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林鎮畜禽養殖退養實施方案
為規范我鎮畜禽養殖,根據中共湖南省委辦公廳 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在全省湖泊實施湖長制的意見》的通知(湘辦〔2018〕17號)精神,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洞庭湖區養殖環境整治專項行動實施方案的通知》(湘政辦函〔2016〕55號)、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洞庭湖生態環境專項整治三年行動計劃(2018-2020年)的通知》(湘政辦發〔2017〕83號)、湖南省畜牧水產局關于印發《2018年養殖業環境治理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湘牧漁發〔2018〕26號)、岳陽市委市政府關于印發《岳陽市長江經濟帶生態優先綠色發展行動方案的通知》(岳發〔2018〕10號)、臨湘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臨湘市畜禽養殖退養實施方案》的通知(臨政辦函〔2018〕70號)文件。結合我鎮實際,特制定本方案。
一、退養范圍和完成時限
全鎮禁養區內養殖場在2018年9月底前完成。
二、退養標準和獎補
退養標準為畜禽養殖(年出欄生豬50頭以上及當量的其他畜禽)欄舍完全拆除,生產配套設備、設施全部清理。在規定時間內完成退養的,經檢查驗收后,市政府按欄舍面積150元/㎡實行獎補(不含學校、敬老院等單位自建養殖場)。
三、工作步驟
1、宣傳發動階段(2018年7月15日-8月5日)
組織召開專題工作會議,部署全市畜禽養殖場退養工作。屬地村(社區)層層發動,深入宣傳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讓養殖戶家喻戶曉。
2、集中推進階段(2018年8月6日-9月30日)
公開信息,上門入戶,積極爭取養殖場(戶)主動配合,簽訂養殖場(戶)拆除退養協議,引導養殖場(戶)在規定時間內自行拆除退養,把損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3、強制拆除階段(2018年10月1日-10月31日)
對逾期拒不拆除退養的養殖場(戶),啟動聯合執法程序,依法采取強制措施,凡強制拆除的一律不予補償。
4、考核驗收階段(2018年11月1日-12月31日)
階段性工作完成后,由鎮政府組織畜牧站、國土所會同相關部門和屬地村(社區)進行初步驗收,不驗收不合格的村(社區)及時提出整改意見,督促整改到位,堅決防止退養反彈。同時,相關單位要按要求收集整理退養相關資料,建立臺賬,實行長效管理機制,確保退養工作成果。
四、工作措施
1、加強組織領導。充實調整桃林鎮畜禽養殖環境整治工作領導小組,由鎮長彭慶楚任組長,人大主席羅林明任副組長,畜牧站、國土所、財政所、規劃環保站、林業站、水管站、派出所、工商所等單位主要負責人為成員,辦公室設鎮畜牧站,吳東昭兼任辦公室主任。
2、加強部門聯動。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各村(社區)負主體責任,具體實施。村(社區)主要負責人要親自抓,明確專人負責。各相關單位要充分履職,相互配合,協同推進退養工作開展,確保退養工作落實到位。
3、嚴格責任追究。各單位要明確工作目標,把握時間節點,細化工作任務。鎮畜禽養殖環境整治工作領導小組將對退養工作進行督查督辦,對工作進度和實施效果進行考核,對未按時完成退養任務的單位和個人,進行嚴肅問責。
4、加強輿論引導。加強養殖污染防治知識普及、輿論宣傳和技術推廣,及時回應社會關切的熱點問題,暢通公眾表達及訴求渠道,充分保障和發揮社會公眾的環境知情權和監督作用,深入開展生態文明教育,切實提高養殖場(戶)節約資源、保護環境的自覺性和主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