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登記分局限期辦結制度
來源:
市場和質量監管局
發布時間:
2015-12-01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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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規范行政執法,改進工作作風,提高工作效率,加強廉政建設,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限期辦結制是指市局注冊登記分局在企業登記、來訪、咨詢時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辦理完結的制度。
第三條 本制度的限期為正式受理企業申請之日起1—7個工作日。
第四條 實行限制辦結制的分類處理制度
(一)對于申請人請求合法,手續齊全的,應在1—7個工作日予以辦理;
(二)對于申請人請求合法,手續不全的,應在受理之時予以指導,提出要求,告知申請人下次申請的時間和地點;
(三)對于申請人請求不合法或請求沒有法律依據的,應當在受理之時以書面形式告知申請人拒絕受理的原因;
(四)對于申請人請求合法,但不屬于工商行政管理職責范圍的,應及時告知申請人到相關部門申請辦理。
對工商行政管理職責范圍內復雜、疑難問題需要研究的,應當在受理時告知申請人,并在其后的二個工作日做出答復,按本條前款予以分類處理。
第五條 建立限期辦結制的文書和登記制度,注冊登記分局應當建立登記文簿,詳細記載受理事項的時間、內容、承辦人及處理結果,涉及申請人權利義務的應以書面形式告知申請人。
第六條 實行限期辦結制責任人制度。注冊登記分局局長為第一責任人,副局長為具體責任人,負責辦理、指導或者處理本部門限期辦結制的執行情況,并及時將有關情況報主管領導。
第七條 公開辦事制度、公開辦事程序、公開辦事結果,提高行政執法透明度,自覺接受人民群眾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八條 市局紀檢監察、法制等部門加強對本制度的監督檢查工作,采取經常與專項檢查相結合的方式,發現問題,及時解決,表彰先進,鞭策后進,對違反本制度的責任人,追究其相應的黨紀、政紀及法律責任。
第九條 堅持依法行政,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絕不允許借期限緊張而曲解法律,疏于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