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湘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臨市監不罰〔2024〕2號對臨湘市明珠超市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
臨湘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
臨市監不罰〔2024〕2 號
當事人:臨湘市明珠超市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430682MA4MKELU07
住所(住址) :臨湘市長安街道辦事處長安西路123號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經營者) :胥佳
有效身份證件及號碼:居民身份證430682************
案件來源 及調查經過
2024年5月30日,本局在食用農產品專項監督抽檢中,委托深圳中檢聯檢測有限公司對當事人在臨湘市長安街道辦事處長安西路123號銷售的白糖罌荔枝進行抽樣檢驗。
2024年6月26日,本局收到深圳中檢聯檢測有限公司出具的檢驗報告:編號No:AFSQE060007005C,檢驗結論顯示被抽檢的白糖罌荔枝吡唑醚菌酯項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本局于2024年6月27日送達檢驗報告,當事人在法定期限未提出書面復檢申請。2024年7月9日報局予以立案調查。
經查,當事人持有有效的營業執照和食品經營許可證,在臨湘市長安街道辦事處長安西路123號從事預包裝食品、散裝食品、乳制品、卷煙、雪茄煙、其他日用品、果品及蔬菜的零售。
2024年5月27日當事人總部(多果多惠總倉)從岳陽經濟技術開發區飛哥鮮果商行處購進白糖罌荔枝20件,共522斤,購進單價為7.8元/斤,購進總金額為4070元。2024年5月29日晚上,總倉分了10斤(去冰的凈果)到當事人所經營店鋪,荔枝的銷售時間只有兩天左右,該批次白糖罌荔枝自2024年5月29日晚上至2024年5月31日期間共銷售4.2kg,其中3.77kg被深圳中檢聯檢測有限公司購買用于抽樣檢驗,其余0.8kg因損耗已銷毀處理。售價33.6元/kg,銷售金額共141.12元。
2024年6月26日,本局收到深圳中檢聯檢測有限公司出具的檢驗報告:編號No:AFSQE060007005C,檢驗結論顯示被抽檢的白糖罌荔枝吡唑醚菌酯項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本局于2024年6月27日送達檢驗報告,當事人在法定期限未提出書面復檢申請。
2024年7月31日,本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委托授權人李志紅進行詢問,當事人履行了法律規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當事人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交辦通知書、臨湘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臨湘市2024年食品安全監督抽檢計劃》文件各1份,證明案件的來源;
2、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告知書、食品安全抽驗檢驗抽樣單各1份,證明抽樣的情況;
3、深圳中檢聯檢測有限公司的營業執照、資質認定證書、檢驗檢測能力附表以及檢測人員、抽樣人員資格證復印件各1份,證明檢驗機構主體資格、檢驗資質以及抽樣、檢測人員資質的情況;
4、當事人的營業執照打印件、食品經營許可證打印件、經營者的身份證打印件、授權委托書、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證明當事人的主體資格、經營資質、經營者、委托人的身份情況;
5、檢驗報告、檢驗結果告知書及送達回證各1份,證明本局送達檢驗報告的情況;
6、現場筆錄1份,拍攝的現場照片5張,證明對當事人現場檢查的情況;
7、對當事人委托人李志紅詢問制作的詢問筆錄1份、當事人提供的銷售數據1份,證明當事人銷售不合格白糖罌荔枝的情況;
8、當事人提供的進貨票據、供貨商的營業執照打印件1份,證明當事人購進不合格白糖罌荔枝的情況;
以上證據收集的程序和途徑合法,與案件都具有關聯性,均已查證屬實,符合證據要求。并經相關當事人發表意見,當事人未提出異議,可以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
2024年8月13日,本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其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事實(證據)、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理由和依據,以及其依法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舉行聽證。
本局認為:當事人經營吡唑醚菌酯超過食品安全標準的白糖罌荔枝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規定,構成經營農藥殘留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用農產品的行為。
鑒于當事人積極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調查,履行法律規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當事人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和岳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印發《關于推進包容審慎監管優化發展環境的指導意見》的通知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三款“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一)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規定,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食品經營者履行了本法規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以免予處罰,但應當依法沒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和岳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印發《關于推進包容審慎監管優化發展環境的指導意見》的通知的規定,本局決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作如下處罰:免予行政處罰。
如對本不予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不予行政處罰決 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臨湘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向岳陽市君山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 對你(單位)進行教育, 具體內容如下:
增強食品安全主體責任意識,加強食品安全規范管理。
臨湘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 年8月21日


本文書一式兩 份,一份送達 ,一份歸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