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羊田鎮森林防滅火違法違規野外用火舉報獎勵辦法
白羊田鎮森林防滅火違法違規野外用火
舉報獎勵辦法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省、市關于對違法違規野外用火行為實 行舉報獎勵機制工作要求,鼓勵廣大群眾積極舉報一切違規野外
用火行為,及時發現、消除森林火災隱患,保護森林資源和廣大
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F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 關于全面加強新形勢下森林草原防滅火工作的意見》《湖南省森林防滅火指揮部辦公室關于建立森林防火違法違規野外用火舉報獎勵機制的通知》等法律法規和相關文件精神,結合我鎮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森林防火期(每年10月1 日到翌年的 5月31日)期間,社會公眾舉報白羊田鎮境內違法違規野外用火
行為的線索,經查證屬實,給予現金獎勵的行為。
第三條 適用區域為全鎮轄區內森林、森林公園、自然保護區、國有林場、公益林地、商品林地、荒山荒坡、退耕還林地、有林地及其邊緣直線300米范圍內的野外區域。
第四條 舉報事項為在森林防火區內未經批準存在下列行為
的,經查實,按照本辦法予以獎勵:
(一)烤火取暖、生火野炊、吸煙、玩火、燒蜂驅獸、上墳燒
紙、燒香、燃放煙花爆竹等非生產性用火;
(二)煉山造林、燒木炭、燒荒燒墾、燒荒積肥、燒田埂草、焚燒農作物廢棄物料等生產性用火;
(三)投放空中移動火源;
(四)攜帶、使用火種和易燃、易爆物品;
(五)開山爆破等工程性用火;
(六)其他易引發森林火災的行為。
第五條 舉報群眾采取拍照、視頻等方式留存現場證據,可以通過撥打白羊田鎮政府辦公室電話(0730-3500001)進行舉報。
第六條 舉報人獲得規定的獎勵,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實名舉報;
(二)舉報人提供的線索事先未被市森防指、林業、應急部門
或公安部門掌握;
(三)要有明確的被舉報對象,可以是被舉報對象姓名或者
是被舉報對象在違規用火現場照片或視頻。
(四) 舉報事項確認屬實。
第七條 獎勵標準
(一)舉報未造成森林火災的涉火違法違規行為,經核查屬實
的,給予50元獎勵;
(二)舉報造成森林火災的涉火違法違規行為,經核查屬實的,給予100元獎勵。
第八條 同一舉報案件有兩個或兩個以上舉報人的,只對第 一舉報人給予獎勵,對其他舉報人予以表揚。多人聯名舉報同一
事項,獎金可平均分配,由第一署名人或第一署名人書面委托其
他署名人領取。
第九條 舉報人接到獎勵通知后,應當在30日內領取獎金, 逾期未領取的視為自動放棄。能夠說明理由的,可以適當延長領
取時間。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于本辦法獎勵范圍:
(一)具有森林防滅火安全監管職能的有關國家機關及其工
作人員對本地區違法違規用火行為舉報的;
(二)舉報的違法違規用火行為正在被市級相關部門或白羊田鎮處理的,被舉報的違法違規用火行為在其舉報之前已經有人舉報的,被舉報的違法違規用火行為在舉報前已經進行整改或者已經消除火災隱患的;
(三)舉報的線索無法核查的;
(四)舉報的違法違規用火行為不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情
形的;
(五)舉報人不提供真實身份和有效聯系方式的;
(六)其他不符合規定的獎勵情形。
第十一條 舉報人應對其舉報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不得捏造、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否則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 負責舉報件接收、受理、核查、獎勵發放、資料
存檔等工作的人員,必須嚴格遵守有關保密紀律,依法保護舉報
人的合法權益。未經舉報人同意的,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舉報人
個人信息和舉報內容等相關資料。
第十三條 舉報獎勵工作遵循“合法舉報、適當獎勵、屬地 管理”的原則,按屬地原則對舉報內容依法開展調查工作,一經查證屬實的,舉報獎勵資金依法依規兌現,舉報獎勵資金列入本級年度財政預算。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白羊田鎮森林防滅火指揮部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