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加強餐廚垃圾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見稿)

臨湘市人民政府
關于加強餐廚垃圾管理的通告
(征求意見稿)
為進一步加強我市餐廚垃圾管理,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根據《國務院辦公廳 關于加強非洲豬瘟防控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9〕31號)、《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57號)和《湖南省城市綜合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結合我市餐廚垃圾收集、處置和管理情況實際,經市政府研究,決定對我市餐廚垃圾實行規范管理,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稱餐廚垃圾,指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餐飲服務、單位供餐等活動中產生的廚余垃圾和廢棄油脂。其中,廚余垃圾指食物殘余和食品加工廢料;廢棄油脂指不可食用的動植物油脂和各類油水混合物。
二、餐廚垃圾與其他生活垃圾分類,實行單獨收集、密閉存儲。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應自行設置符合標準的餐廚垃圾收集容器,保持收集容器完好、密閉、整潔;產生廢棄油脂的,還應當按照環境保護管理的有關規定,安裝油水分離器或者隔油池等防治措施。
三、嚴禁將餐廚垃圾排入雨水管道、污水排水管道、河道和廁所;禁止使用餐廚剩余物飼喂生豬,嚴禁將未經無害化處理的餐廚垃圾作為其他畜禽飼料;嚴禁將廢棄油脂或者其他加工產品用于食品加工和銷售。
四、餐廚垃圾實行統一收運、集中處理,從事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理活動應當依法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經營許可證。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經營許可證擅自從事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理或者未經市政府通過公平競爭等方式確定擅自從事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理的,依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之規定,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處以3萬元的罰款。
五、隨意傾倒、拋灑、堆放餐廚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門依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之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對單位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個人有以上行為的,處以200元以下的罰款。
六、賓館、飯店、餐館以及機關、學校等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單獨收集、存放本單位產生的餐廚垃圾。未將餐廚垃圾交由經市政府通過公平競爭等方式確定的本行政區域內的餐廚垃圾收運單位或者個人收運、處理的,由城市管理部門依據《湖南省城市綜合管理條例》第五十三條之規定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七、收集、運輸、處理餐廚垃圾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采取防臭、防流失、防滲漏等措施防治環境污染。從事餐廚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的企業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餐廚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門依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四十四條之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從事餐廚垃圾處置的企業,未經批準擅自停業、歇業的,由城市管理部門依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八、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應當依法繳納餐廚垃圾處理費,收費標準由發改部門按程序和規定予以核準和公示。應當繳納餐廚垃圾處理費的單位和個人,未及時繳納餐廚垃圾處理費的,由城市管理部門依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之規定,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以應繳費用三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對個人處以應繳費用三倍以下且不超過1000元的罰款。
九、凡違反本通告規定的,由相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依據相關法律、法規予以查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