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決定書(張代平、李又春)
臨水罰決字[2017]01號
行 政 處 罰 決 定 書
當事人:張代平 男 51歲 湖北省枝江市百里洲寶月寺村5組
身份證:42272319660224XXXX
當事人:李又春 男 41歲 湖北省洪湖市新堤玉沙東路3號
身份證:42108319760129XXXX
違法事實:經查明,2017年3月21日上午約8時30分許,你們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許可,擅自利用采砂船和運砂船合伙實施,在長江臨湘段南門洲尾河道內盜采砂石,該行為違反了《長江河道采砂管理條例》第九條之規定,并有證據證明違法事實:1、有調查筆錄、調查報告證明當事人的違法行為;2、有現場采砂視頻及照片證明違法事實,3、有現場勘驗圖及筆錄。
根據《長江河道采砂管理條例》第十八條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未辦理河道采砂許可證,擅自在長江采砂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長江水利委員會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采砂機具,并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扣押或者沒收非法采砂船舶,并對沒收的非法采砂船舶予以拍賣,拍賣款項全部上繳財政。拒絕、阻礙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長江水利委員會依法執行職務,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給予治安管理處罰;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經我局與洪湖水政合議,3月23日以臨水罰告《2017》1號文件對你們作出了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處罰的理由、依據、處罰事項及相關的權利、義務。現決定對你們作出如下處罰決定:
一、責令你停止違法采砂行為,并保證今后不在長江臨湘段無證采砂,否則加重處罰。
二、對你的違法采砂行為處以沒收違法所得,并處20萬元罰款;
請你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到臨湘市政務公開中心水務窗口繳納上述款項。逾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 日內依法向臨湘市人民政府或岳陽市水務局申請行政復議,或在 天內向臨湘市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本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聯系單位:臨湘市水務局水政監察大隊
聯 系 人:陳再虎 羅光榮
聯系電話:0730-3766026
臨湘市水務局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