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湘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臨市監處罰〔2025〕 61號
臨湘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臨市監處罰〔2025〕 61號
當事人:余文中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號):92430682MA4P8ERC90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經營者):余文中
住所(住址):湖南省岳陽市臨湘市長安街道辦事處長安農貿市場
有效身份證件及號碼:居民身份證430682************案件來源及調查經過
2025年5月20日,本局在臨湘市食用農產品專項監督抽檢中,委托深圳中檢聯檢測有限公司對當事人在臨湘市長安街道辦事處長安農貿市場銷售的鱔魚(淡水魚)、泥鰍(淡水魚)進行抽樣檢驗。
2025年6月17日,本局收到深圳中檢聯檢測有限公司出具的檢驗報告:編號No:AFSQF050733008C,檢驗結論顯示被抽檢的泥鰍(淡水魚)恩諾沙星項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獸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編號No:AFSQF050733007C,檢驗結論顯示被抽檢的鱔魚(淡水魚)恩諾沙星項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獸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本局于2025年6月18日送達檢驗報告,當事人在法定期限未提出書面復檢申請。2025年6月30日報局予以立案調查。
經查,當事人持有有效的營業執照,在臨湘市長安街道辦事處長安農貿市場從事水產品零售。
2025年5月18日當事人從岳陽樓區續谷旺水產商行處購進泥鰍30斤,購進單價為11.5元/斤,購進金額為345元,購進鱔魚30斤,購進單價為37元/斤,購進金額為1110元;從農戶處收購泥鰍3斤,購進單價10元/斤,購進金額為30元,收購鱔魚5斤,購進單價35元/斤,購進金額為175元。截至2025年6月18日本局執法人員向當事人送達檢驗報告之日止,當事人5月18日購進的泥鰍、鱔魚已經全部銷售,其中2kg泥鰍,2.6kg鱔魚被深圳中檢聯檢測有限公司購買用于抽樣檢驗,銷售金額共1961元。因當事人將兩處供貨商購進的產品混放在一起,無法辨別不合格產品為哪個供貨商提供,利于當事人原則,認為銷售數量小的產品為不合格產品計算違法所得。按照從農戶處收購的泥鰍3斤、鱔魚5斤,泥鰍的售價為17元/斤,鱔魚的售價為40元/斤,銷售金額共計251元。
2025年6月17日,本局收到深圳中檢聯檢測有限公司出具的檢驗報告:編號No:AFSQF050733008C,檢驗結論顯示被抽檢的泥鰍(淡水魚)恩諾沙星項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獸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編號No:AFSQF050733007C,檢驗結論顯示被抽檢的鱔魚(淡水魚)恩諾沙星項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獸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本局于2025年6月18日送達檢驗報告,當事人在法定期限未提出書面復檢申請。
2025年7月4日,本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余文中進行詢問,當事人經營的上述抽檢不合格的泥鰍、鱔魚是從岳陽樓區續谷旺水產商行和農戶兩處購進的,購進上述泥鰍、鱔魚時索取了供應商岳陽樓區續谷旺水產商行的營業執照、一張記錄有黃鱔產地、數量、銷往單位和生產者簽名的手寫承諾達標合格證以及一張手寫進貨票據,但無法提供農戶的個人信息、聯系方式,且將兩處購進的泥鰍、鱔魚未做區分,無法溯源。截至送達檢驗報告之日止,該批次抽檢不合格的泥鰍、鱔魚已經全部銷售。當事人主動發布了召回通知,未收到關于食用抽檢不合格批次的泥鰍、鱔魚造成不良反應的情況反饋。
以上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交辦通知書、臨湘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臨湘市2025年食品安全監督抽檢計劃》文件各1份,證明案件的來源;
2、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告知書、食品安全抽驗檢驗抽樣單各1份,證明抽樣的情況;
3、深圳中檢聯檢測有限公司的營業執照、資質認定證書、檢驗檢測能力附表以及檢測人員、抽樣人員資格證復印件各1份,證明檢驗機構主體資格、檢驗資質以及抽樣、檢測人員資質的情況;
4、當事人的營業執照打印件、經營者的身份證打印件各1份,證明當事人的主體資格、經營資質、經營者的身份情況;
5、檢驗報告2份、檢驗結果告知書及送達回證各1份,證明本局送達檢驗報告的情況;
6、現場筆錄1份,拍攝的現場照片1張,證明對當事人現場檢查的情況;
7、對當事人余文中詢問制作的詢問筆錄1份,當事人提供的銷售數據1份,證明當事人銷售不合格鱔魚(淡水魚)、泥鰍(淡水魚)的情況;
8、當事人提供的供貨商營業執照、手寫承諾達標合格證、供應商微信ID和微信聊天記錄進貨票據打印件各1份,證明當事人購進不合格鱔魚(淡水魚)、泥鰍(淡水魚)的情況;
以上證據收集的程序和途徑合法,與案件都具有關聯性,均已查證屬實,符合證據要求。并經相關當事人發表意見,當事人未提出異議,可以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
2025年9月2日,本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告知其涉嫌違反《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事實(證據)、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理由和依據,以及其依法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舉行聽證。
本局認為,當事人銷售恩諾沙星項目超過食品安全標準的鱔魚(淡水魚)、泥鰍(淡水魚)的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禁止銷售者采購、銷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情形的食用農產品。”、《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規定,構成經營獸藥殘留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用農產品的行為。
根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銷售者采購食用農產品,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建立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索取并留存食用農產品進貨憑證,并核對供貨者等有關信息。”本案中,當事人僅對供貨商岳陽樓區續谷旺水產商行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未查驗農戶的相關資質及產品相關證明材料,且未留存其聯系方式。作為食品經營者,當事人未完全履行進貨查驗義務,無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當事人情形不符合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印發《市場監管行政違法行為首違不罰清單(一)》第四點規定和《市場監管輕微行政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清單(一)》第一點規定免予處罰情形。鑒于當事人初次違法,經營規模小,積極配合調查,且主動召回,及時整改,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據《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第十一章第一節第十條“……十、違法行為: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裁量基準】1.減輕情形:初次違法;經營規模小,涉案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超限額度較小,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輕微且能夠主動消除、減輕危害后果的,或者具有《實施辦法》規定的其他減輕處罰情形……”的規定,可以減輕行政處罰。
依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銷售者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采購、銷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情形的食用農產品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有關規定給予處罰。”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三款“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一)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規定,結合《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第十一章第一節第十條的有關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決定對當事人作如下處罰:
1、沒收違法所得251元;
2、罰款10000元。
請于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沒款繳至臨湘市財政事務中心設立在以下銀行的帳戶:農業銀行臨湘市支行,帳號######;建設銀行臨湘市支行,帳號 ###### ;中國銀行臨湘市支行,帳號 ###### ;湖南銀行臨湘市支行,帳號 ###### ;農村商業銀行臨湘市支行,帳號 ###### 。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本局可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臨湘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在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岳陽市君山區人民法院起訴。復議和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本局將依法向社會公開行政處罰決定信息)
臨湘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年9月10日
本決定書一式四份,一份送達,一份存檔,一份由財務機構保管,一份由承辦機構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