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湘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臨市監處罰〔2024〕36號對湖南省錦臨餐飲有限公司銷售使用不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處罰決定
臨湘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臨市監處罰〔2024〕36號
一、當事人基本情況
名稱:湖南省錦臨餐飲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30682MAC41CBB0J
經營場所:湖南省岳陽市臨湘市五里牌街道長盛西路164號二樓整層
法定代表人:錢孟良
經營范圍:餐飲服務;食品銷售;酒類經營;煙草制品零售;食品互聯網。
二、案件來源及調查經過
2024年4月8日,本局根據國家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于2024年3月15日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銷售的臘肉(自制)等食品進行抽檢發現,其銷售的臘肉(自制)過氧化值(以脂肪計)實測值0.55g,標準指標≤0.5,g/100g,檢驗結論為:過氧化值(以脂肪計)項目不符合GB 2730-2015《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腌臘肉制品》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本局執法人員于2024年4月9日在其經營場所直接送達檢驗報告給當事人錢孟良,制作現場檢查筆錄等,經查當事人上述同批次臘肉(自制)的庫存共計6.1kg,在執法人員的監督下,當事人予以現場銷毀并拍照留存。
當事人經過7個工作日后未向我局提出復檢申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本局于2024年5月8日予以立案調查。
2024年5月7日,對當事人錢孟良進行詢問,制作詢問筆錄。
期間,執法人員制作了現場檢查筆錄,拍攝了現場照片12張,現場調取了當事人有關進貨憑證等證據材料;聽取當事人陳述意見,保障當事人合法權利。
2024年5月15日,本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向當事人直接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其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事實(證據)、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理由和依據,以及其依法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舉行聽證。
三、基本事實及證據
經查明,當事人持有有效的營業執照和食品經營許可證,湖南省岳陽市臨湘市五里牌街道長盛西路164號二樓整層從事餐飲服務。
當事人于2023年9月18日在岳陽惠岳食品有限公司購進豬肉50kg,單價22元/kg,金額1100元。其中17kg豬肉于2023年11月10日加工成臘肉(自制)12kg。2024年3月15日江西華中檢驗檢測科技有限公司購買臘肉(自制)抽樣數量(含備樣)1.1kg,備樣數量:0.5kg,單價:120元/kg,合計金額132元,用于食品安全監督檢測。該批次4.8kg臘肉(自制)制作銷售菜品茼蒿炒臘肉、臘肉炒冬筍等菜品,合計金額2632.11元,剩余6.1kg在執法人員的監督下予以現場銷毀并拍照留存。共計銷售金額2764.11元。
2024年4月3日,出具檢驗報告No:HZ-SP-202402979,食品名稱:臘肉(自制),經抽樣檢驗,過氧化值(以脂肪計)項目不符合GB 2730-2015《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腌臘肉制品》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當事人于2024年4月9日至2024年5月8日張貼食品安全召回公告期間,沒有顧客反映食用上述批次含有臘肉(自制)的菜品后有不良反應。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當事人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證明當事人主體資格、經營資質、經營者身份;
2、市局抽檢計劃、交辦通知書、檢驗結果告知書、抽樣檢驗告知書、抽樣單、檢驗報告、送達回證各1份,證明案件來源、抽檢情況、檢驗報告送達情況等;
3、檢測機構營業執照、資質認定證書、檢驗檢測能力附表、抽樣員證(2張)復印件各1份、授權使用上崗表復印件2份、檢查人員上崗證、身份證、畢業證證復印件各3份、抽樣現場照片1份(6張),證明檢測機構、抽樣人員資質和現場抽檢食品的真實情況;
4、現場筆錄1份,現場拍攝照片1份(8張),證明執法人員送達檢驗報告和現場檢查的真實情況;
5、對當事人錢孟良制作詢問筆錄1份,證明當事人關于被抽檢的臘肉(自制)的進貨自制、銷售等情況;
6、當事人提供供貨商營業執照、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動物檢疫合格證明、進貨票據打印件各1份,證明當事人的進貨來源及相關證明文件;
7、當事人提供結賬單(42張)打印件1份、銷售統計表3張、抽樣樣品收款清單打印件1張,證明當事人關于被抽檢的臘肉(自制)的銷售情況。
以上證據收集的程序和途徑合法,與案件都具有關聯性,均已查證屬實,符合證據要求。并經相關當事人發表意見,當事人未提出異議,可以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
四、行政處罰依據和決定
本局認為,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規定,構成生產經營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的行為。
當事人銷售過氧化值(以脂肪計)項目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的臘肉(自制),合計銷售金額2764.11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當事人有違法所得,除依法應當退賠的外,應當予以沒收……”的規定,可以沒收違法所得2764.11元。
當事人銷售不合格食品,屬于初次違法,符合《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第十一章第一節“十、違法行為: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裁量基準:1.減輕情形:初次違法;”的規定,可以減輕行政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一)生產經營治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規定,結合《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的相關規定,本局決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作如下處罰:1、沒收違法所得2764.11元;2、罰款15000元。
五、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將罰沒款繳至臨湘市財政事務中心設立在以下銀行的帳戶:農業銀行臨湘市支行,帳號 ## ;建設銀行臨湘市支行,帳號##;中國銀行臨湘市支行,帳號##;湖南銀行臨湘市支行,帳號 ## ;臨湘農村商業銀行,帳號##。
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本局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直至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六、救濟途徑和期限
當事人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臨湘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在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岳陽市君山區人民法院起訴。復議或起訴期間不停止處罰決定的執行。
(本局將依法向社會公示本行政處罰決定信息)
臨湘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6月4日

本文書一式四份,一份送達,一份歸檔,一份由財務機構保管,一份由承辦機構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