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資格認定承諾書
證明事項告知承諾書
[_________]_____號
一、基本信息
(一)申請人
姓 名:__________ 聯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證件類型:__________ 證 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行政機關
名 稱:臨湘市教育體育局
聯系人:__________ 聯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
二、行政機關告知
(一)證明事項名稱
思想品德情況的鑒定或者證明材料。
(二)證明用途
中小學教師資格認定
(三)設定證明的依據
《教師資格條例實施辦法》(教育部令10號)第十二條:申請認定教師資格者應當在規定時間向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學校提交下列基本材料:思想品德情況的鑒定或者證明材料。
(四)證明的內容
遵守憲法和法律,熱愛教育事業,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無犯罪記錄。
(五)告知承諾適用對象
本證明事項申請人可自主選擇是否采用告知承諾替代證明,申請人不愿承諾或無法承諾的,應當提交規定的證明材料。
(六)承諾的方式
本證明事項采用書面承諾方式,申請人愿意做出承諾的,應當向行政機關提交本人簽字后的告知承諾書原件。
(本證明事項應當由申請人作出承諾,不可代為承諾。)
(七)承諾的效力
申請人書面承諾已經符合告知的條件、要求,并愿意承擔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后,行政機關不再索要有關證明而依據書面承諾辦理相關事項。
(八)不實承諾的責任
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失信行為信息將納入信用記錄,對執意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承諾辦理的有關事項,依法作出如下處理:
撤銷其教師資格。被撤銷教師資格的,自撤銷之日起5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認定教師資格,其教師資格證書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收繳。
三、申請人承諾
申請人現作出下列承諾:
(一)已經知曉行政機關告知的全部內容;
(二)自身已符合行政機關告知的條件、標準和技術要求等,具體是: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十條、第十四條的要求。
(第十條 國家實行教師資格制度。中國公民凡遵守憲法和法律,熱愛教育事業,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備本法規定的學歷或者經國家教師資格考試合格,有教育教學能力,經認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師資格。
第十四條 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不能取得教師資格;已經取得教師資格的,喪失教師資格。)
(三)能夠在約定期限內提交行政機關告知的相關材料,完成整改或者具備場所條件;
(四)愿意在所從事的活動中遵循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并接受行政機關的監督和管理;
(五)本告知承諾文書中填寫的基本信息真實、準確,若違反承諾或作出不實承諾的,愿意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六)上述承諾是申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
申請人(委托代理人): 行政機關:臨湘市教育體育局
(簽字蓋章) (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本文書一式兩份,行政機關與申請人各執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