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行政處罰決定書-2016-02蒙華鐵路
臨水罰決字[2016]2號
行 政 處 罰 決 定 書
中交第一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蒙華鐵路27標段項目部:
經查明,你單位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在建設蒙華鐵路游港河跨河大橋時,無防汛度汛預案,擅自破挖防洪大堤;自行在河道內修筑施工便道,雍高汛洪水位;施工圍堰未采取防護措施,造成水土流失等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在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橋梁、碼頭和其他攔河、跨河、臨河建筑物、構筑物,鋪設跨河管道、電纜,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防洪標準和其他有關的技術要求,工程建設方案應當依照防洪法的有關規定報經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因建設前款工程設施,需要擴建、改建、拆除或者損壞原有水工程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負擔擴建、改建的費用和損失補償。但是,原有工程設施屬于違法工程的除外。本局水政監察大隊經過調查取證核實,違建事實成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六十五條:在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從事影響河勢穩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礙河道行洪的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拆除違法建筑物、構筑物,恢復原狀;逾期不拆除、不恢復原狀的,強行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單位或者個人負擔,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設橋梁、碼頭和其他攔河、跨河、臨河建筑物、構筑物,鋪設跨河管道、電纜,且防洪法未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補辦有關手續;逾期不補辦或者補辦未被批準的,責令限期拆除違法建筑物、構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強行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單位或者個人負擔,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為此,經我局合議,決定對你單位作出如下處罰:
1、處以罰款伍萬元。
2、限令5月30日前拆除河中施工便道,恢復河道原狀,否則,我局將組織拆除,所需費用由你單位承擔。
3、責令在5月30日前將防汛度汛預案報送我局,并補辦相關手續。
4、限令5月30日前,將施工圍堰采取防護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請你單位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到臨湘市政務公開中心水務窗口繳納上述款項。逾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臨湘市人民政府或岳陽市水務局申請行政復議,或在90天內向臨湘市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本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聯系單位:臨湘市水務局水政監察大隊
聯 系 人:陳再虎 羅光榮
聯系電話:0730-3766026
臨湘市水務局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