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行政處罰決定書、信用修復告知書 “兩書同送”告知修復制度(試行)》的通知
臨市監發〔2023〕30號
臨湘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關于印發《行政處罰決定書、信用修復告知書
“兩書同送”告知修復制度(試行)》的通知
各執法單位:
現將《行政處罰決定書、信用修復告知書“兩書同送”告知修復制度(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臨湘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5月31日
行政處罰決定書、信用修復告知書
“兩書同送”告知修復制度(試行)
第一條 為推進信用修復工作規范化、協同化,解決市場主體“信用修復難”等問題,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信息公示規定》《市場監督管理信用修復管理辦法》和省、岳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相關文件精神,結合臨湘市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兩書同送”,是指局執法辦案機構在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同時,向當事人送達《信用修復告知書》。
第三條 “兩書同送”信用修復制度應當遵循規范實施,公正公開、保障權益、協同聯動的原則。
第四條 “兩書同送”適用范圍:除《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信息公示規定》第二條第二款、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的行政處罰以外的當事人。
第五條 局執法辦案機構應根據《行政處罰決定書》,制作《信用修復告知書》。
第六條 《信用修復告知書》的內容包括:當事人基本情況、行政處罰公示的網站、最短公示期、修復條件、修復流程、修復路徑等。
第七條 局執法辦案機構負責《行政處罰決定書》、《信用修復告知書》“兩書同送”的送達工作。
第八條 設置行政處罰信息公示信用修復的最短公示期:
(一)僅受到通報批評和較低數額罰款的行政處罰最短公示期為三個月;
(二)一般領域行政處罰最短公示期為六個月;
(三)食品、藥品、特種設備領域行政處罰最短公示期為一年。
前款第(一)項公示期滿的,上級市場監管部門將停止公示行政處罰信息;前款第(二)項、第(三)項公示期滿的,經當事人申請可以停止公示行政處罰信息。
第九條 申請行政處罰信息公示信用修復的條件:
(一)已經自覺履行行政處罰決定中規定的義務;
(二)已經主動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響;
(三)未因同一類違法行為再次受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行政處罰;
(四)未在經營異常名錄和嚴重違法失信名單中。
第十條 申請行政處罰信息公示信用修復,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信用修復申請書;
(二)守信承諾書;
(三)履行法定義務、糾正違法行為的相關材料。
第十一條 申請行政處罰信息公示信用修復,可以通過以下路徑進行:
現場申請:按照“誰處罰、誰修復”的原則,到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市場監管部門辦案機構申請。
第十二條 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執法辦案機構負責建立本機構作出處罰決定的“兩書同送”服務臺賬,對當事人在最短公示期滿后未提出信用修復的,可以通過電話、短信、微信、上門服務等方式提醒當事人及時申請行政處罰信息公示信用修復。
第十三條 準予提前停止公示行政處罰信息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執法辦案機構自做出決定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向信用股提供信用修復相關申請資料,并備注行政處罰文號,由信用股審查,相關主管領導審核后,停止公示相關信息。
第十四條 各相關單位嚴禁以任何形式向申請信用修復的當事人收取費用。
第十五條 本制度由局信用股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附件:臨湘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信用修復告知書
臨湘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信用修復告知書
臨市監信用告〔 〕號
:
你(單位)因違反 的規定于___年___月__日被處予行政處罰。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信息公示規定》,該行政決定應當記錄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并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三年。
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信息公示規定》《市場監督管理信用修復管理辦法》等規定的信用修復條件和程序,你單位滿足信用修復條件后可以及時向我單位提出信用修復申請,要求提前停止公示行政處罰信息。
現將有關行政處罰信用修復事項告知如下:
一、信用修復所需材料
1.信用修復申請表;
2.信用修復承諾書;
3.載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證件(營業執照副本、居民身份證等);
4.履行法定義務、糾正違法行為的相關材料;
5.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失信企業修復程序
除《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信息公示規定》第十四 條第三款規定的行政處罰,或者僅受到警告、通報批評和較低數額罰款外,其他行政處罰信息公示期滿六個月,其中食品、藥品、特種設備領域行政處罰信息公示期滿一年,并且符合下列情形的當事人,可以申請信用修復:
(一)已經自覺履行行政處罰決定中規定的義務;
(二)已經主動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響;
(三)未因同一類違法行為再次受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行政處罰;
(四)未在經營異常名錄和嚴重違法失信名單中。
三、修復信用單位地址及聯系方式:
單位:
地址:
聯系方式:
臨湘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