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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歸檔時間:2017-12-01
    市建設局
    來源:編辦   日期: 2017-03-03 1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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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號 事項名稱 類別 實施依據 實施主體
    1 城市古樹名木遷移審批和砍伐、修剪城市樹木審批 行政許可 《城市綠化條例》(國務院令第100號發布,第588號修改)第二十一條第二款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損壞城市樹木花草和綠化設施。 市建設局
    砍伐城市樹木,必須經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補植樹木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
    第二十四條 第一款為保證管線的安全使用需要修剪樹木時,必須經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按照兼顧管線安全使用和樹木正常生長的原則進行修剪。承擔修剪費用的辦法,由城市人民政府規定。
    因不可抗力致使樹木傾斜危及管線安全時,管線管理單位可以先行修剪、扶正或者砍伐樹木,但是,應當及時報告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和綠地管理單位。
    第二十五條,百年以上樹齡的樹木,稀有、珍貴樹木,具有歷史價值或者重要紀念意義的樹木,均屬古樹名木。
      對城市古樹名木實行統一管理,分別養護。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古樹名木的檔案和標志,劃定保護范圍,加強養護管理。在單位管界內或者私人庭院內的古樹名木,由該單位或者居民負責養護,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和技術指導。
      嚴禁砍伐或者遷移古樹名木。因特殊需要遷移古樹名木,必須經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并報同級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批準。
    2 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理服務及城市建筑垃圾處置審批 行政許可 1、《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國務院令第101號發布,第588號修改)第二十二條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擅自拆除環境衛生設施;因建設需要必須拆除的,建設單位必須事先提出拆遷方案,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建設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 》第七條第一款 處置建筑垃圾的單位,應當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獲得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后,方可處置。2、《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57號)第十七條第一條 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應當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服務許可證。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服務許可證的企業,不得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活動。   市建設局
    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三款 直轄市、市、縣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招投標等公平競爭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許可的決定,向中標人頒發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服務許可證。直轄市、市、縣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與中標人簽訂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經營協議。  
    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經營協議應當明確約定經營期限、服務標準等內容,作為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服務許可證的附件。《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3、(國務院令第412號)101 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 102 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理服務審批 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
    3 建筑工程施工許可(包括城市地下工程)及延期審批 行政許可 1、《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主席令第46號)第七條第一款 建筑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但是,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限額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市建設局
     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批準開工報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領取施工許可證
    2、《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在領取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
    3、《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93號) 第十條 建設單位在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時,應當提供建設工程有關安全施工措施的資料。依法批準開工報告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自開工報告批準之日起15日內,將保證安全施工的措施報送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4、《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8號)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裝修裝飾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以及城鎮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施工,建設單位在開工前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發證機關)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
    工程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對限額進行調整,并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批準開工報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領取施工許可證。
    4 燃氣經營許可 行政許可 《城鎮燃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83號)第十五條 國家對燃氣經營實行許可證制度。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符合燃氣發展規劃要求; (二)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燃氣氣源和燃氣設施;(三)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經營方案;(四)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及運行、維護和搶修人員經專業培訓并考核合格;(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核發燃氣經營許可證。 市建設局
    5 燃氣經營者改動市政燃氣設施審批 行政許可 《城鎮燃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83號)第三十八條 燃氣經營者改動市政燃氣設施,應當制定改動方案,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批準。 市建設局
    改動方案應當符合燃氣發展規劃,明確安全施工要求,有安全防護和保障正常用氣的措施。
    6 臨時占用城市綠地審批 行政許可 《城市綠化條例》(國務院令第100號發布,第588號修改)第二十條第二款因建設或者其他特殊需要臨時占用城市綠化用地,須經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臨時用地手續。 市建設局
    7 工程建設項目附屬綠化工程設計方案審批 行政許可 《城市綠化條例》(國務院令第100號發布,第588號修改)第十一條第一款 城市綠化工程的設計,應當委托持有相應資格證書的設計單位承擔。 工程建設項目的附屬綠化工程設計方案,按照基本建設程序審批時,必須有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參加審查。第十一條第二款城市的公共綠地、居住區綠地、風景林地和干道綠化帶等綠化工程的設計方案,必須按照規定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市建設局
    8 改變綠化規劃、綠化用地的使用性質許可 行政許可 《城市綠化條例》(國務院令第100號發布,第588號修改)第二十二條 在城市的公共綠地內開設商業、服務攤點的,必須向公共綠地管理單位提出申請,經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同意后,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的營業執照,在公共綠地管理單位指定的地點從事經營活動,并遵守公共綠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規定。 市建設局
    9 城區大型戶外廣告設置審批 行政許可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01號 )第十一條 第二款 大型戶外廣告的設置必須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市建設局
    10 臨時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許可 行政許可 1、《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98號發布,第588號修改)第三十一條因特殊情況需要臨時占用城市道路的,須經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方可按照規定占用。 市建設局
    第三十三條因工程建設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應當持城市規劃部門批準簽發的文件和有關設計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辦理審批手續,方可按照規定挖掘。
    2、《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01號)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因建設等特殊需要,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臨時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設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因建設等特殊需要,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臨時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的,必須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11 三級及以下城市園林綠化企業資質核準 行政許可 1、《城市綠化條例》(國務院令第100號發布,第588號修改)第十一條第一款 城市綠化工程的設計,應當委托持有相應資格證書的設計單位承擔。工程建設項目的附屬綠化工程設計方案,按照基本建設程序審批時,必須有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參加審查。 市建設局
    2、《城市園林綠化企業資質管理辦法》第六條城市園林綠化企業凡從事規劃設計、建筑工程施工、古建筑維修和仿古建筑施工的,均應按有關規定向相應的主管部門申請企業的資質等級,經批準取得證書后,方可從事相應的經營活動。 第七條 新開辦的城市園林綠化企業,應持本規定第五條所列文件向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資質初審,初審同意后,頒發《城市園林綠化企業資質試行證書》。 《試行證書》使用兩年后,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對企業進行正式資質審查驗收,審定合格后,才可獲得《證書》。對不符合資質標準,驗收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取消企業資質或予以降級審查。
    12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變更、勘察設計直接發包審批 行政許可 1、《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 第二十九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中規定采用的 新技術、新材料,可能影響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又沒有 國家技術標準的,應當由國家認可的檢測機構進行試驗、 論證,出具檢測報告,并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自治 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組織的建設工程技術專家委 員會審定后,方可使用。 市建設局
    2、《湖南省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 第二十八條 勘察設計單位提交的勘察文件和設計文件,應當加蓋單位資質專用章,并由單位法定代表人、技術負責人和項目負責人以及在本項目執業的執業資格人員簽字。
      第十九條 建設項目業主可以將整個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業務發包給一個勘察設計單位;大型或者復雜的建設項目,可以在保證建設項目完整性和統一性的前提下,按照技術要求,分別發包給幾個具備相應資質的勘察設計單位。
     第三十一條 設計文件經審查批準后不得隨意修改;確需修改的,應由原設計單位負責修改。經原設計單位書面同意,建設項目業主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修改。
      修改設計文件的單位對設計文件的修改部分負責,修改部分對未修改部分產生連帶影響的,由修改單位承擔相應責任。
      涉及建設規模、工藝流程、結構體系、使用功能、主要設備、投資概預算、行業標準、技術規范等重要內容的修改,必須報原審批機關批準。
    13 因工程建設改裝、拆除或遷移城市供水設施審批 行政許可 《城市供水條例》(國務院令第158號)第三十條 因工程建設確需改裝、拆除或者遷移城市公共供水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報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 市建設局
    14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設各種管線、干線等設施審批 行政許可 《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98號發布,第588號修改) 第二十九條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設各種管線、桿線等設施的,應當經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方可建設。 市建設局
    15 特殊車輛在城市道路(城市橋梁)上行駛審批 行政許可 《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98號發布,第588號修改)第二十八條第一款 履帶車、鐵輪車或者超重、超高、超長車輛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駛的,事先須征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時間、路線行駛。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軍用車輛執行任務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駛的,可以不受前款限制,但是應當按照規定采取安全保護措施。 市建設局
    16 建設工程初步設計審批 行政許可 《湖南省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款 勘察文件和設計文件編制的依據是:(一)經過審批機關批準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 市建設局
    17 城市排水許可證核發 行政許可 國務院令第412號 103 城市排水許可證核發 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排水行政主管部門 市建設局
    18 因施工、設備維修等停止供水審批 行政許可 《城市供水條例》(國務院令第158號) 第二十二條 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和自建設施對外供水的企業應當保持不間斷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設備維修等原因確需停止供水的,應當經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提前24小時通知用水單位和個人;因發生災害或者緊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應當在搶修的同時通知用水單位和個人,盡快恢復正常供水,并報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 市建設局
    19 隨地吐痰、便溺;亂扔果皮、紙屑和煙頭等廢棄等行為的處罰 行政處罰 1、《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01號發布,第588號修改)第三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單位除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外,可以并處警告、罰款: 市建設局
    (一)隨地吐痰、便溺,亂扔果皮、紙屑和煙頭等廢棄物的;
    (二)在城市建筑物、設施以及樹木上涂寫、刻畫或者未經批準張掛、張貼宣傳品等的;
    (三)在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街道的臨街建筑物的陽臺和窗外,堆放、吊掛有礙市容的物品的;
    (四)不按規定的時間、地點、方式,傾倒垃圾、糞便的;
    (五)不履行衛生責任區清掃保潔義務或者不按規定清運、處理垃圾和糞便的;
    (六)運輸液體、散裝貨物不作密封、包扎、覆蓋,造成泄漏、遺撒的;
    (七)臨街工地不設置護欄或者不作遮擋、停工場地不及時整理并作必要覆蓋或者竣工后不及時清理和平整場地,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
    2、《湖南省實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辦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65號)第二十五條 有《條例》第三十四條所列行為之一,應當給予罰款處罰的,其罰款額度為5元以上100元以下。
    20 未經批準擅自飼養家畜家禽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處罰 行政處罰 1、《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國務院令第101號發布,第588號修改)第三十五條:未經批準擅自飼養家畜家禽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單位,責令其限期處理或者予以沒收,并可處以罰款。 市建設局
    2、《湖南省實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辦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65號)第二十六條 有《條例》第三十五條所列行為,應當給予罰款處罰的,其罰款額度為50元以上200元以下。
    21 未經同意擅自設置大型戶外廣告、設置戶外設施,影響市容等行為的處罰   行政處罰 1、《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國務院令第101號發布,第588號修改)第三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單位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可處以罰款: (一)未經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擅自設置大型戶外廣告,影響市容的; (二)未經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擅自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影響市容的; (三)未經批準擅自拆除環境衛生設施或者未按批準的拆遷方案進行拆遷的。2、《湖南省實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辦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65號)第十八條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城市環境衛生專業規劃和標準,建設、改造或者支持有關單位建設、改造公共廁所、垃圾站、廢物箱等環境衛生設施。經批準定點建設的環境衛生設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或者擅自拆除。城市大中型商店(場)、市場、飯店、旅游景點、車站、港口等公共場所,其經營管理單位應當配套建設對外開放使用的公共廁所。城市公共廁所和單位對外開放的公用廁所,由所屬單位按照《城市公廁管理辦法》進行管理。第二十七條 有《條例》第三十六條所列行為之一,應當給予罰款處罰的,其罰款額度為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市建設局
    22 未改造或未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環境衛生標準的建筑物或者設施的處罰 行政處罰 1、《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01號發布,第588號修改)第三十七條: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環境衛生標準的建筑物或者設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有關單位和個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強制拆除,并可處以罰款。 市建設局
    2、《湖南省實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辦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65號) 第二十八條 有《條例》第三十七條行為,應當給予罰款處罰的,其罰款額度為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23 損壞各類環境衛生設施及其附屬設施的處罰 行政處罰 1、《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01號發布,第588號修改)第三十八條:損壞各類環境衛生設施及其附屬設施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單位除責令其恢復原狀外,可以并處罰款;盜竊、損壞各類環境衛生設施及其附屬設施,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市建設局
    2、《湖南省實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辦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65號) 第二十九條 有《條例》第三十八條行為,應當給予罰款處罰的,其罰款額度為50元以上1000元以下;不能恢復原狀的,按照被損壞設施的實際造價賠償。
    24 擅自在電桿上張貼、涂寫、刻畫和張掛物品等行為的處罰 行政處罰 《湖南省實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辦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65號)第三十條:違反本實施辦法規定,由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或者法規授權的部門責令改正。有下列(一)至(六)項行為的,可以并處5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罰款;有下列(七)至(十一)項行為的,可以并處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市建設局
    (一)擅自在電桿上張貼、涂寫、刻畫和張掛物品的;  
    (二)擅自在市區散發廣告、宣傳品,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  
    (三)建筑材料等堆放在護欄圍檔外的;  
    (四)在市區亂倒垃圾、糞便、污水或者沿途燃放鞭炮、拋撒冥紙的;  
    (五)在街道、廣場等公共場所焚燒樹葉、枯草的;  
    (六)亂停、亂放交通運輸工具,影響城市市容的;  
    (七)擅自擺設攤點,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  
    (八)向車外拋棄、傾掃廢棄物,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  
    (九)施工場地的施工車輛不按指定的路線、時間行駛,不按指定地點傾倒渣土,或者渣土、沙石等沿途撒落,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  
    (十)施工場地的泥漿水未沉淀排入下水道的;  
    (十一)在市區內擅自設置屠宰點,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
    25 擅自占用城市公廁規劃用地或者改變其性質等行為的處罰 行政處罰 《城市公廁管理辦法》( 建設部令第9號)第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公廁規劃用地或改變其性質。  
    建設單位經批準使用的土地含有城市公廁規劃用地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城市公廁規劃和城市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修建公廁,并向社會開放使用。 市建設局
    第十一條:城市公廁的建設和維修管理,按照下列分工,分別由城市環境衛生單位和有關單位負責:  
    (一)城市主次干道兩側的公廁由城市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管理單位負責;  
    (二)城市各類集貿市場的公廁由集貿市場經營管理單位負責;  
    (三)新建、改建居民樓群和住宅小區的公廁由其管理單位負責;  
    (四)風景名勝、旅游點的公廁由其主管部門或經營管理單位負責;  
    (五)公共建筑附設的公廁由產權單位負責。  
    本條前款第二、三、四項中的單位,可以與城市環境衛生單位商簽協議,委托其代建和維修管理。  
    第十三條:影劇院、商店、飯店、車站等公共建筑沒有附設公廁或者原有公廁及其衛生設施不足的,應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進行建設、擴建或者改造。  
    第十四條:公共建筑附設的公廁及其衛生設施的設計和安裝,應當符合國家和地方的有關標準。  
    第十五條:對于損壞嚴重或者年久失修的公廁,依照本章第十一條的規定,分別由有關單位負責改造或者重建,但在拆除重建時應當先建臨時公廁。  
    第十六條:獨立設置的城市公廁竣工時,建設單位應當通知城市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指定的部門參加驗收。凡驗收不合格的,不準交付使用。   
    第二十三條:凡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的單位和個人、城市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情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或者罰款。   
    26 在公廁內亂丟垃圾、污物,隨地吐痰,亂涂亂畫等行為的處罰 行政處罰 《城市公廁管理辦法》( 建設部令第9號) 第二十四條:對于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可以責令其恢復原狀、賠償損失,并處以罰款: (一)在公廁內亂丟垃圾、污物,隨地吐痰,亂涂亂畫的; (二)破壞公廁設施、設備的; (三)未經批準擅自占用或改變公廁使用性質的。” 市建設局
    27 單位和個人未按規定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處罰 行政處罰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57號)第三十八條:單位和個人未按規定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可處以應交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三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對個人可處以應交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三倍以下且不超過1000元的罰款。 市建設局
    28 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規劃和環境衛生設施標準配套建設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設施的處罰 行政處罰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57號)第三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規劃和環境衛生設施標準配套建設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設施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市建設局
    第十條:從事新區開發、舊區改建和住宅小區開發建設的單位,以及機場、碼頭、車站、公園、商店等公共設施、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規劃和環境衛生設施的設置標準,配套建設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設施。
    29 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處罰 行政處罰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57號)第四十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市建設局
    第十二條: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處置設施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并在竣工驗收后三個月內,依法向當地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送建設工程項目檔案。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30 未經批準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的處罰 行政處罰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57號)第四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未經批準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市建設局
    第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確有必要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的,必須經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核準,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環境。
    31 隨意傾倒、拋灑、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處罰 行政處罰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57號)第四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隨意傾倒、拋灑、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對單位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個人有以上行為的,處以200元以下的罰款。 市建設局
    第十六條: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的地點、時間等要求,將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場所。廢舊家具等大件垃圾應當按規定時間投放在指定的收集場所。
      城市生活垃圾實行分類收集的地區,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的分類要求,將生活垃圾裝入相應的垃圾袋內,投入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場所。
      賓館、飯店、餐館以及機關、院校等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單獨收集、存放本單位產生的餐廚垃圾,并交符合本辦法要求的城市生活垃圾收集、運輸企業運至規定的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場所。
      禁止隨意傾倒、拋灑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32 未經批準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或者處置活動的處罰 行政處罰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57號)第四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二十五條規定,未經批準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或者處置活動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處以3萬元的罰款。 市建設局
    第十七條: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應當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服務許可證。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服務許可證的企業,不得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活動。 第二十五條: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服務許可證。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服務許可證,不得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活動。
    33 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生活垃圾的處罰 行政處罰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57號)第四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生活垃圾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市建設局
    34 從事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不履行規定義務的等的處罰 行政處罰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57號) 第四十五條 從事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不履行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義務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企業不履行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義務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市建設局
    第二十條 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按照環境衛生作業標準和作業規范,在規定的時間內及時清掃、收運城市生活垃圾;
    (二)將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運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認可的處置場所;
    (三)清掃、收運城市生活垃圾后,對生活垃圾收集設施及時保潔、復位,清理作業場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設施和周邊環境的干凈整潔;
    (四)用于收集、運輸城市生活垃圾的車輛、船舶應當做到密閉、完好和整潔。
    第二十八條 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的企業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處置城市生活垃圾;
    (二)按照規定處理處置過程中產生的污水、廢氣、廢渣、粉塵等,防止二次污染;
    (三)按照所在地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
    (四)按照要求配備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設備、設施,保證設施、設備運行良好;
    (五)保證城市生活垃圾處置站、場(廠)環境整潔;
    (六)按照要求配備合格的管理人員及操作人員;
    (七)對每日收運、進出場站、處置的生活垃圾進行計量,按照要求將統計數據和報表報送所在地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
    (八)按照要求定期進行水、氣、土壤等環境影響監測,對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的性能和環保指標進行檢測、評價,向所在地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告檢測、評價結果。
    35 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未經批準擅自停業、歇業的處罰 行政處罰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57號)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未經批準擅自停業、歇業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的企業,未經批準擅自停業、歇業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市建設局
    36 擅自設立棄置場受納建筑垃圾和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等的處罰 行政處罰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 建設部令第139號)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以罰款: 市建設局
    (一)將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將危險廢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設立棄置場受納建筑垃圾的;
    單位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行為之一的,處300O元以下罰款;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個人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行為之一的,處20O元以下罰款;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處3000元以下罰款。
    37 建筑垃圾儲運消納場受納工業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處罰 行政處罰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 建設部令第139號)第二十一條:建筑垃圾儲運消納場受納工業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市建設局
    38 施工單位未及時清運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環境污染等行為的處罰 行政處罰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39號)第二十二條 施工單位未及時清運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環境污染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市建設局
    施工單位將建筑垃圾交給個人或者未經核準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處置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39 處置建筑垃圾的單位在運輸建筑垃圾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建筑垃圾的處罰 行政處罰 1、《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39號)第二十三條:“處置建筑垃圾的單位在運輸建筑垃圾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市建設局
    2、湖南省實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65號)第十九條 市區垃圾應當按照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環境保護部門指定的地點傾倒,并采取措施,防止垃圾沿途撒落。單位自設的垃圾站的垃圾應當及時清運,防止污染周圍環境。
    40 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的處罰 行政處罰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39號)第二十四條: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市建設局
    41 未經核準擅自處置建筑垃圾,處置超出核準范圍的建筑垃圾的處罰 行政處罰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39號)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施工單位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建設單位、運輸建筑垃圾的單位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市建設局
    (一)未經核準擅自處置建筑垃圾的;
    (二)處置超出核準范圍的建筑垃圾的。
    42 任何單位和個人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處罰 行政處罰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39號)第二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00元以下罰款。 市建設局
    43 未經審批同意作業、施工等行為的處罰 行政處罰 《湖南城市市政公用設施管理辦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號發布,1997年12月30日《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湖南省市政公用設施管理辦法>的決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125號兩次修改)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分別情況責令其改正,限期清除、拆除或者采取補救措施、恢復原狀,賠償直接損失;屬非經營性活動的,對責任單位可以并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可以并處200元以下的罰款;屬經營性活動的,對責任單位可以并處1000元至10000元的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可以并處50元至500元的罰款: 市建設局
      (一)未經審批同意作業、施工的;
      (二)侵占、拆毀、損壞市政公用設施的;
      (三)在市政公用設施范圍內傾倒垃圾、廢物,擅自堆放物品或者敷設、架設管線以及裝置其他設施的;
      (四)在市政公用設施范圍內擅自擺攤、搭棚、蓋房或者修建其他建(構)筑物,挖砂、取土、采石以及進行其他有損市政公用設施安全的。
      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4 未取得設計、施工資格或者未按照資質等級承擔城市道路的設計、施工任務等行為的處罰 行政處罰 《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98號發布,第588號修改)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設計、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已經取得設計、施工資格證書,情節嚴重的,提請原發證機關吊銷設計、施工資格證書: 市建設局
    (一)未取得設計、施工資格或者未按照資質等級承擔城市道路的設計、施工任務的;
    (二)未按照城市道路設計、施工技術規范設計、施工的;
    (三)未按照圖紙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圖紙的。
    45 擅自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處罰 行政處罰 《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98號發布,第588號修改)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擅自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工程造價百分之二以下的罰款。 市建設局
    46 未定期對城市道路進行養護、維修或者未按照規定的期限修復竣工的處罰 行政處罰 《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98號發布,第588號修改)第四十一條:承擔城市道路養護、維修的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定期對城市道路進行養護、維修或者未按照規定的期限修復竣工,并拒絕接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監督、檢查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市建設局
    47 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等行為的處罰 行政處罰 1、《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98號發布,第588號修改)第二十七條 城市道路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市建設局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二)履帶車、鐵輪車或者超重、超高、超長車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駛;
    (三)機動車在橋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試剎車;
    (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設建筑物、構筑物;
    (五)在橋梁上架設壓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氣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壓電力線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線;
    (六)擅自在橋梁或者路燈設施上設置廣告牌或者其他掛浮物;
    (七)其他損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為。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或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2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對設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種管線的檢查井、箱蓋或者城市道路附屬設施的缺損及時補缺或者修復的;
    (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現場設置明顯標志和安全防圍設施的;
    (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滿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時清理現場的;
    (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設各種管線、桿線等設施,不按照規定辦理批準手續的; (五)緊急搶修埋設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線,不按照規定補辦批準手續的;
    (六)未按照批準的位置、面積、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動位置、擴大面積、延長時間,未提前辦理變更審批手續的。
    2、《城市橋梁檢測和養護維修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18)第十六條:“超限機動車輛、履帶車、鐵輪車等需經過城市橋梁的,在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審批前,應當先經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并采取相應技術措施后,方可通行;   
    第二十六條: 單位或者個人擅自在城市橋梁上架設各類管線、設置廣告等輔助物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設施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三條規定,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設施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48 未按照規定編制城市橋梁養護維修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或者未經批準即實施等行為的處罰 行政處罰 《城市橋梁檢測和養護維修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18)第二十五條: 城市橋梁產權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設施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市建設局
      (一)未按照規定編制城市橋梁養護維修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或者未經批準即實施的;
      (二)未按照規定設置相應的標志,并保持其完好、清晰的;
      (三)未按照規定委托具有相應資格的機構對城市橋梁進行檢測評估的;
      (四)未按照規定制定城市橋梁的安全搶險預備方案的;
      (五)未按照規定對城市橋梁進行養護維修的。
    49 單位和個人擅自在城市橋梁施工控制范圍內從事河道疏浚、挖掘、打樁、地下管道頂進、爆破等作業活動的處罰 行政處罰 《城市橋梁檢測和養護維修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18)第二十七條:單位和個人擅自在城市橋梁施工控制范圍內從事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活動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設施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四條第二款:“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橋梁的具體技術特點、結構安全條件等情況,確定城市橋梁的施工控制范圍。  在城市橋梁施工控制范圍內從事河道疏浚、挖掘、打樁、地下管道頂進、爆破等作業的單位和個人,在取得施工許可證前應當先經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并與城市橋梁的產權人簽訂保護協議,采取保護措施后,方可施工。 臨湘市建設局
    50 城市橋梁的承載能力下降,但尚未構成危橋的,城市橋梁產權人和委托管理人未及時設置警示標志,并未采取加固等安全措施的處罰 行政處罰 《城市橋梁檢測和養護維修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18)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三條規定,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設施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市建設局
    第二十三條:“經過檢測評估,確定城市橋梁的承載能力下降,但尚未構成危橋的,城市橋梁產權人和委托管理人應當及時設置警示標志,并立即采取加固等安全措施。
      經檢測評估判定為危橋的,城市橋梁產權人和委托管理人應當立即采取措施,設置顯著的警示標志,并在二十四小時內,向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提出處理意見,并限期排除危險;在危險排除之前,不得使用或者轉讓。
      城市橋梁產權人或者委托管理人對檢測評估結論有異議的,可以依法申請重新檢測評估。但重新檢測評估結論未果之前,不得停止執行前款規定。”
    51 擅自變動或者破壞抗震防災相關設施的處罰 行政處罰 《市政公用設施抗災設防管理規定》(住建部令第1號發布,第23號修改)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擅自變動或者破壞市政公用設施的防災設施、抗震抗風構件、隔震或者振動控制裝置、安全監測系統、健康監測系統、應急自動處置系統以及地震反應觀測系統等設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對個人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市建設局
    52 未對經鑒定不符合抗震要求的市政公用設施進行改造、改建或者抗震加固又未限制使用的處罰 行政處罰 《市政公用設施抗災設防管理規定》(住建部令第1號發布,住建部令第23號修改)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未對經鑒定不符合抗震要求的市政公用設施進行改造、改建或者抗震加固,又未限制使用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市建設局
    53 在公共廣告張貼欄以外的地方張貼、書寫廣告的處罰 行政處罰 《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辦法》(省九屆人大常委會公告第28號發布,省十屆人大常委會公告第32號修改)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在公共廣告張貼欄以外的地方張貼、書寫廣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廣告主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組織人員清除,清除費用由廣告主承擔,對廣告主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市建設局
    54 在城市景觀照明中有過度照明等超能耗標準行為的處罰 行政處罰 《城市照明管理規定》(住建部令第4號)第三十一條:違反本規定,在城市景觀照明中有過度照明等超能耗標準行為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市建設局
    55 在城市照明設施上刻劃、涂污等行為的處罰 行政處罰 《城市照明管理規定》(住建部令第4號)第三十二條:違反本規定,有第二十八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個人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以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 市建設局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保護城市照明設施,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在城市照明設施上刻劃、涂污;(二)在城市照明設施安全距離內,擅自植樹、挖坑取土或者設置其他物體,或者傾倒含酸、堿、鹽等腐蝕物或者具有腐蝕性的廢渣、廢液;(三)擅自在城市照明設施上張貼、懸掛、設置宣傳品、廣告;(四)擅自在城市照明設施上架設線纜、安置其它設施或者接用電源;(五)擅自遷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設施;(六)其他可能影響城市照明設施正常運行的行為。
    56 城市供水企業供水水質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處罰 行政處罰 1、《城市供水條例》(國務院令第158號)第三十三條: 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或者自建設施對外供水的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停業整頓;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可以給予行政處分: 市建設局
    (一)供水水質、水壓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
    (二)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義務的;
    (三)未按照規定檢修供水設施或者在供水設施發生故障后未及時搶修的。
    湖南省實施《城市供水條例》辦法:
    第三十三條 有《城市供水條例》第三十三條行為,應當給予罰款處罰的,罰款數額為10000元以下。
    57 違反城市供水發展規劃及其年度建設計劃興建城市供水工程的處罰 行政處罰 1、 《城市供水條例》(國務院令第158號)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以罰款;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可以給予行政處分: 市建設局
    (一)無證或者超越資質證書規定的經營范圍進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設計或者施工的;
    (二)未按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和規范進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設計或者施工的;
    (三)違反城市供水發展規劃及其年度建設計劃興建城市供水工程的。
    2、湖南省實施《城市供水條例》辦法: 第三十四條 有《城市供水條例》第三十四條行為,應當給予罰款處罰的,罰款數額為工程造價的5%以下。
    58 轉供城市公共供水的、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裝泵抽水的、未經批準擅自通過消防專用供水設施用水、阻撓或者給你繞供水設施搶修的處罰 行政處罰 1、《城市供水條例》(國務院令第158號)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罰款: (一)未按規定繳納水費的;(二)盜用或者轉供城市公共供水的;(三)在規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的安全保護范圍內進行危害供水設施安全活動的;(四)擅自將自建設施供水管網系統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系統連接的; (五)產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質的單位將其生產用水管網系統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系統直接連接的;(六)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裝泵抽水的;(七)擅自拆除、改裝或者遷移城市公共供水設施的。 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所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還可以在一定時間內停止供水。 市建設局
    2、湖南省實施《城市供水條例》辦法:第三十五條 有《城市供水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二)項行為,應當給予罰款處罰的,罰款數額為應繳水費或者盜用、轉供水量水費的1倍以上2倍以下。 有《城市供水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四)、(五)、(六)、(七)項行為,應當給予罰款處罰的,罰款數額為20000元以下。
    59 城市供水單位有危害城市供水水質安全行為的處罰 行政處罰   《城市供水水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56號)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并處以3萬元的罰款: 市建設局
      (一)供水水質達不到國家有關標準規定的;
      (二)城市供水單位、二次供水管理單位未按規定進行水質檢測或者委托檢測的;
      (三)對于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的凈水劑及與制水有關的材料等,選用未獲證企業產品的;
      (四)城市供水單位使用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凈水劑及有關制水材料的;
      (五)城市供水單位使用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城市供水設備、管網的;
      (六)二次供水管理單位,未按規定對各類儲水設施進行清洗消毒的;
      (七)城市供水單位、二次供水管理單位隱瞞、緩報、謊報水質突發事件或者水質信息的;
      (八)違反本規定,有危害城市供水水質安全的其他行為的。
    60 城市供水單位未制定城市供水水質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或未按規定上報水質報表的處罰 行政處罰 《城市供水水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56號)第三十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并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市建設局
      (一)城市供水單位未制定城市供水水質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
      (二)城市供水單位未按規定上報水質報表的。”
    61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項目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將雨水管網、污水管網相互混接的處罰 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41號)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將雨水管網、污水管網相互混接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市建設局
    62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覆蓋范圍內的排水單位和個人,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污水排入城鎮排水設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的處罰 行政處罰 1、《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41號)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覆蓋范圍內的排水單位和個人,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污水排入城鎮排水設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市建設局
    2、《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管理辦法》(住建部令第21號)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在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覆蓋范圍內,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污水排入城鎮排水設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63 排水戶未取得或過期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處罰 行政處罰 1、《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41號)第五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水戶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補辦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可以處5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水戶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污水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吊銷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可以向社會予以通報;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市建設局
    2、《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管理辦法》(住建部令第21號)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排水戶未取得排水許可,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補辦排水許可證,可以處50萬元以下罰款;對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排水戶,可以處3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4 城鎮排水設施維護或者檢修時,并未向主管部門報告的,造成影響或者嚴重影響的處罰 行政處罰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41號)第五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因城鎮排水設施維護或者檢修可能對排水造成影響或者嚴重影響,城鎮排水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未提前通知相關排水戶的,或者未事先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報告,采取應急處理措施的,或者未按照防汛要求對城鎮排水設施進行全面檢查、維護、清疏,影響汛期排水暢通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市建設局
    65 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檢測進出水水質的,或者未報送污水處理水質和水量的處罰; 行政處罰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41號)第五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檢測進出水水質的,或者未報送污水處理水質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減量等信息和生產運營成本等信息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市建設局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擅自停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未按照規定事先報告或者采取應急處理措施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66 污水產生的污泥以及處理處置后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進行跟蹤、記錄的,或者處理處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處罰; 行政處罰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41號)第五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或者污泥處理處置單位對產生的污泥以及處理處置后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進行跟蹤、記錄的,或者處理處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后果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當事人承擔;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污泥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后果的,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當事人承擔;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市建設局
    67 排水單位或者個人不繳納污水處理費的處罰 行政處罰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41號)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水單位或者個人不繳納污水處理費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拒不繳納的,處應繳納污水處理費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 市建設局
    68 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日常巡查、維修和養護責任的處罰 行政處罰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41號)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日常巡查、維修和養護責任,保障設施安全運行的; 市建設局
    (二)未及時采取防護措施、組織事故搶修的;
    (三)因巡查、維護不到位,導致窨井蓋丟失、損毀,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的。
    69 從事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的處罰 行政處罰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41號)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從事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給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補救措施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市建設局
    第四十二條:“禁止從事下列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一)損毀、盜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
      (二)穿鑿、堵塞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
      (三)向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排放、傾倒劇毒、易燃易爆、腐蝕性廢液和廢渣;
      (四)向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漿等廢棄物;
      (五)建設占壓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
      (六)其他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
    70 在保護范圍內,從事爆破、鉆探、打樁、頂進、挖掘、取土等影響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或進行建設工程施工的,未與施工單位、設施維護運營單位等共同制定設施保護方案,并未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的處罰; 行政處罰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41號)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關單位未與施工單位、設施維護運營單位等共同制定設施保護方案,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拆除、改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市建設局
    第四十一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劃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保護范圍,并向社會公布。在保護范圍內,有關單位從事爆破、鉆探、打樁、頂進、挖掘、取土等可能影響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的,應當與設施維護運營單位等共同制定設施保護方案,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
    第四十三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不得影響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  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查明工程建設范圍內地下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相關情況。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及時提供相關資料。  
    建設工程施工范圍內有排水管網等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與施工單位、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共同制定設施保護方案,并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  
    因工程建設需要拆除、改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制定拆除、改動方案,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審核,并承擔重建、改建和采取臨時措施的費用。”  
    71 暫扣、吊銷排水許可證的處罰 行政處罰 《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管理辦法》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許可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排水許可: 市建設局
      (一)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準予排水許可決定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排水許可決定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排水許可決定的;
      (四)對不符合許可條件的申請人作出準予排水許可決定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排水許可的其他情形。
      排水戶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排水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
    72 排水戶未取得排水許可證或未按許可證要求排放污水的處罰 行政處罰 《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管理辦法》(住建部令第21號)第二十七條 排水戶未按照排水許可證的要求,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吊銷排水許可證,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對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排水戶,處3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并將有關情況通知同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向社會予以通報;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市建設局
    73 排水戶名稱、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項變更,未按本辦法規定及時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變更的處罰 行政處罰 《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管理辦法》(住建部令第21號)第二十八條  排水戶名稱、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項變更,未按本辦法規定及時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變更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3萬元以下罰款。 市建設局
    74 排水戶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排水許可的處罰 行政處罰 《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管理辦法》(住建部令第21號)第二十九條  排水戶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排水許可的,可以處3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市建設局
    75 排水戶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沒有立即停止排放,未采取措施消除危害,或者并未按規定及時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報告的處罰 行政處罰 《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管理辦法》(住建部令第21號)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排水戶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沒有立即停止排放,未采取措施消除危害,或者并未按規定及時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報告的,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可以處3萬元以下罰款。 市建設局
    76 從事危及城鎮排水設施安全的活動的處罰 行政處罰 《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管理辦法》(住建部令第21號)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從事危及城鎮排水設施安全的活動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給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補救措施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市建設局
    77 排水戶拒不接受水質、水量監測或者妨礙、阻撓城鎮排水主管部門依法監督檢查的處罰 行政處罰 《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管理辦法》(住建部令第21號)第三十二條 排水戶違反本辦法規定,拒不接受水質、水量監測或者妨礙、阻撓城鎮排水主管部門依法監督檢查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3萬元以下罰款。 市建設局
    78 妨礙河道、湖泊行洪的處罰 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排除阻礙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市建設局
    (一)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圍內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筑物、構筑物的;
    (二)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圍內傾倒垃圾、渣土,從事影響河勢穩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礙河道行洪的活動的;
    (三)在行洪河道內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和高稈作物的。
    79 破壞、侵占、毀損防洪設施設備的處罰 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 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法規定,破壞、侵占、毀損堤防、水閘、護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設施以及防汛備用的器材、物料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壞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應予治安管理處罰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市建設局
    80 城市的新建、擴建和改建工程項目未按規定配套建設節約用水設施或者節約用水設施經驗收不合格的處罰 行政處罰 《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號)第十七條:城市的新建、擴建和改建工程項目未按規定配套建設節約用水設施或者節約用水設施經驗收不合格的,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限制其用水量,并責令其限期完善節約用水設施,可以并處罰款。 市建設局
    81 用水戶拒不繳納水費的處罰 行政處罰 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號)第十八條: 超計劃用水加價水費必須按規定的期限繳納。逾期不繳納的,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除限期繳納外,并按日加收超計劃用水加價水費5‰的滯納金。 市建設局
    82 拒不安裝生活用水分戶計量水表的處罰 行政處罰 《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號)第十九條 拒不安裝生活用水分戶計量水表的,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安裝;逾期仍不安裝的,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限制其用水量,可以并處罰款。 市建設局
    83 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從事或不按照燃氣經營活動等的處罰 行政處罰 《城鎮燃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83號)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違反本條例規定,燃氣經營者不按照燃氣經營許可證的規定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3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燃氣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市建設局
    84 拒絕向市政燃氣管網覆蓋范圍內符合用氣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供氣等的處罰 行政處罰 《城鎮燃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83號)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燃氣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燃氣經營許可證;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市建設局
    (一)拒絕向市政燃氣管網覆蓋范圍內符合用氣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供氣的;
    (二)倒賣、抵押、出租、出借、轉讓、涂改燃氣經營許可證的;
    (三)未履行必要告知義務擅自停止供氣、調整供氣量,或者未經審批擅自停業或者歇業的;
    (四)向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用于經營的燃氣的;
    (五)在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場所儲存燃氣的;
    (六)要求燃氣用戶購買其指定的產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務;
    (七)燃氣經營者未向燃氣用戶持續、穩定、安全供應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燃氣,或者未對燃氣用戶的燃氣設施定期進行安全檢查。
    85 銷售充裝單位擅自為非自有氣瓶充裝的瓶裝燃氣的的處罰 行政處罰 《城鎮燃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83號)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為非自有氣瓶充裝燃氣或者銷售未經許可的充裝單位充裝的瓶裝燃氣的,依照國家有關氣瓶安全監察的規定進行處罰。 市建設局
    違反本條例規定,銷售充裝單位擅自為非自有氣瓶充裝的瓶裝燃氣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冒用其他企業名稱或者標識從事燃氣經營、服務活動,依照有關反不正當競爭的法律規定進行處罰。
    86 燃氣經營者燃氣經營者未按照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和安全生產管理的規定,設置燃氣設施防腐、絕緣、防雷、降壓、隔離等保護裝置和安全警示標志等的處罰 行政處罰 《城鎮燃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83號)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燃氣經營者未按照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和安全生產管理的規定,設置燃氣設施防腐、絕緣、防雷、降壓、隔離等保護裝置和安全警示標志的,或者未定期進行巡查、檢測、維修和維護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時消除燃氣安全事故隱患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市建設局
    87 擅自操作公用燃氣閥門等的處罰 行政處罰 《城鎮燃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83號)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燃氣用戶及相關單位和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可以處1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可以處1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氣閥門的;(二)將燃氣管道作為負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線的;(三)安裝、使用不符合氣源要求的燃氣燃燒器具的;(四)擅自安裝、改裝、拆除戶內燃氣設施和燃氣計量裝置的;(五)在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場所使用、儲存燃氣的;(六)改變燃氣用途或者轉供燃氣的;(七)未設立售后服務站點或者未配備經考核合格的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人員的;(八)燃氣燃燒器具的安裝、維修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盜用燃氣的,依照有關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進行處罰。” 市建設局
    88 在燃氣設施保護范圍內進行爆破、取土等作業或者動用明火等的處罰 行政處罰 《城鎮燃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83號)第五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燃氣設施保護范圍內從事下列活動之一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對單位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市建設局
    (一)進行爆破、取土等作業或者動用明火的;
    (二)傾倒、排放腐蝕性物質的;
    (三)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種植深根植物的;
    (四)未與燃氣經營者共同制定燃氣設施保護方案,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從事敷設管道、打樁、頂進、挖掘、鉆探等可能影響燃氣設施安全活動的。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燃氣設施保護范圍內建設占壓地下燃氣管線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的,依照有關城鄉規劃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
    89 侵占、毀損、覆蓋、涂改、擅自拆除、移動燃氣設施或者擅自改動市政燃氣設施的處罰 行政處罰 《城鎮燃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83號)第五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侵占、毀損、擅自拆除、移動燃氣設施或者擅自改動市政燃氣設施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對單位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市建設局
    違反本條例規定,毀損、覆蓋、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動燃氣設施安全警示標志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可以處5000元以下罰款。
    90 建設工程施工范圍內有地下燃氣管線等重要燃氣設施,建設單位未會同施工單位與管道燃氣經營者共同制定燃氣設施保護方案,或者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未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的處罰 行政處罰 《城鎮燃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83號)第五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工程施工范圍內有地下燃氣管線等重要燃氣設施,建設單位未會同施工單位與管道燃氣經營者共同制定燃氣設施保護方案,或者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未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市建設局
    91 對違反燃氣企業、燃氣銷售網點、燃氣器具安裝等行為的處罰 行政處罰 《湖南省燃氣管理條例》(省十屆人大常委公告第6號)第三十條 對不符合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條件的燃氣企業、不符合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條件的燃氣器具安裝維修企業,由燃氣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頓;經整頓仍不具備相應條件的,由有關部門提請人民政府予以獎勵。 市建設局
    92 毀壞、涂改或者擅自拆除、遷移燃氣設施安全警示標志等的處罰 行政處罰 《湖南省燃氣條例》(湖南省十屆人大常委會公告第6號)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燃氣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對違反第一項規定的處五千元以下罰款;對違反第二項規定的單位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個人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違反第三項規定的單位處十萬元以下罰款,個人處一千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市建設局
    (一)毀壞、涂改或者擅自拆除、遷移燃氣設施安全警示標志的;
    (二)毀壞或者擅自拆除、遷移公用燃氣設施的;
    (三)擅自關閉或者開啟管道燃氣公共閥門的。
    93 對違反國家燃氣設施運行、維護、搶修等安全技術規程等的處罰 行政處罰 《湖南省燃氣條例》(湖南省十屆人大常委會公告第6號)第三十二條 燃氣企業、燃氣銷售網點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燃氣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市建設局
    (一)違反國家燃氣設施運行、維護、搶修等安全技術規程的;
    (二)未按照國家有關規范和標準定期檢測、檢修、更新燃氣設施的;
    (三)無正當理由停止供氣的。
    94 擅自安裝、改裝、拆遷管道燃氣設施或者改換氣瓶檢驗標記等的處罰 行政處罰 《湖南省燃氣條例》(湖南省十屆人大常委會公告第6號)第三十三條 燃氣用戶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燃氣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可以處一千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市建設局
    (一)擅自安裝、改裝、拆遷管道燃氣設施或者改換氣瓶檢驗標記的;
    (二)倒灌瓶裝燃氣的;
    (三)擅自傾倒瓶裝燃氣殘液的;
    (四)進行危害燃氣設施安全的裝飾裝修等活動的。
    盜用燃氣的,依照有關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進行處罰。
    95 損壞城市樹木花草等的處罰 行政處罰 1、《城市綠化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00號發布,第588號修改)第二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責令停止侵害,可以并處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負賠償責任;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損壞城市樹木花草的; 市建設局
    (二)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樹木的;
    (三)砍伐、擅自遷移古樹名木或者因養護不善致使古樹名木受到損傷或者死亡的;
    (四)損壞城市綠化設施的。
    2、《湖南省實施<城市綠化條例>辦法》(省政府令第125號)第二十九條 有《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行為,應當給予罰款處罰的,罰款數額為1000元以下。
    有《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四)項行為,應當給予罰款處罰的,罰款數額為5000元以下。
    有《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三)項行為,應當給予罰款處罰的,罰款數額為30000元以下。
    有《條例》第二十七條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96 未經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綠化用地的處罰 行政處罰 《城市綠化條例》(國務院令第100號發布,第588號修改)第二十八條 未經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綠化用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退還、恢復原狀,可以并處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負賠償責任。 《湖南省實施<城市綠化條例>辦法》(省政府令第125號)第三十條 有《條例》第二十八條行為,應當給予罰款處罰的,罰款數額為30000元以下。 市建設局
    97 未經同意擅自在城市公共綠地內開設商業、服務攤點等行為的處罰 行政處罰 1、《城市綠化條例》(國務院令第100號發布,第588號修改) 第二十九條 未經同意擅自在城市公共綠地內開設商業、服務攤點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責令限期遷出或者拆除,可以并處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負賠償責任。 市建設局
    對不服從公共綠地管理單位管理的商業、服務攤點,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給予警告,可以并處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取消其設點申請批準文件,并可以提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2、《湖南省實施<城市綠化條例>辦法》(省政府令第125號) 第三十一條 有《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行為,應當給予罰款處罰的,罰款數額為占地面積每日每平方米5元,但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
    有《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行為,應當給予罰款處罰的,罰款數額為2000元以下。
    98 在風景名勝區內進行開山、采石、開礦等破壞景觀、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動等的處罰 行政處罰 《風景名勝區條例》(國務院令第474號)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者限期拆除,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市建設局
      (一)在風景名勝區內進行開山、采石、開礦等破壞景觀、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動的;
      (二)在風景名勝區內修建儲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設施的;
      (三)在核心景區內建設賓館、招待所、培訓中心、療養院以及與風景名勝資源保護無關的其他建筑物的。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實施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99 對未經審批從事禁止范圍以外的建設活動的處罰 行政處罰 《風景名勝區條例》(國務院令第474號)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在風景名勝區內從事禁止范圍以外地建設活動,未經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審核的,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市建設局
    100 對個人在風景名勝區內從事破壞景觀、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動的處罰 行政處罰 《風景名勝區條例》(國務院令第474號)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個人在風景名勝區內進行開荒、修墳立碑等破壞景觀、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動的,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市建設局
    101 對在風景名勝區景物、設施上刻劃、涂污或亂扔垃圾的處罰 行政處罰 《風景名勝區條例》(國務院令第474號)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在景物、設施上刻劃、涂污或者在風景名勝區內亂扔垃圾的,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責令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處50元的罰款;刻劃、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損壞國家保護的文物、名勝古跡的,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市建設局
    102 對未經核準在風景名勝區內進行影響生態和景觀的活動的處罰 行政處罰 《風景名勝區條例》(國務院令第474號)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經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審核,在風景名勝區內進行下列活動的,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一)設置、張貼商業廣告的;(二)舉辦大型游樂等活動的;(三)改變水資源、水環境自然狀態的活動的;(四)其他影響生態和景觀的活動。 市建設局
    103 施工單位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野生動、植物資源和地形地貌等遭到破壞的處罰 行政處罰 《風景名勝區條例》(國務院令第474號)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對周圍景物、水體、林草植被、野生動物資源和地形地貌造成破壞的,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恢復原狀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的,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責令停止施工。 市建設局
    104 在城市綠地范圍內進行對城市生態環境造成破壞的活動的處罰 行政處罰 《城市綠線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12號)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在城市綠地范圍內進行攔河截溪、取土采石、設置垃圾堆場、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對城市生態環境造成破壞活動的,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市建設局
    105 建設單位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未經批準,擅自施工的處罰 行政處罰 1、《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主席令第46號)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未經批準擅自施工的,責令改正,對不符合開工條件的責令停止施工,可以處以罰款。 市建設局
    2、《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未經批準,擅自施工的,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罰款。
    106 建設單位將建設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施工單位或者委托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工程監理單位的處罰或者建設單位將建筑工程肢解發包等行為的處罰 行政處罰 1、《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主席令第46號)第六十五條,發包單位將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承包單位的,或者違反本法規定將建筑工程肢解發包的,責令改正,處以罰款。 市建設局
    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攬工程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未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予以取締,并處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的,吊銷資質證書,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將建設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施工單位或者委托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工程監理單位的,責令改正,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將建設工程肢解發包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零點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罰款;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并可以暫停項目執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
    第六十條,違反本條列規定,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攬工程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勘察、設計單位或者工程監理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或者監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未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予以取締,依照前款規定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吊銷資質證書,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107 建筑施工企業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的處罰 行政處罰 1、《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主席令第46號)第六十六條 建筑施工企業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對因該項承攬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造成的損失,建筑施工企業與使用本企業名義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市建設局
    2、《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第六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工程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勘察、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和監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全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24號)第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對于接受轉包、違法分包和用他人名義承攬工程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108 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處罰 行政處罰 1、《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主席令第46號)第六十七條,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的,或者違反本法規定進行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市建設局
    承包單位有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的,對因轉包工程或者違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造成的損失,與接受轉包或者分包的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2、《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勘察、設計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零點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第七十六條 本法規定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和吊銷資質證書的行政處罰,由頒發資質證書的機關決定;其他行政處罰,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依照法律和國務院規定的職權范圍決定。
    109 在工程發包與承包中索賄、受賄、行賄的處罰 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主席令第46號)第六十八條 在工程發包與承包中索賄、受賄、行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分別處以罰款,沒收賄賂的財物,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對在工程承包中行賄的承包單位,除依照前款規定處罰外,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第七十六條第一款本法規定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和吊銷資質證書的行政處罰,由頒發資質證書的機關決定;其他行政處罰,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依照法律和國務院規定的職權范圍決定。 市建設局
    110 工程監理單位轉讓工程監理業務的處罰 行政處罰 1、《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主席令第46號)第六十九條 工程監理單位與建設單位或者建筑施工企業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的,責令改正,處以罰款,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造成損失的,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工程監理單位轉讓監理業務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市建設局
    2、《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勘察、設計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零點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工程監理單位轉讓工程監理業務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合同約定的監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第六十七條,工程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造成損失的,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一)與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的;(二)將不合格的建設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按照合格簽字的。
    111 涉及建筑主體或者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沒有設計方案擅自施工的處罰 行政處罰 1、《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主席令第46號)第七十條,違反本法規定,涉及建筑主體或者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擅自施工的,責令改正,處以罰款;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市建設局
    2、《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第六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涉及建筑主體或者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沒有設計方案擅自施工的,責令改正,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裝修過程中擅自變動房屋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的,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有前款的所列行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112 建筑施工企業對建筑安全事故隱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處罰 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主席令第46號)第七十一條 第一款建筑施工企業違反本法規定,對建筑安全事故隱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市建設局
    第七十六條 第一款本法規定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和吊銷資質證書的行政處罰,由頒發資質證書的機關決定;其他行政處罰,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依照法律和國務院規定的職權范圍決定。
    113 施工單位在施工中偷工減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設計圖紙或者施工技術標準施工的其他行為的處罰 行政處罰 1、《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七十四條 建筑施工企業在施工中偷工減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設計圖紙或者施工技術標準施工的行為的,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建筑工程質量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的,負責返工、修理,并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市建設局
    2、《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施工單位在施工中偷工減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設計圖紙或者施工技術標準施工的其他行為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的,負責返工、修理,并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114 未經注冊擅自以注冊建筑師名義從事注冊建筑師業務的處罰 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建筑師條例》(國務院令第184號)第三十條 未經注冊擅自以注冊建筑師名義從事注冊建筑師業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并可以處以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市建設局
    115 注冊建筑師以個人名義承接注冊建筑師業務、收取費用等的處罰 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建筑師條例》(國務院令第184號)第三十一條 注冊建筑師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并可以處以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責令停止執行業務或者由全國注冊建筑師管理委員會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注冊建筑師管理委員會吊銷注冊建筑師證書: 市建設局
    (一)以個人名義承接注冊建筑師業務、收取費用的;
    (二)同時受聘于二個以上建筑設計單位執行業務的;
    (三)在建筑設計或者相關業務中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
    (四)準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執行業務的;
    (五)二級注冊建筑師以一級注冊建筑師的名義執行業務或者超越國家規定的執業范圍執行業務的。
    116 注冊建筑師因建筑設計質量不合格發生重大責任事故的處罰 行政處罰 1、《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建筑師條例》(國務院令第184號)第三十二條 因建筑設計質量不合格發生重大責任事故,造成重大損失的,對該建筑設計負有直接責任的注冊建筑師,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執行業務;情節嚴重的,由全國注冊建筑師管理委員會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注冊建筑師管理委員會吊銷注冊建筑師證書。 市建設局
    2、《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第七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注冊建筑師、注冊結構工程師、監理工程師等注冊執業人員因過錯造成質量事故的,責令停止執業1年;造成重大質量事故的,吊銷執業資格證書,5年以內不予注冊;情節特別惡劣的,終身不予注冊。第七十五條第一款本條例規定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和吊銷資質證書的行政處罰,由頒發資質證書的機關決定;其他行政處罰,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法定職權決定。
    117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的處罰 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建筑師條例實施細則》(建設部令第167號)第四十一條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的,由全國注冊建筑師管理委員會或省、自治區、直轄市注冊建筑師管理委員會撤銷注冊證書并收回執業印章,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注冊,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處以罰款。其中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 市建設局
    118 未受聘并注冊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一個具有工程設計資質的單位,從事建筑工程設計執業活動的處罰 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建筑師條例實施細則》(建設部令第167號)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細則,未受聘并注冊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一個具有工程設計資質的單位,從事建筑工程設計執業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活動,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市建設局
    119 未辦理變更注冊而繼續執業的處罰 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建筑師條例實施細則》(建設部令第167號)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細則,未辦理變更注冊而繼續執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 市建設局
    120 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執業資格證書、互認資格證書、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的處罰 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建筑師條例實施細則》(建設部令第167號)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細則,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執業資格證書、互認資格證書、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其中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 市建設局
    121 注冊建筑師或者其聘用單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冊建筑師信用檔案信息的處罰 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建筑師條例實施細則》(建設部令第167號)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細則,注冊建筑師或者其聘用單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冊建筑師信用檔案信息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市建設局
    122 聘用單位為申請人提供虛假注冊材料的處罰 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建筑師條例實施細則》(建設部令第167號)第四十六條 聘用單位為申請人提供虛假注冊材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市建設局
    123 未經注冊,擅自以注冊監理工程師的名義從事工程監理及相關業務活動的處罰 行政處罰 《注冊監理工程師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47號)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未經注冊,擅自以注冊監理工程師的名義從事工程監理及相關業務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市建設局
    124 未辦理變更注冊仍執業的 處 罰 行政處罰 《注冊監理工程師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47號)第三十條 違反本規定,未辦理變更注冊仍執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 市建設局
    125 注冊監理工程師以個人名義承接業務等的處罰 行政處罰 《注冊監理工程師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47號)第三十一條,注冊監理工程師在執業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其改正,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市建設局
      (一)以個人名義承接業務的;
      (二)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注冊證書或者執業印章的;
      (三)泄露執業中應當保守的秘密并造成嚴重后果的;
      (四)超出規定執業范圍或者聘用單位業務范圍從事執業活動的;
      (五)弄虛作假提供執業活動成果的;
      (六)同時受聘于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單位,從事執業活動的;
      (七)其它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
    126 工程監理企業在監理過程中實施商業賄賂或涂改、偽造、出借、轉讓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證書等的處罰 行政處罰 《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58號)第二十九條 工程監理企業有本規定第十六條第七項、第八項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予以警告,責令其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六條 工程監理企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市建設局
    (七)在監理過程中實施商業賄賂;
    (八)涂改、偽造、出借、轉讓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證書;
    127 工程監理企業未按照本規定要求提供工程監理企業信用檔案信息的處罰 行政處罰 《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58號)第三十一條 工程監理企業未按照本規定要求提供工程監理企業信用檔案信息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處以1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市建設局
    128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證書的處罰 行政處罰 《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53號)第三十四條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證書的,由注冊機關撤銷其注冊,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注冊,并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處以罰款。其中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 市建設局
    129 未取得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擔任大中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或者以注冊建造師的名義從事相關活動的處罰 行政處罰 《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53號)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未取得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擔任大中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或者以注冊建造師的名義從事相關活動的,其所簽署的工程文件無效,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活動,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市建設局
    130 未辦理變更注冊而繼續執業的處罰 行政處罰 《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53號)第三十六條,違反本規定,未辦理變更注冊而繼續執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 市建設局
    131 注冊建造師在執業活動中不履行注冊建造師義務等的處罰 行政處罰 《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53號)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規定,注冊建造師在執業活動中有第二十六條所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 市建設局
    第二十六條 注冊建造師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不履行注冊建造師義務;
      (二)在執業過程中,索賄、受賄或者謀取合同約定費用外的其他利益;
      (三)在執業過程中實施商業賄賂;
      (四)簽署有虛假記載等不合格的文件;
      (五)允許他人以自己的名義從事執業活動;
      (六)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位受聘或者執業;
      (七)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格證書、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
      (八)超出執業范圍和聘用單位業務范圍內從事執業活動;
      (九)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132 注冊建造師或者其聘用單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冊建造師信用檔案信息的處罰 行政處罰 《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53號)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注冊建造師或者其聘用單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冊建造師信用檔案信息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市建設局
    133 聘用單位為申請人提供虛假注冊材料的處罰 行政處罰 《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53號)第三十九條 聘用單位為申請人提供虛假注冊材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市建設局
    134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的處罰 行政處罰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49號)第三十七條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有關專業部門給予警告,并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申請人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 市建設局
    135 未取得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從事工程造價咨詢活動或者超越資質等級承接工程造價咨詢業務的處罰 行政處罰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49號)第三十八條 未取得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從事工程造價咨詢活動或者超越資質等級承接工程造價咨詢業務的,出具的工程造價成果文件無效,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有關專業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市建設局
    136 新設立分支機構不備案或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承接業務不備案的處罰 行政處罰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49號)第四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有關專業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市建設局
    (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新設立分支機構不備案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承接業務不備案的。
    137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涂改、倒賣、出租、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證書等的處罰 行政處罰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49號)第四十一條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有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有關專業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市建設局
    第二十七條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涂改、倒賣、出租、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證書;
    (二)超越資質等級業務范圍承接工程造價咨詢業務;
    (三)同時接受招標人和投標人或兩個以上投標人對同一工程項目的工程造價咨詢業務;
    (四)以給予回扣、惡意壓低收費等方式進行不正當競爭;
    (五)轉包承接的工程造價咨詢業務; 
    (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138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在建筑工程計價活動中,出具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的工程造價成果文件的處罰 行政處罰 《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6號)第二十三條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在建筑工程計價活動中,出具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的工程造價成果文件的,記入工程造價咨詢企業信用檔案,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并予以通報。 市建設局
    139 注冊造價工程師聘用單位為申請人提供虛假注冊材料的處罰 行政處罰 《注冊造價工程師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50號)第三十二條 聘用單位為申請人提供虛假注冊材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給予警告,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市建設局
    140 注冊造價工程師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造價工程師注冊的處罰 行政處罰 《注冊造價工程師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50號)第三十三條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造價工程師注冊的,由注冊機關撤銷其注冊,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注冊,并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處以罰款。其中,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 市建設局
    141 未經注冊而以注冊造價工程師的名義從事工程造價活動的處罰 行政處罰 《注冊造價工程師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50號)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經注冊而以注冊造價工程師的名義從事工程造價活動的,所簽署的工程造價成果文件無效,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活動,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市建設局
    142 注冊造價工程師未辦理變更注冊而繼續執業的處罰 行政處罰 《注冊造價工程師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50號)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辦理變更注冊而繼續執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 市建設局
    143 注冊造價工程師不履行注冊造價工程師義務等的處罰 行政處罰 《注冊造價工程師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50號)第三十六條 注冊造價工程師有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 市建設局
    第二十條 注冊造價工程師不得有下列行為:(一)不履行注冊造價工程師義務;(二)在執業過程中,索賄、受賄或者謀取合同約定費用外的其他利益;(三)在執業過程中實施商業賄賂;(四)簽署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的工程造價成果文件;(五)以個人名義承接工程造價業務;(六)允許他人以自己名義從事工程造價業務;(七)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位執業;(八)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注冊證書或者執業印章;(九)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144 注冊造價工程師或者其聘用單位未按照要求提供造價工程師信用檔案信息的處罰 行政處罰 《注冊造價工程師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50號)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注冊造價工程師或者其聘用單位未按照要求提供造價工程師信用檔案信息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市建設局
    145 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證書的處罰 行政處罰 《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37號)第二十九條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證書的,由負責審批的部門撤銷其注冊,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注冊;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處以罰款,其中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市建設局
    146 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以個人名義承接業務等的處罰 行政處罰 《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37號)第三十條 注冊工程師在執業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予以警告,責令其改正,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市建設局
    (一)以個人名義承接業務的;
    (二)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形式非法轉讓注冊證書或者執業印章的;
    (三)泄露執業中應當保守的秘密并造成嚴重后果的;
    (四)超出本專業規定范圍或者聘用單位業務范圍從事執業活動的;
    (五)弄虛作假提供執業活動成果的;
    (六)其它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
    147 未經注冊,擅自以注冊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人員的名義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處罰 行政處罰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93號)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注冊,擅自以注冊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人員的名義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市建設局
    148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注冊執業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未受聘于一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或者同時受聘于兩個以上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處罰 行政處罰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93號)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注冊執業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未受聘于一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或者同時受聘于兩個以上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責令停止執行業務或者吊銷資格證書;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市建設局
    149 勘察、設計單位轉包或者違法分包勘察設計業務的處罰 行政處罰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93號)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將所承攬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轉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25%以上50%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市建設局
    150 建設單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價格競標等的處罰 行政處罰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市建設局
    (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價格競標的;
    (二)任意壓縮合理工期的;
    (三)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或者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工程質量的;
    (四)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五)建設項目必須實行工程監理而未實行工程監理的;
    (六)未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的;
    (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
    (八)未按照國家規定將竣工驗收報告、有關認可文件或者準許使用文件報送備案的。
    151 建設單位未組織竣工驗收,擅自交付使用的;建設單位驗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建設單位對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驗收的處罰 行政處罰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市建設局
     (一)未組織竣工驗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驗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對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驗收的。
    152 未按規定移交建設項目檔案的處罰 行政處罰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建設單位未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移交建設項目檔案的,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市建設局
    第七十三條 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五條 本條例規定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和吊銷資質證書的行政處罰,由頒發資質證書的機關決定;其他行政處罰,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法定職權決定。
    《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61號發布,建設部令第90號、住建部令第9號兩次修改)第十四條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建設單位未按照本規定移交建設工程檔案的,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國務院令第279號)的規定處罰。
    153 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工程的處罰 行政處罰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工程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勘察、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和監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市建設局
    154 勘察單位未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的;設計單位未根據勘察成果文件進行工程設計的;設計單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的生產廠、供應商的;設計單位未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的處罰 行政處罰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市建設局
    (一)勘察單位未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的;
    (二)設計單位未根據勘察成果文件進行工程設計的;
    (三)設計單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的生產廠、供應商的;
    (四)設計單位未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155 施工單位未對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進行檢驗,或者未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取樣檢測的處罰 行政處罰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施工單位未對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進行檢驗,或者未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取樣檢測的,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市建設局
    156 施工單位不履行保修義務或者拖延履行保修義務的處罰 行政處罰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施工單位不履行保修義務或者拖延履行保修義務的,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對在保修期內因質量缺陷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市建設局
    157 工程監理單位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單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承擔該項建設工程的監理業務的處罰 行政處罰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第六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工程監理單位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單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承擔該項建設工程的監理業務的,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市建設局
    158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裝修過程中擅自變動房屋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的處罰 行政處罰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第六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涉及建筑主體或者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沒有設計方案擅自施工的,責令改正,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裝修過程中擅自變動房屋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的,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市建設局
    有前款的所列行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159 未取得相應的資質,擅自承擔本辦法規定的檢測業務的處罰 行政處罰 《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41號)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取得相應的資質,擅自承擔本辦法規定的檢測業務的,其檢測報告無效,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市建設局
    160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質證書的處罰 行政處罰 《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41號)第二十八條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質證書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撤銷其資質證書,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資質證書;并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市建設局
    161 檢測機構超出資質范圍從事檢測活動等的處罰 行政處罰 《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41號)第二十九條 檢測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市建設局
    (一)超出資質范圍從事檢測活動的;
    (二)涂改、倒賣、出租、出借、轉讓資質證書的;
    (三)使用不符合條件的檢測人員的;
    (四)未按規定上報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和檢測不合格事項的;
    (五)未按規定在檢測報告上簽字蓋章的;
    (六)未按照國家有關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檢測的;
    (七)檔案資料管理混亂,造成檢測數據無法追溯的;
    (八)轉包檢測業務的。
    162 檢測機構偽造檢測數據,出具虛假檢測報告或者鑒定結論的處罰 行政處罰 《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41號)第三十條 檢測機構偽造檢測數據,出具虛假檢測報告或者鑒定結論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并處3萬元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市建設局
    163 委托方委托未取得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進行檢測等的處罰 行政處罰 《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41號)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委托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市建設局
    (一)委托未取得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進行檢測的;
    (二)明示或暗示檢測機構出具虛假檢測報告,篡改或偽造檢測報告的;
    (三)弄虛作假送檢試樣的。
    164 給予檢測機構罰款處罰的,對檢測機構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處罰 行政處罰 《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41號)第三十二條 依照本辦法規定,給予檢測機構罰款處罰的,對檢測機構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市建設局
    165 出租單位、自購建筑起重機械的使用單位未按照規定辦理備案等的處罰 行政處罰 《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66號)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出租單位、自購建筑起重機械的使用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市建設局
    (一)未按照規定辦理備案的;
    (二)未按照規定辦理注銷手續的;
    (三)未按照規定建立建筑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的。
    166 安裝單位未按照規定建立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檔案等的處罰 行政處罰 《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66號)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安裝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一)未履行第十二條第(二)、(四)、(五)項安全職責的; (二)未按照規定建立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檔案的; (三)未按照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規程組織安裝、拆卸作業的。 第十二條 安裝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安全職責: (一)按照安全技術標準及建筑起重機械性能要求,編制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并由本單位技術負責人簽字; (二)按照安全技術標準及安裝使用說明書等檢查建筑起重機械及現場施工條件; (三)組織安全施工技術交底并簽字確認; (四)制定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五)將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安裝、拆卸人員名單,安裝、拆卸時間等材料報施工總承包單位和監理單位審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 市建設局
    167 使用單位未履行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周圍環境以及季節、氣候的變化,對建筑起重機械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等的處罰 行政處罰 《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66號)第三十條 違反本規定,使用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市建設局
    (一)未履行第十八條第(一)、(二)、(四)、(六)項安全職責的;
    (二)未指定專職設備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檢查的;
    (三)擅自在建筑起重機械上安裝非原制造廠制造的標準節和附著裝置的。
    第十八條 使用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安全職責:
    (一)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周圍環境以及季節、氣候的變化,對建筑起重機械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
    (二)制定建筑起重機械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三)在建筑起重機械活動范圍內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對集中作業區做好安全防護;
    (四)設置相應的設備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的設備管理人員;
    (五)指定專職設備管理人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檢查;
    (六)建筑起重機械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的,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隱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168 建設單位未按照規定協調組織制定防止多臺塔式起重機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等的處罰 行政處罰 《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66號)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的,責令停止施工: 市建設局
    (一)未按照規定協調組織制定防止多臺塔式起重機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
    (二)接到監理單位報告后,未責令安裝單位、使用單位立即停工整改的。
    169 工程勘察企業勘察文件沒有責任人簽字等的處罰 行政處罰 《建設工程勘察質量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15號)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工程勘察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工程勘察質量監督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勘察文件沒有責任人簽字或者簽字不全的; (二)原始記錄不按照規定記錄或者記錄不完整的; (三)不參加施工驗槽的; (四)項目完成后,勘察文件不歸檔保存的。 市建設局
    170 審查機構超出范圍從事施工圖審查等的處罰 行政處罰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3號)第二十四條,審查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3萬元罰款,并記入信用檔案;情節嚴重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不再將其列入審查機構名錄: 市建設局
    (一)超出范圍從事施工圖審查的;
    (二)使用不符合條件審查人員的;
    (三)未按規定的內容進行審查的;
    (四)未按規定上報審查過程中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的;
    (五)未按規定填寫審查意見告知書的;
    (六)未按規定在審查合格書和施工圖上簽字蓋章的;
    (七)已出具審查合格書的施工圖,仍有違反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
    172 審查機構出具虛假審查合格書的處罰 行政處罰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3號)第二十五條 審查機構出具虛假審查合格書的,審查合格書無效,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處3萬元罰款,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不再將其列入審查機構名錄。 市建設局
    審查人員在虛假審查合格書上簽字的,終身不得再擔任審查人員;對于已實行執業注冊制度的專業的審查人員,還應當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十二條、《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予以處罰。
    173 建設單位壓縮合理審查周期等的處罰 行政處罰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3號)第二十六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3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予以通報: 市建設局
    (一)壓縮合理審查周期的;
    (二)提供不真實送審資料的;
    (三)對審查機構提出不符合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要求的。
    建設單位為房地產開發企業的,還應當依照《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規定》進行處理。
    174 給予審查機構罰款處罰的,對機構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處罰 行政處罰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3號) 市建設局
    第二十七條,依照本辦法規定,給予審查機構罰款處罰的,對機構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機構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并記入信用檔案。
    175 對于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為規避辦理施工許可證將工程項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處罰 行政處罰 《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18號)第十二條 對于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為規避辦理施工許可證將工程項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轄權的發證機關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對建設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1%以上2%以下罰款;對施工單位處3萬元以下罰款。 市建設局
    176 對于采用虛假證明文件騙取施工許可證的處罰以及對于偽造、涂改施工許可證的處罰 行政處罰 《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18號)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施工許可證的,發證機關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許可;建設單位偽造或者涂改施工許可證的,由發證機關責令停止施工,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市建設局
    177 建設單位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未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的處罰 行政處罰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暫行辦法》(建設部令第78號)第九條 建設單位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未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的,備案機關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市建設局
    178 建設單位將備案機關決定重新組織竣工驗收的工程,在重新組織竣工驗收前,擅自使用的處罰 行政處罰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暫行辦法》(建設部令第78號)第十條 建設單位將備案機關決定重新組織竣工驗收的工程,在重新組織竣工驗收前,擅自使用的,備案機關責令停止使用,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罰款。 市建設局
    179 建設單位采用虛假證明文件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的處罰 行政處罰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暫行辦法》(建設部令第78號)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采用虛假證明文件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的,工程竣工驗收無效,備案機關責令停止使用,重新組織竣工驗收,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市建設局
    180 施工單位工程竣工驗收后,不向建設單位出具質量保修書的或質量保修的內容、期限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處罰 行政處罰 《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辦法》(建設部令第80號)第十八條 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市建設局
    (一)工程竣工驗收后,不向建設單位出具質量保修書的;
    (二)質量保修的內容、期限違反本辦法規定的。
    181 建設單位未提供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的處罰以及建設單位未將保證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關資料報送有關部門備案的處罰 行政處罰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93號)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建設單位未提供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該建設工程停止施工。 市建設局
    建設單位未將保證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關資料報送有關部門備案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
    182 對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等的處罰 行政處罰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93號)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市建設局
    (一)對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的;
    (二)要求施工單位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的;
    (三)將拆除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的。
    183 未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等的處罰 行政處罰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93號)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的; (二)采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的建設工程和特殊結構的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未在設計中提出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和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議的。 市建設局
    184 工程監理單位有未對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審查等的處罰或者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未及時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或者暫時停止施工的處罰 行政處罰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93號)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工程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市建設局
    (一)未對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審查的;
    (二)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未及時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或者暫時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的。
    185 注冊執業人員未執行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處罰 行政處罰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93號)第五十八條 注冊執業人員未執行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責令停止執業3個月以上1年以下;情節嚴重的,吊銷執業資格證書,5年內不予注冊;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終身不予注冊;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市建設局
    186 為建設工程提供機械設備和配件的單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備齊全有效的保險、限位等安全設施和裝置的處罰 行政處罰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93號)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為建設工程提供機械設備和配件的單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備齊全有效的保險、限位等安全設施和裝置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合同價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市建設局
    187 出租單位出租未經安全性能檢測或者經檢測不合格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處罰 行政處罰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93號)第六十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出租單位出租未經安全性能檢測或者經檢測不合格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市建設局
    188 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安裝、拆卸單位未編制拆裝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等的處罰 行政處罰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93號)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安裝、拆卸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市建設局
    (一)未編制拆裝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
    (二)未由專業技術人員現場監督的;
    (三)未出具自檢合格證明或者出具虛假證明的;
    (四)未向施工單位進行安全使用說明,辦理移交手續的。
    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安裝、拆卸單位有前款規定的第(一)項、第(三)項行為,經有關部門或者單位職工提出后,對事故隱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189 施工單位未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分部分項工程施工時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現場監督等的處罰 行政處罰 1、《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93號)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有關規定處以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分部分項工程施工時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現場監督的; (二)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作業人員或者特種作業人員,未經安全教育培訓或者經考核不合格即從事相關工作的; (三)未在施工現場的危險部位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或者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施工現場設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備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的; (四)未向作業人員提供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服裝的; (五)未按照規定在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驗收合格后登記的; (六)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藝、設備、材料的。 市建設局
    2、《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三條 第四、七、八、九項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四)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的;(七)未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的;(八)特種設備以及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未經取得專業資質的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志,投入使用的;(九)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的。
    190 施工單位挪用列入建設工程概算的安全生產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的處罰 行政處罰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93號)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挪用列入建設工程概算的安全生產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的,責令限期改正,處挪用費用20%以上50%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市建設局
    191 施工單位有施工前未對有關安全施工的技術要求作出詳細說明等的處罰 行政處罰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93號)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市建設局
    (一)施工前未對有關安全施工的技術要求作出詳細說明的;
    (二)未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和周圍環境及季節、氣候的變化,在施工現場采取相應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區內的建設工程的施工現場未實行封閉圍擋的;
    (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內設置員工集體宿舍的;
    (四)施工現場臨時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五)未對因建設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損害的毗鄰建筑物、構筑物和地下管線等采取專項防護措施的。
    施工單位有前款規定第(四)項、第(五)項行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192 施工單位有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在進入施工現場前未經查驗或者查驗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等的處罰 行政處罰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93號)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在進入施工現場前未經查驗或者查驗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二)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 (三)委托不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施工現場安裝、拆卸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 (四)在施工組織設計中未編制安全技術措施、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或者專項施工方案的。 市建設局
    193 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處罰 行政處罰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93號) 市建設局
    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施工單位停業整頓;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作業人員不服管理、違反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冒險作業造成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有前款違法行為,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或者按照管理權限給予撤職處分;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
    194 建筑施工企業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從事建筑施工活動的處罰 行政處罰 《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28號)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建筑施工企業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從事建筑施工活動的,責令其在建項目停止施工,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市建設局
    195 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未辦理延期手續,繼續從事建筑施工活動的處罰 行政處罰 《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28號)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未辦理延期手續,繼續從事建筑施工活動的,責令其在建項目停止施工,限期補辦延期手續,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仍不辦理延期手續,繼續從事建筑施工活動的,依照本規定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處罰。 市建設局
    196 建筑施工企業轉讓安全生產許可證的處罰 行政處罰 1、《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28號)第二十六條第一款違反本規定,建筑施工企業轉讓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沒收違法所得,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接受轉讓的,依照本規定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處罰。第二十八條本規定的暫扣、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的行政處罰,由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管理機關決定;其他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決定。 市建設局
    2、《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397號) 第二十一條第一款違反本條例規定,轉讓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沒收違法所得,處10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吊銷其安全生產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接受轉讓的,依照本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處罰。
    197 建筑業企業有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或以其他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或允許其他企業或個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的等的處罰 行政處罰 《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59號)第三十四條 建筑業企業有本規定第二十一條行為之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第二十一條 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的企業,申請資質升級、資質增項,在申請之日起前一年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資質許可機關不予批準企業的資質升級申請和增項申請: 市建設局
    (一)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或以其他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或允許其他企業或個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的;
    (二)與建設單位或企業之間相互串通投標,或以行賄等不正當手段謀取中標的;
    (三)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擅自施工的;
    (四)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違法分包的;
    (五)違反國家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
    (六)發生過較大生產安全事故或者發生過兩起以上一般生產安全事故的;
    (七)惡意拖欠分包企業工程款或者農民工工資的;
    (八)隱瞞或謊報、拖延報告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或破壞事故現場、阻礙對事故調查的;
    (九)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標準規定需要持證上崗的技術工種的作業人員未取得證書上崗,情節嚴重的;
    (十)未依法履行工程質量保修義務或拖延履行保修義務,造成嚴重后果的;
    (十一)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
    (十二)其它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198 建筑業企業未按照《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及時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的處罰 行政處罰 《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59號)第三十五條 建筑業企業未按照本規定及時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可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市建設局
    199 建筑業企業未按照《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要求提供建筑業企業信用檔案信息的處罰 行政處罰 《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59號) 第三十六條 建筑業企業未按照本規定要求提供建筑業企業信用檔案信息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市建設局
    200 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施工單位違反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施工等的處罰 行政處罰 《民用建筑節能條例》(國務院令第530號)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市建設局
    (一)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施工單位違反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施工的;
    (二)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圖設計文件要求的墻體材料、保溫材料、門窗、采暖制冷系統和照明設備的;
    (三)采購不符合施工圖設計文件要求的墻體材料、保溫材料、門窗、采暖制冷系統和照明設備的;
    (四)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錄的技術、工藝、材料和設備的。
    201 建設單位對不符合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的民用建筑項目出具竣工驗收合格報告的處罰 行政處罰 《民用建筑節能條例》(國務院令第530號)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對不符合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的民用建筑項目出具竣工驗收合格報告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民用建筑項目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市建設局
    202 設計單位未按照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和技術規范進行設計的處罰 行政處罰 《民用建筑節能條例》(國務院令第530號)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設計單位未按照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或者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錄的技術、工藝、材料和設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市建設局
    203 施工單位未按照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進行施工的處罰 行政處罰 《民用建筑節能條例》(國務院令第530號)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施工單位未按照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進行施工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民用建筑項目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一)未對進入施工現場的墻體材料、保溫材料、門窗、采暖制冷系統和照明設備進行查驗的;(二)使用不符合施工圖設計文件要求的墻體材料、保溫材料、門窗、采暖制冷系統和照明設備的;(三)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錄的技術、工藝、材料和設備的。 市建設局
    204 監理單位未按照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的處罰 行政處罰 《民用建筑節能條例》(國務院令第530號)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工程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市建設局
    (一)未按照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的;
    (二)墻體、屋面的保溫工程施工時,未采取旁站、巡視和平行檢驗等形式實施監理的。對不符合施工圖設計文件要求的墻體材料、保溫材料、門窗、采暖制冷系統和照明設備,按照符合施工圖設計文件要求簽字的,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七條的規定處罰。
    205 建設單位違反建筑節能標準,可再生能源利用設施,未與建筑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的處罰 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第七十九條:建設單位違反建筑節能標準的,由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市建設局
    《民用建筑節能條例》(國務院令第530號)第二十條對可再生能源利用條件的建筑,建設單位應當選擇合適的可再生能源,用于采暖、制冷、照明和熱水供應等;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有關可再生能源利用的標準進行設計。可再生能源利用設施,應當與建筑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
    206 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處罰 行政處罰 1.《湖南省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條例》(湖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84號)第二十三條第三款施工作業人員必須遵守建設工程施工的強制性標準、操作規程和施工管理規章制度; 市建設局
    2.《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59號)第二十一條第五項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的企業,申請資質升級、資質增項,在申請之日起前一年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資質許可機關不予批準企業的資質升級申請和增項申請:(五)違反國家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第三十四條建筑業企業有本規定第二十一條行為之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3.《實施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監督規定》(建設部令第81號)第十八條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的,負責返工、修理,并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第二十一條有關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和吊銷資質證書的行政處罰,由頒發資質證書的機關決定;其他行政處罰,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依照法定職權決定。
    207 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對不符合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出具審查合格報告或者從事民用建筑能源利用效率測評的機構出具能源利用效率測評虛假報告的處罰 行政處罰 《湖南省民用建筑節能條例》(湖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32號)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和第三十二條規定,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對不符合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出具審查合格報告或者從事民用建筑能源利用效率測評的機構出具能源利用效率測評虛假報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市建設局
    208 建設單位違反建筑節能標準,未按照民用建筑節能工程驗收規范進行驗收等的處罰 行政處罰 《節約能源法》第七十九條:建設單位違反建筑節能標準的,由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市建設局
    《湖南省民用建筑節能條例》(湖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32號)第二十八條實施既有建筑節能改造,應當制定節能改造方案,并經充分論證,編制施工圖設計文件,經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審查合格后,組織施工。改造完成后,應當按照民用建筑節能工程驗收規范進行驗收。既有建筑的供熱、制冷系統節能改造和圍護結構改造,應當同步進行。
    209 施工總承包單位未履行向安裝單位提供擬安裝設備位置的基礎施工資料,確保建筑起重機械進場安裝、拆卸所需的施工條件等安全職責的處罰 行政處罰 《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66號)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規定 施工總承包單位未履行第二十一條第(一)、(三)、(四)、(五)、(七)項安全職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市建設局
    第二十一條第一、三、四、五、七項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安全職責:(一)向安裝單位提供擬安裝設備位置的基礎施工資料,確保建筑起重機械進場安裝、拆卸所需的施工條件。(三)審核安裝單位、使用單位的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特種作業人員的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四)審核安裝單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五)審核使用單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機械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七)施工現場有多臺塔式起重機作業時,應當組織制定并實施防止塔式起重機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210 監理單位未履行審核建筑起重機械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制造監督檢驗證明、備案證明等文件的安全職責的處罰 行政處罰 《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66號)第三十二條違反本規定 監理單位未履行第二十二條第(一)、(二)、(四)、(五)項安全職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第一、二、四、五項監理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安全職責:(一)審核建筑起重機械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制造監督檢驗證明、備案證明等文件;(二)審核建筑起重機械安裝單位、使用單位的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特種作業人員的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四)監督安裝單位執行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情況;(五)監督檢查建筑起重機械的使用情況。 市建設局
    211 無正當理由不與招標人訂立合同等行為的處罰 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613號) 第七十四條 中標人無正當理由不與招標人訂立合同,在簽訂合同時向招標人提出附加條件,或者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的,取消其中標資格,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中標人,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項目金額10‰以下的罰款。 市建設局
    212 依法必須公開招標的項目不按照規定在指定媒介發布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的;在不同媒介發布的同一招標項目的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的內容不一致,影響潛在投標人申請資格預審或者投標的處罰 行政處罰 《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標投標辦法》(國家發改委等9部委令第23號) 第五十條 招標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行為之一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依照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處罰;其中,構成依法必須進行勘察設計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規避招標的,依照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處罰: 市建設局
    (一)依法必須公開招標的項目不按照規定在指定媒介發布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
    (二)在不同媒介發布的同一招標項目的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的內容不一致,影響潛在投標人申請資格預審或者投標。
    213 招標人依法應當公開招標而采用邀請招標等的處罰 行政處罰 《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標投標辦法》(國家發改委等9部委令第23號) 市建設局
    第五十一條,招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依法應當公開招標而采用邀請招標;
    (二)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的發售、澄清、修改的時限,或者確定的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投標文件的時限不符合招標投標法和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規定;
    (三)接受未通過資格預審的單位或者個人參加投標;
    (四)接受應當拒收的投標文件。招標人有前款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所列行為之一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214 招標人自行組織招標的,未在發布招標公告或招標邀請書15日前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或者委托招標代理機構進行招標的,招標人未在委托合同簽定后15日內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處罰 行政處罰 《建設工程設計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82號) 第二十五條,依法必須招標的建筑工程項目,招標人自行組織招標的,未在發布招標公告或招標邀請書15日前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或者委托招標代理機構進行招標的,招標人未在委托合同簽定后15日內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市建設局
    215 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利用偽造、轉讓、租借、無效的資質證書參加投標,或者請其他單位在自己編制的投標文件上代為簽字蓋章,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處罰 行政處罰 《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標投標辦法》(國家發改委等八部委令第2號發布,國家發改委等九部委令第23號修改)第六條 各級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鐵道、水利、商務、廣電、民航等部門依照《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國務院有關部門實施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督的職責分工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0]34號)和各地規定的職責分工,對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依法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市建設局
    第五十二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利用偽造、轉讓、租借、無效的資質證書參加投標,或者請其他單位在自己編制的投標文件上代為簽字蓋章,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中標無效。尚未構成犯罪的,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216 招標人超過本條例規定的比例收取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或者不按照規定退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處罰 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613號)第六十六條,招標人超過本條例規定的比例收取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或者不按照規定退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市建設局
    217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不按照規定組建評標委員會或者違反規定確定、更換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處罰 行政處罰 1、《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613號)第七十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不按照規定組建評標委員會,或者確定、更換評標委員會成員違反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規定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違法確定或者更換的評標委員會成員作出的評審結論無效,依法重新進行評審。 市建設局
    國家工作人員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選取評標委員會成員的,依照本條例第八十一條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2、《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標投標辦法》(國家發改委等8部委令第2號發布,國家發改委等9部委令第23號修改)第六條 各級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鐵道、水利、商務、廣電、民航等部門依照《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國務院有關部門實施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督的職責分工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0]34號)和各地規定的職責分工,對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依法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第五十三條 招標人以抽簽、搖號等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資格預審合格的潛在投標人參加投標,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的,強制要求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的,或者限制投標人之間競爭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不按照規定組建評標委員會,或者確定、更換評標委員會成員違反招標投標法和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規定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違法確定或者更換的評標委員會成員作出的評審結論無效,依法重新進行評審。
    218 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而不招標的,將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的處罰 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主席令第21號)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而不招標的,將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項目合同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可以暫停項目執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市建設局
    219 招標代理機構泄露應當保密的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的,或者與招標人、投標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處罰 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主席令第21號)第五十條,招標代理機構違反本法規定,泄露應當保密的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的,或者與招標人、投標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暫停直至取消招標代理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市建設局
    前款所列行為影響中標結果的,中標無效。
    220 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等行為人處罰 行政處罰 1、《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主席令第21號)第五十一條,招標人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對潛在投標人實行岐視待遇的,強制要求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的,或者限制投標人之間競爭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市建設局
    2、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613號) 第六十三條 招標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行為之一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依照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處罰:(一)依法應當公開招標的項目不按照規定在指定媒介發布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二)在不同媒介發布的同一招標項目的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的內容不一致,影響潛在投標人申請資格預審或者投標。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不按照規定發布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構成規避招標的,依照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處罰。
    221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或者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的其他情況的,或者泄露標底的處罰 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主席令第21號)第五十二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或者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的其他情況的,或者泄露標底的,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市建設局
    前款所列行為影響中標結果的,中標無效。
    222 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或者與招標人串通投標的,投標人以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的處罰 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主席令第21號)第五十三條 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或者與招標人串通投標的,投標人以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的,中標無效,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市建設局
    223 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處罰 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主席令第21號)第五十四條 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中標無效,給招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市建設局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人有前款所列行為尚未構成犯罪的,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224 收受投標人、其他利害關系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等行為的處罰 行政處罰 1、《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主席令第21號)第五十六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收受投標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評標委員會成員或者參加評標的有關工作人員向他人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的,給予警告,沒收收受的財物,可以并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有所列違法行為的評標委員會成員取消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資格,不得再參加任何依法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評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市建設局
    2、《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613號) 第七十二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收受投標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沒收收受的財物,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取消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資格,不得再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評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國家計委等七部委令第12號發布,國家發改委等九部委第23號修改) 第五十四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收受投標人、其他利害關系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評標委員會成員或者與評標活動有關的工作人員向他人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的,給予警告,沒收收受的財物,可以并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有所列違法行為的評標委員會成員取消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資格,不得再參加任何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評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國家計委等七部委令第30號發布,國家發改委等九部委第23號修改) 第六條 各級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鐵道、水利、商務、民航等部門依照《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國務院有關部門實施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督的職責分工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0]34號)和各地規定的職責分工,對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依法查處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第七十七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收受投標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沒收收受的財物,可以并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取消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資格并予以公告,不得再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評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25 招標人在評標委員會依法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以外確定中標人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在所有投標被評標委員會否決后自行確定中標人的處罰 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主席令第21號)第五十七條 招標人在評標委員依法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以外確定中標人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在所有投標被評標委員會否決后自行確定中標人的,中標無效。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市建設局
    226 招標人與中標人不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合同的,或者招標人、中標人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協議的處罰 行政處罰 1、《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主席令第21號公布)第五十九條 招標人與中標人不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合同的,或者招標人、中標人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協議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市建設局
    2、《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613號)第七十五條 招標人和中標人不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條款與招標文件、中標人的投標文件的內容不一致,或者招標人、中標人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協議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項目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3、《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國家發展計劃委等七部委令第12號)第五十六條 招標人與中標人不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合同的,合同的主要條款與招標文件、中標人的投標文件的內容不一致,或者招標人、中標人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協議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4、《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標投標辦法》(國家發改委等八部委令第2號)第五十五條 招標人與中標人不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合同,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5、 《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國家發改委等七部委令第30號發布,經國家發改委等九部委令第23號修改)第八十三條 招標人與中標人不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合同的,合同的主要條款與招標文件、中標人的投標文件的內容不一致,或者招標人、中標人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協議的,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227 中標人不按照與招標人訂立的合同履行義務的處罰 行政處罰 1、《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主席令第21號)第六十條第二款 中標人不按照與招標人訂立的合同履行義務,情節嚴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市建設局
    2、《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國家發改委等七部委令第30號發布,經國家發改委等九部委令第23號修改) 第六條 各級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鐵道、水利、商務、民航等部門依照《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國務院有關部門實施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督的職責分工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0]34號)和各地規定的職責分工,對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依法查處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第八十四條 中標人不履行與招標人訂立的合同的,履約保證金不予退還,給招標人造成的損失超過履約保證金數額的,還應當對超過部分予以賠償;沒有提交履約保證金的,應當對招標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中標人不按照與招標人訂立的合同履行義務,情節嚴重的,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取消其二至五年參加招標項目的投標資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適用前兩款規定。
    228 工程招標代理機構在工程招標代理活動中與所代理招標工程的招投標人有隸屬關系、合作經營關系以及其他利益關系等的處罰 行政處罰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建設部令第154號)第二十五條 工程招標代理機構在工程招標代理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一)與所代理招標工程的招投標人有隸屬關系、合作經營關系以及其他利益關系;(二)從事同一工程的招標代理和投標咨詢活動;(四)明知委托事項違法而進行代理;(五)采取行賄、提供回扣或者給予其他不正當利益等手段承接工程招標代理業務;(六)未經招標人書面同意,轉讓工程招標代理業務;(九)對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依法責令改正的決定拒不執行或者以弄虛作假方式隱瞞真相;(十)擅自修改經招標人同意并加蓋了招標人公章的工程招標代理成果文件;  (十二)法律、法規和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市建設局
    第三十七條,有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二)、(四)、(五)、(六)、(九)、(十)、(十二)項行為之一的,處以3萬元罰款。
    229 未按照規定檢修供水設施或者在供水設施發生故障后未及時搶修、建設工程施工危害城市公共供水設施以及違反城市供水發展規劃及其年度建設計劃興建城市供水工程的處罰 行政處罰 《城鎮供水條例》(國務院令158號)第三十四條 未按照規定檢修供水設施或者在供水設施發生故障后未及時搶修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以罰款;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可以給予行政處分: 市建設局
    (一)無證或者超越資質證書規定的經營范圍進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設計或者施工的;
    (二)未按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和規范進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設施或者施工的;
    (三)違反城市供水發展規劃及其年度建設計劃興建城市供水工程的。
    《城鎮供水條例》(國務院令158號)第三十六條 建設工程施工危害城市公共供水設施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危害活動;造成損失的,由責任方依法賠償損失;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可以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五條 違反城市供水發展規劃及其年度建設計劃興建城市供水工程的,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罰款:
    (一)未按規定繳納水費的;
    (二)盜用或者轉供城市公共供水的;
    (三)在規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的安全保護范圍內進行危害供水設施安全活動的;
    (四)擅自將自建設施供水管網系統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系統直接連接的;
    (五)產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質的單位將其生產用水管網系統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系統直接連接的;
    (六)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裝泵抽水的;
    (七)擅自拆除、改裝或者遷移城市公共供水設施的。
    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所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還可以在一定時間內停止供水。
    230 未移交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的處罰 行政處罰 《城市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36號發布,經住建部令第9號修改) 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移交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的,由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因建設單位未移交地下管線工程檔案,造成施工單位在施工中損壞地下管線的,建設單位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八條 地下管線專業管理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移交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的,由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因地下管線專業管理單位未移交地下管線工程檔案,造成施工單位在施工中損壞地下管線的,地下管線專業管理單位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市建設局
    231 污水處理費征繳 行政征收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41號) 第三十二條 排水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污水處理費。向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排放污水、繳納污水處理費的,不再繳納排污費。排水監測機構接受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委托從事有關監測活動,不得向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和排水戶收取任何費用。 市建設局
    第三十三條 污水處理費應當納入地方財政預算管理,專項用于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運行和污泥處理處置,不得挪作他用。污水處理費的收費標準不應低于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營的成本。因特殊原因,收取的污水處理費不足以支付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營的成本的,地方人民政府給予補貼。污水處理費的收取、使用情況應當向社會公開。
    《關于深化城市供水價格改革工作意見的通知》(湘政辦發【2002】42號) 第二條 加大污水處理費征收力度。2002年底以前,凡巳經建成或正在建設并在3年內建成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城市(含縣城、建制鎮)均可開征污水處理費。污水處理費的開征可實行低標準起步,逐年適當提高,最終使污水處理企業達到保本微利的水平。2002年征收標準,均按用水量每立方米0.2元收取;2002年以后各城市需調整污水處理費收取標準的,按有關審批程序和權限報批后適時調整。尚不具備開征污水處理費條件的城市,要積極創造條件,盡快開征,力爭在2006年底前建成相應規模的污水處理廠投入使用。各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會同物價、財政等部門加強對城市污水處理費的征收管理和監督,努力做到足額征收。省物價局、省財政廳、省建設廳、省環保局盡快制定城市污水處理費開征實施細則,報省政府批準后執行。城市污水處理費開征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減免。
    232 城市道路占用費 行政征收 《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98號)第三十七條占用或者挖掘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的城市道路的,應當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交納城市道路占用費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復費。 湘價函[2010]186經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辦理臨時占道或破路手續,且占道時間在一個工作日以上的建設項目的單位和個人收費標準為0.07元每日每平方米;其它項目的單位和個人收費標準為0.3元每日每平方米。 湘價費[2009]169號①建設項目的占道是指興建各種建筑物、構筑物、基建施工、建筑過程中在道路上的堆物堆料;②其它項目的占道是指在道路上停放機動車輛、搭建臨時棚房、辦理營業執照的固定攤點以及設置臨時廣告標志牌。 臨計價發[2014]14號《關于臨時停車場停車服務收費的批復》常年停放車輛,與車主協商確定其包干收費標準,但每輛車每年不得超過400元。 市建設局
    233 戶外廣告場地占用費 行政征收 《廣告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 國家計劃委員會、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6-03-01】第十三條廣告場地占用的收費標準,應當根據廣告的設置方式與地段及占用建筑物或者空間的情況合理確定,原則上不超過廣告費的30%。 市建設局
    234 建設工程渣土處置費 行政征收 建設部令[2005]第139號《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十六條 建筑垃圾處置實行收費制度,收費標準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市建設局
    235 建設工程質量驗收 行政確認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第三十條 施工單位必須建立、健全施工質量的檢驗制度,嚴格工序管理,做好隱蔽工程的質量檢查和記錄。隱蔽工程在隱蔽前,施工單位應當通知建設單位和建設工程監督機構。 市建設局
    236 竣工檔案認可意見書 行政確認 《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90號)第八條,列入城建檔案館檔案接收范圍的工程,建設單位在組織竣工驗收前,應當提請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對工程檔案進行預驗收。預驗收合格后,由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出具工程檔案認可文件。 市建設局
    237 對提高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水平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或者個人的獎勵 行政獎勵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三十九條建筑施工企業應當在施工現場采取維護安全、防范火險、預防火災等措施;有條件的,應當對施工現場實行封閉管理。施工現場對毗鄰的建筑物、構筑物和特殊作業環境可能造成損害的,建筑施工企業應當采取安全防護措施;《湖南省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條例》(湖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84號)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法定職責,負責有關專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實施綜合監督管理。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優質工程和安全文明施工激勵機制,對提高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水平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或者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市建設局
    238 建筑節能及相關工作先進集體和個人表彰獎勵 行政獎勵 《湖南省民用建筑節能條例》(湖南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公告32號)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對在民用建筑節能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市建設局
    239 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的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行政檢查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第四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的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市建設局
    240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情況的監督檢查 行政檢查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條例》(國務院令第393號)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履行安全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文件和資料;(二)進入被檢查單位施工現場進行檢查;(三)糾正施工中違反安全生產要求的行為;(四)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事故隱患,責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或者暫時停止施工。 市建設局
    241 市管建設工程項目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及竣工驗收備案 行政檢查 《湖南省建筑市場管理條例》(湖南省九屆人大常委會公告第77號)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筑市場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第十七條 工程項目立項后,建設單位應當向項目立項審批機關的同級建設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工程報建手續。 市建設局
    《湖南省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條例》(湖南省十屆人大常委會公告第84號)第三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建立健全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制度,加強對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情況的監督檢查,并將建設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備案資料的主要內容抄送同級安便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242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和保護情況的監督檢查 行政檢查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41號)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和保護情況的監督檢查,并將檢查情況及結果向社會公開。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一)進入現場進行檢查、監測;(二)查閱、復制有關文件和資料;(三)要求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就有關問題作出說明。 市建設局
      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妨礙和阻撓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活動。
    243 對獲得特許經營權的企業的監督檢查 行政檢查 《湖南省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條例》(省十屆人大常委會公告第60號) 第二十四條 市政公用事業主管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一)依法制止和排除或者要求有關部門依法制止和排除侵害特許經營權的行為;(二)督促特許經營者履行法定的和特許經營協議約定的義務;(三)對特許經營者提供的市政公共產品或者公共服務的數量、質量、價格以及安全生產、設備設施保養維護等情況進行監督;(四)組織專家對特許經營者的經營情況進行中期評估或者年度評估,并向公眾公布評估結果;(五)協助有關部門核算和監控企業成本,必要時提出價格調整建議;(六)受理、處理公眾對特許經營活動的投訴;(七)制定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應急預案,在出現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緊急情況時,采取有效措施或者臨時接管特許經營項目;(八)特許經營期限屆滿或者解除特許經營協議后,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特許經營協議的約定接收或者監督原特許經營者向新特許經營者移交項目;(九)每年初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上一年度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實施情況;(十)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市建設局
    244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質量監督檢查和勘察設計企業資質條件動態核查 行政檢查 1.《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 號)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提供有關工程質量的文件和資料;(二)進入被檢查單位的施工現場進行檢查;(三)發現有影響工程質量的問題時,責令改正。2.《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60 號) 第二十五條 企業取得工程勘察、設計資質后,不再符合相應資質條件的,建設主管部門、有關部門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資質許可機關可以撤回其資質。 市建設局
    245 房屋建筑和市政 行政檢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第七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交通、鐵路、水利、電力、地震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抗震設防要求執行情況和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監督檢查。 市建設局
    基礎設施工程抗
    震設防情況監督
    檢查
    246 注冊執業人員注 行政檢查 1.《注冊造價工程師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50 號)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對注冊造價工程師的注冊、執業和繼續教育實施監督檢查。 市建設局
    冊、執業和繼續教 2.《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53 號)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對注冊建造師的注冊、執業和繼續教育實施監督檢查。
    育實施情況監督 3.《注冊監理工程師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47 號) 第四條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對全國注冊監理工程師的注冊、執業活動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注冊監理工程師的注冊、執業活動實施監督管理。第二十三條 注冊監理工程師在每一注冊有效期內應當達到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規定的繼續教育要求。繼續教育作為注冊監理工程師逾期初始注冊、延續注冊和重新申請注冊的條件之一。
    檢查 4.《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51 號)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對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的注冊、執業和繼續教育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5.《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建筑師條例實施細則》(建設部令第167 號) 第三十七條 建設主管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檢查的注冊建筑師提供資格證書、注冊證書、執業印章、設計文件(圖紙);(二)進入注冊建筑師聘用單位進行檢查,查閱相關資料;(三)糾正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本細則及有關規范和標準的行為。建設主管部門依法對注冊建筑師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將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予以記錄,由監督檢查人員簽字后歸檔。
    247 建筑工程發承包計價活動監督檢查 行政檢查 1.《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住建部令第16 號)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加強對建筑工程發承包計價活動的監督檢查和投訴舉報的核查,并有權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文件和資料;(二)就有關問題詢問簽署文件的人員;(三)要求改正違反有關法律、法規、本辦法或者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行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將監督檢查的處理結果向社會公開。 市建設局
    2.《湖南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92 號)第二十七條工程造價成果文件編制單位、編制人員違反及本辦法規定,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造成所編制的工程造價成果文件錯誤,致使建設單位或者承包單位遭受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予以不良行為記錄,給予警告。
    248 建筑業企業資質 行政檢查 《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住建部令第22 號)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加強對企業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后是否滿足資質標準和市場行為的監督管理。上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資質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中的違法行為。第二十五條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人員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檢查企業提供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企業有關人員的注冊執業證書、職稱證書、崗位證書和考核或者培訓合格證書,有關施工業務的文檔,有關質量管理、安全生產管理、合同管理、檔案管理、財務管理等企業內部管理制度的文件;(二)進入被檢查企業進行檢查,查閱相關資料;(三)糾正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及有關規范和標準的行為。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將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予以記錄,由監督檢查人員和被檢查企業的有關人員簽字確認后歸檔。 市建設局
    動態核查
    249 建筑市場監督檢 行政檢查 《湖南省建筑市場管理條例》(湖南省九屆人大常委會公告第77 號)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建筑市場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專業建設工程實施監督管理。第六條 建設、交通、水利等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必須秉公執法,不得參與建筑經營活動;執行監督檢查任務時,應當主動出示行政執法證件。 市建設局
    250 執行建筑節能標準情況的監督檢查 行政檢查 1.《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加強對節能法律、法規和節能標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法用能行為。第三十五條 建筑工程的建設、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應當遵守建筑節能標準。不符合建筑節能標準的建筑工程,建設主管部門不得批準開工建設;已經開工建設的,應當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已經建成的,不得銷售或者使用。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在建建筑工程執行建筑節能標準情況的監督檢查。 市建設局
    2.《湖南省民用建筑節能條例》(湖南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公告第32 號)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民用建筑節能工作的領導,建立民用建筑節能責任制,實行年度目標考核。3.《民用建筑節能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43 號) 第十條 建筑工程施工過程中,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建筑物的圍護結構(含墻體、屋面、門窗、玻璃幕墻等)、供熱采暖和制冷系統、照明和通風等電器設備是否符合節能要求的監督檢查。
    251 行政區域內施工 行政檢查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管理辦法》(住建部令第13 號) 第四條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對全國的施工圖審查工作實施指導、監督。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施工圖審查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審查機構的監督檢查,主要檢查下列內容:(一)是否符合規定的條件;(二)是否超出范圍從事施工圖審查;(三)是否使用不符合條件的審查人員;(四)是否按規定的內容進行審查;(五)是否按規定上報審查過程中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六)是否按規定填寫審查意見告知書;(七)是否按規定在審查合格書和施工圖上簽字蓋章;(八)是否建立健全審查機構內部管理制度;(九)審查人員是否按規定參加繼續教育。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要求被檢查的審查機構提供有關施工圖審查的文件和資料,并將監督檢查結果向社會公布。第二十條 審查機構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報審查情況統計信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施工圖審查情況進行統計,并將統計信息報上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市建設局
    圖審查機構監督
    檢查
    252 工程造價咨詢企 行政檢查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49 號)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有關專業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對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從事工程造價咨詢業務的活動實施監督檢查。 市建設局
    業監督檢查
    253 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企業制定突發事件、生活垃圾污染防范應急方案備案 其他行政權力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 (建設部令第157號)第三十六條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置應急預案,建立城市生活垃圾應急處理系統,確保緊急或者特殊情況下城市生活垃圾的正常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置。 市建設局
      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置的企業,應當制定突發事件生活垃圾污染防范的應急方案,并報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備案。
    254 城市化管理里區域市容環境衛生的監督管理 其他行政權力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01號發布,第588號修改)第四條第二款: 國務院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國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市建設局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255 對城市生活廢棄物的收集、運輸和處理實施監督管理 其他行政權力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01號發布,第588號修改)第二十八條第一款: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對城市生活廢棄物的收集、運輸和處理實施監督管理。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應當依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地點、方式,傾倒垃圾、糞便。對垃圾、糞便應當及時清運,并逐步做到垃圾、糞便的無害化處理和綜合利用。 對城市生活廢棄物應當逐步做到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理。 市建設局
    256 參與新建或者改建環境衛生設施的規劃、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 其他行政權力 《城市公廁管理辦法》 (建設部令第9號)第十六條 獨立設置的城市公廁竣工時,建設單位應當通知城市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指定的部門參加驗收。凡驗收不合格的,不準交付使用。 市建設局
    257 燃氣工程竣工驗收備案 其他行政權力   《城鎮燃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83號公布)第十一條 進行新區建設、舊區改造,應當按照城鄉規劃和燃氣發展規劃配套建設燃氣設施或者預留燃氣設施建設用地。 市建設局
      對燃氣發展規劃范圍內的燃氣設施建設工程,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依法核發選址意見書時,應當就燃氣設施建設是否符合燃氣發展規劃征求燃氣管理部門的意見;不需要核發選址意見書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依法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時,應當就燃氣設施建設是否符合燃氣發展規劃征求燃氣管理部門的意見。
      燃氣設施建設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并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竣工驗收情況報燃氣管理部門備案。
    258 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竣工驗收監督 其他行政權力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5號)第六條 對工程項目實施質量監督,應當依照下列程序進行: 市建設局
    (一)受理建設單位辦理質量監督手續;
    (二)制訂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
    (三)對工程實體質量、工程質量責任主體和質量檢測等單位的工程質量行為進行抽查、抽測;
    (四)監督工程竣工驗收,重點對驗收的組織形式、程序等是否符合有關規定進行監督;
    (五)形成工程質量監督報告;
    (六)建立工程質量監督檔案。
    259 竣工結算文件備案 其他行政權力 《湖南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第十九條 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以國有資金投資為主的建筑安裝工程竣工結算,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機構審核竣工結算文件。工程造價咨詢機構應當于審核完成之日起的30日內向相應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報送審核報告副本 市建設局
    2.《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16號)第十九條竣工結算文件應當由發包方報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260 建設工程質量、安全 生產監督注冊 其他行政權力 1.《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 號)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在領取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 市建設局
    2.《湖南省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條例》(湖南省十屆人大常委會公告第84 號)第十條 建設單位對同一建設工程分項發包的,必須依法分別取得施工許可證。建設單位在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時,按照項目批準權限,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有關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的資料:(一)施工圖設計審查合格備案文件;(二)辦理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監督手續的文件;(三)開工安全生產條件審查合格文件;(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資料。依法批準開工報告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辦理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監督手續。
    261 建筑起重機械使用登記 其他行政權力 《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建設部第166號令)第十七條 使用單位應當自建筑起重機械安裝驗收合格之日起30日內,將建筑起重機械安裝驗收資料、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種作業人員名單等,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辦理建筑起重機械使用登記。登記標志置于或者附著于該設備的顯著位置。 市建設局
    262 民用建筑節能的監督管理 其他行政權力 《民用建筑節能條例》(國務院令第530號)第五條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民用建筑節能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民用建筑節能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建設局
    263 建筑工程(含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含檔案驗收) 其他行政權力 1、《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第四十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自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和規劃、公安消防、環保等部門出具的認可文件或者準許使用文件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發現建設單位在竣工驗收過程中違反國家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行為的,責令停止使用,重新組織竣工驗收。 市建設局
    2、《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78號發布,住建部令第2號修改)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新建、擴建、改建各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竣工驗收備案,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設施(以下統稱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下令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工程的竣工驗收備案管理工作。第四條建設單位應當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內,依照本辦法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備案機關)備案。
    264 對在城市公共綠地開設商業、服務攤點的核準 其他行政權力 1、 《城市綠化條例》(國務院令第100號發布,第588號修改)第二十二條 在城市的公共綠地內開設商業、服務攤點的,必須向公共綠地管理單位提出申請,經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同意后,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的營業執照,在公共綠地管理單位指定的地點從事經營活動,并遵守公共綠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規定。 市建設局
    2、《湖南省實施<城市綠化條例>辦法》(省政府度令第125號)第二十三條 在城市公園、游園內開設商業、服務攤點,必須符合規劃。開設臨時經營服務攤點應當嚴格控制,確需開設的,必須經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并接受公共綠地管理單位的管理。
    265 城市綠化工程驗收 其他行政權力 1、《城市綠化條例》(國務院令第100號發布,第588號修改) 第十六條 城市綠化工程的施工,應當委托持有相應資格證書的單位承擔。綠化工程竣工后,應當經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該工程的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市建設局
    2、《城市綠線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12號),第十三條 居住區綠化、單位綠化及各類建設項目的配套綠化都要達到《城市綠化規劃建設指標的規定》的標準。
      各類建設工程要與其配套的綠化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達不到規定標準的,不得投入使用。
    266 建設項目“綠線”驗收 其他行政權力 1、《城市綠線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12號)第十三條 各類建設工程要與其配套的綠化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達不到規定標準的,不得投入使用。 市建設局
    2、《湖南省實施〈城市綠化條例〉辦法》(省政府令第125號)第十三條 居住區綠化、單位綠化及各類建設項目的配套綠化都要達到《城市綠化規劃建設指標的規定》的標準。各類建設工程要與其配套的綠化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達不到規定標準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四條 城市人民政府規劃、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城市綠線的控制和實施情況進行檢查,并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267 建設項目“綠線”的劃定 其他行政權力 《城市綠線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12號)第六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提出不同類型用地的界限、規定綠化率控制指標核綠化用地界限的具體坐標。 第七條:修建性詳細規劃應當根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明確綠地布局,提出綠化配置的原則或者方案,劃定綠地界限。 第八條:城市綠線的審批、調整,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城市綠化條例》的規定執行。 市建設局
    268 組織創建園林式單位 其他行政權力 《湖南省實施〈城市綠化條例〉辦法》(省政府令第125號)第五條 各機關、團體、部隊和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綠化規劃并組織實施,創建園林式單位。 市建設局
    269 城市綠化補償費收取 其他行政權力 《湖南省實施〈城市綠化條例〉辦法》(省政府令第125號)第十七條 城市新建、擴建、改建工程項目的配套綠化用地面積,因特殊條件限制達不到規定標準的,經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定后,將所缺面積的綠化資金交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安排異地綠化建設。 市建設局
    270 對城鎮污水集中處理的監督 其他行政權力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41號) 第五條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指導監督全國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 市建設局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主管部門(以下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
    271 排水許可證注銷手續的管理 其他行政權力 《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管理辦法》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依法辦理排水許可的注銷手續: 市建設局
      (一)排水戶依法終止的;
      (二)排水許可依法被撤銷、撤回,或者排水許可證被吊銷的;
      (三)排水許可證有效期滿且未延續許可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排水許可的其他情形。
    272 市州、縣(市、區)接受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委托對省直管工程項目的質量和安全監督檢查及管理 其他行政權力 1、《湖南省建筑市場管理條例》(湖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77號)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筑市場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第十七條工程項目立項后,建設單位應當向項目立項審批機關的同級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工程報建手續。 市建設局
    2、《湖南省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建立健全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制度,加強對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情況的監督檢查。
    3、《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暫行辦法>的決定》(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2號)第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工程的竣工驗收備案管理工作。
    273 在建建筑工程執行建筑節能標準情況的監督檢查 其他行政權力 1、《節約能源法》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加強對節能法律、法規和節能標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法用能行為。第三十五條第三款: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在建建筑工程執行建筑節能標準情況的監督檢查。 市建設局
    2、《湖南省民用建筑節能條例》(湖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32號)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民用建筑節能工作的領導,建立民用建筑節能責任制,實行年度目標考核。
    274 建筑市場監督檢查 其他行政權力 《湖南省建筑市場管理條例》(湖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77號)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建筑市場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專業建設工程實施監督管理。第六條建設、交通、水利等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必須秉公執法,不得參與建筑經營活動;執行監督檢查任務時,應當主動出示行政執法證件。 市建設局
    275 城市照明設施的監管 其他行政權力 《城市照明管理規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4號)第二十一條 城市照明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加強對城市照明設施的監管,保證城市照明設施的完好和正常運行。 市建設局
    276 城市綠化賠償費收取 其他行政力 1、《城市綠化條例》(國務院令第100號發布,第588號修改)第二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責令停止侵害,可以并處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負賠償責任;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額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市建設局
    (一)損壞城市樹木花草的;
    (二)擅自修建或者砍伐城市樹木的;
    (三)砍伐、擅自遷移古樹名樹或者因養護不當致使古樹名木受到損傷或者死亡的;
    (四)損壞城市綠化設施的。
    2、《湖南省實施<城市綠化條例>辦法》(省政府令第125號)第二十五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砍伐、移植、損壞城市樹木花草。因建設等原因確需砍伐、移植、損壞城市樹木花草的,必須按規定的審批權限報經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上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負責賠償樹木花草所有權人的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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