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XDR—2025—00003
臨政發〔2025〕5號
臨湘市人民政府
關于印發《臨湘市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
補償安置辦法》的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直各單位:
現將《臨湘市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臨湘市人民政府
2025年7月21日
臨湘市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補償
安 置 辦 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行為,維護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其他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岳陽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岳陽市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的通知》(岳政發〔2023〕7號)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以下簡稱征收工作)適用本辦法。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成建制轉為城鎮居民后,其原有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按照本辦法執行。
非農建設經依法批準使用國有農場、林場、牧場、漁場土地,以及鎮(街道)、村(社區)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集體所有土地,其補償標準參照本辦法執行。
國務院、省人民政府對公路、鐵路、水利水電工程等基礎設施項目建設涉及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征收工作,執行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法律法規和政策,依照權限依法履行以下職責:
(一)宣傳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發布征收土地預公告,組織開展征收土地現狀調查、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三)公告征地拆遷補償安置方案,組織召開征地拆遷補償安置方案聽證會;
(四)組織有關部門辦理補償登記,編制資金概算,簽訂補償協議;
(五)收到征地批準文件后,發布征收土地公告、組織支付征地補償費用、作出征地補償安置決定并組織實施,對拒不交出土地、騰地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六)負責落實被征地農民的生產、生活安置和信訪維穩工作;
(七)負責征收工作人員的廉政責任考核,管理分配征地拆遷工作經費;
(八)負責對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分配使用征地補償款等情況實施監管,并督促其將分配使用等情況納入村務公開內容;
(九)建立征收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研究處理征收工作中的重大難點問題;
(十)其他有關事項處理。
市人民政府授權市征地拆遷中心(以下簡稱市征拆中心)負責組織、協調全市征收工作,具體承擔征收事務性工作。
第四條 各鎮(街道)是征收工作具體實施單位(以下簡稱征收實施單位),負責征收過程中的補償和安置等事務性工作。
(一)負責征地拆遷項目的宣傳發動及協助市征拆中心搞好調查摸底、補償登記工作;
(二)負責按要求向社會公示土地征收及房屋征拆的相關補償內容;
(三)負責與被征收單位(人)簽訂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協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及其他協議,并支付補償資金;
(四)負責拆除已征收房屋,清表交地;
(五)負責轄區內被征地農民生產、生活安置工作;
(六)負責房屋拆遷集中安置建設管理工作,分散安置協調工作,嚴格宅基地建房管理;
(七)負責落實轄區內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
(八)負責轄區內征拆項目相關工作經費的管理使用;
(九)依法制止擬征地項目紅線范圍內搶栽、搶種、搶建等行為;
(十)負責征地拆遷過程中的群眾思想和信訪維穩工作;
(十一)負責征地拆遷有關的其他工作。
本市推行土地征收事務性工作包干模式,市征拆中心負責組織相關部門與征收實施單位簽訂《征地拆遷事務包干協議》。
第五條 自然資源部門是征收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征收工作的指導、監督和管理,履行以下職責:
(一)貫徹執行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完善征收工作規章制度;
(二)審查本級財政出資項目的征拆資金概算報告并出具意見;
(三)按照本級政府規定,在市征拆中心設立經財政部門批準的征拆資金專戶,對征地拆遷項目的資金進行歸集與撥付,專款專用;
(四)會同本級財政、審計部門監督征地拆遷補償安置資金使用情況;
(五)監督檢查征地拆遷政策落實、安置補償到位情況;
(六)對征收工作進行業務指導,組織開展征收工作人員業務培訓;
(七)處理與征收工作相關的其他事項。
第六條 財政、司法、住建、市場監管、稅務、農業農村、林業、水利、民政、公安、人社、衛健、發改、審計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征收工作。
第七條 堅持依法征收和陽光征收,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規范征收程序,建立征收工作信息公開制度。
第八條 市人民政府對在征收工作中作出重要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可以依法依規給予獎勵。
第二章 實施程序
第九條 市人民政府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項目建設發布征收土地預公告。
第十條 擬征收集體所有土地的,由市人民政府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鎮(街道)政務公開欄和村務(社區)公開欄,以及村(居)民小組顯著位置公開發布征收土地預公告,預公告的公示時間不少于10個工作日。
征收土地預公告應當包括征收范圍、征收目的、土地征收機構、開展土地現狀調查的安排等內容。
第十一條 在發布征收土地預公告的同時,土地征收機構應當書面通知當地公安、自然資源、市場監管、住建、農業農村、林業等有關部門以及鎮(街道)、村(社區)等單位,自公告之日起,在擬征收土地范圍內暫停辦理下列事項: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設用地;
(二)審批改建、擴建房屋或其他建(構)筑物,辦理不動產登記;
(三)改變房屋與土地用途,或者以擬被拆遷房屋為經營場所辦理市場主體登記和發證手續;
(四)辦理休閑農莊、林木種苗基地、野生動物馴養繁殖基地、特種養殖等相關手續;
(五)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農村土地經營權證》《農村土地經營權抵押登記他項權證》;
(六)其他有礙征收工作的手續。
暫停辦理期限自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之日起,一般不得超過12個月。
暫停辦理期限內,擅自辦理的相關手續,不得作為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的依據。因擅自辦理相關手續給他人造成損失的,由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依法承擔責任。
第十二條 自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之日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擬征收范圍內搶栽搶建。違反規定在擬征收范圍內改變土地利用現狀、搶種林木、搶建建筑物(構筑物、設施)、搶裝飾(修)等,一律不予補償。
第十三條 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后,市征拆中心應當充分利用最新年度國土變更調查和不動產登記成果,牽頭組織開展土地現狀調查工作。土地現狀調查應當查明土地的位置、權屬、地類、面積,以及農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權屬、種類、數量等情況。
市征拆中心可以委托具有資質的專業機構對擬拆遷房屋進行實地測量,繪制平面圖,并出具房屋結構、房屋層數、建筑面積等技術報告。根據相關權利證書記載,并結合房屋實際情況,對房屋類別、功能予以確認,建立被拆遷房屋四至彩色照片檔案并保存。
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結果由被征收土地所有權人蓋章確認及三名以上具有代表性的被征地農民簽字見證,并附簽字農民身份證復印件和聯系電話;擬征收土地上農村住宅、青苗和其他地上附著物調查結果由附著物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簽字確認。不同意簽字或者因客觀原因無法簽字的,可以對調查結果予以公證或者采取攝影、攝像等方式固定相關證據。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結果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
第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對擬征收行為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應當載明擬征收土地概況、用途、所在村組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等,明確社會穩定風險點和風險等級,提出風險防范措施和處置預案。
第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依據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結果,結合土地現狀調查情況,組織自然資源、財政、農業農村、人社等有關部門,擬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應當包括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方式和標準、安置對象、安置方式、社會保障、辦理補償登記的方式和期限、異議反饋渠道等內容。
第十六條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擬定后,市人民政府應當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鎮(街道)政務公開欄和村務(社區)公開欄以及村(居)民小組顯著位置予以公告,公告時間不少于30日。
第十七條 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在公告期滿后15日內組織聽證:
(一)二分之一以上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
(二)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聽證且符合聽證相關規定的。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需修改的,應當組織修改,并由市人民政府重新公布,公布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
第十八條 被征拆人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的規定期限內,持公告要求的材料到指定地點進行補償登記。未在規定期限內登記的,以公示的土地現狀調查結果作為征地補償安置依據。
第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擬拆遷房屋的合法性、擬安置人員資格依法進行審查認定。
市人民政府對岳陽市財政出資項目擬拆遷房屋的合法性認定結果,應當報岳陽市自然資源部門復核、備案。
第二十條 市征拆中心應當編制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資金概算報告,報市自然資源局審查。市自然資源局受理后,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出具審查意見,報市財政局備案。
岳陽市財政出資項目由臨湘市自然資源局對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資金概算報告出具初審意見,報岳陽市自然資源部門審核。岳陽市自然資源部門受理后,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出具批復意見,報岳陽市財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一條 征收實施單位應與被征拆人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征地補償安置協議應當約定征地補償費用的金額、支付期限、方式,交付土地的期限、條件等。
對未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的,由征收實施單位擬定征地補償安置告知書并依法送達被征拆人,告知書應當告知擬被征收土地、房屋、其他地上附著物的面積、權屬、補償標準、金額、方式等,保障其知情權。
第二十二條 征收土地申請經依法批準后,市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征地批準文件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鎮(街道)政務公開欄和村務(社區)公開欄以及村(居)民小組顯著位置發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告應當載明批準征地機關、批準文號、征收土地的批準用途、權屬、范圍、面積以及征地補償標準、征收時間等。
市人民政府應當自發布征收土地公告后3個月內,對已經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的,將征地補償費用足額支付到位;對未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的,應當作出征地補償安置決定并依法送達后,將所涉及的征地補償費用存入指定銀行賬戶。
發布征收土地公告前,不得動工建設。
第二十三條 征地拆遷補償款足額支付后,被征拆人應當按期交出土地、騰地。被征拆人在規定或者約定的期限內拒不交出土地、騰地的,市人民政府責令限期交出土地、騰地;逾期不交出土地、騰地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四條 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完成后,征收實施單位應當收回不動產權屬證書,并向不動產登記機構依法申請辦理注銷登記;確實無法收回的,由不動產登記機構依法在其門戶網站或者當地公開發行的報刊上公告作廢。
對部分土地被征收的,依法辦理變更登記。
第二十五條 在集體土地上的征收補償安置工作完成后,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相關部門完成凈地舉證,將土地納入土地儲備庫,并完成資料歸檔工作。
第三章 土地征收補償
第二十六條 征地補償費按照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征地補償標準及市人民政府的相關規定執行,其中10%的征地補償費用于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由征收實施單位上繳至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財政專戶。
土地征收按照土地勘測定界技術報告書確定的土地分類面積實施補償。
第二十七條 征收土地上的青苗和農業附屬設施按《集體土地上青苗和農業附屬設施包干補償標準》(附件1)給予補償,但宅基地及其他集體建設用地除外。
征收林業、農業農村、市場監管等部門依法批準的苗木、花卉等基地,按《苗木、花卉補償標準》(附件2)給予補償。
征收果園、茶園等青苗按《果園、茶園青苗補償標準》(附件3)給予補償。
第二十八條 征收土地范圍內的墳墓需要遷移的,由征收實施單位發布遷墳公告,組織有關部門核實后按《墳墓遷移補償標準》(附件4)給予遷墳補償。
第二十九條 被征收的灌溉水塘按照水利部門要求必須重建的,以核準的正常蓄水面積為計算面積,按25000元/畝(含原水塘附屬設施補償)的標準向擁有水塘所有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支付造塘費。
第三十條 征收土地的征地補償費統一支付給被征收土地所有權人,由被征收土地所有權人負責分配使用。征收土地的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直接補償給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權人。
第三十一條 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征收土地的補償費用的收支和分配情況向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公布,接受監督。
鎮(街道)、農業農村和財政部門應當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分配使用征地補償費等情況進行監督。
第四章 房屋拆遷補償
第三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農業農村、自然資源、公安、住建等有關部門,根據農村宅基地、農村住房管理的相關規定,對擬拆遷房屋依法進行合法性認定,并在村務(社區)公開欄以及村(居)民小組顯著位置予以張榜公示。
對房屋合法性認定有異議的,被征拆人應當在公示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市人民政府申請復查,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審查后進行認定。
第三十三條 被拆遷合法房屋按《住宅房屋結構、裝飾裝修要求及補償標準》(附件5-1)和《偏雜屋結構、設施要求及補償標準》(附件5-2)給予補償。
第三十四條 被拆遷合法房屋的內外附屬設施按合法建筑面積給予200元/平方米的包干補償。
第三十五條 征收集體土地時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進行安置補償,補償安置時房屋所在地已納入城市規劃區范圍,被征拆人請求參照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標準的,可以采用評估方式確定補償標準,但應當扣除已經取得的土地補償費。
第三十六條 在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前依法辦理了集體建設用地手續、市場主體登記、納稅主體登記的企業(含預制場、磚廠、砂石場、停車場、貨場、洗車場等),憑原辦理集體建設用地手續向行政事業單位繳納的稅、費等合法票據據實補償。
被拆遷合法生產用房和非生產用房按《住宅房屋結構、裝飾裝修要求及補償標準》(附件5-1)同等結構住宅房屋主體征收補償標準給予補償,補償后不再另行進行安置。
企業設備設施搬遷后不喪失使用價值的,按評估評審結果補償拆卸、搬運、安裝費用;搬遷后喪失使用價值的,按評估評審凈值給予補償。補償后不再另行進行安置。
因征收造成企業停產、停業的,根據企業上年度繳納所得稅確定的企業凈利潤數額,補償一年的停產、停業損失。在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前已停產、停業的,不再補償停產、停業損失。
第三十七條 村(居)民將合法住宅改為生產、營業性用房,在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前依法辦理了市場主體登記且正常經營的,按《住宅房屋結構、裝飾裝修要求及補償標準》(附件5-1)給予補償,其用于生產、經營的設備設施及停產、停業損失參照本辦法第三十六條進行補償;或者生產、營業區域建筑面積按《住宅房屋結構、裝飾裝修要求及補償標準》(附件5-1)同等結構住宅房屋主體征收補償標準增加20%予以補償(包括停產停業損失、工資及核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內設施運轉、處置、新增裝飾裝修等一切費用)。
第三十八條 在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前依法辦理了設施農用地備案手續的養殖用房,其養殖管理用房參照《住宅房屋結構、裝飾裝修要求及補償標準》(附件5-1)同等結構住宅房屋主體征收補償標準給予補償;養殖畜禽舍參照《偏雜屋結構、設施要求及補償標準》(附件5-2)對應等級給予補償。同時,按照養殖用房合法建筑面積給予不超過200元/平方米的搬遷補償(含轉移費、停產損失和設施補償等),補償后不再另行安置,不享受搬家費、過渡費和獎勵。
其他從事農業的合法生產性用房,參照《偏雜屋結構、設施要求及補償標準》(附件5-2)對應等級給予補償。
第三十九條 學校、醫院、寺廟、教堂等公益事業用房,按《住宅房屋結構、裝飾裝修要求及補償標準》(附件5-1)同等結構住宅房屋主體征收補償標準給予補償,補償后不再另行安置。
第四十條 電力、通信、廣播電視、給排水、燃氣等設施,按評估評審結果給予補償(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補償:
(一)超過批準使用期限的臨時建(構)筑物、有關批準文書中注明因國家建設需要應無條件拆除的臨時建(構)筑物;
(二)農業生產用房、臨時建(構)筑物的裝飾裝修;
(三)拆舊建新房屋的批準文書中明確要求按政策規定應當自行拆除而未拆除的舊房、危房及相關附屬設施;
(四)已廢棄的生產、生活設施;
(五)被依法認定為違法違規的建(構)筑物及附屬設施。
第四十二條 被征拆人的搬家費和過渡費按《搬家、過渡費補償標準》(附件6)給予補償。
第四十三條 被征拆人在規定期限內簽訂補償安置協議并搬家騰地的,按被拆遷房屋(臨時建筑、偏雜屋以及適用本辦法第三十九條補償的房屋除外)合法建筑面積給予400元/平方米的簽約騰地獎勵。逾期未簽協議或者未搬家騰地的,不予獎勵。
第四十四條 不可預見費按征拆資金概算總額(不含自購商品房補助、評估補償費用)的5%計提,主要用于征地拆遷的司法強制執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信訪維穩、突發事件處理、困難救濟、歷史遺留問題處理及隱蔽、遺漏實物補償等開支。
第四十五條 征拆工作經費和村(居)委會工作人員誤工補助,依法依規按《征拆工作費用計提標準》(附件7)執行。
第四十六條 采用評估方式確定補償標準的,應當依法委托具備相應評估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評估。
自然資源、住建、財政部門應加強對評估機構征收評估活動的監督管理。土地征收機構應當在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5日內將評估報告報有關評估行政管理部門進行評審,其中土地評估報告報自然資源部門評審,房產評估報告報住建部門評審,設施、機械設備等評估報告報財政部門評審。
未經評審的評估報告,土地征收機構和有關部門不得將其作為實施補償的依據。
第五章 征收安置
第四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應保盡保、先保后征、逐步提高的原則,及時將被征地農民納入基本養老保險,籌集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并按照規定列支。
被征地農民參加社會保險按照臨湘市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相關規定辦理。
第四十八條 農村住宅拆遷采用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貨幣補償等安置方式。
市城區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的房屋拆遷,原則上采用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安置方式,鼓勵采用貨幣補償安置。
第四十九條 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是指對被征拆人的合法住宅進行補償后,由符合條件的被征拆人在依法批準的宅基地上進行重建的安置方式。
(一)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由征收實施單位按照“一戶一宅”“拆一還一”原則實施,有關手續由市人民政府組織辦理。
(二)集中安排宅基地的平整、通水、通電、通路及遷建房屋的超深基礎由市人民政府統一組織實施,所涉及的費用列入征地成本。
(三)同一被征拆人有多處農村村民住宅被拆遷的,只安排一處宅基地。
(四)被征拆人符合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條件的,按3萬元/戶的標準給予建房補助。
(五)不具備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不享受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政策。
(六)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選址應當符合村莊規劃,優先利用閑置宅基地、空閑地和其他建設用地。
第五十條 安置房安置是指對被征拆人的合法住宅房屋進行補償后,由其選擇購買政府提供的安置房,政府給予購買安置房補助的安置方式。
(一)購買安置房補助標準。按被征拆合法住宅房屋面積采用分段累進的方式給予購買安置房補助(除依法批準由兩戶及以上共用宅基地的住宅房屋外,以棟為單位計算補助):
1.合法住宅房屋面積不超過100平方米的,按800元/平方米給予購買安置房補助;
2.合法住宅房屋面積超過100平方米至200平方米的部分,按600元/平方米給予購買安置房補助;
3.合法住宅房屋面積超過200平方米的部分,按400元/平方米給予購買安置房補助。
(二)安置房價格由發改、自然資源、財政等部門聯合審查確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同意后實施。
(三)安置房堅持先拆先選的原則進行分配,對被拆遷合法住宅房屋每戶給予一個安置房購買指標。
第五十一條 貨幣補償是指對被征拆人的合法住宅房屋進行補償后,政府給予自購商品房補助,由被征拆人自行購買商品房的安置方式。
(一)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之內(中心城區)自購商品房補助標準:
1.根據被拆遷的合法住宅房屋建筑面積結合認定的安置人口按下列方式給予自購商品房補助(除依法批準由兩戶及以上共用宅基地的住宅房屋外,以棟為單位計算補助):
(1)當被拆遷的合法住宅房屋建筑面積按認定的安置人口人均不超過60平方米的,按實際合法住宅房屋建筑面積給予2000元/平方米自購商品房補助(人均不足45平方米的,按認定的安置人口×45平方米計算)。
(2)當被拆遷的合法住宅房屋建筑面積按認定的安置人口人均超過60平方米至80平方米的部分,給予1200元/平方米自購商品房補助。
(3)當被拆遷的合法住宅房屋建筑面積按認定的安置人口人均超過80平方米的部分,按400元/平方米給予自購商品房補助。
2.對具備安置資格的人員給予4.5萬元/人的自購商品房補助。
3.具備安置資格條件的被征拆人簽約騰地后12個月內,在臨湘市城區范圍內購買一手商品房,可以憑合法有效的網簽購房合同和購買商品房發票,經市征拆中心審核認定通過后,按實際購房面積(人均不超過45㎡)給予400元/㎡的自購商品房獎勵。
(二)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之外的自購商品房補助標準為(除依法批準由兩戶及以上共用宅基地的住宅房屋外,以棟為單位計算補助):
1.被征拆人簽訂房屋貨幣補償協議符合安置政策條件的,給予8萬元/棟的安置補助費。
2.具備安置資格條件的被征拆人簽約騰地后12個月內,在臨湘市城區范圍內購買一手商品房,可以憑合法有效的網簽購房合同和購買商品房發票,經市征拆中心審核認定通過后,再給予4萬元/棟的自購商品房獎勵。
(三)選擇貨幣安置的被征拆人,應主動承諾不得再使用集體土地宅基地建房,并在征拆協議中予以明確。但仍享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所享有的其他同等權利。
(四)實行評估補償的住宅房屋,不享受自購商品房補助。
第五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應組織征收安置、公安、人社、衛健、自然資源、農業農村等有關部門以及鎮(街道)、村(社區)等有關單位按下列規定對安置人員資格依法進行審查認定,并予以張榜公示。
(一)安置人員資格認定截止日為征收土地公告之日。
(二)安置人員范圍:
1.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享有承包土地資格和集體財產分配權益,并履行相應義務的被拆遷合法房屋的產權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家庭成員;
2.原屬于本集體經濟組織,因國家征地或村改居已農轉非,未參與過房屋拆遷安置的人員;
3.原屬于本集體經濟組織,現正在部隊服役的軍人(不含軍官、文職人員)、正在大中專院校就讀的學生及服刑人員;
4.在以往房屋拆遷中采用重新安排宅基地安置方式的被征拆人員(包括家庭新增人員),在拆遷其原安置房屋時可計入安置人員范圍;
5.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應予安置的其他人員。
(三)被拆遷合法房屋的產權人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屬于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的獨生子女家庭的,憑衛健部門審定的公示結果,可享受增加一人的自購商品房補助。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計入安置人員范圍:
1.在以往房屋拆遷中已進行貨幣補償安置、安置房安置的人員;
2.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后,除因出生、婚嫁、軍人復(轉)退或者大中專院校學生畢業以及刑滿釋放人員等辦理戶口遷入之外的其他戶口遷入人員;
3.國家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正式工作人員(含離、退休人員)。
對安置人員資格審查認定結果有異議的,被征拆人應當在公示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市人民政府申請復查,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復查核實后予以依法認定。
第五十三條 符合安置條件的孤兒、特困供養人員、軍烈屬、失獨家庭,經市人民政府審核確定并經公示無異議后,另行給予5萬元/戶的購(建)房補助。
第六章 責任追究
第五十四條 被征拆人采取偽造、涂改不動產權屬證書、戶籍等材料及其他違法行為騙取補償(助)的,應當由相關行政部門依法追回違法所得并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五條 在征收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關行政部門依法予以處罰;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敲詐勒索財物的;
(二)強攬工程建設的;
(三)煽動、組織或參與鬧事,影響社會穩定的;
(四)阻礙征收工作,妨礙依法執行公務的;
(五)其他違法行為。
第五十六條 自然資源、農業農村、人社、發改、民政、公安、住建、衛健、征拆中心等部門未按本辦法規定履行職責的,由其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追究主管責任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予以賠償。
相關工作人員在征收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七條 貪污、侵占、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地補償安置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的,責令改正,追回有關款項,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有關責任單位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八條 有關術語解釋
(一)本辦法所稱被征拆人,是指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
(二)本辦法所稱集體土地上農業附屬設施,是指被征收土地上建造的水利設施、道路、溝渠、橋涵、護坡、擋土墻、溫室大棚以及其他為農業生產生活服務的設施。
(三)本辦法所稱房屋內外附屬設施,是指被征拆人的房屋庭院內外所有棚屋、花卉苗木、零星果木樹木、房屋樓頂、無線電發射裝置和機房、各類材質圍墻、擋土墻、曬谷地坪、排水管溝、機水井、進戶桿線、沼氣池、化糞池等生產生活配套設施以及室內外水、電、氣、網等管線設施。
第五十九條 本辦法未明確或者未覆蓋的征拆個案,由征收實施單位提出申請,報市征拆工作聯席會議研究后依法處理。涉及市財政出資的項目,應報市自然資源及財政部門審查。
本辦法有關房屋合法性、安置人員資格認定條件,由市人民政府在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基礎上根據當地實際情況依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六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辦法實施前,市人民政府已發布征收土地公告的,按照公告確定的標準執行;在本辦法施行前已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但未發布征收土地公告的,按照本辦法標準執行。
附件:1.集體土地上青苗和農業附屬設施包干補償標準
2.苗木、花卉補償標準
3.果園、茶園青苗補償標準
4.墳墓遷移補償標準
5.住宅房屋結構、裝飾裝修要求及補償標準(5-1表)、偏雜屋結構、設施要求及補償標準(5-2表)
6.搬家、過渡費補償標準
7.征拆工作費用計提標準
附件1
集體土地上青苗和農業附屬設施包干補償標準
單位:元/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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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類別 |
包干補償標準 |
補償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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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苗 補償 |
附屬 設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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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田 |
4275 |
4000 |
1.集體土地上所有青苗和附屬設施按該土地類別的征地面積計算補償,農業附屬設施按照誰投入誰受益的原則進行補償。 2.集體土地上無附屬設施的,按該土地類別附屬設施補償標準的50%補償。 3.水田在插秧前已投成本,按青苗補償標準的50%補償,插秧后按100%標準補償。藕田參照執行。 4.旱地作物冬春季青苗按50%補償,夏秋季按100%補償。 5.耕地荒蕪的,不給予青苗補償。 6.種植面積在土地坡度大于25度以上的青苗,計算補償面積時,原則上以實際丈量面積為準,確因特殊情況不能實地丈量,則按征地紅線圖上的測算面積增加10%。 7.水田是指用于種植水稻、蓮藕等水生農作物的耕地,包括實行水生、旱生農作物輪種的耕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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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旱地 |
2375 |
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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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類別 |
包干補償標準 |
補償要求 |
|||||
|
青苗 補償 |
附屬 設施 |
||||||
|
水澆地 |
5510 |
12000 |
8.水澆地是指有水源保證和灌溉設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種植旱生農作物(含蔬菜)的耕地,包括種植蔬菜的非工廠化的大棚用地。 9.旱地是指無灌溉設施,主要靠天然降水種植旱生農作物的耕地,包括沒有灌溉設施僅靠引流淤灌的耕地。 10.水產養殖用地指沒有灌溉任務專門用于水產養殖(含特種名貴養殖)的設施農用地(如專業魚池)。其應達到下列條件:修建規范,塘基路面硬化以上條件,水深常年保持在1.5米以上,排、灌渠及設施功能齊全,各類材質堤護坡。帶有休閑功能的(含垂釣中心等),其附屬垂釣設施、停車場地、綠化景觀等設施補償費:50畝以下(含50畝)的增加1900元/畝,50畝以上的部分增加950元/畝。水產養殖用地以外的坑塘水面按鄰近水田的50%補償。需要移塘養殖的,其青苗補償費增加0.5倍(包括移塘的人工工資、車輛運輸、移塘損失等一切費用)。 11.房前屋后自留菜地按水澆地的80%給予青苗補償,不給予設施補償。 12.專業蘆葦地(有專業管理機構,溝渠、道路等設施齊全,且有相應的附屬產品加工場所等)參照鄰近水田補償標準給予補償。 |
||||
|
水產養殖用地 |
5510 |
10000 |
|||||
|
林地 |
天然林 |
950 |
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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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林 |
2736 |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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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利用地 |
950 |
不區分青苗補償和附屬設施補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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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苗木、花卉補償標準
單位:元/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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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種 |
規 格 |
合理種植密度 (株/畝) |
補償標準 |
備 注 |
|
|
胸 徑 |
高 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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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種苗木 |
/ |
1米以下 |
2800-3000 |
6650 |
1.本補償標準包括苗木、附屬設施等一切費用。 2.種植密度低于標準要求的,按合理密度折算系數予以補償(實際密度÷合理密度均值×補償標準)。 3.苗木、花卉不得作為個案進行評估補償。 |
|
4厘米以下 |
1米以上 |
600-950 |
7600 |
||
|
4-9厘米 |
150-600 |
11400 |
|||
|
10-19厘米 |
100-120 |
19000 |
|||
|
20厘米以上 |
80-100 |
308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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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花卉 |
66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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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果園、茶園青苗補償標準
單位:元/畝
|
品 種 |
苗 期 |
定植期 |
始果期 |
盛產期 |
|
|
桔、梨、柚 |
1140 |
2660 |
7600 |
13300 |
|
|
桃、李、棗、椒子等 |
1140 |
2280 |
4750 |
9500 |
|
|
茶 園 |
1900 |
2850 |
3800 |
8075 |
|
|
葡萄、提子 |
5700 |
9500 |
19000 |
||
|
草 莓 |
7600 |
||||
|
西 瓜 |
5700 |
||||
|
藥 材 |
5700 |
||||
|
獼猴桃 |
5700 |
10450 |
19000 |
||
|
備 注 |
1.上述補償中包括套種或混栽的其他作物、附屬設施的補償。 2.果樹的栽種必須符合國家相關栽種技術規定。 3.桔、梨、柚等合理種植密度50-80株/畝;茶園合理栽植密度為600-800株/畝。 4.油茶在茶園補償標準的基礎上按不同生長期相應上調50%予以補償。 5.兩種或多種果樹及其他經濟作物混栽的,以栽種最多的一種計算補償,其余不另計算補償。 6.苗期:指高度0.5米以下的果樹苗;定值期:將苗期的樹苗按國家相關栽培技術規定進行移植,且高度在0.5米以上、1.5米以下的果樹;始果期:指果樹移栽一年以后,開始掛果,但未達到一定產量的果樹;盛產期:果樹生長期已經穩定,每年產果達到一定數量,且果樹冠徑大于2米。 7.上述種類的青苗、設施補償不得與本辦法其他規定重復計算。 |
||||
附件4
墳墓遷移補償標準
單位:元/冢
|
項 目 |
補償金額 |
備注 |
|
混凝土墳 |
3500 |
1.征收土地所要遷移的墳墓,必須嚴格執行臨湘市殯葬改革制度。 2.烈士、宗教和少數民族墳墓遷移,由土地征收實施機構會同民政、民族宗教部門處理。 3.暗墳(墳下墳)、無主墳不予補償。 4.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遷葬地由民政部門會同自然資源部門負責確定,遷葬地的費用經征拆機構據實核定后計入征拆成本,每冢最高不超過11000元。 |
|
磚、石墳 |
2600 |
|
|
土墳 |
1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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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尸骨罐 |
700 |
附件5-1
住宅房屋結構、裝飾裝修要求及補償標準
單位: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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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結構 |
主體結構、裝飾裝修要求 |
征收補償 標準 |
|
一 |
框架 |
1.主體結構要求 (1)地基與基礎:條形基礎、獨立基礎、筏板基礎、樁基礎;(2)由梁和柱以鋼筋相連接混凝土混合而成,構成水平荷載和豎向荷載承重體系,其中梁的截面寬度不宜小于200毫米、高寬比不大于4、凈跨與截面高度之比不宜小于4,柱的截面的寬度和高度均不小于300毫米,圓柱直徑不小于350毫米,柱凈高與截面高之比不小于4;(3)房屋墻體一般為預制的加氣混凝土、膨脹珍珠巖、空心磚或多孔磚、浮石、蛭石、陶粒等輕質板材砌筑或裝配;(4)現澆踏步、裝配式踏步、普通鋁合金、型鋼護欄;(5)板、屋面等采用現澆鋼筋混凝土、平頂瓦屋面、女兒墻、隔熱層防水層;(6)房屋四周水泥砌筑、排水明溝暗溝、散水;(7)配套給水排水、保溫隔熱、通風采暖、電氣工程(弱電強電);(8)框架結構層高的規定:底層的基本高度3.3米,樓層高度3米;(9)房屋外墻防水涂料、真石漆、條形磚、方磚、異型磚等貼瓷。 |
1758 |
|
2.裝飾裝修要求 (1)涂料類:國產高檔墻漆、進口墻漆;(2)裝飾類:墻布、貼瓷,局部墻面高級裝飾造型;(3)墻裙腳線類:各類木質板材質墻裙腳線;(4)各類高檔地面磚、高檔仿古磚、大理石、花崗巖地面磚、微晶石;(5)高檔原木地板(柚木、紫檀、紅橡木、云香等)、高檔復合木地板;(6)石膏線或木角線裝飾、石膏板吊頂(異形)或夾板吊頂(異形);(7)櫸木吊頂(異形)、水曲柳吊頂(異形)、玻璃格柵造型頂3級;(8)中空雙層玻璃塑鋼窗、電泳鋁窗、斷橋鋁窗、平開鋁窗、各類材質防盜網,雨篷等;(9)各類入戶不銹鋼防盜門(雙層帶板)、各類材質裝飾門、各類材質門套窗套(雙面);(10)各尺寸高檔防滑玻化磚、仿古磚,高檔墻磚;(11)整體櫥柜,各類高檔潔具;(12)高檔木質吊頂或集成吊頂。 |
760 |
||
|
二 |
磚混 |
1.主體結構要求 (1)砌磚、砌條石、混凝土基礎;(2)預制板、現澆架空(防潮層);(3)24厘米眠墻或部分24厘米斗墻的磚砌墻工程;(4)現澆、預制樓梯踏步,護欄為金屬、木質等;(5)橫向承重的梁、樓板、屋面板等采用鋼筋混凝土結構(現澆、預制);(6)屋頂為現澆鋼絲網砼、空心板隔熱層或平頂紅瓦屋面;(7)房屋四周水泥磚砌排水明溝或暗溝;(8)配套給水、排水、電氣工程;(9)層高3米;(10)房屋外墻防水涂料、真石漆、條形磚、方磚等貼瓷。 |
1473 |
|
2.裝飾裝修要求 (1)涂料類:國產高檔墻漆、進口墻漆;(2)裝飾類:墻布、貼瓷,局部墻面高級裝飾造型;(3)墻裙腳線類:各類木質板材質墻裙腳線;(4)各類高檔地面磚、高檔仿古磚、大理石、花崗巖地面磚、微晶石;(5)高檔原木地板(柚木、紫檀、紅橡木、云香等)、高檔復合木地板;(6)石膏線或木角線裝飾、石膏板吊頂(異形)或夾板吊頂(異形);(7)櫸木吊頂(異形)、水曲柳吊頂(異形)、玻璃格柵造型頂3級;(8)中空雙層玻璃塑鋼窗、電泳鋁窗、斷橋鋁窗、平開鋁窗、各類材質防盜網,雨篷等;(9)各類入戶不銹鋼防盜門(雙層帶板)、各類材質裝飾門、各類材質門套窗套(雙面);(10)各尺寸高檔防滑玻化磚、仿古磚,高檔墻磚;(11)整體櫥柜,各類高檔潔具;(12)高檔木質吊頂或集成吊頂。 |
760 |
||
|
三 |
磚木 |
1.主體結構要求 (1)砌磚、砌條石基礎;(2)豎向墻、柱采用24厘米眠墻或部分24厘米斗墻的砌磚或砌塊砌筑;(3)橫向木結構樓板;(4)木架、紅瓦等屋面;(5)纖維板平頂;(6)房屋四周水泥磚砌排水明溝或暗溝;(7)房間給水、排水、電氣工程;(8)層高3.2米;(9)房屋外墻干粘石、粉刷等。 |
1121 |
|
三 |
磚木 |
2.裝飾裝修要求 (1)涂料裝飾類:國產墻漆、墻紙、中檔墻面磚;(2)墻裙腳線類:各類木質板材質墻裙腳線;(3)各尺寸全瓷地磚;(4)中檔仿實木地板或中檔復合木地板或實木地板;(5)石膏線或木角線裝飾、石膏板吊頂(造型)、夾板吊頂(造型);(6)櫸木吊頂(造型)、水曲柳吊頂(造型)、玻璃格柵造型頂2級;(7)鋁合金窗或塑鋼窗、各類材質防盜網,雨篷等;(8)各類入戶不銹鋼防盜門(一般)、各類材質裝飾門、各類材質門套窗套(單 面);(9)各尺寸中檔防滑地面磚、全瓷墻磚;(10)整體櫥柜,各類中檔潔具,鋁扣板吊頂。 |
589 |
|
四 |
土木 |
1.主體結構要求 (1)磚石基礎;(2)土磚土筑或者節能磚、空心磚;(3)紅瓦屋面;(4)房屋四周水泥磚砌排水明溝或暗溝;(5)房間給水、排水、電氣工程;(6)層高3.2米;(7)房屋外墻粉刷等。 |
779 |
|
2.裝飾裝修要求 (1)涂料類:904、308涂料、噴塑墻面、888涂料;(2)墻裙腳線類:水曲柳或瓷磚墻裙腳線;(3)普通復合木地板或小塊拼花木地板;(4)各尺寸陶瓷地磚;(5)石膏線或木角線裝飾、石膏板吊頂(平層)、夾板吊頂(平層);(6)櫸木吊頂(平層)、水曲柳吊頂(平層)、玻璃格柵造型頂平層;(7)木制門、木制窗、各類材質門套窗套及裝飾;(8)一般套裝門、普通鐵門或簡易鐵門;(9)各尺寸普通防滑地磚或釉面磚、普通墻磚;(10)塑扣板吊頂(普通)、各類普通潔具。 |
504 |
||
|
備注 |
1.房屋主體征收補償標準包括水、電、路三通,宅基地平整、基礎等費用。 2.房屋主體層高依據《說明》修正,其余部分每缺少一項扣減20元/平方米。 3.有柱無墻的棚子一律計入房屋設施包干補償范圍。 4.房屋裝飾裝修補償標準包括室內各類間墻、水電設施。 5.房屋裝飾裝修部分每缺少一項扣減20元/平方米。 6.以上補償只限住宅房屋裝飾裝修補償,按住宅房屋主體面積計算。 7.別墅、特別豪華裝修,按個案相關規定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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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2
偏雜屋結構、設施要求及補償標準
單位:元/平方米
|
等級 |
結構、設施、裝飾裝修要求 |
征收補償 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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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等 |
1.結構要求 (1)磚、石、混凝土基礎;(2)磚砌24墻工程;(3)現澆、預制平頂紅瓦屋面、天溝排水;(4)房屋四周散水等設施齊全;(5)配套給水、排水、電氣工程;(6)層高2.2米以上。 2.設施要求 (1)室內地面鋪設防滑地面磚、花崗巖、大理石或實木、仿實木地板等裝飾;(2)室內墻面貼瓷、刮涂、各類木制板材質墻裙;(3)天花一級吊頂以上裝飾裝修標準;(4)各類門窗裝飾及配套。 |
1102 |
|
二等 |
1.結構要求 (1)磚、石基礎;(2)磚砌墻體工程;(3)木架、紅瓦等屋面或纖維板等平板;(4)房屋四周散水等設施齊全;(5)配套給水、排水、電氣工程;(6)層高2.2米以上。 2.設施要求: (1)室內地面鋪設防滑地面磚、花崗巖、大理石或實木、仿實木地板等裝飾;(2)室內墻面貼瓷、刮涂、各類木制板材質墻裙;(3)各類門窗裝飾及配套。 |
903 |
|
三等 |
1.結構要求 (1)磚、石基礎;(2)土筑或節磚墻;(3)各類瓦屋面;(4)層高2.2米以上。 2.設施要求: (1)室內地面(含防潮層)硬化及以上標準;(2)室內墻面粉刷及以上標準;(3)門窗設施齊全。 |
703 |
|
備注 |
1.偏雜屋是指被征拆人住宅房屋以外,依法修建的為生產、生活服務的輔助性房屋,如廚房、廁所、畜禽舍等房屋。 2.有柱無墻的棚子一律計入房屋設施包干補償獎勵范圍。 3.偏雜屋不享受安置補助和獎勵,無搬家、過渡費。 |
|
說 明
一、房屋建筑面積的計算一律以房屋外墻外圍水平面積計算,不包括出檐、出梢。有柱走廊按柱外圍水平面積計算,有圍護結構的陽臺按其圍護結構外圍水平面積計算;無柱的走廊、無圍護結構的陽臺按其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計算。磚混房室外樓梯,如有頂棚則按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全部建筑面積,如無頂棚則按水平投影計算一半建筑面積。
二、住宅高(低)于標準層高的,每高(低)10厘米按該房屋結構主體補償單價增(減)3%。
三、房屋層高的測定方法為:磚木、土木取室內地面至前后檐平均高度,框架、磚混房取室內地面至屋頂落水檐口高度除以層數。
四、房屋架空層及瓦頂隔熱(前后檐平均高度)的高度2.2米以下(不含2.2米)不予單獨補償,計入房屋層高系數補償。
五、企業生產性用房單層層高加價標準(以下起數不含本數,止數含本數):
1.單層層高在3.2—4.5米的,層高加價為該房屋主體補償標準的20%;
2.單層層高在4.5—5.5米的,層高加價為該房屋主體補償標準的30%;
3.單層層高在5.5—6.5米的,層高加價為該房屋主體補償標準的40%;
4.單層層高在6.5米以上的,層高加價為該房屋主體補償標準的50%,另6.5米以上每增加0.1米增加3%補償。
六、被征拆人辦理了不動產權證的或集體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兩證齊全的,給予不超過8000元的辦證補償。
七、框架結構的認定,由市人民政府組織相關專家予以認定。
附件6
搬家、過渡費補償標準
單位:元
|
項目 |
單位 |
補償金額 |
備 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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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家費 |
戶·次 |
2000 |
3人以上每增加1人增加150元 |
1.每戶人數以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后確定的人口為準。 2.被拆遷戶的搬家費,按兩次計算。 3.選擇重新安排宅基地安置或安置房安置的被拆遷戶,過渡時間不超過24個月。由于征地方的責任延長過渡期的,經批準后按實際過渡時間補償過渡費,其標準按每年30%遞增。由于被拆遷戶的責任延長過渡期限的,停發過渡費。選擇貨幣安置的,過渡時間按不超過12個月計算。 4.拆遷非住宅房屋不計算搬家費和過渡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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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渡費 |
戶·月 |
1200 |
3人以上每增加1人增加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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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7
征拆工作費用計提標準
|
項目 |
計提標準 |
備 注 |
|
征拆服務費 |
依據服務質量比照征拆資金概算費用分段累進計提,小于等于5000萬元的,按2%計提;大于5000萬元的,按1.3%計提。 |
1.由從事土地調查、協助公告辦理、負責概算編制等工作的市征拆中心收取。 2.收費對象為用地單位不得向被征拆人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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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拆實施工作經費 |
按征拆資金概算費用分段累進計提,小于等于5000萬元的,按2.5%計提;大于5000萬元的,按1.8%計提。 |
由從事現場宣傳動員、現場調查、張榜公示、實施補償、搬家騰地、現場清表、房屋拆除、建筑垃圾清運及委托評估、測繪等工作的征拆機構收取。1%作為市征拆中心協調工作經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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誤工補助 |
1.按350元/畝標準補助。 2.有房屋拆遷的以被拆遷房屋總建筑面積為基數,按8元/平方米的標準增加補助。 |
1.誤工補助是指補助給直接參與和協助、配合征拆工作的村(居)委會、組工作人員(國家工作人員除外)的誤工費用。 2.誤工補助以村(居)委會為計算單位,不足3萬元的按3萬元計提。 |
抄送:市委各部門,市人武部。
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市政協辦公室,市監委,市人民法院,
市人民檢察院。
臨湘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5年7月24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