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推行河長制相關制度的通知
各村(社區)、鎮直各單位:
根據上級河長辦相關要求,結合我鎮工作實際,現將推行河長制工作相關制度印發,請認真貫徹落實。
全面推行河長制六項制度之一
為有序推進河長制工作,加強相關站所、各村、社區之間的協同配合,規范全鎮河庫管理,樹立綠色發展理念和促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上級要求和本轄區實際情況,特制定桃林鎮河長制會議制度。
一、由鎮級第一河長、總河長按工作需要定時召開。
二、由河長辦日常工作人員負責籌備組織會務議程。
三、參會人員由鎮副河長、負責具體工作實施的相關站所及各村(社區)負責人組成。
四、會議主要事項包括:
1、貫徹落實上級河長會議精神及工作部署;
2、研究提出本鎮河長制年度工作計劃任務;
3、專題研究所轄區內河庫保護管理和河長制工作重點;
4、分解落實河長、副河長確定的工作事項;
5、研究部署轄區河庫保護管理專項整治工作;
6、通報工作進展情況,會商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問題;
7、研究其它相關事項。
全面推行河長制六項制度之二
桃林鎮河長制信息共享制度
為加強河長制工作信息公開共享的規范管理,建立跨單位的信息共享體系,實現河長制全方位工作動態的共享、發布通報機制,促進河長制信息工作安全可靠、互聯互通、及時高效,根據《桃林鎮全面推行河長制實施方案》,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信息公開共享工作原則
(一)及時。重要信息及時發現、及時收集、及時報送。
(二)主動。信息共享是各單位的責任和義務,責任單位要本著規范公開的原則,主動共享信息。
(三)準確。共享的信息要確保實事求是,表述、用詞、數據、分析務求準確。
第二條信息公開內容。
(一)公告重大決策部署。重大決策、重要規劃、重要制度等信息應在我鎮工作平臺上進行及時公告發布。
(二)公告河長名單。河長責任名單應通過各村、社區向居民群眾公告。
(三)設立鎮河長公示牌。在全鎮所轄河流岸邊顯著位置豎立鎮河長公示牌。
第三條信息公開流程。
擬對外公開的信息,須經鎮河長制辦公室主任審定簽發后,通過鎮、各村、社區工作平臺等方式進行公開,各成員站所在公開涉及河長制工作的重大事項信息前,應與鎮河長制辦公室溝通。
第四條信息共享內容
(一)工作動態信息。第一河長、總河長、河長及河長制辦公室各成員站所工作信息;貫徹落實上級重大決策、部署等工作推動信息;上級終點督辦事項的處理信息;重大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信息;“一河一策”管理保護重點工作進展、階段性目標、完成成果信息;河長制實施與推進過程中出現的新思路、好做法、好經驗以及工作中的特色和亮點工作信息。
(二)基礎數據信息。水域岸線使用情況、分級河流名錄、分級河長名單等重要基礎信息。重要監測斷面水質水量水面監測數據;其他河庫管理保護工作所需數據資料。
第五條信息共享流程
各成員站所、各河長辦為推動河長制工作需技術資料支持,可向資料持有單位提出技術需求。資料持有單位應在確保數據結果準確無誤、表述清晰的前提下,及時向需求方提供相關資料。涉密數據資料共享應嚴格按有關規定執行。
全面推行河長制六項制度之三
桃林鎮河長制信息報送制度
為及時掌握河長制工作動態,強化工作責任,提高工作效率,確保河長制各項工作順利推進,根據《桃林鎮全面推行河長制實施方案》,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 本制度適用于桃林鎮河長制辦公室及各村社區、成員站所。
第二條 各村、社區和成員站所要加強河長制信息報送工作的組織領導,明確信息報送負責人和工作人員。
第三條 信息報送應當及時、準確、全面,報送的信息應當經負責人審定。
第四條 信息分為實時報送信息和定期報送信息。實時報送信息采用一事一報;定期報送信息包括河長制工作開展情況報送,每月5日、15日、25日報送。
第五條 實時報送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鎮黨委政府及總河長、河長組織開展的河長制工作重大活動情況。
(二)鎮河長制工作辦公室聯系市級部門、單位和組織站所、各村社區開展的河長制工作相關活動情況。
(三)市級河長辦的工作部署和批示的落實情況,重點交辦、督辦、查辦事項的處理進度和完成情況。
(四)突發性事件及應急處置情況。
(五)涉及河長制工作的熱點輿情及應對情況。
(六)其他河長制工作方面的重要情況。
第六條 定期報送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河長制工作任務制定、落實和推進情況。
(二)河長制工作經驗、成效和特點,存在的問題和建議。
(三)河長制工作督查、考核情況。
第七條 報送的信息應當注明報送單位、負責人和撰寫人姓名、聯系電話、報送日期等內容。
第八條 信息一般通過網絡渠道報送,涉密信息報送應當符合相關規定。
第九條 鎮河長制工作辦公室對接收的信息進行整理,及時編發工作動態和專報信息,適時向社會公眾發布。
第十一條 河長制信息報送工作納入河長制考核內容。
第十二條 本制度由鎮河長制工作辦公室負責解釋。
全面推行河長制六項制度之四
桃林鎮河長制工作督察制度
一、為提高工作效率,保障河長制工作有效開展,根據《臨湘市河長制工作要點》和《桃林鎮全面推行河長制實施方案》要求,結合全鎮工作實際,制定本督查制度。
二、本制度適用于全鎮河長制工作督查,由鎮河長辦負責綜合協調工作落實。
三、督查主體及對象。
1、河長督查:督查對象為聯系單位主要責任人及村級河長;
2、河長辦督查:督查對象為相關責任站所及各村(社區)級河長辦。
四、督查分類。
1、日常督查:河長制日常工作需要督察的事項,主要采取“定期巡查”、“工作通報”等形式實行;
2、專項督查:河長制鎮級會議要求督查落實的重大事項,或鎮級河長、副河長批辦事項,由鎮河長辦抽調專門力量專項督查。
五、督查要求。
1、任務交辦:鎮河長辦主要采取《督辦函》等書面形式交付任務,由鎮總河長負責簽發交付,并明確督辦任務、承辦主體、協助站所、辦理期限等;
2、立卷歸檔:對督查事項進行登記造冊,統一編號,任務完成后及時將相關事項原件、領導批示、處理意見、督查情況報告等資料立卷歸檔。
全面推行河長制六項制度之五
桃林鎮河長制工作考核問責與激勵制度
為有效、有序的開展全鎮河長制工作,確保工作卓有成效、目標任務全面完成,特制定該考核管理辦法。
一、考核對象。由鎮河長制工作辦公室牽頭組織考核,考核對象為各村、社區村級河長。
二、考核內容。重點是體系建設、工作措施、目標落實情況、工作臺賬、信息上報、附加分等指標,并分別設立分值。
三、考核方式。按照一年一評的原則,采用查閱資料、查看現場、召開座談會等方式進行。鎮河長制工作辦公室組織考核組采取百分制實行年終考核。
四、結果運用。河長制工作考核以一定比例的分值列入鎮黨委政府年終目標管理績效考核;鎮河長辦根據考核結果,對年度考核等次為優秀的單位和村河長予以表彰;得分排名倒數兩位的單位,由鎮級總河長或副總河長約談相關村、社區主要負責人;問題突出的由鎮紀委實行責任追究。
五、評分細則。
(一) 責任體系建設(10分)。
對上級下達的河長制工作開展有專門的會議記錄,并落實轄區內責任河流的巡查員、保潔員。
(二) 日常基礎工作開展(30分)(鎮河長辦負責考核)
1、巡查工作(20分)。村級河長每月巡查四次,每次巡查都必須有詳細的記錄。每缺一次扣1分,直至扣完為止。
2、工作會議(4分)。每季度召開一次工作座談會并有會議記錄,缺一次扣1分。
6、責任牌(4分)。鎮河長辦已在各村、社區轄區河流顯目處樹立“河長制工作責任牌”,有殘破、損毀未及時恢復的每次扣2分。
7、信息報送(2分)。未按要求及時報送或質量不合格的每次扣0.5分,直至扣完為止。
(三) 目標落實情況(60分)。
1、河道保潔(16分)。農村環境綜合整治,每一個不達標行政村扣2分;河堤、堤腳發現垃圾場所每處扣2分;河面發現成片漂流物每處扣2分;黑臭水體未采取有效措施治理每處扣2分,直至扣完為止。(鎮環城建環保站負責考核)
2、排污治理(14分)。養殖污水未經處理達標直排入河,每處扣2分;責令關閉的養殖場、企業未關停的每處扣2分,直至扣完為止。(鎮蓄牧站、城建環保站負責考核)
3、河道淤積(8分)。淤積地段長期未得到處理改善,每處扣2分,直至扣完為止。(水管站負責考核)
4、違章建筑(12分)。違章建筑、違規采砂未在規定時限內拆除或關閉的每處扣2分;新增的每處扣3分。直至扣完為止。(鎮城建環保站、市水管站、市交管站負責考核)
5、岸線保護(4分)。自然岸線保有率達到90%,無非法圍墾等侵占水域岸線行為,每發現一處扣2分,直至扣完為止。(鎮國土所)
6、綠化(3分)。河堤、河岸綠化人為遭受破壞又未及時修復的每處扣1分。直至扣完為止。(鎮林業站、水管站負責考核)
7、開展護河專項行動(3分)。全年不少于3次,有效果、有資料、有檔案,每少一次扣1分。(鎮河長辦負責考核)
(四)附加分(累計不超過10分)。
1、加分。①凡積極爭資引項用于河湖治理,單個項目投資達30萬元的加2分,單個項目投資達100萬元的加3分,累計不超過5分。
②凡得到岳陽市及以上通報表揚的每次加2分,得到市河長辦通報表揚的每次加1分,累計不超過5分。
2、減分。凡被岳陽市及以上通報批評或督辦的每項扣4分,被臨湘通報批評或者督辦的每次扣2分。
全面推行河長制六項制度之六
河長制工作驗收制度
第一條 為促進我市全面推行河長制工作部署的落實,規范和推進河長制驗收評估工作,根據中共湖南省委辦公廳、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全面推行河長制的實施意見》(湘辦〔2017〕13號)和中共臨湘市委辦公室、臨湘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關于全面推行河長制的實施意見的通知》(臨辦 [2017]25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對牽頭部門和鎮河長制工作的驗收,各鎮可參照本辦法制定本級驗收辦法。
第三條 驗收工作在市級總河長領導下,由市河長制工作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河長辦)會同市河長制工作委員會成員單位(以下簡稱市成員單位),結合督察工作,具體組織實施。
第四條 驗收評估的主要內容包括河長制工作方案到位、組織體系和責任落實到位、相關制度和政策措施到位、監督檢查和考核評估到位及基礎性工作開展情況、河湖管理保護取得的成效等方面。
第五條 驗收評估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自驗自評。各牽頭部門和鎮對照驗收評估標準(另制定)對本行政區域河長制工作開展情況自驗自評。
(二)驗收申請。各牽頭部門和鎮自驗自評80分(含)以上的,于2018年4月底前向市河長辦提出驗收評估申請。
(三)驗收評估。市河長辦在收到驗收評估申請后,組織有關成員單位,成立驗收評估小組進行驗收。
第六條 驗收方式
驗收組通過現場察看、聽取匯報、查驗資料、問題質詢等方式開展驗收工作,并對照驗收評估標準予以賦分。
(一)驗收實行百分制,80分(含)以上為通過驗收。
(二)設加分項:設立民間河長、河道警長、建立志愿者服務隊的;探索創新出臺落實河長責任有關政策措施或實施河湖管理保護新舉措被上級推介的。
第七條 驗收通過的鎮,由市河長辦報岳陽審批后發文確認;驗收未通過的,由市河長辦發文限期整改,整改到位后于2018年5月31日前重新申請驗收。
第八條 本辦法由市河長辦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