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臨湘市學校安全管理責任追究辦法》的通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學校安全管理,保護師生人身安全,維護教育教學秩序,預防和處理學校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教育行政處罰暫行實施辦法》、《學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責任追究暫行規定》、國務院《校車安全管理條例》、《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以及教育部《中小學崗位安全工作指南》([2015]3號)、湖南省教育廳《關于進一步明確安全工作職責的通知》(湘教通[2015]376號)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學校安全管理遵循積極預防、依法管理、社會參與、各負其責的方針;學校安全責任做到定崗定責、職責分明;學校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堅持公開、公正,堅持有錯必糾、處罰適當的原則,堅持教育為主、懲戒為輔的原則,堅持“誰主辦、誰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
學校法定代表人是學校安全第一責任人。學校應當建立校內安全工作領導機構,公辦學校(幼兒園)實行校長(園長)負責制,民辦學校(幼兒園)實行法人代表負責制。各單位均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安全保衛人員,明確其安全保衛職責和落實工作責任。
第三條 學校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九個方面:
(一)校園治安安全;
(二)交通安全;
(三)消防安全;
(四)食品衛生安全;
(五)校舍安全;
(六)教學安全;
(七)信息安全;
(八)考試安全;
(九)學生心理安全。
第四條 安全工作,人人有責。學校崗位應根據教育部《中小學校崗位安全工作指南》履行安全管理責任,搞好安全教育,確保廣大師生安全,校園和諧穩定。
第二章 學校安全教育與培訓責任
第五條 制定年度安全教育培訓計劃,開設安全教育課。根據學生年齡特點、認知能力和法律行為能力,有針對性地對廣大師生進行系統化的安全防范意識培養、安全知識教育和安全技能訓練。要創造條件,開展應對洪水、地震、火災等災害事故的緊急疏散演練,使師生掌握避險、逃生、自救的方法,提高學生自我保護和自救能力。
第六條 根據地域、環境、季節及不同課程的特點與要求,對學生進行防暴力、防地震、防雷電、防溺水、防火、防毒、防爆、防輻射、防污染及用水用電等方面的安全防護教育。加強校園文化建設,利用電影、電視、廣播、校刊、板報和班(團)會等多種形式開展安全知識教育、法制教育和自防自救教育。
第七條 重視學生心理健康教育,注重心理疏導,教育學生珍愛生命、珍愛健康,幫助學生克服心理壓力和心理障礙,保持健康的心理狀態,防止和減少學生因心理疾病而發生的他傷、自傷、自殘事故,把安全事故消除在萌芽狀態。
第八條 充分利用“安全教育日”(每年3月最后一周星期一)、安全教育周(每學期開課的第一周)、“119”消防宣傳日等教育途徑,針對安全教育的薄弱環節,開展主題宣傳教育活動。將開學初、放假前作為安全教育重要時段,在學生中普及交通安全、飲食衛生、校內外活動安全及其意外事故自救、自護等安全常識。
第九條 加強學生法制教育,積極預防學生在校傷害事故。及時發現并收繳學生攜帶的管制刀具及其它兇器,努力做好預防未成年人違法犯罪工作。
堅持法制副校長制度。法制副校長和法制輔導員應當協助學校檢查落實安全制度和安全事故處理,每學期要組織學生開展一次以上的法制、治安防范、交通、消防等法制安全專題教育活動。
第十條 加強對本校教職工的職業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提高廣大教職工依法管理學生和保障學生合法權益的意識和水平。
第十一條 制定教職工安全教育培訓計劃,通過多種途徑和方法,使教職工熟悉安全規章制度、掌握安全救護常識,學會指導學生預防事故、自救、逃生、緊急避險的方法和手段。定期對教學、生活、生產設施的管理、操作人員及安全保衛人員進行相關安全知識的教育和培訓,把安全規范操作作為對其業績考核的重要內容。
第三章 學校安全管理責任
第十二條 根據安全工作法律法規健全校內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應急機制,及時消除隱患,預防安全事故發生。
第十三條 建立校內安全工作領導機構,完善學校各項安全管理制度,構建學校安全管理長效機制。
(一)健全門衛制度。配備專職或者兼職安全保衛人員,明確其安全保衛職責。建立校外人員入校的登記或者驗證制度,禁止無關人員和校外機動車入內,禁止將非教學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動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險物品帶入校園。
(二)建立校內安全定期檢查制度和危房報告制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排對學校建筑物、構筑物、設備、設施進行安全檢查、檢驗。發現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停止使用,及時維修或者更換。維修、更換前應當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或者設置警示標志。學校無力解決或者無法排除的重大安全隱患,應當及時書面報告市教體局、當地政府和其他相關部門。
(三)落實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工作責任制。對于政府保障配備的消防設施和器材要加強日常維護,保證能夠有效使用,并設置消防安全標志,保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車通道暢通。
(四)建立用水、用電、用氣等相關設施設備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檢查或者按照規定接受有關主管部門的定期檢查,發現老化或者損毀的,及時進行維修或者更換。
(五)嚴格執行《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管理規定》、《餐飲業和學生集體用餐配送單位衛生規范》,嚴格操作程序。建立食堂物資定點采購和索證、登記制度與飯菜留驗和記錄制度,檢查飲用水的衛生安全狀況,保障師生飲食衛生安全。學校小賣部嚴禁出售“三無”食品和過期食品。
(六)建立實驗室安全管理制度。將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置于實驗室顯著位置。建立危險化學品、放射物質購買、保管、使用、登記、注銷等制度,保證將危險化學品、放射物質存放在安全地點。
(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備具有從業資格的專職醫務(保健)人員或者兼職衛生保健教師,購置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藥品。保障對學生常見病的治療,及時報告學校傳染病疫情及其他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有條件的學校,應當設立衛生(保健)室。
(八)有寄宿生制學校要建立住宿學生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專人負責住宿學生的生活管理和安全保衛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保證學生宿舍的消防安全。堅持學生宿舍夜間巡查、值班,加強女生宿舍安全管理。
(九)建立學生安全信息通報制度,保持家校信息溝通。及時將學生到校和放學時間、學生非正常缺席或者擅自離校情況、以及學生身體和心理異常狀況等關系學生安全的信息告知其監護人。
第十四條 新生入學時,要告知家長向學校提供學生健康資料,對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者具有其他異常心理狀態的學生,應將其診治資料備錄在案,做好安全信息記錄,妥善保管學生的健康與安全信息資料。依法保護學生的個人隱私。
第十五條 如有學生需乘車上下學的,可由家長自主選擇公交車或乘坐由學校指定的校車運輸服務公司提供的學生接送車輛。學校指定校車必須與之簽訂安全接送學生責任狀。
禁止學生私自乘坐公交車或學校指定的校車運輸服務公司提供的學生接送車以外的車輛上下學。
第十六條 建立安全工作檔案。記錄日常安全工作、安全責任落實、安全檢查、安全隱患消除等情況。
第十七條 日常教育教學活動必須遵循教學規范,落實安全管理要求,合理預見、積極防范可能發生的安全事故。組織學生參加集體勞動、教學實習或者社會實踐活動,應當符合學生的心理、生理特點和身體健康狀況。學校事前應考察接受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單位的安保措施,為學生活動提供安全保障。
第十八條 組織學生參加大型集體活動,應當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一)成立臨時的安全管理組織機構;
(二)有針對性地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
(三)安排必要的管理人員,明確所負擔的安全職責;
(四)制定安全應急預案,配備相應設施。
第十九條 開展體育活動應按照《學校體育工作條例》和教學計劃組織體育教學和戶外活動,并根據教學要求采取必要的安保措施。
組織學生開展戶外活動,應當避開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開展大型體育活動以及其他大型學生活動,必須經過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的,應當事先與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共同研究并落實安保措施。
第二十條 小學、幼兒園應當與家長建立低年級學生、幼兒上下學交接制度,不得將晚離學校的低年級學生、幼兒交于無關人員。
第二十一條 學生在教學樓進行教學活動和早、晚自習時,應當合理安排學生疏散時間和樓道上下順序,同時安排人員值班巡查,防止發生擁擠踩踏傷害事故。
晚自習學生沒有離校之前,要安排學校負責人和教師值班、巡查。
第二十二條 不得組織學生參加搶險、救災、捕火等應當由專業人員或者成人從事的不安全活動,不得組織學生參與制作煙花爆竹、有毒化學品等具有危險性的活動,不得組織學生參加商業性活動。
第二十三條 不得將教育場地出租給他人從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品的生產、經營活動。
不得出租校園場地停放校外機動車輛;不得利用學校用地建設對社會開放的停車場。
第二十四條 學校教職工應當符合相應任職資格和條件,不得聘用因故意犯罪而受到刑事處罰,或有精神病史的人員擔任教育教學工作。學校應加強教師職業道德教育,自覺遵守職業道德規范和工作紀律,不得侮辱、毆打、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發現學生出現危險性行為,及時告誡、制止,并與學生監護人溝通。
第二十五條 對已知具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者異常心理狀況的學生,應當給予適當關注和照顧。生理、心理狀況異常不宜在校學習的學生,應當休學,由監護人安排治療、休養。
第二十六條 積極購買學生人身傷害校方責任險。鼓勵和提倡學生自愿參加意外傷害保險、學生安全保險和醫療保險。發生安全事故后,要積極做好有關理賠工作。
第二十七條 發生教職工和學生傷亡及重大財產損失等安全事故,應當及時報告市教體局和當地政府。
安全事故發生后,安全事故現場的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學校負責人報告。學校負責人接報后,應當在1小時內向當地政府、市教體局報告。情況緊急時,安全事故現場人員應直接向當地政府、市教體局報告。
安全事故發生報告的內容包括:安全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類別,傷亡情況,接報時間,事故簡要經過,應急措施,初步原因分析,安全事故報告單位及聯系人和聯系電話。
第四章 學校安全事故處理及責任追究
第二十八條 校園內發生火災、食物中毒、重大治安等突發安全事故以及自然災害時,學校應當啟動應急預案,及時組織教職工參與搶險、救助和防護,保障學生身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
第二十九條 根據學校安全事故造成的損失和影響作以下分級:
(一)輕微安全事故:一次3—10人輕微傷;1—4人輕傷;1—3人急性中毒;直接經濟損失1萬元以下(不含1萬元)。
(二)一般安全事故:一次5—10人輕傷;1人重傷;4—10人急性中毒;直接經濟損失1萬元—5萬元(不含5萬元)。
(三)重大安全事故:一次死亡1—2人;11人以上輕傷,2—10人重傷;11—30人急性中毒;直接經濟損失5萬元—50萬元(不含50萬元)。
(四)特大安全事故:一次死亡3人以上;重傷11人以上;31人以上急性中毒;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
第三十條 學校發生安全事故,根據事故的性質、造成損失情況,分別給予學校通報批評、取消評獎資格、年度目標考核扣分、降級或一票否決等處分。
第三十一條 學校發生安全事故在追究學校行政責任的同時,應當按照以下原則,追究具體責任人、直接責任、校長的責任。
1.首問具體責任人;
2.追查直接責任人;
3.責罰校長;
4.重大責任事故順延上追。
直接責任人同為具體責任人時,按具體責任人追責。
第三十二條 學校發生安全事故,相關責任人按以下規定分別給予組織處理或行政處分。
(一)發生輕微安全事故,學校承擔次要責任的,責令具體責任人作出書面檢查;學校承擔主要責任的,具體責任人全市通報批評,責令直接責任人作出書面檢查;學校承擔全部責任的,具體責任人行政警告,直接責任人全市通報批評。
(二)發生一般安全事故,學校承擔次要責任的,具體責任人行政警告,直接責任人全市通報批評;學校承擔主要責任的,具體責任人行政記過,直接責任人行政警告;學校承擔全部責任的,具體責任人行政記大過,直接責任人、校長行政記過。
(三)發生重大安全事故,學校承擔次要責任的,具體責任人行政記大過,直接責任人、校長行政記過;學校承擔主要責任的,具體責任人行政降級,直接責任人行政記大過,校長降職;學校承擔全部責任的,具體責任人、直接責任人行政降級或降職,校長行政降級或免職。
(四)發生特大安全事故,學校承擔次要責任的,具體責任人、直接責任人、校長行政降級或免職;學校承擔主要或全部責任的,具體責任人、直接責任人、校長行政降級和撤職。
因相關責任人無故脫崗造成學校安全事故的,對脫崗責任人從重處罰;學校發生安全事故期間,校長無故脫崗的,從嚴從重處罰。
因個人原因發生安全事故給學校造成損失的,對相關責任人予以經濟追償。發生重大和特大安全事故,有關責任人行為涉嫌觸犯刑律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學校不承擔責任的安全事故,且相關責任人無過錯的,不追究其行政和經濟責任。
第三十三條 發生安全事故應立即上報。未如期上報者,對校長行政警告或記過。因瞞報、遲報造成嚴重后果的,根據事故輕重程度校長行政降級或撤職。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學校發生安全事故后,校長等相關責任人要在第一時間趕到現場,在確保安全的條件下組織救援。對因未及時組織救援致使損失擴大的,或組織學生參與救援而造成學生傷害的,校長行政撤職。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所稱學校是指本市區域內全日制公民辦學校(含特殊教育學校、職業學校)、幼兒園以及其它教育機構等。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所稱學校安全事故,是指在學校實施的教育教學活動或學校組織的校外活動中,以及在學校負有管理責任的校舍、場地、其他教育教學設施、生活設施內發生的造成學校人員(教職員工、學生)傷亡、學校財產損失以及其他與學校有關的性質嚴重、影響較大的事故。
第三十七條 市教體局成立以紀委書記為組長,相關股室人員為組員的學校安全事故調查小組,負責對學校發生的安全事故進行調查評估。市教體局黨委根據學校安全事故調查報告討論決議相關責任人的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并根據安全事故嚴重程度,依法追究相應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由市教體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7年2月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