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樓司鎮人民政府關于規范鎮區市場設置與管理的通告
鎮直各單位、社區:
為進一步改善集鎮生活環境,規范集鎮市場經營秩序,著力提升集鎮整體形象與宜居指數。根據《臨湘市城鄉環境整治實施方案》的總體要求,結合我鎮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一、實施劃行歸市。為方便群眾生活,加強食品安全和經營秩序管理,鎮區設立三個中心農貿市場即尖山農貿市場、中洲小型菜市場和定子北街農貿市場,原尖山農貿市場整體搬遷至新市場。
二、加強市場管理。集貿市場建設者要在相關職能部門的指導下加強內部管理,經營戶要守法經營。具體要求如下:
1、集貿市場投資建設單位應當在集貿市場設立市場服務管理機構或者配備服務管理人員,制定治安、消防、衛生等制度,為入市經營者提供良好的經營環境,維護集貿市場秩序;同時,應創造條件開展代儲代運和信息、咨詢服務業務。
2、進入集貿市場的經營者應當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和當地稅務機關核發的稅務登記證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應當辦理的許可證、合格證。農民在集貿市場銷售自產的農副產品,可不辦理前款規定的證照。
3、經營者應當按照市場統一劃定的區域進行經營,不得隨意擺攤設點。
4、經營者應當遵守國家價格管理規定。國家有定價或者指導價格的,應按照國家定價或者指導價格出售;國家要求明碼標價的,應當明碼標價。
5、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商業慣例,向消費者出具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消費者索要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的,經營者必須出具。
6、禁止在集貿市場銷售國家規定不準上市或者不準在集貿市場銷售的物品。
7、經營者不得以串通、要挾、脅迫等手段霸占經營場地、壟斷商品貨源,操縱市場物價,強迫他人買賣,欺行霸市。
8、經營者不得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有害有毒、失效、變質的商品和其他假冒偽劣商品。禁止在肉類食品和其他商品中注水、加砂,坑害消費者。
9、經營者不得以誘騙的方式銷售商品,騙取他人財物。
10、經營者不得使用國家明令禁止或者不合格的計量器具;不得短尺少秤。
三、嚴查違法經營。加強鎮區范圍內市場秩序管理,對游商小販、出店經營和占道為市的,由鎮城管隊進行勸導、阻止,屢教不改影響道路通行和鎮容鎮貌的依法進行處理。
暴力抗拒執法的報由公安部門進行治安處罰,情節嚴重的追究刑事責任。對無證經營、私自設市和違反市場管理法律法規的由工商部門牽頭,派出所、城管隊配合進行查處和取締,并依據《建制鎮規劃建設管理辦法》第四十四條、《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湖南省實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辦法》第三十條規定處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四、本規定自發文之日起實施。
2016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