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充分發動群眾檢舉揭發和舉報涉槍涉爆違法犯罪,切實推進全市槍爆整治工作,有力維護社會治安大局穩定,根據上級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群眾舉報涉槍涉爆違法犯罪線索,必須告知本人真實姓名和聯系電話,所舉報的問題應當真實、準確,并盡可能提供有關線索,嚴禁借機造謠中傷,串聯誣告。舉報人依法受到嚴格保護,公安機關和其他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必須嚴格為舉報人保密。
第三條 群眾可通過電話、信件、電子郵件進行舉報,或到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隊(地址:岳陽市岳陽樓區云夢路356號治安支隊辦公樓507室)當面舉報。舉報電話:8687921;舉報信件郵寄岳陽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隊危爆大隊,郵編:414000;電子郵件:yyzamails@163.com。
第四條 市公安局對群眾舉報的涉槍涉爆違法犯罪線索,應當填寫《涉槍涉爆違法犯罪線索舉報登記表》(附件一),逐一登記造冊,并交由相關辦案單位及時核查處理。
第二章 獎勵標準
第五條 根據舉報,有下列情形的,給予獎勵:
(一)查獲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爆炸物品的,給予舉報人1000元獎勵。
(二)查獲非法運輸、儲存煙花爆竹的,給予舉報人500元獎勵;查獲非法生產煙花爆竹的,給予舉報人1000元獎勵。
(三)查獲合法爆炸物品從業單位違法違規購買、運輸、儲存、使用爆炸物品的,給予舉報人1000元獎勵。
(四)查獲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持有、私藏槍支彈藥,其中查獲非法持有、私藏獵槍、以火藥為動力的射擊運動槍、自制火藥槍的,1支獎勵500元,2支獎勵1000元,3支以上的獎勵2000元;查獲非法持有、私藏軍用槍支的,1支獎勵10000元,2支獎勵20000元,3支以上的獎勵30000元;查獲非法持有、私藏軍用槍支子彈的,1發獎勵50元,50發以上獎勵1000元。
(五)查獲合法配槍單位違法違規購置、儲存、使用槍支彈藥,給予舉報人1000元獎勵。
(六)查獲非法生產、儲存、銷售、運輸仿真槍以及非法持有、私藏仿真槍,給予舉報人500元獎勵。
(七)破獲重大爆炸物品、槍支彈藥案件或取締非法制販爆炸物品、煙花爆竹、槍支、彈藥窩點的,給予舉報人5000元獎勵;破獲特別重大或有重大影響案件的,報市局主要領導批準,給予舉報人20000元獎勵。
(八)抓獲部督或省督的我市上網追逃的涉槍涉爆案件在逃人員的,給予舉報有功人員1000元獎勵。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的,不予獎勵:
(一)舉報線索屬于公安機關已核實掌握的案件線索;
(二)國家公職人員在相關工作中發現涉槍涉爆違法犯罪線索,舉報的;
(三)同案人檢舉的;
(四)其他不予獎勵的情形。
第七條 對舉報的同一違法犯罪事實,根據本辦法最高獎勵標準的條款,視情進行一次性獎勵,不再按本辦法其他條款進行獎勵。
第八條 同一違法犯罪事實被多個舉報人分別舉報的,獎勵最先舉報人。舉報順序以市公安局受理舉報的記錄時間為準。如其他舉報人提供的情況對查清犯罪確有重要作用的,可以酌情給予獎勵。
第三章 獎勵程序
第九條 應當對舉報人給予獎勵的,由辦案單位填寫《涉槍涉爆線索舉報獎勵審批表》(附件二),并提交相關案件材料,按規定程序審批后,由辦案單位將獎金兌付給舉報人。
第十條 對符合舉報獎勵條件的,市公安局自核實情況之日起30日內通知舉報人。舉報人憑本人有效證件按規定領取獎勵。委托他人領取的,應憑舉報人有效身份證明、委托證明和代領人有效證件按規定領取。舉報人自接到領取獎勵通知之日起,應當在30日內領取。逾期未領取的,視為放棄領獎權利。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一條 市公安局建立舉報獎勵管理辦法,嚴格保密舉報人信息,加強對獎勵資金申報和發放的管理,違者依法追究責任。
第十二條 公安機關及其他執法部門工作人員,利用在職務活動中知悉的涉槍涉爆違法犯罪情況或線索,通過他人舉報方式騙取獎勵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責任。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各縣市區(分)局參照本辦法執行。
附件1
岳陽市公安局
涉槍涉爆違法犯罪線索舉報登記表
填報單位:(公章) 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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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
報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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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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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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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報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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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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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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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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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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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 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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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
報
內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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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導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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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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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報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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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案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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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報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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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案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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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報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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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案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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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涉槍涉爆線索舉報獎勵審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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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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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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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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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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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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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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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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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獎勵
金 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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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岳陽市公安局群眾舉報涉槍涉爆違法犯罪線索獎勵辦法》第 條第 項規定,擬獎勵現金人民幣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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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報
主要
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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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核查偵辦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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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案單位
申報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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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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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級公安
機關治安
部門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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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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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級公安
機關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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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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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局治安
支隊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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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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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局分管
領導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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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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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市局紀
檢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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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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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局財務
部門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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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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