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湘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 臨市監不罰〔2024〕5 號
臨湘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
臨市監不罰〔2024〕5 號
當事人:臨湘市新富食村廣場商貿有限公司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號):91430682584946405C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經營者):黃小霞
住所(住址):湖南省岳陽市臨湘市長安西路12號
有效身份證件及號碼:居民身份證430682************
案件來源及調查經過
2024年9月9日,我局委托深圳中檢聯檢測有限公司開展2024年湖南岳陽臨湘縣級食用農產品監督抽檢,對臨湘市新富食村廣場商貿有限公司銷售的小鐵棍山藥進行了抽樣檢驗。2024年10月11日,本局收到深圳中檢聯檢測有限公司出具的檢驗報告:編號No:AFSQE090376011C,檢驗結論顯示小鐵棍山藥咪鮮胺和咪鮮胺錳鹽項目不合格。本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對當事人涉嫌經營農藥殘留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用農產品的行為開展了調查。
期間,本局進行了現場檢查、調查詢問,提取了相關證據材料;聽取當事人陳述意見,保障當事人合法權利。
當事人持有有效的營業執照和食品經營許可證,在臨湘市長安西路12號從事預包裝食品(含冷藏冷凍食品)銷售、散裝食品(含冷藏冷凍食品)銷售、保健食品銷售、嬰幼兒配方乳粉銷售、預包裝飲料酒零售。
經查,此批次涉案的小鐵棍山藥是2024年9月8日從岳陽樓區王復起蔬菜店購進的,平均2天購進一次。2024年9月6日購進了10.8kg,單價12元/kg,購進總金額130元;2024年9月8日購進了11.5kg,單價12元/kg,購進總金額138元。兩天共購進了22.3斤,共計268元。
2024年9月8日至2024年9月10日期間共銷售14. 56kg,售價15.96元/kg,其中該涉案批次銷售了11.5kg,銷售金額共232.36元。其中2.218kg被深圳中檢聯檢測有限公司購買用于抽樣檢驗。
2024年10月11日,本局收到深圳中檢聯檢測有限公司出具的檢驗報告:編號No:AFSQE090376011C,檢驗結論顯示被抽檢的小鐵棍山藥咪鮮胺和咪鮮胺錳鹽項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本局于2024年10月16日將檢驗報告送達至當事人,當事人未提出復檢申請。
2024年10月31日,本局執法人員對臨湘市新富食村廣場商貿有限公司的委托人來青文進行詢問,當事人提供了該涉案批次的進貨單,供貨商的資質以及供貨商提供的承諾達標合格證,履行了法律規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當事人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
以上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交辦通知書、臨湘市2024年食品安全監督抽檢計劃各1份,證明案件的來源;
2、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告知書、食品安全抽驗檢驗抽樣單各1份,證明抽樣的情況;
3、深圳中檢聯檢測有限公司的營業執照、資質認定證書、檢驗檢測能力附表以及檢測人員、抽樣人員資格證復印件各1份,證明檢驗機構主體資格、檢驗資質以及抽樣、檢測人員資質的情況;
4、當事人的營業執照復印件、食品經營許可證復印件、經營者的身份證復印件、授權委托書以及委托人身份證照片復印件各1份,證明當事人的主體資格、經營資質、經營者的身份情況;
5、檢驗報告、檢驗結果告知書及送達回證各1份,證明本局送達檢驗報告的情況;
6、現場筆錄1份,拍攝的現場照片3張,證明對當事人現場檢查的情況;
7、對委托代理人來青文詢問制作的詢問筆錄1份、當事人提供的銷售數據1份,召回公告1份,整改報告1份,證明當事人銷售涉案小鐵棍山藥及整改情況;
8、當事人提供的進貨單2張,供貨商的營業執照打印件1份,供貨商的承諾達標合格證1份,供貨商的身份證打印件1份,證明當事人購進小鐵棍山藥的情況。
以上證據收集的程序和途徑合法,與案件都具有關聯性,均已查證屬實,符合證據要求。并經相關當事人發表意見,當事人未提出異議,可以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
2024年12月23日,本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其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事實(證據)、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理由和依據,以及其依法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舉行聽證。
本局認為,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規定,構成經營農藥殘留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用農產品的行為;
鑒于當事人積極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調查,履行法律規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當事人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和岳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印發《關于推進包容審慎監管優化發展環境的指導意見》的通知的規定,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三款“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一)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規定,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食品經營者履行了本法規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以免予處罰,但應當依法沒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和岳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印發《關于推進包容審慎監管優化發展環境的指導意見》的通知的規定,建議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作如下處罰:不予行政處罰。
如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臨湘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在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岳陽市君山區人民法院起訴。復議和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對你單位進行教育,具體內容如下:增強食品安全主體責任意識,加強食品安全規范管理。(本局將依法向社會公開行政處罰決定信息)
臨湘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31日
本決定書一式兩份,一份送達,一份存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