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湘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 臨市監綜不罰〔2024〕5 號
臨湘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
臨市監綜不罰〔2024〕5 號
當事人:謝從廣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430682MA4LX79J57
經營場所:湖南省臨湘市長安街道辦事處長安農貿市場
組成形式:個人經營有效身份證件及號碼:430682************
2024年9月2日,本局在國家食品安全監督抽樣中,委托深圳中檢聯檢測有限公司對當事人在臨湘市長安街道辦事處長安農貿市場內銷售的山藥進行了食品安全監督抽樣檢驗。2024年10月9日,本局收到對該抽檢批次山藥編號為No:AFSQE090112018C的檢驗報告顯示,抽樣檢驗的山藥咪鮮胺和咪鮮胺錳鹽項目都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2024年10月9日,本局執法人員向當事人送達了《檢驗報告》和《檢驗結果通知書》,并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了現場檢查。當事人在法定期內未提出復檢申請,當事人的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于2024年10月22日報局執法大隊予以立案調查。
期間,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了現場檢查,拍攝了相關現場照片,并制作了現場檢查筆錄;現場當事人提供了相關資質、檢驗報告、供貨商資質、購進票據等材料,執法人員制作了詢問筆錄。
經查,當事人系在臨湘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取得營業執照的個體工商戶,在臨湘市長安街道辦事處長安農貿市場內從事新鮮蔬菜零售經營。當事人抽樣檢驗不合格批次山藥是2024年9月2日清晨從付建鑫手上購買的,他的店鋪名稱為岳陽樓區付氏精品山藥經營部,經營地點為岳陽市岳陽樓區城陵磯聯港路海吉星物流園蔬菜交易區A棟114號。 當事人當日共購進山藥20kg,單價9元kg/,計180元,現金支付。上述山藥購進后置于臨湘市長安農貿市場內當事人的攤位上銷售,于2024年9月2日當日已全部售完,銷售單價14元/kg,共銷售金額280元。(向本局銷售2.3kg用于抽樣檢測,共計32.2元)
另查明,當事人在購進該批次山藥時,向付建鑫索要了營業執照、經營者居民身份證、檢測報告、購進票據及長安農貿市場提供的檢測報告等材料,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當事人于2024年10月9日收到本局送達的《檢驗報告》后,于當日立即在長安農貿市場內張貼了召回公告,并制作了不予處罰請求書。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案件交辦通知書、食品安全抽樣檢驗抽樣單(食品農產品)、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告知書、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結果通知書、《檢驗報告》各1份,證明案件來源、抽樣告知、抽樣記錄以及檢測結果等情況;
2、當事人營業執照、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證明當事人經營主體資格、經營者身份;
3、深圳中檢聯檢測有限公司營業執照、資質認定證書、抽檢項目范圍復印件各1份、抽樣及檢驗人員證明文件復印件3份,抽樣現場照片8張,證明檢測公司的主體資格以及抽樣人員與檢驗人員資質,現場抽樣等情況;
4、現場筆錄1份、拍攝的照片1張、檢驗結果告知書以及送達回證各1份,證明當事人經營現場及產品、現場檢查情況、本局送達檢驗報告、檢驗結果告知等情況;
5、當事人提供的召回公告1份,證明當事人采取食品召回措施;
6、當事人提供的供貨商的營業執照、居民身份證、該批次的《國家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系統》檢測報告、長安農貿市場《檢測報告》、購進票據等復印件各1份,證明當事人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
7、對當事人及供貨商謝從廣的詢問筆錄各1份,證明該批次山藥的來源、購進、銷售的情況;
以上證據收集的程序和途徑合法,與案件都具有關聯性,均已查證屬實,符合證據要求。并經相關當事人發表意見,當事人未提出異議,可以作為不予行政處罰的依據。
本局認為,當事人銷售農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山藥,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規定,構成銷售農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用農產品行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食品經營者履行了本法規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以免予處罰,但應當依法沒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的規定,本局決定對當事人予以免予行政處罰。
如對不予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臨湘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在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岳陽市君山區人民法院起訴。
臨湘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13日
本文書一式兩份,一份送達當事人,一份歸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