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號 | 事項名稱 | 類別 | 實施依據 | 實施主體 |
| 1 | 煙花爆竹運輸許可證核發 | 行政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47號)第四十八條第三款 機動車載運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應當經公安機關批準后,按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懸掛警示標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 市公安局 |
|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55號)第二十二條 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應當經公安部門許可。 經由鐵路、水路、航空運輸煙花爆竹的,依照鐵路、水路、航空運輸安全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 | ||||
| 2 | 第二類易制毒化學品運輸許可 | 行政許可 | 《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5號)第二十條第一款 運輸第二類易制毒化學品的,由運出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審批。經審批取得易制毒化學品運輸許可證后,方可運輸。 | 市公安局 |
| 3 | 權限內集會游行示威審批 | 行政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游行示威法》(主席令第20號)第六條 集會、游行、示威的主管機關,是集會、游行、示威舉行地的市、縣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游行、示威路線經過兩個以上區、縣的,主管機關為所經過區、縣的公安機關的共同上一級公安機關。第七條 舉行集會、游行、示威,必須依照本法規定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并獲得許可。 | 市公安局 |
| 下列活動不需申請: | ||||
| (一)國家舉行或者根據國家決定舉行的慶祝、紀念等活動; | ||||
| (二)國家機關、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依照法律、組織章程舉行的集會。 | ||||
| 4 | 爆炸運輸證許可證核發 | 行政許可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66號)第二十一條 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單位申請購買民用爆炸物品的,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出購買申請。 第二十六條 運輸民用爆炸物品,收貨單位應當向運達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出申請。 | 市公安局 |
| 5 | 申請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許可(C級) | 行政許可 |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55號)第三十三條 申請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主辦單位應當按照分級管理的規定,向有關人民政府公安部門提出申請。 | 市公安局 |
| 6 | 大型群眾文化體育活動安全許可 | 行政許可 | 《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05號)第十二條 大型群眾性活動的預計參加人數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由活動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實施安全許可。 | 市公安局 |
| 7 | 金融機構營業場所、金庫安全防范設施建設方案審批及工程驗收 | 行政許可 | 《金融機構營業場所、金庫安全防范設施建設許可實施辦法》(公安部令第86號)第四條 金融機構營業場所、金庫安全防范設施建設方案審批和工程驗收實行“屬地管理、分級審批”的原則,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實施。 | 市公安局 |
| 8 | 特種行業許可證核發 | 行政許可 | 《湖南省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39號)第四條 申請開辦旅館,應當先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申請《特種行業許可證》。 | 市公安局 |
| 9 | 出入境通行證核發 | 行政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普通護照和出入境通行證簽發管理辦法》(公安部令第118號)第二十條 公民從事邊境貿易、邊境旅游服務或者參加經國務院或者國務院主管部門批準的邊境旅游線路邊境旅游的,可以由本人向邊境地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申請出入境通行證,并從公安部規定的口岸出入境。 | 市公安局 |
| 10 | 縣(市)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信息網絡安全審核 | 行政許可 |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63號)(國務院令第363號)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負責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的設立審批,并負責對依法設立的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公安機關負責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的信息網絡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監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登記注冊和營業執照的管理,并依法查處無照經營活動;電信管理等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照本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分別實施有關監督管理。 | 市公安局 |
| 第十三條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變更營業場所地址或者對營業場所進行改建、擴建,變更計算機數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項的,應當經原審核機關同意。 | ||||
|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注冊資本、網絡地址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應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并到文化行政部門、公安機關辦理有關手續或者備案。 | ||||
| 11 | 城市養犬審批 | 行政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衛生部令第17號)第二十九條 狂犬病的防治管理工作按照下列規定分工負責:(一)公安部門負責縣以上城市養犬的審批與違章養犬的處理,捕殺狂犬、野犬。 | 市公安局 |
| 12 | 機動車登記、臨時通行牌證和檢驗合格標志的核發 | 行政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47號)第八條國家對機動車實行登記制度。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后,方可上道路行駛。尚未登記的機動車,需要臨時上道路行駛的,應當取得臨時通行牌證。 第十三條第一款 對登記后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根據車輛用途、載客載貨數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況,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對提供機動車行駛證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單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應當予以檢驗,任何單位不得附加其他條件。對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發給檢驗合格標志。 | 市公安局 |
| 13 | 機動車駕駛證核發 | 行政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47號)第十九條第一款 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第二款 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應當符合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駕駛許可條件;經考試合格后,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給相應類別的機動車駕駛證。 | 市公安局 |
| 14 | 影響交通安全的道路施工許可 | 行政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47號)第三十一條: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道路從事非交通活動。 第三十二條:因工程建設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設、增設管線設施,應當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門的同意;影響交通安全的,還應當征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同意。 | 市公安局 |
| 15 | 機動車運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通行證核發 | 行政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47號)第四十八條第三款 機動車載運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應當經公安機關批準后,按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懸掛警示標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 市公安局 |
| 16 | 非機動車登記 | 行政許可 | 1、《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條:依法應當登記的非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后,方可上道路行駛。 | 市公安局 |
| 2、(省政府令第249號)文件中擴大縣(市)經濟社會管理權限目錄(260項)的46項,由市州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直接下放“縣(市)自行登記”。 | ||||
| 17 | 保安員證核發 | 行政許可 | 《保安服務管理條例》 | 市公安局 |
| 18 | 內地公民前往港澳定居通行證核發 | 行政許可 | 《中國公民因私事往來香港地區或澳門地區的暫行管理辦法》 | 市公安局 |
| 19 | 普通護照核發或變更、加注 | 行政許可 | 1、《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主席令第50號)第四條:普通護照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機構或者公安部委托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使館、領館和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駐外機構簽發。第五條 公民因前往外國定居、探親、學習、就業、旅行、從事商務活動等非公務原因出國的,由本人向戶籍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申請普通護照。第六條 公民申請普通護照,應當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證、戶口簿、近期免冠照片以及申請事由的相關材料。國家工作人員因本法第五條規定的原因出境申請普通護照的,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交相關證明文件。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內簽發普通護照;對不符合規定不予簽發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 市公安局 |
| 2、《中國普通護照和出入境通行證簽發管理辦法》( 公安部令第118號)第四條 公民申請普通護照,應當由本人向其戶籍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提出,并提交下列真實有效的材料:(一)近期免冠照片一張以及填寫完整的《中國公民因私出國(境)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二)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及復印件;在居民身份證領取、換領、補領期間,可以提交臨時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及復印件。(三)未滿16周歲的公民,應當由其監護人陪同,并提交其監護人出具的同意出境的意見、監護人的居民身份證或者戶口簿、護照及復印件。(四)國家工作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提交本人所屬工作單位或者上級主管單位按照人事管理權限審批后出具的同意出境的證明。(五)省級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報經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機構批準,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現役軍人申請普通護照,按照管理權限履行報批手續后,由本人向所屬部隊駐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提出。 | ||||
| 20 | 對擾亂、聚眾擾亂、妨礙、破壞單位、公共場所、公共交通工具、選舉秩序等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主席令第38號)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款: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 市公安局 |
| 第(二)項、第二款: 擾亂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 | ||||
| 第(三)項、第二款: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三)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 ||||
| 第一款第(四)項、第二款: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四)非法攔截或者強登、扒乘機動車、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響交通工具正常行駛的; | ||||
| 第(五)項、第二款: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五)破壞依法進行的選舉秩序的。 | ||||
| 聚眾實施前款行為的,對首要分子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 ||||
| 21 | 擾亂大型活動秩序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主席令第38號)第二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擾亂文化、體育等大型群眾性活動秩序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一)強行進入場內的;(二)違反規定,在場內燃放煙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三)展示侮辱性標語、條幅等物品的;(四)圍攻裁判員、運動員或者其他工作人員的;(五)向場內投擲雜物,不聽制止的;(六)擾亂大型群眾性活動秩序的其他行為。 | 市公安局 |
| 22 | 虛擬事實對擾亂公共秩序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主席令第38號)第二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 市公安局 |
| (一)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 | ||||
| (二)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 ||||
| (三)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 ||||
| 23 | 對尋釁滋事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主席令第38號)第二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 市公安局 |
| (一)結伙斗毆的; | ||||
| (二)追逐、攔截他人的; | ||||
|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的; | ||||
| (四)其他尋釁滋事行為。 | ||||
| 24 | 對組織、教唆、脅迫、誘騙、煽動從事邪教、會道門活動等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主席令第38號)第二十七條第(一)項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 市公安局 |
| (一)組織、教唆、脅迫、誘騙、煽動他人從事邪教、會道門活動或者利用邪教、會道門、迷信活動,擾亂社會秩序、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 | ||||
| 25 | 故意干擾無線電業務正常進行、拒不消除對無線電臺(站)的有害干擾的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主席令第38號)第二十八條 違反國家規定,故意干擾無線電業務正常進行的,或者對正常運行的無線電臺(站)產生有害干擾,經有關主管部門指出后,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市公安局 |
| 26 | 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主席令第38號)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一)違反國家規定,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造成危害的;(二)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的;(三)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的;(四)故意制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計算機信息系統正常運行的。 | 市公安局 |
| 2、《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 (國務院令第147 號)第二十三條 故意輸入計算機病毒以及其他有害數據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的,或者未經許可出售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專用產品的,由公安機關處以警告或者對個人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以15000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除予以沒收外,可以處以違法所得1至3倍的罰款。 | ||||
| 《計算機病毒防治管理辦法》( 公安部令第51 號)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制作計算機病毒。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傳播計算機病毒的行為:(一)故意輸入計算機病毒,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二)向他人提供含有計算機病毒的文件、軟件、媒體;(三)銷售、出租、附贈含有計算機病毒的媒體;(四)其他傳播計算機病毒的行為。 | ||||
| 第十六條 在非經營活動中有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二、三、四項規定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在經營活動中有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二、三、四項規定行為之一,沒有違法所得的,由公安機關對單位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五千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罰款,但是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處罰。 | ||||
| 27 | 非法制造、買賣、儲存、運輸、郵寄、攜帶、使用、提供、處置危險物質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主席令第38號)第三十條:違反國家規定,制造、買賣、儲存、運輸、郵寄、攜帶、使用、提供、處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市公安局 |
| 28 | 危險物質被盜、被搶、丟失后不按規定報告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主席令第38號)第三十一條: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被盜、被搶或者丟失,未按規定報告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故意隱瞞不報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市公安局 |
| 29 | 盜竊、損毀公共設施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主席令第38號)第三十三條第(一)項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盜竊、損毀油氣管道設施、電力電信設施、廣播電視設施、水利防汛工程設施或者水文監測、測量、氣象測報、環境監測、地質監測、地震監測等公共設施的; | 市公安局 |
| 30 | 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器具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主席令第38號)第三十二條 非法攜帶槍支、彈藥或者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 | 市公安局 |
| 非法攜帶槍支、彈藥或者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 ||||
| 31 | 妨害鐵路安全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主席令第38號)第三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一)盜竊、損毀或者擅自移動鐵路設施、設備、機車車輛配件或者安全標志的;(二)在鐵路線路上放置障礙物,或者故意向列車投擲物品的;(三)在鐵路線路、橋梁、涵洞處挖掘坑穴、采石取沙的;(四)在鐵路線路上私設道口或者平交過道的。 | 市公安局 |
| 32 | 影響火車行車安全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主席令第38號)第三十六條 擅自進入鐵路防護網或者火車來臨時在鐵路線路上行走坐臥、搶越鐵路,影響行車安全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 | 市公安局 |
| 33 | 安裝、使用電網不符合安全規定或者故意損毀、移動覆蓋物、防圍和警示標志盜竊、損毀路面井蓋、照明等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主席令第38號)第三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 市公安局 |
| (一)未經批準,安裝、使用電網的,或者安裝、使用電網不符合安全規定的; | ||||
| (二)在車輛、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對溝井坎穴不設覆蓋物、防圍和警示標志的,或者故意損毀、移動覆蓋物、防圍和警示標志的; | ||||
| (三)盜竊、損毀路面井蓋、照明等公共設施的。 | ||||
| 34 | 違反規定舉辦大型活動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主席令第38號)第三十八條 舉辦文化、體育等大型群眾性活動,違反有關規定,有發生安全事故危險的,責令停止活動,立即疏散;對組織者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 市公安局 |
| 35 | 對公共場所經營管理人員違反安全規定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主席令第38號)第三十九條 旅館、飯店、影劇院、娛樂場、運動場、展覽館或者其他供社會公眾活動的場所的經營管理人員,違反安全規定,致使該場所有發生安全事故危險,經公安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日以下拘留。 | 市公安局 |
| 36 | 組織、脅迫、誘騙進行恐怖、殘忍表演或強迫他人勞動、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體的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主席令第38號)第四十條第(一)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 市公安局 |
| (一)組織、脅迫、誘騙不滿十六周歲的人或者殘疾人進行恐怖、殘忍表演的; | ||||
| (二)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強迫他人勞動的; | ||||
|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體的。 | ||||
| 37 | 脅迫、誘騙、利用他人乞討或以滋擾他人的方式乞討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主席令第38號)第四十一條 脅迫、誘騙或者利用他人乞討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 市公安局 |
| 反復糾纏、強行討要或者以其他滋擾他人的方式乞討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 ||||
| 38 | 威脅人身安全或侮辱、誹謗、誣告陷害、打擊報復、干擾他人生活、侵犯隱私的行為的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主席令第38號)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 市公安局 |
| (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 ||||
|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 ||||
|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 ||||
| (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 ||||
| (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 ||||
| (六)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的。 | ||||
| 39 | 毆打他人、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主席令第38號)第四十三條 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伙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 市公安局 |
| 40 | 猥褻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場所故意裸露身體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主席令第38號)第四十四條 猥褻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場所故意裸露身體,情節惡劣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褻智力殘疾人、精神病人、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市公安局 |
| 41 | 虐待、遺棄的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主席令第38號)第四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 市公安局 |
| (一)虐待家庭成員,被虐待人要求處理的; | ||||
| (二)遺棄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被扶養人的。 | ||||
| 42 | 對強迫交易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主席令第38號)第四十六條 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 市公安局 |
| 43 | 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或者刊載民族歧視、侮辱內容的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主席令第38號)第四十七條 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或者在出版物、計算機信息網絡中刊載民族歧視、侮辱內容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 市公安局 |
| 44 | 對冒領、隱匿、毀棄、私自開拆、非法檢查他人郵件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主席令第38號)第四十八條 冒領、隱匿、毀棄、私自開拆或者非法檢查他人郵件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 市公安局 |
| 45 | 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故意損毀財物等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主席令第38號)第四十九條 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 市公安局 |
| 46 | 拒不執行緊急狀態下決定、命令或阻礙執行職務、阻礙特種車輛通行、沖闖警戒帶(區)的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主席令第38號)第五十條第一款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 市公安局 |
| (一)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的; | ||||
| (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 ||||
| (三)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 | ||||
| (四)強行沖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的。 | ||||
| 47 | 招搖撞騙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主席令第38號)第五十一條 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以其他虛假身份招搖撞騙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冒充軍警人員招搖撞騙的,從重處罰。 | 市公安局 |
| 48 | 對偽造、變造、買賣、涂改公文、證件、證明文件、印章、船舶戶牌等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主席令第38號)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一)偽造、變造或者買賣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證件、證明文件、印章的;(二)買賣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證件、證明文件的;(三)偽造、變造、倒賣車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藝演出票、體育比賽入場券或者其他有價票證、憑證的;(四)偽造、變造船舶戶牌,買賣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船舶戶牌,或者涂改船舶發動機號碼的 | 市公安局 |
| 49 | 對駕船擅自進入、停靠國家管制的水域、島嶼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主席令第38號)第五十三條 船舶擅自進入、?繃医、限制進入的水域或者島嶼的,對船舶負責人及有關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 市公安局 |
| 50 | 對非法以社團名義活動等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主席令第38號)第五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 市公安局 |
| (一)違反國家規定,未經注冊登記,以社會團體名義進行活動,被取締后,仍進行活動的; | ||||
| (二)被依法撤銷登記的社會團體,仍以社會團體名義進行活動的; | ||||
| (三)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按照國家規定需要由公安機關許可的行業的。 | ||||
| 51 | 對煽動、策劃非法集會、游行、示威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主席令第38號)第五十五條 煽動、策劃非法集會、游行、示威,不聽勸阻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市公安局 |
| 52 | 住宿的旅客不按規定登記姓名、身份證件或者明知將危險物質帶入旅館,不予制止、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員,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主席令第38號)第五十六條 旅館業的工作人員對住宿的旅客不按規定登記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的,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將危險物質帶入旅館,不予制止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 市公安局 |
| 旅館業的工作人員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員或者被公安機關通緝的人員,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 ||||
| 53 | 將房屋出租給無身份證件人居住,不按規定登記承租人信息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主席令第38號)第五十七條 房屋出租人將房屋出租給無身份證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規定登記承租人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 市公安局 |
| 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進行犯罪活動,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 ||||
| 54 | 制造噪聲干擾正常生活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主席令第38號)第五十八條 違反關于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的法律規定,制造噪聲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 市公安局 |
| 55 | 違法承接典當物品或典當發現違法犯罪嫌疑人、贓物不報,違法收購廢舊專用器材,收購公安機關通報尋查的贓物或者有贓物嫌疑的物品,收購國家禁止收購的其他物品的行為的罰 | 行政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主席令第38號)第五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一)典當業工作人員承接典當的物品,不查驗有關證明、不履行登記手續,或者明知是違法犯罪嫌疑人、贓物,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二)違反國家規定,收購鐵路、油田、供電、電信、礦山、水利、測量和城市公用設施等廢舊專用器材的;(三)收購公安機關通報尋查的贓物或者有贓物嫌疑的物品的;(四)收購國家禁止收購的其他物品的。 | 市公安局 |
| 2、《典當管理辦法》(商務部、公安部令第8 號)第二十七條 典當行不得收當下列財物:(一)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已經被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財產;(二)贓物和來源不明的物品;(三)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四)管制刀具,槍支、彈藥,軍、警用標志、制式服裝和器械;(五)國家機關公文、印章及其管理的財物;(六)國家機關核發的除物權證書以外的證照及有效身份證件;(七)當戶沒有所有權或者未能依法取得處分權的財產;(八)法律、法規及國家有關規定禁止流通的自然資源或者其他財物。 | ||||
| 第三十五條 辦理出當與贖當,當戶均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身份證件。當戶為單位的,經辦人員應當出具單位證明和經辦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委托典當中,被委托人應當出具典當委托書、本人和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除前款所列證件外,出當時,當戶應當如實向典當行提供當物的來源及相關證明材料。贖當時,當戶應當出示當票。典當行應當查驗當戶出具的本條第二款所列證明文件。對明知是贓物而窩藏、銷毀、轉移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
| 第五十一條 典當行應當如實記錄、統計質押當物和當戶信息,并按照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的要求報送備查。第六十三條 典當行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并處5000 元以上3 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
| 第六十五條 典當行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三款或者第五十一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并處200 元以上1000 元以下罰款。第六十六條 典當行違反本辦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并處2000 元以上1 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或者屢教不改的,處5000 元以上3 萬元以下罰款。 | ||||
| 56 | 隱藏、轉移、變賣、損毀依法扣押、查封、凍結的財物等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主席令第38號)第六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隱藏、轉移、變賣或者損毀行政執法機關依法扣押、查封、凍結的財物的;(二)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提供虛假證言、謊報案情,影響行政執法機關依法辦案的;(三)明知是贓物而窩藏、轉移或者代為銷售的;(四)被依法執行管制、剝奪政治權利或者在緩刑、暫予監外執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強制措施的人,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監督管理規定的行為。 | 市公安局 |
| 57 | 協助組織、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主席令第38號)第六十一條 協助組織或者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 市公安局 |
| 58 | 對偷越國(邊)境或為偷越國(邊)境人員提供條件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主席令第38號)第六十二條 為偷越國(邊)境人員提供條件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 市公安局 |
| 第二款:偷越國(邊)境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 ||||
| 59 | 對故意損壞文物、名勝古跡或違法實施危及文物安全的活動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主席令第38號)第六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 市公安局 |
| (一)刻劃、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損壞國家保護的文物、名勝古跡的; | ||||
| (二)違反國家規定,在文物保護單位附近進行爆破、挖掘等活動,危及文物安全的。 | ||||
| 2、《文物保護法》第十五條 各級文物保護單位,分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 | ||||
| 府和市、縣級人民政府劃定必要的保護范圍,作出標志說明,建立記錄檔案,并 | ||||
| 區別情況分別設置專門機構或者專人負責管理。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 | ||||
| 圍和記錄檔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報國務院文物行政 | ||||
| 部門備案。 | ||||
|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應當根據不同文物的保護需要,制定文 | ||||
| 物保護單位和未 | ||||
| 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的具體保護措施,并公告施行。 | ||||
| 第六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 | ||||
| 管部門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 | ||||
| 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資質證書: | ||||
| (一)擅自在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內進行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鉆探、挖 | ||||
| 掘等作業的; | ||||
| (二)在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建設工程,其工程設計方案未 | ||||
| 經文物行政部門同意、報城鄉建設規劃部門批準,對文物保護單位的歷史風貌造 | ||||
| 成破壞的; | ||||
| (三)擅自遷移、拆除不可移動文物的; | ||||
| (四)擅自修繕不可移動文物,明顯改變文物原狀的; | ||||
| (五)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毀壞的不可移動文物,造成文物破壞的; | ||||
| (六)施工單位未取得文物保護工程資質證書,擅自從事文物修繕、遷移、重建的。 | ||||
| 刻劃、涂污或者損壞文物尚不嚴重的,或者損毀依照本法第十五條 第一款規定設立 | ||||
| 的文物保護單位標志的,由公安機關或者文物所在單位給予警告,可以并處罰款。 | ||||
| 60 | 無證駕駛、偷開航空器、機動船舶、機動車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主席令第38號)第六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偷開他人機動車的;(二)未取得駕駛證駕駛或者偷開他人航空器、機動船舶的。 | 市公安局 |
| 61 | 破壞、污損墳墓,毀壞、丟棄尸骨、骨灰,違法停放尸體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主席令第38號)第六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 市公安局 |
| (一)故意破壞、污損他人墳墓或者毀壞、丟棄他人尸骨、骨灰的; | ||||
| (二)在公共場所停放尸體或者因停放尸體影響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秩序,不聽勸阻的 | ||||
| 62 | 賣淫、嫖娼、拉客招嫖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主席令第38號)第六十六條 賣淫、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第二款:在公共場所拉客招嫖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 市公安局 |
| 2、《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主席令第51號) 四、賣淫、嫖娼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條的規定處罰。對賣淫、嫖娼的,可以由公安機關會同有關部門強制集中進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產勞動,使之改掉惡習。期限為六個月至二年。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因賣淫、嫖娼被公安機關處理后又賣淫、嫖娼的,實行勞動教養,并由公安機關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 ||||
| 對賣淫、嫖娼的,一律強制進行性病檢查。對患有性病的,進行強制治療。 | ||||
| 63 | 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主席令第38號)第六十七條 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 市公安局 |
| 64 | 制作、運輸、復制、出售、出租、傳播淫穢物品或信息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主席令第38號)第六十八條 制作、運輸、復制、出售、出租淫穢的書刊、圖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穢物品或者利用計算機信息網絡、電話以及其他通訊工具傳播淫穢信息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三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 市公安局 |
| 65 | 對組織播放淫穢音像、淫穢表演的、參與聚眾淫亂或為未淫穢活動提供條件等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主席令第38號)第六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 市公安局 |
| (一)組織播放淫穢音像的; | ||||
| (二)組織或者進行淫穢表演的; | ||||
| (三)參與聚眾淫亂活動的。 | ||||
| 第二款:明知他人從事前款活動,為其提供條件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 ||||
| 66 | 對賭博或為賭博提供條件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主席令第38號)第七十條 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的,或者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 市公安局 |
| 67 | 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或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毒品原植物種苗或非法運輸、買賣、儲存、使用罌粟殼的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主席令第38號)第七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三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非法種植罌粟不滿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有前款第一項行為,在成熟前自行鏟除的,不予處罰。(二)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少量未經滅活的罌粟等毒品原植物種子或者幼苗的;(三)非法運輸、買賣、儲存、使用少量罌粟殼的。 | 市公安局 |
| 2、《湖南省禁毒條例》(湖南省第十屆人大常委會公告第13號)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尚未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行政處罰:(三)非法運輸、買賣、存放、使用罌粟殼的,收繳其非法運輸、買賣、存放、使用的罌粟殼,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單處或者并處三千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 ||||
| 68 | 非法持有毒品、向他人提供毒品、吸毒或脅迫、欺騙開具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主席令第38號)第七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二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 市公安局 |
| (一)非法持有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 ||||
|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 ||||
|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 ||||
| (四)脅迫、欺騙醫務人員開具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 | ||||
| 2、《湖南省禁毒條例》(湖南省第十屆人大常委會公告第13號)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尚未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行政處罰:(一)非法持有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以及吸食、注射毒品的,沒收毒品和吸食、注射器具,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單處或者并處二千元以下罰款。 | ||||
| 69 | 教唆、引誘、欺騙吸毒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主席令第38號)第七十三條 教唆、引誘、欺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 市公安局 |
| 70 | 為吸毒、賭博、賣淫、嫖娼人員通風報信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主席令第38號)第七十四條 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業等單位的人員,在公安機關查處吸毒、賭博、賣淫、嫖娼活動時,為違法犯罪行為人通風報信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市公安局 |
| 71 | 飼養動物干擾正常生活或放任動物恐嚇他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主席令第38號)第七十五條 飼養動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動物恐嚇他人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 市公安局 |
| 72 | 擔保人不履行擔保義務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主席令第38號)第一百零九條 擔保人不履行擔保義務,致使被擔保人逃避行政拘留處罰的執行的,由公安機關對其處三千元以下罰款。 | 市公安局 |
| 73 |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購買偽造的貨幣或者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偽造的貨幣換取貨幣等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懲治破壞金融秩序犯罪的決定》(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二、出售、購買偽造的貨幣或者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運輸,數額較大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購買偽造的貨幣或者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偽造的貨幣換取貨幣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偽造貨幣并出售或者運輸偽造的貨幣的,依照第一條的規定從重處罰。二十一、有本決定第二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規定的行為,情節輕微不構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機關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罰款。 | 市公安局 |
| 74 | 偽造或者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等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決定》(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二、 偽造或者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沒收財產。單位犯本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數量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十一、 有本決定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一款、第六條規定的行為,情節顯著輕微,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罰款。 | 市公安局 |
| 75 | 違規制造、銷(配)售槍支的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主席令第72號)第四十條 依法被指定、確定的槍支制造企業、銷售企業,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公安機關可以責令其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槍支制造許可證件、槍支配售許可證件: | 市公安局 |
| (一)超過限額或者不按照規定的品種制造、配售槍支的; | ||||
| (二)制造無號、重號、假號的槍支的; | ||||
| (三)私自銷售槍支或者在境內銷售為出口制造的槍支的。 | ||||
| 有前款第(五)項所列行為的,由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 | ||||
| 范圍沒收其仿真槍,可以并處制造、銷售金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 | ||||
|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 ||||
| 76 | 違反槍支管理規定,出租、出借槍支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主席令第72號)第四十三條 違反槍支管理規定,出租、出借槍支,情節輕微未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對個人或者單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下罰款;對出租、出借的槍支,應當予以沒收。 | 市公安局 |
| 77 | 未按照規定的技術標準制造民用槍支,在禁止攜帶槍支的區域、場所攜帶槍支等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主席令第72號)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對個人或者單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的技術標準制造民用槍支的;(二)在禁止攜帶槍支的區域、場所攜帶槍支的;(三)不上繳報廢槍支的;(四)槍支被盜、被搶或者丟失,不及時報告的;(五)制造、銷售仿真槍的。 | 市公安局 |
| 78 | 非法集會、游行、示威等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游行示威法》(主席令第20號)第二十八 舉行集會、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可以對其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處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 | 市公安局 |
| (一)未依照本法規定申請或者申請未獲許可的; | ||||
| (二)未按照主管機關許可的目的、方式、標語、口號、起止時間、地點、路線進行,不聽制止的; | ||||
| 79 | 擾亂、沖擊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依法舉行的集會、游行、示威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游行示威法》(主席令第20號)第三十條 擾亂、沖擊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依法舉行的集會、游行、示威的,公安機關可以處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 市公安局 |
| 80 | 騙領、出租、出借、轉讓、非法扣押居民身份證的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主席令第51號)第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并處二百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 市公安局 |
| (一)使用虛假證明材料騙領居民身份證的; | ||||
| (二)出租、出借、轉讓居民身份證的; | ||||
| (三)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證的。 | ||||
| 81 | 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證或者使用騙領的居民身份證等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主席令第51號)第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處十日以下拘留,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 市公安局 |
| (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證或者使用騙領的居民身份證的; | ||||
| (二)購買、出售、使用偽造、變造的居民身份證的。 | ||||
| 82 | 違反易制毒化學品管制規定的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1、《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5 號)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許可或者備案擅自生產、經營、購買、運輸易制毒化學品,偽造申請材料騙取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購買或者運輸許可證,使用他人的或者偽造、變造、失效的許可證生產、經營、購買、運輸易制毒化學品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非法生產、經營、購買或者運輸的易制毒化學品、用于非法生產易制毒化學品的原料以及非法生產、經營、購買或者運輸易制毒化學品的設備、工具,處非法生產、經營、購買或者運輸的易制毒化學品貨值10 倍以上20 倍以下的罰款,貨值的20 倍不足1 萬元的,按1 萬元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有營業執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有前款規定違法行為的單位或者個人,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可以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3 年內,停止受理其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購買、運輸或者進口、出口許可申請。 | 市公安局 |
| 2、《易制毒化學品購銷和運輸管理辦法》(公安部令第 87 號)第三十條 違反規定購買易制毒化學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應當沒收非法購買的易制毒化學品,對購買方處非法購買易制毒化學品貨值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罰款,貨值的二十倍不足一萬元的,按一萬元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未經許可或者備案擅自購買易制毒化學品的;(二)使用他人的或者偽造、變造、失效的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購買易制毒化學品的;第三十二條 貨主違反規定運輸易制毒化學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應當沒收非法運輸的易制毒化學品或者非法運輸易制毒化學品的設備、工具;處非法運輸易制毒化學品貨值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貨值的二十倍不足一萬元的,按一萬元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未經許可或者備案擅自運輸易制毒化學品的;(二)使用他人的或者偽造、變造、失效的許可證運輸易制毒化學品的。 | ||||
| 83 | 違反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銷售、購買管理規定的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5 號)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處1 萬元以上5 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違反規定生產、經營、購買的易制毒化學品可以予以沒收;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限期停產停業整頓;逾期整頓不合格的,吊銷相應的許可證:(一)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購買、運輸或者進口、出口單位未按規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二)將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轉借他人使用的;(三)超出許可的品種、數量生產、經營、購買易制毒化學品的;(四)生產、經營、購買單位不記錄或者不如實記錄交易情況、不按規定保存交易記錄或者不如實、不及時向公安機關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銷售情況的;(五)易制毒化學品丟失、被盜、被搶后未及時報告,造成嚴重后果的;(八)生產、經營易制毒化學品的單位不如實或者不按時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報告年度生產、經銷和庫存等情況的。 | 市公安局 |
| 2、《易制毒化學品購銷和運輸管理辦法》(公安部令第 87 號)第三十一條 違反規定銷售易制毒化學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應當對銷售單位處一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三萬元以下罰款,并對違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繳;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向無購買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易制毒化學品的;(二)超出購買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的品種、數量銷售易制毒化學品的。第三十六條 違反易制毒化學品管理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公安機關應當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違反規定購買的易制毒化學品予以沒收;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限期停產停業整頓;逾期整頓不合格的,吊銷相應的許可證:(一)將易制毒化學品購買或運輸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轉借他人使用的;(二)超出許可的品種、數量購買易制毒化學品的;(三)銷售、購買易制毒化學品的單位不記錄或者不如實記錄交易情況、不按規定保存交易記錄或者不如實、不及時向公安機關備案銷售情況的;(四)易制毒化學品丟失、被盜、被搶后未及時報告,造成嚴重后果的;(五)除個人合法購買第一類中的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藥品制劑以及第三類易制毒化學品外,使用現金或者實物進行易制毒化學品交易的;(六)經營易制毒化學品的單位不如實或者不按時報告易制毒化學品年度經銷和庫存情況的。 | ||||
| 84 | 承運人違反規定運輸易制毒化學品或個人攜帶易制毒化學品不符合品種、數量規定的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5 號)第四十一條 運輸的易制毒化學品與易制毒化學品運輸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載明的品種、數量、運入地、貨主及收貨人、承運人等情況不符,運輸許可證種類不當,或者運輸人員未全程攜帶運輸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運整改,處5000 元以上5 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危險物品運輸資質的,運輸主管部門可以依法吊銷其運輸資質。個人攜帶易制毒化學品不符合品種、數量規定的,沒收易制毒化學品,處1000 元以上5000 元以下的罰款。 | 市公安局 |
| 2、《易制毒化學品購銷和運輸管理辦法》(公安部令第 87 號)第三十三條 承運人違反規定運輸易制毒化學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應當責令停運整改,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一)與易制毒化學品運輸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載明的品種、數量、運入地、貨主及收貨人、承運人等情況不符的;(二)運輸許可證種類不當的;(三)運輸人員未全程攜帶運輸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的。個人攜帶易制毒化學品不符合品種、數量規定的,公安機關應當沒收易制毒化學品,處1000 元以上5000 元以下罰款。 | ||||
| 85 | 對拒不接受易制毒化學品監督檢查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1、《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5號)第四十二條 生產、經營、購買、運輸或者進口、出口易制毒化學品的單位或者個人拒不接受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監督檢查的,由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市公安局 |
| 2、《易制毒化學品購銷和運輸管理辦法》(公安部令第 87 號)第三十三條 承運人違反規定運輸易制毒化學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應當責令停運整改,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一)與易制毒化學品運輸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載明的品種、數量、運入地、貨主及收貨人、承運人等情況不符的;(二)運輸許可證種類不當的;(三)運輸人員未全程攜帶運輸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的。個人攜帶易制毒化學品不符合品種、數量規定的,公安機關應當沒收易制毒化學品,處1000 元以上5000 元以下罰款。 | ||||
| 86 | 對未申領《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劇毒化學品準購證》《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擅自購買、通過公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第六十七條 和《劇毒化學品購買和公路運輸許可證件管理辦法》(公安部令第77號)第二十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危險物品肇事罪、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托運人未向公安部門申請領取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擅自通過公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未申領《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劇毒化學品準購證》《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擅自購買、通過公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由公安機關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對已經購買了劇毒化學品的,責令退回原銷售單位;對已經實施運輸的,扣留運輸車輛,責令購買、使用和承運單位共同派員接受處理;對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市公安局 |
| 87 | 對非法獲取劇毒化學品購買、公路運輸許可證件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劇毒化學品購買和公路運輸許可證件管理辦法》(公安部令第77號)第二十一條提供虛假證明文件、采取其他欺騙手段或者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劇毒化學品準購證》《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的,由發證的公安機關依法撤銷許可證件,處以1000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 市公安局 |
| 88 | 對未按規定更正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件回執填寫錯誤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劇毒化學品購買和公路運輸許可證件管理辦法》(公安部令第77號)第二十三條《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或者《劇毒化學品準購證》回執第一聯、回執第二聯填寫錯誤時,未按規定在涂改處加蓋銷售單位印章予以確認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 市公安局 |
| 89 | 對未攜帶許可證經公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等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劇毒化學品購買和公路運輸許可證件管理辦法》(公安部令第77號)第二十四條通過公路運輸劇毒化學品未隨車攜帶《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提供已依法領取《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的證明,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第二款:除不可抗力外,未按《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核準載明的運輸車輛、駕駛人、押運人員、裝載數量、有效期限、指定的路線、時間和速度運輸劇毒化學品的,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公安機關對單位處以1000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市公安局 |
| 90 | 對未按規定繳交劇毒化學品購買證件回執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劇毒化學品購買和公路運輸許可證件管理辦法》(公安部令第77號)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原發證公安機關責令改正,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一)除不可抗力外,未在規定時限內將《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劇毒化學品準購證》的回執交原發證公安機關或者銷售單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核查存檔的;(二)除不可抗力外,未在規定時限內將《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交目的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存查的;(三)未按規定將已經使用的《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的存根或者因故不再需要使用的《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交回原發證公安機關核查存檔的;(四)未按規定將填寫錯誤的《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注明作廢并保留交回原發證公安機關核查存檔的。 | 市公安局 |
| 91 | 對發生在本單位的賣淫、嫖娼活動,放任不管、不采取措施制止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主席令第51號)第七條: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業等單位,對發生在本單位的賣淫、嫖娼活動,放任不管、不采取措施制止的,由公安機關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并可以責令其限期整頓、停業整頓,經整頓仍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門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本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分,由公安機關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 市公安局 |
| 92 | 對開辦旅館業未經過公安機關審批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公發【1987】36號)第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四條規定開辦旅館的,公安機關可以酌情給予警告或者處以二百元以下罰款;未經登記,私自開業的,公安機關應當協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 市公安局 |
| 93 | 對旅館工作人員發現違法犯罪分子,行跡可疑的人員和被公安機關通緝的罪犯,未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公發【1987】36號)第十六條 旅館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公安機關可以酌情給予警告或者處以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旅館負責人參與違法犯罪活動,其所經營的旅館已成為犯罪活動場所的,公安機關除依法追究其責任外,對該旅館還應當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 市公安局 |
| 94 | 對擅自設立印刷企業或者擅自從事印刷經營活動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印刷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15號)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設立印刷企業或者擅自從事印刷經營活動的,由公安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法定職權予以取締,沒收印刷品和違法所得以及進行違法活動的專用工具、設備,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市公安局 |
| 95 | 印刷非法印刷品的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1、《印刷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15 號)第三條 印刷業經營者必須遵守有 | 市公安局 |
| 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講求社會效益。禁止印刷含有反動、淫穢、迷信內容和國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內容的出版物、包裝裝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 | ||||
| 2、《印刷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15號)第三十六條:印刷業經營者印刷明知或者應知含有本條例第三條規定禁止印刷內容的出版物、包裝裝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的,或者印刷國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單位出版的出版物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公安部門依據法定職權責令停業整頓,沒收印刷品和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
| 96 | 對在印刷經營活動中發現違法犯罪行為沒有及時向公安部門或者出版行政部門報告等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印刷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15 號)第三十七條 印刷業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公安部門依據法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一)沒有建立承印驗證制度、承印登記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動殘次品銷毀制度等的;(二)在印刷經營活動中發現違法犯罪行為沒有及時向公安部門或者出版行政部門報告的;(三)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等主要登記事項,或者終止印刷經營活動,不向原批準設立的出版行政部門備案的;(四)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留存備查的材料的。第二款:單位內部設立印刷廠(所)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沒有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保密工作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公安部門備案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保密工作部門、公安部門依據法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 市公安局 |
| 97 | 違規委托印刷、印刷企業違法經營等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印刷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15號)第四十一條第一款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部門給予警告,沒收印刷品和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特種行業許可證: | 市公安局 |
| (一)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動工作證、通行證、在社會上流通使用的票證,印刷企業沒有驗證主管部門的證明和公安部門的準印證明的,或者再委托他人印刷上述印刷品的; | ||||
| (二)不是公安部門指定的印刷企業,擅自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動工作證、通行證、在社會上流通使用的票證的; | ||||
| (三)印刷業經營者偽造、變造學位證書、學歷證書等國家機關公文、證件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公文、證件的。 | ||||
| 第二款: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動工作證、通行證、在社會上流通使用的票證,委托印刷單位沒有取得主管部門證明的,或者沒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印刷企業所在地公安部門辦理準印手續的,或者未在公安部門指定的印刷企業印刷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門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 ||||
| 98 | 對典當行收當禁止收當物品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典當管理辦法》(商務部、公安部2005年第8號令)第六十三條 典當行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并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市公安局 |
| 99 | 對典當行未查驗當戶出具相關證明文件或未如實記錄、統計質押當物和當戶信息,并按照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的要求報送備查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典當管理辦法》(商務部、公安部2005年第8號令)第六十五條 典當行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三款或者第五十一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并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 市公安局 |
| 100 | 對典當行發現公安機關通報協查的人員或者贓物以及禁止收當財物的,未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有關情況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典當管理辦法》(商務部、公安部2005年第8號令)第六十六條 典當行違反本辦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并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或者屢教不改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市公安局 |
| 101 | 未履行備案手續收購非行產性廢舊金屬等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廢舊金屬收購業治安管理辦法》(公安部令第16號)第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給予相應處罰:(二)違反本辦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未履行備案手續收購非行產性廢舊金屬的,予以警告或者處以500元以下的罰款;(三)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未向公安機關辦理注銷、變更手續的,予以警告或者處以200元以下的罰款;(四)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非法設點收購廢舊金屬的,予以取締,沒收非法收購的物品及非法所得,可以并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五)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收購生產性廢舊金屬時未如實登記的,視情節輕重,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特種行業許可證;(六)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收購禁止收購的金屬物品的,視情節輕重,處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特種行業許可證。 | 市公安局 |
| 102 | 舊貨經營者未對收購和受他人委托代銷、寄賣的舊貨進行查驗等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舊貨流通管理辦法(試行)》(內貿行-聯字1998 第6 號)第三十一條 舊貨經營者應當對收購和受他人委托代銷、寄賣的舊貨進行查驗。對價值超過100元的舊貨應當詳細記錄其基本特征、來源和去向。第三十二條 舊貨經營者應當登記出售、寄賣及受他人委托出售、寄賣舊貨的單位名稱和個人的居民身份證;對委托處理舊貨的單位和個人,還應當嚴格查驗委托單位的授權委托書及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證。第三十七條 舊貨市場、舊貨經營者發現可疑人員、可疑物品及公安機關要求協查的物品、走私物品,有義務及時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不得隱瞞包庇。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七條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查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并處經營單位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市公安局 |
| 103 | 娛樂場所違反禁止性規定的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1、《娛樂場所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58 號)第四十二條 娛樂場所實施本條例第十四條禁止行為的,由縣級公安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責令停業整頓3個月至6 個月;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娛樂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 萬元以上2 萬元以下的罰款。第十四條 娛樂場所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實施下列行為,不得為進入娛樂場所的人員實施下列行為提供條件: | 市公安局 |
| (一)販賣、提供毒品,或者組織、強迫、教唆、引誘、欺騙、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二)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嫖娼; | ||||
| (三)制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 | ||||
| (四)提供或者從事以營利為目的的陪侍; | ||||
| (五)賭博; | ||||
| (六)從事邪教、迷信活動; | ||||
| (七)其他違法犯罪行為。娛樂場所的從業人員不得吸食、注射毒品,不得賣淫、嫖娼;娛樂場所及其從業人員不得為進入娛樂場所的人員實施上述行為提供條件。 | ||||
| 2、《湖南省禁毒條例》(湖南省第十屆人大常委會第13 號公告)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公共娛樂服務場所發現本場所內有販賣、吸食、注射毒品等毒品違法活動而不及時報告公安機關,或者為販賣、吸食、注射毒品等毒品違法活動提供便利條件,尚未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業整頓,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 ||||
| 104 | 娛樂場所照明設施、包廂、包間的設置以及門窗的使用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58號)第四十三條:娛樂場所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公安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1個月至3個月:(一)照明設施、包廂、包間的設置以及門窗的使用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二)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安裝閉路電視監控設備或者中斷使用的;(三)未按照本條例規定留存監控錄像資料或者刪改監控錄像資料的;(四)未按照本條例規定配備安全檢查設備或者未對進入營業場所的人員進行安全檢查的;(五)未按照本條例規定配備保安人員的。 | 市公安局 |
| 105 | 娛樂場所設置具有賭博功能的電子游戲機機型、機種、電路板等游戲設施設備等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58號)第四十四條:娛樂場所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公安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并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1個月至3個月: | 市公安局 |
| (一)設置具有賭博功能的電子游戲機機型、機種、電路板等游戲設施設備的; | ||||
| (二)以現金、有價證券作為獎品,或者回購獎品的。 | ||||
| 106 | 娛樂場所指使、縱容從業人員侵害消費者人身權利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58號)第四十五條 娛樂場所指使、縱容從業人員侵害消費者人身權利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并由縣級公安部門責令停業整頓1個月至3個月;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娛樂經營許可證。 | 市公安局 |
| 107 | 娛樂場所取得營業執照后,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向公安部門備案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58號)第四十六條 娛樂場所取得營業執照后,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向公安部門備案的,由縣級公安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 市公安局 |
| 108 | 娛樂場所未懸掛警示標志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58號)第五十條 娛樂場所未按照本條例規定懸掛警示標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標志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縣級公安部門依據法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 市公安局 |
| 109 | 未制止、報告有非法內容的營業性演出的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1、《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39 號)第二十六條 營業性演出不得有下列情形:(一)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二)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三)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侵害民族風俗習慣,傷害民族感情,破壞民族團結,違反宗教政策的;(四)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五)危害社會公德或者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的;(六)宣揚淫穢、色情、邪教、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七)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八)表演方式恐怖、殘忍,摧殘演員身心健康的;(九)利用人體缺陷或者以展示人體變異等方式招徠觀眾的;(十)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七條 演出場所經營單位、演出舉辦單位發現營業性演出有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禁止情形的,應當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同時向演出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報告第四十六條 營業性演出有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禁止情形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演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8 倍以上10 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 萬元的,并處5 萬元以上10 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營業性演出許可證;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部門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演出場所經營單位、演出舉辦單位發現營業性演出有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禁止情形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依據法定職權給予警告,并處5 萬元以上10 萬元以下的罰款;未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報告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依據法定職權給予警告,并處5000 元以上1 萬元以下的罰款。 | 市公安局 |
| 110 | 印制、出售超過核準觀眾數量或者觀眾區域以外的營業性演出門票的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39 號)五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部門或者公安消防機構依據法定職權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市公安局 |
| (一)違反本條例安全、消防管理規定的; | ||||
| (二)偽造、變造營業性演出門票或者倒賣偽造、變造的營業性演出門票的。 | ||||
| 演出舉辦單位印制、出售超過核準觀眾數量的或者觀眾區域以外的營業性演出門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門依據各自職權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3 倍以上5 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 萬元的,并處3 萬元以上5 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營業性演出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
| 111 | 對未經公安機關批準登記,擅自生產實行生產登記制度的安全技術防范產品等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安全技術防范產品管理辦法》(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 公安部令第12號)第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責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根據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或者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最高不超過三萬元罰款: | 市公安局 |
| (一)未經公安機關批準登記,擅自生產實行生產登記制度的安全技術防范產品的; | ||||
| (二)銷售實行生產登記制度的安全技術防范產品,但該產品未經公安機關批準生產登記的。 | ||||
| 112 | 對偽造、變造人民幣等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國人民銀行法》(主席令第12號)第四十二條 偽造、變造人民幣,出售偽造、變造的人民幣,或者明知是偽造、變造的人民幣而運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一萬元以下罰款。 | 市公安局 |
| 113 | 對購買偽造、變造的人民幣等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國人民銀行法》(主席令第12號)第四十三條 購買偽造、變造的人民幣或者明知是偽造、變造的人民幣而持有、使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一萬元以下罰款。 | 市公安局 |
| 114 | 對未經許可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55號)第三十六條 對未經許可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非法運輸活動,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運輸的物品及違法所得。 | 市公安局 |
| 115 | 對生產、經營、使用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的企業,丟失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未及時向和公安部門報告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55號)第三十九條 生產、經營、使用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的企業,丟失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未及時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公安部門報告的,由公安部門對企業主要負責人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丟失的物品予以追繳。 | 市公安局 |
| 116 | 對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違反運輸許可事項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55號)第四十條 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部門責令改正,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 市公安局 |
| (一)違反運輸許可事項的; | ||||
| (二)未隨車攜帶《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的; | ||||
| (三)運輸車輛沒有懸掛或者安裝符合國家標準的易燃易爆危險物品警示標志的; | ||||
| (四)煙花爆竹的裝載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的; | ||||
| (五)裝載煙花爆竹的車廂載人的; | ||||
| (六)超過危險物品運輸車輛規定時速行駛的; | ||||
| (七)運輸車輛途中經停沒有專人看守的; | ||||
| (八)運達目的地后,未按規定時間將《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交回發證機關核銷的。 | ||||
| 117 | 對攜帶煙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郵寄煙花爆竹以及在托運的行李、包裹、郵件中夾帶煙花爆竹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55號)第四十一條 對攜帶煙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郵寄煙花爆竹以及在托運的行李、包裹、郵件中夾帶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沒收非法攜帶、郵寄、夾帶的煙花爆竹,可以并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 市公安局 |
| 118 | 對未經許可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或者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燃放作業單位和作業人員違反焰火燃放安全規程、燃放作業方案進行燃放作業等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55號)第四十二條 對未經許可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或者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燃放作業單位和作業人員違反焰火燃放安全規程、燃放作業方案進行燃放作業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對責任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第二款: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燃放煙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 市公安局 |
| 119 | 未落實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措施的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1、《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國務院令第421號)第十九條: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存在治安隱患的,公安機關應當責令限期整改,并處警告;單位逾期不整改,造成公民人身傷害、公私財產損失,或者嚴重威脅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財產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并可以建議有關組織對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2、《公安機關監督檢查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規定》( 公安部第93 號令)第十一條 單位違反《條例》規定,存在下列治安隱患情形之一,經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整改后逾期不整改,嚴重威脅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財產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據《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分別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造成公民人身傷害、公私財產損失的,對單位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分別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一)未建立和落實主要負責人治安保衛工作責任制的;(二)未制定和落實內部治安保衛制度的;(三)未設置必要的治安防范設施的;(四)未根據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需要配備專職或者兼職治安保衛人員的;(五)內部治安保衛人員未接受有關法律知識和治安保衛業務、技能以及相關專業知識培訓、考核的;(六)內部治安保衛機構、治安保衛人員未履行《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職責的。第十二條 單位違反《條例》規定,存在下列治安隱患情形之一,經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整改后逾期不整改,嚴重威脅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財產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據《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對單位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分別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造成公民人身傷害、公私財產損失的,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分別處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一)未制定和落實內部治安保衛措施的;(二)治安保衛重點單位未設置與治安保衛任務相適應的治安保衛機構,未配備專職治安保衛人員的;(三)治安保衛重點單位未確定本單位治安保衛重要部位,未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對治安保衛重要部位設置必要的技術防范設施并實施重點保護的;(四)治安保衛重點單位未制定單位內部治安突發事件處置預案或者未定期組織演練的;(五)管理措施不落實,致使在單位管理范圍內的人員違反內部治安保衛制度情況嚴重,治安問題突出的。 | 市公安局 |
| 120 | 金融機構營業場所、金庫安全防范設施建設方案未經批準而擅自施工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金融機構營業場所和金庫安全防范設施建設許可實施辦法》(公安部令第86號)第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的規定,金融機構營業場所、金庫安全防范設施建設方案未經批準而擅自施工的,公安機關應當責令其停止施工并按照本辦法報批,同時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 市公安局 |
| 121 | 金融機構營業場所、金庫安全防范設施建設工程未經驗收即投入使用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金融機構營業場所和金庫安全防范設施建設許可實施辦法》(公安部令第86號)第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的規定,在金融機構營業場所、金庫安全防范設施建設工程未經驗收即投入使用的,公安機關應當責令金融機構按照本辦法報批,并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同時,可以建議其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市公安局 |
| 122 | 非法制造、販賣、持有、使用警用標志、制式服裝、警械、證件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主席令第40號)第三十六條 人民警察的警用標志、制式服裝和警械,由國務院公安部門統一監制,會同其他有關國家機關管理,其他個人和組織不得非法制造、販賣。 違反前兩款規定的,沒收非法制造、販賣、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警用標志、制式服裝、警械、證件,由公安機關處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市公安局 |
| 《人民警察制式服裝及其標志管理規定》(公安部令第57號)第十五條、第十六條:人民警察制式服裝及其標志指定生產企業違反規定,超計劃生產或者擅自轉讓生產任務的,除按照本規定第十四條處罰外,并可由公安部取消其人民警察制式服裝及其標志生產資格。單位或者個人非法持有、使用人民警察制式服裝及其標志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沒收非法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制式服裝及其標志,處一千元以下罰款,并可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或者個人處十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
| 第十七條:生產、銷售與人民警察制式服裝及其標志相仿并足以造成混淆的服裝或者標志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責令停止非法生產或者銷售,處警告或者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第十八條:穿著和佩帶與人民警察制式服裝及其標志相仿并足以造成混淆的服裝或者標志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責令改正,處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下罰款。 | ||||
| 123 | 對制作計算機病毒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計算機病毒防治管理辦法》(公安部令第51號)第五條、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制作計算機病毒。 在非經營活動中有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二、三、四項規定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 | 市公安局 |
| 124 | 對向他人提供含有計算機病毒的文件、軟件、媒體等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計算機病毒防治管理辦法》(公安部令第51號)第六條、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傳播計算機病毒的行為: | 市公安局 |
| (一)故意輸入計算機病毒,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 | ||||
| (二)向他人提供含有計算機病毒的文件、軟件、媒體; | ||||
| (三)銷售、出租、附贈含有計算機病毒的媒體; | ||||
| (四)其他傳播計算機病毒的行為。 | ||||
| 在非經營活動中有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二、三、四項規定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 | ||||
| 125 | 發布虛假計算機病毒疫情及未按規定向計算機病毒防治產品檢測機構提交病毒樣本的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計算機病毒防治管理辦法》(公安部令第51 號)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社會發布虛假的計算機病毒疫情。 | 市公安局 |
| 第八條 從事計算機病毒防治產品生產的單位,應當及時向公安部公共信息網絡安全監察部門批準的計算機病毒防治產品檢測機構提交病毒樣本。 | ||||
|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對單位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五百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五百元以下罰款。 | ||||
| 126 | 計算機病毒防治產品檢測機構未對提交的病毒樣本及時進行分析、確認,并將確認結果上報公安部公共信息網絡安全監察部門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計算機病毒防治管理辦法》(公安部令第51號)第九條、第十八條:計算機病毒防治產品檢測機構應當對提交的病毒樣本及時進行分析、確認,并將確認結果上報公安部公共信息網絡安全監察部門。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由公安機關處以警告,并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其計算機病毒防治產品檢測機構的檢測資格。 | 市公安局 |
| 127 | 計算機信息系統的使用單位未建立本單位計算機病毒防治管理制度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計算機病毒防治管理辦法》(公安部令第51號)第十九條:計算機信息系統的使用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處以警告,并根據情況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五百元以下罰款:(一)未建立本單位計算機病毒防治管理制度的;(二)未采取計算機病毒安全技術防治措施的; (三)未對本單位計算機信息系統使用人員進行計算機病毒防治教育和培訓的;(四)未及時檢測、清除計算機信息系統中的計算機病毒,對計算機信息系統造成危害的;(五)未使用具有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專用產品銷售許可證的計算機病毒防治產品,對計算機信息系統造成危害的 | 市公安局 |
| 128 | 未進行計算機病毒檢測、清除工作的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計算機病毒防治管理辦法》(公安部令第51號)第十四條、第二十條:從事計算機設備或者媒體生產、銷售、出租、維修行業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對計算機設備或者媒體進行計算機病毒檢測、清除工作,并備有檢測、清除的記錄。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沒有違法所得的,由公安機關對單位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五千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罰款,但是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 | 市公安局 |
| 129 | 利用國際聯網制作、復制、查閱和傳播非法信息或危害計算機信息網絡安全的活動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公安部令第33 號)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國際聯網制作、復制、查閱和傳播下列信息: | 市公安局 |
| (一)煽動抗拒、破壞憲法和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 | ||||
| (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 | ||||
| (三)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 | ||||
|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的; | ||||
|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實,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的; | ||||
| (六)宣揚封建迷信、淫穢、色情、賭博、暴力、兇殺、恐怖,教唆犯罪的; | ||||
|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 ||||
| (八)損害國家機關信譽的; | ||||
| (九)其他違反憲法和法律、行政法規的。 | ||||
|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下列危害計算機信息網絡安全的活動:(一)未經允許,進入計算機信息網絡或者使用計算機信息網絡資源的;(二)未經允許,對計算機信息網絡功能進行刪除、修改或者增加的;(三)未經允許,對計算機信息網絡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或者增加的;(四)故意制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的; (五)其他危害計算機信息網絡安全的。 | ||||
| 《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公安部令第33號)第二十條: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有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所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個人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可以并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可以給予六個月以內停止聯網、停機整頓的處罰,必要時可以建議原發證、審批機構吊銷經營許可證或者取消聯網資格;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
| 130 | 違反互聯網安全保護技術措施規定的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公安部令第33號)第二十一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在規定的限期內未改正的,對單位的主管負責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可以并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 并可以給予六個月以內的停止聯網、停機整頓的處罰,必要時可以建議原發證、審批機構吊銷經營許可證或者取消聯網資格。 (一)未建立安全保護管理制度的;(二)未采取安全技術保護措施的;(三)未對網絡用戶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的;(四)未提供安全保護管理所需信息、資料及數據文件,或者所提供內容不真實的;(五)對委托其發布的信息內容未進行審核或者對委托單位和個人未進行登記的。(六)未建立電子公告系統的用戶登記和信息管理制度的。(七)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刪除網絡地址、目錄或者關閉服務器的。(八)未建立公用帳號使用登記制度的。(九)轉借、轉讓用戶帳號的。《互聯網安全保護技術措施規定》(公安部令第82 號)第七條 互聯網服務提供者和聯網使用單位應當落實以下互聯網安全保護技術措施:(一)防范計算機病毒、網絡入侵和攻擊破壞等危害網絡安全事項或者行為的技術措施;(二)重要數據庫和系統主要設備的冗災備份措施;(三)記錄并留存用戶登錄和退出時間、主叫號碼、賬號、互聯網地址或域名、系統維護日志的技術措施;(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當落實的其他安全保護技術措施。第八條 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的單位除落實本規定第七條規定的互聯網安全保護技術措施外,還應當落實具有以下功能的安全保護技術措施:(一)記錄并留存用戶注冊信息;(二)使用內部網絡地址與互聯網網絡地址轉換方式為用戶提供接入服務的,能夠記錄并留存用戶使用的互聯網網絡地址和內部網絡地址對應關系;(三)記錄、跟蹤網絡運行狀態,監測、記錄網絡安全事件等安全審計功能。第九條 提供互聯網信息服務的單位除落實本規定第七條規定的互聯網安全保護技術措施外,還應當落實具有以下功能的安全保護技術措施:(一)在公共信息服務中發現、停止傳輸違法信息,并保留相關記錄; | 市公安局 |
| 131 | 未辦理信息網絡入網備案手續的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 公安部令第33 號)第十一條 用戶在接入單位辦理入網手續時, 應當填寫用戶備案表。備案表由公安部監制。 | 市公安局 |
| 第十二條 互聯單位、接入單位、 使用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的法人和其他組織(包括跨省、自治區、 直轄市聯網的單位和所屬的分支機構),應當自網絡正式聯通之日起三十日內, 到所在地的省、自治區、 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指定的受理機關辦理備案手續。 | ||||
|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不履行備案職責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或者停機整頓不超過六個月的處罰。 | ||||
| 132 | 違反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等級保護制度,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147號)第二十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處以警告或者停機整頓:(一)違反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等級保護制度,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的;(二)違反計算機信息系統國際聯網備案制度的;(三)不按照規定時間報告計算機信息系統中發生的案件的;(四)接到公安機關要求改進安全狀況的通知后,在限期內拒不改進的;(五)有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的其他行為的!缎畔踩燃壉Wo管理辦法》(公通字[2007]43 號)第四十條 第三級以上信息系統運營、使用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國家保密工作部門和國家密碼工作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給予警告,并向其上級主管部門通報情況,建議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予以處理,并及時反饋處理結果:(一) 未按本辦法規定備案、審批的;(二) 未按本辦法規定落實安全管理制度、措施的;(三) 未按本辦法規定開展系統安全狀況檢查的;(四) 未按本辦法規定開展系統安全技術測評的;(五) 接到整改通知后,拒不整改的;(六) 未按本辦法規定選擇使用信息安全產品和測評機構的;(七) 未按本辦法規定如實提供有關文件和證明材料的;(八) 違反保密管理規定的;(九) 違反密碼管理規定的;(十) 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的。違反前款規定,造成嚴重損害的,由相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 | 市公安局 |
| 133 | 故意輸入計算機病毒以及其他有害數據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的,或者未經許可出售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專用產品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147號)第二十三條: 故意輸入計算機病毒以及其他有害數據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的,或者未經許可出售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專用產品的,由公安機關處以警告或者對個人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以15000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除予以沒收外,可以處以違法所得1至3倍的罰款。 | 市公安局 |
| 134 | 利用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利用營業場所制作、下載、復制、查閱、發布、傳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非法信息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63號)第二十九條: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利用營業場所制作、下載、復制、查閱、發布、傳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禁止含有的內容的信息,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門吊銷《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 | 市公安局 |
| 135 | 未按規定核對、登記上網消費者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記錄有關上網信息等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63號)第三十一條: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門、公安機關依據各自職權給予警告,可以并處1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門吊銷《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一)向上網消費者提供的計算機未通過局域網的方式接入互聯網的;(二)未建立場內巡查制度,或者發現上網消費者的違法行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門、公安機關舉報的;(三)未按規定核對、登記上網消費者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記錄有關上網信息的; (四)未按規定時間保存登記內容、記錄備份,或者在保存期內修改、刪除登記內容、記錄備份的; (五)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注冊資本、網絡地址或者終止經營活動,未向文化行政部門、公安機關辦理有關手續或者備案的。 | 市公安局 |
| 136 | 對利用明火照明或者發現吸煙不予制止等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63號)第三十二條: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可以并處1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門吊銷《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 | 市公安局 |
| (一)利用明火照明或者發現吸煙不予制止,或者未懸掛禁止吸煙標志的; | ||||
| (二)允許帶入或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 | ||||
| (三)在營業場所安裝固定的封閉門窗柵欄的; | ||||
| (四)營業期間封堵或者鎖閉門窗、安全疏散通道或者安全出口的; | ||||
| (五)擅自停止實施安全技術措施的。 | ||||
| 137 | 持用偽造、涂改等無效的旅行證件或者冒用他人的旅行證件出境、入境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國公民往來臺灣地區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93號)第三十三條:持用偽造、涂改等無效的旅行證件或者冒用他人的旅行證件出境、入境的,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的規定處罰外,可以單處或者并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 市公安局 |
| 138 | 偽造、涂改、轉讓、倒賣旅行證件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國公民往來臺灣地區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93號)第三十四條:偽造、涂改、轉讓、倒賣旅行證件的,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處罰外,可以單處或者并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 市公安局 |
| 139 | 編造情況,提供假證明,或者以行賄等手段獲取旅行證件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國公民往來臺灣地區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93號)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編造情況,提供假證明,或者以行賄等手段獲取旅行證件的,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處罰外,可以單處或者并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 市公安局 |
| 140 | 編造情況、出具假證明為申請人獲取旅行證件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國公民往來臺灣地區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93號)第三十六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編造情況、出具假證明為申請人獲取旅行證件的,暫停其出證權的行使;情節嚴重的,取消其出證資格;對直接責任人員,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處罰外,可以單處或者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 市公安局 |
| 141 | 對臺灣居民不辦理暫住登記或者暫住證的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國公民往來臺灣地區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93 號)第十八條 臺灣居民短期來大陸,應當按照戶口管理規定,辦理暫住登記。在賓館、飯店、招待所、旅店、學校等企業、事業單位或者機關、團體和其他機構內住宿的,應當填寫臨時住宿登記表;住在親友家的,由本人或者親友在二十四小時(農村七十二小時)內到當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戶籍辦公室辦理暫住登記手續。第十九條 臺灣居民來大陸后,需在大陸居留三個月以上的,應當向當地市、縣公安局申請辦理暫住證。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的規定,不辦理暫住登記或者暫住證的,處以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 市公安局 |
| 142 | 逾期非法居留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國公民往來臺灣地區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93 號)第二十一條 臺灣居民來大陸后,除定居的以外,應當在所持證件簽注的有效期之內按期離境。確有需要延長停留期限的,須提交相應證明,向市、縣公安局申請辦理延期手續。 | 市公安局 |
|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逾期非法居留的,處以警告,可以單處或者并處每逾期一日一百元的罰款。 | ||||
| 143 | 旅游者因滯留不歸被遣返回國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國公民出國旅游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354 號)第二十二條 嚴禁旅游者在境外滯留不歸。旅游者在境外滯留不歸的,旅游團隊領隊應當及時向組團社和中國駐所在國家使領館報告,組團社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和旅游行政部門報告。有關部門處理有關事項時,組團社有義務予以協助。 | 市公安局 |
|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旅游者在境外滯留不歸,旅游團隊領隊不及時向組團社和中國駐所在國家使領館報告,或者組團社不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的,由旅游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對旅游團隊領隊可以暫扣其領隊證,對組團社可以暫停其出國旅游業務經營資格。旅游者因滯留不歸被遣返回國的,由公安機關吊銷其護照。 | ||||
| 144 | 對單位違反規定,未建立和落實保衛工作責任制等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公安機關監督檢查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規定》(公安部令第93號)第十一條: 單位違反《條例》規定,存在下列治安隱患情形之一,經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整改后逾期不整改,嚴重威脅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財產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據《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分別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造成公民人身傷害、公私財產損失的,對單位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分別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 市公安局 |
| (一)未建立和落實主要負責人治安保衛工作責任制的; | ||||
| (二)未制定和落實內部治安保衛制度的; | ||||
| (三)未設置必要的治安防范設施的; | ||||
| (四)未根據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需要配備專職或者兼職治安保衛人員的; | ||||
| (五)內部治安保衛人員未接受有關法律知識和治安保衛業務、技能以及相關專業知識培訓、考核的; | ||||
| (六)內部治安保衛機構、治安保衛人員未履行《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職責的。 | ||||
| 145 | 對治安保衛重點單位違反規定,未制定和落實內部治安保衛措等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公安機關監督檢查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規定》(公安部令第93號)第十二條第(一)項:單位違反《條例》規定,存在下列治安隱患情形之一,經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整改后逾期不整改,嚴重威脅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財產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據《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對單位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分別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造成公民人身傷害、公私財產損失的,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分別處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一)未制定和落實內部治安保衛措施的;(二)治安保衛重點單位未設置與治安保衛任務相適應的治安保衛機構,未配備專職治安保衛人員的;(三)治安保衛重點單位未確定本單位治安保衛重要部位,未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對治安保衛重要部位設置必要的技術防范設施并實施重點保護的;(四)治安保衛重點單位未制定單位內部治安突發事件處置預案或者未定期組織演練的;(五)管理措施不落實,致使在單位管理范圍內的人員違反內部治安保衛制度情況嚴重,治安問題突出的。 | 市公安局 |
| 146 | 對容留吸毒、介紹買賣毒品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主席令第79號) 第六十一條: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介紹買賣毒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三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 市公安局 |
| 147 | 違反易制毒化學品管制規定的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1、《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5 號)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許可或者備案擅自生產、經營、購買、運輸易制毒化學品,偽造申請材料騙取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購買或者運輸許可證,使用他人的或者偽造、變造、失效的許可證生產、經營、購買、運輸易制毒化學品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非法生產、經營、購買或者運輸的易制毒化學品、用于非法生產易制毒化學品的原料以及非法生產、經營、購買或者運輸易制毒化學品的設備、工具,處非法生產、經營、購買或者運輸的易制毒化學品貨值10 倍以上20 倍以下的罰款,貨值的20 倍不足1 萬元的,按1 萬元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有營業執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有前款規定違法行為的單位或者個人,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可以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3 年內,停止受理其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購買、運輸或者進口、出口許可申請。 | 市公安局 |
| 2、《易制毒化學品購銷和運輸管理辦法》(公安部令第 87 號)第三十條 違反規定購買易制毒化學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應當沒收非法購買的易制毒化學品,對購買方處非法購買易制毒化學品貨值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罰款,貨值的二十倍不足一萬元的,按一萬元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
| (一)未經許可或者備案擅自購買易制毒化學品的; | ||||
| (二)使用他人的或者偽造、變造、失效的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購買易制毒化學品的; | ||||
| 第三十二條 貨主違反規定運輸易制毒化學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應當沒收非法運輸的易制毒化學品或者非法運輸易制毒化學品的設備、工具;處非法運輸易制毒化學品貨值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貨值的二十倍不足一萬元的,按一萬元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
| (一)未經許可或者備案擅自運輸易制毒化學品的; | ||||
| (二)使用他人的或者偽造、變造、失效的許可證運輸易制毒化學品的。 | ||||
| 148 | 違反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銷售、購買管理規定等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1、《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5 號)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處1 萬元以上5 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違反規定生產、經營、購買的易制毒化學品可以予以沒收;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限期停產停業整頓;逾期整頓不合格的,吊銷相應的許可證:(一)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購買、運輸或者進口、出口單位未按規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二)將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轉借他人使用的;(三)超出許可的品種、數量生產、經營、購買易制毒化學品的;(四)生產、經營、購買單位不記錄或者不如實記錄交易情況、不按規定保存交易記錄或者不如實、不及時向公安機關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銷售情況的;(五)易制毒化學品丟失、被盜、被搶后未及時報告,造成嚴重后果的;(八)生產、經營易制毒化學品的單位不如實或者不按時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報告年度生產、經銷和庫存等情況的。2、《易制毒化學品購銷和運輸管理辦法》(公安部令第 87 號)第三十一條 違反規定銷售易制毒化學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應當對銷售單位處一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三萬元以下罰款,并對違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繳;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向無購買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易制毒化學品的;(二)超出購買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的品種、數量銷售易制毒化學品的。第三十六條 違反易制毒化學品管理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公安機關應當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違反規定購買的易制毒化學品予以沒收;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限期停產停業整頓;逾期整頓不合格的,吊銷相應的許可證:(一)將易制毒化學品購買或運輸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轉借他人使用的;(二)超出許可的品種、數量購買易制毒化學品的;(三)銷售、購買易制毒化學品的單位不記錄或者不如實記錄交易情況、不按規定保存交易記錄或者不如實、不及時向公安機關備案銷售情況的;(四)易制毒化學品丟失、被盜、被搶后未及時報告,造成嚴重后果的;(五)除個人合法購買第一類中的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藥品制劑以及第三類易制毒化學品外,使用現金或者實物進行易制毒化學品交易的;(六)經營易制毒化學品的單位不如實或者不按時報告易制毒化學品年度經銷和庫存情況的。 | 市公安局 |
| 149 | 對偽造申請材料騙取易制毒化學品購買、運輸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易制毒化學品購銷和運輸管理辦法》(公安部令第87號)第三十四條第一款:偽造申請材料騙取易制毒化學品購買、運輸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的,公安機關應當處一萬元罰款,并撤銷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 | 市公安局 |
| 150 | 對未按本辦法規定備案、審批等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信息安全等級保護管理辦法》(公通字[2007]43號)第四十條:第三級以上信息系統運營、使用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國家保密工作部門和國家密碼工作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給予警告,并向其上級主管部門通報情況,建議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予以處理,并及時反饋處理結果: (一) 未按本辦法規定備案、審批的; (二) 未按本辦法規定落實安全管理制度、措施的; (三) 未按本辦法規定開展系統安全狀況檢查的; (四) 未按本辦法規定開展系統安全技術測評的; (五) 接到整改通知后,拒不整改的; (六) 未按本辦法規定選擇使用信息安全產品和測評機構的; (七) 未按本辦法規定如實提供有關文件和證明材料的; (八) 違反保密管理規定的; (九) 違反密碼管理規定的; (十) 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的。 | 市公安局 |
| 151 | 對未經許可購買、運輸民用爆炸物品或者從事爆破作業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66號)第四十四條第四款: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許可購買、運輸民用爆炸物品或者從事爆破作業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非法購買、運輸、爆破作業活動,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購買、運輸以及從事爆破作業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違法所得。 | 市公安局 |
| 152 | 對未按照規定對民用爆炸物品做出警示標識、登記標識或者未對雷管編碼打號等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66號)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 市公安局 |
| 。ㄒ唬┪窗凑找幎▽γ裼帽ㄎ锲纷龀鼍緲俗R、登記標識或者未對雷管編碼打號的; | ||||
| 。ǘ┏鲑徺I許可的品種、數量購買民用爆炸物品的; | ||||
| 。ㄈ┦褂矛F金或者實物進行民用爆炸物品交易的; | ||||
| (四)未按照規定保存購買單位的許可證、銀行賬戶轉賬憑證、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的; | ||||
| 。ㄎ澹╀N售、購買、進出口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規定向公安機關備案的; | ||||
| (六)未按照規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記制度,如實將本單位生產、銷售、購買、運輸、儲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種、數量和流向信息輸入計算機系統的; | ||||
| (七)未按照規定將《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交回發證機關核銷的。 | ||||
| 153 | 對經由道路運輸民用爆炸物品,違反運輸許可事項等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66號)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經由道路運輸民用爆炸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 市公安局 |
| (一)違反運輸許可事項的; | ||||
| 。ǘ┪磾y帶《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的; | ||||
| 。ㄈ┻`反有關標準和規范混裝民用爆炸物品的; | ||||
| (四)運輸車輛未按照規定懸掛或者安裝符合國家標準的易燃易爆危險物品警示標志的; | ||||
| 。ㄎ澹┪窗凑找幎ǖ穆肪行駛,途中經停沒有專人看守或者在許可以外的地點經停的; | ||||
| 。┭b載民用爆炸物品的車廂載人的; | ||||
| 。ㄆ撸┏霈F危險情況未立即采取必要的應急處置措施、報告當地公安機關的。 | ||||
| 154 | 對從事爆破作業的單位未按照其資質等級從事爆破作業等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66號)第四十八條第一款:違反本條例規定,從事爆破作業的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或者限期改正,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 (一)爆破作業單位未按照其資質等級從事爆破作業的; (二)營業性爆破作業單位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實施爆破作業,未按照規定事先向爆破作業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報告的; 。ㄈ┍谱鳂I單位未按照規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領取登記制度、保存領取登記記錄的; 。ㄋ模┻`反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實施爆破作業的。 | 市公安局 |
| 155 | 對未按照規定在民用爆炸物品專用倉庫設置技術防范設施等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66號)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公安機關按照職責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 市公安局 |
| (一)未按照規定在專用倉庫設置技術防范設施的; | ||||
| 。ǘ┪窗凑找幎ń⒊鋈霂鞕z查、登記制度或者收存和發放民用爆炸物品,致使賬物不符的; | ||||
| 。ㄈ┏績Υ、在非專用倉庫儲存或者違反儲存標準和規范儲存民用爆炸物品的; | ||||
| 。ㄋ模┯斜緱l例規定的其他違反民用爆炸物品儲存管理規定行為的。 | ||||
| 156 | 對違反安全管理制度,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丟失、被盜、被搶等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66號)第五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民用爆炸物品從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許可證;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 市公安局 |
| (一)違反安全管理制度,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丟失、被盜、被搶的; | ||||
| 。ǘ┟裼帽ㄎ锲穪G失、被盜、被搶,未按照規定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或者故意隱瞞不報的; | ||||
| (三)轉讓、出借、轉借、抵押、贈送民用爆炸物品的。 | ||||
| 157 | 對攜帶民用爆炸物品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進入公共場所,郵寄或者在托運的貨物、行李、包裹、郵件中夾帶民用爆炸物品,尚不構成犯罪的。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66號)第五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攜帶民用爆炸物品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進入公共場所,郵寄或者在托運的貨物、行李、包裹、郵件中夾帶民用爆炸物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沒收非法的民用爆炸物品,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 市公安局 |
| 158 | 對不按規定申報暫住戶口登記、申領暫住證,經公安機關通知拒不改正等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暫住證申領辦法》(公安部令第25號)第十四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根據情節輕重,由公安機關予以處罰: | 市公安局 |
| (一)不按規定申報暫住戶口登記、申領暫住證,經公安機關通知拒不改正的,對直接責任人或者暫住人處以五十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 ||||
| (二)騙取、冒領、轉借、轉讓、買賣、偽造、變造暫住證的,收繳暫住證,處以五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行為人有非法所得的,除沒收非法所得外,處以非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罰款; | ||||
| (三)雇用無暫住證人員或者扣押暫住證和其他身份證件的,對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責任人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 ||||
| 159 | 對出租人未向公安機關辦理登記手續或者未簽訂治安責任保證書出租房屋等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1、《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公安部令第24號)第九條: 違反本規定的行為,由縣(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予以處罰: (一)出租人未向公安機關辦理登記手續或者未簽訂治安責任保證書出租房屋的,責令限期補辦手續并沒收非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可以并處月租金五倍以下的罰款; (二)出租人將房屋出租給無合法有效證件承租人的,處以警告、月租金三倍以下的罰款; (三)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責任,發現承租人利用所租房屋進行違法犯罪活動或者有違法犯罪嫌疑不制止、不報告,或者發生案件、治安災害事故的,責令停止出租,可以并處月租金十倍以下的罰款; (四)承租人將承租房屋轉租、轉借他人未按規定報告公安機關的,處以警告,沒收非法所得; (五)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非法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物品的,沒收物品,處月租金十倍以下罰款。2、《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公安部令第24號)第十條:對出租或承租的單位違反規定的,依照本規定第九條由縣(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予以處罰,同時對單位的主管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處以月工資兩倍以下的罰款。 | 市公安局 |
| 160 | 對擅自刻制學校印章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社會力量辦學印章管理暫行規定》(國家教育委員會令、公安部令第17號)第十七條:對未以教育行政部門同意和公安機關批準,擅自刻制學校印章者,由公安機關處以500元罰款,并收繳其非法刻制的印章。 | 市公安局 |
| 161 | 對持用偽造、涂改、過期、失效的《邊境通行證》或者冒用他人《邊境通行證》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邊境管理區通行證管理辦法》(公安部令第42號)第二十四條:持用偽造、涂改、過期、失效的《邊境通行證》或者冒用他人《邊境通行證》的,除收繳其證件外,應當視情節給予警告或者處以100元以下罰款。 | 市公安局 |
| 162 | 對偽造、涂改、盜竊、販賣《邊境通行證》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邊境管理區通行證管理辦法》(公安部令第42號)第二十五條:對偽造、涂改、盜竊、販賣《邊境通行證》的,除收繳其證件外,處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市公安局 |
| 163 | 對持用偽造、涂改等無效的或者冒用他人的前往港澳通行證、往來港澳通行證、港澳同胞回鄉證、入出境通行證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國公民因私事往來香港地區或者澳門地區的暫行管理辦法》(國務院1986年12月3日批準 公安部1986年12月25日公布)第二十六條:持用偽造、涂改等無效的或者冒用他人的前往港澳通行證、往來港澳通行證、港澳同胞回鄉證、入出境通行證的,除可以沒收證件外,并視情節輕重,處以警告或五日以下拘留。 | 市公安局 |
| 164 | 對偽造、涂改、轉讓前往港澳通行證、往來港澳通行證、港澳同胞回鄉證、入出境通行證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國公民因私事往來香港地區或者澳門地區的暫行管理辦法》(國務院1986年12月3日批準 公安部1986年12月25日公布)第二十七條: 偽造、涂改、轉讓前往港澳通行證、往來港澳通行證、港澳同胞回鄉證、入出境通行證的,處十日以下拘留;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有關條款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 市公安局 |
| 165 | 對編造情況,提供假證明,或者以行賄等手段,獲取前往港澳通行證、往來港澳通行證、港澳同胞回鄉證、入出境通行證,情節較輕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國公民因私事往來香港地區或者澳門地區的暫行管理辦法》(國務院1986年12月3日批準 公安部1986年12月25日公布)第二十八條:編造情況,提供假證明,或者以行賄等手段,獲取前往港澳通行證、往來港澳通行證、港澳同胞回鄉證、入出境通行證,情節較輕的,處以警告或五日以下拘留;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有關條款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 市公安局 |
| 166 | 單位和個人未經資格認定、登記注冊擅自開展中介活動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動管理辦法》(公安部令第59號)第三十一條:單位和個人未經資格認定、登記注冊擅自開展中介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取締,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市公安局 |
| 167 | 對單位和個人在對外勞務合作經營活動中,為他人騙取出入境證件編造情況、出具假證明,無違法所得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辦理勞務人員出國手續的辦法》(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外交部、公安部2002年第2號令)第十八條第二款:單位和個人在對外勞務合作經營活動中,為他人騙取出入境證件編造情況、出具假證明,有違法所得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處以人民幣30000元以下罰款;無違法所得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處以10000元以下罰款。 | 市公安局 |
| 168 | 對故意毀損人民幣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80號)第四十三條:故意毀損人民幣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 市公安局 |
| 169 | 對遺棄嬰兒、出賣親生子女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 》(主席令第10號)第三十一條第二款:遺棄嬰兒的,由公安部門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市公安局 |
| 第三款:出賣親生子女的,由公安部門沒收非法所得,并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
| 170 | 對未在規定時限內將《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劇毒化學品準購證》的回執交原發證公安機關或者銷售單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核查存檔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劇毒化學品購買和公路運輸許可證件管理辦法》(公安部令第77號)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原發證公安機關責令改正,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 市公安局 |
| 。ㄒ唬┏豢煽沽ν猓丛谝幎〞r限內將《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劇毒化學品準購證》的回執交原發證公安機關或者銷售單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核查存檔的; | ||||
| 。ǘ┏豢煽沽ν猓丛谝幎〞r限內將《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交目的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存查的; | ||||
| (三)未按規定將已經使用的《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的存根或者因故不再需要使用的《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交回原發證公安機關核查存檔的; | ||||
| (四)未按規定將填寫錯誤的《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注明作廢并保留交回原發證公安機關核查存檔的。 | ||||
| 171 | 對放射性物品運輸車輛違反行駛規定等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62號)第六十二條:通過道路運輸放射性物品,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市公安局 |
| 。ㄒ唬┪唇浌矙C關批準通過道路運輸放射性物品的; | ||||
| 。ǘ┻\輸車輛未按照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或者未懸掛警示標志的; | ||||
| 。ㄈ┪磁鋫溲哼\人員或者放射性物品脫離押運人員監管的。 | ||||
| 172 | 對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流入非法渠道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45號)第八十二條第一款:違反本條例的規定,致使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流入非法渠道造成危害,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其藥品生產、經營和使用許可證明文件。 | 市公安局 |
| 173 | 持用偽造證件出境、入境等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主席令第57號)第七十一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 市公安局 |
| (一)持用偽造、變造、騙取的出境入境證件出境入境的; | ||||
| (二)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證件出境入境的; | ||||
| (三)逃避出境入境邊防檢查的; | ||||
| (四)以其他方式非法出境入境的。 | ||||
| 174 | 協助非法出境、入境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主席令第57號)第七十二條:協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 市公安局 |
| 單位有前款行為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 | ||||
| 175 | 騙取簽證、停留居留證件等出境入境證件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主席令第57號)第七十三條:弄虛作假騙取簽證、停留居留證件等出境入境證件的,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 市公安局 |
| 單位有前款行為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 | ||||
| 176 | 違反規定為外國人出具申請材料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主席令第57號)第七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為外國人出具邀請函件或者其他申請材料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責令其承擔所邀請外國人的出境費用。 | 市公安局 |
| 單位有前款行為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責令其承擔所邀請外國人的出境費用,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 | ||||
| 177 | 出境后非法前往其他國家或者地區被遣返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主席令第57號)第七十五條:中國公民出境后非法前往其他國家或者地區被遣返的,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應當收繳其出境入境證件,出境入境證件簽發機關自其被遣返之日起六個月至三年以內不予簽發出境入境證件。 | 市公安局 |
| 178 | 拒不接受查驗出境入境證件等行為和未按規定報送外國人住宿登記信息的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主席令第57號)第七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二千元以下罰款: | 市公安局 |
| (一)外國人拒不接受公安機關查驗其出境入境證件的; | ||||
| (二)外國人拒不交驗居留證件的; | ||||
| (三)未按照規定辦理外國人出生登記、死亡申報的; | ||||
| (四)外國人居留證件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未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的; | ||||
| (五)在中國境內的外國人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證件的; | ||||
| (六)未按照本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規定辦理登記的。 | ||||
| 第二款:旅館未按照規定辦理外國人住宿登記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主席令第38號)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未按照規定向公安機關報送外國人住宿登記信息的,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 ||||
| 179 | 對擅自進入限制區域和拒不執行限期遷離決定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主席令第57號)第七十七條第一款:外國人未經批準,擅自進入限制外國人進入的區域,責令立即離開;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對外國人非法獲取的文字記錄、音像資料、電子數據和其他物品,予以收繳或者銷毀,所用工具予以收繳。第二款:外國人未經批準,擅自進入限制外國人進入的區域,責令立即離開;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對外國人非法獲取的文字記錄、音像資料、電子數據和其他物品,予以收繳或者銷毀,所用工具予以收繳。 | 市公安局 |
| 180 | 對非法居留和未盡監護義務致使外國人非法居留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主席令第57號)第七十八條第一款:外國人非法居留的,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每非法居留一日五百元,總額不超過一萬元的罰款或者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第二款:因監護人或者其他負有監護責任的人未盡到監護義務,致使未滿十六周歲的外國人非法居留的,對監護人或者其他負有監護責任的人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 市公安局 |
| 181 | 對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國人等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主席令第57號)第七十九條: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國人,協助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國人逃避檢查,或者為非法居留的外國人違法提供出境入境證件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 市公安局 |
| 單位有前款行為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 | ||||
| 182 | 對非法就業、介紹外國人非法就業、非法聘用外國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主席令第57號)第八十條第一款:外國人非法就業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 市公安局 |
| 第二款:介紹外國人非法就業的,對個人處每非法介紹一人五千元,總額不超過五萬元的罰款;對單位處每非法介紹一人五千元,總額不超過十萬元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 ||||
| 第三款:非法聘用外國人的,處每非法聘用一人一萬元,總額不超過十萬元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 ||||
| 183 | 對從事與停留居留事由不相符的活動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主席令第57號)第八十一條:外國人從事與停留居留事由不相符的活動,或者有其他違反中國法律、法規規定,不適宜在中國境內繼續停留居留情形的,可以處限期出境。 | 市公安局 |
| 184 | 對騙取護照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主席令第50號)第十七條:弄虛作假騙取護照的,由護照簽發機關收繳護照或者宣布護照作廢;由公安機關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市公安局 |
| 185 | 對生產、儲存、使用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單位不如實記錄生產、儲存、使用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數量、流向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第八十一條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ㄒ唬┥a、儲存、使用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單位不如實記錄生產、儲存、使用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數量、流向的; 。ǘ┥a、儲存、使用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單位發現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丟失或者被盜,不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的; (三)儲存劇毒化學品的單位未將劇毒化學品的儲存數量、儲存地點以及管理人員的情況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的; 。ㄋ模┪kU化學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不如實記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購買單位的名稱、地址、經辦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碼以及所購買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品種、數量、用途,或者保存銷售記錄和相關材料的時間少于1年的; (五)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銷售企業、購買單位未在規定的時限內將所銷售、購買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品種、數量以及流向信息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的; 。┦褂脛《净瘜W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轉讓其購買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未將有關情況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報告的。 | 市公安局 |
| 186 | 對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將其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儲存設施以及庫存危險化學品的處置方案報有關部門備案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第八十二條第二款: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將其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儲存設施以及庫存危險化學品的處置方案報有關部門備案的,分別由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 市公安局 |
| 187 | 對超過運輸車輛的核定載質量裝載危險化學品等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第八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市公安局 |
| 。ㄒ唬┏^運輸車輛的核定載質量裝載危險化學品的; | ||||
| 。ǘ┦褂冒踩夹g條件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車輛運輸危險化學品的; | ||||
| 。ㄈ┻\輸危險化學品的車輛未經公安機關批準進入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限制通行的區域的; | ||||
| (四)未取得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通過道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 | ||||
| 188 | 對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未懸掛或者噴涂警示標志等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第八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 市公安局 |
| 。ㄒ唬┪kU化學品運輸車輛未懸掛或者噴涂警示標志,或者懸掛或者噴涂的警示標志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 | ||||
| 。ǘ┩ㄟ^道路運輸危險化學品,不配備押運人員的; | ||||
| 。ㄈ┻\輸劇毒化學品或者易制爆危險化學品途中需要較長時間停車,駕駛人員、押運人員不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的; | ||||
| 。ㄋ模﹦《净瘜W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在道路運輸途中丟失、被盜、被搶或者發生流散、泄露等情況,駕駛人員、押運人員不采取必要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或者不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的。 | ||||
| 189 | 社會團體非法刻制印章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社會團體印章管理規定》(民政部、公安部令[1993]1號)第四條第(二)項:對社會團體非法刻制印章的,由公安機關視其情節輕重,對其直接責任者予以500元以下罰款或警告;造成嚴重后果的,對其主管負責人或直接責任人追究法律責任。 | 市公安局 |
| 190 | 娛樂場所和經營服務場所未按照規定落實禁毒防范措施,發生涉毒案件的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1、《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辦法》(湖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22 號)第十四條 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以及公路、水路、鐵路、城市軌道交通、航空等交通運輸經營單位,應當根據禁毒工作需要,采取廣播、設置警示標語標牌等措施,加強禁毒知識宣傳。旅店、歌舞廳、酒吧、網吧、休閑會館、俱樂部、美容美發、桑拿、足浴等經營服務場所,應當建立和落實禁毒巡查制度,對本單位從業人員進行實名登記和禁毒知識培訓,并在顯著位置設置禁毒警示標語標牌、公布公安機關禁毒舉報電話。 | 市公安局 |
| 2、《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辦法》(湖南省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22號公告)第三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旅店、歌舞廳、酒吧、網吧、休閑會館、俱樂部、美容美發、桑拿、足浴等經營服務場所未建立和落實禁毒巡查制度,或者未對本單位從業人員進行實名登記和禁毒知識培訓,或者未在顯著位置設置禁毒警示標語標牌、公布公安機關禁毒舉報電話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公安機關依照法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發生涉毒案件或者有其他嚴重情形的,責令停業整頓一個月至三個月。 | ||||
| 191 | 物流企業不如實記錄托運人、提貨人的姓名、地址、聯系方式以及托運貨物的名稱、數量等信息等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辦法》(湖南省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22號公告)第四十條 | 市公安局 |
| 第一款: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物流企業不如實記錄托運人、提貨人的姓名、地址、聯系方式以及托運貨物的名稱、數量等信息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對其主要負責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分。 | ||||
| 第二款: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二、三款規定,郵政、快遞企業不建立或者不執行收寄驗視制度,或者未要求寄件人完整準確填寫并如實記錄、保持寄件人、收件人和收寄物品信息,或者信息保存少于規定期限,或者發現疑似毒品不報告公安機關的,對郵政企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對快遞企業,郵政管理部門可以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其快遞業務經驗許可證。 | ||||
| 192 | 經營服務場所為進入本場所的人員提供毒品違法犯罪條件、發現毒品違法犯罪活動不及時報告公安機關的行為處罰 | 行政處罰 | 1、《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辦法》(湖南省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22號公告)第四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旅店、歌舞廳、酒吧、網吧、休閑會館、俱樂部、美容美發、桑拿、足浴等經營服務場所為進入本場所的人員提供毒品違法犯罪條件,或者發現毒品違法犯罪活動未及時報告公安機關的,由縣級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責令停業整頓三個月至六個月;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兩萬元以下的罰款。 2、《湖南省禁毒條例》(湖南省第十屆人大常委會公告第13號)第三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公共娛樂服務場所發現本場所內有販賣、吸食、注射毒品等毒品違法活動而不及時報告公安機關,或者為販賣、吸食、注射毒品等毒品違法活動提供便利條件,尚未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業整頓,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 市公安局 |
| 193 | 傳播媒體、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發現涉毒廣告、涉毒銷售信息、傳授制毒方法信息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行為處罰 | 行政處罰 | 《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辦法》(湖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22 號)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發布精神藥品、麻醉藥品的廣告,不得違反國家規定發布易制毒化學品和制毒工具設備的銷售信息,不得傳授、傳播制毒方法。有關傳播媒體發現涉毒廣告或者傳授制毒方法信息、涉毒銷售信息的,應當立即停止發布,保存有關記錄,并向公安機關報告。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信息巡查制度,不得制作、復制、發布、傳播涉毒信息,發現其網站傳輸的信息涉及毒品違法犯罪活動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保存有關記錄,并向公安機關報告。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有關傳播媒體、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發現涉毒廣告、涉毒銷售信息、傳授制毒方法信息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互聯網監督管理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 市公安局 |
| 194 | 不及時申報流動人口暫住登記 | 行政處罰 | 《湖南省流動人口服務和管理規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38號)第三十條:違反第二十二條規定,不及時申報流動人口暫住登記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 市公安局 |
| 195 | 不如實登記、及時傳送住宿人員信息和旅館從業人員信息的行為處罰 | 行政處罰 | 《湖南省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39號)第十九條:旅館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不如實登記、及時傳送住宿人員信息和旅館從業人員信息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 市公安局 |
| 196 | 服務臺、安全保衛、監控室未全天24小時值班的行為處罰 | 行政處罰 | 《湖南省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39號)第二十條:旅館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服務臺、安全保衛、監控室未全天24小時值班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 市公安局 |
| 197 | 泄露住宿人員信息秘密的行為處罰 | 行政處罰 | 《湖南省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39號)第二十一條:旅館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泄漏住宿人員信息秘密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造成住宿人員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市公安局 |
| 198 | 建設項目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被責令停止建設,拒不執行等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主席令第9號)第六十三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市公安局 |
| (一)建設項目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被責令停止建設,拒不執行的; | ||||
| (二) 違反法律規定,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被責令停止排污,拒不執行的; | ||||
| (三) 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檢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 | ||||
| (四) 生產、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生產、使用的農藥,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
| 199 | 行人、乘車人、非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通行規定的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條 行人、乘車人、非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可以扣留其非機動車。 | 市公安局 |
| 200 | 對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道路通行規定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47號)第九十條: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處罰。 |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 |
| 201 | 對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47號)第九十一條第一款: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 |
| 202 | 運輸單位違反載運規定經處罰不改的行為的處罰(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條 公路客運車輛載客超過額定乘員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超過額定乘員百分之二十或者違反規定載貨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 |
| 貨運機動車超過核定載質量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超過核定載質量百分之三十或者違反規定載客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有前兩款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機動車至違法狀態消除。運輸單位的車輛有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情形,經處罰不改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 ||||
| 203 | 對違法停車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47號)第九十三條: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機動車停放、臨時停車規定的,可以指出違法行為,并予以口頭警告,令其立即駛離。機動車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并可以將該機動車拖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停放。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拖車不得向當事人收取費用,并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停放地點。 |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 |
| 204 | 出具虛假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結果的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四條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實施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超過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收取費用的,退還多收取的費用,并由價格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 |
|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不按照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進行檢驗,出具虛假檢驗結果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所收檢驗費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并依法撤銷其檢驗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
| 205 | 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未隨車攜帶行駛證、駕駛證及未放置保險標志,故意遮擋、污損或者未按規定安裝機動車號牌等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條 |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 |
| 第一款 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未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或者未隨車攜帶行駛證、駕駛證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機動車,通知當事人提供相應的牌證、標志或者補辦相應手續,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條的規定予以處罰。當事人提供相應的牌證、標志或者補辦相應手續的,應當及時退還機動車。 | ||||
| 第二款 故意遮擋、污損或者不按規定安裝機動車號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 ||||
| 2、《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湖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27 號)第四十一條 駕駛機動車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十元罰款:(一)未攜帶行駛證、駕駛證的; 第四十四條 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二百元罰款:(八)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或者未放置臨時號牌的;(九)未按照規定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的; | ||||
| 《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湖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27 號)第四十四條第四、五款 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二百元罰款:(四)安裝號牌違反規定的;(五)故意遮擋或者污損機動車號牌的。 | ||||
| 206 | 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駕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的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條 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駕駛證或者使用其他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收繳,扣留該機動車,并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當事人提供相應的合法證明或者補辦相應手續的,應當及時退還機動車。 |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 |
| 2、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2006年5月31日湖南省第十屆人大常委會第21次會議通過)第五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一)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行駛證、號牌、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駕駛證的;(二)使用其他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行駛證、號牌、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的;(三)非法安裝警報器、標志燈具的;(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五)強迫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機動車安全駕駛要求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構成犯罪的;(六)違反交通管制的規定強行通行,不聽勸阻的;(七)故意毀損、移動、涂改交通設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構成犯罪的;(八)非法攔截、扣留機動車輛,不聽勸阻,造成嚴重交通阻塞或者較大財產損失的;(九)駕駛拼裝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十)在道路兩側以及隔離帶上種植樹木、其他植物或者設置廣告牌、管線等,遮擋路燈、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妨礙安全視距,拒不按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要求排除妨礙的 | ||||
| 207 | 非法安裝警報器、標志燈具的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七條 非法安裝警報器、標志燈具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強制拆除,予以收繳,并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 |
| 2、《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湖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27 號)第五十三條第三款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三)非法安裝警報器、標志燈具的。 | ||||
| 208 | 未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條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國家規定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車輛至依照規定投保后,并處依照規定投保最低責任限額應繳納的保險費的二倍罰款。依照前款繳納的罰款全部納入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 |
| 209 | 對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等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47號)第九十九條第一款: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 |
| (一)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二)將機動車交由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暫扣的人駕駛的; | ||||
|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 | ||||
| (四)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五十的; | ||||
| (五)強迫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機動車安全駕駛要求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構成犯罪的; | ||||
| (六)違反交通管制的規定強行通行,不聽勸阻的; | ||||
| (七)故意損毀、移動、涂改交通設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構成犯罪的; | ||||
| (八)非法攔截、扣留機動車輛,不聽勸阻,造成交通嚴重阻塞或者較大財產損失的。 | ||||
| 210 | 駕駛拼裝機動車、駕駛報廢機動車、出售報廢機動車的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條 駕駛拼裝的機動車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收繳,強制報廢。對駕駛前款所列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駕駛人,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并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出售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銷售金額等額的罰款,對該機動車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理。 |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 |
| 2、《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湖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27 號)第五十三條第九款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九)駕駛拼裝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 | ||||
| 211 | 對發生交通事故構成犯罪或逃逸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47號)第一百零一條: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 |
| 212 | 對擅自生產、銷售未經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許可生產的機動車型和生產、銷售拼裝的機動車或者生產、銷售擅自改裝的機動車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47號)第一百零三條第三款:擅自生產、銷售未經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許可生產的機動車型的,沒收非法生產、銷售的機動車成品及配件,可以并處非法產品價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第四款:生產、銷售拼裝的機動車或者生產、銷售擅自改裝的機動車的,依照本條第三款的規定處罰。 |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 |
| 213 | 對設置物品遮擋交通設施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47號)第一百零六條:在道路兩側及隔離帶上種植樹木、其他植物或者設置廣告牌、管線等,遮擋路燈、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妨礙安全視距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行為人排除妨礙;拒不執行的,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并強制排除妨礙,所需費用由行為人負擔。 |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 |
| 214 | 行人、乘車人、非機動車駕駛人違反法律、法規關于道路通行規定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2006年5月31日湖南省第十屆人大常委會第21次會議通過)第四十條第一款:行人、乘車人違反法律、法規關于道路通行規定的,視情節處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罰款。 |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 |
| 第二款:非機動車駕駛人違反法律、法規關于道路通行規定的,視情節處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 | ||||
| 215 | 對機動車駕駛人不按規定使用安全帶等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2006年5月31日湖南省第十屆人大常委會第21次會議通過)第四十一條 駕駛機動車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十元罰款: |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 |
| (一)未攜帶行駛證、駕駛證的; | ||||
| (二)未按照規定使用安全帶的; | ||||
| (三)駕駛摩托車未按照規定使用安全頭盔的; | ||||
| (四)行車時車門、車廂未關好的; | ||||
| (五)進出停車場或者道路停車泊位故意妨礙其他車輛或者行人正常通行的。 | ||||
| 216 | 對機動車駕駛人不按交通標志、標線指示指示通行等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2006年5月31日湖南省第十屆人大常委會第21次會議通過)第四十二條 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一百元罰款:(一)駕駛摩托車手離車把或者在車把上懸掛物品的;(二)更改、毀損行駛記錄儀記錄資料的;(三)使用干擾交通技術監控設備裝置的;(四)不按規定在道路中間行駛的;(五)違反分道行駛規定的;(六)不按照交通標志、標線指示行駛的;(七)違反限制通行規定的;(八)不按照規定與前車保持安全距離的;(九)違反規定倒車的;(十)違反規定牽引掛車的;(十一)違反交替通行規定的;(十二)違反燈光使用規定的;(十三)違反故障機動車牽引規定的;(十四)向道路上拋撒物品的;(十五)違反規定使用喇叭的;(十六)機動車發生故障,不按照規定報警的;(十七)違反規定停放車輛或者臨時停車,機動車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十八)行經交叉路口、環形路口、道路出入口或者進出、穿越道路不按照規定行車、停車或者讓行的;(十九)通過無交通信號控制路口不減速讓行的;(二十)通過無交通信號或者無管理人員的鐵路道口不減速或者不停車確認安全的;(二十一)行經無交通信號的道路,遇行人橫過道路不按照規定避讓的。 |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 |
| 217 | 對機動車駕駛人違規載人、載物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2006年5月31日湖南省第十屆人大常委會第21次會議通過)第四十三條 機動車載人、載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一百元罰款: |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 |
| (一)非公路客運車輛載人超過核定人數但不足百分之二十的; | ||||
| (二)駕駛摩托車、拖拉機違反規定載人的; | ||||
| (三)載客汽車違反規定載貨的; | ||||
| (四)載物違反裝載要求的。 | ||||
| 218 | 對駕駛機動車時安裝號牌違反規定等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2006年5月31日湖南省第十屆人大常委會第21次會議通過)第四十四條 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二百元罰款:(一)駕駛安全設施不全或者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等具有安全隱患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二)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影響安全駕駛仍駕駛機動車的;(三)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駕駛機動車的;(四)安裝號牌違反規定的;(五)故意遮擋或者污損機動車號牌的;(六)改變車身顏色、更換發動機、更換車身或者車架,未辦理變更登記的;(七)客運車輛、重中型載貨汽車及其掛車未按規定噴涂放大的牌號、放大牌號不清晰的;(八)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或者未放置臨時號牌的;(九)未按照規定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的;(十)未依法進行注冊登記、未取得臨時號牌以及未按規定進行安全技術檢驗上道路行駛的。 |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 |
| 219 | 對駕駛機動車時逆向行駛等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2006年5月31日湖南省第十屆人大常委會第21次會議通過)第四十五條 駕駛機動車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二百元罰款: |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 |
| (一)逆向行駛的; | ||||
| (二)違反規定在專用車道內行駛的; | ||||
| (三)在劃設公交專用車道的道路上,公共汽車違反規定在其他車道內通行的; | ||||
| (四)違反交通信號燈指示或者交通警察指揮行駛的; | ||||
| (五)違反規定超車的; | ||||
| (六)違反規定變更車道的; | ||||
| (七)違反規定會車的; | ||||
| (八)違反規定掉頭的; | ||||
| (九)行經人行橫道遇行人通過時,未停車讓行的; | ||||
| (十)非公路客運車輛載人超過核定人數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 ||||
| (十一)貨運機動車違反規定附載作業人員的; | ||||
| (十二)運載危險化學品未按照規定行駛的; | ||||
| (十三)通過鐵路道口,違反交通信號或者管理人員指揮的; | ||||
| (十四)載運超限物品行經鐵路道口,未按照當地鐵路部門指定的鐵路道口、時間通過的; | ||||
| (十五)遇有執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未按照規定讓行的。 | ||||
| 220 | 駕駛機動車時撥打、接聽電話、觀看電視等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2006年5月31日湖南省第十屆人大常委會第21次會議通過)第四十六條 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二百元罰款: |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 |
| (一)撥打、接聽電話、觀看電視的; | ||||
| (二)使用耳機、耳塞收聽廣播,查閱通訊信息的; | ||||
| (三)下陡坡時熄火或者空檔滑行的; | ||||
| (四)連續駕駛超過四個小時,未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休息時間少于二十分鐘的; | ||||
| (五)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違反規定使用警報器、標志燈具的; | ||||
| (六)出租汽車違反規定在道路上停車待客的; | ||||
| (七)公共汽車違反規定停車上下乘客、違反規定駛入?空炯霸谕?空敬偷。 | ||||
| 221 | 駕駛機動車遇前方道路受阻或者前方車輛排隊等候、緩慢行駛時,違反規定進入路口等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1、《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2006年5月31日湖南省第十屆人大常委會第21次會議通過)第四十七條 遇前方道路受阻或者前方車輛排隊等候、緩慢行駛時,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二百元罰款:2、《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2006年5月31日湖南省第十屆人大常委會第22次會議通過)第四十七條 遇前方道路受阻或者前方車輛排隊等候、緩慢行駛時,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二百元罰款:(二)違反規定在人行橫道或者網狀線區域內停車等候的;(三)借道超車的;(四)占用對面車道的;(五)穿插等候車輛的;(六)進入非機動車道、人行道行駛的。 |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 |
| 222 | 駕駛機動車發生故障或者事故,不按照規定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等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2006年5月31日湖南省第十屆人大常委會第21次會議通過)第四十八條 駕駛機動車發生故障或者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二百元罰款: |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 |
| (一)不按照規定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的; | ||||
| (二)不按照規定設置警告標志的; | ||||
| (三)夜間不開啟示廓燈和后位燈的; | ||||
| (四)機動車發生故障后尚能移動,不移至不妨礙交通地點的。 | ||||
| 223 | 在道路上學習駕駛未按照指定路線、時間進行或者教練車乘坐無關人員,在實習期內駕駛禁止駕駛的機動車或者未按照規定在車身后部粘貼或者懸掛統一式樣的實習標志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2006年5月31日湖南省第十屆人大常委會第21次會議通過)第四十九條第一款:在道路上學習駕駛未按照指定路線、時間進行或者教練車乘坐無關人員的,對教練員處二百元罰款。 |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 |
| 第二款:在實習期內駕駛禁止駕駛的機動車或者未按照規定在車身后部粘貼或者懸掛統一式樣的實習標志的,對駕駛人處二百元罰款。 | ||||
| 224 | 違法駕駛機動車等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2006年5月31日湖南省第十屆人大常委會第21次會議通過)第五十一條第一款: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處五百元罰款;屬營運載客汽車的,處一千元罰款;屬摩托車的,處二百元罰款。 |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 |
| 第二款: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后駕駛機動車的,處八百元罰款;屬營運載客汽車的,處一千五百元罰款;屬摩托車的,處二百元以上四百元以下罰款。 | ||||
| 第三款: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的,處一千元罰款;屬營運載客汽車的,處二千元罰款;屬摩托車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 ||||
| 第四款:將機動車交由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被吊銷的人駕駛的,分別按照前款規定處罰。 | ||||
| 225 | 運輸單位的車輛有超員超載違法行為,經處罰不改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2006年5月31日湖南省第十屆人大常委會第21次會議通過)第五十二條:運輸單位的車輛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情形之一,經處罰不改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二千元罰款;經兩次以上處罰不改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五千元罰款。 |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 |
| 226 | 對擅自在城市道路兩側增設或者封閉平面交叉口、機動車通道、機動車出入口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2006年5月31日湖南省第十屆人大常委會第21次會議通過)第五十四條:擅自在城市道路兩側增設或者封閉平面交叉口、機動車通道、機動車出入口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強制恢復原狀,所需費用由行為人承擔。 |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 |
| 227 | 對向社會提供服務的單位將按照規劃建設的停車場(庫)擅自停用或者改作他用,致使有關車輛停放影響道路交通安全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2006年5月31日湖南省第十屆人大常委會第21次會議通過)第五十五條:向社會提供服務的單位將按照規劃建設的停車場(庫)擅自停用或者改作他用,致使有關車輛停放影響道路交通安全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有關單位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請人民政府依法處理。 |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 |
| 228 | 對公安、交通、建設等有關職能部門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有對違法行為只處罰不糾正的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2006年5月31日湖南省第十屆人大常委會第21次會議通過)第五十七條:公安、交通、建設等有關職能部門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一)違反規定的條件、程序作出審批決定或者發放牌證、許可證的;(二)沒有按照規定實施安全檢查的;(三)對違法行為只處罰不糾正的;(四)新建、改建、擴建道路,未按照國家標準同步設計、同步建設交通安全設施或者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五)貫徹執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規和交通安全責任制工作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六)對存在的交通安全隱患,沒有及時報告或者未及時整改或者整改不力的;(七)接到發生交通事故的報告后不及時出警,或者因處置不當、組織搶救不及時,導致事故后果擴大的;(八)發生重特大交通事故后,未按照規定的程序和時限上報,或者故意隱瞞不報、拖延報告的;(九)阻礙、干涉交通事故調查處理或者提供虛假證明的;(十)其他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或者失職、瀆職的行為。 |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 |
| 229 | 對使用拼裝或者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接送學生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17號)第四十四條:使用拼裝或者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接送學生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繳并強制報廢機動車;對駕駛人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吊銷其機動車駕駛證;對車輛所有人處8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 |
| 230 | 對使用未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提供校車服務,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人員駕駛校車等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17號)第四十五條 使用未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提供校車服務,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人員駕駛校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該機動車,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 |
| 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校車標牌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繳偽造、變造的校車標牌,扣留該機動車,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 ||||
| 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的企業或者個體經營者有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除依照前款規定處罰外,情節嚴重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吊銷其經營許可證件。 | ||||
| 231 | 對不按照規定為校車配備安全設備,或者不按照規定對校車進行安全維護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17號)第四十六條:不按照規定為校車配備安全設備,或者不按照規定對校車進行安全維護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 |
| 232 | 對機動車駕駛人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駕駛校車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17號)第四十七條:機動車駕駛人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駕駛校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并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 |
| 233 | 校車駕駛人有駕駛校車運載學生,不按照規定放置校車標牌、開啟校車標志燈,或者不按照經審核確定的線路行駛等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17號)第四十八條:校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200元罰款:(一)駕駛校車運載學生,不按照規定放置校車標牌、開啟校車標志燈,或者不按照經審核確定的線路行駛; (二)校車上下學生,不按照規定在校車?空军c?浚(三)校車未運載學生上道路行駛,使用校車標牌、校車標志燈和停車指示標志;(四)駕駛校車上道路行駛前,未對校車車況是否符合安全技術要求進行檢查,或者駕駛存在安全隱患的校車上道路行駛;(五)在校車載有學生時給車輛加油,或者在校車發動機引擎熄滅前離開駕駛座位!⌒\囻{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道路通行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從重處罰。 |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 |
| 234 | 對校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被依法處罰或者發生道路交通事故,不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校車駕駛人條件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17號)第四十九條:校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被依法處罰或者發生道路交通事故,不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校車駕駛人條件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取消校車駕駛資格,并在機動車駕駛證上簽注。 |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 |
| 235 | 對校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17號)第五十條:校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車輛至違法狀態消除,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從重處罰。 |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 |
| 236 | 對機動車駕駛人違反規定不避讓校車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17號)第五十二條:機動車駕駛人違反本條例規定,不避讓校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200元罰款。 |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 |
| 237 | 對未依照規定指派照管人員隨校車全程照管乘車學生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17號)第五十三條:未依照本條例規定指派照管人員隨校車全程照管乘車學生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500元罰款。 |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 |
| 238 | 對取得校車使用許可的學校、校車服務提供者違反校車管理條例規定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17號)第五十四條:取得校車使用許可的學校、校車服務提供者違反本條例規定,情節嚴重的,原作出許可決定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吊銷其校車使用許可,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回校車標牌。 |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 |
| 239 | 對買賣或者偽造、變造《報廢汽車回收證明》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買賣或者偽造、變造《報廢汽車回收證明》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屬報廢汽車回收企業,情節嚴重的,由原審批發證部門分別吊銷《資格認定書》、《特種行業許可證》、營業執照。 |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 |
| 240 | 對將報廢汽車出售、贈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給非報廢汽車回收企業的單位或者個人的,或者自行拆解報廢汽車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將報廢汽車出售、贈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給非報廢汽車回收企業的單位或者個人的,或者自行拆解報廢汽車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并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 |
| 241 | 對報廢汽車回收企業明知或者應知是有盜竊、搶劫或者其他犯罪嫌疑的汽車、“五大總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未向公安機關報告,擅自拆解、改裝、拼裝、倒賣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報廢汽車回收企業明知或者應知是有盜竊、搶劫或者其他犯罪嫌疑的汽車、“五大總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未向公安機關報告,擅自拆解、改裝、拼裝、倒賣的,由公安機關依法沒收汽車、“五大總成”以及其他零配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由原審批發證部門分別吊銷《資格認定書》、《特種行業許可證》、營業執照。 |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 |
| 242 | 對報廢汽車上路行駛或拼裝車上路行駛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報廢汽車上路行駛的,由公安機關收回機動車號牌和機動車行駛證,責令報廢汽車擁有單位或者個人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注銷登記,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拼裝車上路行駛的,由公安機關沒收拼裝車,送報廢汽車回收企業拆解,并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 |
| 243 | 保護性措施約束至酒醒 | 行政強制 |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主席令第38號)第十五條第二款:醉酒的人在醉酒狀態中,對本人有危險或者對他人的人身、財產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脅的,應當對其采取保護性措施約束至酒醒。 | 市公安局 |
| 244 | 盤問、檢查犯罪嫌疑人 | 行政強制 | 《人民警察法》(主席令第69號)第九條第一款: 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當場盤問、檢查;經盤問、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將其帶至公安機關,經該公安機關批準,對其繼續盤問:(一)被指控有犯罪行為的;(二)有現場作案嫌疑的;(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四)攜帶的物品有可能是贓物的!吨腥A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主席令第57號)第58條、59條第五十八條本章規定的當場盤問、繼續盤問、拘留審查、限制活動范圍、遣送出境措施,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或者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實施。第五十九條對涉嫌違反出境入境管理的人員,可以當場盤問;經當場盤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繼續盤問:(一)有非法出境入境嫌疑的;(二)有協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嫌疑的;(三)外國人有非法居留、非法就業嫌疑的;(四)有危害國家安全和利益,破壞社會公共秩序或者從事其他違法犯罪活動嫌疑的。當場盤問和繼續盤問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規定的程序進行?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或者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需要傳喚涉嫌違反出境入境管理的人員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公安部令第125號)第六十八條:對與違法行為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可以進行檢查。檢查時,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應當出示工作證件和縣級以上公安機關開具的檢查證。對確有必要立即進行檢查的,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當場檢查;但檢查公民住所的,必須有證據表明或者有群眾報警公民住所內正在發生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公民人身安全的案(事)件,或者違法存放危險物質,不立即檢查可能會對公共安全或者公民人身、財產安全造成重大危害。 對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公共場所進行日常執法監督檢查,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執行,不適用前款規定。 | 市公安局 |
| 245 | 對外國人的拘留審查 | 行政強制 |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主席令第57號)第六十條第一款:外國人有本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當場盤問或者繼續盤問后仍不能排除嫌疑,需要作進一步調查的,可以拘留審查。 | 市公安局 |
| 246 | 限制活動范圍 | 行政強制 |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主席令第57號)第六十一條第一款: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拘留審查,可以限制其活動范圍: | 市公安局 |
| (一)患有嚴重疾病的; | ||||
| (二)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嬰兒的; | ||||
| (三)未滿十六周歲或者已滿七十周歲的; | ||||
| (四)不宜適用拘留審查的其他情形。 | ||||
| 247 | 對外國人的遣送出境 | 行政強制 |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主席令第57號)第六十二條第一款: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遣送出境:(一)被處限期出境,未在規定期限內離境的;(二)有不準入境情形的;(三)非法居留、非法就業的;(四)違反本法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規需要遣送出境的。 | 市公安局 |
| 248 | 扣押 | 行政強制 |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主席令第38號)第八十九條第一款: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對與案件有關的需要作為證據的物品,可以扣押;對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財產,不得扣押,應當予以登記。對與案件無關的物品,不得扣押。 | 市公安局 |
|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公安部令第125號)第九十一條第一款:對下列物品,經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依法扣押或者扣留: | ||||
| (一)與治安案件、違反出境入境管理的案件有關的需要作為證據的物品; | ||||
| (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規定適用扣留的車輛、機動車駕駛證; | ||||
| (三)其他法律、法規規定適用扣押或者扣留的物品。 | ||||
|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主席令第57號)第68條:對用于組織、運送、協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的交通運輸工具,以及需要作為辦案證據的物品,公安機關可以扣押。對查獲的違禁物品,涉及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以及用于實施違反出境入境管理活動的工具等,公安機關應當予以扣押,并依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處理。 | ||||
| 249 | 強行帶離現場 | 行政強制 | 《人民警察法》(主席令第69號)第八條: 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或者威脅公共安全的人員,可以強行帶離現場、依法予以拘留或者采取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主席令第38號)第二十四條第二款:因擾亂體育比賽秩序被處以拘留處罰的,可以同時責令其十二個月內不得進入體育場館觀看同類比賽;違反規定進入體育場館的,強行帶離現場。 | 市公安局 |
| 250 | 精神病人的保護性約束措施或將精神病人送往指定的單位、場所加以監護 | 行政強制 | 《人民警察法》(主席令第69號)第十四條: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嚴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可以采取保護性約束措施。需要送往指定的單位、場所加以監護的,應當報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批準,并及時通知其監護人。 | 市公安局 |
| 251 | 強行驅散、強行遣回原地 | 行政強制 | 《集會游行示威法》(主席令第20號)第二十七條第二款: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不聽制止的,人民警察現場負責人有權命令解散;拒不解散的,人民警察現場負責人有權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決定采取必要措施強行驅散,并對拒不服從的人員強行帶離現場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第三十三條 :公民在本人居住地以外的城市發動、組織當地公民的集會、游行、示威的,公安機關有權予以拘留或者強行遣回原地。 | 市公安局 |
| 252 | 強制檢測 | 行政強制 |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主席令第79號)第三十二條:公安機關可以對涉嫌吸毒的人員進行必要的檢測,被檢測人員應當予以配合;對拒絕接受檢測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或者其派出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強制檢測。 | 市公安局 |
| 253 | 收繳、追繳 | 行政強制 |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主席令第38號)第十一條:辦理治安案件所查獲的毒品、淫穢物品等違禁品,賭具、賭資,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應當收繳,按照規定處理。 違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財物,追繳退還被侵害人;沒有被侵害人的,登記造冊,公開拍賣或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所得款項上繳國庫。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公安部令第125號)第一百六十八條 :對在辦理行政案件中查獲的下列物品應當依法收繳:(一)毒品、淫穢物品等違禁品;(二)賭具和賭資;(三)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四)偽造、變造的公文、證件、證明文件、票證、印章等;(五)倒賣的車船票、文藝演出票、體育比賽入場券等有價票證;(六)主要用于實施違法行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以及直接用于實施毒品違法行為的資金;(七)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收繳的其他非法財物。 前款第六項所列的工具,除非有證據表明屬于他人合法所有,可以直接認定為違法行為人本人所有。 違法所得應當依法予以追繳或者沒收。 多名違法行為人共同實施違法行為,違法所得或者非法財物無法分清所有人的,作為共同違法所得或者非法財物予以處理。 | 市公安局 |
| 254 | 變賣或者拍賣 | 行政強制 |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主席令第38號)第八十九條第三款:對扣押的物品,應當妥善保管,不得挪作他用;對不宜長期保存的物品,按照有關規定處理。經查明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及時退還;經核實屬于他人合法財產的,應當登記后立即退還;滿六個月無人對該財產主張權利或者無法查清權利人的,應當公開拍賣或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所得款項上繳國庫!豆矙C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公安部令第125號)第一百七十條第二項:(二)沒有被侵害人的,登記造冊,按照規定上繳國庫或者依法變賣、拍賣后,將所得款項上繳國庫。 | 市公安局 |
| 255 | 取締 | 行政強制 |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主席令第38號)第五十四條第二款: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予以取締。 | 市公安局 |
| 《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未經公安機關安全許可的大型群眾性活動由公安機關予以取締,對承辦者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 | ||||
|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58號)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文化主管部門依法予以取締;公安部門在查處治安、刑事案件時,發現擅自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的,應當依法予以取締。 | ||||
| 256 | 傳喚、強制傳喚 | 行政強制 |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主席令第38號)第八十二條:需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使用傳喚證傳喚。對現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注明。 | 市公安局 |
| 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人,可以強制傳喚。 | ||||
| 257 | 臨時查封、查封、抽樣取證、先行登記保存 | 行政強制 |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公安部令第125號)第四十二條:辦理行政案件時,可以依法采取下列行政強制措施:(一)對物品、設施、場所采取扣押、扣留、臨時查封、查封、先行登記保存、抽樣取證等強制措施!豆矙C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公安部令第125號) | 市公安局 |
| 第九十二條:辦理下列行政案件時,對專門用于從事無證經營活動的場所、設施、物品,經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依法查封。但對與違法行為無關的場所、設施,公民個人及其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不得查封:(一)擅自經營按照國家規定需要由公安機關許可的行業的; (二)依照《娛樂場所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58號)可以由公安機關采取取締措施的;(三)法律、法規規定適用查封的其他公安行政案件。 對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經通知不及時消除消防安全隱患可能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對危險部位或者場所采取臨時查封措施。 場所、設施、物品已被其他國家機關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復查封。 | ||||
| 第九十三條:收集證據時,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采取抽樣取證的方法。 抽樣取證應當采取隨機的方式,抽取樣品的數量以能夠認定本品的品質特征為限。抽樣取證時,應當對抽樣取證的現場、被抽樣物品及被抽取的樣品進行拍照或者對抽樣過程進行錄像。 對抽取的樣品應當及時進行檢驗。經檢驗,能夠作為證據使用的,應當依法扣押、先行登記保存或者登記;不屬于證據的,應當及時返還樣品。樣品有減損的,應當予以補償; | ||||
| 第九十四條: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先行登記保存。 先行登記保存期間,證據持有人及其他人員不得損毀或者轉移證據。 對先行登記保存的證據,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處理決定。預期不作出處理決定的,視為自動解除。 | ||||
| 258 | 強制隔離戒毒 | 行政強制 |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主席令第79號)第三十八條 :吸毒成癮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作出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 | 市公安局 |
|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主席令第79號)第四十七條:強制隔離戒毒的期限為兩年。 | ||||
| 259 | 收容教育 | 行政強制 | 《賣淫嫖娼人員收容教育辦法》(國務院令第588號)第七條:對賣淫、嫖娼人員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主席令第38號)第六十六條的規定處罰外,可以由公安機關決定收容教育。 | 市公安局 |
| 第九條:收容教育期限為6個月至2年。 | ||||
| 260 | 扣留拒絕接受罰款處罰人員的非機動車 | 行政強制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47號)第八十九條:行人、乘車人、非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可以扣留其非機動車。 |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 |
| 261 | 扣留違反載運規定的機動車至違法狀態消除 | 行政強制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47號)第九十二條 公路客運車輛載客超過額定乘員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超過額定乘員百分之二十或者違反規定載貨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第二款:貨運機動車超過核定載質量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超過核定載質量百分之三十或者違反規定載客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缎\嚢踩芾項l例》(國務院令第617 號)第五十條 校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車輛至違法狀態消除,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從重處罰!兜缆方煌ò踩`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公安部令第 105 號)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車輛:(一)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未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或者未隨車攜帶機動車行駛證、駕駛證的;(二)有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駕駛證或者使用其他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嫌疑的;(三)未按照國家規定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四)公路客運車輛或者貨運機動車超載的;(五)機動車有被盜搶嫌疑的;(六)機動車有拼裝或者達到報廢標準嫌疑的;(七)未申領《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通過公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八)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收集證據需要的,可以依法扣留事故車輛。 |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 |
| 262 | 收繳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牌證和扣留相關機動車 | 行政強制 | 1、《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47號)第九十六條 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駕駛證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收繳,扣留該機動車,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 |
| 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收繳,扣留該機動車,處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
| 使用其他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收繳,扣留該機動車,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 ||||
| 2、《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17 號)第四十五條 使用未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提供校車服務,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人員駕駛校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該機動車,處1 萬元以上2 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的企業或者個體經營者有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除依照前款規定處罰外,情節嚴重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吊銷其經營許可證件。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校車標牌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繳偽造、變造的校車標牌,扣留該機動車,處2000 元以上5000 元以下的罰款。 | ||||
| 3、《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405 號)第一百零三條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機動車登記或者駕駛許可的,收繳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撤銷機動車登記或者機動車駕駛許可;申請人在3 年內不得申請機動車登記或者機動車駕駛許可。 | ||||
| 263 | 強制拆除、收繳非法安裝的警報器、標志燈具 | 行政強制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47號)第九十七條:非法安裝警報器、標志燈具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強制拆除,予以收繳,并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 |
| 264 | 扣留不按規定投保第三者責任險的機動車 | 行政強制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47號)第九十八條: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國家規定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車輛至依照規定投保后,并處依照規定投保最低責任限額應繳納的保險費的二倍罰款。依照前款繳納的罰款全部納入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 |
| 265 | 收繳、強制報廢拼裝嫌疑、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 | 行政強制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47號)第一百條 駕駛拼裝的機動車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收繳,強制報廢。對駕駛前款所列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駕駛人,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并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 |
| 駕駛拼裝的機動車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收繳,強制報廢。出售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銷售金額等額的罰款,對該機動車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理。 | ||||
| 266 | 扣留駕駛證 | 行政強制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47號)第一百一十條 執行職務的交通警察認為應當對道路交通違法行為人給予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處罰的,可以先予扣留機動車駕駛證,并在二十四小時內將案件移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 |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 |
| 267 | 強制排除妨礙 | 行政強制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47號)第一百零六條:在道路兩側及隔離帶上種植樹木、其他植物或者設置廣告牌、管線等,遮擋路燈、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妨礙安全視距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行為人排除妨礙;拒不執行的,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并強制排除妨礙,所需費用由行為人負擔。 |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 |
| 268 | 收繳非法護照及其印制設備 | 行政強制 | 《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主席令第50號)第十八條:為他人提供偽造、變造的護照,或者出售護照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非法護照及其印制設備由公安機關收繳。 | 市公安局 |
| 269 | 收繳偽造或者編造的護照 | 行政強制 | 《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主席令第50號)第十九條:持用偽造或者變造的護照或者冒用他人護照出入國(邊)境的,由公安機關依照出境入境管理的法律規定予以處罰;非法護照由公安機關收繳。 | 市公安局 |
| 270 | 易制毒化學品購買、銷售、運輸監督檢查 | 行政檢查 | 《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5號)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商務主管部門、衛生主管部門、價格主管部門、鐵路主管部門、交通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海關,應當依照本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加強對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購買、運輸、價格以及進口、出口的監督檢查。 | 市公安局 |
| 271 | 對危險等級較高的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監督檢查 | 行政檢查 |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55號)第三十五條:公安部門應當加強對危險等級較高的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監督檢查 | 市公安局 |
| 272 | 對金融機構安全防范設施監管 | 行政檢查 | 《金融機構營業場所和金庫安全防范設施建設許可實施辦法》第十四條:公安機關應當監督、指導金融機構嚴格執行安全防范設施建設的有關規定,督促金融機構營業場所、金庫安全防范設施的建設和使用單位建立相應的自檢制度。 | 市公安局 |
| 273 | 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工作的監督檢查 | 行政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147號)第十七條:公安機關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工作行使下列監督職權:(一)監督、檢查、指導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工作;(二)查處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的違法犯罪案件;(三)履行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工作的其他監督職責。 | 市公安局 |
| 274 | 對營業性演出進行監督管理 | 行政檢查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國務院第439號)第三十六條:公安部門對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批準的營業性演出,應當在演出舉辦前對營業性演出現場的安全狀況進行實地檢查;發現安全隱患的,在消除安全隱患后方可允許進行營業性演出 | 市公安局 |
| 公安部門可以對進入營業性演出現場的觀眾進行必要的安全檢查;發現觀眾有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禁止行為的,在消除安全隱患后方可允許其進入。 | ||||
| 公安部門可以組織警力協助演出舉辦單位維持營業性演出現場秩序。 | ||||
| 275 | 對旅館業治安管理職責 | 行政檢查 | 《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第十四條 公安機關對旅館治安管理的職責是,指導、監督旅館建立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實安全防范措施,協助旅館對工作人員進行安全業務知識的培訓,依法懲辦侵犯旅館和旅客合法權益的違法犯罪分子。 | 市公安局 |
| 276 | 對印刷業監督管理職責 | 行政檢查 | 《印刷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15號)第四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印刷業監督管理工作。 | 市公安局 |
| 277 | 對娛樂場所日常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 | 行政檢查 |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58號)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負責對娛樂場所日常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公安部門負責對娛樂場所消防、治安狀況的監督管理。 | 市公安局 |
| 278 | 對收購廢舊金屬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進行治安業務指導和檢查 | 行政檢查 | 《廢舊金屬收購業治安管理辦法》(公安部令第16號)第十一條:公安機關應當對收購廢舊金屬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進行治安業務指導和檢查。收購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應當協助公安人員查處違法犯罪分子,據實反映情況,不得知情不報或者隱瞞包庇。 | 市公安局 |
| 279 | 對信息安全等級保護工作情況進行檢查 | 行政檢查 | 《信息安全等級保護管理辦法》第十八條:受理備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對第三級、第四級信息系統的運營、使用單位的信息安全等級保護工作情況進行檢查。對第三級信息系統每年至少檢查一次,對第四級信息系統每半年至少檢查一次。對跨省或者全國統一聯網運行的信息系統的檢查,應當會同其主管部門進行。對第五級信息系統,應當由國家指定的專門部門進行檢查。 | 市公安局 |
| 280 | 臨時居民身份證管理 | 行政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臨時居民身份證管理辦法》第八條: 臨時居民身份證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統一制發、管理。 | 市公安局 |
| 281 | 流動人口管理 | 行政檢查 | 《湖南省流動人口服務和管理規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38號)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并建立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機制和工作責任制?h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房產、人口計劃生育、勞動保障、教育、衛生、稅務等有關部門依照職責分工負責流動人口服務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二十二條 實行流動人口暫住登記制度! ×鲃尤丝趹敯凑障铝幸幎ㄟM行暫住登記,并由登記責任人或者單位在登記后3日內,向當地公安機關或者通過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向公安機關申報:(一)流動人口租住房屋的,由房屋出租人在流動人口入住時進行登記;(二)流動人口就業并由用人單位提供住所的,由用人單位在流動人口受聘時進行登記;(三)流動人口就學并在學校住宿的,由學校在流動人口入學時進行登記;(四)流動人口在救助機構住宿的,由救助機構在流動人口入住時進行登記;(五)其他16周歲以上的流動人口,由提供住宿的單位、個人在流動人口入住時進行登記。流動人口在賓館、酒店、旅店、招待所等旅館住宿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住宿登記,并將登記信息報送公安機關。 | 市公安局 |
| 282 | 對報廢汽車回收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 行政檢查 | 《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407號)第三條第二款: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報廢汽車回收活動實施監督管理?h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本行政區域內報廢汽車回收活動實施有關的監督管理。 |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 |
| 第十四條第一款:報廢汽車回收企業必須拆解回收的報廢汽車;其中,回收的報廢營運客車,應當在公安機關的監督下解體。拆解的“五大總成”應當作為廢金屬,交售給鋼鐵企業作為冶煉原料;拆解的其他零配件能夠繼續使用的,可以出售,但必須標明“報廢汽車回用件。 | ||||
| 第十七條:公安機關依照本辦法以及廢舊金屬收購業治安管理辦法和機動車修理業、報廢機動車回收業治安管理辦法的規定,對報廢汽車回收企業的治安狀況實施監督,堵塞銷贓渠道。 | ||||
| 283 | 車輛定期檢驗 | 行政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47號)第十三條對登記后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根據車輛用途、載客載貨數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況,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對提供機動車行駛證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單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應當予以檢驗,任何單位不得附加其他條件。對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發給檢驗合格標志。 |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 |
| 284 | 淫穢物品認定 | 行政確認 | 《新聞出版署、公安部關于鑒定淫穢錄像帶、淫穢圖片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一條:辦理走私、制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案件中,對查獲的錄像帶、圖片、撲克、手抄本等,需審查認定是否為淫穢物品的,國內出版單位正式出版發行的錄像帶、圖片等出版物由省級以上新聞出版管理部門、音像歸口管理部門負責鑒定;其他由地、市以上公安機關治安部門負責鑒定。 | 市公安局 |
| 《公安部對<關于鑒定淫穢物品有關問題的請示>的批復》【公復字(1998)8號】規定:需審查認定是否為淫穢物品的,可以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治安部門負責鑒定工作。 | ||||
| 285 | 管制刀具認定 | 行政確認 | 1、公安部《對部分刀具實行管制的暫行規定》([83]公發(治)31號) | 市公安局 |
| 2、《管制刀具認定標準》(公安部公通字[2007]2號)一、凡符合下列標準之一的,可以認定為管制刀具: | ||||
| 1、匕首:帶有刀柄、刀格和血槽,刀尖角度小于60度的單刃、雙刃或多刃尖刀(見圖一)。 | ||||
| 2、三棱刮刀:具有三個刀刃的機械加工用刀具(見圖二)。 | ||||
| 3、帶有自鎖裝置的彈簧刀(跳刀):刀身展開或彈出后,可被刀柄內的彈簧或卡鎖固定自鎖的折疊刀具(見圖三)。 | ||||
| 4、其他相類似的單刃、雙刃、三棱尖刀:刀尖角度小于60度,刀身長度超過150毫米的各類單刃、雙刃和多刃刀具(見圖四)。 | ||||
| 5、其他刀尖角度大于60度,刀身長度超過220毫米的各類單刃、雙刃和多刃刀具。 | ||||
| 286 |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 | 行政確認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47號)第七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 |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 |
| 287 | 對有突出貢獻的保安從業單位和保安員給予表彰、獎勵 | 行政獎勵 | 《保安服務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64號)第七條 對在保護公共財產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預防和制止違法犯罪活動中有突出貢獻的保安從業單位和保安員,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 市公安局 |
| 288 | 對公共場所治安管理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 行政獎勵 | 《湖南省公共場所治安管理辦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51號)第十七條:有下列條件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當地人民政府或公安機關給予表彰獎勵: | 市公安局 |
| (一)模范執行本辦法,公共場所秩序好,安全防范工作扎實,成績顯著的; | ||||
| (二)及時發現、制止違法犯罪活動,防止重大案件或者治安災害事故發生,有突出貢獻的; | ||||
| (三)舉報違法犯罪行為,協助公安機關查破案件,貢獻較大的。 | ||||
| 289 | 逃逸交通事故線索舉報獎勵 | 行政獎勵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47號)第七十一條 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故現場目擊人員和其他知情人員應當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交通警察舉報。舉報屬實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給予獎勵。 |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 |
| 290 | 戶口登記(包括遷移、主項信息變更更正、出生登記、補登、恢復) | 其他行政權力 |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1958年1月9日主席令公布)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都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戶口登記。 | 市公安局 |
| 現役軍人的戶口登記,由軍事機關按照管理現役軍人的有關規定辦理。 | ||||
| 居留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外國人和無國籍的人的戶口登記,除法令另有規定外,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戶口登記工作,由各級公安機關主管。 第七條:嬰兒出生后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嬰兒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第十七條戶口登記的內容需要變更或者更正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戶口登記機關審查屬實后予以變更或者更正。 | ||||
| 戶口登記機關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向申請人索取有關變更或者更正的證明。 | ||||
| 第十八條 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 ||||
| 一、未滿十八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 ||||
| 二、十八周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 ||||
| 291 | 居民身份證發放 | 其他行政權力 |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主席令第51號)第七條: 公民應當自年滿十六周歲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機關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 | 市公安局 |
| 未滿十六周歲的公民,由監護人代為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 | ||||
| 第八條: 居民身份證由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簽發。 | ||||
| 292 | 居住證核發 | 其他行政權力 | 《湖南省流動人口服務和管理規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38號)第二十四條:實行流動人口居住證制度! M居住30日以上年滿16周歲的流動人口,在申報暫住登記后7日內,由公安機關或者由公安機關通過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發給《居住證》! ×鲃尤丝趹{《居住證》在居住地享受相關服務,辦理相關事務! | 市公安局 |
| 第二十五條 《居住證》的有效期分為1年、3年、5年。有效期滿后需要繼續居住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辦理延期手續。居住地址發生變更的,應當在7日內辦理變更登記! ∞k理暫住登記和發放《居住證》不收取費用,所需費用由財政列支。 | ||||
| 《居住證》式樣由省公安廳制定。《湖南省流動人口暫住登記與居住證發放辦法》第十條 居住證發放對象為依法申報了暫住登記、有固定住所,或者在暫住地務工、經商等擬居住三十日以上年滿十六周歲的流動人口。在學校、居民家中居住或者在賓館、酒店內住宿的流動人口,符合居住證發放條件,本人有要求的,發給居住證! ∈鶜q以下的流動人口,符合居住證發放條件的可自愿申領居住證! | ||||
| 第十二條 對屬于居住證發放對象的流動人口,發給其本人有效期一年的居住證! σ婪ㄉ陥罅藭鹤〉怯,已在暫住地連續居住二年以上,需要繼續居住較長時間,并且能夠提供長期穩定工作合同、房屋租賃合同或者自有居住住所等有關證明的流動人口,根據本人申請和實際需要,發給其本人有效期三年、五年的居住證! 【幼∽C可以作為流動人口已經申報暫住登記的證明。流動人口憑居住證在居住地享受相關服務,辦理相關事務。 | ||||
| 293 | 民用爆炸物品備案 | 其他行政權力(登記備案)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66號)第二十四條:銷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業,應當自民用爆炸物品買賣成交之日起3日內,將銷售的品種、數量和購買單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和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 | 市公安局 |
| 購買民用爆炸物品的單位,應當自民用爆炸物品買賣成交之日起3日內,將購買的品種、數量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 | ||||
| 第二十五條:進出口民用爆炸物品,應當經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審批。進出口民用爆炸物品審批辦法,由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公安部門、海關總署規定。 | ||||
| 進出口單位應當將進出口的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種、數量向收貨地或者出境口岸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 | ||||
| 294 | 劇毒化學品儲存備案 | 其他行政權力(登記備案) |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第二十五條: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建立危險化學品出入庫核查、登記制度。 | 市公安局 |
| 對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儲存單位應當將其儲存數量、儲存地點以及管理人員的情況,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在港區內儲存的,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備案。 | ||||
| 295 | 印刷業信息變更登記、備案 | 其他行政權力(登記備案) | 《印刷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15號)第十一條: 印刷業經營者申請兼營或者變更從事出版物、包裝裝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或者兼并其他印刷業經營者,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設立新的印刷業經營者,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九條的規定辦理手續。 印刷業經營者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等主要登記事項,或者終止印刷經營活動,應當向原辦理登記的公安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注銷登記,并報原批準設立的出版行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七條第二款:單位內部設立印刷廠(所)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沒有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保密工作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公安部門備案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保密工作部門、公安部門依據法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 市公安局 |
| 296 | 易制毒化學品銷售、運輸備案 | 其他行政權力(登記備案) | 《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5號)第十九條:經營單位應當建立易制毒化學品銷售臺賬,如實記錄銷售的品種、數量、日期、購買方等情況。銷售臺賬和證明材料復印件應當保存2年備查。 | 市公安局 |
| 第一類易制毒化學品的銷售情況,應當自銷售之日起5日內報當地公安機關備案;第一類易制毒化學品的使用單位,應當建立使用臺賬,并保存2年備查。 | ||||
| 第二類、第三類易制毒化學品的銷售情況,應當自銷售之日起30日內報當地公安機關備案。 第二十條第二款:運輸第三類易制毒化學品的,應當在運輸前向運出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公安機關應當于收到備案材料的當日發給備案證明。 | ||||
| 297 | 吸毒人員登記 | 其他行政權力 |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主席令第79號)第三十二條 公安機關可以對涉嫌吸毒的人員進行必要的檢測,被檢測人員應當予以配合;對拒絕接受檢測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或者其派出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強制檢測。 | 市公安局 |
| 公安機關應當對吸毒人員進行登記。 | ||||
| 298 | 責令接受社區戒毒 | 其他行政權力 |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主席令第79號)第三十三條 對吸毒成癮人員,公安機關可以責令其接受社區戒毒,同時通知吸毒人員戶籍所在地或者現居住地的城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戒毒的期限為三年。 | 市公安局 |
| 299 | 收容教養 | 其他行政權力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主席令第83號修改公布)第十七條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 市公安局 |
| 300 | 對出入境證件進行宣布作廢、無效或予以注銷或收繳 | 其他行政權力 |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主席令第57號)第67條:簽證、外國人停留居留證件等出境入境證件發生損毀、遺失、被盜搶或者簽發后發現持證人不符合簽發條件等情形的,由簽發機關宣布該出境入境證件作廢。偽造、變造、騙取或者被證件簽發機關宣布作廢的出境入境證件無效。公安機關可以對前款規定的或被他人冒用的出境入境證件予以注銷或者收繳。 | 市公安局 |
| 301 | 決定或者撤銷不準出境或者入境的人員 | 其他行政權力 |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主席令第57號)第十二條:中國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準出境:(四)因妨害國(邊)境管理受到刑事處罰或者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業被其他國家或者地區遣返,未滿不準出境規定年限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主席令第57號)第65條:對依法決定不準出境或者不準入境的人員,決定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通知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不準出境、入境情形消失的,決定機關應當及時撤銷不準出境、入境決定,并通知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 | 市公安局 |
| 302 | 治安保衛重點單位保衛機構的設置和保衛人員配備情況備案登記 | 其他行政權力 | 《企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條例》(國務院令第421號)第三條國務院公安部門指導、監督全國的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對行業、系統有監管職責的國務院有關部門指導、檢查本行業、本系統的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的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對行業、系統有監管職責的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指導、檢查本行政區域內的本行業、本系統的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及時解決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中的突出問題。治安保衛重點單位應當設置與治安保衛任務相適應的治安保衛機構,配備專職治安保衛人員,并將治安保衛機構的設置和人員的配備情況報主管公安機關備案。 | 市公安局 |
| 303 | 報廢汽車擁有單位或者個人憑《報廢汽車回收證明》,向汽車注冊登記地的公安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 其他行政權力 | 《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307號)第十一條 報廢汽車擁有單位或者個人憑《報廢汽車回收證明》,向汽車注冊登記地的公安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