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湘市水利局“首違不罰”事項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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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違法事項 |
不予處罰適用條件 (需同時具備) |
法定依據 |
來源 (裁量權基準) |
類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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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圍湖造地、圍墾 河道的 |
1、初次違法; 2、在限期內恢復原 狀或者采取其他補 救措施 ; 3、立即停止或者經 責令立即停止違法 行為。 |
1、《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法第十五 條第二款、第二十三條規定,圍海造地、圍湖造地、圍墾河道的,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可以處五 萬元以下的罰款;既不恢復原狀也不采取其他補救措施的,代為 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2、《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 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機 關除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外,可以并處警告、罰 款、沒收非法所得;對有關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 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六)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圍墾湖泊、河流的;" |
第八條 1、一般違法行為情形:圍 湖造地或者圍墾河道面積 在600平方米以下,停止違 法行為,在限期內恢復原狀 或者采取補救措施的。 處罰基準:處1萬元以下罰 款。 |
河道(湖) 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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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防洪工程設施未 經驗收,即將建 設項目投入生產 或者使用的 |
1、初次違法; 2、投資額在100萬 元以下,立即停止或 者經責令立即停止 生產或者使用; 3、在規定期限內通 過驗收。 |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五十八條第二款“違反本法第 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防洪工程設施未經驗收,即將建設項目投 入生產或者使用的,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限期驗收防洪工程 設施,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
第十條 1、一般違法行為情形:投 資額在100萬元以下,在規 定的期限內停止生產或者 使用的。 處罰基準:處1萬元以下罰 款。 |
河道(湖) 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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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違法事項 |
不予處罰適用條件 (需同時具備) |
法定依據 |
來源 (裁量權基準) |
類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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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未經批準或者不 按照河道主管機 關的規定在河道 管 理 范 圍 內 取 土、淘金、棄置 砂石或者淤泥、 爆破、鉆探、挖 筑魚塘的 |
1、初次違法; 2、對河勢穩定、堤 防安全和河道未造 成影響; 3、立即停止或者經 責令立即停止違法 行為,在限期內采取 補救措施,取得河道 主管機關審批手續 的 。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第(四)項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河道主管機關除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外,可以并 處警告、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對有關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 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 任:(四)未經批準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機關的規定在河道管理 范圍內采砂、取土、淘金、棄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鉆探、挖 筑魚塘的! 2、《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辦法》第 二十九條“有《河道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四)、(五)、 (六)項或者第四十五條規定的行為,應當給予罰款處罰的,罰 款額度為10000元以下。” |
第十八條 1、輕微違法行為情形:對 河勢穩定、堤防安全和河道 未造成影響,在限期內停止 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 取得河道主管機關審批手 續的。 處罰基準:予以警告,可以 并處3千元以下罰款。 |
河道(湖) 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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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侵占、破壞、損 毀、移動水工程 設施保護標志和 界碑、界桿、界 樁等水工程管理 標志的 |
1、初次違法; 2、在限期內恢復原 狀; 3、立即停止或者經 責令立即停止違法 行為。 |
《湖南省洞庭湖區水利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禁止 侵占、破壞、損毀、移動水工程設施保護標志和界碑、界桿、界 樁等水工程管理標志。 第三十二條第一款“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和第二十六條第 二款規定的,由省、洞庭湖區設區的市或者縣(市、區)人民 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 款 。 ” |
第二十三條 1、一般違法行為情形:在 限期內停止違法行為、恢復 原狀的。 處罰基準:處100元以上500 元以下罰款。 |
水利工程 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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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違法事項 |
不予處罰適用條件 (需同時具備) |
法定依據 |
來源 (裁量權基準) |
類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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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侵占、破壞、損 毀分蓄洪、蓄洪 安全、機電排灌、 供水、水利結合 滅螺、防汛器材、 觀測監測管理等 水工程設施的 |
1、初次違法; 2、違法行為未對水 工程設施造成損壞; 3、立即停止或者經 責令立即停止違法 行為。 |
《湖南省洞庭湖區水利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任何 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破壞、損毀分蓄洪、蓄洪安全、機電排灌、 供水、水利結合滅螺、防汛器材、觀測監測管理等水工程設施! 第三十二條第二款“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侵 占、破壞、損毀水工程設施的,由省、洞庭湖區設區的市或者縣 (市、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一 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 罰款。” |
第二十四條 1、一般違法行為情形:違 法行為未對水工程設施造 成損壞,在限期內停止違法 行為的。 處罰基準:處1萬元以下罰 款。 |
水利工程 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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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工業企業的生產 設備冷卻水、空 調冷卻水、鍋爐 冷凝水未回收利 用的 |
1、初次違法; 2、用水水平在用水 定額通用值20%以 下(不含本數); 3、立即改正或者經 責令立即改正。 |
《節約用水條例》第四十九條“工業企業的生產設備冷卻水、 空調冷卻水、鍋爐冷凝水未回收利用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 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第九十條 1、一般違法行為情形:用 水水平在用水定額通用值 20%以上50%以下,在限期 內改正的。 處罰基準:處1萬元以上2 萬元以下罰款。 |
水資源管 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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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取水單位或者個 人擅自停止使用 節水設施、擅自 停止使用取退水 計量設施、不按 規定提供取水、 退水計量資料的 |
1、初次違法; 2、危害后果輕微; 3、立即改正或者經 責令立即改正,采取 補救措施。 |
《取水許可管理辦法》第四十九條“取水單位或者個人違反 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取水審批機關責令其限期改 正,并可處一千元以下罰款:(一)擅自停止使用節水設施的; (二)擅自停止使用取退水計量設施的;(三)不按規定提供取 水、退水計量資料的! |
第九十四條 1、一般違法行為情形:1年 以內發現1次違法行為的。 處罰基準:責令限期改正, 處500元以下罰款。 |
水資源管 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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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違法事項 |
不予處罰適用條件 (需同時具備) |
法定依據 |
來源 (裁量權基準) |
類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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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汛期違反防汛指 揮部的規定或者 指令的 |
1、初次違法; 2、對防汛未造成影 響 ; 3、立即改正或者經 責令立即改正,采取 補救措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 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機關 除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外,可以并處警告、罰款、 沒收非法所得;對有關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 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八)汛期 違反防汛指揮部的規定或者指令的。" |
第一百零二條 1、輕微違法行為情形:在 限期內改正、采取補救措 施,對防汛未造成影響的。 處罰基準:予以警告。 |
防汛抗旱 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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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在水土流失重點 預防區和重點治 理區鏟草皮、挖 樹兜或者濫挖蟲 草、甘草、麻黃 等的 |
1、初次違法; 2、采挖面積1千平 方米以下(不含本 數); 3、立即停止或者經 責令立即停止違法 行為,在規定期限內 恢復原狀或者采取 其他補救措施。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一條"違反本法規 定,采集發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治理區鏟草皮、 挖樹兜、濫挖蟲草、甘草、麻黃等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 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 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2、《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第 九條“禁止毀林、毀草開墾和采集發菜。禁止在水土流失重點預 防區全墾整地造林、全墾撫育幼林;禁止在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 重點治理區挖山洗砂、鏟草皮、挖樹苑或者濫挖中草藥材!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第一款規定,從事 挖山洗砂、取土、采石或者開采零星礦產資源等可能造成水土流 失的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 行為,采取水土保持工程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情節輕微的, 對個人處一千元的罰款,對單位處二萬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 對個人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二萬元以上十 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對個人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 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第一百零五條 1、輕微違法行為情形:采 挖面積1千平方米以下的。 處罰基準:沒收違法所得, 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2倍 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 的,可以處2萬元以下罰款。 |
水土保持 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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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違法事項 |
不予處罰適用條件 (需同時具備) |
法定依據 |
來源 (裁量權基準) |
類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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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在水文監測環境 保護范圍內從事 對水文監測有影 響的活動的 |
1、初次違法; 2、不直接影響水文監測 ; 3、立即停止或者經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且在規定的期限內恢復原狀或者來取其他補救措施。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文條例》第三十二條“禁止在水文監 測環境保護范圍內從事下列活動:(一)種植高稈作物、堆放物 料、修建建筑物、停靠船只;(二)取土、挖砂、采石、淘金、 爆破和傾倒廢棄物;(三)在監測斷面取水、排污或者在過河設 備、氣象觀測場、監測斷面的上空架設線路;(四)其他對水文 監測有影響的活動。”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從事本條例第三十二條所列 活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 施,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 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湖南省水文條例》第二十六條“禁止在水文測站保護范 圍內從事下列影響水文監測的活動:(一)種植高稈作物與林木、 堆放物料、修建建(構)筑物或者設置其他障礙物;(二)在保 護河段內取土、挖砂、采石、淘金、爆破、?看、傾倒廢棄 物;(三)在監測斷面、過河監測設備、觀測場所上空架設線路; (四)在監測河段取水、排污;(五)影響水文監測的其他活動。” 第二十八條第(三)項“(三)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 在水文測站保護范圍內從事影響水文監測活動的,責令限期改 正;情節嚴重的,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
第一百一十四條 1、輕微違法行為情形:不 直接影響水文監測,經責令 后停止違法行為,且在規定 的期限內恢復原狀或者采 取其他補救措施的。 處罰基準:可以處1千元以 下罰款。 |
水文 管理 |
備注:初次違法是指從違法行為實施之日起上溯兩年,沒有發現當事人在水利領域內存在違法行為的,認定為“初次”;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 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