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湘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臨市監綜處罰〔2025〕7號
臨湘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臨市監綜處罰〔2025〕7號
當事人:湖南省好洽村食品有限公司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號):91430682MA4WYX858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經營者):鐘林勇
住所(住址):臨湘市聶市鎮黃蓋村方沖組18號
有效身份證件及號碼:430622************
2024年12月24日,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食品核查處置系統轉辦監督抽查檢驗報告,當事人生產的“饞饞享東江魚(香辣味)”和“毛毛魚(麻辣味)”食品經檢驗其脫氫乙酸及其鈉鹽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GB2760-2014要求。2025年1月6日起,本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對當事人涉嫌生產經營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的行為開展了調查。
期間,本局進行了現場檢查、調查詢問,提取了相關證據材料;聽取當事人陳述意見,保障當事人合法權利。
經查,當事人于2022年12月12日取得營業執照,在湖南省臨湘市聶市鎮黃蓋村方沖組18號從事肉制品及副產品加工;食品生產;食品銷售;糧食加工食品生產。食品生產許可證在有效期內。
當事人生產的“饞饞享東江魚(香辣味)”食品(生產日期2024年6月6日)共16件,規格為2.5kg*2袋*1件,于2024年6月16日銷售給長沙縣福中路77號經銷商姚明興;“毛毛魚(麻辣味)”食品(生產日期2024年9月3日)共15件,規格為2.5kg*2袋*1件,于2024年9月11日銷售給上述同一客戶,兩產品銷售價均為80元/件。貨值金額2480元。2024年11月28日,該兩批次產品在新邵縣釀溪鎮果有味水果零食之家經利誠檢測認證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進行食品安全監督抽檢,經檢驗,于2024年12月21日出具編號為NO:FS24111009030和NO:FS24111009033檢驗報告,判定脫氫乙酸及其鈉鹽項目均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2024年12月24日,本局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結果通知書》(SBJ24430000613537426ZX和SBJ24430000613537424ZX)2份,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異議及申請復檢。
當事人收到檢驗報告后,隨即向經銷商公告,履行召回義務。
以上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結果通知書2份及檢驗報告2份,證明案件來源;
2.當事人營業執照、食品生產許可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證明當事人主體資格、法定代表人身份;
3.現場檢查筆錄1份,現場圖片1張,證明當事人生產經營的情況;
4.詢問筆錄1份,證明當事人生產經營上述產品具體情況;
5.當事人入庫單、出廠檢驗報告、出庫單、發貨單各2份,證明當事人生產銷售情況;
6.召回公告1份,召回實物照片2張,證明當事人積極履行召回義務的情況;
以上證據收集的程序和途徑合法,與案件都具有關聯性,均已查證屬實,符合證據要求,并經當事人發表意見,當事人未提出異議,可以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
2025年1月15日,本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告知其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事實(證據)、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理由和依據,以及其依法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舉行聽證。
本局認為,當事人生產的“饞饞享東江魚(香辣味)”食品(生產日期2024年6月6日)和“毛毛魚(麻辣味)”食品(生產日期2024年9月3日),其脫氫乙酸及其鈉鹽含量均不符合國家標準,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四)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的規定,當事人的上述行為構成生產經營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的行為。
鑒于當事人生產的食品,貨值較少,且積極予以召回,依據《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及基準》第十一章第一節“《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十二、違法行為:生產經營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裁量基準】1.從輕情形:貨值金額不足3000元……或者具有《實施辦法》規定的其他從輕處罰情形”的規定。當事人的上述行為符合從輕處罰情形,本局決定,予以當事人從輕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三)生產經營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的規定,結合《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及基準》第十一章第一節“《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十二、違法行為:生產經營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裁量基準】1.從輕情形:貨值金額不足3000元……或者具有《實施辦法》規定的其他從輕處罰情形。裁量幅度: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5萬元以上但少于6.5萬元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10倍以上13倍以下罰款”的規定,經本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作如下處罰:
1.沒收違法所得2480元;
2.罰款50000元。
以上罰沒款合計52480元。
請于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沒款繳至臨湘市財政事務中心設立在以下銀行的帳戶:農業銀行臨湘市支行,帳號##;建設銀行臨湘市支行,帳號 ## ;中國銀行臨湘市支行,帳號 ## ;湖南銀行臨湘市支行,帳號 ## ;農村商業銀行臨湘市支行,帳號 ## 。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本局可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臨湘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在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岳陽市君山區人民法院起訴。復議和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本局將依法向社會公開行政處罰決定信息)
臨湘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年1月24日
本決定書一式四份,一份送達,一份存檔,一份由財務機構保管,一份由承辦機構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