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湘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政府信息公開層級受理舉報制度
臨湘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政府信息公開層級受理舉報制度
第一條 為進一步做好信息公開工作,暢通舉報投訴渠道,規范舉報調查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局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下簡稱舉報人)認為我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上一級行政機關、監察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受理機關)舉報。
第三條 我局舉報受理部門為辦公室。負責監督舉報投訴的受理、登記、調查、督辦、答復及歸檔工作。
第四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我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舉報:
(一)認為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主動公開義務和職責的;
(二)認為拒絕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或者逾期不予答復的;
(三)認為提供的政府信息不符合申請內容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予以更正,拒絕更正或者逾期不予答復的;
(四)認為主動公開或者依他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侵犯其商業秘密、個人隱私,要求予以更正,拒絕更正或者逾期不予答復的;
(五)認為提供的與其自身相關的政府信息記錄不準確,要求予以更正,拒絕更正或者逾期不予答復的;
(六)認為違反規定收取費用,或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七)認為有違反政府信息公開規定其他行為的。
第五條 舉報投訴可采用來信、來訪、電話、電函、電子信箱等形式。我局監督舉報信箱設置在辦公室,監督舉報電話:0730-3750712。
第六條 接待舉報投訴人員要態度和藹、熱情誠懇,并認真做好投訴舉報的收件記錄和辦理工作。
第七條 應做好實名舉報以下信息的記錄和保密工作:
(一)舉報人姓名(單位名稱)、聯系方式;
(二)被舉報人姓名(單位名稱);
(三)舉報事項和有關請求;
(四)反饋方式;
(五)舉報人反映的其他與政府信息公開有關的事項。
第八條 收到政府信息公開舉報后,辦公室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決定是否受理。決定受理的舉報,應當在收到政府信息公開舉報后的5個工作日內完成轉辦。辦公室應當在政府信息公開舉報審查、轉辦完畢5個工作日內,向實名舉報人作出程序性答復。
第九條 收到政府信息公開舉報或舉報轉辦通知后,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對情節簡單的舉報事項,應當自收到舉報或舉報轉辦通知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
(二)對情節復雜的舉報事項,應當自收到舉報或舉報轉辦通知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
(三)需由幾個行政機關共同辦理的舉報事項,由辦公室報請局領導協調解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特殊情況,經舉報人同意,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第十條 重大舉報事項,由辦公室報請局領導協調有關行政機關30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特殊情況,經舉報人同意,可以適當延長。
第十一條 政府信息公開舉報有下列情形的,不予受理,并酌情回復:
(一)沒有明確被舉報人或者舉報內容無法核實的;
(二)有關行政機關對同一舉報事項已經按程序辦理的;
(三)有關舉報事項進入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程序的;
(四)其他不屬于政府信息公開舉報受理范圍的情形。
第十二條 實名舉報的辦理情況,應當自舉報辦理完畢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答復舉報人,并抄送該舉報受理機關。
第十三條 舉報人對舉報受理辦理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我局申請復查。辦公室應自收到復查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反饋復查結果。
第十四條 涉及政府信息公開責任追究的舉報應當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湖南省政務公開工作考核和責任追究辦法(試行)》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五條 確保舉報人的安全,對舉報人應予保密,對泄密者給予行政處分,對泄密造成重大影響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六條 本制度由局信息化及電子政務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