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湘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臨市監處罰〔2024〕74 號對臨湘市江南鎮蘭姑蔬菜店銷售不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處罰決定
臨湘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臨市監處罰〔2024〕74 號
當事人:臨湘市江南鎮蘭姑蔬菜店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430682MA4P7K747P
經營者:孫月蘭
經營場所:臨湘市江南鎮農貿市場內
有效身份證件及號碼:430682************
案件來源及調查經過:
2024年6月5日,本局執法人員陪同深圳中檢聯檢測有限公司工作人員對當事人購進的生姜進行抽樣送檢。2024年7月5日,本局執法人員向當事人送達深圳中檢聯檢測有限公司出具的生姜檢驗報告,報告編號為NO:AFSQE060205011C,抽樣檢驗食品名稱:生姜,檢驗項目:噻蟲胺,檢驗依據GB 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2024年7月24日,本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對當事人涉嫌銷售農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的食用農產品的行為開展了調查。
期間,本局進行了現場檢查、調查詢問,提取了相關證據材料;聽取當事人陳述意見,保障當事人合法權利。
調查認定的事實:
經查,當事人持有有效的營業執照,在臨湘市江南鎮農貿市場內從事經營活動。
當事人于2024年5月20日,在海吉星購進生姜5 KG,購進價格為12元/KG,共計60元。其中2.3KG于2024年6月5日被深圳中檢聯檢測有限公司工作人員以16元/KG購買用于檢驗。至案發剩余的2.7KG生姜以16元/KG全部售出,銷售貨值43.2元,獲利10.8元。2024年6月27日深圳中檢聯檢測有限公司出具的編號為NO:AFSQE060205011C的檢驗報告,抽樣檢驗食品名稱:生姜,檢驗項目:噻蟲胺,檢驗依據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以上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臨湘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交辦通知書1份,證明案件的來源;
2、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告知書1份、食品安全抽驗檢驗抽樣單1份,證明抽樣的情況;
3、深圳中檢聯檢測有限公司的營業執照、資質認定證書、檢驗檢測能力附表以及檢測人員資格證書復印件各1份,證明檢驗機構主體資格、檢驗資質以及抽樣、檢測人員資質的情況;
4、當事人的營業執照、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證明當事人的主體資格、經營者身份情況;
5、檢驗報告、檢驗結果告知書及送達回證各1份,證明本局送達檢驗報告的情況;
6、現場筆錄1份,拍攝的現場照片3張,證明對當事人現場檢查的情況;
7、對經營者的詢問筆錄1份,進貨票據1份,證明當事人經營不合格生姜的情況。
以上證據收集的程序和途徑合法,與案件都具有關聯性,均已查證屬實,符合證據要求。并經相關當事人發表意見,當事人未提出異議,可以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
2024年9月12日,本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其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事實(證據)、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理由和依據,以及其依法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的意見。
案件性質:
本局認為,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規定,構成經營農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用農產品的行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鑒于檢驗報告中檢驗項目噻蟲胺,mg/kg,標準指標小于或等于0.2,而實測值為0.3,超過標準指標數值較小,且當事人經營農藥殘留超過食品安全標準的農產品金額小、數量少,沒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據《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第十一條“減輕行政處罰是指適用法定行政處罰最低限度以下的處罰種類獲處罰幅度。包括在違法行為應當受到的一種或者幾種處罰種類之外選擇更輕的處罰種類,或者在應當并處時不并處,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罰款限值以下確定罰款數額。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減輕行政處罰……(二)違法行為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小的;”的規定,可以減輕行政處罰。
處理意見及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一)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規定,結合《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的規定,本局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處罰:1.罰款2000元,2.沒收違法所得10.8元。
請于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沒款繳至臨湘市財政事務中心設立在以下銀行的帳戶:農業銀行臨湘市支行,帳號##;建設銀行臨湘市支行,帳號 ## ;中國銀行臨湘市支行,帳號 ## ;湖南銀行臨湘市支行,帳號 ## ;農村商業銀行臨湘市支行,帳號 ## 。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本局可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臨湘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在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岳陽市君山區人民法院起訴。復議和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本局將依法向社會公開行政處罰決定信息)
臨湘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9月20日
本決定書一式四份,一份送達,一份存檔,一份由財務機構保管,一份由承辦機構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