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號 | 事項名稱 | 類別 | 實施依據 | 實施主體 |
| 1 | 權限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審批(含建設項目發生重大變化和超5年期開工建設的重新審批)及環境保護設施驗收 | 行政許可 | 1、綜合規定 | 市環境保護局 |
|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由建設單位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報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建設項目有行業主管部門的,其環境影響報告書或者環境影響報告表應當經行業主管部門預審后,報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第二十三條第二款 前款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權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第三款 建設項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區域的不良環境影響,有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該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結論有爭議的,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 ||||
| 第二十四條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經審批后,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采用的生產工藝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發生重大變動的,建設單位應當重新報批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自批準之日起超過五年,方決定該項目開工建設的,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應當報原審批部門重新審核;原審批部門應當自收到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之日起十日內,將審核意見書面通知建設單位。 | ||||
| (2)《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53號)第十二條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經批準后,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或者采用的生產工藝發生重大變化的,建設單位應當重新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自批準之日起滿5年,建設項目方開工建設的,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應當報原審批機關重新審核,原審批機關應當自收到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之日起10日內,將審核意見書面通知建設單位;逾期未通知的,視為審核同意。 | ||||
| (3)《湖南省環境保護條例》(湖南省第九屆人大常委會公告第96號)第十五條第二款 在國家級、省級風景名勝區和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的區域內開發旅游項目,應當防止污染環境和危害景觀風貌;建設索道、賓館、公路等旅游服務設施,必須提出環境影響報告書或者環境影響報告表,經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后,有關主管部門方可批準建設。第二十條 建設對環境有影響的項目,必須執行環境影響報告書或者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審批制度。需經批準立項的建設項目,其環境影響報告書或者環境影響報告表,必須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后,項目審批部門方可批準項目立項。報告書或者環境影響報告表,必須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后方可開工。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必須在接到環境影響報告書或者環境影響報告表15日內予以批復;逾期不批復的,視為同意。(4)《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取消下放和保留的省級行政許可事項目錄的決定》附件2 下放的行政許可事項目錄。 | ||||
| 1 | 權限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審批(含建設項目發生重大變化和超5年期開工建設的重新審批)及環境保護設施驗收 | 行政許可 | 2、水污染防治方面(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條第一款 新建、改建、擴建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和其他水上設施,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第十八條第四款 對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地區,有關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暫停審批新增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2)《湖南省湘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條例》(2002年湖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修正)第十八條新建、擴建、改建直接或者間接向湘江流域水體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和其他水上設施(以下統稱建設項目),項目建議書報批前,項目建設單位和個人應當書面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十日內提出書面意見;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認為不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有關部門不得立項。 | 市環境保護局 |
| 3、大氣污染防治方面《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條第二款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必須對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的大氣污染和對生態環境的影響作出評價,規定防治措施,并按照規定的程序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 4、噪聲污染防治方面《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條第二款 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建設單位必須提出環境影響報告書,規定環境噪聲污染的防治措施,并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 ||||
| 5、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方面《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十三條 建設產生固體廢物的項目以及建設貯存、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項目,必須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并遵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 | ||||
| 1 | 權限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審批(含建設項目發生重大變化和超5年期開工建設的重新審批)及環境保護設施驗收 | 行政許可 | 6、輻射污染防治方面《電磁輻射環境保護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局令第18號)第七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簡稱“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除第六條規定所列項目以外、豁免水平以上的電磁輻射建設項目和設備的環境保護申報登記和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審批;負責對該類項目和設備執行環境保護設施“三同時”制度的情況進行檢查并負責竣工驗收;參與轄區內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的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審批、環境保護設施“三同時”制度執行情況的檢查和項目竣工驗收以及項目建成后對環境影響的監督檢查;負責轄區內電磁輻射環境保護管理隊伍的建設;負責對轄區內因電磁輻射活動造成的環境影響實施監督管理和監督性監測。第八條 市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委托,可承擔第七條所列全部或部分任務及本轄區內電磁輻射項目和設備的監督性監測和日常監督管理。第十六條 從事電磁輻射活動的單位主管部門應當對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提出預審意見;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收到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和主管部門的預審意見之日起180日內,對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提出審批意見或要求,逾期不提出審批意見或要求的,視該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已被批準。凡是已通過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審批的電磁輻射設備,不得擅自改變經批準的功率。確需改變經批準的功率的,應重新編制電磁輻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并按規定程序報原審批部門重新審批。(2)《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條 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加速器、中子發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射線裝置的單位,應當在申請領取許可證前編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未經批準,有關部門不得頒發許可證。7、其他《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9號)第六條 新建、改建和擴建畜禽養殖場,必須按建設項目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辦理有關審批手續。 | 市環境保護局 |
| 8、《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辦法》(2001年12月27日國家環保總局令第13號)第五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規范,指導并監督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工作,并負責對其審批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的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或環境影響登記表的審批權限負責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 | ||||
| 2 | 權限內排污許可證(大氣、水)核發 | 行政許可 |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2014年修正本)第四十五條 國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排污許可管理制度。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許可證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 市環境保護局 |
|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二款 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工業廢水和醫療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規定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方可排放的廢水、污水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也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污許可的具體辦法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第三款 禁止企業事業單位無排污許可證或者違反排污許可證的規定向水體排放前款規定的廢水、污水。 | ||||
|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284號)第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部門根據總量控制實施方案,審核本行政區域內向該水體排污的單位的重點污染物排放量,對不超過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發給排污許可證;對超過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限期治理,限期治理期間,發給臨時排污許可證。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環境保護部門制定。 | ||||
| 4、《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條第二款 大氣污染物總量控制區內有關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國務院規定的條件和程序,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核定企業事業單位的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核發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許可證。 | ||||
| 5、其他(1)《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9號)第十條第二款 在依法實施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的區域內,畜禽養殖場必須按規定取得《排污許可證》,并按照《排污許可證》的規定排放污染物。 | ||||
| 3 | 防治污染設施的拆除或閑置許可 | 行政許可 | 1、綜合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2014年修正本)第四十一條 建設項目中防治污染的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防治污染的設施應當符合經批準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閑置。2、水污染防治方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284號)第五條 企業事業單位需要拆除或者閑置污染物處理設施的,必須事先向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部門申報,并寫明理由。環境保護部門應當自收到申報之日起1個月內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決定,并予以批復;逾期不批復的,視為同意。3、大氣污染防治方面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條 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單位,必須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向所在地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擁有的污染物排放設施、處理設施和在正常作業條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濃度,并提供防治大氣污染方面的有關技術資料。前款規定的排污單位排放大氣污染物的種類、數量、濃度有重大改變的,應當及時申報;其大氣污染物處理設施必須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閑置大氣污染物處理設施的,必須事先報經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4、噪聲污染防治方面《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條 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企業事業單位,必須保持防治環境噪聲污染的設施的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閑置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設施的,必須事先報經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 市環境保護局 |
| 4 | 權限內危險廢物經營、轉移許可 | 行政許可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條 從事收集、貯存、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必須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經營許可證;第五十九條第一款 轉移危險廢物的,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并向危險廢物移出地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移出地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商經接受地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方可批準轉移該危險廢物。未經批準的,不得轉移。 | 市環境保護局 |
| 2、《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80號)第二十二條 從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活動的單位,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經營許可證;未取得經營許可證的單位,不得從事有關醫療廢物集中處置的活動。 | ||||
| 3、《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408號)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處置經營活動的單位,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領取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第三條第一款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按照經營方式,分為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處置綜合經營許可證和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第七條 國家對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實行分級審批頒發。下列單位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頒發:(1)年焚燒1萬噸以上危險廢物的;(2)處置含多氯聯苯、汞等對環境和人體健康威脅極大的危險廢物的;(3)利用列入國家危險廢物處置設施建設規劃的綜合性集中處置設施處置危險廢物的。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由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頒發。 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由縣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頒發。本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規定之外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頒發。 | ||||
| 5 | 環境污染限期治理項目竣工驗收及延期完成治理任務審批 | 行政許可 |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2014年修正本)第六十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污染物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責令其采取限制生產、停產整治等措施;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 市環境保護局 |
|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排放水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按照權限責令限期治理,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限期治理期間,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制生產、限制排放或者停產整治。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長不超過一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 | ||||
|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284號)第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部門根據總量控制實施方案,審核本行政區域內向該水體排污的單位的重點污染物排放量,對不超過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發給排污許可證;對超過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限期治理,限期治理期間,發給臨時排污許可證。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環境保護部門制定。第四十六條第二款 違反本細則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在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二級保護區內,超過國家規定的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排放污染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治理,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規定的權限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 ||||
| 4、《限期治理管理辦法(試行)》(環境保護部令第6號)第二條 排污單位的污染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適用限期治理:(一)排放水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二)排放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實施總量削減和控制的重點水污染物,超過總量控制指標的。第四條 國家重點監控企業的限期治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決定,報環境保護部備案。省級重點監控企業的限期治理,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決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其他排污單位的限期治理,由污染源所在地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決定。 | ||||
| 5 | 環境污染限期治理項目竣工驗收及延期完成治理任務審批 | 行政許可 | 5、《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十六條 在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劃定的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文物保護單位附近地區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不得建設污染環境的工業生產設施;建設其他設施,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過規定的排放標準。在本法施行前企業事業單位已經建成的設施,其污染物排放超過規定的排放標準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限期治理。第三十條第二款 在酸雨控制區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區內,屬于已建企業超過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排放大氣污染物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限期治理。 | 市環境保護局 |
| 6、《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條 對于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造成嚴重環境噪聲污染的企業事業單位,限期治理。被限期治理的單位必須按期完成治理任務。限期治理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決定。 對小型企業事業單位的限期治理,可以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內授權其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決定。 | ||||
| 7、《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條 違反本法規定,造成固體廢物嚴重污染環境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決定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停業和關閉。 | ||||
| 8、《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9號)第十七條 對超過規定排放標準或排放總量指標,排放污染物或造成周圍環境嚴重污染的畜禽養殖場,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提出限期治理建議,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實施。被責令限期治理的畜禽養殖場應向做出限期治理決定的人民政府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交限期治理計劃,并定期報告實施情況。提交的限期治理計劃中,應規定畜禽廢渣綜合利用方案。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對畜禽養殖場限期治理項目進行驗收時,其驗收內容中應包括上述綜合利用方案的落實情況。 | ||||
| 9、《防治尾礦污染環境管理規定》(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11號)第十二條 在國務院、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劃定的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和其他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內不得建設產生尾礦的企業;已建的企業所排放的尾礦水必須符合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污染排放標準。向上述區域內排放尾礦水超過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的,限期治理。 | ||||
| 5 | 環境污染限期治理項目竣工驗收及延期完成治理任務審批 | 行政許可 | 10、《湖南省環境保護條例》(湖南省第九屆人大常委會公告第96號)第二十八條 對造成環境嚴重污染的單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由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治理。被限期治理的單位,必須如期完成治理任務,并接受由作出限期治理決定的人民政府所屬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檢查驗收。 | 市環境保護局 |
| 11、《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國務院令第643號)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一)將畜禽養殖廢棄物用作肥料,超出土地消納能力,造成環境污染的;(二)從事畜禽養殖活動或者畜禽養殖廢棄物處理活動,未采取有效措施,導致畜禽養殖廢棄物滲出、泄漏的。 | ||||
|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修訂) | ||||
|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284號)、《湖南省環境保護條例》(湖南省第九屆人大常委會公告第96號) | ||||
| 6 | 關閉、閑置、拆除存放生活垃圾設施、場所核準 | 行政許可 | 《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根據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修訂)第四十四條:建設生活垃圾處置的設施、場所,必須符合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環境保護和環境衛生標準。禁止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處置的設施、場所;確有必要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的,必須經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核準,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環境。 | 市環境保護局 |
| 7 | 環境保護撥款、貸款貼息項目竣工驗收 | 行政許可 | 1、《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69號)第十八條 排污費必須納入財政預算,列入環境保護專項資金進行管理,主要用于下列項目的撥款補助或者貸款貼息:(一)重點污染源防治;(二)區域性污染防治;(三)污染防治新技術、新工藝的開發、示范和應用;(四)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項目。具體使用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征求其他有關部門意見后制定。 | 市環境保護局 |
|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環境保護專項資金使用的管理和監督。按照本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使用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 | ||||
| 2、《湖南省實施<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辦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8號 )第十八條 排污費作為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管理,用于下列污染防治項目的撥款補助和貸款貼息:(一)技術、工藝符合環境保護和其他清潔生產要求的重點行業、重點污染源防治項目;(二)跨流域、跨地區的污染治理和清潔生產項目(三)污染防治新技術、新工藝的研究開發,資源綜合利用率高、污染物產生量少的清潔生產技術、工藝的推廣應用;(四)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項目。環境保護專項資金,不得用于環境衛生、綠化和新建企業的污染治理項目以及與污染防治無關的其他項目。第二十一條 有關財政、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每年分兩次組織專家對申請使用本級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的項目進行評審,按項目的輕重緩急及專家評審結果排序,根據財力狀況聯合下達項目資金使用計劃,并監督資金的使用。第二十二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嚴格按照規定組織項目實施和使用資金。項目完成后,有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有關規定,及時組織驗收。使用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 | ||||
| 8 | 排污申報等級和排污變更登記 | 行政許可 | 1、《湖南省環境保護條例》(湖南省第九屆人大常委會公告第96號)第二十六條排放污染物的單位,必須按期向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排污申報登記,依照國家規定領取排污許可證,并按規定排放。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濃度等有重大改變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 市環境保護局 |
|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87號)第二十一條 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當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申報登記擁有的水污染物排放設施、處理設施和在正常作業條件下排放水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濃度,并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有關技術資料。 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排放水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濃度有重大改變的,應當及時申報登記;其水污染物處理設施應當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閑置水污染物處理設施的,應當事先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批準。 | ||||
| 3、《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32號)第十二條第二款 前款規定的排污單位排放大氣污染物的種類、數量、濃度有重大改變的,應當及時申報;其大氣污染物處理設施必須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閑置大氣污染物處理設施的,必須事先報經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 ||||
| 4、《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77號)第二十四條 在工業生產中因使用固定的設備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工業企業,必須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向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擁有的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設備的種類、數量以及在正常作業條件下所發出的噪聲值和防治環境噪聲污染的設施情況,并提供防治噪聲污染的技術資料。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設備的種類、數量、噪聲值和防治設施有重大改變的,必須及時申報,并采取應有的防治措施。5、《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主席令第31號)第三十二條 國家實行工業固體廢物申報登記制度。 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必須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供工業固體廢物的種類、產生量、流向、貯存、處置等有關資料。前款規定的申報事項有重大改變的,應當及時申報。 | ||||
| 6、《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69號)第六條排污者應當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并提供有關資料。 | ||||
| 9 | 違反建設項目“三同時”制度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1、綜合規定(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2014年修正本)第六十一條 建設單位未依法提交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者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批準,擅自開工建設的,由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停止建設,處以罰款,并可以責令恢復原狀。(2)《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53號)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正式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審批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3)《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28號)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新建、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的項目未安裝自動監控設備及其配套設施,或者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主體工程即正式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審批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部門依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責令停止主體工程生產或者使用,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4)《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竣工驗收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13號)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正式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2、水污染防治方面(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條 違反本法規定,建設項目的水污染防治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直至驗收合格,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2)《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284號)第四十條 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條規定處以罰款的,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 市環境保護局 |
| 9 | 違反建設項目“三同時”制度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3、大氣污染防治方面(1)《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法第十一條規定,建設項目的大氣污染防治設施沒有建成或者沒有達到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的要求,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審批該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第六十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建設配套設施,可以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一)新建的所采煤炭屬于高硫份、高灰份的煤礦,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設配套的煤炭洗選設施的;(二)排放含有硫化物氣體的石油煉制、合成氨生產、煤氣和燃煤焦化以及有色金屬冶煉的企業,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設配套脫硫裝置或者未采取其他脫硫措施的。 | 市環境保護局 |
| 4、噪聲污染防治方面《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建設項目中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設施沒有建成或者沒有達到國家規定的要求,擅自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批準該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以并處罰款。 | ||||
| 5、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方面《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六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審批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以并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
| 6、放射性污染防治方面(1)《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未建造尾礦庫或者不按照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要求建造尾礦庫,貯存、處置鈾(釷)礦和伴生放射性礦的尾礦的;(二)向環境排放不得排放的放射性廢氣、廢液的;(三)不按照規定的方式排放放射性廢液,利用滲井、滲坑、天然裂隙、溶洞或者國家禁止的其他方式排放放射性廢液的;(四)不按照規定處理或者貯存不得向環境排放的放射性廢液的;(五)將放射性固體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許可證的單位貯存和處置的。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五)項行為之一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有前款第(四)項行為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2)《電磁輻射環境保護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局令第18號)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電磁輻射建設項目和設備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或者未經驗收合格即投入生產使用的,由批準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書(表)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并處罰款。 | ||||
| 10 | 違反建設項目“試生產”規定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1、《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53號)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試生產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試運行的,由審批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試生產,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 市環境保護局 |
|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項目投入試生產超過3個月,建設單位未申請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的,由審批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辦理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手續;逾期未辦理的,責令停止試生產,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 ||||
| 2、《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13號)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試生產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試運行的,由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試生產,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 | ||||
| 11 | 限期治理期間及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務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1、 綜合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2014年修正本)第六十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污染物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責令其采取限制生產、停產整治等措施;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2、水污染防治方面(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排放水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按照權限責令限期治理,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限期治理期間,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制生產、限制排放或者停產整治。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長不超過一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3、噪聲污染防治方面《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對經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企業事業單位,除依照國家規定加收超標準排污費外,可以根據所造成的危害后果處以罰款,或者責令停業、搬遷、關閉。4、其他方面(1)《防治尾礦污染環境管理規定》第十八條 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二)違反本規定第十條規定,經限期治理,逾期未建成或完善尾礦設施,或者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規定,經限期治理未完成治理任務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根據所造成的危害處以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罰款,或提請人民政府責令停產。 | 市環境保護局 |
| 12 | 違反排污申報登記及其他登記制度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1、綜合規定(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2014年修正本)第六十三條第二款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二)違反法律規定,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被責令停止排污,拒不執行的;2、水污染防治方面:(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一)拒報或者謊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規定的有關水污染物排放申報登記事項的;(2)《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2000年3月2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84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條第一項 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規定處以罰款的,按照下列規定執行:(一)拒報或者謊報國務院環境保護部門規定的有關污染物排放申報登記事項的,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3、大氣污染防治方面:《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本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的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不同情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或者處以五萬元以下罰款:(一)拒報或者謊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有關污染物排放申報事項的。4、噪聲污染防治方面:《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拒報或者謊報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申報事項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不同情節,給予警告或者處以罰款。 | 市環境保護局 |
| 13 | 違反現場檢查制度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1、綜合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2014年修正本)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環境監察機構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有權對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者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實施現場檢查的部門、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為被檢查者保守商業秘密。 | 市環境保護局 |
| 2、水污染防治方面(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條 拒絕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規定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的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規定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2)《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284號)第三十八條 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規定處以罰款的,按照下列規定執行:(二)拒絕環境保護部門或者海事、漁政管理機構現場檢查,或者弄虛作假的,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 ||||
| 3、大氣污染防治方面《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本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的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不同情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或者處以五萬元以下罰款:(二)拒絕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監督管理部門現場檢查或者在被檢查時弄虛作假的。 | ||||
| 4、噪聲污染防治方面《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條 排放環境噪聲的單位違反本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拒絕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規定行使環境噪聲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機構現場檢查或者在被檢查時弄虛作假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規定行使環境噪聲監督管理權的監督管理部門、機構可以根據不同情節,給予警告或者處以罰款。 | ||||
| 13 | 違反現場檢查制度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5、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方面(1)《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條 違反本法規定,拒絕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現場檢查的,由執行現場檢查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在檢查時弄虛作假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以下罰款。(2)《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5號)第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罰款:(五)拒絕接受有管轄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聯單運行情況進行檢查的。 | 市環境保護局 |
| 6、放射性污染防治方面(1)《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萬元以下罰款:(二)拒絕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進行現場檢查,或者被檢查時不如實反映情況和提供必要資料的。(2)《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62號)第六十六條 拒絕、阻礙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或者其他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進行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3)《放射性廢物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12號)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拒絕、阻礙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4)《電磁輻射環境保護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局令第18號)第二十六條第一款 對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責令其限期改正,并處罰款:(三)拒絕環保部門現場檢查或在被檢查時弄虛作假的。 | ||||
| 13 | 違反現場檢查制度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7、其他方面 | 市環境保護局 |
| (1)《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67號)第三十六條 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拒絕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監督檢查,或者在檢查時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給予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2)《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80號)第五十條 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無正當理由,阻礙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執法人員執行職務的,拒絕執法人員進行現場,或者不配合執法部門的檢查、監測、調查取證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或者吊銷執業許可證件或者經營許可證件;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3)《醫療廢物管理行政處罰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21號)第十二條第二款 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阻礙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執法人員執行職務,拒絕執法人員進行現場,或者不配合執法部門的檢查、監測、調查取證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由原發證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暫扣或者吊銷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經營許可證件。(4)《廢棄危險化學品污染環境防治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27號)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拒絕、阻撓環境保護部門現場檢查的,由執行現場檢查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在檢查時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依據《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條規定予以處罰。 | ||||
| 13 | 違反現場檢查制度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6)《防治尾礦污染環境管理規定》(環境保護部令 第16號)第十八條 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三)拒絕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現場檢查或在被檢查時弄虛作假的,給予警告,或處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7)《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辦法》(環境保護部令第7號)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地方環境保護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并報環境保護部公告其違規行為,記載其不良記錄:(一)拒絕或者阻礙環境保護部門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的;(二)未取得登記證或者不按照登記證的規定生產或者進口新化學物質的;(三)加工使用未取得登記證的新化學物質的;(四)未按登記證規定采取風險控制措施的;(五)將登記新化學物質轉讓給沒有能力采取風險控制措施的加工使用者的。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地方環境保護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一)未按規定向加工使用者傳遞風險控制信息的;(二)未按規定保存新化學物質的申報材料以及生產、進口活動實際情況等相關資料的;(三)將以科學研究以及工藝和產品的研究開發為目的生產或者進口的新化學物質用于其他目的或者未按規定管理的。 | 市環境保護局 |
| 14 | 違反污染事故管理規定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1、綜合規定 | 市環境保護局 |
|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2014年修正本)第六十四條 因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造成損害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的有關規定承擔侵權責任。 | ||||
| 2、水污染防治方面 | ||||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一、二款 企業事業單位違反本法規定,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處以罰款,責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不按要求采取治理措施或者不具備治理能力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對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可以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上一年度從本單位取得的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 | ||||
| 對造成一般或者較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損失的百分之二十計算罰款;對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損失的百分之三十計算罰款。 | ||||
|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284號)第四十三條 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條規定處以罰款的,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 ||||
| (一)對造成水污染事故的企業事業單位,按照直接損失的20%計算罰款,但是最高不得超過20萬元; | ||||
| (二)對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按照直接損失的30%計算罰款,但是最高不得超過100萬元。 | ||||
| 3、大氣污染防治方面 | ||||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條 對違反本法規定,造成大氣污染事故的企業事業單位,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所造成的危害后果處直接經濟損失百分之五十以下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五十萬元;情節較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造成重大大氣污染事故,導致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
| 14 | 違反污染事故管理規定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4、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方面(1)《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六十四條 在發生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發生危險廢物嚴重污染環境、威脅居民生命財產安全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必須立即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由人民政府采取防止或者減輕危害的有效措施。有關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需要責令停止導致或者可能導致環境污染事故的作業。第八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造成固體廢物污染環境事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損失的,按照直接損失的百分之三十計算罰款,但是最高不超過一百萬元,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造成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重大事故的,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決定停業或者關閉。(2)《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污染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3)《廢棄危險化學品污染環境防治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27號)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廢棄危險化學品嚴重污染環境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依據《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條規定決定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停業或者關閉。造成環境污染事故的,依據《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條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5、放射性污染防治方面(1)《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生產、銷售、使用、轉讓、進口、貯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以及裝備有放射性同位素的儀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或者吊銷許可證;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市環境保護局 |
| 14 | 違反污染事故管理規定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國務院令第449號)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輻射事故的,由原發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6、醫療廢物管理方面(1)《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80號)第四十九條 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發生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時,未采取緊急處理措施,或者未及時向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傳染病傳播或者環境污染事故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或者吊銷許執業許可證件或者經營許可證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2)《醫療廢物管理行政處罰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21號)第十一條第二款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發生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時,未采取緊急處理措施,或者未及時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第十五條 有《條例》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規定的情形,醫療衛生機構造成傳染病傳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罰,并由原發證的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暫扣或吊銷執業許可證件;造成環境污染事故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并由原發證的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暫扣或吊銷許可執業許可證件。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造成傳染病菌傳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罰,并由原發證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暫扣或吊銷經營許可證件;造成環境污染事故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并由原發證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暫扣或者吊銷經營許可證。7、其他方面(1)《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止拆船污染環境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 561 號)第十七條第一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監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門除責令其限期糾正外,還可能根據不同情節,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二)發生污染損害事故,不向監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門報告也不采取消除或者控制污染措施的;第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監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門除責令其限期糾正外,還可以根據不同情節,給予警告或者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三)發生污染損害事故,雖采取消除或者控制污染措施,但不向監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門報告的。 | 市環境保護局 |
| 15 | 違反排污許可證管理制度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1、水污染防治方面(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排放水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按照權限責令限期治理,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2)《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284號)第四十四條 不按照排污許可證或者臨時排污許可證的規定排放污染物的,由頒發許可證的環境保護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可以吊銷排污許可證或者臨時排污許可證。 | 市環境保護局 |
| 2、危險廢物污染防治方面(1)《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條 無經營許可證或者不按照經營許可證規定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不按照經營許可證規定從事前款活動的,還可以由發證機關吊銷經營許可證。(2)《廢棄危險化學品污染環境防治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27號)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或者不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從事廢棄危險化學品收集、貯存、利用和處置經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依據《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條規定予以處罰。(3)《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408號)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發證機關暫扣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超過10萬元的,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萬元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的規定予以處罰。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四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收繳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或者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
| 15 | 違反排污許可證管理制度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3、放射性污染防治方面(1)《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生產、銷售、使用、轉讓、進口、貯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以及裝備有放射性同位素的儀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或者吊銷許可證;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國務院令第449號)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或者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一)無許可證從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生產、銷售、使用活動的;(二)未按照許可證的規定從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生產、銷售、使用活動的;(三)改變所從事活動的種類或者范圍以及新建、改建或者擴建生產、銷售、使用設施或者場所,未按照規定重新申請領取許可證的;(四)許可證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而未按照規定辦理延續手續的;(五)未經批準,擅自進口或者轉讓放射性同位素的。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變更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未依法辦理許可證變更手續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發證機關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部分終止或者全部終止生產、銷售、使用活動,未按照規定辦理許可證變更或者注銷手續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輻射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偽造、變造、轉讓許可證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收繳偽造、變造的許可證或者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違反本條例規定,偽造、變造、轉讓放射性同位素進口和轉讓批準文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收繳偽造、變造的批準文件或者由原批準機關撤銷批準文件,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市環境保護局 |
| 15 | 違反排污許可證管理制度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3)《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管理辦法》(環境保護部令第18號)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的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原輻射安全許可證發證機關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一)未按規定對相關場所進行輻射監測的;(二)未按規定時間報送安全和防護狀況年度評估報告的; (三)未按規定對輻射工作人員進行輻射安全培訓的; (四)未按規定開展個人劑量監測的;(五)發現個人劑量監測結果異常,未進行核實與調查,并未將有關情況及時報告原輻射安全許可證發證機關的。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廢舊放射源收貯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第五十二條的有關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或者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輻射安全許可證;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一)未取得環境保護部頒發的使用(含收貯)輻射安全許可證,從事廢舊放射源收貯的;(二)未經批準,擅自轉讓已收貯入庫廢舊放射源的。5、其他(1)《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80號)第五十二條 未取得經營許可證從事醫療廢物的收集、運送、貯存、處置等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下的罰款。(2)《醫療廢物管理行政處罰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總局令 第21號 )第十四條 有《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情形,未取得經營許可證從事醫療廢物的收集、運送、貯存、處置等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下的罰款。 | 市環境保護局 |
| 16 | 違反技術、設備、工藝管理規定及禁止污染轉移制度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1989年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2014年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修訂) 第四十六條 國家對嚴重污染環境的工藝、設備和產品實行淘汰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銷售或者轉移、使用嚴重污染環境的工藝、設備和產品。 | 市環境保護局 |
| 禁止引進不符合我國環境保護規定的技術、設備、材料和產品。 | ||||
|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條 違反本法規定,生產、銷售、進口或者使用列入禁止生產、銷售、進口、使用的嚴重污染水環境的設備名錄中的設備,或者采用列入禁止采用的嚴重污染水環境的工藝名錄中的工藝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提出意見,報請本級人民政府責令停業、關閉。 | ||||
| 3、《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罰款: | ||||
| (一) 將列入限期淘汰名錄被淘汰的設備轉讓給他人使用的; | ||||
| 有前款第一項、第八項行為之一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行為之一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
| 17 | 不正常使用污染物處理設施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1、綜合規定(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2014年修正本)第四十一條 建設項目中防治污染的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防治污染的設施應當符合經批準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閑置。(2)《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 第28號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部門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故意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系統,或者未經環境保護部門批準,擅自拆除、閑置、破壞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系統,排放污染物超過規定標準的; (二)不正常使用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系統,或者未經環境保護部門批準,擅自拆除、閑置、破壞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系統的; (三)未經環境保護部門批準,擅自拆除、閑置、破壞環境噪聲排放自動監控系統,致使環境噪聲排放超過規定標準的。 有前款第(一)項行為的,依據《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條和《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責令恢復正常使用或者限期重新安裝使用,并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二)項行為的,依據《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或者處5萬元以下罰款;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依據《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條的規定,責令改正,處3萬元以下罰款。 | 市環境保護局 |
| 17 | 不正常使用污染物處理設施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2、水污染防治方面(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處理設施,或者未經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批準拆除、閑置水污染物處理設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2)《湖南省湘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條例》(2002年湖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修正)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故意不正常使用水污染防治設施,或者擅自拆除、閑置水污染防治設施,排放污染物超過規定標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恢復正常使用或者限期重新安裝使用,并根據情節輕重處一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3)《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284號)第四十一條 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條規定處以罰款的,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 市環境保護局 |
| 3、大氣污染防治方面《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本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的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不同情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或者處以五萬元以下罰款:(一)拒報或者謊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有關污染物排放申報事項的;(二)拒絕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監督管理部門現場檢查或者在被檢查時弄虛作假的;(三)排污單位不正常使用大氣污染物處理設施,或者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擅自拆除、閑置大氣污染物處理設施的;(四)未采取防燃、防塵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區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的。 | ||||
| 4、噪聲污染防治方面《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條 違反本法第十五條的規定,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擅自拆除或者閑置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設施,致使環境噪聲排放超過規定標準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罰款。 | ||||
| 18 | 在飲用水水源一、二保護區內從事有關違法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拆除或者關閉:(一)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的;(二)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的;(三)在飲用水水源準保護區內新建、擴建對水體污染嚴重的建設項目,或者改建建設項目增加排污量的。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從事網箱養殖或者組織進行旅游、垂釣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個人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游泳、垂釣或者從事其他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 市環境保護局 |
|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284號)第四十六條第一款 違反本細則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在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二級保護區內新建、擴建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的,或者改建項目未削減污染物排放量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規定的權限責令停業或者關閉。第四十六條第三款 違反本細則第二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在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二級保護區內,設立裝卸垃圾、油類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碼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 ||||
| 19 | 未按要求制定應急預案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1、水污染防治方面 | 市環境保護局 |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條 企業事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
| (一)不按照規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應急方案的; | ||||
| (二)水污染事故發生后,未及時啟動水污染事故的應急方案,采取有關應急措施的。 | ||||
| 2、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方面 | ||||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條 違反本法有關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罰款: | ||||
| (十三)未制定危險廢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應急預案的。 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七項、第八項、第九項、第十項、第十一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行為之一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
| (2)《廢棄危險化學品污染環境防治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27號)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條規定予以處罰: | ||||
| (六)未制定廢棄危險化學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的。 | ||||
| 3、輻射污染防治方面 | ||||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并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
| (二) 不按照規定建立健全安全保衛制度和制定事故應急計劃或者應急措施的。 | ||||
| 20 | 違反備案制度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1、《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國務院令第449號)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發證機關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一)轉入、轉出放射性同位素未按照規定備案的;(二)將放射性同位素轉移到外省、自治區、直轄市使用,未按照規定備案的;(三)將廢舊放射源交回生產單位、返回原出口方或者送交放射性廢物集中貯存單位貯存,未按照規定備案的。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生產放射性同位素的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收繳其未備案的放射性同位素和未編碼的放射源,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可以由原發證機關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一)未建立放射性同位素產品臺賬的;(二)未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制定的編碼規則,對生產的放射源進行統一編碼的;(三)未將放射性同位素產品臺賬和放射源編碼清單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的;(四)出廠或者銷售未列入產品臺賬的放射性同位素和未編碼的放射源的。 | 市環境保護局 |
| 2、《廢棄危險化學品污染環境防治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27號)第二十五條 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單位在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時,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一)未按照國家有關環境保護標準和規范對廠區的土壤和地下水進行檢測的;(二)未編制環境風險評估報告并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備案的;(三)未將環境恢復方案報經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同意進行環境恢復的;(四)未將環境恢復后的檢測報告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備案的。 | ||||
| 21 | 違規運輸、貯存、堆放、棄置、傾倒、排放、處置污染物、廢棄物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1、水污染防治方面(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處以罰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一)向水體排放油類、酸液、堿液的;(二)向水體排放劇毒廢液,或者將含有汞、鎘、砷、鉻、鉛、氰化物、黃磷等的可溶性劇毒廢渣向水體排放、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三)在水體清洗裝貯過油類、有毒污染物的車輛或者容器的;(四)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鎮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或者在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岸坡堆放、存貯固體廢棄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五)向水體排放、傾倒放射性固體廢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質的廢水的;(六)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或者標準,向水體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質的廢水、熱廢水或者含病原體的污水的;(七)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或者其他廢棄物的;(八)利用無防滲漏措施的溝渠、坑塘等輸送或者存貯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或者其他廢棄物的。有前款第三項、第六項行為之一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一項、第四項、第八項行為之一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二項、第五項、第七項行為之一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市環境保護局 |
| 2、大氣污染防治方面《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本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的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不同情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或者處以五萬元以下罰款(四)未采取防燃、防塵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區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的。 | ||||
| 21 | 違規運輸、貯存、堆放、棄置、傾倒、排放、處置污染物、廢棄物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3、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方面(1)《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五十五條 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置危險廢物,不得擅自傾倒、堆放;不處置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處置或者處置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指定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代為處置,處置費用由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承擔。第六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罰款:(二)對暫時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業固體廢物未建設貯存的設施、場所安全分類存放,或者未采取無害化處置措施的;(六)擅自轉移固體廢物出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貯存、處置的;(七)未采取相應防范措施,造成工業固體廢物揚散、流失、滲漏或者造成其他環境污染的;(八)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工業固體廢物的。有前款第一項、第八項行為之一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行為之一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第七十三條 尾礦、矸石、廢石等礦業固體廢物貯存設施停止使用后,未按照國家有關環境保護規定進行封場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市環境保護局 |
| 4、醫療廢物污染防治方面(1)《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80號)第四十五條 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五)對使用后的醫療廢物運送工具或者運送車輛未在指定地點及時進行消毒和清潔的;(六)未及時收集、運送醫療廢物的;第四十六條 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一) 貯存設施或者設備不符合環境保護、衛生要求的;(二) 未將醫療廢物按照類別分置于專用包裝物或者容器的;(三) 未使用符合標準的專用車輛運送醫療廢物或者使用運送醫療廢物的車輛運送其他物品的; | ||||
| 21 | 違規運輸、貯存、堆放、棄置、傾倒、排放、處置污染物、廢棄物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第四十七條 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傳染病傳播或者環境污染事故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或者吊銷執業許可證件或者經營許可證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在運送過程中丟棄醫療廢物,在非貯存地點傾倒、堆放醫療廢物或者將醫療廢物混入其他廢物和生活垃圾的;(三)將醫療廢物交給未取得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收集、運送、貯存、處置的。(六)對收治的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產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醫療廢物進行管理和處置的。第五十一條 不具備集中處置醫療廢物條件的農村,醫療衛生機構未按照本條例的要求處置醫療廢物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傳染病傳播或者環境污染事故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或者吊銷執業許可證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五十三條 轉讓、買賣醫療廢物,郵寄或者通過鐵路、航空運輸醫療廢物,或者違反本條例規定通過水路運輸醫療廢物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轉讓、買賣雙方、郵寄人、托運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2)《醫療廢物管理行政處罰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21號 )第三條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有《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四)對使用后的醫療廢物運送車輛未在指定地點及時進行消毒和清潔的;(五)未及時收集、運送醫療廢物的。第六條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有《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一)貯存設施或者設備不符合環境保護、衛生要求的;(二)未將醫療廢物按照類別分置于專用包裝物或者容器的;(三)未使用符合標準的專用車輛運送醫療廢物的;第七條第二款 醫療衛生機構在醫療衛生機構外運送過程中丟棄醫療廢物,在非貯存地點傾倒、堆放醫療廢物或者將醫療廢物混入其他廢物和生活垃圾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 市環境保護局 |
| 21 | 違規運輸、貯存、堆放、棄置、傾倒、排放、處置污染物、廢棄物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第八條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有《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的情形,在運送過程中丟棄醫療廢物,在非貯存地點傾倒、堆放醫療廢物或者將醫療廢物混入其他廢物和生活垃圾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第九條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和依照《條例》自行建有醫療廢物處置設施的醫療衛生機構,有《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的情形,對醫療廢物的處置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保護、衛生標準、規范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第十條 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有《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二)將醫療廢物交給或委托給未取得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收集、運送、貯存、處置的。第十三條 有《條例》第五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不具備集中處置醫療廢物條件的農村,醫療衛生機構未按照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有關疾病防治的要求處置醫療廢物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未按照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有關環境污染防治的要求處置醫療廢物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第十六條 有《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的情形,轉讓、買賣醫療廢物,郵寄或者通過鐵路、航空運輸醫療廢物,或者違反《條例》規定通過水路運輸醫療廢物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轉讓、買賣雙方、郵寄人、托運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承運人明知托運人違反《條例》的規定運輸醫療廢物,仍予以運輸的,或者承運人將醫療廢物與旅客在同一工具上載運的,按照前款的規定予以處罰。5、輻射污染防治方面《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條 產生放射性固體廢物的單位,不按照本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對其產生的放射性固體廢物進行處置的,由審批該單位立項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指定有處置能力的單位代為處置,所需費用由產生放射性固體廢物的單位承擔,可以并處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產停業或者吊銷許可證;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不按照許可的有關規定從事貯存和處置放射性固體廢物活動的。 | 市環境保護局 |
| 22 | 違反報告制度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1、放射性污染防治方面(1)《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萬元以下罰款:(一)不按照規定報告有關環境監測結果的;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并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三)不按照規定報告放射源丟失、被盜情況或者放射性污染事故的。(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49號)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緩報、瞞報、謊報或者漏報輻射事故的; | 市環境保護局 |
| 2、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方面(1)《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408號)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發證機關暫扣或者吊銷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2)《廢棄危險化學品污染環境防治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27號)第二十五條 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單位在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時,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二)未編制環境風險評估報告并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備案的; (三)未將環境恢復方案報經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同意進行環境恢復的; (四)未將環境恢復后的檢測報告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備案的。 | ||||
| 3、其他(1)《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七第二款、第四款規定,不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或者在清潔生產審核中弄虛作假的,或者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不報告或者不如實報告審核結果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清潔生產綜合協調的部門、環境保護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
| 23 | 違法排放污染物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1、違法向大氣排放污染物(1)《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五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罰款:(一)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氣排放粉塵、惡臭氣體或者其他含有有毒物質氣體的;(二)未經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向大氣排放轉爐氣、電石氣、電爐法黃磷尾氣、有機烴類尾氣的;(三)未采取密閉措施或者其他防護措施,運輸、裝卸或者貯存能夠散發有毒有害氣體或者粉塵物質的;(四)城市飲食服務業的經營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煙對附近居民的居住環境造成污染的。 | 市環境保護局 |
| 2、夜間違法施工導致噪聲污染《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條 建筑施工單位違反本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筑的集中區域內,夜間進行禁止進行的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建筑施工作業的,由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并處罰款。 | ||||
| 3、違法排放放射性廢物《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未建造尾礦庫或者不按照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要求建造尾礦庫,貯存、處置鈾(釷)礦和伴生放射性礦的尾礦的;(二)向環境排放不得排放的放射性廢氣、廢液的;(三)不按照規定的方式排放放射性廢液,利用滲井、滲坑、天然裂隙、溶洞或者國家禁止的其他方式排放放射性廢液的;(四)不按照規定處理或者貯存不得向環境排放的放射性廢液的;(五)將放射性固體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許可證的單位貯存和處置的。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五)項行為之一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有前款第(四)項行為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 ||||
| 24 | 違反規定安裝監測、自動監控設備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1、《湖南省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湖南省政府令第203號)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本辦法施行前的排污者未按規定的期限完成安裝或者不按規定安裝自動監控設備及其配套設施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新建、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的項目未安裝自動監控設備及其配套設施,或者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即正式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審批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責令停止主體工程生產或者使用,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本條第二款規定處理:(一)故意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備,或者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擅自拆除、閑置、破壞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備,排放污染物超過規定標準的;(二)不正常使用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備,或者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門批準,擅自拆除、閑置、破壞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備的;(三)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擅自拆除、閑置、破壞環境噪聲排放自動監控設備,致使環境噪聲排放超過規定標準的。有前款第(一)項行為的,依據《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條和《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責令恢復正使用或者限期重新安裝使用,并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二)項行為的,依據《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或者處5萬元以下罰款;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依據《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條的規定,責令改正,處3萬元以下罰款。 | 市環境保護局 |
| 2、《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80號)第四十六條 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四) 未安裝污染物排放在線監控裝置或者監控裝置未經常處于正常運行狀態的。3、《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28號)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現有排污單位未按規定的期限完成安裝自動監控設備及其配套設施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 ||||
| 25 | 違法在特殊區域焚燒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在人口集中地區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內,焚燒瀝青、油氈、橡膠、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二萬元以下罰款。 | 市環境保護局 |
| 違反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在人口集中地區、機場周圍、交通干線附近以及當地人民政府劃定的區域內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產生煙塵污染的物質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二百元以下罰款。 | ||||
| 26 | 違反信息公開規定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未按照規定公布能源消耗或者重點污染物產生、排放情況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清潔生產綜合協調的部門、環境保護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公布,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市環境保護局 |
| 2、《環境信息公開辦法(試行)》(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35號)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污染物排放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排放標準,或者污染物排放總量超過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污染嚴重的企業,不公布或者未按規定要求公布污染物排放情況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保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的規定,處十萬元以下罰款,并代為公布。 | ||||
| 3、《危險化學品環境管理登記辦法(試行)》(環境保護部令第22號)第三十三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使用企業,未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公開有關信息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三萬元以下罰款。 | ||||
| 27 |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單位在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時未遵守相關規定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廢棄危險化學品污染環境防治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27號)第二十五條 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單位在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時,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 市環境保護局 |
| (一)未按照國家有關環境保護標準和規范對廠區的土壤和地下水進行檢測的; | ||||
| (二)未編制環境風險評估報告并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備案的; | ||||
| (三)未將環境恢復方案報經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同意進行環境恢復的; | ||||
| (四)未將環境恢復后的檢測報告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備案的。 | ||||
| 28 | 未取得委托進行機動車船排氣污染檢測或在檢測中弄虛作假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或者第二款規定,未取得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交通、漁政等依法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的委托進行機動車船排氣污染檢測的,或者在檢測中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交通、漁政等依法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負責資質認定的部門取消承擔機動車船年檢的資格。 | 市環境保護局 |
| 29 | 未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等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條 違反本法有關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罰款:(一)不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的; 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七項、第八項、第九項、第十項、第十一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行為之一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2)《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并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設置放射性標識、標志、中文警示說明的;(3)《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國務院令第449號)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一)在室外、野外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未按照國家有關安全和防護標準的要求劃出安全防護區域和設置明顯的放射性標志的;第六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并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生產、銷售、使用、貯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場所未按照規定設置安全和防護設施以及放射性標志的。(4)《廢棄危險化學品污染環境防治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27號)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依據《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條規定予以處罰: (五)未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的。 | 市環境保護局 |
| 30 | 違反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的制度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條 違反本法有關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六)不按照國家規定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或者未經批準擅自轉移危險廢物的。(2)《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80號)第四十七條 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傳染病傳播或者環境污染事故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或者吊銷執業許可證件或者經營許可證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未執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制度的;(3)《醫療廢物管理行政處罰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21號)第十條 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有《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一)未執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制度的;(4)《廢棄危險化學品污染環境防治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27號)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依據《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條規定予以處罰:(四)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或未經批準擅自轉移廢棄危險化學品的;(5)《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5號 )第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罰款:(一)未按規定申領、填寫聯單的。(二)未按規定運行聯單的;(三)未按規定期限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送聯單的;(四)未在規定的存檔期限保管聯單的。(五)拒絕接受有管轄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聯單運行情況進行檢查的。有前款第(一)項、第(三)項行為之一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有關規定,處五萬元以下罰款;有前款第(二)項、第(四)項行為之一的,處三萬元以下罰款;有前款第(五)項行為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有關規定,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 市環境保護局 |
| 31 | 違法設置排污口或者私設暗管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32號)第七十五條 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置排污口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拆除,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可以責令停產整頓。除前款規定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排污口或者私設暗管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私設暗管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提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停產整頓。 | 市環境保護局 |
| 32 | 期限屆滿后繼續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32號)第二十五條 第二款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轄區內劃定禁止銷售、使用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高污染燃料的區域。該區域內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期限內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改用天然氣、液化石油氣、電或者其他清潔能源。第二十九條第一款大、中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規劃,對飲食服務企業限期使用天然氣、液化石油氣、電或者其他清潔能源。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或者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在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期限屆滿后繼續使用高污染燃料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拆除或者沒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設施。 | 市環境保護局 |
| 33 | 在城市集中供熱管網覆蓋地區新建燃煤鍋爐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32號)第二十八條 城市建設應當統籌規劃,在燃煤供熱地區,統一解決熱源,發展集中供熱。在集中供熱管網覆蓋的地區,不得新建燃煤供熱鍋爐。 | 市環境保護局 |
|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在城市集中供熱管網覆蓋地區新建燃煤供熱鍋爐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或者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罰款。 | ||||
| 34 | 違反畜禽養殖規定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主席令第31號)第七十一條 從事畜禽規模養殖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集、貯存、處置畜禽糞便,造成環境污染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 市環境保護局 |
| (2)《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國務院令第643號)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 ||||
| (一)將畜禽養殖廢棄物用作肥料,超出土地消納能力,造成環境污染的; | ||||
| (二)從事畜禽養殖活動或者畜禽養殖廢棄物處理活動,未采取有效措施,導致畜禽養殖廢棄物滲出、泄漏的。 | ||||
| (3)《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9號)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并處以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
| (一)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儲存的畜禽廢渣滲漏、散落、溢流、雨水淋失、散發惡臭氣味等對周圍環境造成污染和危害的; | ||||
| (二)向水體或其他環境傾倒、排放畜禽廢渣和污水的。 | ||||
| 違反本辦法其他有關規定,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 | ||||
| 35 | 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從事經營活動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主席令第31號)第七十五條 違反本法有關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罰款:(五)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從事經營活動的。有前款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行為之一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市環境保護局 |
| 36 | 危險廢物收集單位未與處置單位簽訂接收合同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408號)第二十條 領取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應當與處置單位簽訂接收合同,并將收集的廢礦物油和廢鎘鎳電池在90個工作日內提供或者委托給處置單位進行處置。 | 市環境保護局 |
|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可以由原發證機關暫扣或者吊銷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 ||||
| 37 | 生產、進口或者銷售含鉛汽油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32號)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未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期限停止生產、進口或者銷售含鉛汽油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所生產、進口、銷售的含鉛汽油和違法所得。 | 市環境保護局 |
| 38 | 違法生產、銷售、使用、轉讓、進口、貯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6號)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生產、銷售、使用、轉讓、進口、貯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以及裝備有放射性同位素的儀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或者吊銷許可證;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市環境保護局 |
| 39 | 未經批準擅自在野外進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蹤試驗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國務院令第449號)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二)未經批準擅自在野外進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蹤試驗的。 | 市環境保護局 |
| 40 | 違法處理廢舊放射源,違法使用Ⅰ類、Ⅱ類、Ⅲ類放射源的場所和生產放射性同位素的場所等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國務院令第449號)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發證機關指定有處理能力的單位代為處理或者實施退役,費用由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承擔,并處1萬元以上l0萬元以下的罰款: | 市環境保護局 |
| (一)未按照規定對廢舊放射源進行處理的; | ||||
| (二)未按照規定對使用Ⅰ類、Ⅱ類、Ⅲ類放射源的場所和生產放射性同位素的場所,以及終結運行后產生放射性污染的射線裝置實施退役的。 | ||||
| 41 | 未按照規定對本單位的放射性同位素、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狀況進行評估或者發現安全隱患不及時整改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國務院令第449號)第六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并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未按照規定對本單位的放射性同位素、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狀況進行評估或者發現安全隱患不及時整改的。 | 市環境保護局 |
| 42 | 擅自改變環境影響報告書(表)中所批準的電磁輻射設備功率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電磁輻射環境保護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局令 第18號)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改變環境影響報告書(表)中所批準的電磁輻射設備的功率的,由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 | 市環境保護局 |
| 43 | 污染和破壞自然保護區環境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自然保護區土地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自然保護區環境污染和破壞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罰款,并責令其改正。 | 市環境保護局 |
| 44 | 無證或未按證生產、使用及經營管理規定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1、《消耗臭氧層物質管理條例》( 國務院令第573號)第三十一條 無生產配額許可證生產消耗臭氧層物質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用于違法生產消耗臭氧層物質的原料、違法生產的消耗臭氧層物質和違法所得,拆除、銷毀用于違法生產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設備、設施,并處100萬元的罰款。第三十二條 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申請領取使用配額許可證的單位無使用配額許可證使用消耗臭氧層物質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使用的消耗臭氧層物質、違法使用消耗臭氧層物質生產的產品和違法所得,并處20萬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50萬元的罰款,拆除、銷毀用于違法使用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設備、設施。第三十三條 消耗臭氧層物質的生產、使用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生產、使用的消耗臭氧層物質、違法使用消耗臭氧層物質生產的產品和違法所得,并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核減其生產、使用配額數量;情節嚴重的,并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吊銷其生產、使用配額許可證:(一)超出生產配額許可證規定的品種、數量、期限生產消耗臭氧層物質的;(二)超出生產配額許可證規定的用途生產或者銷售消耗臭氧層物質的;(三)超出使用配額許可證規定的品種、數量、用途、期限使用消耗臭氧層物質的。2、《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辦法》(環境保護部令第7號)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地方環境保護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并報環境保護部公告其違規行為,記載其不良記錄:(二)未取得登記證或者不按照登記證的規定生產或者進口新化學物質的;(三)加工使用未取得登記證的新化學物質的;(四)未按登記證規定采取風險控制措施的;(五)將登記新化學物質轉讓給沒有能力采取風險控制措施的加工使用者的。 | 市環境保護局 |
| 45 | 未按規定向加工使用者傳遞風險控制信息、未按規定保存或未按規定使用新化學物質相關材料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辦法》(環境保護部令第7號)第四十六條 【地方處罰事項二】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地方環境保護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 市環境保護局 |
| (一)未按規定向加工使用者傳遞風險控制信息的; | ||||
| (二)未按規定保存新化學物質的申報材料以及生產、進口活動實際情況等相關資料的; | ||||
| (三)將以科學研究以及工藝和產品的研究開發為目的生產或者進口的新化學物質用于其他目的或者未按規定管理的。 | ||||
| 46 | 核技術利用單位、放射性固體廢物貯存單位將廢舊放射源或者將其他放射性固體廢物送交無相應許可證的單位處置,或者擅自處置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放射性廢物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12號)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環境污染的,責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經催告仍不治理的,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核設施營運單位將廢舊放射源送交無相應許可證的單位貯存、處置,或者將其他放射性固體廢物送交無相應許可證的單位處置,或者擅自處置的;(二)核技術利用單位將廢舊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體廢物送交無相應許可證的單位貯存、處置,或者擅自處置的;(三)放射性固體廢物貯存單位將廢舊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體廢物送交無相應許可證的單位處置,或者擅自處置的。 | 市環境保護局 |
| 47 | 核技術利用單位或者放射性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單位未按規定報告有關情況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放射性廢物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12號)第四十條 核設施營運單位、核技術利用單位或者放射性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單位未按照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如實報告有關情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 市環境保護局 |
| 48 | 核技術利用單位或者放射性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單位未按照規定對有關工作人員進行技術培訓和考核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放射性廢物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12號)第四十二條 核設施營運單位、核技術利用單位或者放射性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單位未按照規定對有關工作人員進行技術培訓和考核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 市環境保護局 |
| 49 | 廢舊金屬回收熔煉企業未開展輻射監測或者發現輻射監測結果明顯異常未如實報告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管理辦法》(環境保護部令第18號)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廢舊金屬回收熔煉企業未開展輻射監測或者發現輻射監測結果明顯異常未如實報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 市環境保護局 |
| 50 | 進口固體廢物加工利用后的殘余物未進行無害化利用或者處置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1、《固體廢物進口管理辦法》(環境保護部商務部 發展改革委 海關總署 質檢總局第12號令)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對進口固體廢物加工利用后的殘余物未進行無害化利用或者處置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條第(二)項的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拒不改正的,可以由發證機關撤銷其固體廢物進口相關許可證。造成污染環境事故的,按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辦理。 | 市環境保護局 |
| 2、《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造成固體廢物污染環境事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損失的,按照直接損失的百分之三十計算罰款,但是最高不超過一百萬元,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造成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重大事故的,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決定停業或者關閉。 | ||||
| 51 | 未執行經營情況記錄簿制度、未履行日常環境監測或者未按規定報告進口固體廢物經營情況和環境監測情況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固體廢物進口管理辦法》(環境保護部商務部 發展改革委 海關總署 質檢總局第12號令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執行經營情況記錄簿制度、未履行日常環境監測或者未按規定報告進口固體廢物經營情況和環境監測情況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拒不改正的,可以由發證機關撤銷其固體廢物進口相關許可證。 | 市環境保護局 |
| 52 | 無證從事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活動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51號)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資格擅自從事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活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的規定予以處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查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業、關閉,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 市環境保護局 |
| 53 | 采用國家明令淘汰的技術和工藝處理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51號)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采用國家明令淘汰的技術和工藝處理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法暫停直至撤銷其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資格。 | 市環境保護局 |
| 54 | 處理企業未建立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的數據信息管理系統等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51號)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處理企業未建立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的數據信息管理系統,未按規定報送基本數據和有關情況或者報送基本數據、有關情況不真實,或者未按規定期限保存基本數據的,由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 市環境保護局 |
| 55 | 未建立日常環境監測制度或者未開展日常環境監測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1.《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51號)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處理企業未建立日常環境監測制度或者未開展日常環境監測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 市環境保護局 |
| 2.《危險化學品環境管理登記辦法(試行)》(環境保護部令第22號)第三十二條 重點環境管理危險化學品生產使用企業,未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開展監測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三萬元以下罰款;未對其所排放的工業廢水進行監測并保存原始記錄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條第(三)項的規定處罰。 | ||||
| 第三十四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使用企業,未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建立危險化學品臺賬或者環境管理信息檔案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 ||||
| 56 | 運輸放射性物品造成核與輻射事故等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62號)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放射性物品運輸中造成核與輻射事故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處以罰款,罰款數額按照核與輻射事故造成的直接損失的20%計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托運人、承運人未按照核與輻射事故應急響應指南的要求,做好事故應急工作并報告事故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因核與輻射事故造成他人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 市環境保護局 |
| 57 | 排污單位或運營單位違反操作規程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87號)第七十條 拒絕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規定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的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規定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本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的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不同情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或者處以五萬元以下罰款:(二)拒絕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監督管理部門現場檢查或者在被檢查時弄虛作假的;《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現場監督檢查辦法》(環境保護部令第19號)第二十條 排污單位或者運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條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的規定處罰:(一)將部分或者全部污染物不經規范的排放口排放,規避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監控的;(二)違反技術規范,通過稀釋、吸附、吸收、過濾等方式處理監控樣品的;(三)不按照技術規范的要求,對儀器、試劑進行變動操作的;(四)違反技術規范的要求,對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不能正常運行,或者對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的操作的;(五)其他欺騙現場監督檢查人員,掩蓋真實排污狀況行為。 | 市環境保護局 |
| 58 |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未按證生產或違法使用登記證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危險化學品環境管理登記辦法(試行)》(環境保護部令第22號)第三十一條第二款 危險化學品生產使用企業未按照生產使用登記證的規定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使用活動,或者偽造、變造、轉讓生產使用登記證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 市環境保護局 |
| 59 | 運營單位對污水集中處理廠運行產生的污泥未按規定處理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87號)第七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處以罰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四)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鎮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或者在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岸坡堆放、存貯固體廢棄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有前款第四項行為之一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市環境保護局 |
| 60 | 違反規定在湘江干流和一、二級支流水域上經營餐飲業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湖南省湘江保護條例》(2012年經湖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第七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在湘江干流和一、二級支流水域上經營餐飲業的,責令停業;拒不停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環境保護、水利等部門沒收專門用于經營餐飲業的設施、工具等財物,可以并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市環境保護局 |
| 61 | 檢測機構在檢測時弄虛作假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湖南省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辦法》(2001年2月12日湖南省人民政府第109次常務會議通過 2001年3月19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1號公布 根據2002年3月7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2號公布 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的《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2001年底以前發布的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04年6月15日湖南省人民政府第3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04年6月23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8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部門給予處罰:(一)檢測機構在檢測時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取消其機動車或者車用發動機排氣污染檢測機構的資格。 | 市環境保護局 |
| 62 | 違反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相關規定實施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1、《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2005年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28號)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現有排污單位未按規定的期限完成安裝自動監控設備及其配套設施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新建、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的項目未安裝自動監控設備及其配套設施,或者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主體工程即正式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審批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部門依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責令停止主體工程生產或者使用,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部門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故意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系統,或者未經環境保護部門批準,擅自拆除、閑置、破壞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系統,排放污染物超過規定標準的; (二)不正常使用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系統,或者未經環境保護部門批準,擅自拆除、閑置、破壞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系統的; (三)未經環境保護部門批準,擅自拆除、閑置、破壞環境噪聲排放自動監控系統,致使環境噪聲排放超過規定標準的。 有前款第(一)項行為的,依據《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條和《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責令恢復正常使用或者限期重新安裝使用,并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二)項行為的,依據《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或者處5萬元以下罰款;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依據《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條的規定,責令改正,處3萬元以下罰款。 | 市環境保護局 |
| 2、《湖南省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2006年第203號)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本辦法實施前的排污者未按規定的期限完成安裝或者不按規定安裝自動監控設備及其配套設施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新建、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的項目未安裝自動監控設備及其配套設施,或者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即正式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審批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責令停止主體工程生產或者使用,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本條第二款規定處理:(一)故意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自動監控設備,或者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擅自拆除、閑置、破壞水污染物自動監控設備,排放污染物超過規定標準的;(二)不正常使用大氣污染物自動監控設備,或者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擅自拆除、閑置、破壞大氣污染物自動監控設備的;(三)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擅自拆除、閑置、破壞環境噪聲排放自動監控設備,致使環境噪聲排放超過規定標準的。有前款第(一)項行為的,依據《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條和《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責令恢復正常使用或者限期重新安裝使用,并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二)項行為的,依據《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或者處5萬元以下罰款;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依據《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條的規定,責令改正,處3萬元以下罰款。 | ||||
| 63 | 違反規定在湘江水域上經營餐飲業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湖南省湘江保護條例》(2012年9月27日經湖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第七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在湘江干流和一、二級支流水域上經營餐飲業的,責令停業;拒不停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環境保護、水利等部門沒收專門用于經營餐飲業的設施、工具等財物,可以并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市環境保護局 |
| 64 | 超標、超總量排放污染物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2014年修訂本)第六十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污染物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責令其采取限制生產、停產整治等措施;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2.《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排放水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按照權限責令限期治理,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限期治理期間,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制生產、限制排放或者停產整治。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長不超過一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3.《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向大氣排放污染物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排放標準的,應當限期治理,并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限期治理的決定權限和違反限期治理要求的行政處罰由國務院規定。 | 市環境保護局 |
| 65 | 扣押、查封違法生產、銷售、使用、進出口危險廢物等的的場所、設備、運輸工具和物品 | 行政強制 |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2014年修正本)第二十五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污染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設施、設備。 | 市環境保護局 |
| (1)《消耗臭氧層物質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73號)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進行監督檢查,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 ||||
| (五)扣押、查封違法生產、銷售、使用、進出口的消耗臭氧層物質及其生產設備、設施、原料及產品。 | ||||
| (2)《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80號)第三十九條 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 ||||
| (四)查封或者暫扣涉嫌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場所、設備、運輸工具和物品; | ||||
| (3)《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第七條 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 ||||
| (四)經本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查封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危險化學品的場所,扣押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的危險化學品以及用于違法生產、使用、運輸危險化學品的原材料、設備、運輸工具。 | ||||
| 66 | 發生輻射事故或者有證據輻射事故可能發生時采取控制措施 | 行政強制 | 《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國務院令第449號)第四十三條 在發生輻射事故或者有證據證明輻射事故可能發生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有權采取以下臨時控制措施:(一)責令停止導致或者可能導致輻射事故的作業;(二)組織控制事故現場。 | 市環境保護局 |
| 67 | 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置排污口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排污口或者私設暗管等行為的處罰 | 行政強制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87號)第七十五條 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置排污口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拆除,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可以責令停產整頓。 | 市環境保護局 |
| 除前款規定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排污口或者私設暗管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私設暗管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提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停產整頓。 | ||||
| 2、《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八十五條 造成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應當排除危害,依法賠償損失,并采取措施恢復環境原狀。 | ||||
| 3、《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編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者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擅自進行建造、運行、生產和使用等活動的,由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補辦手續或者恢復原狀,并處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 ||||
| 68 | 指定有污染治理能力的單位進行治污代履行(代治理、代為處置) | 行政強制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87號)第七十六條第一款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處以罰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一) 向水體排放油類、酸液、堿液的;(二)向水體排放劇毒廢液,或者將含有汞、鎘、砷、鉻、鉛、氰化物、黃磷等的可溶性劇毒廢渣向水體排放、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三)在水體清洗裝貯過油類、有毒污染物的車輛或者容器的; (四)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鎮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或者在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岸坡堆放、存貯固體廢棄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五)向水體排放、傾倒放射性固體廢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質的廢水的; (六)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或者標準,向水體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質的廢水、熱廢水或者含病原體的污水的;(七)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或者其他廢棄物的;(八)利用無防滲漏措施的溝渠、坑塘等輸送或者存貯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或者其他廢棄物的。 | 市環境保護局 |
| 第八十三條第一款 企業事業單位違反本法規定,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處以罰款,責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不按要求采取治理措施或者不具備治理能力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對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可以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上一年度從本單位取得的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 | ||||
| 2、《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主席令第31號)第五十五條 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置危險廢物,不得擅自傾倒、堆放;不處置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處置或者處置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指定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代為處置,處置費用由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承擔。 | ||||
| 3、《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6號)第五十六條 產生放射性固體廢物的單位,不按照本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對其產生的放射性固體廢物進行處置的,由審批該單位立項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指定有處置能力的單位代為處置,所需費用由產生放射性固體廢物的單位承擔,可以并處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
| 69 | 排污費征收 | 行政征收 |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2014年修正本)第四十三條 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排污費。排污費應當全部專項用于環境污染防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或者挪作他用。依照法律規定征收環境保護稅的,不再征收排污費。 | 市環境保護局 |
| 2、《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條 國家實行按照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種類和數量征收排污費的制度,根據加強大氣污染防治的要求和國家的經濟、技術條件合理制定排污費的征收標準。征收排污費必須遵守國家規定的標準,具體辦法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 ||||
| 3、《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十六條 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單位,應當采取措施進行治理,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超標準排污費。 | ||||
| 4、《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主席令第31號)第五十六條 以填埋方式處置危險廢物不符合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應當繳納危險廢物排污費,危險廢物排污費的具體征收辦法由國務院規定。危險廢物排污費用于污染環境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 ||||
| 5、《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69號)第二條 直接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排污者),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排污費。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污水、繳納污水處理費用的,不再繳納排污費。排污者建成工業固體廢物貯存或者處置設施、場所并符合環境保護標準,或者其原有工業固體廢物貯存或者處置設施、場所經改造符合環境保護標準的,自建成或者改造完成之日起,不再繳納排污費。國家積極推進城市污水和垃圾處理產業化。城市污水和垃圾集中處理的收費辦法另行制定。 | ||||
| 69 | 排污費征收 | 行政征收 | 第十二條 排污者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繳納排污費: (一)依照大氣污染防治法、海洋環境保護法的規定,向大氣、海洋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繳納排污費。(二)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規定,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繳納排污費;向水體排放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加倍繳納排污費。(三)依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的規定,沒有建設工業固體廢物貯存或者處置的設施、場所,或者工業固體廢物貯存或者處置的設施、場所不符合環境保護標準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繳納排污費;以填埋方式處置危險廢物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繳納危險廢物排污費。(四)依照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的規定,產生環境噪聲污染超過國家環境噪聲標準的,按照排放噪聲的超標聲級繳納排污費。排污者繳納排污費,不免除其防治污染、賠償污染損害的責任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責任。 | 市環境保護局 |
| 6、《排污費征收標準管理辦法》(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 財政部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 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第31號令)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按下列排污收費項目向排污者征收排污費:(一)污水排污費。對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計征污水排污費;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本辦法規定的收費標準計征的收費額加一倍征收超標準排污費。對向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污水、按規定繳納污水處理費的,不再征收污水排污費。對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接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污水,其處理后排放污水的有機污染物(化學需氧量、生化需氧量、總有機碳)、懸浮物和大腸菌群超過國家或地方排放標準的,按上述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本辦法規定的收費標準計征的收費額加一倍向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運營單位征收污水排污費,對氨氮、總磷暫不收費。對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達到國家或地方排放標準排放的水,不征收污水排污費。(二)廢氣排污費。對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計征廢氣排污費。對機動車、飛機、船舶等流動污染源暫不征收廢氣排污費。(三)固體廢物及危險廢物排污費。對沒有建成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設施或場所,或者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設施或場所不符合環境保護標準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計征固體廢物排污費。對以填埋方式處置危險廢物不符合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按照危險廢物的種類、數量計征危險廢物排污費。 | ||||
| 69 | 排污費征收 | 行政征收 | (四)噪聲超標排污費。對環境噪聲污染超過國家環境噪聲排放標準,且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的,按照噪聲的超標分貝數計征噪聲超標排污費。對機動車、飛機、船舶等流動污染源暫不征收噪聲超標排污費。 | 市環境保護局 |
| 7、《排污費資金收繳使用管理辦法》(財政部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第17號令)第五條第二款 裝機容量30萬千瓦以上的電力企業的二氧化硫排污費,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核定和收繳,其他排污費由縣級或市級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核定和收繳。 | ||||
| 8、《湖南省湘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條例》(1998年湖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2002年湖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修正)第二十二條 排污單位向湘江流域水體排放污染物的,按照規定繳納排污費;超過國家或者省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按照規定繳納超標準排污費,并負責治理。征收的排污費和超標準排污費,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審計部門應當對排污費和超標準排污費的使用情況依法進行審計。 | ||||
| 9、《排污費資金收繳使用管理辦法》(2003年財政部、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第17號令)第十三條 環境保護專項資金應當用于下列污染防治項目的撥款補助和貸款貼息: (一)重點污染源防治項目。包括技術和工藝符合環境保護及其他清潔生產要求的重點行業、重點污染源防治項目; (二)區域性污染防治項目。主要用于跨流域、跨地區的污染治理及清潔生產項目;(三)污染防治新技術、新工藝的推廣應用項目。主要用于污染防治新技術、新工藝的研究開發以及資源綜合利用率高、污染物產生量少的清潔生產技術、工藝的推廣應用; (四)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項目。環境保護專項資金不得用于環境衛生、綠化、新建企業的污染治理項目以及與污染防治無關的其他項目。 | ||||
| 10、《湖南省實施〈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辦法》(湖南省政府令第178號)第六條第二款 設區的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所設區行政區域內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種類、數量的核定和繳納排污費數額的確定、征收工作。第三款縣、不設區的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種類、數量的核定和繳納排污費數額的確定、征收工作。 | ||||
| 70 | 工業固體廢物、危險廢物申報登記 | 行政確認 |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主席令第31號)第三十二條 國家實行工業固體廢物申報登記制度。 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必須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供工業固體廢物的種類、產生量、流向、貯存、處置等有關資料。前款規定的申報事項有重大改變的,應當及時申報。 | 市環境保護局 |
| 第五十三條 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并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危險廢物的種類、產生量、流向、貯存、處置等有關資料。前款所稱危險廢物管理計劃應當包括減少危險廢物產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險廢物貯存、利用、處置措施。危險廢物管理計劃應當報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 ||||
| 71 | 對污染治理和環境保護先進地區單位和個人實施獎勵 | 行政獎勵 |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2014年修正本)第八條 對保護和改善環境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 市環境保護局 |
| 2、《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九條 對在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 ||||
| 3、《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主席令第31號)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在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以及相關的綜合利用活動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 ||||
| 4、《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七條 在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 ||||
| 5、《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第三十二條 國家建立清潔生產表彰獎勵制度。對在清潔生產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 ||||
| 6、《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國務院令第167號)第九條 對建設、管理自然保護區以及在有關的科學研究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 ||||
| 7、《環境保護檔案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局、國家檔案局第13號令)第三十一條 凡有下列事跡之一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一)在環境保護檔案的收集、整理或者開發利用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二)對環境保護檔案的保護和現代化管理做出顯著成績的;(三)將個人所有的重要或者珍貴的環境保護檔案捐贈給國家的;(四)執行檔案法律、法規表現突出的。 | ||||
| 8、《防治尾礦污染環境管理規定》(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11號)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在尾礦污染防治工作中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 | ||||
| 71 | 對污染治理和環境保護先進地區單位和個人實施獎勵 | 行政獎勵 | 9、《環境信息公開辦法(試行)》(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35號)第二十三條 對自愿公開企業環境行為信息、且模范遵守環保法律法規的企業,環保部門可以給予下列獎勵: | 市環境保護局 |
| (一)在當地主要媒體公開表彰; | ||||
| (二)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優先安排環保專項資金項目; | ||||
| (三)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優先推薦清潔生產示范項目或者其他國家提供資金補助的示范項目; | ||||
| (四)國家規定的其他獎勵措施。 | ||||
| 10、《環保舉報熱線工作管理辦法》(環境保護部令第15號)第二十三條 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結合本單位工作實際,制定環保舉報熱線工作表彰和獎勵制度,對事跡突出、成績顯著的工作人員或者單位給予表彰和獎勵。 | ||||
| 11、《湖南省湘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條例》第九條: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湘江流域水環境的義務,并有權對污染湘江流域水環境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在湘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 ||||
| 72 | 尾礦污染監督管理 | 行政檢查 | 《防治尾礦污染環境管理規定》(環境保護部令 第16號)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轄區內的尾礦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 市環境保護局 |
| 73 | 監測數據的對比認定 | 行政檢查 | 《湖南省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203號)第十六條第一款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定期或不定期對自動監控設備進行現場檢查,并組織環境監測機構對自動監控設備進行對比監測校驗。正常生產條件下的對比監測校驗每年不得少于二次。 | 市環境保護局 |
| 74 | 污染事故、突發事件調查處理 | 行政檢查 |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2014年修正本)第四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的規定,做好突發環境事件的風險控制、應急準備、應急處置和事后恢復等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環境污染公共監測預警機制,組織制定預警方案;環境受到污染,可能影響公眾健康和環境安全時,依法及時公布預警信息,啟動應急措施。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時,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立即采取措施處理,及時通報可能受到危害的單位和居民,并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后,有關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評估事件造成的環境影響和損失,并及時將評估結果向社會公布。 | 市環境保護局 |
|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87號)第六十七條 可能發生水污染事故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制定有關水污染事故的應急方案,做好應急準備,并定期進行演練。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采取措施,防止在處理安全生產事故過程中產生的可能嚴重污染水體的消防廢水、廢液直接排入水體。第六十八條 企業事業單位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應當立即啟動本單位的應急方案,采取應急措施,并向事故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并抄送有關部門。 | ||||
| 74 | 污染事故、突發事件調查處理 | 行政檢查 |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284號)第十九條 企業事業單位造成水污染事故時,必須立即采取措施,停止或者減少排污,并在事故發生后48小時內,向當地環境保護部門作出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類型和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經濟損失、人員受害及應急措施等情況的初步報告;事故查清后,應當向當地環境保護部門作出事故發生的原因、過程、危害、采取的措施、處理結果以及事故潛在危害或者間接危害、社會影響、遺留問題和防范措施等情況的書面報告,并附有關證明文件。環境保護部門收到水污染事故的初步報告后,應當立即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部門報告,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事故發生的原因進行調查,并采取有效措施,減輕或者消除污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部門應當組織對事故可能影響的水域進行監測,并對事故進行調查處理。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時,必須立即向就近的海事管理機構報告。造成漁業水體污染事故的,必須立即向事故發生地的漁政管理機構報告。海事或者漁政管理機構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向本級人民政府的環境保護部門通報情況,并及時開展調查處理工作。水污染事故發生或者可能發生跨行政區域危害或者損害的,事故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向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事故危害或者損害的有關地方人民政府通報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類型和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以及需要采取的防范措施等情況。 | 市環境保護局 |
| 74 | 污染事故、突發事件調查處理 | 行政檢查 | 4、《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一款 單位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排放和泄漏有毒有害氣體和放射性物質,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大氣污染事故、危害人體健康的,必須立即采取防治大氣污染危害的應急措施,通報可能受到大氣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居民,并報告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接受調查處理。 | 市環境保護局 |
| 5、《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主席令第31號)第六十三條 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性事件,造成危險廢物嚴重污染環境的單位,必須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或者減輕對環境的污染危害,及時通報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居民,并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接受調查處理。 | ||||
| 6、《廢棄危險化學品污染環境防治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27號)第十九條第二款 發生廢棄危險化學品事故時,事故責任單位應當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或者減輕對環境的污染危害,及時通報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居民,并按照國家有關事故報告程序的規定,向所在地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接受調查處理。 | ||||
| 7、《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80號)第十三條 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發生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時,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采取減少危害的緊急處理措施,對致病人員提供醫療救護和現場救援;同時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單位和居民通報。 | ||||
| 8、《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條 生產、銷售、使用、貯存放射源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保衛制度,指定專人負責,落實安全責任制,制定必要的事故應急措施。發生放射源丟失、被盜和放射性污染事故時,有關單位和個人必須立即采取應急措施,并向公安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公安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接到放射源丟失、被盜和放射性污染事故報告后,應當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并按照各自的職責立即組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放射性污染蔓延,減少事故損失。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將有關情況告知公眾,并做好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 ||||
| 74 | 污染事故、突發事件調查處理 | 行政檢查 | 9、《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49號)第四十二條 發生輻射事故時,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應當立即啟動本單位的應急方案,采取應急措施,并立即向當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公安部門、衛生主管部門報告。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公安部門、衛生主管部門接到輻射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派人趕赴現場,進行現場調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并消除事故影響,同時將輻射事故信息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公安部門、衛生主管部門。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接到輻射事故報告后,應當按照事故分級報告的規定及時將輻射事故信息報告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發生特別重大輻射事故和重大輻射事故后,事故發生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在4小時內報告國務院;特殊情況下,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直接向國務院報告,并同時報告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 禁止緩報、瞞報、謊報或者漏報輻射事故。 | 市環境保護局 |
| 10、《電磁輻射環境保護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局令 第18號)第二十三條 因發生事故或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電磁輻射污染事故的單位,必須立即采取措施,及時通報可能受到電磁輻射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居民,并向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接受調查處理。 環保部門收到電磁輻射污染環境的報告后,應當進行調查,依法責令產生電磁輻射的單位采取措施,消除影響。第二十四條 發生電磁輻射污染事件,影響公眾的生產或生活質量或對公眾健康造成不利影響時,環境保護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 ||||
| 74 | 污染事故、突發事件調查處理 | 行政檢查 | 11、《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67號)第三十三條 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自然保護區污染或者破壞的單位和個人,必須立即采取措施處理,及時通報可能受到危害的單位和居民,并向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接受調查處理。 | 市環境保護局 |
| 12、《防治尾礦污染環境管理規定》(環境保護部第16號 )第十五條 因發生事故或其他突然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尾礦污染事故的企業,必須立即采取應急措施處理,及時通報可能受到危害的單位和居民,并向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企業主管部門報告,接受調查處理。 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尾礦污染事故報告后,應立即向當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對于特大的尾礦污染事故,由地、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國家環境保護局。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擾對事故的搶救和處理工作。可能發生重大污染事故的企業,應當采取措施,加強防范。 | ||||
| 75 | 公布違法企業 | 行政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87號)第十九條第二款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違反本法規定、嚴重污染水環境的企業予以公布。 | 市環境保護局 |
| 76 | 公布拒不執行已生效環境行政處罰決定的企業名單 | 行政檢查 | 《環境行政執法后督察辦法》(環境保護部令部令 第14號)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在職責范圍內向社會公開拒不執行已生效的環境行政處罰決定的企業名單。 | 市環境保護局 |
| 77 | 對排污單位進行現場監督檢查 | 行政檢查 |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主席令第9號)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環境監察機構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有權對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者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實施現場檢查的部門、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為被檢查者保守商業秘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六條 除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可以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外,行政機關發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的,必須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必要時,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進行檢查。 | 市環境保護局 |
|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主席令第63號)第三十七條第一款 行政機關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并協助調查或者檢查,不得阻撓。詢問或者檢查應當制作筆錄。 | ||||
| 3、《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主席令第63號)第三十七條第二款 行政機關在收集證據時,可以采取抽樣取證的方法;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先行登記保存,并應當在七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在此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毀或者轉移證據。 | ||||
| 78 | 環境污染損害賠償調解 | 其他行政權力 |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2014年修正本)第六十六條 提起環境損害賠償訴訟的時效期間為三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受到損害時起計算。 | 市環境保護局 |
|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87號)第八十六條 因水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海事管理機構、漁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調解處理;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 ||||
| 3、《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二條第二款 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調解處理;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 ||||
| 4、《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條 受到環境噪聲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個人,有權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 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機構調解處理;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 ||||
| 5、《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八十四條第二款 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調解處理;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 ||||
| 79 | 水環境質量監測 | 其他行政權力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87號)第二十五條 國家建立水環境質量監測和水污染物排放監測制度。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水環境監測規范,統一發布國家水環境狀況信息會同國務院水行政等部門組織監測網絡。第二十六條 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的水資源保護工作機構負責監測其所在流域的省界水體的水環境質量狀況,并將監測結果及時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有經國務院批準成立的流域水資源保護領導機構的,應當將監測結果及時報告流域水資源保護領導機構。 | 市環境保護局 |
|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284號)第十五條第三款 環境保護部門應當對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和水量進行抽測檢查。 | ||||
| 3、《湖南省環境保護條例》(湖南省第九屆人大常委會公告第96號)第七條第四項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轄區的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其主要職責是:(四)組織開展環境監測工作,掌握環境質量狀況及發展趨勢。第十二條 省、自治州、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環境監測制度,組織監測網絡,加強對環境監測的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環境監測站對本轄區內的環境要素的質量狀況和污染源的排污情況進行監測,執行環境監測報告制度。 | ||||
| 4、《湖南省洞庭湖區水利管理條例》(湖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審議(修改))第十三條 第二款防汛搶險是湖區所有單位和個人的共同任務。(二)防汛期間,湖區所有單位和個人必須服從有管轄權的防汛指揮機構的統一指揮。 | ||||
| 80 | 在用機動車排氣監督抽測 | 其他行政權力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32號)三十五條第三款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在機動車停放地對在用機動車的污染物排放狀況進行監督抽測。 | 市環境保護局 |
| 2、《湖南省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辦法》(省政府令第141號)第十六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會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在不影響正常交通的情況下,在城市市區范圍內對機動車的污染物排放狀況進行抽檢。抽檢不得收取檢測費。 | ||||
| 81 | 建設項目試生產審查 | 其他行政權力 | 《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13號)第八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自接到試生產申請之日起30日內,組織或委托下一級環境保護行政 主管部門對申請試生產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及其他環境保護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現場檢查,并做出審查決定。 對環境保護設施已建成及其他環境保護措施已按規定要求落實的,同意試生產申請;對環境保護設施或其他環境保護措施未按規定建成或落實的,不予同意,并說明理由。逾期未做出決定的,視為同意。 試生產申請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建設單位方可進行試生產。 | 市環境保護局 |
| 82 | 排污費征收數額核定并公告 | 其他行政權力 | 湖南省實施《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辦法(省政府令第178號)第六條第二款 設區的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所設區行政區域內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種類、數量的核定和繳納排污費數額的確定、征收工作。 | 市環境保護局 |
| 第二十四條 負責征收排污費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準確核定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繳納排污費的數額,依法足額征收或者批準減免、緩繳排污費,不得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職守.不得違法征收排污費和收取其他費用。 | ||||
| 83 | 劃定特殊水體保護區 | 其他行政權力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 國家建立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制度。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分為一級保護區和二級保護區;必要時,可以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外圍劃定一定的區域作為準保護區。第六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對風景名勝區水體、重要漁業水體和其他具有特殊經濟文化價值的水體劃定保護區,并采取措施,保證保護區的水質符合規定用途的水環境質量標準。 | 市環境保護局 |
| (2)《湖南省湘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條例》(1998年湖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2002年湖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修正)第十一條 湘江流域按照國家規定劃分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一級保護區和其他等級保護區。一級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保護區由省人民政府劃定;其他等級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保護區由省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劃定。 | ||||
| 84 | 聲環境質量標準的適用區域劃定 | 其他行政權力 |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十條第二款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國家聲環境質量標準,劃定本行政區域內各類聲環境質量標準的適用區域,并進行管理。 | 市環境保護局 |
| 85 | 終結水污染物排放單位的限期治理 | 其他行政權力 | 《限期治理管理辦法(試行)》(環境保護部令第6號)第三十四條 被責令限期治理的排污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終結限期治理決定: | 市環境保護局 |
| (一)依法被撤銷的; | ||||
| (二)依法解散的; | ||||
| (三)依法被宣告破產的; | ||||
| (四)因其他原因終止營業的。 | ||||
| 86 | 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登記備案 | 其他 | 《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現場監督檢查辦法》(環境保護部令部令 第19號)第七條第二款 排污單位或者其他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所有權單位,應當在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驗收后五個工作日內,將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有關情況交有管轄權的監督檢查機構登記備案。第三款 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的主要設備或者核心部件更換、采樣位置或者主要設備安裝位置等發生重大變化的,應當重新組織驗收。排污單位或者其他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所有權單位應當在重新驗收合格后五個工作日內,向有管轄權的監督檢查機構變更登記備案。 | 市環境保護局 |
| 行政權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