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湘市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臨湘市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切實做好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建設管理,有效緩解新市民、青年人等群體的住房困難,規范我市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管理行為,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意見》(國辦發〔2021〕22號)《湖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通知》(湘建保〔2022〕2號)《岳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通知》(岳政辦發〔2023〕1號)等文件精神,因城施策,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保障性租賃住房,是指政府給予政策支持,充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引導多主體建設運營,限定建筑面積標準,面向城區無房的新市民,青年人出租的、低租金小戶型具有保障性質的住房。以下簡稱保租房。
第三條 保障性租賃住房業主,是指獲得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計劃,享受政府政策支持,投資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具有該房屋產權,按規定實施保障運營的單位或個人,以下簡稱保租房業主。
第四條 臨湘市轄區范圍內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建設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五條 市住建部門是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研究擬訂政策措施、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負責項目計劃管理等,其保障性住房服務中心負責相關具體工作的組織實施和日常工作。
第二章 保租房業主應承擔的義務
第六條 必須嚴格執行計劃管理。保租房項目建設必須依照規劃按規定要求,提供相關資料向住建部門提出申請,獲得省、市核準的建設計劃。建成后,必須按要求程序申請獲得項目認定書。
第七條 必須嚴格執行項目建設工程管理。要落實工程質量首要責任,對其開發的保租房工程質量終身負責;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工程質量主體責任落實,各項審批報建手續齊全,竣工驗收合格,才能辦理產權登記證書。
第八條 必須嚴格控制保租房的建設面積。堅持不超過70平方米的小戶型為主。新建和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為保租房的單套建筑面積以30-50平方米的小戶型為主,閑置存量住房改造為保租房的,單套建筑面積上限可適當放寬。
第九條 必須嚴格執行保租房的裝修標準。保租房應全裝修交付使用,配套基礎生活設施,具備“拎包入住條件”,且符合集中式租賃住房建設適用標準等現行工程建設標準、技術導則要求;盡量在外觀設計上統一標識。
第十條 必須嚴格把握租賃對象標準。切實執行相關文件規定的要求,不得超過公示備案的標準。
第十一條 必須嚴格執行準入和退出機制。加強租用管理,嚴格執行社會治理和小區管理的相關規定。
第十二條 必須嚴格執行租賃檔案資料管理。按租賃檔案管理要求,收集資料形成紙質檔、電子檔并及時呈報市保障性住房服務中心備案。
第十三條 必須嚴格按制度規定服從管理部門的工作指導。自覺做好相關工作。
第三章 保租房業主應享受的權利
第十四條 保租房計劃建設項目按規定要求享有土地支持政策的權利。
第十五條 保租房計劃建設項目立項、用地、規劃、施工、消防等報建手續和竣工驗收,享有優先審批的權利。
第十六條 符合規定的保租房建設任務享有國家財政專項資金補助的權利。
第十七條 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高質建設保租房取得認定書后,比照適用住房租賃增值稅房產稅等稅收優惠政策,保租房項目享有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權利。
第十八條 有認定書的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建設的保租房,在用水、用電、用氣價格方面有按照使命標準執行的權利。
第十九條 保租房項目基礎設施配套建設享有優先申報權利和融資貸款權利。
第二十條 按照“誰投資、誰所有、誰受益的原則”保租房業主享有租金收益的權利。
第二十一條 保租房企業業主享有對保租房建設、管理、維修的權利,但對保租房的變更、抵押、處置必須經相關管理部門批準后執行。
第四章 保租房保障對象的認定
第二十二條 保租房供應對象是在本市城鎮常住人口中,符合條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階段性住房困難人員及合法就業且住房困難的在職人員及其配偶、子女。住房困難面積標準原則上按照家庭在本市一定區域范圍內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示15㎡確定。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根據本人和配偶、子女擁有產權住房和承租公有住房情況核定。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家庭限制承租一套保障性租賃住房:
(一)年滿18周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申請人與用人單位簽訂1年以上并在本地工作的勞動合同,連續繳納社會保險6個月以上;
(三)無自有產權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積低于15平方米的住房困難家庭;申請家庭自申請之日起前2年內出售、贈與或自行委托拍賣房產的,不屬于無自有住房的情形;
(四)當地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五章 租金標準的確定與公示
第二十三條 保障性租賃住房的租金價格低于同地段同品質市場租賃住房租金,一般占市場租金的80-90%之內,其價格標準由產權單位報發改部門審核并備案。
第二十四條 產權單位應當及時將具備承租條件的保障性租賃住房的位置、數量、戶型、單套建筑面積、租金價格等情況予以公示。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要把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納入本地住房租賃監管服務平臺管理,并與省、市級租賃平臺進行數據對接。加強對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申報、認定、建設、出租和運營管理的全過程監督。
第二十六條 保障性租賃住房由產權單位具體實施運營,租賃合同實行網上登記備案。保障性租賃住房應整體確權,不得分割登記、分割轉讓、分割抵押,不得上市銷售或變相銷售。嚴禁以保障性租賃住房為名違規經營或騙取優惠政策。
第二十七條 涉及整體轉讓的,須經市人民政府審核批準,轉讓后使用性質、土地用途和土地取得方式不變。其中,項目范圍內建設的保障性租賃住房不得單獨轉讓。對保障性租賃住房運營年限期滿或其他客觀原因需退出清單管理的,需商有關給予支持政策的主管部門或機構,并經市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后,報省級相關部門備案。
第二十八條 各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要建立聯動機制,切實履行各自職責,加強對保障性租賃住房管理中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
(一)擅自改變規劃設計,擴大保障性租賃住房建筑面積的,由資規部門依法查處;
(二)擅自提高保障性租賃住房租金價格的,由發改部門依法查處;
(三)擅自改變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用地用途的,由資規部門依法查處;
(四)擅自向不符合保障性租賃住房承租資格的家庭提供保障性租賃住房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依法查處。
第二十九條 保障性租賃住房承租人采用瞞報、虛報等欺騙手段取得保障性租賃住房的,由產權單位責令其退回所承租房屋,上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備案,并納入住房保障誠信系統,取消其在5年內申請保障性住房的資格。
第三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對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依法依紀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將不符合規定要求的項目列入保障性租賃住房年度建設計劃的;
(二)向不符合保障性租賃住房承租條件的人員,提供保障性租賃住房的;
(三)為承租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個人出具虛假證明材料的;
(四)其他失職、瀆職行為。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2023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