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湘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行政許可審批工作制度
臨湘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行政許可審批工作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切實抓好城市管理行政許可審批工作,做到審批流程標準化、審批管理規范化、審批服務便民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規定,《行政許可標準化指引(2016版)》和“最多跑一次”行政審批改革要求,結合我局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臨湘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行政許可審批的實施,適用本制度,可按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和工作實際,定期修訂。
第三條 按照行政審批“三集中、三到位”要求,局長全面領導行政許可審批工作,行政審批分管副局長負責組織和綜合監管本局行政許可審批事務,實行一般事項“授權審批”、重大事項“集體討論審批”。行政審批股負責綜合組織、其他股室積極落實行政審批工作任務。
第四條 行政許可審批工作遵循依法、精簡、高效、便民、透明、公正的原則,按照“一單總攬”、“一窗受理”、“一網通辦”、“一號響應”和“一體監督”的整體部署,落實“合法合規事項馬上辦、積極推行網上辦、面向個人事項就近辦、復雜事項一次辦”的要求。所有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辦理時限,均縮短至法定時限的三分之二以內或二分之一以內,各環節應嚴格遵守所定時間辦結。
第五條 工作人員應加強學習、轉變觀念,切實提高思想認識、業務素質,嚴守紀律、嚴把規矩,全面理解、準確把握和正確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各項規定、“最多跑一次”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目標要求,搞好工作服務。
第二章 行政許可審批實施程序
第一節 受 理
第六條 本局依申請類公共服務許可審批事項的受理,集中“進廳進網”,實行“一窗受理”、“一網通辦”,局機關各股室和各單位不再受理,
窗口聯系電話:0730- 3750721 。
第七條 行政審批大廳窗口應安排工作人員,負責對申請人的詢問予以說明、解釋、提供準確可靠的信息,指導申請人或其代理人填寫有關材料。
第八條 對申請人申辦事項受理的審查程序、標準要求和操作流程,按照本局《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申請受理工作規范》要求執行。
第九條 申請人提出的行政審批申請,除依法應當不予受理的外,不得拒絕受理。除法定的不予受理條件外,不得增設不予受理條件;不得將行政審批條件轉作受理條件。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供與其申請的行政審批事項無關的其它材料。
第二節 審 查
第十條 依法受理行政許可申請后,行政審批股負責人應進行適法性、真實性審查,并在規定的時限內,將申請材料和審批表分送至相關業務股室,組織現場踏勘,提出審查意見。
第十一條 現場踏勘的工作組織、責任機構、人員隊伍,以及現場踏勘的程序、時限要求,以及經審查不予行政許可等審查事務,按照本局《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現場踏勘審查工作規范》執行。
第三節 審 批
第十二條 建立“行政許可審批案件審理委員會”(簡稱“許可審理委員會”),對重大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實行“集體討論審批”制度。許可審理委員會成員由局長、行政許可審批分管副局長、審批事項業務分管副局長、行政審批股股長、業務股室股長、批后監管責任單位負責人,以及一名現場踏勘人員組成。
第十三條 實行集體討論決定審批的重大事項如下:
(一)門店招牌的成批統一設計、改造;
(二)立體、獨立、跨街、屋頂等大型戶外廣告設置;
(三)拆除、改動、遷移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
(四)燃氣經營許可證核發、燃氣經營企業停業與歇業、管道燃氣企業降壓與暫停供氣備案、燃氣設施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
(五)改變綠化規劃或綠化用地的使用性質審批、城市綠化工程建設項目綠地指標審查與竣工驗收、工程建設項目附屬綠化工程設計方案審查及竣工驗收,以及風景名勝區園林景觀、城區園林景觀設計方案評審。
(六)從事城市生活垃圾(含餐廚)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理服務審批;
(七)認為確有必要進行集體討論作出許可審批決定的事項。
第十四條 許可審理委員會集體討論,由行政審批分管副局長主持,專人作好會議記錄,并按以下程序執行:
(一)業務股室負責人介紹基本情況,并發表個人明確意見;
(二)許可審理委員會各成員逐一發表個人明確意見及理由;
(三)主持人對會議成員意見進行統計,并宣布討論結果;
(四)參會成員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五條 許可審理委員會集體討論作出決定的時間,應在該事項承諾辦結時間結束前完成,如確需延長的,按法定程序辦理,并通知申請人。
第十六條 如成員因公外出或確實不能到場的,應通過電話、網絡信息平臺傳送信息,發表明確意見,并做好相應記錄。其他審批事務,許可審批分管副局長不能及時作出書面審批意見的,照上述方式處理。
第三節 辦 結
第十七條 分管局領導或局長簽發行政許可決定后,行政審批股負責在1個工作日內制作行政許可決定文書或證件,加蓋本局行政許可專用章,由窗口工作人員送達申請人。
第十八條 本局實施行政許可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根據相應辦理時限作出行政許可的決定。依法需要聽證、評估、鑒定、現場踏勘或者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流程規定的期限內。辦理時限內不能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經報請局長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由局行政審批股制作《行政許可延長期限告知書》,將延長期限的理由、時限告知申請人。
第十九條 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不得擅自改變。依法須變更、撤銷或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決定的,由本機關行政審批辦制作《變更行政許可決定書》、《撤銷行政許可決定書》或《撤回行政許可決定書》,報分管行政審批工作的局領導或局長批準后,作出變更、撤銷或撤回行政許可書面決定,由此給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造成財產損失的,依法予以補償。
第二十條 行政許可文書由窗口工作人員按照申請人選定的聯系方式和送達方式統一告知、送達申請人,并應當對送達的情況進行記錄、存檔。
第三章 行政許可信息公開制度
第二十一條 應在市政府政務服務平臺和本局門戶網站公示實施行政許可事項的有關內容,并印制行政許可審批手冊放置在市政府政務中心窗口辦公場所,方便群眾查閱。
第二十二條 對行政許可事項、審批依據、申請條件、數量限制、辦理程序、辦結期限、收費依據及標準、結果送達以及需要申請人提交的全部申請材料的目錄等進行公示。未經公示的事項和內容,不得作為實施許可的依據。
第二十三條 行政許可事項應當完整保存原始申請材料和審查決定材料、記錄行政許可的申請、審查、決定、送達等各個環節的簡要情況,便于公眾查閱。公眾通過查閱簡要情況后,認為需要查閱原始材料的,除涉及本局內部研究、討論的各種記錄以及工作人員個人簽署的意見外,應當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辦理。
第二十四條 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的外,行政許可的實施和結果應當公示,公眾有權查閱。
第二十五條 所有公示的內容應當完整、清晰、準確,由窗口統一公布。申請人要求對公示內容予以說明、解釋的,窗口工作人員應當說明、解釋。
第二十六條 公示內容如遇法律依據變化,需要修改、變更的,應及時在市政府服務網絡平臺和本局門戶網站更改公示內容。
第四章 統計和檔案管理
第二十七條 行政審批股應當定期統計不同種類行政許可的受理和不予受理決定、延長審查時間、終止審查決定、準予和不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數量,對不正常情況的理由進行匯總。
第二十八條 對于行政許可實施過程中的檔案管理,應按照檔案管理要求進行歸檔,原則上每年向局檔案室移送前一年度的行政許可全部檔案資料,由局檔案室統一保管。
第五章 首問責任制
第二十九條 首次接到服務對象來訪、來電或來信申請辦理行政許可業務的窗口工作人員為首問責任人。
第三十條 對服務對象提出的咨詢、投訴和業務辦理等事項,無論是否屬于本窗口職責范圍,首問責任人都要負責指引、介紹或答疑,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諉、拒絕或拖延處理時間。
第三十一條 首問責任人對屬于本窗口職責范圍內的事項,應按規定立即接辦,并一次性告知對方申請材料是否齊全,如何補正,是否受理及其理由,是否需要專家評審等特殊程序,下一步需要進行的程序,收費標準等事項。對不屬于本窗口職責范圍內的事項,應向對方說明原因,給予必要的解釋,并指引其到相關窗口或部門辦理。
第三十二條 首問責任人接待服務對象應熱情誠懇,并認真做好接待記錄。
第六章 服務承諾制度
第三十三條 根據工作職能,結合行政許可工作實際,將行政許可服務的內容、程序、時限以及服務標準等事項向社會作出公開承諾,并嚴格按照承諾辦事,自覺接受社會和群眾監督。
第三十四條 服務承諾做到堅持依法行政、推行政務公開、落實首問責任、服務文明周到、采取一次性告知、實行限時辦結、堅持廉潔奉公。
第三十五條 以上承諾接受社會監督,服務對象認為有違反服務承諾行為的可向局紀檢監察聯絡室舉報投訴(投訴電話:0730--3750712)
第七章 投訴管理與責任追究制度
第三十六條 行政許可堅持“誰許可,誰負責;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嚴格依法依規辦理行政許可手續。
第三十七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對本局工作人員的下列行政許可行為投訴和舉報(舉報電話0730--3750721):
(一)擅自離崗、長時間不接聽或故意不接聽電話的;
(二)未按規定履行首問責任或一次性告知義務的;
(三)未按規定許可流程辦理或超期限辦理的;
(四)未按規定登記受理事項或丟失申請材料的;
(五)有推諉、扯皮、刁難申請人及其它違規違紀行為的
(六)有“吃、拿、卡、要”及其它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三十八條 舉報投訴處理情況的反饋方式:
(一)如投訴人有真實準確地址的,將處理結果反饋給投訴人;
(二)上級機關交辦的投訴案件,將處理結果及時呈報上級機關;
(三)新聞單位等轉來的投訴案件,將處理結果反饋給新聞單位。
第三十九條 舉報和投訴的辦理期限:
(一)對于案情簡單的投訴和舉報,一般在15日內處理完畢;
(二)對于案情復雜的投訴和舉報,一般在30日內處理完畢,特殊情況需延長時間的,應向舉報和投訴人說明原因。
第四十條 責任處理方式:
(一)對因擅自離崗、長時間不接聽或故意不接聽電話被投訴的工作人員,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
(二)對未履行首問責任和一次性告知義務的、未按許可流程辦理或超期限辦理的、未按規定登記受理事項或丟失申請材料的,情節較輕的,要求寫出書面檢查,并作內部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分;
(三)對有推諉、扯皮、刁難申請人及其它違規違紀行為的工作人員,情節較輕的,要求其寫出書面檢查,并在本局內部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分;
(四)對在工作中有“吃、拿、卡、要”及其它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工作人員,情節較輕的,要求其寫出書面檢查,并在本局內部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移交相關部門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