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湘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 臨市監不罰〔2025〕5號
臨湘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
臨市監不罰〔2025〕5號
當事人:臨湘市第九完全小學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號):12430682MB03509755
住所(住址):湖南省岳陽市臨湘市旺湘路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經營者):劉華南
有效身份證件及號碼:居民身份證430682************
案件來源及調查經過
2025年6月27日,我局委托江西華中檢驗檢測科技有限公司開展2025年湖南岳陽臨湘第二季度縣級監督抽檢,對臨湘市第九完全小學使用的紅辣椒進行了抽樣檢驗。2025年6月30日,本局收到江西華中檢驗檢測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檢驗報告:編號No:HZ-SP-202511264,檢驗結論顯示紅辣椒噻蟲胺項目不合格。
2025年7月2日我局執法人員到當事人經營場所送達檢驗報告以及檢驗結果告知書。當事人的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有關規定,建議立案調查。
期間,執法人員制作了現場檢查筆錄,拍攝了現場照片2張。
2025年8月19日,對當事人的委托代理人閭建軍進行了詢問調查,并制作了詢問筆錄。
經查,當事人持有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和食品經營許可證,在岳陽市臨湘市旺湘路實施小學義務教育,促進基礎教育發展。負責小學學歷教育(相關社會服務)。
此批次涉案的紅辣椒是2025年5月25日從臨湘市蘭新商店購進的,共購進了180斤,價格為5元/斤,購進金額為900元。該批次的紅辣椒主要是炒菜做配菜用,一個星期購進一次,已經全部使用完了。其中,江西華中檢驗檢測科技有限公司購買了2.2kg用于抽樣檢驗。
2025年7月2日,本局收到江西華中檢驗檢測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檢驗報告:編號No:HZ-SP-202511264,檢驗結論顯示紅辣椒噻蟲胺項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本局于2025年7月2日將檢驗報告送達至當事人,當事人未提出復檢申請。
2025年7月2日,本局執法人員對臨湘市第九完全小學委托代理人閭建軍進行詢問,當事人提供了臨湘市第九完全小學的采購合同、進貨單、供貨商的資質以及供貨商提供的承諾達標合格證,履行了法律規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當事人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
以上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交辦通知書、臨湘市2025年食品安全監督抽檢計劃各1份,證明案件的來源;
2、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告知書、食品安全抽驗檢驗抽樣單各1份,證明抽樣的情況;
3、江西華中檢驗檢測科技有限公司的營業執照、資質認定證書、檢驗檢測能力附表以及檢測人員、抽樣人員資格證復印件各1份,證明檢驗機構主體資格、檢驗資質以及抽樣、檢測人員資質的情況;
4、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復印件、食品經營許可證復印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復印件、授權委托書以及委托人身份證照片復印件各1份,證明當事人的主體資格、資質及法人的身份情況;
5、檢驗報告、檢驗結果告知書及送達回證各1份,證明本局送達檢驗報告的情況;
6、現場筆錄1份,拍攝的現場照片2張,證明對臨湘市九小現場檢查的情況;
7、對當事人的委托代理人閭建軍詢問制作的詢問筆錄1份、整改報告1份,證明當事人使用涉案紅辣椒及整改情況;
8、當事人提供的采購合同、送貨單、采購明細、電子發票各1份,供貨商的營業執照打印件1份,供貨商的承諾達標合格證1份,證明當事人購進紅辣椒的情況。
以上證據收集的程序和途徑合法,與案件都具有關聯性,均已查證屬實,符合證據要求。并經相關當事人發表意見,當事人未提出異議,可以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
2025年9月2日,本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其涉嫌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保護法》的事實(證據)、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理由和依據,以及其依法享有陳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舉行聽證。
本局認為,當事人銷售噻蟲胺超過食品安全標準的水仙芒(芒果)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規定,構成經營農藥殘留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用農產品的行為。
鑒于當事人積極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調查,履行法律規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當事人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和岳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印發《關于推進包容審慎監管優化發展環境的指導意見》的通知中岳陽市市場監管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清單(第二批)第五條“(六)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用農產品,不合格項目不屬于農業農村部《禁限用農藥名錄》和第250號公告《食品動物中禁止使用的藥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單》中規定的禁用農獸藥,能如實說明進貨來源,沒有造成危害后果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綜上,當事人上述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三款“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一)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規定,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食品經營者履行了本法規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以免予處罰,但應當依法沒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焙驮狸柺惺袌霰O督管理局印發《關于推進包容審慎監管優化發展環境的指導意見》的通知中岳陽市市場監管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清單(第二批)第五條“(六)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用農產品,不合格項目不屬于農業農村部《禁限用農藥名錄》和第250號公告《食品動物中禁止使用的藥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單》中規定的禁用農獸藥,能如實說明進貨來源,沒有造成危害后果并及時改正的”,建議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作如下處罰:不予行政處罰。
如對本不予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不予行政處罰決 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臨湘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向岳陽市君山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 對你(單位)進行教育, 具體內容如下:
增強食品安全主體責任意識,加強食品安全規范管理。
臨湘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年9月10日
本決定書一式兩份,一份送達,一份存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