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號 | 事項名稱 | 類別 | 實施依據 | 實施主體 |
| 1 | 水產苗種生產許可證核發 | 行政許可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十六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水產優良品種的選育、培育和推廣。水產新品種必須經全國水產原種和良種審定委員會審定,由國務院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推廣。水產苗種的進口、出口由國務院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水產苗種的生產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但是,漁業生產者自育、自用水產苗種的除外。 | 市畜牧水產局 |
| 2、《湖南省水產苗種管理辦法》第十條 省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水產業發展需要、自然條件及水產種質資源的特點,合理布局和組織建設水產原、良種場。經省以上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水產原、良種場,負責保存、選育水產品種遺傳材料和親本,向水產苗種生產者提供親本。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法占用水產原、良種場。第十一條 生產水產苗種,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一)有固定的養殖水面且持有養殖證;(二)水源充足且符合漁業水質標準;(三)親本來源于省以上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水產原、良種場且符合種質標準,并有相應的資料和記錄;(四)生產設施符合水產苗種生產技術操作規程的要求;(五)有與水產苗種生產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第十二條 生產水產苗種,應當向縣級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條件的,報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其中從事經營性的魚類雜交制種的,由省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核發許可證。漁業生產者自育、自用水產苗種的除外。生產水產苗種審批、魚類雜交制種許可證有效期為3年,期滿后繼續生產的,需重新申請。 | ||||
| 2 | 獸藥(含漁用藥品)經營許可證核發 | 行政許可 | 《獸藥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 經營獸藥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 市畜牧水產局 |
| (一)與所經營的獸藥相適應的獸藥技術人員; | ||||
| (二)與所經營的獸藥相適應的營業場所、設備、倉庫設施; | ||||
| (三)與所經營的獸藥相適應的質量管理機構或者人員; | ||||
| (四)獸藥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規定的其他經營條件。”;“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申請人方可向市、縣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附具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經營獸用生物制品的,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附具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審查合格的,發給獸藥經營許可證;不合格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申請人憑獸藥經營許可證辦理工商登記手續。” | ||||
| 3 | 漁業船舶船員證書簽發、漁業船舶登記、牌照核發 | 行政許可 | 1、《湖南省漁業條例》第六條:漁政監督管理的主要任務: | 市畜牧水產局 |
| (一)宣傳漁業法律、法規,監督檢查漁業法律、法規的實施。 | ||||
| (二)登記檢驗漁業船舶,核發漁船牌照、漁船駕駛執照和捕撈許可證,調查處理漁業船舶之間的交通事故。 | ||||
| (三)維護漁業生產秩序,依法查處違反漁業法律、法規的行為,保護漁業生產者的合法權益。 | ||||
| (四)保護、增殖漁業資源以及珍貴水生野生動物資源。 | ||||
| (五)保護漁業生態環境,依法對漁業水域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 ||||
| 2、《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第十二條 漁業船舶在向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關申請船舶登記,并取得漁業船舶國籍證書或者漁業船舶登記證書后,方可懸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航行。 | ||||
| 4 | 國家規劃確定用于養殖業的全民所用的水域、灘涂養殖證核發 | 行政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十一條國家對水域利用進行統一規劃,確定可以用于養殖業的水域和灘涂。單位和個人使用國家規劃確定用于養殖業的全民所有的水域、灘涂的,使用者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本級人民政府核發養殖證,許可其使用該水域、灘涂從事養殖生產。核發養殖證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集體所有的或者全民所有由農業集體經濟組織使用的水域、灘涂,可以由個人或者集體承包,從事養殖生產。 | 市畜牧水產局 |
| 5 | 在本省天然水域內捕撈珍稀瀕危貝類運輸入外省審批 | 行政許可 | 《湖南省漁業條例》第二十條:在天然水域捕撈三角帆蚌、皺紋冠蚌、背瘤麗蚌、失衡麗蚌等貝類,須經當地縣(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運出省的,須經省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 市畜牧水產局 |
| 6 | 漁業捕撈許可證核發 | 行政許可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根據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等七部法律的決定》修訂)第二十三條:國家對捕撈業實行捕撈許可證制度。到中華人民共和國與有關國家締結的協定確定的共同管理的漁區或者公海從事捕撈作業的捕撈許可證,由國務院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發放。海洋大型拖網、圍網作業的捕撈許可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發放。其他作業的捕撈許可證,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發放;但是,批準發放海洋作業的捕撈許可證不得超過國家下達的船網工具控制指標,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發放的捕撈許可證,應當與上級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下達的捕撈限額指標相適應。 | 市畜牧水產局 |
| 2.《漁業捕撈許可管理規定》(根據2013年農業部令第5號修訂)第二十一條:除本規定第十九條和第二十條規定的情況外,其他作業的漁業捕撈許可證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發放,其中海洋大型拖網、圍網漁船作業的捕撈許可證,由省級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發放。 | ||||
| 7 | 種畜種禽生產經營許可證核發 | 行政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第二十二條:從事種畜禽生產經營或者生產商品代仔畜、雛禽的單位、個人,應當取得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申請人持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依法辦理工商登記,取得營業執照后,方可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 市畜牧水產局 |
| 申請取得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 ||||
| (一)生產經營的種畜禽必須是通過國家畜禽遺傳資源委員會審定或者鑒定的品種、配套系,或者是經批準引進的境外品種、配套系; | ||||
| (二)有與生產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畜牧獸醫技術人員; | ||||
| (三)有與生產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繁育設施設備; | ||||
| (四)具備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種畜禽防疫條件;(五)有完善的質量管理和育種記錄制度; | ||||
| (六)具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 ||||
| 8 | 動物及其產品檢疫審批 | 行政許可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主席令第71號)第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的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依照本法規定,負責動物、動物產品的檢疫工作和其他有關動物防疫的監督管理執法工作。 第四十一條第一款 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依照本法和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的規定對動物、動物產品實施檢疫。 | 市畜牧水產局 |
| 2、《動物檢疫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三款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的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動物、動物產品的檢疫及其監督管理工作。 | ||||
| 9 | 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動物診療許可證核發 | 行政許可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主席令第71號)第二十條第一款 興辦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和隔離場所,動物屠宰加工場所,以及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附具相關材料。受理申請的獸醫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進行審查。經審查合格的,發給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不合格的,應當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需要辦理工商登記的,申請人憑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登記注冊手續。第五十一條 設立從事動物診療活動的機構,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申請動物診療許可證。受理申請的獸醫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進行審查。經審查合格的,發給動物診療許可證;不合格的,應當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申請人憑動物診療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取得營業執照后,方可從事動物診療活動。 | 市畜牧水產局 |
| 2、《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農業部令第7號)第二十八條 興辦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和動物屠宰加工場所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材料和現場審查,審查合格的,頒發《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審查不合格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 ||||
| 3、《動物診療機構管理辦法》(農業部令第19號)第三條 農業部負責全國動物診療機構的監督管理?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動物診療機構的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的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動物診療機構的監督執法工作!;第四條:“國家實行動物診療許可制度。從事動物診療活動的機構,應當取得動物診療許可證,并在規定的診療活動范圍內開展動物診療活動。 | ||||
| 10 | 使用破壞漁業資源方法進行捕撈等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2013 年修正本)第三十八條 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方法進行捕撈的,違反關于禁漁區、禁漁期的規定進行捕撈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漁具、捕撈方法和小于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進行捕撈或者漁獲物中幼魚超過規定比例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漁具,吊銷捕撈許可證;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沒收漁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在禁漁區或者禁漁期內銷售非法捕撈的漁獲物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調查處理。制造、銷售禁用的漁具的,沒收非法制造、銷售的漁具和違法所得,并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第三十九條 偷捕、搶奪他人養殖的水產品的,或者破壞他人養殖水體、養殖設施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他人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四十條 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灘涂從事養殖生產,無正當理由使水域、灘涂荒蕪滿一年的,由發放養殖證的機關責令限期開發利用;逾期未開發利用的,吊銷養殖證,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未依法取得養殖證擅自在全民所有的水域從事養殖生產的,責令改正,補辦養殖證或者限期拆除養殖設施。未依法取得養殖證或者超越養殖證許可范圍在全民所有的水域從事養殖生產,妨礙航運、行洪的,責令限期拆除養殖設施,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第四十一條 未依法取得捕撈許可證擅自進行捕撈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并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可以沒收漁具和漁船。第四十二條 違反捕撈許可證關于作業類型、場所、時限和漁具數量的規定進行捕撈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可以沒收漁具,吊銷捕撈許可證。第四十三條 涂改、買賣、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捕撈許可證的,沒收違法所得,吊銷捕撈許可證,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偽造、變造、買賣捕撈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四十四條 非法生產、進口、出口水產苗種的,沒收苗種和違法所得,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經營未經審定的水產苗種的,責令立即停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第四十五條 未經批準在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內從事捕撈活動的,責令立即停止捕撈,沒收漁獲物和漁具,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第四十六條 外國人、外國漁船違反本法規定,擅自進入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水域從事漁業生產和漁業資源調查活動的,責令其離開或者將其驅逐,可以沒收漁獲物、漁具,并處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沒收漁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四十七條 造成漁業水域生態環境破壞或者漁業污染事故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 市畜牧水產局 |
| 11 | 漁業船舶未經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舶檢驗條例》(國務院令第383 號)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漁業船舶未經檢驗、未取得漁業船舶檢驗證書擅自下水作業的,沒收該漁業船舶。按照規定應當報廢的漁業船舶繼續作業的,責令立即停止作業,收繳失效的漁業船舶檢驗證書,強制拆解應當報廢的漁業船舶,并處2000 元以上5 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漁業船舶應當申報營運檢驗或者臨時檢驗而不申報的,責令立即停止作業,限期申報檢驗;逾期仍不申報檢驗的,處1000 元以上1 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可以暫扣漁業船舶檢驗證書。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立即改正,處2000 元以上2 萬元以下的罰款;正在作業的,責令立即停止作業;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停止作業的,強制拆除非法使用的重要設備、部件和材料或者暫扣漁業船舶檢驗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使用未經檢驗合格的有關航行、作業和人身財產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環境的重要設備、部件和材料,制造、改造、維修漁業船舶的;(二)擅自拆除漁業船舶上有關航行、作業和人身財產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環境的重要設備、部件的;(三)擅自改變漁業船舶的噸位、載重線、主機功率、人員定額和適航區域的。第三十七條 偽造、變造漁業船舶檢驗證書、檢驗記錄和檢驗報告,或者私刻漁業船舶檢驗業務印章的,應當予以沒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三十五條 漁業船舶檢驗機構的工作人員未經考核合格從事漁業船舶檢驗工作的,責令其立即停止檢驗工作,處1000 元以上5000 元以下的罰款。 | 市畜牧水產局 |
| 檢驗、未取得漁業船舶檢驗證書擅自下水作業等的處罰 | ||||
| 12 |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漁業船員證書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員管理辦法》(農業部令第4號)第四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漁業船員證書的,由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撤銷有關證書,可并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三年內不再受理申請人漁業船員證書申請。 | 市畜牧水產局 |
| 13 | 違反漁業船員 | 行政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員管理辦法》(農業部令第4 號)第二十一條 漁業船員在船工作期間,應當履行以下職責:(一)攜帶有效的漁業船員證書;(二)遵守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管理規定,遵守漁業生產作業及防治船舶污染操作規程;(三)執行漁業船舶上的管理制度、值班規定;(四)服從船長及上級職務船員在其職權范圍內發布的命令;(五)參加漁業船舶應急訓練、演習,落實各項應急預防措施;(六)及時報告發現的險情、事故或者影響航行、作業安全的情況;(七)在不嚴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況下,盡力救助遇險人員;(八)不得利用漁業船舶私載、超載人員和貨物,不得攜帶違禁物品;(九)不得在生產航次中辭職或者擅自離職。第二十二條 漁業船員在船舶航行、作業、錨泊時應當按照規定值班。值班船員應當履行以下職責:(一)熟悉并掌握船舶的航行與作業環境、航行與導航設施設備的配備和使用、船舶的操控性能、本船及鄰近船舶使用的漁具特性,隨時核查船舶的航向、船位、船速及作業狀態;(二)按照有關的船舶避碰規則以及航行、作業環境要求保持值班瞭望,并及時采取預防船舶碰撞和污染的相應措施;(三)如實填寫有關船舶法定文書;(四)在確保航行與作業安全的前提下交接班。第二十三條 船長是漁業安全生產的直接責任人,在組織開展漁業生產、保障水上人身與財產安全、防治漁業船舶污染水域和處置突發事件方面,具有獨立決定權,并履行以下職責:(一)確保漁業船舶和船員攜帶符合法定要求的證書、文書以及有關航行資料;(二)確保漁業船舶和船員在開航時處于適航、適任狀態,保證漁業船舶符合最低配員標準,保證漁業船舶的正常值班;(三)服從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依據職責對漁港水域交通安全和漁業生產秩序的管理,執行有關水上交通安全、漁業資源養護和防治船舶污染等規定;(四)確保漁業船舶依法進行漁業生產,正確合法使用漁具漁法,在船人員遵守相關資源養護法律法規,按規定填寫漁撈日志,并按規定開啟和使用安全通導設備;(五)在漁業船員證書內如實記載漁業船員的服務資歷和任職表現;(六)按規定申請辦理漁業船舶進出港簽證手續;(七)發生水上安全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涉外事件、公海登臨和港口國檢查時,應當立即向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報告,并在規定的時間內提交書面報告; | 市畜牧水產局 |
| 管理行為的處 | (見下頁) | |||
| 罰 | ||||
| 13 | 違反漁業船員管理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續上頁)(八)全力保障在船人員安全,發生水上安全事故危及船上人員或財產安全時,應當組織船員盡力施救;(九)棄船時,船長應當最后離船,并盡力搶救漁撈日志、輪機日志、油類記錄簿等文件和物品;(十)在不嚴重危及自身船舶和人員安全的情況下,盡力履行水上救助義務。第四十一條 偽造、變造、轉讓漁業船員證書的,由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收繳有關證書,并處2000 元以上5 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四十二條 漁業船員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至第五項的規定的,由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予以警告;情節嚴重的,處200 元以上2000 元以下罰款。第四十三條 漁業船員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六項至第九項和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由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處1000 元以上2 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可暫扣漁業船員證書6 個月以上2 年以下;情節特別嚴重的,并可吊銷漁業船員證書。第四十四條 漁業船舶的船長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由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處2000 元以上2 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可暫扣漁業船舶船長職務船員證書6 個月以上2 年以下;情節特別嚴重的,并可吊銷漁業船舶船長職務船員證書。四十五條漁業船員因違規造成責任事故的,暫扣漁業船員證書6 個月以上2 年以下;情節嚴重的,吊銷漁業船員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市畜牧水產局 |
| 2、《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港航監督行政處罰規定》(農業部令第34 號)第二十五條 冒用、租借他人或涂改職務船員證書、普通船員證書的,應責令其限期改正,并收繳所用證書,對當事人或直接責任人并處50 元以上200 元以下罰款。第二十六條 對因違規被扣留或吊銷船員證書而謊報遺失,申請補發的,可對當事人或直接責任人處200元以上1000 元以下罰款。第二十七條 向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關提供虛假證明材料、偽造資歷或以其他舞弊方式獲取船員證書的,應收繳非法獲取的船員證書,對提供虛假材料的單位或責任人處500 元以上3000 元以下罰款。第二十八條 船員證書持證人與證書所載內容不符的,應收繳所持證書,對當事人或直接責任人處50 元以上200 元以下罰款。第二十九條 到期未辦理證件審驗的職務船員,應責令其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對當事人并處50 元以上100 元以下罰款。 | ||||
| 14 | 漁業船員因違規造成責任事故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員管理辦法》(農業部令第4號)第四十五條漁業船員因違規造成責任事故的,暫扣漁業船員證書6個月以上2年以下;情節嚴重的,吊銷漁業船員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市畜牧水產局 |
| 15 | 偽造、倒賣、轉讓特許獵捕證、狩獵證、馴養繁殖許可證或者允許進出口證明書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主席令第24號)(第三十七條 偽造、倒賣、轉讓特許獵捕證、狩獵證、馴養繁殖許可證或者允許進出口證明書的,由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證件,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罰款。偽造、倒賣特許獵捕證或者允許進出口證明書,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 市畜牧水產局 |
|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農業部令第1號)第二十九條 偽造、倒賣、轉讓馴養繁殖許可證,依照《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幅度為5000元以下。偽造、倒賣、轉讓特許捕捉證或者允許進出口證明書,依照《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幅度為50000元以下。 | ||||
| 16 | 未取得馴養繁殖許可證或者超越馴養繁殖許可證規定范圍,非法捕殺國家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物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主席令第24號)(第三十一條 非法捕殺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依照關于懲治捕殺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犯罪的補充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 非法捕殺國家重點保護的水生野生動物的,依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懲治捕殺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犯罪的補充規定追究刑事責任;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或者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由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沒收捕獲物、捕捉工具和違法所得,吊銷特許捕捉證,并處以相當于捕獲物價值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捕獲物的處以10000元以下的罰款。 | 市畜牧水產局 |
|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1993年9月17日國務院批準,農業部令第1號)第三十條 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規,未取得馴養繁殖許可證或者超越馴養繁殖許可證規定范圍,馴養繁殖國家重點保護的水生野生動物的,由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處3000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并處沒收水生野生動物、吊銷馴養繁殖許可證。 | ||||
| 17 | 外國人未經批準在中國境內對國家重點保護的水生野生動物進行科學考察、標本采集、拍攝電影、錄像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農業部令第1號)第三十一條 外國人未經批準在中國境內對國家重點保護的水生野生動物進行科學考察、標本采集、拍攝電影、錄像的,由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沒收考察、拍攝的資料以及所獲標本,可以并處50000元以下的罰款。 | 市畜牧水產局 |
| 18 | 非法出售、收購、運輸、攜帶國家重點保護或地方重點保護的水生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農業部令第1號)第二十八條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律、法規,出售、收購、運輸、攜帶國家重點保護的或者地方重點保護的水生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授權的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沒收實物和違法所得,可以并處相當于實物價值十倍以下的罰款。 | 市畜牧水產局 |
|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水生野生動物利用特許辦法》(農業部令1999年9月1日實施)第二十二條、禁止出售、收購水生野生動物或其產品。因科研、馴養繁殖、展覽等特殊情況需要進行出售、收購、利用水生野生動物或其產品的,必須經省級以上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準,取得《經營利用證》后方可進行。 | ||||
| 19 | 外國人、外國船舶在我國內水涉漁違法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外國人、外國船舶漁業活動管理暫行規定》(農業部第18號令)第十二條 外國人、外國船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水、領海內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可處以沒收漁獲物、沒收漁具、沒收調查資料,并按下列數額罰款:1、從事漁業生產活動的,可處50萬元以下罰款;2、未經批準從事生物資源調查活動的,可處40萬元以下罰款;3、未經批準從事補給或轉載魚貨的,可處30萬元以下罰款。 | 市畜牧水產局 |
| 20 | 未經批準或者未按照批準文件的規定,在漁港內新建、改建、擴建各種設施或者進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業行為、在漁港內裝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貨物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8號)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關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并處警告、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一)未經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關批準或者未按照批準文件的規定,在漁港內裝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貨物的;(二)未經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關批準,在漁港內新建、改建、擴建各種設施或者進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業的;(三)在漁港內的航道、港池、錨地和停泊區從事有礙海上交通安全的捕撈、養殖等生產活動的。2.《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港航監督行政處罰規定》(農業部第34號令)第十條 有下列違反漁港管理規定行為之一的,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關應責令其停止作業,并對船長或直接責任人予以警告,并可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一)未經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關批準或未按批準文件的規定,在漁港內裝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貨物的;(二)未經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關批準,在漁港內新建、改建、擴建各種設施,或者進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業的;(三)在漁港內的航道、港池、錨地和停泊區從事有礙海上交通安全的捕撈、養殖等生產活動的。 | 市畜牧水產局 |
| 21 | 違反漁港管理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港航監督行政處罰規定》(農業部第34號)第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船長予以警告,并可處50 元以上500 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扣留其職務船員證書3 至6 個月;情節特別嚴重的,吊銷船長證書:(一)船舶進出漁港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到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關辦理簽證而未辦理簽證的;(二)在漁港內不服從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關對漁港水域交通安全秩序管理的;三)在漁港內停泊期間,未留足值班人員的。第十條 有下列違反漁港管理規定行為之一的,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關應責令其停止作業,并對船長或直接責任人予以警告,并可處500 元以上1000 元以下罰款:(一)未經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關批準或未按批準文件的規定,在漁港內裝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貨物的;(二)未經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關批準,在漁港內新建、改建、擴建各種設施,或者進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業的;(三)在漁港內的航道、港池、錨地和停泊區從事有礙海上交通安全的捕撈、養殖等生產活動的。第十一條 停泊或進行裝卸作業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責令船舶所有者或經營者支付消除污染所需的費用,并可處500 元以上10000 元以下罰款:(一)造成腐蝕、有毒或放射性等有害物質散落或溢漏,污染漁港或漁港水域的;(二)排放油類或油性混合物造成漁港或漁港水域污染的。第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船長予以警告,情節嚴重的,并處100 元以上1000 元以下罰款:(一)未經批準,擅自使用化學消油劑;(二)不如實記錄涉及污染物排放及操作。第十三條 未經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關批準,有下列行為之一者,應責令當事責任人限期清除、糾正,并予以警告;情節嚴重的,處100 元以上1000 元以下罰款:(一)在漁港內進行明火作業;(二)在漁港內燃放煙花爆竹。第十四條 向漁港港池內傾倒污染物、船舶垃圾及其他有害物質,應責令當事責任人立即清除,并予以警告。情節嚴重的,400 總噸(含400 總噸)以下船舶,處5000元以上50000 元以下罰款;400 總噸以上船舶處50000 元以上100000 元以下罰款。 | 市畜牧水產局 |
| 行為的處罰 | ||||
| 22 | 違反漁業船舶管理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港航監督行政處罰規定》(農業部令第34號)第十五條 已辦理漁業船舶登記手續,但未按規定持有船舶國籍證書、船舶登記證書、船舶檢驗證書、船舶航行簽證簿的,予以警告,責令其改正,并可處200 元以上1000 元以下罰款。第十六條 無有效的漁業船舶船名、船號、船舶登記證書(或船舶國籍證書)、檢驗證書的船舶,禁止其離港,并對船舶所有者或者經營者處船價2 倍以下的罰款。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從重處罰:(一)無有效的漁業船舶登記證書(或漁業船舶國籍證書)和檢驗證書,擅自刷寫船名、船號、船籍港的;(二)偽造漁業船舶登記證書(或國籍證書)、船舶所有權證書或船舶檢驗證書的;(三)偽造事實騙取漁業船舶登記證書或漁業船舶國籍證書的;(四)冒用他船船名、船號或船舶證書的。第十七條 漁業船舶改建后,未按規定辦理變更登記,應禁止其離港,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對船舶所有者處5000 元以上2 萬元以下罰款。變更主機功率未按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從重處罰。第十八條 將船舶證書轉讓他船使用,一經發現,應立即收繳,對轉讓船舶證書的船舶所有者或經營者處1000 元以下罰款;對借用證書的船舶所有者或經營者處船價2 倍以下罰款。第十九條 使用過期漁業船舶登記證書或漁業船舶國籍證書的,登記機關應通知船舶所有者限期改正,過期不改的,責令其停航,并對船舶所有者或經營者處1000元以上1 萬元以下罰款。第二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其限期改正,對船舶所有者或經營者處200 元以上1000 元以下罰款:(一)未按規定標寫船名、船號、船籍港,沒有懸掛船名牌的;(二)在非緊急情況下,未經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關批準,濫用煙火信號、信號槍、無線電設備、號笛及其他遇險求救信號的;(三)沒有配備、不正確填寫或污損、丟棄航海日志、輪機日志的。 | 市畜牧水產局 |
| 23 | 在漁港內傾倒污染物、垃圾、有害物質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第二十一條 未按規定配備救生、消防設備,責令其在離港前改正,逾期不改的,處200 元以上1000 元以下罰款。第二十二條 未按規定配齊職務船員,責令其限期改正,對船舶所有者或經營者并處200 元以上1000 元以下罰款。普通船員未取得專業訓練合格證或基礎訓練合格證的,責令其限期改正,對船舶所有者或經營者并處1000 元以下罰款。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船長或直接責任人處200 元以上1000 元以下罰款:(一)未經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關批準,違章裝載貨物且影響船舶適航性能的;(二)未經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關批準違章載客的;(三)超過核定航區航行和超過抗風等級出航的。違章裝載危險貨物的,應當從重處罰。 | 市畜牧水產局 |
| 2、《湖南省漁船漁港安全監督管理辦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21 號)第二十九條 漁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漁政監督管理機構對漁船的所有人或經營人給予行政處罰:(一)未按照規定接受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從事漁業活動的,責令停止作業,補辦檢驗手續,可以并處100 元以上500 元以下的罰款;(二)未按照規定取得《漁業船舶證書》和牌照航行作業的,責令停止航行、作業,補辦有關手續,可以并處200元以上1500 元以下的罰款;(三)未按照規定配齊合格的信號、消防、救生設備或者其他有關航行安全設備的,責令改正,可以并處50 元以上500 元以下的罰款;(四)超載的,責令改正,可以并處50 元以上100 元以下罰款;(五)肇事漁船,逃離事故現場的,處以500 元以上1000 元以下罰款;(六)職務船員無船員證書、持無效船員證書或者持不相應船員證書操作的,責令停止操作,處以50 元以上500 元以下的罰款。第三十條 建造、改造的漁船檢驗不合格或者不申報檢驗擅自出廠的,由漁政監督管理機構責令補辦檢驗手續或者返修,對漁船修造廠家處以2000 以上3 萬元以下的罰款。第三十一條 漁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漁政監督管理機構、港航監督機構給予行政處罰:(一)從事營運性載客的,對違章人員處以200 元以上500 元以下的罰款,對所有人、經營人處以2000 元以上4000 元以下的罰款;(二)在習慣航道設置固定網具、攔河捕撈網具或者從事養殖生產的,對違章人員處以50 元以上200 元以下的罰款,對所有人、經營人處以500 元以上2000 元以下的罰款。對同一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 | ||||
| 24 | 不執行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關作出的離港、停航、改航、停止作業,或者在執行中違反上述決定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港航監督行政處罰規定》(農業部第34號令)第二十四條 對拒不執行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關作出的離港、禁止離港、停航、改航、停止作業等決定的船舶,可對船長或直接責任人并處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扣留或吊銷船長職務證書。 | 市畜牧水產局 |
| 25 | 因違規被扣或吊銷船員證書而謊報遺失,申請補發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港航監督行政處罰規定》(農業部第34號令)第二十六條對因違規被扣留或吊銷船員證書而謊報遺失,申請補發的,可對當事人或直接責任人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 市畜牧水產局 |
| 26 | 對違反港航有關規定,造成水上交通事故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港航監督行政處罰規定》(農業部第34號令)第三十一條違反港航法律、法規造成水上交通事故的,對船長或直接責任人按以下規定處罰:(一)造成特大事故的,處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吊銷職務船員證書;(二)造成重大事故的,予以警告,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扣留其職務船員證書3至6個月;(三)造成一般事故的,予以警告,處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扣留職務船員證書1至3個月。事故發生后,不向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關報告、拒絕接受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關調查或在接受調查時故意隱瞞事實、提供虛假證詞或證明的,從重處罰。 | 市畜牧水產局 |
| 27 | 對遇險遇難船舶不救助或不服從救助指揮,發生碰撞不執行指令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港航監督行政處罰規定》(農業部第34號令)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船長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扣留職務船員證書3至6個月;造成嚴重后果的,吊銷職務船員證書:(一)發現有人遇險、遇難或收到求救信號,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況下,不提供救助或不服從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關救助指揮;(二)發生碰撞事故,接到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關守候現場或到指定地點接受調查的指令后,擅離現場或拒不到指定地點。 | 市畜牧水產局 |
| 28 | 對水上交通事故船舶不提交海事報告書,報告書不實影響調查處理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港航監督行政處罰規定》(農業部第34號令)第三十三條 發生水上交通事故的船舶,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船長處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一)未按規定時間向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關提交《海事報告書》的;(二)《海事報告書》內容不真實,影響海損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的。發生涉外海事,有上述情況的,從重處罰。 | 市畜牧水產局 |
| 29 | 非法捕殺國家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物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農業部令第1號)第二十六條 非法捕殺國家重點保護的水生野生動物的,依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懲治捕殺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犯罪的補充規定追究刑事責任;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或者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由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沒收捕獲物、捕捉工具和違法所得,吊銷特許捕捉證,并處以相當于捕獲物價值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捕獲物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 市畜牧水產局 |
| 30 | 擅自向河流、湖泊、水庫或者其他自然水域投放水產苗種等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湖南省水產苗種管理辦法》(省政府令172 號)第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處罰:(一)擅自向河流、湖泊、水庫或者其他自然水域投放水產苗種的,處以100 元以上1000 元以下的罰款;(二)養殖可育的雜交個體、通過生物工程培育的可育個體及其后代未采取隔離措施的,或者將可育的雜交個體、通過生物工程培育的可育個體及其后代投放到自然水域或者與自然水域相通的其他水域的,處以1000 元以上1 萬元以下的罰款;(三)引進水產苗種不向漁業行政主管部門交驗產地檢疫證明的,處以1000 元以上1 萬元以下的罰款;(四)銷售非法生產的、假冒的或者不合格的水產苗種的,處以2000 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使用者造成損失的,責令賠償損失。 | 市畜牧水產局 |
| 31 | 對漁業水域污染和漁業資源破壞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湖南省漁業條例》第二十九條 禁止向漁業水域排放不符合國家規定排放標準的工業廢水,禁止向漁業水域傾倒工業廢渣和其它廢棄物。第三十條:進行水下爆破施工、血防滅螺或者蘆葦治蟲,應當與所在縣(市)的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協商,避開魚類集中產卵場所和繁衍高峰期,并采取保護措施。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三十條規定,造成漁業資源嚴重損失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所屬的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賠償。賠償費用用于保護和增殖漁業資源。 | 市畜牧水產局 |
| 32 | 對拆船污染漁業水域環境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止拆船污染環境管理條例》(國務院國發[1988]31號)第四條第三款:國家漁政漁港監督管理部門主管漁港水域拆船的環境保護工作,負責監督拆船活動對沿岸漁業水域的影響,發現污染損害事故后,會同環境保護部門調查處理。第六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環境保護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務監督、國家漁政漁港監督管理部門和軍隊環境保護部門,在主管本條第一、第二、第三、第四款所確定水域的拆船環境保護工作時,簡稱“監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門”。 第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監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門除責令其限期糾正外,還可以根據不同情節,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市畜牧水產局 |
| (一)未持有經批準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擅自設置拆船廠并進行拆船的; | ||||
| (二)發生污染損害事故,不向監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門報告也不采取消除或者控制污染措施的;(三)廢油船未經洗艙、排污、清艙和測爆即行拆解的; | ||||
| (四)任意排放或者丟棄污染物造成嚴重污染的。對未持有經批準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擅自在第五條第二款所指的區域設置拆船廠并進行拆船的,除依據前款規定予以罰款外,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限期關閉或者搬遷。第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監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門除責令其限期糾正外,還可以根據不同情節,給予警告或者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 ||||
| (一)拒絕或者阻撓監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門進行現場檢查或者在被檢查時弄虛作假的; | ||||
| (二)未按規定要求配備和使用防污設施、設備和器材,造成環境污染的; | ||||
| (三)發生污染損害事故,雖采取消除或者控制污染措施,但不向監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門報告的; | ||||
| (四)拆船單位關閉、搬遷后,原廠址的現場清理不合格的。 | ||||
| 33 | 對漁業污染事故或者漁業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87號)第六十八條第二款:造成漁業污染事故或者漁業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應當向事故發生地的漁業主管部門報告,接受調查處理。其他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應當向事故發生地的海事管理機構報告,接受調查處理;給漁業造成損害的,海事管理機構應當通知漁業主管部門參與調查處理。第八十三條第三款:造成漁業污染事故或者漁業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漁業主管部門進行處罰。第七十條:拒絕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規定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的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規定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第七十九條:船舶未配置相應的防污染設備和器材,或者未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環境污染的證書與文書的,由海事管理機構、漁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船舶臨時停航。船舶進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業,未遵守操作規程或者未在相應的記錄簿上如實記載的,由海事管理機構、漁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第八十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機構、漁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罰款;造成水污染的,責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海事管理機構、漁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船舶承擔:(一)向水體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殘油、廢油的;(二)未經作業地海事管理機構批準,船舶進行殘油、含油污水、污染危害性貨物殘留物的接收作業,或者進行裝載油類、污染危害性貨物船艙的清洗作業,或者進行散裝液體污染危害性貨物的過駁作業的;(三)未經作業地海事管理機構批準,進行船舶水上拆解、打撈或者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業的;(四)未經作業地漁業主管部門批準,在漁港水域進行漁業船舶水上拆解的。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行為之一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市畜牧水產局 |
| 34 | 拒絕接受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對內陸水域漁業污染事故的監督檢查,或弄虛作假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87號)第七十條 拒絕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規定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的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規定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市畜牧水產局 |
| 35 | 對船舶未配置相應的防污染設備和器材,等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87號)第七十九條 船舶未配置相應的防污染設備和器材,或者未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環境污染的證書與文書的,由海事管理機構、漁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船舶臨時停航。 船舶進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業,未遵守操作規程或者未在相應的記錄簿上如實記載的,由海事管理機構、漁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 市畜牧水產局 |
| 36 | 未經批準,在漁港水域進行漁業船舶水上拆解的,造成漁業污染事故或者漁業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87號)第八十條第四款 未經作業地漁業主管部門批準,在漁港水域進行漁業船舶水上拆解的。有前款第四項行為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市畜牧水產局 |
| 2.《漁業行政處罰規定》(農業部令第36號)第十一條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規定,造成漁業污染事故的,按以下規定處以罰款: | ||||
| (一)對造成污染事故的單位處1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 | ||||
| (二)對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按照直接損失的30%計算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20萬元。 | ||||
| 37 | 對造成漁業污染事故或漁業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87號)第八十三條:企業事業單位違反本法規定,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處以罰款,責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不按要求采取治理措施或者不具備治理能力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對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可以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上一年度從本單位取得的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對造成一般或者較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損失的百分之二十計算罰款;對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損失的百分之三十計算罰款。造成漁業污染事故或者漁業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漁業主管部門進行處罰;其他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海事管理機構進行處罰。 | 市畜牧水產局 |
| 38 | 建造、改造的漁船檢驗不合格或者不申報檢驗擅自出廠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湖南省漁船漁港安全監督管理辦法》(1995年12月26日湖南省人民政府發布根據1998年5月4日《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湖南省漁船 | 市畜牧水產局 |
| 漁港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的決定》修正)第三十條 建造、改造的漁船檢驗不合格或者不申報檢驗擅自出廠的,由漁政監督管理機構責令補辦檢驗手續或者返修,對漁船修造廠家處以2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 | ||||
| 39 | 對漁船從事營運性載客、在習慣航道設置固定網具、攔河捕撈網具或者從事養殖生產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湖南省漁船漁港安全監督管理辦法》(1995年12月26日湖南省人民政府發布,根據1998年5月4日《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湖南省漁船漁港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的決定》修正) 第三十一條 漁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漁政監督管理機構、港航監督機構給予行政處罰: | 市畜牧水產局 |
| (一)從事營運性載客的,對違章人員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對所有人、經營人處以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罰款; | ||||
| (二)在習慣航道設置固定網具、攔河捕撈網具或者從事養殖生產的,對違章人員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對所有人、經營人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同一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 | ||||
| 40 | 對未按照規定接受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從事漁業活動、未按照規定取得《漁業船舶證書》和牌照航行作業、未按照規定配齊航行安全設備、超載的、肇事漁船逃離事故現場的、職務船員無船員證書、持無效船員證書或者持不相應船員證書操作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1.《湖南省漁船漁港安全監督管理辦法》(1995年12月26日湖南省人民政府發布,根據1998年5月4日《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湖南省漁船漁港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的決定》修正)第二十九條 漁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漁政監督管理機構對漁船的所有人或經營人給予行政處罰:(一)未按照規定接受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從事漁業活動的,責令停止作業,補辦檢驗手續,可以并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二)未按照規定取得《漁業船舶證書》和牌照航行作業的,責令停止航行、作業,補辦有關手續,可以并處2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罰款(三)未按照規定配齊合格的信號、消防、救生設備或者其他有關航行安全設備的,責令改正,可以并處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四)超載的,責令改正,可以并處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五)肇事漁船,逃離事故現場的,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六)職務船員無船員證書、持無效船員證書或者持不相應船員證書操作的,責令停止操作,處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2.《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港航監督行政處罰規定》(農業部第34號令)第十五條 已辦理漁業船舶登記手續,但未按規定持有船舶國籍證書、船舶登記證書、船舶檢驗證書、船舶航行簽證簿的,予以警告,責令其改正,并可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第十六條 無有效的漁業船舶船名、船號、船舶登記證書(或船舶國籍證書)、檢驗證書的船舶,禁止其離港,并對船舶所有者或者經營者處船價2倍以下的罰款。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從重處罰:(一)無有效的漁業船舶登記證書(或漁業船舶國籍證書)和檢驗證書,擅自刷寫船名、船號、船籍港的;(二)偽造漁業船舶登記證書(或國籍證書)、船舶所有權證書或船舶檢驗證書的;(三)偽造事實騙取漁業船舶登記證書或漁業船舶國籍證書的;(四)冒用他船船名、船號或船舶證書的。第二十一條 未按規定配備救生、消防設備,責令其在離港前改正,逾期不改的,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第二十五條 冒用、租借他人或涂改職務船員證書、普通船員證書的,應責令其限期改正,并收繳所用證書,對當事人或直接責任人并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第二十七條 向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關提供虛假證明材料、偽造資歷或以其他舞弊方式獲取船員證書的,應收繳非法獲取的船員證書,對提供虛假材料的單位或責任人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第二十八條船員證書持證人與證書所載內容不符的,應收繳所持證書,對當事人或直接責任人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第二十九條到期未辦理證件審驗的職務船員,應責令其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對當事人并處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 | 市畜牧水產局 |
| 41 | 違反養殖檔案管理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主席令第45號)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畜禽養殖場未建立養殖檔案的,或者未按照規定保存養殖檔案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 市畜牧水產局 |
| 第四十一條 畜禽養殖場應當建立養殖檔案,載明以下內容: | ||||
| (一)畜禽的品種、數量、繁殖記錄、標識情況、來源和進出場日期; | ||||
| (二)飼料、飼料添加劑、獸藥等投入品的來源、名稱、使用對象、時間和用量; | ||||
| (三)檢疫、免疫、消毒情況; | ||||
| (四)畜禽發病、死亡和無害化處理情況; | ||||
| (五)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內容。 | ||||
| 42 | 銷售、推廣未經審定或者鑒定的畜禽品種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主席令第45號)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法有關規定,銷售、推廣未經審定或者鑒定的畜禽品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畜禽和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五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萬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 市畜牧水產局 |
| 43 | 無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從事種畜禽生產經營或者生產商品代仔畜、雛禽或者違反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規定生產經營種畜禽或者轉讓、租借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主席令第45號)第二十二條第一款 從事種畜禽生產經營或者生產商品代仔畜、雛禽的單位、個人,應當取得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申請人持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依法辦理工商登記,取得營業執照后,方可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 市畜牧水產局 |
| 第二十五條 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應當注明生產經營者名稱、場(廠)址、生產經營范圍及許可證有效期的起止日期等。禁止任何單位、個人無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或者違反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的規定生產經營種畜禽。禁止偽造、變造、轉讓、租借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 | ||||
|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法有關規定,無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或者違反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的規定生產經營種畜禽的,轉讓、租借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三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三萬元的,并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 ||||
| 44 | 使用種畜禽不符合種用標準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主席令第45號)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法有關規定,使用的種畜禽不符合種用標準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 市畜牧水產局 |
| 45 | 以其他畜禽品種、配套系冒充所銷售的種畜禽品種、配套系或者以低代別種畜禽冒充高代別種畜禽或者以不符合種用標準的畜禽冒充種畜禽或者銷售未經批準進口的種畜禽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主席令第45號)第三十條第一項至第四項 銷售種畜禽,不得有下列行為: | 市畜牧水產局 |
| (一)以其他畜禽品種、配套系冒充所銷售的種畜禽品種、配套系; | ||||
| (二)以低代別種畜禽冒充高代別種畜禽; | ||||
| (三)以不符合種用標準的畜禽冒充種畜禽。 第三十條第(四)項 銷售種畜禽,不得有下列行為: | ||||
| (四)銷售未經批準進口的種畜禽。 第六十五條 銷售種畜禽有本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至第四項違法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沒收違法銷售的畜禽和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五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 ||||
| 沒收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萬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吊銷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或者營業執照。 | ||||
| 46 | 銷售的種畜禽未附具種畜禽合格證明、家畜系譜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主席令第45號)第二十九條第一款 銷售種畜禽時,應當附具種畜禽場出具的種畜禽合格證明、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出具的檢疫合格證明,銷售的種畜還應當附具種畜禽場出具的家畜系譜。 第三十條 銷售種畜禽,不得有下列行為:(一)以其他畜禽品種、配套系冒充所銷售的種畜禽品種、配套系;(二)以低代別種畜禽冒充高代別種畜禽;(三)以不符合種用標準的畜禽冒充種畜禽;(四)銷售未經批準進口的種畜禽;(五)銷售未附具本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種畜禽合格證明、檢疫合格證明的種畜禽或者未附具家畜系譜的種畜;(六)銷售未經審定或者鑒定的種畜禽品種、配套系。第四十五條第一款 畜禽養殖者應當按照國家關于畜禽標識管理的規定,在應當加施標識的畜禽的指定部位加施標識。 第二款 畜禽標識不得重復使用。第五十二條第一款 進行交易的畜禽必須符合國家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 第六十五條 銷售種畜禽有本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至第四項違法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沒收違法銷售的畜禽和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五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萬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吊銷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或者營業執照。第六十八條第一款 銷售的種畜禽未附具種畜禽合格證明、檢疫合格證明、家畜系譜的,銷售、收購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規定應當加施標識而沒有標識的畜禽的,或者重復使用畜禽標識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九條 銷售不符合國家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的畜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銷售的畜禽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并處吊銷營業執照。 | 市畜牧水產局 |
| 47 | 未按照規定的利用年限生產經營種畜禽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種畜禽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53號)第十八條 生產經營種畜禽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規定的品種、品系、代別和利用年限從事生產經營;變更生產經營范圍的,必須辦理變更手續。 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畜牧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沒收違法所得,并可以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罰款:(二)未按照規定的品種、品系、代別和利用年限生產經營種畜禽的。 | 市畜牧水產局 |
| 48 | 生鮮乳收購者在生鮮乳收購過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學物質、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尚不構成犯罪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36號)第七條第二款 禁止在乳制品生產過程中添加非食品用化學物質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 第五十四條 生鮮乳收購者、乳制品生產企業在生鮮乳收購、乳制品生產過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學物質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照;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質量監督部門依據各自職責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的乳品,以及相關的工具、設備等物品,并處違法乳品貨值金額15倍以上30倍以下罰款,由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照。 | 市畜牧水產局 |
| 49 | 生產、銷售不符合乳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的生鮮乳,尚不構成犯罪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36號)第六條 生鮮乳和乳制品應當符合乳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乳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由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組織制定,并根據風險監測和風險評估的結果及時組織修訂。 第五十五條 生產、銷售不符合乳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的乳品,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照;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質量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各自職責沒收違法所得、違法乳品和相關的工具、設備等物品,并處違法乳品貨值金額10倍以上20倍以下罰款,由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照。 | 市畜牧水產局 |
| 50 | 奶畜養殖者、生鮮乳收購者在發生乳品質量安全事故后未報告、未處置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36號)第五十九條 奶畜養殖者、生鮮乳收購者、乳制品生產企業和銷售者在發生乳品質量安全事故后未報告、處置的,由畜牧獸醫、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毀滅有關證據的,責令停產停業,并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由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市畜牧水產局 |
| 51 | 未取得生鮮乳收購許可證收購生鮮乳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36號)第二十條第一款 生鮮乳收購站應當由取得工商登記的乳制品生產企業、奶畜養殖場、奶農專業生產合作社開辦,并具備下列條件,取得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畜牧獸醫主管部門頒發的生鮮乳收購許可證: | 市畜牧水產局 |
| (一)符合生鮮乳收購站建設規劃布局; | ||||
| (二)有符合環保和衛生要求的收購場所; | ||||
| (三)有與收奶量相適應的冷卻、冷藏、保鮮設施和低溫運輸設備; | ||||
| (四)有與檢測項目相適應的化驗、計量、檢測儀器設備; | ||||
| (五)有經培訓合格并持有有效健康證明的從業人員; | ||||
| (六)有衛生管理和質量安全保障制度。 | ||||
| 第六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收購的生鮮乳和相關的設備、設施等物品,并處違法乳品貨值金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有許可證照的,由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照: | ||||
| (一)未取得生鮮乳收購許可證收購生鮮乳的 ; | ||||
| (二)生鮮乳收購站取得生鮮乳收購許可證后,不再符合許可條件繼續從事生鮮乳收購的。 | ||||
| 52 | 生鮮乳收購站收購其他不符合乳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的生鮮乳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36號)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禁止收購下列生鮮乳:(四)其他不符合乳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的。 | 市畜牧水產局 |
| 第六十條第(三)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收購的生鮮乳和相關的設備、設施等物品,并處違法乳品貨值金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有許可證照的,由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照:(三)生鮮乳收購站收購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禁止收購的生鮮乳的。 | ||||
| 53 |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和小型生豬屠宰點不再具備國務院《生豬屠宰管理條例》規定條件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湖南省生豬屠宰管理條例》(湖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60號)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豬屠宰監督管理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和小型生豬屠宰點不再具備國務院《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和本條例規定條件的,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達不到規定條件的,由批準設立的人民政府取消其生豬定點屠宰資格。 | 市畜牧水產局 |
| 54 | 對為未經定點違法從事生豬屠宰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生豬屠宰場所等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5號)第三十條為未經定點違法從事生豬屠宰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生豬屠宰場所或者生豬產品儲存設施,或者為對生豬、生豬產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場所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并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 市畜牧水產局 |
| 55 | 變更場所地址或者經營范圍,未按規定重新申請《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和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后,未經審查擅自變更布局、設施設備和制度的處罰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農業部令第7號)。第三十一條第一款 本辦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列場所在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后,變更場址或者經營范圍的,應當重新申請辦理《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同時交回原《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由原發證機關予以注銷。第二款 變更布局、設施設備和制度,可能引起動物防疫條件發生變化的,應當提前30 日向原發證機關報告。發證機關應當在20 日內完成審查,并將審查結果通知申請人。第三款 變更單位名稱或者其負責人的,應當在變更后15 日內持有效證明申請變更《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 | 市畜牧水產局 |
|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變更場所地址或者經營范圍,未按規定重新申請《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條規定予以處罰。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未經審查擅自變更布局、設施設備和制度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給予警告。對不符合動物防疫條件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由發證機關收回并注銷《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 | ||||
| 第七十七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一)興辦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和隔離場所,動物屠宰加工場所,以及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未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的;(二)未辦理審批手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引進乳用動物、種用動物及其精液、胚胎、種蛋的;(三)未經檢疫,向無規定動物疫病區輸入動物、動物產品的。 | ||||
| 56 | 經營動物和動物產品的集貿市場不符合動物防疫條件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農業部令第7號)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和第二十五條規定,經營動物和動物產品的集貿市場不符合動物防疫條件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處五千元以上兩萬元以下的罰款,并通報同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第二十四條 專門經營動物的集貿市場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距離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區域、生活飲用水源地、動物飼養場和養殖小區、動物屠宰加工場所500 米以上,距離種畜禽場、動物隔離場所、無害化處理場所3000 米以上,距離動物診療場所200 米以上;(二)市場周圍有圍墻,場區出入口處設置與門同寬,長4 米、深0.3 米以上的消毒池;(三)場內設管理區、交易區、廢棄物處理區,各區相對獨立;(四)交易區內不同種類動物交易場所相對獨立;(五)有清洗、消毒和污水污物處理設施設備;(六)有定期休市和消毒制度。(七)有專門的獸醫工作室。 | 市畜牧水產局 |
| 第二十五條 兼營動物和動物產品的集貿市場應當符合下列動物防疫條件:(一)距離動物飼養場和養殖小區500 米以上,距離種畜禽場、動物隔離場所、無害化處理場所3000 米以上,距離動物診療場所200 米以上;(二)動物和動物產品交易區與市場其他區域相對隔離;(三)動物交易區與動物產品交易區相對隔離;(四)不同種類動物交易區相對隔離; (五)交易區地面、墻面(裙)和臺面防水、易清洗;(六)有消毒制度。活禽交易市場除符合前款規定條件外,市場內的水禽與其他家禽還應當分開,宰殺間與活禽存放間應當隔離,宰殺間與出售場地應當分開,并有定期休市制度。 | ||||
| 57 | 轉讓、偽造或者變造《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農業部令第7號)第三十四條 禁止轉讓、偽造或者變造《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第三十八條第一款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轉讓、偽造或者變造《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收繳《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處兩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 市畜牧水產局 |
| 58 | 使用轉讓、偽造或者變造《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農業部令7號)第三十八條第二款 使用轉讓、偽造或者變造《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條規定予以處罰。第七十七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一)興辦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和隔離場所,動物屠宰加工場所,以及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未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的;(二)未辦理審批手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引進乳用動物、種用動物及其精液、胚胎、種蛋的;(三)未經檢疫,向無規定動物疫病區輸入動物、動物產品的。 | 市畜牧水產局 |
| 59 | 對飼養的動物不按照動物疫病強制免疫計劃進行免疫接種等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主席令第71號)第七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代作處理,所需處理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可以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 市畜牧水產局 |
| (一)對飼養的動物不按照動物疫病強制免疫計劃進行免疫接種的; | ||||
| (二)種用、乳用動物未經檢測或者經檢測不合格而不按照規定處理的; | ||||
| (三)動物、動物產品的運載工具在裝載前和卸載后沒有及時清洗、消毒的。 | ||||
| 60 | 不按照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規定處置染疫動物及其排泄物等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主席令第71號)第七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不按照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規定處置染疫動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動物產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動物尸體,運載工具中的動物排泄物以及墊料、包裝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經檢疫不合格的動物、動物產品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無害化處理,所需處理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可以處三千元以下罰款。 | 市畜牧水產局 |
| 2.《動物診療機構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 動物診療機構不得隨意拋棄病死動物、動物病理組織和醫療廢棄物,不得排放未經無害化處理或者處理不達標的診療廢水。第三十五條 動物診療機構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七十五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 ||||
| 61 | 屠宰、經營、運輸或者生產、經營、加工、貯藏、運輸染疫動物和動物產品等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主席令第71號)第二十五條,禁止屠宰、經營、運輸下列動物和生產、經營、加工、貯藏、運輸下列動物產品: | 市畜牧水產局 |
| (一)封鎖疫區內與所發生動物疫病有關的; | ||||
| (二)疫區內易感染的; | ||||
| (三)依法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 | ||||
| (四)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 | ||||
| (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 ||||
| (六)其他不符合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有關動物防疫規定的。 | ||||
| 第七十六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屠宰、經營、運輸動物或者生產、經營、加工、貯藏、運輸動物產品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采取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和動物、動物產品,并處同類檢疫合格動物、動物產品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其中依法應當檢疫而未檢疫的,依照本法第七十八條的規定處罰。 | ||||
| 第七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屠宰、經營、運輸的動物未附有檢疫證明,經營和運輸的動物產品未附有檢疫證明、檢疫標志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處同類檢疫合格動物、動物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罰款;對貨主以外的承運人處運輸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違反本法規定,參加展覽、演出和比賽的動物未附有檢疫證明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 ||||
| 62 | 興辦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和隔離場所,動物屠宰加工場所,以及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未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等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主席令第71號)第七十七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一)興辦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和隔離場所,動物屠宰加工場所,以及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未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的;(二)未辦理審批手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引進乳用動物、種用動物及其精液、胚胎、種蛋的;(三)未經檢疫,向無規定動物疫病區輸入動物、動物產品的。 | 市畜牧水產局 |
| 63 | 轉讓、偽造或者變造檢疫證明、檢疫標志或者畜禽標識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主席令第71號)第七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轉讓、偽造或者變造檢疫證明、檢疫標志或者畜禽標識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沒收違法所得,收繳檢疫證明、檢疫標志或者畜禽標識,并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 市畜牧水產局 |
| 64 | 不遵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獸醫主管部門依法作出的有關控制、撲滅動物疫病規定等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主席令第71號)第八十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 市畜牧水產局 |
| (一)不遵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獸醫主管部門依法作出的有關控制、撲滅動物疫病規定的;(二)藏匿、轉移、盜掘已被依法隔離、封存、處理的動物和動物產品的; | ||||
| (三)發布動物疫情的。 | ||||
| 65 | 未取得動物診療許可證從事動物診療活動等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主席令第71號)第八十一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動物診療許可證從事動物診療活動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停止診療活動,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三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三萬元的,并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動物診療機構違反本法規定,造成動物疫病擴散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發證機關吊銷動物診療許可證。 | 市畜牧水產局 |
| 2.《動物診療機構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動物診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予以處罰;情節嚴重的,并報原發證機關收回、注銷其動物診療許可證: | ||||
| (一)超出動物診療許可證核定的診療活動范圍從事動物診療活動的; | ||||
| (二)變更從業地點、診療活動范圍未重新辦理動物診療許可證的。第三十條 使用偽造、變造、受讓、租用、借用的動物診療許可證的,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應當依法收繳,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予以處罰。出讓、出租、出借動物診療許可證的,原發證機關應當收回、注銷其動物診療許可證。 | ||||
| 66 | 使用偽造、變造、受讓、租用、借用的獸醫師執業證書或者助理獸醫師執業證書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主席令第71號)第八十二條 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未經獸醫執業注冊從事動物診療活動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停止動物診療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秷虡I獸醫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 使用偽造、變造、受讓、租用、借用的獸醫師執業證書或者助理獸醫師執業證書的,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應當依法收繳,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予以處罰。 | 市畜牧水產局 |
| 67 | 對拒絕進行動物疫病監測、檢測等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主席令第71號)第八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從事動物疫病研究與診療和動物飼養、屠宰、經營、隔離、運輸,以及動物產品生產、經營、加工、貯藏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違法行為單位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違法行為個人可以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一)不履行動物疫情報告義務的;(二)不如實提供與動物防疫活動有關資料的;(三)拒絕動物衛生監督機構進行監督檢查的;(四)拒絕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進行動物疫病監測、檢測的。 | 市畜牧水產局 |
| 68 | 動物診療場所不再具備規定條件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動物診療機構管理辦法》(農業部令第19號)第五條 申請設立動物診療機構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 市畜牧水產局 |
| (一)有固定的動物診療場所,且動物診療場所使用面積符合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的規定; | ||||
| (二)動物診療場所選址距離畜禽養殖場、屠宰加工場、動物交易場所不少于200 米; | ||||
| (三)動物診療場所設有獨立的出入口,出入口不得設在居民住宅樓內或者院內,不得與同一建筑物的其他用戶共用通道; | ||||
| (四)具有布局合理的診療室、手術室、藥房等設施; | ||||
| (五)具有診斷、手術、消毒、冷藏、常規化驗、污水處理等器械設備; | ||||
| (六)具有1 名以上取得執業獸醫師資格證書的人員; | ||||
| (七)具有完善的診療服務、疫情報告、衛生消毒、獸藥處方、藥物和無害化處理等管理制度。第六條 動物診療機構從事動物顱腔、胸腔和腹腔手術的,除具備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 ||||
| (一)具有手術臺、X光機或者B 超等器械設備; | ||||
| (二)具有3 名以上取得執業獸醫師資格證書的人員。第 | ||||
| 三十一條 動物診療場所不再具備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規定條件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達不到規定條件的,由原發證機關收回、注銷其動物診療許可證。 | ||||
| 69 | 違反規定,動物診療機構變更機構名稱或者法定代表人未辦理變更手續等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動物診療機構管理辦法》(農業部第19號)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動物診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現同類違法行為的,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一)變更機構名稱或者法定代表人未辦理變更手續的;(二)未在診療場所懸掛動物診療許可證或者公示從業人員基本情況的;(三)不使用病歷,或者應當開具處方未開具處方的;(四)使用不規范的病歷、處方箋的。 | 市畜牧水產局 |
| 70 | 鄉村獸醫不按照規定區域從業;鄉村獸醫不按照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的要求參加動物疫病預防、控制和撲滅活動 | 行政處罰 | 《鄉村獸醫管理辦法》(農業部令第17號)第十九條 鄉村獸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給予警告,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動物診療服務活動;情節嚴重的,由原登記機關收回、注銷鄉村獸醫登記證:(一)不按照規定區域從業的;(二)不按照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的要求參加動物疫病預防、控制和撲滅活動的。 | 市畜牧水產局 |
| 71 | 執業獸醫師不使用病歷,或者應當開具處方未開具處方等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執業獸醫管理辦法》(農業部令第18號)第三十五條 執業獸醫師在動物診療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現同類違法行為的,處一千元以下罰款:(一)不使用病歷,或者應當開具處方未開具處方的;(二)使用不規范的處方箋、病歷冊,或者未在處方箋、病歷冊上簽名的;(三)未經親自診斷、治療,開具處方藥、填寫診斷書、出具有關證明文件的;(四)偽造診斷結果,出具虛假證明文件的。 | 市畜牧水產局 |
| 72 | 拒絕、阻礙動物防疫監督機構進行重大動物疫情監測,或者發現動物出現群體發病或者死亡,不向當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報告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國務院令450號)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拒絕、阻礙動物防疫監督機構進行重大動物疫情監測,或者發現動物出現群體發病或者死亡,不向當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報告的,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給予警告,并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市畜牧水產局 |
| 73 | 擅自采集重大動物疫病病料,或者在重大動物疫病病原分離時不遵守國家有關生物安全管理規定的 | 行政處罰 | 《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國務院令450號)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采集重大動物疫病病料,或者在重大動物疫病病原分離時不遵守國家有關生物安全管理規定的,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給予警告,并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市畜牧水產局 |
| 74 | 擅自生產強制免疫所需生物制品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1、《獸藥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04號)第十九條第三款:“強制免疫所需獸用生物制品,由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企業生產! | 市畜牧水產局 |
| 2、《獸用生物制品經營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一款:“國家強制免疫用生物制品由農業部指定的企業生產,依法實行政府采購,省級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組織分發。” | ||||
| 3、《獸藥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04號)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無獸藥生產許可證、獸藥經營許可證生產、經營獸藥的,或者雖有獸藥生產許可證、獸藥經營許可證,生產、經營假、劣獸藥的,或者獸藥經營企業經營人用藥品的,責令其停止生產、經營,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的原料、輔料、包裝材料及生產、經營的獸藥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生產、經營的獸藥(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獸藥,下同)貨值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貨值金額無法查證核實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無獸藥生產許可證生產獸藥,情節嚴重的,沒收其生產設備;生產、經營假、劣獸藥,情節嚴重的,吊銷獸藥生產許可證、獸藥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生產、經營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終身不得從事獸藥的生產、經營活動。擅自生產強制免疫所需獸用生物制品的,按照無獸藥生產許可證生產獸藥處罰! | ||||
| 75 | 提供虛假的資料、樣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獸藥生產許可證、獸藥經營許可證或者獸藥批準證明文件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獸藥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04號)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提供虛假的資料、樣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獸藥生產許可證、獸藥經營許可證或者獸藥批準證明文件的,吊銷獸藥生產許可證、獸藥經營許可證或者撤銷獸藥批準證明文件,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其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終身不得從事獸藥的生產、經營和進出口活動。 | 市畜牧水產局 |
| 76 | 買賣、出租、出借獸藥生產許可證、獸藥經營許可證和獸藥批準證明文件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獸藥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04號)第五十八條 買賣、出租、出借獸藥生產許可證、獸藥經營許可證和獸藥批準證明文件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獸藥生產許可證、獸藥經營許可證或者撤銷獸藥批準證明文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市畜牧水產局 |
| 77 | 獸藥安全性評價單位、臨床試驗單位、生產和經營企業未按規定實施獸藥研究試驗、生產、經營質量管理規范及不按規定研制新獸藥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獸藥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04號)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獸藥安全性評價單位、臨床試驗單位、生產和經營企業未按照規定實施獸藥研究試驗、生產、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的,給予警告,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獸藥研究試驗、生產、經營活動,并處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獸藥生產許可證、獸藥經營許可證;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違反本條例規定,研制新獸藥不具備規定的條件擅自使用一類病原微生物或者在實驗室階段前未經批準的,責令其停止實驗,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市畜牧水產局 |
| 78 | 境外企業在中國直接銷售獸藥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獸藥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04號)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境外企業在中國直接銷售獸藥的,責令其限期改正,沒收直接銷售的獸藥和違法所得,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進口獸藥注冊證書;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市畜牧水產局 |
| 79 | 未按照國家有關獸藥安全使用規定使用獸藥、未建立用藥記錄或者記錄不完整真實的、使用禁止使用的藥品和其他化合物或者將人用藥品用于動物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獸藥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04號)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按照國家有關獸藥安全使用規定使用獸藥的、未建立用藥記錄或者記錄不完整真實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藥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將人用藥品用于動物的,責令其立即改正,并對飼喂了違禁藥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動物及其產品進行無害化處理;對違法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市畜牧水產局 |
| 80 | 銷售尚在用藥期、休藥期內的動物及其產品用于食品消費的,或者獸藥殘留超標的動物產品用于食品消費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獸藥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04號)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銷售尚在用藥期、休藥期內的動物及其產品用于食品消費的,或者銷售含有違禁藥物和獸藥殘留超標的動物產品用于食品消費的,責令其對含有違禁藥物和獸藥殘留超標的動物產品進行無害化處理,沒收違法所得,并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市畜牧水產局 |
| 81 | 擅自轉移、使用、銷毀、銷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獸藥及有關材料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獸藥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04號)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轉移、使用、銷毀、銷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獸藥及有關材料的,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 市畜牧水產局 |
| 82 | 獸藥生產經營企業、獸藥使用單位和有關獸醫人員不按規定報告獸藥嚴重不良反應或者生產企業不及時報送新獸藥的療效、不良反應等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獸藥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04號)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獸藥生產企業、經營企業、獸藥使用單位和開具處方的獸醫人員發現可能與獸藥使用有關的嚴重不良反應,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報告的,給予警告,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生產企業在新獸藥監測期內不收集或者不及時報送該新獸藥的療效、不良反應等資料的,責令其限期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該新獸藥的產品批準文號。 | 市畜牧水產局 |
| 83 | 未經獸醫開具處方銷售、購買、使用獸用處方藥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獸藥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04號)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獸醫開具處方銷售、購買、使用獸用處方藥的,責令其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萬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市畜牧水產局 |
| 84 | 獸藥生產、經營企業把原料藥銷售給獸藥生產企業以外的單位和個人的,或者拆零銷售原料藥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獸藥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04號)第六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獸藥生產、經營企業把原料藥銷售給獸藥生產企業以外的單位和個人的,或者獸藥經營企業拆零銷售原料藥的,責令其立即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獸藥生產許可證、獸藥經營許可證;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市畜牧水產局 |
| 85 | 直接將原料藥添加到飼料及動物飲用水中或者飼喂動物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獸藥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04號)第六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飼料和動物飲用水中添加激素類藥品和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禁用藥品,依照《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直接將原料藥添加到飼料及動物飲用水中,或者飼喂動物的,責令其立即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市畜牧水產局 |
| 86 | 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經營者不符合《條例》規定的條件經營飼料、飼料添加劑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45 號)第二十二條 飼料、飼料添加劑經營者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 市畜牧水產局 |
| (一)有與經營飼料、飼料添加劑相適應的經營場所和倉儲設施; | ||||
| (二)有具備飼料、飼料添加劑使用、貯存等知識的技術人員; | ||||
| (三)有必要的產品質量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 | ||||
| 第四十二條 不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的條件經營飼料、飼料添加劑的,由縣級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經營的產品,違法經營的產品貨值金額不足1 萬元的,并處2000 元以上2 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 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2 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經營,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 ||||
| 87 | 養殖者在飼料 | 行政處罰 | 《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45 號)第四十七條 養殖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沒收違法使用的產品和非法添加物質,對單位處1 萬元以上5 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5000 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使用未取得新飼料、新飼料添加劑證書的新飼料、新飼料添加劑或者未取得飼料、飼料添加劑進口登記證的進口飼料、進口飼料添加劑的;(二)使用無產品標簽、無生產許可證、無產品質量標準、無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的飼料、飼料添加劑的;(三)使用無產品批準文號的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的;(四)在飼料或者動物飲用水中添加飼料添加劑,不遵守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飼料添加劑安全使用規范的;(五)使用自行配制的飼料,不遵守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自行配制飼料使用規范的;(六)使用限制使用的物質養殖動物,不遵守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限制性規定的;(七)在反芻動物飼料中添加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動物源性成分的。在飼料或者動物飲用水中添加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禁用的物質以及對人體具有直接或者潛在危害的其他物質,或者直接使用上述物質養殖動物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責令其對飼喂了違禁物質的動物進行無害化處理,處3 萬元以上10 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市畜牧水產局 |
| 或者動物飲用 | ||||
| 水中添加國務 | ||||
| 院農業行政主 | ||||
| 管部門公布禁 | ||||
| 用的物質等行 | ||||
| 為的處罰 | ||||
| 88 | 假冒、偽造或者買賣許可證明文件 | 行政處罰 | 《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45號)第三十七條 假冒、偽造或者買賣許可證明文件的,由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按照職責權限收繳或者吊銷、撤銷相關許可證明文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市畜牧水產局 |
| 89 | 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生產企業違反規定,向定制企業以外的其他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經營者或養殖者銷售定制產品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1、《飼料添加劑和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產品批準文號管理辦法》(農業部令第5號)第十七條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生產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向定制企業以外的其他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經營者或養殖者銷售定制產品的,依照《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處罰。定制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向其他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經營者和養殖者銷售定制產品的,依照《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處罰。 | 市畜牧水產局 |
| 2、《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 未取得生產許可證生產飼料、飼料添加劑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的產品和用于違法生產飼料的飼料原料、單一飼料、飼料添加劑、藥物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以及用于違法生產飼料添加劑的原料,違法生產的產品貨值金額不足1 萬元的,并處1 萬元以上5 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 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5 倍以上10 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其生產設備,生產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10 年內不得從事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經營活動。已經取得生產許可證,但不再具備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條件而繼續生產飼料、飼料添加劑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生產、限期改正,并處1 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由發證機關吊銷生產許可證。已經取得生產許可證,但未取得產品批準文號而生產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的產品和用于違法生產飼料的飼料原料、單一飼料、飼料添加劑、藥物飼料添加劑以及用于違法生產飼料添加劑的原料,限期補辦產品批準文號,并處違法生產的產品貨值金額1 倍以上3 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發證機關吊銷生產許可證。第四十三條 飼料、飼料添加劑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經營的產品,違法經營的產品貨值金額不足1 萬元的,并處2000 元以上2 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 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2 倍以上5 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經營,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對飼料、飼料添加劑進行再加工或者添加物質的;(二)經營無產品標簽、無生產許可證、無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的飼料、飼料添加劑的;(三)經營無產品批準文號的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的;(四)經營用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飼料原料目錄、飼料添加劑品種目錄和藥物飼料添加劑品種目錄以外的物質生產的飼料的;(五)經營未取得新飼料、新飼料添加劑證書的新飼料、新飼料添加劑或者未取得飼料、飼料添加劑進口登記證的進口飼料、進口飼料添加劑以及禁用的飼料、飼料添加劑的。 | ||||
| 90 | 飼料、飼料添加劑企業違規生產經營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1.《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45號)第三十九條 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的產品和用于違法生產飼料的飼料原料、單一飼料、飼料添加劑、藥物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以及用于違法生產飼料添加劑的原料,違法生產的產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發證機關吊銷、撤銷相關許可證明文件,生產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10年內不得從事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經營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使用限制使用的飼料原料、單一飼料、飼料添加劑、藥物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生產飼料,不遵守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限制性規定的;(二)使用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飼料原料目錄、飼料添加劑品種目錄和藥物飼料添加劑品種目錄以外的物質生產飼料的;(三)生產未取得新飼料、新飼料添加劑證書的新飼料、新飼料添加劑或者禁用的飼料、飼料添加劑的。 | 市畜牧水產局 |
| 2.《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第四十條 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的產品和用于違法生產飼料的飼料原料、單一飼料、飼料添加劑、藥物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以及用于違法生產飼料添加劑的原料,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生產,可以由發證機關吊銷、撤銷相關許可證明文件:(一)不按照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和有關標準對采購的飼料原料、單一飼料、飼料添加劑、藥物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和用于飼料添加劑生產的原料進行查驗或者檢驗的;(二)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過程中不遵守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飼料、飼料添加劑質量安全管理規范和飼料添加劑安全使用規范的;(三)生產的飼料、飼料添加劑未經產品質量檢驗的!讹暳虾惋暳咸砑觿┕芾項l例》第四十一條 (第二款)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銷售的飼料、飼料添加劑未附具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或者包裝、標簽不符合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銷售的產品,可以處違法銷售的產品貨值金額30%以下罰款!讹暳虾惋暳咸砑觿┕芾項l例》第四十五條 (第一款)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的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不主動召回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責令召回,并監督生產企業對召回的產品予以無害化處理或者銷毀;情節嚴重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應召回的產品貨值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可以由發證機關吊銷、撤銷相關許可證明文件;生產企業對召回的產品不予以無害化處理或者銷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代為銷毀,所需費用由生產企業承擔。《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 (第二款)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的飼料、飼料添加劑,經營者不停止銷售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拒不停止銷售的,沒收違法所得,處1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經營,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 ||||
| 91 | 已經取得生產許可證,但不再具備法定條件而繼續生產飼料、飼料添加劑或者已經取得生產許可證,但未取得產品批準文號而生產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處罰 | 行政處罰 | 《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45號)第十四條 設立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應當符合飼料工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并具備下列條件:(一)有與生產飼料、飼料添加劑相適應的廠房、設備和倉儲設施;(二)有與生產飼料、飼料添加劑相適應的專職技術人員;(三)有必要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人員、設施和質量管理制度;(四)有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衛生要求的生產環境;(五)有符合國家環境保護要求的污染防治措施;(六)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飼料、飼料添加劑質量安全管理規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六條 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生產企業取得生產許可證后,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按照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核發相應的產品批準文號。 第三十八條 已經取得生產許可證,但不再具備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條件而繼續生產飼料、飼料添加劑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生產、限期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由發證機關吊銷生產許可證。已經取得生產許可證,但未取得產品批準文號而生產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的產品和用于違法生產飼料的飼料原料、單一飼料、飼料添加劑、藥物飼料添加劑以及用于違法生產飼料添加劑的原料,限期補辦產品批準文號,并處違法生產的產品貨值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發證機關吊銷生產許可證。 | 市畜牧水產局 |
| 92 | 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使用限制使用的飼料原料、單一飼料、飼料添加劑、藥物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生產飼料等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45號)第八條 研制的新飼料、新飼料添加劑投入生產前,研制者或者生產企業應當向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審定申請,并提供該新飼料、新飼料添加劑的樣品和下列資料:(一)名稱、主要成分、理化性質、研制方法、生產工藝、質量標準、檢測方法、檢驗報告、穩定性試驗報告、環境影響報告和污染防治措施;(二)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試驗機構出具的該新飼料、新飼料添加劑的飼喂效果、殘留消解動態以及毒理學安全性評價報告。申請新飼料添加劑審定的,還應當說明該新飼料添加劑的添加目的、使用方法,并提供該飼料添加劑殘留可能人體健康造成影響的分析評價報告。 第十七條第二款 飼料生產企業使用限制使用的飼料原料、單一飼料、飼料添加劑、藥物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生產飼料的,應當遵守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限制性規定。禁止使用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飼料原料目錄、飼料添加劑品種目錄和藥物飼料添加劑品種目錄以外的任何物質生產飼料。 第三十九條 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的產品和用于違法生產飼料的飼料原料、單一飼料、飼料添加劑、藥物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以及用于違法生產飼料添加劑的原料,違法生產的產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發證機關吊銷、撤銷相關許可證明文件,生產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10年內不得從事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經營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使用限制使用的飼料原料、單一飼料、飼料添加劑、藥物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生產飼料,不遵守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限制性規定的;(二)使用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飼料原料目錄、飼料添加劑品種目錄和藥物飼料添加劑品種目錄以外的物質生產飼料的;(三)生產未取得新飼料、新飼料添加劑證書的新飼料、新飼料添加劑或者禁用的飼料、飼料添加劑的。 | 市畜牧水產局 |
| 93 | 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不依照本條例規定實行采購記錄制度或者不依照本條例規定實行采購銷售記錄制度或者不依照本條例規定實行生產記錄制度或者產品留樣觀察制度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45號)第十七條第三款 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應當如實記錄采購的飼料原料、單一飼料、飼料添加劑、藥物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和用于飼料添加劑生產的原料的名稱、產地、數量、保質期、許可證明文件編號、質量檢驗信息、生產企業名稱或者供貨者名稱及其聯系方式、進貨日期等。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八條 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應當按照產品質量標準以及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飼料、飼料添加劑質量安全管理規范和飼料添加劑安全使用規范組織生產,生產過程實施有效控制并實行生產記錄和產品留樣觀察制度。 第十九條第二款 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應當如實記錄出廠銷售的飼料、飼料添加劑的名稱、數量、生產日期、生產批次、質量檢驗信息、購貨者名稱及其聯系方式、銷售日期等。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四十一條第一款 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不依照本條例規定實行采購、生產、銷售記錄制度或者產品留樣觀察制度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的產品和用于違法生產飼料的飼料原料、單一飼料、飼料添加劑、藥物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以及用于違法生產飼料添加劑的原料,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并可以由發證機關吊銷、撤銷相關許可證明文件。 | 市畜牧水產局 |
| 94 | 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銷售的飼料、飼料添加劑未附具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或者銷售的飼料、飼料添加劑包裝不符合規定,或者銷售的飼料、飼料添加劑標簽不符合規定,情節嚴重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45號)第十九條第一款 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應當生產的飼料、飼料添加劑進行產品質量檢驗;檢驗合格的,應當附具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未經產品質量檢驗、檢驗不合格或者未附具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的,不得出廠銷售。 第二十條 出廠銷售的飼料、飼料添加劑應當包裝,包裝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衛生的規定。飼料生產企業直接銷售給養殖者的飼料可以使用罐裝車運輸。罐裝車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衛生的規定,并隨罐裝車附具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標簽。易燃或者其他特殊的飼料、飼料添加劑的包裝應當有警示標志或者說明,并注明儲運注意事項。 第二十一條 飼料、飼料添加劑的包裝上應當附具標簽。標簽應當以中文或者適用符號標明產品名稱、原料組成、產品成分分析保證值、凈重或者凈含量、貯存條件、使用說明、注意事項、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企業名稱以及地址、許可證明文件編號和產品質量標準等。加入藥物飼料添加劑的,還應當標明“加入藥物飼料添加劑”字樣,并標明其通用名稱、含量和休藥期。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動物源性飼料,還應當標明“本產品不得飼喂反芻動物”字樣。 第四十一條第二款 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銷售的飼料、飼料添加劑未附具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或者包裝、標簽不符合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銷售的產品,可以處違法銷售的產品貨值金額30%以下罰款。 | 市畜牧水產局 |
| 95 | 不符合規定條件經營飼料、飼料添加劑,逾期不改正的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45號)第二十二條 飼料、飼料添加劑經營者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有與經營飼料、飼料添加劑相適應的經營場所和倉儲設施;(二)有具備飼料、飼料添加劑使用、貯存等知識的技術人員;(三)有必要的產品質量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 第四十二條:“不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的條件經營飼料、飼料添加劑的,由縣級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經營的產品,違法經營的產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經營,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 市畜牧水產局 |
| 96 | 飼料、飼料添加劑進行再加工或者添加物質或者經營無產品標簽、無生產許可證、無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無產品批準文號的飼料等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45號)第二十三條 飼料、飼料添加劑經營者進貨時應當查驗產品標簽、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和相應的許可證明文件。飼料、飼料添加劑經營者不得飼料、飼料添加劑進行拆包、分裝,不得飼料、飼料添加劑進行再加工或者添加任何物質。禁止經營用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飼料原料目錄、飼料添加劑品種目錄和藥物飼料添加劑品種目錄以外的任何物質生產的飼料。 第二十九條 禁止生產、經營、使用未取得新飼料、新飼料添加劑證書的新飼料、新飼料添加劑以及禁用的飼料、飼料添加劑。禁止經營、使用無產品標簽、無生產許可證、無產品質量標準、無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的飼料、飼料添加劑。禁止經營、使用無產品批準文號的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禁止經營、使用未取得飼料、飼料添加劑進口登記證的進口飼料、進口飼料添加劑。 第四十三條 飼料、飼料添加劑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經營的產品,違法經營的產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經營,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飼料、飼料添加劑進行再加工或者添加物質的;(二)經營無產品標簽、無生產許可證、無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的飼料、飼料添加劑的;(三)經營無產品批準文號的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的;(四)經營用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飼料原料目錄、飼料添加劑品種目錄和藥物飼料添加劑品種目錄以外的物質生產的飼料的;(五)經營未取得新飼料、新飼料添加劑證書的新飼料、新飼料添加劑或者未取得飼料、飼料添加劑進口登記證的進口飼料、進口飼料添加劑以及禁用的飼料、飼料添加劑的。 | 市畜牧水產局 |
| 97 | 飼料、飼料添加劑進行拆包、分裝或者不依照本條例規定實行產品購銷臺賬制度或者經營的飼料、飼料添加劑失效、霉變或者超過保質期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45號)第二十三條 飼料、飼料添加劑經營者進貨時應當查驗產品標簽、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和相應的許可證明文件。飼料、飼料添加劑經營者不得飼料、飼料添加劑進行拆包、分裝,不得飼料、飼料添加劑進行再加工或者添加任何物質。禁止經營用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飼料原料目錄、飼料添加劑品種目錄和藥物飼料添加劑品種目錄以外的任何物質生產的飼料。 | 市畜牧水產局 |
| 第四十四條 飼料、飼料添加劑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經營的產品,并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一)飼料、飼料添加劑進行拆包、分裝的;(二)不依照本條例規定實行產品購銷臺賬制度的;(三)經營的飼料、飼料添加劑失效、霉變或者超過保質期的。 | ||||
| 98 | 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發現其生產的飼料、飼料添加劑養殖動物、人體健康有害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隱患不主動召回,情節嚴重的或者飼料、飼料添加劑經營者發現其銷售的飼料、飼料添加劑養殖動物、人體健康有害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隱患,拒不停止銷售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45號)第二十八條第一款 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發現其生產的飼料、飼料添加劑養殖動物、人體健康有害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隱患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通知經營者、使用者,向飼料管理部門報告,主動召回產品,并記錄召回和通知情況。召回的產品應當在飼料管理部門監督下予以無害化處理或者銷毀。 第二款 飼料、飼料添加劑經營者發現其銷售的飼料、飼料添加劑具有前款規定情形的,應當立即停止銷售,通知生產企業、供貨者和使用者,向飼料管理部門報告,并記錄通知情況。 | 市畜牧水產局 |
| 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的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不主動召回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責令召回,并監督生產企業召回的產品予以無害化處理或者銷毀;情節嚴重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應召回的產品貨值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可以由發證機關吊銷、撤銷相關許可證明文件;生產企業召回的產品不予以無害化處理或者銷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代為銷毀,所需費用由生產企業承擔。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的飼料、飼料添加劑,經營者不停止銷售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拒不停止銷售的,沒收違法所得,處1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經營,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 ||||
| 99 | 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經營者在生產、經營過程中,以非飼料、非飼料添加劑冒充飼料、飼料添加劑或者以此種飼料、飼料添加劑冒充他種飼料、飼料添加劑等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45號)第四十六條 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生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產品,違法生產、經營的產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在生產、經營過程中,以非飼料、非飼料添加劑冒充飼料、飼料添加劑或者以此種飼料、飼料添加劑冒充他種飼料、飼料添加劑的;(二)生產、經營無產品質量標準或者不符合產品質量標準的飼料、飼料添加劑的;(三)生產、經營的飼料、飼料添加劑與標簽標示的內容不一致的。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有前款規定的行為,情節嚴重的,由發證機關吊銷、撤銷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飼料、飼料添加劑經營者有前款規定的行為,情節嚴重的,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 市畜牧水產局 |
| 100 | 養殖者在飼料或者動物飲用水中添加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禁用的物質等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45號)第二十五條 養殖者應當按照產品使用說明和注意事項使用飼料。在飼料或者動物飲用水中添加飼料添加劑的,應當符合飼料添加劑使用說明和注意事項的要求,遵守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飼料添加劑安全使用規范。養殖者使用自行配制的飼料的,應當遵守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自行配制飼料使用規范,并不得對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飼料。使用限制使用的物質養殖動物的,應當遵守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限制性規定。禁止在飼料、動物飲用水中添加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禁用的物質以及對人體具有直接或者潛在危害的其他物質,或者直接使用上述物質養殖動物。禁止在反芻動物飼料中添加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動物源性成分。 第二十九條 禁止生產、經營、使用未取得新飼料、新飼料添加劑證書的新飼料、新飼料添加劑以及禁用的飼料、飼料添加劑。禁止經營、使用無產品標簽、無生產許可證、無產品質量標準、無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的飼料、飼料添加劑。禁止經營、使用無產品批準文號的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禁止經營、使用未取得飼料、飼料添加劑進口登記證的進口飼料、進口飼料添加劑。 第四十七條第一款 養殖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沒收違法使用的產品和非法添加物質,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5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使用未取得新飼料、新飼料添加劑證書的新飼料、新飼料添加劑或者未取得飼料、飼料添加劑進口登記證的進口飼料、進口飼料添加劑的;(二)使用無產品標簽、無生產許可證、無產品質量標準、無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的飼料、飼料添加劑的;(三)使用無產品批準文號的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的;(四)在飼料或者動物飲用水中添加飼料添加劑,不遵守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飼料添加劑安全使用規范的;(五)使用自行配制的飼料,不遵守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自行配制飼料使用規范的;(六)使用限制使用的物質養殖動物,不遵守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限制性規定的;(七)在反芻動物飼料中添加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動物源性成分的。在飼料或者動物飲用水中添加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禁用的物質以及對人體具有直接或者潛在危害的其他物質,或者直接使用上述物質養殖動物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責令其對飼喂了違禁物質的動物進行無害化處理,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市畜牧水產局 |
| 101 | 強制拆解應報廢的漁船 | 行政強制 |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舶檢驗條例》(國務院令第383號)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漁業船舶未經檢驗、未取得漁業船舶檢驗證書擅自下水作業的,沒收該漁業船舶。按照規定應當報廢的漁業船舶繼續作業的,責令立即停止作業,收繳失效的漁業船舶檢驗證書,強制拆解應當報廢的漁業船舶,并處2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所屬的漁業行政執法機構依據職權決定。 | 市畜牧水產局 |
| 102 | 強制檢驗漁業船舶 | 行政強制 |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舶檢驗條例》(國務院令第383號)第四條國家對漁業船舶實行強制檢驗制度。強制檢驗分為初次檢驗、營運檢驗和臨時檢驗。 | 市畜牧水產局 |
| 103 | 對疫情報告、處理的行政強制 | 行政強制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主席令第71號)第二十六條 從事動物疫情監測、檢驗檢疫、疫病研究與診療以及動物飼養、屠宰、經營、隔離、運輸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發現動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應當立即向當地獸醫主管部門、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或者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并采取隔離等控制措施,防止動物疫情擴散。其他單位和個人發現動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應當及時報告。 | 市畜牧水產局 |
| 2.《執業獸醫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 執業獸醫在動物診療活動中發現動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立即向當地獸醫主管部門、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或者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并采取隔離等控制措施,防止動物疫情擴散。 | ||||
| 3.《動物診療機構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 動物診療機構發現動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立即向當地獸醫主管部門、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或者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并采取隔離等控制措施,防止動物疫情擴散。4.《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第十六條從事動物隔離、疫情監測、疫病研究與診療、檢驗檢疫以及動物飼養、屠宰加工、運輸、經營等活動的有關單位和個人,發現動物出現群體發病或者死亡的,應當立即向所在地的縣(市)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報告。第十七條縣(市)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趕赴現場調查核實。初步認為屬于重大動物疫情的,應當在2小時內將情況逐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并同時報所在地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通報同級衛生主管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應當在接到報告后1小時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和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所屬的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報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報告后1小時內報本級人民政府和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重大動物疫情發生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在4小時內向國務院報告。 | ||||
| 104 | 對動物疫情處理(封鎖、隔離、撲殺、銷毀、消毒、無害化處理、緊急免疫接種等)的行政強制 | 行政強制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主席令第71號)第三十一條 發生一類動物疫病時,應當采取下列控制和撲滅措施:(一)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應當立即派人到現場,劃定疫點、疫區、受威脅區,調查疫源,及時報請本級人民政府對疫區實行封鎖。疫區范圍涉及兩個以上行政區域的,由有關行政區域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對疫區實行封鎖,或者由各有關行政區域的上一級人民政府共同對疫區實行封鎖。必要時,上級人民政府可以責成下級人民政府對疫區實行封鎖。(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采取封鎖、隔離、撲殺、銷毀、消毒、無害化處理、緊急免疫接種等強制性措施,迅速撲滅疫病。(三)在封鎖期間,禁止染疫、疑似染疫和易感染的動物、動物產品流出疫區,禁止非疫區的易感染動物進入疫區,并根據撲滅動物疫病的需要對出入疫區的人員、運輸工具及有關物品采取消毒和其他限制性措施。第三十二條 發生二類動物疫病時,應當采取下列控制和撲滅措施:(一)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劃定疫點、疫區、受威脅區。(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需要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采取隔離、撲殺、銷毀、消毒、無害化處理、緊急免疫接種、限制易感染的動物和動物產品及有關物品出入等控制、撲滅措施。 | 市畜牧水產局 |
| 2、《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第二十五條 在重大動物疫情報告期間,有關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應當立即采取臨時隔離控制措施;必要時,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作出封鎖決定并采取撲殺、銷毀等措施。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執行。 | ||||
| 105 | 在重大動物疫情報告期間立即采取臨時隔離控制措施 | 行政強制 | 《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國務院令第 450 號)第二十五條 在重大動物疫情報告期間,有關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應當立即采取臨時隔離控制措施;必要時,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作出封鎖決定并采取撲殺、銷毀等措施。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執行。 | 市畜牧水產局 |
| 106 | 對疫情報告、處理的行政強制 | 行政強制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主席令第71號)第二十六條 從事動物疫情監測、檢驗檢疫、疫病研究與診療以及動物飼養、屠宰、經營、隔離、運輸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發現動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應當立即向當地獸醫主管部門、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或者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并采取隔離等控制措施,防止動物疫情擴散。其他單位和個人發現動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應當及時報告。 | 市畜牧水產局 |
| 2.《執業獸醫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 執業獸醫在動物診療活動中發現動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立即向當地獸醫主管部門、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或者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并采取隔離等控制措施,防止動物疫情擴散。 | ||||
| 3.《動物診療機構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 動物診療機構發現動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立即向當地獸醫主管部門、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或者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并采取隔離等控制措施,防止動物疫情擴散。 | ||||
| 4.《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國務院令第 450 號)第十六條從事動物隔離、疫情監測、疫病研究與診療、檢驗檢疫以及動物飼養、屠宰加工、運輸、經營等活動的有關單位和個人,發現動物出現群體發病或者死亡的,應當立即向所在地的縣(市)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報告。第十七條縣(市)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趕赴現場調查核實。初步認為屬于重大動物疫情的,應當在2小時內將情況逐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并同時報所在地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通報同級衛生主管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應當在接到報告后1小時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和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所屬的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報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報告后1小時內報本級人民政府和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重大動物疫情發生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在4小時內向國務院報告。 | ||||
| 107 | 對有證據證明可能是假劣獸藥的,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強制措施 | 行政強制 | 《獸藥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04號)第三條第二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獸藥監督管理工作。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獸醫行政管理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時,對有證據證明可能是假、劣獸藥的,應當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強制措施,并自采取行政強制措施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需要檢驗的,應當自檢驗報告書發出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不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解除行政強制措施;需要暫停生產、經營和使用的,由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權限作出決定。第四十六條第二款:未經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機關或者其上級機關批準,不得擅自轉移、使用、銷毀、銷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獸藥及有關材料。 | 市畜牧水產局 |
| 108 | 責令當事人履行法定義務 | 行政強制 |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根據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修正)第二十三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 | 市畜牧水產局 |
| 2.《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主席令第74號)第八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執法人員履行執法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二)責令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停止違反本法的行為,履行法定義務。 | ||||
| 3.《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根據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修訂)第七條第二、三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動物防疫工作?h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動物防疫工作。第七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不按照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規定處置染疫動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動物產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動物尸體,運載工具中的動物排泄物以及墊料、包裝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經檢疫不合格的動物、動物產品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無害化處理,所需處理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可以處三千元以下罰款。 | ||||
| 4.《獸藥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04號)第五十九條第一款:違反本條例規定,獸藥安全性評價單位、臨床試驗單位、生產和經營企業未按照規定實施獸藥研究試驗、生產、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的,給予警告,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獸藥研究試驗、生產、經營活動,并處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獸藥生產許可證、獸藥經營許可證;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第五十九條第二款:違反本條例規定,研制新獸藥不具備規定的條件擅自使用一類病原微生物或者在實驗室階段前未經批準的,責令其停止實驗,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按照國家有關獸藥安全使用規定使用獸藥的、未建立用藥記錄或者記錄不完整真實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藥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將人用藥品用于動物的,責令其立即改正,并對飼喂了違禁藥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動物及其產品進行無害化處理;對違法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銷售尚在用藥期、休藥期內的動物及其產品用于食品消費的,或者銷售含有違禁藥物和獸藥殘留超標的動物產品用于食品消費的,責令其對含有違禁藥物和獸藥殘留超標的動物產品進行無害化處理,沒收違法所得,并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
| 5.《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根據2013年國務院令第645號修訂)第二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生產許可證,生產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生產的產品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對已取得生產許可證,但未取得產品批準文號的,責令停止生產,并限期補辦產品批準文號。 | ||||
| 109 | 對動物疫情的認定 | 行政確認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主席令第71號)第二十七條 動物疫情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認定;其中重大動物疫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認定,必要時報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認定。 | 市畜牧水產局 |
| 2.《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國務院令第 450 號)第十九條 重大動物疫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認定;必要時,由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認定 。第二十條 重大動物疫情由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及時準確公布;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公布重大動物疫情。 | ||||
| 110 | 動物疫情疫點、疫區、受威脅區的撤銷和疫區封鎖解除的認定 | 行政確認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主席令第71號)第三十三條 疫點、疫區、受威脅區的撤銷和疫區封鎖的解除,按照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和程序評估后,由原決定機關決定并宣布。 | 市畜牧水產局 |
| 2.《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國務院令第 450 號)第四十條 自疫區內最后一頭(只)發病動物及其同群動物處理完畢起,經過一個潛伏期以上的監測,未出現新的病例的,徹底消毒后,經上一級動物防疫監督機構驗收合格,由原發布封鎖令的人民政府宣布解除封鎖,撤銷疫區;由原批準機關撤銷在該疫區設立的臨時動物檢疫消毒站。 | ||||
| 111 | 確定用于水產養殖的水域和灘涂 | 行政確認 | 《水產養殖質量安全管理規定》(農業部令第31號)第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水產養殖規劃要求,合理確定用于水產養殖的水域和灘涂,同時根據水域灘涂環境狀況劃分養殖功能區,合理安排養殖生產布局,科學確定養殖規模、養殖方式。 | 市畜牧水產局 |
| 112 | 對養殖用水水質監測、養殖水產品藥物殘留等水產品質量安全要素的抽樣檢測 | 行政檢查 | 1.《水產養殖質量安全管理規定》(農業部令第31號)第十二條 水產養殖單位和個人應當填寫《水產養殖生產記錄》,記載養殖種類、苗種來源及生長情況、飼料來源及投喂情況、水質變化等內容。 | 市畜牧水產局 |
| 2.《水產養殖生產記錄》應當保存至該批水產品全部銷售后2年以上。第十八條水產養殖單位和個人應當填寫《水產養殖用藥記錄》,記載病害發生情況,主要癥狀,用藥名稱、時間、用量等內容。 | ||||
| 3.《水產養殖用藥記錄》應當保存至該批水產品全部銷售后2年以上。第二十條農業部負責制定全國養殖水產品藥物殘留監控計劃,并組織實施。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養殖水產品藥物殘留的監控工作。第二十一條水產養殖單位和個人應當接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養殖水產品藥物殘留抽樣檢測。 | ||||
| 113 | 對漁獲物、漁業證件、漁船、漁具、捕魚方法以及漁用配合飼料、漁用藥品進行檢查 | 行政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實施細則》第七條:漁政檢查人員有權對漁業膛漁業船舶的證件、漁船、漁具、漁獲物和捕撈方法,進行監督檢查!逗蠞O業條例》第七條:漁政檢查人員執行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漁政監督管理機構交付的任務,有權對漁獲物、漁業證件、漁船、漁具、捕魚方法以及漁用配合飼料、漁用藥品進行監督檢查。 | 市畜牧水產局 |
| 114 | 對單位和個人自行開展規模性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的種類、數量、規格、時間和地點等事項進行監督檢查 | 行政檢查 | 《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規定》(農業部令第20號)第十三條單位和個人自行開展規模性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活動的,應當提前15日向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增殖放流的種類、數量、規格、時間和地點等事項,接受監督檢查。經審查符合本規定的增殖放流活動,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給予必要的支持和協助。應當報告并接受監督檢查的增殖放流活動的規模標準,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地區水生生物增殖放流規劃確定。 | 市畜牧水產局 |
| 115 | 權限內改造的漁業船舶的設計圖紙、技術文件的檢查 | 行政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舶檢驗條例》(國務院令第383號)第八條 制造、改造的漁業船舶,其設計圖紙、技術文件應當經漁業船舶檢驗機構審查批準,并在開工制造、改造前申報初次檢驗。漁業船舶檢驗機構應當自收到設計圖紙、技術文件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查決定,并書面通知當事人。設計、制造、改造漁業船舶的單位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條件,并遵守國家漁業船舶技術規則。第十條 進口的漁業船舶,其設計圖紙、技術文件應當經漁業船舶檢驗機構審查確認,并在投入營運前申報初次檢驗。進口舊漁業船舶,進口前還應當取得國家漁業船舶檢驗機構出具的舊漁業船舶技術評定證書!逗鲜O船漁港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六條 建造或者改造漁船的,應當在建造或者改造前將漁船的設計圖紙及有關技術資料報送當地漁船檢驗機構審批。 | 市畜牧水產局 |
| 116 | 內陸漁業船員培訓機構和漁業船員服務機構監督 | 行政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員管理辦法》(農業部令第4號)第三十六條 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應當依法對漁業船員持證情況、任職資格和資歷、履職情況、安全記錄,船員培訓機構培訓質量,船員服務機構誠實守信情況等進行監督檢查。第三十八條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對漁業船員培訓機構的條件、培訓情況、培訓質量等進行監督檢查。 | 市畜牧水產局 |
| 117 | 漁業捕撈許可證的檢查 | 行政檢查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實施細則》(1987年10月14日國務院批準1987年10月20日農牧漁業部發布)第七條 漁政檢查人員有權對各種漁業及漁業船舶的證件、漁船、漁具、漁獲物和捕撈方法,進行檢查。漁政檢查人員經國務院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合格者方可執行公務。 | 市畜牧水產局 |
| 2.《漁業捕撈許可管理規定》(農業部令第6號)第十六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水域和公海從事漁業捕撈活動,應當經主管機關批準并領取漁業捕撈許可證,根據規定的作業類型、場所、時限、漁具數量和捕撈限額作業。漁業捕撈許可證必須隨船攜帶(徒手作業的必須隨身攜帶),妥善保管,并接受漁業行政執法人員的檢查。 | ||||
| 118 | 種畜禽質量安全監督 | 行政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主席令第45號)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種畜禽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 | 市畜牧水產局 |
| 第五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加強對畜禽飼養環境、種畜禽質量、飼料和獸藥等投入品的使用以及畜禽交易與運輸的監督管理。 | ||||
| 第五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畜禽質量安全監督檢查計劃,按計劃開展監督抽查工作 | ||||
| 119 | 家畜遺傳材料生產監督 | 行政檢查 | 《家畜遺傳材料生產許可辦法》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家畜遺傳材料生產活動實施監督檢查和質量抽查,對違反本辦法從事家畜遺傳材料生產活動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的有關規定處罰。 | 市畜牧水產局 |
| 120 | 對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動物隔離場所、動物屠宰加工場所、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動物和動物產品集貿市場的動物防疫條件實施監督檢查 | 行政檢查 | 《動物免疫審查辦法》(農業部令2010年第7號)第二條 對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動物隔離場所、動物屠宰加工場所、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動物和動物產品集貿市場的動物防疫條件實施監督檢查 | 市畜牧水產局 |
| 121 | 對經營動物、動物產品的集貿市場進行動物防疫條件監督檢查 | 行政檢查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主席令第71號)(根據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修訂)第七條第二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動物防疫工作。第二十條第三款:經營動物、動物產品的集貿市場應當具備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規定的動物防疫條件,并接受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的監督檢查。 | 市畜牧水產局 |
| 2.《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農業部令第7號)第三條第二、三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動物防疫條件審查和監督管理工作?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的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動物防疫條件監督執法工作。第三十條: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動物隔離場所、動物屠宰加工場所、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動物和動物產品集貿市場的動物防疫條件實施監督檢查,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和阻礙。 | ||||
| 3.《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辦法》(2002年1月24日湖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第二十五條:與動物飼養、運輸、屠宰、經營和動物產品的生產、加工、貯存、運輸、經營等有關的設施、設備和場所,應當符合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動物防疫條件。動物飼養場、屠宰廠、肉類加工廠和其他定點屠宰廠(場、點)等從事動物飼養、經營和動物產品生產、經營活動,應當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審查核發《動物防疫合格證》,并接受其監督檢查。 | ||||
| 122 | 為控制、撲滅動物疫病在當地依法設立的現有檢查站執行監督檢查 | 行政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主席令第71號)(根據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修正)第三十六條:為控制、撲滅動物疫病,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應當派人在當地依法設立的現有檢查站執行監督檢查任務;必要時,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設立臨時性的動物衛生監督檢查站,執行監督檢查任務。 | 市畜牧水產局 |
| 123 | 經檢疫不合格或者不具備補檢條件的動物、動物產品作消毒和無害化處理監督 | 行政檢查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主席令第71號)(根據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修訂)第七條第二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動物防疫工作。第四十八條:經檢疫不合格的動物、動物產品,貨主應當在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監督下按照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的規定處理,處理費用由貨主承擔。第五十九條第(四)項: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執行監督檢查任務,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或者阻礙:(四)對依法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的動物產品,具備補檢條件的實施補檢,不具備補檢條件的予以沒收銷毀。 | 市畜牧水產局 |
| 2.《動物檢疫管理辦法》(農業部令第6號)第七條第三款:對檢疫不合格的動物、動物產品,包括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動物、動物產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動物、動物產品,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監督下由貨主進行無害化處理;無法作無害化處理的,予以銷毀。 | ||||
| 3.《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辦法》(2002年1月24日湖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第二十六條第五項:動物防疫監督機構依法實施動物防疫監督,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五)對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動物、動物產品以及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動物尸體,按照國家規定采取隔離、封存等方式處理。 | ||||
| 124 | 對定點屠宰的生豬進行瘦肉精等禁用藥物檢驗 | 行政檢查 | 《湖南省生豬屠宰管理條例》(2011年湖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60號)第五條第二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畜牧獸醫、衛生、食品藥品監督、質量技術監督、環境保護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生豬屠宰的相關管理工作。第十六條: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必須在生豬定點屠宰現場對屠宰的生豬進行集中同步檢疫。檢疫合格的,應當出具檢疫合格證明,并加蓋驗訖印章;未經檢疫或者經檢疫不合格的生豬產品,不得出廠(場)、點,并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動物衛生監督機構除按前款規定進行檢疫外,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加強對瘦肉精的監管工作,對定點屠宰的生豬進行瘦肉精等禁用藥物檢驗。 | 市畜牧水產局 |
| 125 | 對獸藥經營企業是否符合獸藥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的要求進行監督檢查 | 行政檢查 | 《獸藥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04號)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行使獸藥監督管理權。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獸藥經營企業是否符合獸藥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的要求進行監督檢查,并公布檢查結果。 | 市畜牧水產局 |
| 126 | 水產養殖中的獸藥使用、獸藥殘留檢測和監督管理 | 行政檢查 | 《獸藥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04號)第七十四條:“水產養殖中的獸藥使用、獸藥殘留檢測和監督管理以及水產養殖過程中違法用藥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漁政監督管理機構負責! | 市畜牧水產局 |
| 127 | 開展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活動貢獻突出的獎勵 | 行政獎勵 | 《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規定》(農業部令第20號)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鼓勵單位、個人及社會各界通過認購放流苗種、捐助資金、參加志愿者活動等多種途徑和方式參與、開展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活動。對于貢獻突出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采取適當方式給予宣傳和鼓勵。 | 市畜牧水產局 |
| 128 | 漁業資源增殖和保護成績顯著的獎勵 | 行政獎勵 | 1.《漁業法》(主席令第二十五號)第五條:在增殖和保護漁業資源、發展漁業生產、進行漁業科學技術研究等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給予精神的或者物質的獎勵。 | 市畜牧水產局 |
| 2.《湖南省漁業條例》第三十二條:有下列條件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給予獎勵:(一)發展漁業生產和保護漁業資源成績顯著的。(二)在漁業科學研究和技術推廣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三)貫徹執行漁業法律、法規有突出成績的。 | ||||
| 129 | 漁船事故中救助有功的單位和個人的表彰、獎勵 | 行政獎勵 | 《湖南省漁船漁港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 對遵守本辦法規定,維護漁船漁港安全、防止重大事故發生或者在漁船事故中救助有功的單位和個人,由主管漁業工作的部門或者人民政府給予表彰、獎勵。 | 市畜牧水產局 |
| 130 | 對在畜禽養殖污染防治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的獎勵 | 行政獎勵 | 《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國務院令第643號)第八條 對在畜禽養殖污染防治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 市畜牧水產局 |
| 131 | 對在畜禽品種資源保護、培育和種畜禽科研、生產中作出顯著成績的獎勵 | 行政獎勵 | 《種畜禽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53號)第四條第二款:在畜禽品種資源保護、培育和種畜禽科研、生產中作出顯著成績的,由人民政府或者畜牧行政主管部門給予獎勵。 | 市畜牧水產局 |
| 132 | 對在動物疫情防控工作、動物防疫科學研究中做出成績和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的獎勵 | 行政獎勵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主席令第71號)第十一條:對在動物防疫工作、動物防疫科學研究中做出成績和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給予獎勵。 | 市畜牧水產局 |
| 133 | 水生野生動物特許利用證除《捕捉證》、《運輸證》外其他證件的年檢 | 其他行政權力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生野生動物利用特許辦法》(農業部令2013年第5號修訂)第四十六條 (二)除《捕捉證》、《運輸證》一次有效外,其它特許證件應按年度進行審驗,有效期最長不超過五年。有效期屆滿后,應按規定程序重新報批。 | 市畜牧水產局 |
| 134 | 外省漁民進入我省境內捕撈管理 | 其他行政權力 | 《湖南省漁業條例》第十九條:外省漁民進入我省境內捕魚,須持所在地發放的捕撈許可證,經我省省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機構審核批準;未經批準的按無證捕撈處理。 | 市畜牧水產局 |
| 135 | 在本省天然水域內捕撈珍稀、瀕危貝類運往省外的審批 | 其他行政權力 | 《湖南省漁業條例》第二十條:在天然水域捕撈三角帆蚌、皺紋冠蚌、背瘤麗蚌、失衡麗蚌等貝類,須經當地縣(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運出省的,須經省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 市畜牧水產局 |
| 136 | 漁業捕撈許可證年審 | 其他行政權力 | 《漁業捕撈許可管理規定》(農業部令第6號)第三十三條 使用期一年以上的漁業捕撈許可證實行年度審驗(以下稱年審)制度,每年審驗一次。漁業捕撈許可證的年審工作由發證機關負責,也可由發證機關委托申請人戶籍或企業所在地的縣級以上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 市畜牧水產局 |
| 137 | 捕撈漁業監督管理 | 其他行政權力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主席令第25號)第七條國家對漁業的監督管理,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江河、湖泊等水域的漁業,按照行政區劃由有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監督管理;跨行政區域的,由有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商制定管理辦法,或者由上一級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漁政監督管理機構監督管理。 | 市畜牧水產局 |
| 2.《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實施細則》(1987年10月14日國務院批準1987年10月20日農牧漁業部發布)第三條 國家對漁業的監督管理,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內陸水域漁業,按照行政區劃由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監督管理;跨行政區域的內陸水域漁業,由有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商制定管理辦法,或者由上一級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漁政監督管理機構監督管理;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大型江河的漁業,可以由國務院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監督管理。重要的、洄游性的共用漁業資源,由國家統一管理;定居性的、小宗的漁業資源,由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管理!吨腥A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實施細則》(1987年10月14日國務院批準1987年10月20日農牧漁業部發布)第八條 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漁政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與公安、海監、交通、環保、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相互協作,監督檢查漁業法規的施行。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本實施細則第三條規定的管理權限,確定重點保護的漁業資源品種及采捕標準。在重要魚、蝦、蟹、貝、藻類,以及其他重要水生生物的產卵場、索餌場、越冬場和洄游通道,規定禁漁區和禁漁期,禁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的漁具和捕撈方法,最小網目尺寸,以及制定其他保護漁業資源的措施。第二十三條 定置漁業一般不得跨縣作業?h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限制其網樁數量、作業場所,并規定禁漁期。海洋定置漁業,不得越出“機動漁船底拖網禁漁區線”。 | ||||
| 138 | 因污染造成漁業資源損失的調查處理 | 其他行政權力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實施細則》(1987年10月14日國務院批準1987年10月20日農牧漁業部發布)第二十七條 各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漁業水域污染情況進行監測;漁業環境保護監測網,應當納入全國環境監測網絡。因污染造成漁業損失的,應當由漁政漁港監督管理部門協同環保部門調查處理。 | 市畜牧水產局 |
| 2.《長江漁業資源管理規定》(1995年9月28日農業部發布)第十六條 沿江各級漁業環境監測站負責對長江干流及其通江漁業水域污染情況和因污染危害漁業資源事故進行監測。因污染造成漁業資源損失的,由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按照有關法規調查處理。 | ||||
| 139 | 禁漁期、禁漁區管理 | 其他行政權力 | 1.《長江漁業資源管理規定》(1995年9月28日農業部發布) 第九條 禁止捕撈進入江、河水域的鰻苗。鰻苗汛期,沿江省、直轄市各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應嚴格控制捕撈許可證的發放,并在省、直轄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與水利、航政、公安、工商、外貿等有關部門密切配合,組織檢查,加強管理。第十條 每年家魚苗繁殖季節,對青、草、鰱、鳙四大家魚產卵場實行禁捕,具體禁漁期、禁漁區由長江漁業資源管理委員會商有關省、直轄市確定,由有關省,直轄市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監督管理。禁止捕撈經濟魚類天然魚苗。因養殖、科研需要采捕四大家魚和需要采捕其他經濟魚類的魚苗培育原種進行人工繁殖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所在省、直轄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由所在省、直轄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專項(特許)捕撈許可證,在指定區域和時間,限額捕撈。所在省、直轄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申請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是否發放專項(特許)捕撈許可證的決定。省、直轄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禁止捕撈幼魚及苗種作為餌料。 | 市畜牧水產局 |
| 2.《農業部關于實行長江禁漁期制度的通知》(農漁發〔2003〕1號)(二)沿江各級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視長江禁漁工作,加強領導,統一組織協調漁業、工商等部門,密切配合,在所轄行政區域內的水面、港口、市場實施全方位的監督管理。(三)禁漁期間,沿江各級人民政府應根據本地實際,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妥善解決專業捕撈漁民的生產生活問題。(四)沿江各級人民政府應進一步加強漁業行政執法隊伍的建設,加大長江漁政執法經費投入,改善執法裝備,保證長江禁漁管理措施到位。(五)沿江各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要制定切實可行的實施方案,主動會同有關部門,加強禁漁期間的監督管理,加大執法力度。要加強對漁民的法律法規和專業技能培訓。及時組織開展長江漁業資源監測和增殖活動。農業部關于實行珠江禁漁期制度的通告(農業部通告[2010]1號)五、沿江各級人民政府要建立政府統一領導、漁業(漁政)部門為主管理、有關部門密切配合的禁漁管理機制,確保禁漁期制度順利實施。各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和漁政隊伍要自覺遵守《漁業行政執法六條禁令》,增強服務漁業、服務漁民意識,主動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切實可行的實施方案,做到嚴格執法、公正執法、文明執法。六、沿江有關漁業生產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遵守珠江禁漁期制度有關規定。凡違反者,由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漁政監督管理機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及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 ||||
| 3.《湖南省湘江保護條例》第六條 第六十五條 在湘江干流新建、改建、擴建攔河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建造過魚設施,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時,應當征求畜牧水產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過魚設施應當與攔河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湘江干流每年4月1日至6月30日為禁漁期。 | ||||
| 140 | 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的保護 | 其他行政權力 | 《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管理暫行辦法》(農業部令第1號)第六條 對破壞、侵占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所屬的漁政監督管理機構、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管理機構舉報。接到舉報的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或機構應當依法調查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第十四條 經批準設立的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明確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的管理機構,配備必要的管理、執法和技術人員以及相應的設備設施,負責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的管理工作。第二十三條 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對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內的水產種質資源及其生存環境造成損害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所屬的漁政監督管理機構、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管理機構依法處理。 | 市畜牧水產局 |
| 141 | 對漁業水域污染防治和資源保護實施監督管理 | 其他行政權力 |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 市畜牧水產局 |
|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條第三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國土資源、衛生、建設、農業、漁業等部門以及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資源保護機構,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有關水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 ||||
| 3.《湖南省漁業條例》第六條:漁政監督管理的主要任務:(五)保護漁業生態環境,依法對漁業水域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 ||||
| 142 | 捕撈漁業監督管理 | 其他行政權力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主席令第25號)第七條國家對漁業的監督管理,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江河、湖泊等水域的漁業,按照行政區劃由有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監督管理;跨行政區域的,由有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商制定管理辦法,或者由上一級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漁政監督管理機構監督管理。 | 市畜牧水產局 |
| 2.《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實施細則》(1987年10月14日國務院批準1987年10月20日農牧漁業部發布)第三條 國家對漁業的監督管理,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內陸水域漁業,按照行政區劃由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監督管理;跨行政區域的內陸水域漁業,由有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商制定管理辦法,或者由上一級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漁政監督管理機構監督管理;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大型江河的漁業,可以由國務院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監督管理。重要的、洄游性的共用漁業資源,由國家統一管理;定居性的、小宗的漁業資源,由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管理。 | ||||
| 3、《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實施細則》(1987年10月14日國務院批準1987年10月20日農牧漁業部發布)第八條 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漁政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與公安、海監、交通、環保、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相互協作,監督檢查漁業法規的施行。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本實施細則第三條規定的管理權限,確定重點保護的漁業資源品種及采捕標準。在重要魚、蝦、蟹、貝、藻類,以及其他重要水生生物的產卵場、索餌場、越冬場和洄游通道,規定禁漁區和禁漁期,禁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的漁具和捕撈方法,最小網目尺寸,以及制定其他保護漁業資源的措施。第二十三條 定置漁業一般不得跨縣作業?h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限制其網樁數量、作業場所,并規定禁漁期。海洋定置漁業,不得越出“機動漁船底拖網禁漁區線”。 | ||||
| 143 | 禁漁期、禁漁區管理 | 其他行政權力 | 1.《長江漁業資源管理規定》(1995年9月28日農業部發布) 第九條 禁止捕撈進入江、河水域的鰻苗。鰻苗汛期,沿江省、直轄市各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應嚴格控制捕撈許可證的發放,并在省、直轄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與水利、航政、公安、工商、外貿等有關部門密切配合,組織檢查,加強管理。第十條 每年家魚苗繁殖季節,對青、草、鰱、鳙四大家魚產卵場實行禁捕,具體禁漁期、禁漁區由長江漁業資源管理委員會商有關省、直轄市確定,由有關省,直轄市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監督管理。禁止捕撈經濟魚類天然魚苗。因養殖、科研需要采捕四大家魚和需要采捕其他經濟魚類的魚苗培育原種進行人工繁殖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所在省、直轄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由所在省、直轄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專項(特許)捕撈許可證,在指定區域和時間,限額捕撈。所在省、直轄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申請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是否發放專項(特許)捕撈許可證的決定。省、直轄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禁止捕撈幼魚及苗種作為餌料。 | 市畜牧水產局 |
| 2.《農業部關于實行長江禁漁期制度的通知》(農漁發〔2003〕1號)(二)沿江各級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視長江禁漁工作,加強領導,統一組織協調漁業、工商等部門,密切配合,在所轄行政區域內的水面、港口、市場實施全方位的監督管理。(三)禁漁期間,沿江各級人民政府應根據本地實際,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妥善解決專業捕撈漁民的生產生活問題。(四)沿江各級人民政府應進一步加強漁業行政執法隊伍的建設,加大長江漁政執法經費投入,改善執法裝備,保證長江禁漁管理措施到位。(五)沿江各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要制定切實可行的實施方案,主動會同有關部門,加強禁漁期間的監督管理,加大執法力度。要加強對漁民的法律法規和專業技能培訓。及時組織開展長江漁業資源監測和增殖活動。農業部關于實行珠江禁漁期制度的通告(農業部通告[2010]1號)五、沿江各級人民政府要建立政府統一領導、漁業(漁政)部門為主管理、有關部門密切配合的禁漁管理機制,確保禁漁期制度順利實施。各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和漁政隊伍要自覺遵守《漁業行政執法六條禁令》,增強服務漁業、服務漁民意識,主動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切實可行的實施方案,做到嚴格執法、公正執法、文明執法。六、沿江有關漁業生產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遵守珠江禁漁期制度有關規定。凡違反者,由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漁政監督管理機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及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 ||||
| 3.《湖南省湘江保護條例》第六條 第六十五條 在湘江干流新建、改建、擴建攔河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建造過魚設施,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時,應當征求畜牧水產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過魚設施應當與攔河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湘江干流每年4月1日至6月30日為禁漁期。 | ||||
| 144 | 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的組織、協調與監督管理 | 其他行政權力 | 《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規定》(農業部令第20號)第四條 農業部主管全國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的組織、協調與監督管理。第十三條 單位和個人自行開展規模性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活動的,應當提前15日向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增殖放流的種類、數量、規格、時間和地點等事項,接受監督檢查。經審查符合本規定的增殖放流活動,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給予必要的支持和協助。應當報告并接受監督檢查的增殖放流活動的規模標準,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地區水生生物增殖放流規劃確定。 | 市畜牧水產局 |
| 145 | 漁業安全生產監督 | 其他行政權力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主席令第13號)第六十二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開展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對生產經營單位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行使以下職權:(一)進入生產經營單位進行檢查,調閱有關資料,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情況;(二)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對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三)對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應當責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責令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相關設施、設備;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后,經審查同意,方可恢復生產經營和使用;(四)對有根據認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設施、設備、器材以及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的危險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對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危險物品的作業場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處理決定。監督檢查不得影響被檢查單位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 市畜牧水產局 |
| 146 | 漁業行業監督 | 其他行政權力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主席令第25號)第六條 國務院漁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國的漁業工作?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漁業工作?h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在重要漁業水域、漁港設漁政監督管理機構?h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漁政監督管理機構可以設漁政檢查人員。漁政檢查人員執行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漁政監督管理機構交付的任務。 | 市畜牧水產局 |
| 2.《遠洋漁業管理規定》(農業部令第27號)第三條 農業部主管全國遠洋漁業工作,負責全國遠洋漁業的規劃、組織和管理,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對遠洋漁業企業執行國家有關法規和政策的情況進行監督。省級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遠洋漁業的規劃、組織和監督管理。 | ||||
| 147 | 水生野生動物保護監督 | 其他行政權力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第五條 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漁政監督管理機構,有權對《野生動物保護法》和本條例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配合。第十五條 (二)縣級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所屬的漁政監督管理機構對在本行政區域內捕捉國家重點保護的水生野生動物的活動,應當進行監督檢查,并及時向批準捕捉的部門報告監督檢查結果。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水生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經營利用建立監督檢查制度,加強對經營利用水生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監督管理。對進入集貿市場的水生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監督管理,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協助;在集貿市場以外經營水生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由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工商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進行監督管理。 | 市畜牧水產局 |
|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水生野生動物利用特許辦法》第七條 各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漁政監督管理機構,有權對本辦法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配合。 | ||||
|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水生野生動物利用特許辦法》第七條 各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漁政監督管理機構,有權對本辦法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配合。 | ||||
| 148 | 委托水產苗種產地檢疫 | 其他行政權力 | 《動物檢疫管理辦法》(農業部令第6號)第五十二條 水產苗種產地檢疫,由地方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委托同級漁業主管部門實施。水產苗種以外的其他水生動物及其產品不實施檢疫。 | 市畜牧水產局 |
| 149 | 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備案 | 其他行政權力 | 1、《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主席令第45號)第三十九條第二款 養殖場、養殖小區興辦者應當將養殖場、養殖小區的名稱、養殖地址、畜禽品種和養殖規模,向養殖場、養殖小區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取得畜禽標識代碼。 | 市畜牧水產局 |
| 2、《畜禽標識和養殖檔案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二款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畜禽標識和養殖檔案的監督管理工作!钡诙畻l第一款:“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依法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取得畜禽養殖代碼。 | ||||
| 150 | 設置動物檢疫申報點 | 其他行政權力 | 《動物檢疫管理辦法》(農業部令2010年第6號)第七條 國家實行動物檢疫申報制度。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應當根據檢疫工作需要,合理設置動物檢疫申報點,并向社會公布動物檢疫申報點、檢疫范圍和檢疫對象?h級以上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動物檢疫申報點的建設和管理。 | 市畜牧水產局 |
| 151 | 發現未經定點屠宰、集中檢疫或者檢驗的生豬產品的處理 | 其他行政權力 | 《湖南省生豬屠宰管理條例》(湖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60號)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商務、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在依法監督檢查時,發現未經定點屠宰、集中檢疫或者檢驗的生豬產品,應當先行制止,相互通報,并按照各自職責進行處理。 | 市畜牧水產局 |
| 152 | 動物防疫條件及防疫制度執行年度報告審核 | 其他行政權力 | 《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農業部令第7號))第二條第一款: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動物隔離場所、動物屠宰加工場所以及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應當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動物防疫條件,并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第三條第二、三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動物防疫條件審查和監督管理工作?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的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動物防疫條件監督執法工作。第三十三條:本辦法第二條所列場所,應當在每年1月底前將上一年的動物防疫條件情況和防疫制度執行情況向發證機關報告。 | 市畜牧水產局 |
| 153 | 對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經營、使用等行為的監督檢查 | 其他行政權力 | 《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45號)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在監督檢查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 市畜牧水產局 |
| (一)對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經營、使用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 ||||
| (二)查閱、復制有關合同、票據、賬簿和其他相關資料。 | ||||
| 154 | 水產苗種質量監督檢驗 | 其他行政權力 | 1、《水產苗種管理辦法》(2004年12月21日農業部第37次常務會議修訂)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有關質量檢驗機構對轄區內苗種場的親本和稚、幼體質量進行檢驗,檢驗不合格的,給予警告,限期整改;到期仍不合格的,由發證機關收回并注銷水產苗種生產許可證。 | 市畜牧水產局 |
| 2、《湖南省水產苗種管理辦法》(2003年6月2日省人民政府第9次常務會議通過)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水產苗種的防疫檢疫監督工作,防止水產病害的發生和傳播。引進水產苗種的,應當向引入地縣級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交驗產地檢疫合格證明;無產地檢疫合格證明的,應當經引入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檢疫;檢疫不合格的,予以銷毀。水產苗種出入境檢疫按照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規定執行。 | ||||
| 155 | 因被依法收回、征收等原因造成水域灘涂養殖權滅失 | 其他行政權力 | 《水域灘涂養殖發證登記辦法》(農業部令2010年第9號)第十六條 因被依法收回、征收等原因造成水域灘涂養殖權滅失的,應當由發證機關依法收回、注銷養殖證。實行家庭承包的農民集體所有或者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水域、灘涂,在承包期內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發包方依法收回承包的水域、灘涂的,應當由發證機關收回、注銷養殖證: | 市畜牧水產局 |
| (一)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戶口的; | ||||
| (二)承包方提出書面申請,自愿放棄全部承包水域、灘涂的; | ||||
| (三)其他依法應當收回養殖證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