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湘市民政局2025年度涉企行政檢查事項清單
來源:
臨湘市政府門戶網站
發布時間:
2025-05-28 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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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湘市民政局2025年度涉企行政檢查事項清單
| 序號 | 檢查事項 | 檢查主體(實施層級) | 實施依據 | 承辦機構 | 檢查對象 | 檢查內容 | 檢查 方式 |
檢查頻次 | 備注 |
| 1 | 對殯儀館、火葬場、殯儀服務站、骨灰堂的行政檢查 | 民政部門(縣級以上) | 《殯葬管理條例》(2013年1月1日實施)第三條 國務院民政部門負責全國的殯葬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殯葬管理工作。 《湖南省實施<殯葬管理條例>辦法》(2022年10月8日實施)第五條第一款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殯葬管理工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民政部門做好殯葬管理工作。 《湖南省殯儀館建設管理辦法》(2023年8月24日實施)第十七條 各級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內殯儀館的監督管理。 《湖南省經營性公墓建設管理辦法》(2023年8月24日實施)第二十六條 省、市民政部門應當加強經營性公墓的監督管理。第二十七條 經營性骨灰安放設施參照本辦法施行。 |
省民政廳社會事務處、市州民政局社會事務科、縣市區民政局社會事務股 | 殯儀館、火葬場、殯儀服務站、骨灰堂等殯儀服務企業 | 1.建設審批監督檢查 2.運營管理監督檢查 3.服務提供監督檢查 4.管理情況監督檢查 5.收費管理監督檢查 6.安全生產監督檢查 |
現場執法與非現場執法相結合 | 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經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 涉企行政檢查以屬地管轄為原則,有重大影響或者跨縣級區域的,由市級民政部門負責,有重大影響或者跨市級區域的,由省級民政部門負責。本系統各層級的檢查對象名單,由省民政廳另行公布。 |
| 2 | 對經營性公墓的行政檢查 | 民政部門(縣級以上) | 《殯葬管理條例》(2013年1月1日實施)第三條 國務院民政部門負責全國的殯葬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殯葬管理工作。 《湖南省實施<殯葬管理條例>辦法》(2022年10月8日實施)第五條第一款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殯葬管理工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民政部門做好殯葬管理工作。 《公墓管理暫行辦法》(1992年8月25日實施)第六條 民政部是全國公墓的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公墓建設的政策法規和總體規劃,進行宏觀指導。縣級以上各級民政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的公墓主管部門。負責貫徹執行國家公墓政策法規,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公墓建設和發展進行具體指導。 《關于進一步加強公墓管理的意見》(1998年1月6日實施)二、(六)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部門要加強對轄區內公墓的管理。要建立健全公墓年度檢查制度,要會同有關部門認真開展公墓(含吸收外資合資合作的公墓)年度檢查工作。對年檢合格的公墓準予繼續開展業務;對年檢不合格的公墓要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的,要會同有關部門責令其停業整頓。要將年檢的結果公告社會,以便于監督。 《湖南省經營性公墓建設管理辦法》(2023年8月24日實施)第二十六條 省、市民政部門應當加強經營性公墓的監督管理。 |
省民政廳社會事務處、市州民政局社會事務科、縣市區民政局社會事務股 | 經營性公墓 | 1.審批情況監督檢查 2.建設情況監督檢查 3.經營情況監督檢查 4.服務情況監督檢查 5.管理情況監督檢查 |
現場執法與非現場執法相結合 | 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經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 涉企行政檢查以屬地管轄為原則,有重大影響或者跨縣級區域的,由市級民政部門負責,有重大影響或者跨市級區域的,由省級民政部門負責。本系統各層級的檢查對象名單,由省民政廳另行公布。 |
| 3 | 對民辦養老機構的行政檢查 | 民政部門(縣級以上) |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2018年12月29日實施) 第四十五條第一款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向養老機構和個人了解情況;(二)進入涉嫌違法的養老機構進行現場檢查;(三)查閱或者復制有關合同、票據、賬簿及其他有關資料;(四)發現養老機構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風險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 《養老機構管理辦法》(2020年11月1日實施) 第三十七條第一款 民政部門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向養老機構和個人了解情況;(二)進入涉嫌違法的養老機構進行現場檢查;(三)查閱或者復制有關合同、票據、賬簿及其他有關資料;(四)發現養老機構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風險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 第二款 民政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監督檢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應當出示執法證件。 第三款 對民政部門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養老機構應當配合,如實提供相關資料和信息,不得隱瞞、拒絕、阻礙。 《民政部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市場監管總局關于推進養老機構“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的指導意見》(2021年11月11日實施)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建立健全養老服務綜合監管制度促進養老服務高質量發展的意見》(2020年11月26日實施) 《民政部關于印發<養老機構行政檢查辦法>的通知》第四條第一款 已經備案的養老機構,由辦理備案的民政部門實施行政檢查。未備案的養老機構,由服務場所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實施行政檢查。 第二款 上級民政部門可以通過查看養老機構服務場所、向養老機構和個人了解情況等方式監督指導下級民政部門開展行政檢查工作。 |
省民政廳養老服務務處、市州民政局養老服務務科、縣市區民政局養老服務務股 | 養老機構(養老機構是指依法辦理登記,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護理服務,床位數在10張以上的機構) | 1.備案情況監督檢查 2.合同管理監督檢查 3.信息公開監督檢查 4.規章制度落實情況監督檢查 5.養老服務質量安全檢查 6.突發事件應對檢查 7.從業人員監督檢查 8.項目資金管理和使用情況監督檢查 |
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相結合 | 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經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 涉企行政檢查以屬地管轄為原則,有重大影響或者跨縣級區域的,由市級民政部門負責,有重大影響或者跨市級區域的,由省級民政部門負責。本系統各層級的檢查對象名單,由省民政廳另行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