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XDR—2021—01002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直各相關單位:
《臨湘市農村宅基地與村民住房建設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第40常務會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臨湘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4月14日
臨湘市農村宅基地與村民住房建設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市農村宅基地與村民住房建設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資源,嚴格保護耕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農業農村部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農發〔2019〕11號)、《湖南省農村住房建設管理辦法》(湖南省人民政府第299號令)和《岳陽市農村村民住房建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臨湘市行政區域內集體土地上農村宅基地和村民新建、改建和擴建住房(以下簡稱村民住房建設)審批、管理和監督。
第三條 村民住房建設應當遵循規劃先行、一戶一宅、先批后建、適度集中、建新拆舊的原則。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農村宅基地,是指村民依法取得本集體經濟組織內土地使用權用于建設住宅(包括住房、附屬用房和庭院等)的集體建設用地。農村宅基地的所有權屬于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村民只有使用權。所稱村民是指本集體經濟組織范圍內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第五條 村民住房建設應當注重傳承傳統文化,保護歷史建筑和特色民居,要體現當地民居特色,村民建房時盡量按照示范圖集建設施工,統一風貌,逐步形成符合地域特色的建筑風格。
第二章 規劃管理與用地保障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將農村住房建設納入國土空間規劃和村莊布局規劃,合理安排公共配套設施建設,預算一定的獎勵補助、管理執法等經費。
第七條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編制村莊規劃。編制村莊規劃應當充分考慮農村生產生活的實際需求,廣泛征求村民意見,統籌安排宅基地用地,合理確定農村居民點的分布、范圍、規模和配套設施。經批準的村莊規劃,應當嚴格執行,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經原審批機關批準后,依照法定程序組織修改。
第八條 村民住房建設,必須符合村莊規劃。位于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文物保護單位、歷史文化名村、傳統村落等區域的,還應當符合相關保護規劃。農村宅基地嚴格執行節約集約用地制度,建房選址,應當盡量利用原有宅基地、空閑地、廢棄地和其他未利用地等非農用地,盡可能在原有老屋場改擴建(改擴建時要遵守村莊規劃),不占用或者少占用耕地和林地。
第九條 市農業農村局負責農村宅基地管理與改革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轉、違法用地查處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標準,指導宅基地合理布局、閑置宅基地和閑置農房利用;組織開展農村宅基地現狀和需求情況統計調查,及時將農民建房新增建設用地需求通報市自然資源局,參與編制國土空間規劃和村莊規劃。市自然資源局負責國土空間規劃、村莊布局規劃編制,在國土空間規劃中統籌安排宅基地用地規模和布局,滿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規劃許可和房屋權屬登記等相關手續。市住建局負責村民住房建設的設計、施工等監督管理服務工作,承擔編制和指導示范圖集推廣、農村建筑工匠培訓、指導鎮(街道)加強對村民住房建設施工質量和安全的監督管理等。市財政、公安、交通、水利、科工、林業、生態環境、電力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能,負責村民住房建設的相關管理服務工作。
第十條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具體負責農村宅基地和村民住房建設的管理、監督和服務工作,建立農村宅基地和村民建房聯審聯辦工作制度,實施農村宅基地和村民住房建設有關行政審批和綜合執法。
第十一條 村民委員會指導村民辦理農村宅基地和村民建房審批手續,指導村民依法依規開展住房建設活動;建立農村宅基地協管員制度,對村民住房建設中的違法行為及時勸阻,并向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
第十二條 農村宅基地嚴格實行土地用途管制。經批準的農村宅基地,只能用于農村村民住房及其生活附屬設施建設,不得改變土地用途。
第十三條 村民住房建設占用農用地的,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分年度分批次逐級向上申請辦理農用地轉用報批手續,經依法批準后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戶逐宗落實到地塊,相關稅費由建房戶主依法依規繳納。
第三章 申請條件和審批程序
第十四條 農村宅基地實行“一戶一宅”,以戶為單位申請宅基地。戶是指本村常住戶口,取得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享受集體資產分配,履行集體成員義務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家庭戶。一般由戶主、配偶、子女、父母等家庭成員組成,原則上:無子女或子女均不屬于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家庭確定為一戶;農村獨生子女戶,由父母和子女等家庭成員組成,確定為一戶;農村多子女戶,子女已結婚且獨立生活的可確定為一戶,父母須隨其中一位子女組成一戶;無直系親屬的單身可以確定為一戶。
第十五條 農村宅基地用地面積使用耕地不超過130平方米,使用荒山荒地不超過210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不超過180平方米。
第十六條 村民建房原則上不得超過3層,平均層高不得超過3.4米。隔潮層(地下室)、隔熱層層高應低于2.2米,如高于2.2米(含2.2米)按一層算。
第十七條 村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以戶為單位申請在村莊規劃區內建設住房:
(一)具備分戶條件,確需另立新戶建設住房的;
(二)現有住房屬于危舊房需要拆除重建的;
(三)因自然災害、政策性移民等原因,自愿退出原宅基地向村民集中建房點搬遷安置的;
(四)住房因國家建設項目征收或者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占用的;
(五)可以申請住房建設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條 村民住房建設禁止在下列區域選址:
(一)永久基本農田;
(二)國家一級保護林地、一級生態公益林和天然林范圍,自然保護區、國家森林公園等自然保護地范圍;
(三)山洪地質災害易發地段和地下采空區;
(四)行洪、灌溉、排澇通道等水利設施與河、湖、庫等管理范圍;
(五)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
(六)公路建筑控制區(國省道可視范圍200米內不能新批農村宅基地;村民原有住房改建的距離國道不少于30米,省、縣道不少于20米;村民新建、改建住房的距離鄉、村道原則上不少于10米);
(七)歷史文化名鎮、名村核心保護區和歷史文化街區;
(八)供水、供電、供氣和通訊等設施管理范圍;
(九)需修復的污染或者有污染風險的地塊;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住房建設區域。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村民新建住房申請不予批準:
(一)不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和村莊規劃的;
(二)申請建房的宅基地存在權屬爭議的;
(三)原有住房被征收已得到住房安置的;
(四)出賣、出租、贈與住宅后,再申請宅基地的;
(五)將現有住房改作非生活居住用房的;
(六)有違法住房建設行為未處理結案的;
(七)不符合用地和建設規劃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村民不得改建、擴建原住宅:
(一)已安排新宅基地的;
(二)原住宅已被列入征地范圍的;
(三)原住宅不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的;
(四)繼承的農村住房(戶籍在本村本組子女繼承且符合一戶一宅的除外),只能部分維修;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原住宅屬文物保護單位、確定為歷史建筑的或者省級以上歷史文化名村(鎮)保護規劃確定保留建筑風貌的,可作修繕。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原批準機關批準,可以注銷其產權證或有關批準文件,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回宅基地使用權:
(一)鎮(街道)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占用宅基地的;
(二)實施空間規劃、村莊規劃進行舊村改造,需要調整宅基地的;
(三)自批準宅基地之日起滿二年未動工建設的(經批準延期的除外);
(四)未履行建新退舊承諾的;
(五)騙取批準或非法轉讓宅基地的;
(六)不按批準用途使用宅基地的;
(七)住宅所有權人去世,沒有繼承人的;
(八)建設集中建房點后,已遷入集中建房點居住村民的原宅基地;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收回宅基地使用權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條 申請農村宅基地和住房建設的村民,按下列程序申報審批:
(一)村民提出書面申請。有住房建設需求的村民以戶為單位向所在村民委員會提出宅基地和住房建設申請,提供村民建房書面申請報告、戶主身份證及家庭整冊戶口簿。
(二)村級審查。村民委員會收到申請后,組織村民小組會議討論并通過的,在本村范圍內公示7天。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員會組織審查通過的,村民委員會簽署意見,指導選定示范圖集或者繪制住宅建設工程設計圖紙,指導農戶填寫《農村宅基地使用承諾書》《農村宅基地和建房(規劃許可)申請表》并附相關資料上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三)部門審核。鎮(街道)村民建房受理窗口收到村民住房建設相關資料后,由鎮(街道)農村宅基地管理與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在5個工作日內,組織相關部門現場核查,并填寫《農村宅基地和建房(規劃許可)審批表》。
農業綜合服務中心(農村經營管理)負責審核申請人是否符合建房資格和申請條件、擬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積標準、宅基地和住房建設申請是否經過村組討論公示等,并簽署審查意見。
自然資源所負責審核村民建房用地是否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用途管制、村莊布局規劃要求等,并簽署意見。
涉及林業、水利、交通、電力等相關部門的,由相關部門審核并簽署意見。
(四)鎮(街道)審批。鎮(街道)每月至少組織召開一次規劃委員會會議,對農村宅基地與村民住房建房聯審聯批,聯審通過的,發放《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農村宅基地批準書》和村民建房公示牌,并在5個工作日內,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現場進行免費定位放線。聯審未通過的,向申請人出具不予批準書面告知書。
(五)市級主管部門備案。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建立農村宅基地與村民住房建設審批管理臺賬,并建立“一戶一檔”檔案資料。每月10日前將上個月審批臺賬報市農業農村局、市自然資源局備案,涉及林地的報市林業局備案。
第二十三條 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扶貧搬遷、地質災害防治、新農村建設、移民安置等按照政府統一規劃和批準使用宅基地的,在退出原宅基地并注銷登記后,依法確定其宅基地與新建房屋權屬。
第二十四條 農村村民房屋竣工后,由其提出書面驗收申請,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收到申請后的10個工作日內組織實地驗收,驗收合格的,出具《農村宅基地和村民建房(規劃許可)驗收意見表》,由建房戶按照規定申請辦理不動產登記。驗收不合格的,不予辦理不動產登記。
第二十五條 農村宅基地使用權被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回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向當事人下發宅基地使用權收回決定,當事人自收到宅基地使用權收回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辦理宅基地使用權注銷登記。逾期不辦理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向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不動產登記機構依法依規發布對該宅基地使用權注銷公告,公告期滿后辦理注銷登記。
第二十六條 已擁有一處宅基地的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非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村民或城鎮居民,因繼承房屋占用農村宅基地的,可按規定登記發證。在不動產登記簿和權屬證書附記欄注記“該權利人為本集體經濟組織原成員住宅的合法繼承人”。
第四章 監督與管理
第二十七條 嚴禁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嚴禁為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辦理《農村宅基地批準書》,嚴禁為城鎮居民在農村購買的宅基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辦理不動產登記。
第二十八條 村民住房建設,應當嚴格按照批準的宅基地范圍、面積、規劃層數、高度及質量標準進行施工,不得擅自變更或擴大建設,施工過程中,全程懸掛建房公示牌。
第二十九條 村民住房原址改建的,應當在建成新房三個月內拆除超出用地面積的建筑設施;異址新建的,應當在新房建成后六個月內處置原有建筑物并退出原有宅基地。
第三十條 按照“誰審批、誰管理”的原則,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建立和健全農村宅基地與村民住房建設監督管理制度,及時發現和處置涉及宅基地使用和村民建房規劃的各類違法違規行為。
(一)受理群眾舉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公布投訴舉報電話,并建立投訴和舉報臺賬,及時受理群眾舉報,對村民違規建房的舉報信息,應及時組織相關部門現場查證,及時制止違法違規建房行為,力爭做到“1米下執法”,將違建行為控制在萌芽狀態。
(二)開展日常巡查。村級組織負責宅基地違法用地與違法違規住房建設日常巡查,做到及時發現、及時報告、現場勸阻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要定期開展農村宅基地及村民住房建設巡查,建立動態巡查制度和巡查執法臺賬。
(三)加強執法力度。村民未獲用地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用地批準,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法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對村民正在違法建設住房的,要及時制止并下達停建通知書;當事人應當自接到停止建設通知書之日起立即停止建設,并在15日內采取改正措施;對不聽從勸阻、逾期不改正或者無法采取改正措施的,依法責令限期拆除。未自行拆除的,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依法強制拆除,市農業農村、自然資源等相關部門應全力協助開展聯合執法。
第三十一條 市相關部門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規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依法組織編制、審批、修訂村莊布局規劃的;
(二)未依法進行建設規劃審批和用地審批的;
(三)未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定位放線、驗線、宅基地用地和建設規劃核實的;
(四)對村民住房建設違法行為巡查不到位、制止查處不力的;
(五)在農村宅基地與村民建房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失職瀆職行為的。
第三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將農村宅基地與村民住房建設管理工作納入工作績效考核范圍,年終評先評優,給予表彰獎勵。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農業農村局牽頭,會同市自然資源局和市住建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市委各部門,市人武部。
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市政協辦公室,市人民法院,市人民
檢察院。
臨湘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4月14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