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局2017年部門預算說明
一、部門基本概況
1、單位職能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編制全市司法行政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并監督實施,指導、管理全市法律服務機構和法律服務市場。
2、制訂全市法制宣傳教育和依法治理規劃并組織實施,指導全市地方、行業、基層的依法治理工作。
3、指導、監督司法行政系統戒毒場所的管理工作。
4、指導監督律師、法律顧問,管理全市的社會法律服務機構。
5、指導監督公證業務活動,管理市公證處。
6、監督管理全市法律援助工作,管理市法律援助中心。
7、指導、監督全市基層司法所、人民調解、基層法律服務和刑釋解教人員的安置幫教工作,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
8、指導管理社區矯正工作。
9、指導人民調解員協會的工作。
10、指導全市司法行政系統執法監督工作,負責機關行政復議、應訴工作,指導仲裁機構登記管理工作。
11、主管全市司法鑒定人和鑒定機構的登記管理工作,指導面向社會的司法鑒定資質管理、質量管理和司法鑒定人專業教育培訓工作。
12、指導、監督全市司法行政隊伍建設和思想作風、工作作風建設,負責司法行政系統的警務管理和警務督察工作,負責司法行政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勞動工資及相關人事工作,負責司法行政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干部和黨群工作,協助縣(市)區管理司法局領導干部。
13、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單位機構設置
司法局內設5個股室和公證處、法律援助中心兩個事業單位,下轄20個司法所,行業管理兩個律師事務所和一個法律服務所,并在全市組建人民調解組織456個。
二、部門預算單位構成
司法局沒有其他二級預算單位,因此,納入2017年部門預算編制范圍的只有司法局本級。
三、部門收支總體情況
(一)收入預算,2017年年初預算數672.3萬元,其中,一般公共預算撥款619.4萬元,納入專戶管理的非稅收入30萬元,其他收入22.9萬元。收入較去年減少41.6萬元,主要是社區矯正項目減少去年追加資金。
(二)支出預算,2017年年初預算數672.3萬元,其中,公共安全672.3萬元。支出較去年減少48.7萬元,主要是社區矯正項目資金使用額度減少。
備注:2017年部門預算包括本級預算和所屬單位預算在內的匯總情況,以及對市縣轉移支付的情況。收入既包括一般公共預算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支出既包括行政事業單位基本運行的經費,項目經費。
四、一般公共預算撥款支出預算
2017年一般公共預算撥款收入649.4萬元,具體安排情況如下:
(一)基本支出:2017年年初預算數為584.4萬元,是指為保障單位機構正常運轉、完成日常工作任務而發生的各項支出,包括用于基本工資、津貼補貼等人員經費以及辦公費、印刷費、水電費、辦公設備購置等日常公用經費。
(二)項目支出:2017年年初預算數為65萬元,是指單位為完成特定行政工作任務或事業發展目標而發生的支出,包括社區矯正項目經費、人民調解及法律援助項目經費。其中:社區矯正支出45萬元,主要用于監督管理社區矯正人員;人民調解及法律援助支出20萬元,主要用于人民調解、法律援助等方面。
五、其他重要事項的情況說明
1、機關運行經費
2017年本級行政事業單位的機關運行經費當年一般公共預算撥款649.4萬元,比2016年預算增加22.5萬元,下上升3.5%。
備注:機關運行經費指本部門的運行經費,公開口徑為一般公共預算基本支出中的商品和服務支出情況。
2、“三公”經費預算
2017年“三公”經費預算數為14.36萬元,其中,公務接待費7.18萬元,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7.18萬元(其中,公務用車購置費0萬元,公務用車運行費7.18萬元),因公出國(境)費0萬元。2017年“三公”經費預算較2016年減少0.76萬元,主要是貫徹落實中央和國家機關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精神及中央關于厲行節約的要求。
3、政府采購情況
2017年財政部各單位政府采購預算總額50萬元,其中:政府采購貨物預算15萬元、政府采購工程預算25萬元、政府采購服務預算10萬元。
六、名詞解釋
1、機關運行經費:是指各部門的公用經費,包括辦公及印刷費、郵電費、差旅費、會議費、福利費、日常維修費、專用資料及一般設備購置費、辦公用房水電費、辦公用房取暖費、辦公用房物業管理費、公務用車運行維護費以及其他費用。
2、“三公”經費:納入省財政預算管理的“三公“經費,是指用一般公共預算撥款安排的公務接待費、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維護費和因公出國(境)費。其中,公務接待費反映單位按規定開支的各類公務接待支出;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反映單位公務用車車輛購置支出(含車輛購置稅),以及燃料費、維修費、保險費等支出;因公出國(境)費反映單位公務出國(境)的國際旅費、國外城市間交通費、食宿費等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