批手續的統計調查項目,自行失效。
第十條 未經市統計局審批而擅自組織實施統計調查或變更統計調查內容的,市統計局有權責令其改正,并依法予以查處。
第十一條 統計調查方法要科學合理,一次性調查可以滿足需要的,不得進行定期調查;抽樣調查、重點調查可以滿足需要的,不得進行全面調查。調查適用的統計標準應當與國家統計標準和部門專業標準相一致。統計調查表式應符合統計法律法規和現行國家統計報表制度規定的格式要求。
第三章 統計資料管理、報送及公布
第十二條 各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原始記錄、統計臺賬,推動統計臺賬電子化、數字化、標準化,建立健全統計資料的審核、簽署、報送、歸檔等管理制度。
第十三條 統計臺賬的記載要與相應的原始記錄、統計報表相互銜接一致,登記必須及時、連續、完整,并進行數據備份。統計臺賬數據如有修改變動應作詳細說明,留底備查。
第十四條 各部門應當依法及時向市統計局提供統計所需的行政記錄資料和國民經濟核算所需的財務資料、財政資料及其他資料,并按照統計調查制度的規定及時向市統計局報送其組織實施統計調查所取得的有關資料。
第十五條 部門統計調查中取得的統計調查對象的原始資料,應當至少保存2年;匯總性統計資料應至少保存10年,重要的匯總性統計資料應當永久保存。磁介質、光存儲介質資料應當及時備份存檔。
第十六條 各部門要嚴格遵守統計調查、統計報表、統計數據發布等管理審批規定。在對外公布、提供統計資料時,必須符合以下要求:
(一)部門發布對全市經濟社會有影響的統計資料時,要事先與市統計局協調銜接,與市統計局數據不一致的,達成一致意見后方可公布。
(二)向國外、境外機構和個人提供部門統計資料,將統計資料輸入計算機網絡,以及出國攜帶或對外商務談判中使用統計資料,均須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的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各部門定期公布的部門統計數據及每年編印的本部門統計年鑒、統計資料匯編等應按規定報送市統計局。
第十八條 各部門通過新聞媒介對外發布統計信息,應遵守有關統計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嚴格執行國家安全保密制度。發布或者提供統計資料,應當遵守國家有關統計資料保密的規定。
第四章 統計數據質量
第十九條 落實統計數據質量責任制和問責制,落實統計部門、有關部門和統計調查對象的數據質量責任,確保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依法獨立行使統計調查、統計報告、統計監督職權不受侵犯,確保統計資料真實準確、完整及時。
第二十條 堅持“標準公開、程序公開、結果公開”原則,對統計數據真實性、準確性進行審核評估,發揮統計數據質量監管平臺作用,實施智能化、協同化監管。完善統計數據質量追溯和審核評估制度,加強統計數據生產全過程質量評估和統計調查項目執行情況評估。
第二十一條 統計與機構編制、民政、市場監管、稅務等部門協同做好基本單位名錄庫動態維護管理,推動統計調查對象依法建立健全原始記錄、電子統計臺賬和數據管理制度,落實基層統計機構對源頭統計數據的審核責任。完善統計信用信息共享機制,落實嚴重失信企業聯合懲戒制度,推動實現統計違法反面警示與誠信統計正向激勵并重,積極營造依法統計、誠信統計良好氛圍。
第五章 統計信息化建設
第二十二條 各部門應加快統計信息自動化建設,配備必要的網絡傳輸設備,不斷改善統計機構和人員的工作條件,逐步實現統計數據采集、整理、傳輸、存儲、應用、管理的網絡化、現代化。
第二十三條 各部門應建立健全部門統計調查項目數據庫、統計調查數據庫,積極推行國家統計云聯網直報系統,逐步實現政府各部門間的信息共享。
第六章 統計工作責任
第二十四條 各部門統計工作主要職責:
市統計局:負責貫徹執行國家、省、岳陽市建立的國民經濟核算體系、統計指標體系和全國統計基本統計報表制度,組織協調各鎮(街道)、部門單位的統計工作和國民經濟核算,定期完成各個專業的年度、季度和月度定期報表,建立、管理、維護統計云聯網直報系統,并對國民經濟運行情況進行統計分析、統計預測和統計監測;負責在市委、市政府領導下,會同有關部門統一領導和組織完成重大國情國力的抽樣調查和全面普查;負責統一核定、管理、公布、出版本市的統計資料,定期發布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統計公報;負責全市統計工作的業務培訓和指導;負責依照法律法規、政策制定統計工作規定和實施方案,監督檢查統計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查處統計違紀違法行為。
臨湘高新區管委會:負責工業、固定資產投資和“五好”園區建設等統計工作,負責臨湘高新區內所有“四上”企業的監督管理,協助做好“入庫”資料的收集和“在庫”企業聯網直報的催報工作,督促基礎報表單位做好做實統計臺賬,定期向市統計局提供臨湘高新區統計相關資料。
市發改局:負責做好GDP、固定資產投資、服務業、能源消費等有關資料的收集、審核、報送工作;定期向市統計局提供年投資額500萬元以上項目的審批、核準、備案文件,重點項目工程進度及年度重大項目統計資料,重點督促基層報表單位做好做實統計基礎臺賬和數據報送工作;負責規模以上服務企業的監測管理,協助做好“入庫”資料的收集和“在庫”企業聯網直報的催報工作。
市商務糧食局:負責全市限額以上批發零售業和住宿餐飲業的監測管理,協助做好“入庫”資料的收集及“在庫”企業聯網直報的催報工作;負責做好外貿、電子商務等主管行業的數據統計工作,定期向市統計局提供批發零售和住宿餐飲業地區生產總值核算的相關資料。
市科工局:負責全市規模以上工業企業的監督管理,協助做好“入庫”資料的收集及“在庫”企業聯網直報的催報工作;建立健全重點成長型小微企業信息庫,加強日常運行監測工作;重點督促基層報表單位做好做實統計基礎臺賬;做好工業、科技等主管行業的數據統計工作,定期向市統計局提供行業統計相關資料。
市住建局:負責全市房地產、資質以上建筑業企業“入庫”資質信息的收集工作,協助做好“在庫”企業聯網直報的催報工作;定期向市統計局提供資質以上建筑企業名單的信息登記情況、商品房銷售備案清單及具有資質等級的房地產企業申報工作;提供建筑和房地產業地區生產總值核算的相關資料。
市農業農村局:負責農業、畜牧業、漁業及加工業等統計工作;重點督促基層報表單位做好做實統計基礎臺賬,及時向市統計局報送農業、畜牧業、漁業及加工業等相關報表。
市文旅廣電局:負責全市文化企業“入庫”資料的收集工作,協助做好“在庫”企業催報和數據審核工作;定期向市統計局提供文化、旅游等相關資料;負責3A級以上旅游景區數據收集工作;重點督促報表單位做好做實統計基礎臺賬,做好旅游人次、旅游收入的統計工作。
市交通運輸局:負責交通運輸和物流倉儲業統計工作,定期向市統計局提供交通運輸和物流倉儲業地區生產總值核算的相關資料;重點督促基層報表單位做好做實統計基礎臺賬,做好客、貨運輸周轉量的統計工作,協助做好交通運輸和物流倉儲業聯網直報的催報和數據審核工作。
市財政局:負責財政收支情況統計工作,重點督促基層報表單位做好做實統計基礎臺賬,定期向市統計局提供有關地區生產總值核算的相關資料。
市稅務局:負責做好全市各類稅收“入庫”統計工作,配合市統計局和各行業主管部門做好“四上”企業清查申報工作。
其他市直部門和企事業單位:負責做好本行業統計數據與行政記錄的收集、分析、上報等工作,并做好行業內限上服務企業“入庫”的申報工作。
各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負責組織實施和協調轄區經濟普查、人口普查、農業普查工作,以及固定資產投資、住戶記賬調查、勞動力調查、農業季節性報表和年報等統計業務工作,履行綜合統計職能,指導各村(社區)開展統計工作。
第七章 部門協同機制
第二十五條 明確“管行業必須管統計、管統計必須管數據、管數據必須管質量”要求,建立健全部門統計工作責任制。
第二十六條 發揮統計與園區、發改、科工、商務糧食、農業農村等部門常態化交流合作機制作用,聯合開展問題調研、經濟形勢研判、數據質量核查,廣泛凝聚統計工作合力。
第二十七條 完善統計信息共享機制,豐富共享手段,強化部門間指標銜接,提高數據的關聯性、協調性、匹配性。
第八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 部門應當加強對統計工作的管理,對本部門報出的統計數據質量負主體責任,對審核、簽署的統計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并自覺接受市統計局的監督和檢查。
第二十九條 市統計局依法對部門開展的統計調查工作進行監督檢查,重點對下列情況進行監督:
(一)統計調查項目是否經過審批或備案,是否在有效期內;
(二)實施過程中是否嚴格按照批準的統計調查項目執行,是否存在擅自變更調查內容、調查范圍、計算方法和報送頻率等行為;
(三)其他需要進行監督檢查的情形。
第三十條 市統計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關部門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相關證明和資料,不得拒絕、阻礙檢查,不得轉移、隱匿、篡改、毀棄原始記錄和憑證、統計臺賬、統計調查表、會計資料及其他相關證明和資料。
第三十一條 市統計局在查處統計違法行為中,部門統計機構對本部門、本系統發生的統計違法行為有責任協助市統計局進行查處,市統計局認為對有關公職人員依法應當給予處分的,應當提出給予處分的建議,將處分建議和案件材料移送該國家工作人員的任免機關或者紀檢監察機關。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由市統計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市委各部門,市人武部。
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市政協辦公室,市監委,市人民法院,
市人民檢察院。
臨湘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5年3月13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