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加快推廣應用新型墻體材料,保護土地資源,發展循環經濟,促進資源綜合利用和節約能源,根據《湖南省新型墻體材料推廣應用條例》、《湖南省非稅收入管理條例》和《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綜〔2007〕77號)以及有關政府性基金管理規定,經省人民政府同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屬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額繳入同級國庫,納入同級財政基金預算管理,實行專款專用,年終結余結轉下年安排使用。
第三條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實施辦法由省財政廳和省經委負責制定,由各級財政部門和新型墻體材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由各級墻體材料改革辦公室(以下簡稱墻改辦)負責征收和使用管理。
第四條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的征收和使用管理應當接受財政、審計、新型墻體材料行政主管部門和上級墻改辦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章征收
第五條凡新建、擴建、改建建筑工程的建設單位(以下簡稱建設單位),應按照本辦法規定繳納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
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不得向施工單位重復收取,也不得在墻體材料銷售環節征收,嚴禁在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外加收任何名目的保證金或押金。
第六條建設單位使用的新型墻體材料應符合《湖南省新型墻體材料目錄》(見附件2),并取得《湖南省新型墻體材料產品認定證書》。
省經委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技術進步和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適時調整《湖南省新型墻體材料目錄》。
第七條為確保建筑工程使用新型墻體材料,建設單位應當在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施工許可證》前,按照規劃審批確定的建筑面積,按每平方米10元的標準預繳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
不便于計算建筑面積的,按預計用磚量繳納,標準為每塊標磚0.05元。
第八條建筑工程墻體完工后未進行墻面遮蔽處理前,建設單位應書面向原預收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的墻改辦提出墻體工程核驗申請,并提供建筑設計圖紙等證明文件。墻改辦在接到申請三個工作日內應到現場驗收并簽署驗收意見,作為返退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的依據。
墻改辦接到申請后三個工作日內未派員驗收的,視作同意申請處理。
第九條建筑主體竣工后30日內,建設單位憑有關工程招投標預算書確定的新型墻體材料用量、《湖南省新型墻體材料產品認定證書》、墻體工程驗收意見以及購進新型墻體材料稅務發票等資料,經原預收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的墻改辦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后,辦理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清算手續。
第十條建設單位新型墻體材料應用比例達到下列要求的,按照核定的單體建筑物新型墻體材料用量比例,扣除代征手續費后,由各級墻改辦按月匯總,向同級財政部門辦理退庫手續,返退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
(一)對已列入國家和省公布的禁止使用粘土實心磚的城市規劃區內的建筑工程,單體建筑物±0.00以上(含架空層)應用新型墻體材料的比例達到70%(含)以上;
(二)對未列入國家和省公布的禁止使用粘土實心磚的城市規劃區內的建筑工程,單體建筑物±0.00以上(含架空層)應用新型墻體材料的比例達到60%(含)以上;
(三)對使用燒結頁巖多孔(空心)磚部分,按照核定實際使用比例的60%確定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返退比例。
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的退庫工作,按照同級財政部門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建設工程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建設單位預繳的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不予返退:
(一)單體建筑物使用新型墻體材料比例未達到第十條規定比例的建設工程;
(二)建筑工程墻體完工后,未向墻改辦提出墻體工程驗收申請擅自進行墻面遮蓋處理的。
第十二條除國務院、財政部以及省人民政府規定外,任何地方、部門和單位不得擅自改變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征收對象、擴大征收范圍、改變征收標準或緩、減、免征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
第十三條征收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應使用省財政廳統一印制的非稅收入票據。
第十四條建設單位繳納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計入建安工程成本。
第十五條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實行分級征收。即按行政隸屬關系,省屬單位和中央在湘單位(含部隊)的建筑工程由省墻改辦征收;市州、縣市所屬單位的建設工程,分別由建筑工程所在市州、縣市墻改辦征收;未單獨設立墻改辦的縣市的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由市州墻改辦征收。
各級墻改辦征收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有困難的,同級新型墻體材料行政主管部門與財政部門應根據當地具體情況負責組織協調,由墻改辦委托當地有關部門代征,并按有關規定簽訂委托征收協議。
第十六條各級墻改辦及其委托單位征收的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應當按照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開具省財政廳統一印制的非稅收入票據,全額繳入同級財政部門設立的“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或用于非稅收入匯繳結算的財政專戶,由各級非稅收入管理機構及時全額繳入國庫。
各級財政部門負責監督同級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的收繳和入庫。
第十七條省級對市州、縣市征收的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實行統籌調劑使用,即各市州、縣市征收的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按入庫金額(不含退庫部分)的3%上繳省級國庫。上繳省級國庫的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年終12月25日關賬前,由市州、縣市通過調庫一次集中上繳省級國庫。對未按規定足額上繳省級國庫的部分,年終結算時從市州財政扣繳。
第十八條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收入在“政府收支分類科目”列第103類“非稅收入”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19項“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收入”。
第十九條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代征手續費按實際代征額2%的比例,由同級財政部門通過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支出預算安排和撥付。
第二十條各級墻改辦應加強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管理,建立健全財務制度,嚴格會計核算。建立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征收、返退臺賬,確保工作正常進行。
第三章使用
第二十一條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必須專款專用。使用范圍包括:
(一)新型墻體材料生產技術改造和設備更新的貼息和補助;
(二)新型墻體材料新產品、新工藝及應用技術的研發和推廣;
(三)新型墻體材料示范項目和農村新型墻體材料示范房建設及試點工程的補貼;
(四)發展新型墻體材料的宣傳、培訓和獎勵;
(五)代征手續費;
(六)經同級財政部門批準用于發展新型墻體材料有關的其他開支。
第二十二條各級墻改辦履行職能的經費,由同級財政部門通過部門預算予以核撥,不得從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中列支。
第二十三條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收支預算編制、預決算管理和資金財務管理,按照同級財政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用于新型墻體材料基本建設工程、技術改造和科研開發項目的,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由使用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及項目可行性報告;
(二)由墻改辦組織專家對項目可行性報告進行審查;
(三)基本建設工程、技術改造和科研開發項目,應按照國家規定的審批程序和管理權限辦理;
(四)經墻改辦審核后,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納入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年度預算;
(五)財政部門根據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年度預算撥付項目資金。
第二十五條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支出在“政府收支分類科目”列第215類“工業商業金融等事務”03款“建筑業”04項“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支出”。
第二十六條各級墻改辦應將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年度收支情況報同級財政部門、新型墻體材料行政主管部門和上級墻改辦。
各市州新型墻體材料行政主管部門應于每年第一季度結束前,將本地區上一年度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收支情況報省墻改辦匯總后,報省財政廳、省經委。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建設單位不及時足額繳納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的,由同級墻改辦及其委托單位督促補繳應繳的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并自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應繳未繳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第二十八條建設單位虛報建筑面積以及新型墻體材料購進數量的,由同級墻改辦及其委托單位責令改正,并限期補繳應繳的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
第二十九條建設單位逾期仍不足額繳納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的,同級墻改辦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條各級墻改辦及其委托單位不按本實施辦法規定征收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不按規定使用省財政廳統一印制的非稅收入票據,或者截留、擠占、挪用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的,由同級財政部門責令改正,并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國務院令第281號)以及國家、省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或處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本實施辦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省財政廳省經貿委關于印發〈湖南省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湘財綜〔2003〕47號)同時廢止。其他有關規定與本實施辦法不一致的,以本實施辦法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