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行政處罰決定書-2016-01李祥發
臨水罰決字[2016]01號
行 政 處 罰 決 定 書
李祥發(43歲,安徽省安慶市樅陽縣樅陽鎮人,身份證:34282319731008****):
你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許可,擅自在長江臨湘鴨欄電排外河道內盜采砂石,經我局水政監察大隊調查核實,非法盜采河砂事實成立。
經查明,2016年4月11日晚,你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許可,擅自利用采砂船只,在長江臨湘段鴨欄電排外河道內盜采砂石,該行為違反了《長江河道采砂管理條例》第九條之規定,并有證據證明違法事實:1、有調查筆錄、調查報告證明當事人的違法行為;2、有現場照片證明違法事實。
根據《長江河道采砂管理條例》第十八條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未辦理河道采砂許可證,擅自在長江采砂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長江水利委員會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和采砂機具,并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扣押或者沒收非法采砂船舶,并對沒收的非法采砂船舶予以拍賣,……,拒絕、阻礙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長江水利委員會依法執行職務,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給予治安管理處罰;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經我局合議決定對你作出如下處罰:
一、責令你停止違法采砂行為,并保證今后不在長江臨湘段無證采砂,否則加重處罰。
二、對你的違法采砂行為處以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采砂機具,并處20萬元罰款;
請你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到臨湘市政務公開中心水務窗口繳納上述款項。逾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臨湘市人民政府或岳陽市水務局申請行政復議,或在90天內向臨湘市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本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聯系單位:臨湘市水務局水政監察大隊
聯 系 人:陳再虎 羅光榮
聯系電話:0730-3766026
臨湘市水務局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