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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民和組織維護國家安全有哪些權利 1.公民和組織支持、協助國家安全工作的行為受法律保護。因支持、協助國家安全工作,本人或者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可以向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請求予以保護。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法采取保護措施。 2.公民和組織因支持、協助國家安全工作導致財產損失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補償;造成人身傷害或者死亡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撫恤優待。 3.公民和組織對國家安全工作有向國家機關提出批評建議的權利,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國家安全工作中的違法失職行為有提出申訴、控告和檢舉的權利。 五、如何維護國家安全 1.一些可疑人員未經批準到內部作調查,進行科技、經濟、企業等情況搜集。發現這種情況不能隨意提供,并向當地公安機關或國家安全機關報告。 2.警惕境外電臺、電視、網絡等傳媒的煽動、造謠。 3.一些境外組織和人員經常出現在我軍事、保密單位周邊,乘機盜取秘密情報和信息。如遇有可疑人員要立即報告。 4.一些有境外背景的組織和個人,利用一些群眾不滿情緒,煽動與政府對抗。遇到這些情況,應立即報告。 5.拾獲屬于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應當及時送交有關機關、單位或保密工作部門。 6.發現有人買賣屬于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應當及時報告保密工作部門或者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處理。 7.發現有人盜竊、搶奪屬于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有權制止,并應當立即報告。 8.發現泄露或可能泄露國家秘密的線索,應當及時向國家安全機關舉報。 六、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有哪些 1.陰謀顛覆政府,分裂國家,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行為。 2.參加境外各種間諜組織,或者接受間諜組織或代理人的任務的行為。 3.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的行為。 4.策動、勾引、收買國家工作人員叛變或者將防地設施、武器裝備交付他國或敵方的行為。 5.進行危害國家安全的其他破壞活動的行為。 (1)組織、策劃或者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的恐怖活動的; (2)捏造、歪曲事實,發表、散布文字或者言論,或者制作、傳播音像制品,危害國家安全的; (3)利用設立社會團體或者企業、事業組織,進行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 (4)利用宗教進行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 (5)制造民族糾紛,煽動民族分裂,危害國家安全的; (6)境外個人違反有關規定,不聽勸阻,擅自會見境內有危害國家安全行為或者有危害國家安全行為重大嫌疑的人員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