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湘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政府信息公開制度
臨湘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政府信息公開制度
第一條 為了確保市城市管理與行政執法局政府信息主動公開工作的有效開展,切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我局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對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應當主動公開: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
(三)反映本行政機關機構設置、職能、辦事流程等情況;
(四)行政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五)財政預算、決算,
(六)行政處罰、行政審批的項目、依據、標準;
(七)其他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
第三條 應當通過以下方式公開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
(一)政府網站、新聞發布會;
(二)報刊、廣播、電視等新聞媒體;
(三)公共查閱室、資料索取點、檔案館、政府信息公告欄、電子信息屏、電子觸摸屏等場所或設施;
(四)其他便于公眾及時準確獲取信息的形式。
第四條 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政府信息,應當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條 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程序:
(一)根據《條例》界定是否屬于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范圍。
(二)屬于主動公開政府信息范圍的應進行保密審查,經審查屬于保密的不公開。
(三)不屬于保密范圍的,確定其是否需要經過第三方同意,要征求第三方意見的,經過征求,第三方不同意公開的不得公開,但我局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開。
(四)同意公開的,確定是否需要與其他部門進行協調,要協調的,經協調確定后以適當形式予以公開。
(五)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批準的,未經批準不得發布。
第六條 局機關各科室、局屬各單位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局辦公室統一負責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權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