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湘市水利局涉企行政檢查事項清單
臨湘市水利局涉企行政檢查事項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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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檢查 事項 |
實施依據 |
檢查主體 |
承辦 股室 |
檢查 對象 |
檢查內容 |
檢查 方式 |
檢查 頻次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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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取用水單位節約用水情況的行政檢查 |
【行政法規】《節約用水條例》第十三條 國家對用水達到一定規模的單位實行計劃用水管理。 用水單位的用水計劃應當根據用水定額、本行政區域年度用水計劃制定。對直接取用地下水、地表水的用水單位,用水計劃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相應流域管理機構制定;對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用水單位,用水計劃由城市節水主管部門會同城市供水主管部門制定。 用水單位計劃用水管理的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住房城鄉建設、市場監督管理等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用水活動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省政府規章】《湖南省節約用水管理辦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93號)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督促本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住房城鄉建設、工業和信息化、農業農村、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依法履行職責,加強對供水單位、用水單位節約用水情況的監督檢查,及時查處浪費水的行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和向社會公布本行政區域重點用水單位監控名錄,并進行重點監督。 【部門規章】《取水許可管理辦法》(水利部令第49號)第三十一條 流域管理機構審批的取水,可以委托其所屬管理機構或者取水口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實施日常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取水,可以委托其所屬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單位或者下級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實施日常監督管理。 |
臨湘市水利局 |
水政水保股 |
取用水單位 |
1.現狀用水水平監督檢查; |
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相結合 |
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經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
涉企行政檢查以屬地管轄為原則,有重大影響或者跨縣級區域的,由市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有重大影響或者跨市級區域的,由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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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對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的行政檢查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二十八條 對于河道、湖泊管理范圍內依照本法規定建設的工程設施,水行政主管部門有權依法檢查;水行政主管部門檢查時,被檢查者應當如實提供有關的情況和資料。 前款規定的工程設施竣工驗收時,應當有水行政主管部門參加。 |
臨湘市水利局 |
河湖管理中心、水政水保股、水旱災害防御中心 |
河道管理范圍內涉河工程建設項目建設單位 |
1.工程建設項目審批檢查; 2.項目建設情況監督檢查。 |
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相結合 |
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經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
涉企行政檢查以屬地管轄為原則,有重大影響或者跨縣級區域的,由市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有重大影響或者跨市級區域的,由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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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對河道采(運)砂的行政檢查 |
【地方性法規】《湖南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交通運輸等主管部門及其行政執法人員履行河道采砂相關監督管理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一)進入采砂生產、運輸、存放場所進行調查、取證;(二)要求采(運)砂單位和個人如實提供與河道采(運)砂有關的文件、證照、資料; (三)責令采(運)砂單位和個人停止違法采(運)砂行為; (四)依法查封非法砂石堆場,扣押非法采砂船舶(機具))、運砂船舶(車輛)以及非法采(運)的砂石。 |
臨湘市水利局 |
水政水保股 |
采(運)砂單位 |
1. 河道采砂規劃、許可監督檢查; 2. 現場監管有關情況監督檢查。 |
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相結合 |
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經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
涉企行政檢查以屬地管轄為原則,有重大影響或者跨縣級區域的,由市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有重大影響或者跨市級區域的,由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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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對水利工程招投標活動的行政檢查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七條 招標投標活動及其當事人應當接受依法實施的監督。 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依法對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依法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對招標投標活動的行政監督及有關部門的具體職權劃分,由國務院規定。 【部門規章】《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規定》第八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水利部令第14號)進行行政監督,內容包括:(一)接受招標人招標前提交備案的招標報告;(二)可派員監督開標、評標、定標等活動。對發現的招標投標活動的違法違規行為,應當立即責令改正,必要時可做出包括暫停開標或評標以及宣布開標、評標結果無效的決定,對違法的中標結果予以否決;(三)接受招標人提交備案的招標投標情況書面總結報告。 |
臨湘市水利局 |
水政水保股、水利工程規劃與管理股 |
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各參與主體 |
1.接受招標人招標前提交備案的招標報告; 2.派員監督開標、評標、定標等活動; 3.接受招標人提交備案的招標投標情況書面總結報告; 4.調查核實招投標投訴等問題線索情況。 |
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相結合 |
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經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
涉企行政檢查以屬地管轄為原則,有重大影響或者跨縣級區域的,由市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有重大影響或者跨市級區域的,由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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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對在建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行政檢查 |
【行政法規】《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加強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監督管理。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必須依法進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嚴格執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并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的質量負責。 【行政法規】《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 國家實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制度。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的建設工程質量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國務院鐵路、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對全國的有關專業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質量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專業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 【部門規章】《水利工程建設監理規定》(水利部令第28號)第二十一條第一款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水利工程建設監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項目法人和監理單位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以及履行監理合同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部門規章】《水利工程質量管理規定》(水利部令第52號)第五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受委托的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采取抽查等方式,對水利工程建設有關單位質量行為和工程實體質量進行監督檢查。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與配合,不得拒絕或者阻礙質量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 水利工程質量監督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內容:(一)核查項目法人、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質量檢測等單位和人員的資質或者資格;(二)檢查項目法人、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質量檢測、監測等單位履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質量責任情況;(三)檢查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執行情況;(四)檢查工程項目質量檢驗和驗收情況;(五)檢查原材料、中間產品、設備和工程實體質量情況;(六)實施其他質量監督工作。 質量監督工作不代替項目法人、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及其他單位的質量管理工作。 【部門規章】《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管理規定》(水利部令第26號)第二十六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按照分級管理權限,負責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委托的安全生產監督機構,負責水利工程施工現場的具體監督檢查工作。 第二十九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所管轄的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一)貫徹、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技術標準,制定地方有關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的規范性文件;(二)監督、指導本行政區域內所管轄的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工作,組織開展對本行政區域內所管轄的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情況的監督檢查;(三)組織、指導本行政區域內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監督機構的建設工作以及有關的水利水電工程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考核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職責,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
臨湘市水利局 |
水政水保股、水利工程規劃與管理股、水利工程質量監督站 |
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項目法人、勘察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質量檢測單位、原材料、中間產品和設備供應商等單位 |
1.核查項目法人、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質量檢測等單位和人員的資質或者資格; 2.檢查項目法人、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質量檢測、監測等單位履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質量責任情況; 3.檢查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執行情況; 4.檢查工程項目質量檢驗和驗收情況; 5.檢查原材料、中間產品、設備和工程實體質量情況; 6.實施其他質量監督工作。 |
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相結合 |
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經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
涉企行政檢查以屬地管轄為原則,有重大影響或者跨縣級區域的,由市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有重大影響或者跨市級區域的,由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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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單位的行政檢查 |
【部門規章】《水利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規定》(水利部令第36號)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檢測單位及其質量檢測活動的監督檢查,主要檢查下列內容:(一)是否符合資質等級標準;(二)是否有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等級證書》的行為;(三)是否存在轉包、違規分包檢測業務及租借、掛靠資質等違規行為;(四)是否按照有關標準和規定進行檢測;(五)是否按照規定在質量檢測報告上簽字蓋章,質量檢測報告是否真實;(六)儀器設備的運行、檢定和校準情況;(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流域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所管轄的水利工程的質量檢測活動的監督檢查。 |
臨湘市水利局 |
水政水保股、水利工程質量檢測中心 |
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單位 |
1.是否符合資質等級標準; 2.是否有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等級證書》的行為; 3.是否存在轉包、違規分包檢測業務及租借、掛靠資質等違規行為; 4.是否按照有關標準和規定進行檢測; 5.是否按照規定在質量檢測報告上簽字蓋章,質量檢測報告是否真實; 6.儀器設備的運行、檢定和校準情況; 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
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相結合 |
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經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核。 |
涉企行政檢查以屬地管轄為原則,有重大影響或者跨縣級區域的,由市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有重大影響或者跨市級區域的,由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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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安全生產及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考核管理的行政檢查 |
【部門規章】《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管理規定》(水利部令第26號)第二十九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所管轄的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一)貫徹、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技術標準,制定地方有關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的規范性文件;(二)監督、指導本行政區域內所管轄的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工作,組織開展對本行政區域內所管轄的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情況的監督檢查;(三)組織、指導本行政區域內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監督機構的建設工作以及有關的水利水電工程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考核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職責,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
臨湘市水利局 |
水政水保股、水利工程質量檢測中心 |
水利水電工程施工企業 |
履行安全生產職責情況。 |
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相結合 |
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經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
涉企行政檢查以屬地管轄為原則,有重大影響或者跨縣級區域的,由市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有重大影響或者跨市級區域的,由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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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用人單位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的行政檢查 |
【行政法規】《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三十九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加強對用人單位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工資支付以及工程建設項目實行農民工實名制管理、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管理、施工總承包單位代發工資、工資保證金存儲、維權信息公示等情況的監督檢查,預防和減少拖欠農民工工資行為的發生。 |
臨湘市水利局 |
水政水保股、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管理中心 |
水利工程建設單位(項目法人)、施工單位 |
1.用人單位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工資支付 情況檢查; 2.工程建設項目實行農民工實名制管理、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管理情況檢查; 3.施工總承包單位代發工資、工資保證金存儲、維權信息公示等情況檢查。 |
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相結合 |
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經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
涉企行政檢查以屬地管轄為原則,有重大影響或者跨縣級區域的,由市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有重大影響或者跨市級區域的,由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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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水庫大壩所屬建設管理單位的行政檢查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保障本行政區域內水工程,特別是水壩和堤防的安全,限期消除險情。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水工程安全的監督管理。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尾礦壩的監督管理,采取措施,避免因洪水導致垮壩。 各級水利、能源、建設、交通、農業等有關部門,是其所管轄的大壩的主管部門。 第二十二條 大壩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大壩定期安全檢查、鑒定制度。 汛前、汛后,以及暴風、暴雨、特大洪水或者強烈地震發生后,大壩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對其所管轄的大壩的安全進行檢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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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政水保股、水利工程規劃與管理股 |
水庫大壩所屬建設管理單位 |
1.設計洪水標準執行情況監督檢查; 4.安全狀況監督檢查。 |
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相結合 |
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經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
涉企行政檢查以屬地管轄為原則,有重大影響或者跨縣級區域的,由市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有重大影響或者跨市級區域的,由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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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所管轄的防洪工程設施汛前的行政檢查 |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第十五條 各級防汛指揮部應當在汛前對各類防洪設施組織檢查,發現影響防洪安全的問題,責成責任單位在規定的期限內處理,不得貽誤防汛抗洪工作。 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防汛指揮部的統一部署,對所管轄的防洪工程設施進行汛前檢查后,必須將影響防洪安全的問題和處理措施報有管轄權的防汛指揮部和上級主管部門,并按照該防汛指揮部的要求予以處理。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 對壅水、阻水嚴重的橋梁、引道、碼頭和其他跨河工程設施,根據國家規定的防洪標準,由河道主管機關提出意見并報經人民政府批準,責成原建設單位在規定的期限內改建或者拆除。汛期影響防洪安全的,必須服從防汛指揮部的緊急處理決定。 |
臨湘市水利局 |
水政水保股、水旱災害防御中心 |
在建涉水工程項目法人、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水利工程管理單位 |
2.水工程調度、水利安全等落實情況檢查。 |
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相結合 |
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經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
涉企行政檢查以屬地管轄為原則,有重大影響或者跨縣級區域的,由市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有重大影響或者跨市級區域的,由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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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蓄滯洪區非防洪建設項目洪水影響評價審批的行政檢查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三十三條 在洪泛區、蓄滯洪區內建設非防洪建設項目,應當就洪水對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的影響和建設項目對防洪可能產生的影響作出評價,編制洪水影響評價報告,提出防御措施。洪水影響評價報告未經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 在蓄滯洪區內建設的油田、鐵路、公路、礦山、電廠、電信設施和管道,其洪水影響評價報告應當包括建設單位自行安排的防洪避洪方案。建設項目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時,其防洪工程設施應當經水行政主管部門驗收。 在蓄滯洪區內建造房屋應當采用平頂式結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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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政水保股、水旱災害防御中心 |
蓄滯洪區內非防洪建設項目法人、施工單位 |
1.洪水影響評價報告和防洪補救措施報告編制及審查批復; 2.防洪避洪方案編制、防洪工程設施驗收等情況。 |
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相結合 |
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經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
涉企行政檢查以屬地管轄為原則,有重大影響或者跨縣級區域的,由市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有重大影響或者跨市級區域的,由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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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水利工程所屬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的行政檢查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十條第二款、第三款 國務院交通運輸、住房和城鄉建設、水利、民航等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對新興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不明確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按照業務相近的原則確定監督管理部門。 應急管理部門和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的部門,統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相互配合、齊抓共管、信息共享、資源共用,依法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監督檢查不得影響被檢查單位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第四十三條第四款 在水工程保護范圍內,禁止從事影響水工程運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應當對違反本法的行為加強監督檢查并依法進行查處。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八條第三款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防洪的組織、協調、監督、指導等日常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有關的防洪工作。 第三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侵占、毀損水庫大壩、堤防、水閘、護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設施以及防汛備用的器材、物料等。 【地方性法規】《湖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第四條第一款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水利工程實施統一監督管理,負責維護水利工程運行秩序,保護水生態安全,防止水污染和水土流失,依法查處破壞水利工程的違法行為。 |
臨湘市水利局 |
水政水保股、水利工程規劃與管理股 |
水利工程所屬生產經營單位 |
1.工程運行情況監督檢查; 3.安全生產監督檢查。 |
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相結合 |
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經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
涉企行政檢查以屬地管轄為原則,有重大影響或者跨縣級區域的,由市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有重大影響或者跨市級區域的,由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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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取用水單位取水許可執行情況的行政檢查 |
【行政法規】《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一款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分級管理權限,負責取水許可制度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加強對取水許可制度實施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和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水資源費征收、使用情況的監督管理。 監督檢查人員在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執法證件。有關單位和個人對監督檢查工作應當給予配合,不得拒絕或者阻礙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公務。 【行政法規】《地下水管理條例》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地下水管理負責,應當將地下水管理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采取控制開采量、防治污染等措施,維持地下水合理水位,保護地下水水質。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下水統一監督管理工作。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下水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資源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本行政區域內地下水調查、監測等相關工作。 【部門規章】《取水許可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三款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分級管理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取水許可制度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 流域管理機構審批的取水,可以委托其所屬管理機構或者取水口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實施日常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取水,可以委托其所屬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單位或者下級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實施日常監督管理。 蓄水工程或者水力發電工程,應當服從下達的調度計劃或者調度方案,確保下泄流量達到規定的控制指標。 |
臨湘市水利局 |
水政水保股 |
取用水單位 |
1. 取水許可行為監督檢查; 6.重點河湖和已建水利水電工程生態流量監督檢查。 |
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相結合 |
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經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
涉企行政檢查以屬地管轄為原則,有重大影響或者跨縣級區域的,由市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有重大影響或者跨市級區域的,由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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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的行政檢查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應當對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實施情況進行跟蹤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水土保持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流域管理機構在其管轄范圍內可以行使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職權。 【地方性法規】《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第二十五條 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情況實施全程跟蹤檢查。在檢查中發現水土保持措施不落實,水土保持設施設計、施工質量不符合規定,以及存在水土流失隱患的,應當及時處理。 【部門規章】《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辦法》(水利部令第53號)第三條 第三款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應當按照職責加強水土保持方案全鏈條全過程監管,充分運用衛星遙感、無人機、大數據、“互聯網+監管”等手段,對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實施、水土保持監測、水土保持監理、水土保持設施驗收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發現的問題依法依規處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在監督檢查中發現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設施自主驗收存在弄虛作假或者不滿足驗收標準和條件而通過驗收的,視同為水土保持設施驗收不合格。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應當建立監管信息共享、違法線索互聯、案件通報移送等協同監管和聯動執法制度,健全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與檢察公益訴訟協作機制,做好水土保持方案監管和監督檢查工作。 |
臨湘市水利局 |
水政水保股 |
生產建設項目業主單位及其他參建單位 |
1.水土保持方案的實施情況監督檢查。 2.生產建設項目業主單位及其他參建單位(水土保持方案編制、設計、施工、監測、監理、驗收報告編制等單位)水土保持責任落實情況監督檢查。 |
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相結合 |
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經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
涉企行政檢查以屬地管轄為原則,有重大影響或者跨縣級區域的,由市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有重大影響或者跨市級區域的,由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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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安置規劃(大綱)執行情況的行政檢查 |
【行政法規】《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第十五條 編制移民安置規劃應當廣泛聽取移民和移民安置區居民的意見;必要時,應當采取聽證的方式。 經批準的移民安置規劃是組織實施移民安置工作的基本依據,應當嚴格執行,不得隨意調整或者修改;確需調整或者修改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第十條的規定重新報批。 未編制移民安置規劃或者移民安置規劃未經審核的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項目,有關部門不得批準或者核準其建設,不得為其辦理用地等有關手續。 【地方性法規】《湖南省大中型水庫移民條例》第十條第三款 經批準的移民安置規劃必須嚴格執行,不得擅自調整或者修改;確需調整或者修改的,應當報原批準機關批準。 |
臨湘市水利局 |
水政水保股、庫區移民服務中心 |
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項目法人、移民安置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評估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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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相結合 |
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經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
涉企行政檢查以屬地管轄為原則,有重大影響或者跨縣級區域的,由市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有重大影響或者跨市級區域的,由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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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編制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安置規劃(大綱)的行政檢查 |
【行政法規】《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第十五條 編制移民安置規劃應當廣泛聽取移民和移民安置區居民的意見;必要時,應當采取聽證的方式。 經批準的移民安置規劃是組織實施移民安置工作的基本依據,應當嚴格執行,不得隨意調整或者修改;確需調整或者修改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第十條的規定重新報批。 未編制移民安置規劃或者移民安置規劃未經審核的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項目,有關部門不得批準或者核準其建設,不得為其辦理用地等有關手續。 【地方性法規】《湖南省大中型水庫移民條例》第十一條 設計單位在編制移民安置規劃前,應當編制設計工作大綱。設計工作大綱應當經項目法人和移民管理部門共同審定,需要報國務院有關部門審定的,應當報國務院有關部門審定。 設計工作大綱經審定后,設計單位方可開展設計工作。 設計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和標準編制移民安置規劃,不得有與項目法人串通擅自降低移民安置標準以及其他損害移民合法權益的行為。 |
臨湘市水利局 |
水政水保股、庫區移民服務中心 |
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項目法人、移民安置規劃設計單位 |
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安置規劃(大綱)的編制情況。 |
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相結合 |
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經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
涉企行政檢查以屬地管轄為原則,有重大影響或者跨縣級區域的,由市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有重大影響或者跨市級區域的,由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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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已批復水利基建項目初步設計文件的行政檢查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一條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監督制度,通過核查反映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活動情況的有關材料,履行監督責任。 行政機關依法對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將監督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予以記錄,由監督檢查人員簽字后歸檔。公眾有權查閱行政機關監督檢查記錄。 行政機關應當創造條件,實現與被許可人、其他有關行政機關的計算機檔案系統互聯,核查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活動情況。 【部門規章】《水行政許可實施辦法》(水利部令第23號)第四十五條 水行政許可實施機關應當建立健全監督制度,按照管理權限和職責分工,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從事水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履行監督檢查責任。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明確本行政區域內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的具體監督檢查職責,流域管理機構應當依法明確其下屬管理機構的具體監督檢查職責。 |
臨湘市水利局 |
水政水保股、水利工程規劃與管理股 |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復初步設計的水利基建項目法人 |
1.項目建設單位是否組織有關單位按批復的初步設計報告進行施工圖設計并按圖施工建設; 2.前期工作程序是否符合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 3.工程建設管理情況、資金使用情況、安全生產管理情況是否合法合規;涉及度汛任務的工程,其度汛方案制定和執行情況。 |
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相結合 |
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經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
涉企行政檢查以屬地管轄為原則,有重大影響或者跨縣級區域的,由市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有重大影響或者跨市級區域的,由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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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審批的行政檢查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一條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監督制度,通過核查反映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活動情況的有關材料,履行監督責任。 行政機關依法對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將監督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予以記錄,由監督檢查人員簽字后歸檔。公眾有權查閱行政機關監督檢查記錄。 行政機關應當創造條件,實現與被許可人、其他有關行政機關的計算機檔案系統互聯,核查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活動情況。 【部門規章】《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制度管理辦法(試行)》(水利部令第31號)第十四條 審查簽署機關應當對其審查簽署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的水工程的建設情況進行監督管理。審查簽署機關在進行監督檢查時,有權進行實地調查,建設單位應當給予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材料。 |
臨湘市水利局 |
水政水保股、水利工程規劃與管理股 |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簽署建設規劃同意書的水工程項目法人 |
1.水工程在簽署審批規劃同意書后的項目前期論證、報審,是否依據規劃同意書批復的內容和要求開展; 2.水工程項目開工建設的時效性是否符合有關規定; 3.水工程的施工建設是否符合規劃同意書批復的內容和要求; 4.依法應當監督管理的其他內容。 |
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相結合 |
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經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
涉企行政檢查以屬地管轄為原則,有重大影響或者跨縣級區域的,由市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有重大影響或者跨市級區域的,由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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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修建水庫的行政檢查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一條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監督制度,通過核查反映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活動情況的有關材料,履行監督責任。 行政機關依法對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將監督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予以記錄,由監督檢查人員簽字后歸檔。公眾有權查閱行政機關監督檢查記錄。 行政機關應當創造條件,實現與被許可人、其他有關行政機關的計算機檔案系統互聯,核查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活動情況。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第三款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其成員依法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集體土地或者承包土地上投資興建水工程設施的,按照誰投資建設誰管理和誰受益的原則,對水工程設施及其蓄水進行管理和合理使用。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修建水庫應當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五十九條第一款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應當對違反本法的行為加強監督檢查并依法進行查處。 第六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及其水政監督檢查人員履行本法規定的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文件、證照、資料;(二)要求被檢查單位就執行本法的有關問題作出說明;(三)進入被檢查單位的生產場所進行調查;(四)責令被檢查單位停止違反本法的行為,履行法定義務。 |
臨湘市水利局 |
水政水保股、水利工程規劃與管理股 |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復修建水庫項目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其成員 |
1.項目建設單位是否組織有關單位按批復進行施工圖設計并按圖施工建設; 2.前期工作程序是否符合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 3.工程建設管理情況、安全生產管理情況是否合法合規;涉及度汛任務的工程,其度汛方案制定和執行情況。 |
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相結合 |
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經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
涉企行政檢查以屬地管轄為原則,有重大影響或者跨縣級區域的,由市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有重大影響或者跨市級區域的,由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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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水利工程質量的行政檢查 |
【行政法規】《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 國家實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制度。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的建設工程質量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國務院鐵路、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對全國的有關專業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質量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專業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 水利工程質量監督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內容:(一)核查項目法人、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質量檢測等單位和人員的資質或者資格;(二)檢查項目法人、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質量檢測、監測等單位履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質量責任情況;(三)檢查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執行情況;(四)檢查工程項目質量檢驗和驗收情況;(五)檢查原材料、中間產品、設備和工程實體質量情況;(六)實施其他質量監督工作。 質量監督工作不代替項目法人、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及其他單位的質量管理工作。 【部門規章】《水利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水建〔1997〕339號)第二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水利工程質量監督工作。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是水行政主管部門對水利工程質量進行監督管理的專職機構,對水利工程質量進行強制性的監督管理。 第三條 在我國境內新建、擴建、改建、加固各類水利水電工程和城鎮供水、灘涂圍墾等工程(以下簡稱水利工程)及其技術改造,包括配套與附屬工程,均必須由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負責質量監督。工程建設、監理、設計和施工單位在工程建設階段,必須接受質量監督機構的監督。 |
臨湘市水利局 |
水政水保股、水利工程質量檢測中心 |
工程項目法人、勘察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檢測單位、監測單位 |
1.對監理、設計、施工和有關產品制作單位的資質進行復核。 2.對建設、監理單位的質量檢查體系和施工單位的質量保證體系以及設計單位現場服務等實施監督檢查。 3.對工程項目的單位工程、分部工程、單元工程的劃分進行監督檢查。 4.監督檢查技術規程、規范和質量標準的執行情況。 5.檢查施工單位和建設、監理單位對工程質量檢驗和質量評定情況。 |
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相結合 |
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經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
涉企行政檢查以屬地管轄為原則,有重大影響或者跨縣級區域的,由市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有重大影響或者跨市級區域的,由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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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行業組織和評價單位在水文水資源調查評價單位水平評價相關工作的行政檢查 |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文條例》第四條 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國的水文工作,其直屬的水文機構具體負責組織實施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水文工作,其直屬的水文機構接受上級業務主管部門的指導,并在當地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具體負責組織實施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的發展要求,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相關單位開展水資源調查評價工作。 |
水行政主管部門(縣級及以上) |
水政水保股 |
開展水文水資源調查評價相關工作的行業組織或評價單位 |
1.是否具有法人資格和固定的工作場所; 2.是否具有與所從事水文活動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 3.是否具有與所從事水文活動相適應的專業技術裝備; 4.是否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5.是否符合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
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相結合 |
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經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
涉企行政檢查以屬地管轄為原則,有重大影響或者跨縣級區域的,由市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有重大影響或者跨市級區域的,由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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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占用農業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設施的行政檢查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三十五條 從事工程建設,占用農業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設施,或者對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有不利影響的,建設單位應當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造成損失的,依法給予補償。 【行政法規】《農田水利條例》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農業灌溉水源、農田水利工程設施。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確需占用農業灌溉水源、農田水利工程設施的,應當與取用水的單位、個人或者農田水利工程所有權人協商,并報經有管轄權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補救措施;逾期不恢復原狀或者采取補救措施的,依法強制執行;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堆放阻礙農田水利工程設施蓄水、輸水、排水的物體; (二)建設妨礙農田水利工程設施蓄水、輸水、排水的建筑物和構筑物; (三)擅自占用農業灌溉水源、農田水利工程設施。 【地方性法規】《湖南省小型農田水利條例》第二十條 從事小型農田水利以外的其他工程建設,確實無法避免占用原有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設施,或者影響原有灌溉水源、危害渠道及河道穩定和行洪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采取相應補救措施;造成損失的,依法給予補償。 |
臨湘市水利局 |
水政水保股、水利工程規劃與管理股 |
工程建設單位 |
1.建設項目是否占用農業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設施; 2.對占用農業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設施的建設項目,是否報請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3.是否消除影響或按照規定交納占用補償費; 4.是否恢復工程被占用前的原貌。 |
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相結合 |
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經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
涉企行政檢查以屬地管轄為原則,有重大影響或者跨縣級區域的,由市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有重大影響或者跨市級區域的,由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