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政辦函〔2014〕115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直相關單位:
《臨湘市突發公共事件新聞發布應急預案》、《臨湘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臨湘市林業生物災害應急預案》、《臨湘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臨湘市糧食安全應急預案》、《臨湘市氣象災害應急預案》、《臨湘市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臨湘市農業有害生物災害應急預案》、《臨湘市群體性上訪事件應急預案》、《臨湘市地震災害應急預案》、《臨湘市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臨湘市公共聚集場所安全事故應急預案》、《臨湘市群體性事件應急預案》、《臨湘市民用爆炸物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臨湘市網絡與信息安全事件應急預案》等15件市政府專項應急預案,已經市人民政府第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臨湘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4年11月13日
臨湘市公共聚集場所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目 錄
1、總則
1.1 編制目的
1.2 編制依據
1.3 適用范圍
1.4 工作原則
2、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
2.1 應急組織機構與職責
3、預防預警
3.1 接警
3.2 處警
3.3 預警支持系統
3.4 預警級別及發布
4、應急響應
4.1 分級響應程序
4.2 信息共享和處理
4.3 指揮與協調
4.4 緊急處置
4.5 安全防護
4.6 新聞報道
4.7 應急結束
5、善后工作
5.1 善后處置
5.2 社會救濟
5.3 保險
5.4 事故調查
6、應急保障
6.1 信息與通信保障
6.2 應急資源保障
7、監督管理
7.1 宣傳和培訓
7.2 獎勵與責任
7.3 監督檢查
8、附則
8.1 名詞術語解釋
8.2 預案管理與更新
8.3 預案解釋部門
8.4 預案實施時間
1、總則
1.1 編制目的
為規范我市公共聚集場所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程序,建立健全防范有序、指揮有力、快速反應、安全高效的應急處置保障體系,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維護公共安全。
1.2 編制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娛樂服務場所管理條例》、《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湖南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規定》、《臨湘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特制定本預案。
1.3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我市行政區域內發生的公共聚集場所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1.4 工作原則
1.4.1 以人為本。把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作為應急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1.4.2 統一領導。公共聚集場所安全事故發生后,在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和指揮下,依法組織有關部門、企事業單位以及各種社會力量及時進行救援。
1.4.3 分級負責。按照分級管理、分級響應、條塊結合、屬地管理為主的原則,實行應急工作責任制,提高應急救援快速反應能力和工作效率。
1.4.4 平戰結合。堅持預防為主,常備不懈,經常性地做好應對公共聚集場所安全事故的思想準備、預案準備、機制準備和工作準備,建立公共聚集場所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專業隊伍,加強隊伍培訓,定期進行演練、演習。
2、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
2.1 應急組織機構與職責
2.1.1 應急組織機構
成立臨湘市公共聚集場所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指揮部(以下簡稱市公共聚集場所應急指揮部)。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長任指揮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分管副主任、市公安局政委任副指揮長,市公安局、市安監局、市環保局、市衛生局、市商務局、市財政局、市文廣新局、市體育局、市廣播電視臺、市民政局、市建設局、市新聞中心、市供電公司、市通訊營運部門等單位負責人為成員。市公共聚集場所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設市公安局,由市公安局分管副局長兼任辦公室主任。
各鄉鎮、街道辦事處相應成立公共聚集場所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指揮部。
2.1.2 市公共聚集場所應急指揮部職責
研究決定全市公共聚集場所安全事故應急處置的有關重大問題;部署年度全市公共場所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組織實施本預案;指揮全市公共場所事故和跨鄉鎮的公共場所事故處置;對相關公共場所事故應急處置作出決策、下達指令,視情向市人民政府報告;根據應急事件的發展趨勢與處置效果,及時調整應急處置部署和措施,或適時宣布應急結束。
2.1.3 市公共聚集場所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職責
負責市公共聚集場所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日常工作;督查、落實公共聚集場所安全事故應急處置重大決策的實施;收集和匯總相關信息,及時向市公共聚集場所應急指揮部報告,并通報各成員單位;負責提供公共聚集場所安全事故應急處置的有關信息;指導公共聚集場所安全事故的善后處理工作。
2.1.4 市公共聚集場所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職責
市公安局:承擔市應急指揮部的日常工作;協調、指導公共場所重大事故的應急處置救援工作;負責組織維護事故現場治安秩序以及實施交通管制;負責對重大事故進行調查處理。
市安監局:參與公共聚集場所應急處置和事故調查工作。
市環保局:參與公共聚集場所安全事故大面積空氣污染應急處置的組織、協調和指揮,負責提供污染區域的環境監測信息和環保技術支持。
市衛生局:負責傷病者的醫療救治工作;負責公共聚集場所安全事故應急處置衛生防疫、食品和飲用水衛生監督。
市商務局:參與大型商貿活動公共聚集場所應急處置工作。
市財政局:負責督促落實公共聚集場所事故應急處置經費。
市文廣新局:參與文化娛樂場所突發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
市體育局:參與體育場所突發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
市廣播電視臺:負責應急事故的宣傳報道工作。
市民政局:負責組織社會救助工作。
市建設局:負責組織公共場所應急工作中的城市供氣、供水保障工作。
市新聞中心:負責全市公共場所安全事故救援處置工作情況的信息發布工作。
市供電公司:負責為公共場所安全事故應急工作提供電力保障。
市通訊營運部門:負責公共場所事故應急處置的通信保障工作。
2.1.5 現場指揮機構
事發現場成立現場指揮部,現場指揮部指揮長由市公共聚集場所應急指揮部指揮長指定。現場指揮部主要職責是:
現場指揮部由市公共聚集場所應急指揮部直接領導,并貫徹執行其指令;負責現場救援工作的組織、指揮和協調;負責維護現場治安秩序和必要道路、航道的交通管制;負責救援現場的險情監測,提出調整應急處置的建議和意見;向市公共聚集場所應急指揮部報告現場情況或請示緊急指令;負責清理現場;負責事故的善后處理。
現場指揮機構下設信息處理和聯絡協調組、后勤保障組、應急行動組、善后處理組,各組組長由現場指揮長指定。其職責分別如下:
信息處理和聯絡協調組:根據現場指揮部的指令,聯絡協調各組處置工作情況,收集匯總情況及時上報和傳達上級指令。
應急行動組:根據公共聚集場所應急事件的種類,采取相應措施實施現場處置;控制現場局勢和維護治安、交通秩序;搶救遇險人員,組織人員安全疏散和轉移;保護、搶救重要物資和財產;收集情報信息,發現和控制蓄意制造騷亂、鬧事的骨干分子,收集違法者及犯罪嫌疑人證據;對現場進行新聞管制。
后勤保障組:為現場處置工作人員提供餐飲、工作和休息場所;負責提供現場交通、通信和指揮部供電、供水、照明、醫療救護等。
善后處理組:負責清理現場;對遇險獲救人員進行救治、安置,對死亡人員家屬進行安撫;進行環境評估、索賠取證、事故調查;依法打擊違法犯罪人員。
3、預防預警
3.1 接警
各級公安機關接到公共聚集場所安全事故信息后,經初步核實后應及時報告同級人民政府和市公安局。任何公民和組織都可以直接向各級公共場所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機構報告真實準確的事故信息。
3.2 處警
市公共聚集場所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接到公共場所事故信息后,及時進行分析評估,研究確定應對方案,組織警力趕赴現場。市公共聚集場所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認為有必要啟動應急預案時,應向市公共聚集場所應急指揮部提出啟動預案建議,由指揮部決定是否啟動應急預案。
3.3 預警支持系統
3.3.1 市公共聚集場所應急指揮部建立全市統一的公共聚集場所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機構信息網絡體系,實現公共聚集場所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機構的信息資源共享,確保應急處置準確、高效。
3.3.2 建立資源數據庫。市公共聚集場所應急指揮部將公共聚集場所安全應急處置的機構、應急隊伍、裝備、物資、人員培訓、演練等資料全部輸入計算機進行管理,以便隨時調閱和檢查。
3.3.3 市公共聚集場所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要利用多種方式設置通訊網絡,隨時保持與各鄉鎮公共聚集場所應急指揮部、市公安局的聯絡。
3.3.4 建立健全市公共聚集場所應急處置專家組,研究分析事故信息和應急處置措施,為應急決策提出意見和建議,為公共聚集場所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提供快捷、有效的技術支持。
3.4 預警級別及發布
3.4.1 預警級別
預警級別分為一般(IV級)、較大(III級)、重大(II級)和特別重大(I級)四級預警,顏色依次為藍色、黃色、橙色和紅色。
3.4.2 預警級別確定主體
一般預警由鄉鎮人民政府確定;較大預警由市人民政府確定;重大預警由岳陽市人民政府確定;特別重大預警由省人民政府確定。
3.4.3 預警級別信息發布
預警級別確定后,按照有關規定,由市公共聚集場所應急指揮部及時向社會準確、客觀地發布信息。
4、應急響應
4.1 分級響應程序
4.1.1 級別的確定
按事故的可控程度、嚴重程度、處置難度和影響范圍,公共聚集場所事故級別分為一般(IV級)、較大(III級)、重大(II級)、特別重大(I級)四級。
一般事故(IV級):4人以下受困遇危待救。
較大事故(III級):5人以上、8人以下受困遇危待救或已造成1人死亡。
重大事故(II級):8人以上、12人以下受困遇危待救或已造成2人死亡。
特別重大事故(I級):12人以上受困遇危待救或已造成3人以上死亡的。
4.1.2 應急預案啟動
各級公共聚集場所事故應急處置指揮部辦公室接到事故報警信息后,應詳細了解事故的有關情況,評估事件等級,并提請同級公共聚集場所事故應急指揮部決定是否啟動預案。
4.1.2.1 公共聚集場所發生一般事故(IV級)時,事發地鄉鎮公共聚集場所應急指揮部立即啟動相關預案,組織救援。市公共聚集場所應急指揮部組織進入預備狀態,做好應急準備。
4.1.2.2 公共聚集場所發生較大事故(III級)時,市公共聚集場所應急指揮部立即啟動本預案,組織應急處置。
4.1.2.3 公共場所發生重大事故(II級)和特別重大事故(I級)時,立即報告岳陽市或省公共聚集場所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同時啟動本預案組織應急救援力量開展救援處置工作,最大限度地搶救受困遇險人員和財產,并全力配合上級公共聚集場所應急指揮部的應急處置工作。
4.1.3 應急響應行動
(1)公共場所事故發生后,事發單位、事發地基層組織應迅速組織人員自救、互救,并立即向所屬鄉鎮人民政府報告,請求救援。
(2)鄉鎮公共聚集場所應急指揮部接到事故報告后,應根據事故的級別啟動相關預案。
(3)市公共聚集場所應急指揮部接到事故報告后,應根據事故級別啟動本預案,同時成立現場指揮部,由現場指揮長組織人員趕赴事故現場,組織、指揮和協調處置救援工作。各成員單位按照本預案確定的職責開展處置救援行動。
4.1.4 信息報送
公共聚集場所安全事故發生后,事故發生地鄉鎮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立即向上級人民政府應急辦和公共聚集場所應急指揮部報告。
4.1.5 特殊情況的處理
公共聚集場所事故跨本市行政區域的,由市人民政府協商有關同級人民政府聯合采取相應的應急處置措施。
4.2 信息共享和處理
4.2.1 建立完善快速應急信息系統
鄉鎮(街道辦事處)之間的信息傳輸利用現有渠道進行。市公共聚集場所應急指揮部應配置電話同步錄音裝置、專線電話、傳真機、互聯網終端,確保信息及時準確接收。市公共聚集場所應急指揮部與各成員單位利用公用通信網絡建立通訊聯絡。
4.2.2 值班
公共聚集場所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期間,事發單位和事發地基層組織及有關部門要實行24小時值班。事發地鄉鎮人民政府要綜合事故信息,及時向市人民政府應急辦報告,重要信息要立即報告。
4.2.3 現場信息采集
公共聚集場所現場指揮機構及有關部門,應及時收集現場信息,將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待救人員、事故現場、發展趨勢與控制、醫療施救、救援進展、物資供應等情況,及時上報市公共聚集場所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現場指揮機構應及時與市公共聚集場所應急指揮部保持聯絡,并及時報告現場情況。
4.2.4 信息處理
市公共聚集場所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負責信息收集、匯總、綜合,在此基礎上,進行分析判斷,提出應急處理建議,報告應急指揮部領導,并及時通報指揮部各成員單位。
4.3 指揮與協調
4.3.1 公共聚集場所現場指揮遵循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的原則,由事故發生地鄉鎮(街道辦事處)及有關部門人員組成現場指揮機構,統一領導、協調公共場所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4.3.2 各級公共聚集場所現場指揮部指揮長,全面負責現場應急處置的指揮工作。
4.4 緊急處置
4.4.1 公共場所事故發生后,事發地社區、單位和主管部門應組織職工、群眾先行處置,開展自救互救,組織人員疏散,搶救財產。
4.4.2 現場處置主要依靠本轄區應急處置力量。當地處置力量不足以有效控制現場局勢或險情時,事發地鄉鎮應急指揮部應及時向市公共聚集場所應急指揮部報告,請求增援。
4.4.3 當事故(事件)險情繼續發展,嚴重危及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當地社會穩定時,市公共聚集場所應急指揮部統一指揮調動應急處置力量。必要時,報市人民政府,商請武警部隊參加救援。
4.5 安全防護
4.5.1 參與應急處置救援人員須服從現場指揮員的命令和指揮,依法科學實施救援處置,防止過激行為或事件的發生,保證應急處置地群眾的安全。
4.5.2 加強事故現場的警戒,劃定警戒區域,作出警戒標識,阻止圍觀人群和非事故救援人員進入現場。
4.5.3 對救援現場實施衛生監控和環境監測,加強食品衛生管理和可能有毒有害危險化學物品的監測,防止疾病傳播和應急救援人員中毒等事件發生。
4.6 新聞報道
4.6.1 新聞報道應堅持實事求是、及時、準確的原則,公共場所事故信息除按規定需要保密的外,由市公共聚集場所應急指揮部和市新聞中心及時通過新聞媒體、網絡向社會公布。
4.6.2 記者赴公共場所事故現場采訪報道,由市公共聚集場所應急指揮部、市新聞中心統一協調。
4.7 應急結束
當公共場所事故得到有效控制,現場應急救援結束后,由市公共聚集場所應急指揮部宣布應急處置行動結束,組織各類救援處置人員撤離現場。
5、善后工作
5.1 善后處置
公共場所事故發生地鄉鎮(街道辦事處)負責做好善后處理工作,盡快恢復正常生產、生活秩序,維護社會穩定;衛生部門要做好事故現場的消毒和疫情監控工作;發生公共場所安全事故的單位和主管部門應深刻吸取事故教訓,加強安全防范,強化安全措施,落實安全責任,防止類似事故發生。
5.2 社會救濟
社會救助由民政部門組織落實。
5.3 保險
對參保人員在事故中遇難、受傷的理賠工作,由相關保險公司及時足額理賠。
5.4 事故調查
市公安部門會同市安監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成立事故聯合調查組,調查分析事故原因,查清事故真相和事故責任,收集相關證據。對違法犯罪人員,由市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6、應急保障
6.1 信息與通信保障
6.1.1 信息保障
市公共聚集場所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建立信息網絡體系,確保信息暢通。
6.1.2 通信保障
利用公用通信電話、專線電話網絡和無線、移動等通信資源,隨時保持市公共聚集場所應急指揮部與現場指揮機構、上級指揮部及成員單位之間的通信暢通。
6.2 應急資源保障
6.2.1 應急隊伍保障
市公安機關要組建一支以治安、消防部門為主體,以巡邏隊伍為骨干,其他警種配合的應急處置隊伍,隨時應對公共場所事故的應急處置救援工作;建立健全公共場所、企業事業單位和部門的內部安全保衛工作機構,并充分發揮其在內部安全防范和先期應急處置公共場所事故工作中的作用;建立健全社區、單位治安保衛組織,配齊公共場所(館)單位的保安人員,落實安全防范和應急處置工作責任制。
6.2.2 醫療衛生保障
公共場所事故發生后,事發地鄉鎮(街道辦事處)及醫療衛生行政部門應組織醫務人員,對傷員實施緊急救治。
6.2.3 經費裝備保障
各級財政部門要加大投入,保障處置公共聚集場所事故所需的經費。要為處置公共聚集場所安全事故的專業隊伍配備必需的交通、通信工具,警棍、催淚彈、高壓水槍、特種防暴槍等警械警具和頭盔、盾牌等防護器材,以及調查取證所需的有關設備。
7、監督管理
7.1 宣傳和培訓
7.1.1 宣傳
市公共聚集場所應急指揮部應加強針對公共聚集場所安全事故應急知識的宣傳,提高公眾自救互救知識和能力。
7.1.2 培訓
市公安局負責鄉鎮派出所公共聚集場所安全事故應急處置人員的培訓工作;鄉鎮(街道辦事處)、派出所負責企事業單位、部門內部保衛人員、社區治保主任、場所(館)安全員的安全防范、應急處置與自救互救等知識的培訓。
7.1.3 演練
加強專業應急隊伍的演練工作,要求每年組織演練1次,以提高其應急救援能力。
7.2 獎勵與責任
對在公共聚集場所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獎勵;對參加應急處置工作中受傷、致殘或者死亡的人員,按國家有關規定給予醫療、撫恤。為搶救他人或國家財產英勇犧牲的,授予榮譽稱號或追認為烈士;對不服從指揮、臨陣脫逃、謊報情況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造成重大損失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7.3 監督檢查
市政府應急辦、市公安局會同市直有關部門對本預案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保障各項措施落實到位。
8、附則
8.1 名詞術語解釋
本預案所稱公共聚集場所,是指社會人員可以往來、停留或聚集,進行各種活動的場所。主要包括公共文化娛樂場所、公共體育場所、公共交通場所、公共餐飲場所、公共保健服務場所、公共游覽場所、公共商貿場所等。
8.2 預案管理與更新
市公共聚集場所應急指揮部根據本預案適用應急處置的情況及法律法規修改情況,及時進行修改完善。
8.3 預案解釋部門
本預案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市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會同市公安局進行解釋。
8.4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抄送:市委辦、市人大辦、市政協辦。
臨湘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4年11月13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