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湘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 臨市監不罰〔2025〕3號
臨湘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
臨市監不罰〔2025〕3號
一、當事人基本情況
當事人:臨湘市汀畈鴻運購物廣場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號):92430682MABNH4WQ8G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經營者):胡托
住所(住址):臨湘市忠防鎮汀畈社區沖口組(原計生辦旁)
有效身份證件及號碼:421222************
二、案件來源及調查經過
2025年5月21日,本局在食品安全監督抽樣檢驗中,委托廣東省深圳中檢聯檢測有限公司對臨湘市汀畈鴻運購物廣場銷售的山藥進行了抽樣檢驗。2025年6月20日,本局收到深圳中檢聯檢測有限公司出具的檢驗報告:編號No:AFSQF050806020C,編號No:AFSQF050806021C,顯示當事人抽檢批次的鐵棍山藥以及大淮山(山藥)咪鮮胺和咪鮮胺錳鹽項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2025年6月20日我局執法人員到當事人經營場所送達檢驗報告以及檢驗結果告知書,在當事人的蔬菜區未發現擺放有鐵棍山藥以及大淮山(山藥)。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有關規定,2025年7月10日報本局予以立案調查。
三、基本事實及證據
經查,當事人取得了《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在臨湘市忠防鎮汀畈社區沖口組(原計生辦旁)從事食品銷售。供貨方:岳陽樓區劉波山藥商行,類型:個體工商戶,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430602MA4T5ULL52,經營范圍:農副產品銷售,注冊日期:2021年3月17日,經營場所:湖南省岳陽市岳陽樓區城陵磯街道聯港路海吉星蔬菜區A1棟133號檔口。
2025年6月20日,本局收到深圳中檢聯檢測有限公司出具的檢驗報告:編號No:AFSQF050806020C,編號No:AFSQF050806021C,檢驗結論顯示被抽檢的鐵棍山藥以及大淮山(山藥)咪鮮胺和咪鮮胺錳鹽項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本局于2025年6月20日將檢驗報告送達至當事人,當事人未提出復檢申請。
當事人于2025年6月21日向本局提供了2025年5月17日供貨商的隨貨同行票據和微信付款記錄。票據上顯示此批次涉案的鐵棍山藥購進數量是51.5斤,單價3.3元/斤,計170元;大淮山(山藥)購進數量是57斤,單價3.5元/斤,計199元,兩項合計369元。微信付款記錄上顯示當事人于2025年5月21日12時43分27秒向山藥供貨商微信名為劉波的供貨商轉賬3700元。
四、以上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交辦通知書,證明案件的來源;
2、現場筆錄1份,拍攝的現場照片4張,證明對當事人現場檢查的情況。
3、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告知書、食品安全抽驗檢驗抽樣單各1份,證明抽樣的情況;
4、當事人的營業執照復印件、食品經營許可證復印件以及經營者的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證明當事人的主體資格、經營資質、經營者的身份情況;
5、當事人提供的供貨商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供貨商經營者的身份證復印件1份,供貨商隨貨同行票據1張,微信付款記錄打印件1份,證明當事人購進鐵棍山藥以及大淮山(山藥)的事實情況;
6、檢驗報告、檢驗結果告知書各2份及送達回證1份,證明本局送達檢驗報告的情況;
以上證據收集的程序和途徑合法,與案件都具有關聯性,均已查證屬實,符合證據要求。并經相關當事人發表意見,當事人未提出異議,可以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
2025年7月18日,本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臨市監罰告〔2025〕23號),告知其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事實(證據)、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理由和依據,以及其依法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舉行聽證。
五、案件性質
本局認為:當事人銷售咪鮮胺和咪鮮胺錳鹽超過食品安全標準的鐵棍山藥以及大淮山(山藥)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規定,構成經營農藥殘留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用農產品的行為。
鑒于當事人履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食品經營者履行了本法規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以免予處罰,但應當依法沒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當事人積極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調查,履行法律規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當事人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
六、自由裁量的理由及依據
依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六十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經對案件調查終結報告、審核意見、當事人陳述和申辯意見或者聽證報告等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以下決定:……(二)確有違法行為,但有依法不予行政處罰情形的,不予行政處罰;”
七、處理意見及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食品經營者履行了本法規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以免予處罰,但應當依法沒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本局決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作如下處罰:不予行政處罰。
八、救濟途徑和期限
如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臨湘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在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岳陽市君山區人民法院起訴。復議和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本局將依法向社會公開行政處罰決定信息)。
臨湘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年7月28日

本決定書一式四份,一份送達,一份存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