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號 | 事項名稱 | 類別 | 實施依據 | 實施主體 |
| 1 | 供地許可 | 行政許可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41號)第五十四條 建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應當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設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可以以劃撥方式取得: | 市國土資源局 |
| (一)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 | ||||
| (二)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 | ||||
| (三)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 | ||||
|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 | ||||
|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256號)第二十三條 具體建設項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的國有建設用地。能源、交通、水利、礦山、軍事設施等建設項目確需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外的土地,涉及農用地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 ||||
| (一)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論證時,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項目用地有關事項進行審查,提出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報批時,必須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 | ||||
| (二)建設單位持建設項目的有關批準文件,向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申請,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擬訂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涉及國有農用地的,不擬訂征收土地方案),經市、縣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后,逐級上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其中,補充耕地方案由批準農用地轉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準農用地轉用方案時一并批準;供地方案由批準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在批準征收土地方案時一并批準(涉及國有農用地的,供地方案由批準農用地轉用的人民政府在批準農用地轉用方案時一并批準)。 | ||||
| 1 | 供地許可 | 行政許可 | (三)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經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向建設單位頒發建設用地批準書。有償使用國有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劃撥使用國有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向土地使用者核發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 | 市國土資源局 |
| (四)土地使用者應當依法申請土地登記。 | ||||
| 建設項目確需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外的土地,涉及農民集體所有的未利用地的,只報批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 | ||||
| 第二十四條 具體建設項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國有未利用地的,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辦理;但是,國家重點建設項目、軍事設施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的建設項目以及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建設項目用地,應當報國務院批準。 | ||||
| 3、《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第二十六條 建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除《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可以實行劃撥的以外,應當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或者入股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 劃撥使用其他單位、個人取得使用權的國有土地,原使用單位、個人受到損失的,按照規定的給予補償;需要原使用單位、個人搬遷的,按照規定搬遷或者支付搬遷費用。 | ||||
| 2 | 劃撥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附著物轉讓、出租、抵押審批 | 行政許可 | 1、《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5號)第四十五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批準,其劃撥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可以轉讓、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為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 | 市國土資源局 |
| (二)領有國有土地使用證; | ||||
| (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合法的產權證明; | ||||
| (四)依照本條例第二章的規定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當地市、縣人民政府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者以轉讓、出租、抵押所獲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轉讓、出租、抵押前款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分別依照本條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規定辦理。 | ||||
| 2、《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主席令第29號)第四十條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審批。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準予轉讓的,應當由受讓方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報批時,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決定可以不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的,轉讓方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將轉讓房地產所獲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繳國家或者作其他處理。《湖南省城鎮劃撥土地使用權條例》第五條劃撥土地使用權或者連同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著物依法需要轉讓的,應當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但省直機關和中央、省屬企業事業單位的劃撥土地使用權需要轉讓的,應當報省人民政府批準,有關批準文件抄送土地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 | ||||
| 3 | 土地使用權改變用途、續期審批 | 行政許可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41號)第五十六條 建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的,應當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的約定或者土地使用權劃撥批準文件的規定使用土地;確需改變該幅土地建設用途的,應當經有關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報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其中,在城市規劃區內改變土地用途的,在報批前,應當先經有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 市國土資源局 |
| 2、《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十八條土地使用者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須取得出讓方和市、縣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相應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 ||||
| 3、《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5號)第十八條土地使用者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的,應當征得出讓方同意并經土地管理部門和城市規劃部門批準,依照本章的有關規定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辦理登記。 | ||||
| 第二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至遲于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應當予以批準。經批準準予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 ||||
|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雖申請續期但依照前款規定未獲批準的,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 | ||||
| 4 | 采礦權許可 | 行政許可 | 1、《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主席令第74號修改)第十六條, 開采下列礦產資源的,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批,并頒發采礦許可證: (一)國家規劃礦區和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內的礦產資源; (二)前項規定區域以外可供開采的礦產儲量規模在大型以上的礦產資源; (三)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 (四)領海及中國管轄的其他海域的礦產資源; (五)國務院規定的其他礦產資源。 開采石油、天然氣、放射性礦產等特定礦種的,可以由國務院授權的有關主管部門審批,并頒發采礦許可證。 開采第一款、第二款規定以外的礦產資源,其可供開采的礦產的儲量規模為中型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批和頒發采礦許可證。 開采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規定以外的礦產資源的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法制定。 依照第三款、第四款的規定審批和頒發采礦許可證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匯總向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備案。 礦產儲量規模的大型、中型的劃分標準,由國務院礦產儲量審批機構規定。 | 市國土資源局 |
| 2、《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第241號令)第三條,開采下列礦產資源,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批登記,頒發采礦許可證: | ||||
| (一)國家規劃礦區和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內的礦產資源; | ||||
| (二)領海及中國管轄的其他海域的礦產資源; | ||||
| (三)外商投資開采的礦產資源; | ||||
| (四)本辦法附錄所列的礦產資源。 | ||||
| 開采石油、天然氣礦產的,經國務院指定的機關審查同意后,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登記,頒發采礦許可證。 | ||||
| 開采下列礦產資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批登記,頒發采礦許可證: | ||||
| (一)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以外的礦產儲量規模中型以上的礦產資源; | ||||
| (二)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批登記的礦產資源。 | ||||
| 開采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以外的礦產資源,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地質礦產管理工作的部門,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的管理辦法審批登記,頒發采礦許可證。 | ||||
| 礦區范圍跨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的,由所涉及行政區域的共同上一級登記管理機關審批登記,頒發采礦許可證。 | ||||
|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地質礦產管理工作的部門在審批發證后,應當逐級向上一級人民政府負責地質礦產管理工作的部門備案。《湖南省礦產資源管理條例》第十七條 | ||||
| 5 | 臨時用地審批 | 行政許可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41號)第五十七條 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需要臨時使用國有土地或者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其中,在城市規劃區內的臨時用地,在報批前,應當先經有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土地使用者應當根據土地權屬,與有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簽訂臨時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約定支付臨時使用土地補償費。 臨時使用土地的使用者應當按照臨時使用土地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臨時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過二年。 | 市國土資源局 |
|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256號) 第二十七條 搶險救災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其中,屬于臨時用地的,災后應當恢復原狀并交還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辦理用地審批手續;屬于永久性建設用地的,建設單位應當在災情結束后6個月內申請補辦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 ||||
| 6 | 集體建設用地許可(村民建房) | 行政許可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41號)第六十二條第三款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 市國土資源局 |
| 2、《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第三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每一戶用地面積使用耕地不超過一百三十平方米,使用荒山荒地不超過二百一十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不超過一百八十平方米。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向集體土地所有者和村民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涉及使用農用地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權限辦理審批手續。農村村民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集體土地建住宅的,應當依法辦理土地征用手續。 | ||||
| 7 | 國家基礎測繪成果資料提供、使用許可 | 行政許可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主席令 第七十五號)第二十九條 測繪成果保管單位應當采取措施保障測繪成果的完整和安全,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和提供利用。測繪成果屬于國家秘密的,適用國家保密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需要對外提供的,按照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的審批程序執行。 | 市國土資源局 |
| 2、《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成果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69號)第十八條 對外提供屬于國家秘密的測繪成果,應當按照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的審批程序,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前,應當征求軍隊有關部門的意見。 | ||||
| 3、《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令)第453項 國家基礎測繪成果資料提供、使用審批由各級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實施。 | ||||
| 8 | 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41號)第七十六條 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可以并處罰款;對非法占用土地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市國土資源局 |
| 超過批準的數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 | ||||
|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256號)第四十二條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 ||||
| 3、《基本農田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257號)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從重給予處罰: | ||||
| (一)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基本農田的; | ||||
| (二)超過批準數量,非法占用基本農田的; | ||||
| (三)非法批準占用基本農田的; | ||||
| (四)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基本農田的。 | ||||
| 9 | 農村村民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41號)第七十七條 農村村民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 市國土資源局 |
| 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 | ||||
| 10 | 超過批準的數量占用土地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41號)第七十六條第二款 超過批準的數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 | 市國土資源局 |
| 第七十七條第二款 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 | ||||
| 11 | 在臨時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256號)第三十五條 在臨時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 市國土資源局 |
| 12 | 重建、擴建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建筑物、構筑物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256號)第三十六條 對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構筑物重建、擴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 市國土資源局 |
| 13 | 臨時占用耕地,逾期不恢復耕地種植條件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256號)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逾期不恢復種植條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耕地復墾費2倍以下的罰款。 | 市國土資源局 |
| 14 | 非法占用基本農田建房、建窯、建墳、挖砂、采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從事其他活動破壞基本農田,毀壞種植條件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基本農田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257號)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占用基本農田建窯、建房、建墳、挖砂、采石、采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從事其他活動破壞基本農田,毀壞種植條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復原種植條件,處占用基本農田的耕地開墾費l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市國土資源局 |
| 15 | 破壞或者擅自改變基本農田保護區的保護標志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基本農田保護條列》(國務院令第257號)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破壞或者擅自改變基本農田保護區標志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恢復原狀,可以處1000元以下罰款。 | 市國土資源局 |
| 16 | 依法收回非法批準、使用的土地,有關當事人拒不歸還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41號)第七十八條 無權批準征收、使用土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非法批準占用土地的,超越批準權限非法批準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批準用地的,或者違反法律規定的程序批準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準文件無效,對非法批準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非法批準、使用的土地應當收回,有關當事人拒不歸還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 | 市國土資源局 |
| 非法批準征收、使用土地,對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 ||||
| 17 | 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當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臨時使用土地期滿拒不歸還的,或者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國有土地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41號)第八十條 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當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臨時使用土地期滿拒不歸還的,或者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國有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交還土地,處以罰款。 | 市國土資源局 |
|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256號) 第四十三條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 | ||||
| 18 | 非法轉讓、出租、抵押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41號)第七十三條 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可以并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市國土資源局 |
| 2、《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5號)第四十六條 對未經批準擅自轉讓、出租、抵押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應當沒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據情節處以罰款。 | ||||
| 3、《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主席令第29號)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轉讓土地使用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罰款。 | ||||
| 4、《湖南省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實施辦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52號)第五十一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出租、抵押過程中,貪污、受賄、敲詐勒索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 ||||
| 19 | 非法轉讓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主席令第29號)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轉讓土地使用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罰款。 | 市國土資源局 |
|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256號)第三十八條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十以下。 | ||||
| 3、《湖南省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實施辦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52號)第四十八條 轉讓土地使用權未按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登記的,不具有法律效力,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 ||||
| 20 | 擅自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非法出讓、轉讓、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41號)第八十一條 擅自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 | 市國土資源局 |
|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256號)第三十九條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 | ||||
| 21 | 擅自轉讓房地產開發項目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主席令第29號)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轉讓土地使用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罰款。 | 市國土資源局 |
| 第六十七條 違反本法第四十條第一款的規定轉讓房地產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責令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罰款。 | ||||
| 2、《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轉讓房地產開發項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 | ||||
| 22 | 拒不履行土地復墾義務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41號)第七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拒不履行土地復墾義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繳納復墾費,專項用于土地復墾,可以處以罰款。 | 市國土資源局 |
|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256號)第四十一條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土地復墾費的2倍以下。 | ||||
| 23 | 不按規定辦理土地權利設定、變更登記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41號)第八十二條 不依照本法規定辦理土地變更登記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辦理。 | 市國土資源局 |
| 2、《湖南省土地登記辦法》(省人民政府令第74號)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辦理土地登記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對個人處以2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 | ||||
| 24 | 騙取土地登記、偽造、涂改土地證書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1、《土地登記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40號)第七十三條 當事人偽造土地權利證書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沒收偽造的土地權利證書;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市國土資源局 |
| 2、《湖南省土地登記辦法》(省人民政府令第74號)第三十一條 采取欺騙手段獲取土地權利證書的,或者偽造、涂改土地權利證書的,該土地權利證書無效,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對有關責任人給予警告,可并處500元至1000元的罰款。 | ||||
| 25 | 未按規定期限和條件開發利用土地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1、《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5號)第十七條 土地使用者應當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和城市規劃的要求,開發、利用、經營土地。未按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開發、利用土地的,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應當予以糾正,并根據情節可以給予警告、罰款直至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的處罰。 | 市國土資源局 |
| 2、《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5 號)第十四條 土地使用者應當在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后六十日內,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逾期未全部支付的,出讓方有權解除合同,并可請求違約賠償。第十七條 土地使用者應當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和城市規劃的要求,開發、利用、經營土地。未按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開發、利用土地的,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應當予以糾正,并根據情節可以給予警告、罰款直至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的處罰。3、《湖南省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實施辦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52號修正)第四十七條 土地使用者未按出讓合同規定使用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可視情節給予土地使用者警告或處以出讓金總額2%以下的罰款。逾期拒不改正的,解除出讓合同,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第四十八條 土地使用者未按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支付全部出讓金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按日加收未支付部分3‰的滯納金。超過合同規定期限30 日未支付的,可以解除合同,并可請求違約賠償。出讓方未按合同規定提供土地使用權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保證金,土地使用者有權解除合同,并可以請求違約賠償。 | ||||
| 26 | 妨礙土地調查工作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土地調查條例》(國務院令第518號)第三十二條 接受調查的單位和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市國土資源局 |
| (一)拒絕或者阻撓土地調查人員依法進行調查的; | ||||
| (二)提供虛假調查資料的; | ||||
| (三)拒絕提供調查資料的; | ||||
| (四)轉移、隱匿、篡改、毀棄原始記錄、土地登記簿等相關資料的。 | ||||
| 27 | 未按照規定補充編制土地復墾方案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土地復墾條例》(國務院令第592號)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施行前已經辦理建設用地手續或者領取采礦許可證,本條例施行后繼續從事生產建設活動造成土地損毀的土地復墾義務人未按照規定補充編制土地復墾方案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 市國土資源局 |
| 28 | 未按照規定將土地復墾費用列入生產成本或者建設項目總投資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土地復墾條例》(國務院令第592號)第三十八條 土地復墾義務人未按照規定將土地復墾費用列入生產成本或者建設項目總投資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 市國土資源局 |
| 29 | 未按照規定對擬損毀的耕地、林地、牧草地進行表土剝離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土地復墾條例》(國務院令第592號)第三十九條 土地復墾義務人未按照規定對擬損毀的耕地、林地、牧草地進行表土剝離,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應當進行表土剝離的土地面積處每公頃1萬元的罰款。 | 市國土資源局 |
| 30 | 未按照規定報告土地損毀情況、土地復墾費用使用情況或者土地復墾工程實施情況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土地復墾條例》(國務院令第592號)第四十一條 土地復墾義務人未按照規定報告土地損毀情況、土地復墾費用使用情況或者土地復墾工程實施情況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 市國土資源局 |
| 31 | 土地復墾義務人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繳納土地復墾費而不繳納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土地復墾條例》(國務院令第592號)第四十二條 土地復墾義務人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繳納土地復墾費而不繳納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處應繳納土地復墾費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土地復墾義務人為礦山企業的,由頒發采礦許可證的機關吊銷采礦許可證。 | 市國土資源局 |
| 32 | 拒絕、阻礙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土地復墾條例》(國務院令第592號)第四十三條 土地復墾義務人拒絕、阻礙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的,由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關責任人員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有關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市國土資源局 |
| 破壞土地復墾工程、設施和設備,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
| 33 | 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等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41號)第七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等,破壞種植條件的,或者因開發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鹽漬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市國土資源局 |
|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256 號)第四十條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耕地開墾費的2倍以下。 | ||||
| 3、《基本農田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257 號)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占用基本農田建窯、建房、建墳、挖砂、采石、采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從事其他活動破壞基本農田,毀壞種植條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復原種植條件,處占用基本農田的耕地開墾費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
| 34 |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禁止開墾區內進行開墾,經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256號)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禁止開墾區內進行開墾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處罰。 | 市國土資源局 |
| 35 | 被補償人在原房屋產權、使用狀況等方面弄虛作假,騙取超面積安置或者超額補償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岳陽市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第四十條 被拆遷人采取偽造、涂改土地和房屋權屬、人口等證明材料及其他違法行為騙取補償或補助的,應當由相關行政部門依法追回違法所得并予以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 市國土資源局 |
| 36 | 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范圍采礦,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施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主席令第74號修改)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范圍采礦的,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的,責令停止開采、賠償損失,沒收采出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并處罰款;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的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單位和個人進入他人依法設立的國有礦山企業和其他礦山企業礦區范圍內采礦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 市國土資源局 |
| 2、《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152號)第四十二條 依照《礦產資源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規定處以罰款的,分別按照下列規定執行:(一)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的,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的,處以違法所得50%以下的罰款; | ||||
| (二)超越批準的礦區范圍采礦的,處以違法所得30%以下的罰款; | ||||
| (三)買賣、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礦產資源的,買賣、出租采礦權的,對賣方、出租方、出讓方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罰款; | ||||
| (四)非法用采礦權作抵押的,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 | ||||
| (五)違反規定收購和銷售國家規定統一收購的礦產品的,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罰款; (六)采取破壞性的開采方法開采礦產資源,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處以相當于礦產資源損失價值50%以下的罰款。 | ||||
| 3、《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41號)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領取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和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范圍采礦的,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的,超越批準的礦區范圍采礦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 ||||
| 37 | 超越批準的礦區范圍采礦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主席令第74號修改)第四十條 超越批準的礦區范圍采礦的,責令退回本礦區范圍內開采、賠償損失,沒收越界開采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并處罰款;拒不退回本礦區范圍內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吊銷采礦許可證,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的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 市國土資源局 |
| 2、《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152號)第四十二條 依照《礦產資源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規定處以罰款的,分別按照下列規定執行:(一)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的,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的,處以違法所得50%以下的罰款;(二)超越批準的礦區范圍采礦的,處以違法所得30%以下的罰款;(三)買賣、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礦產資源的,買賣、出租采礦權的,對賣方、出租方、出讓方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罰款;(四)非法用采礦權作抵押的,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五)違反規定收購和銷售國家規定統一收購的礦產品的,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罰款; (六)采取破壞性的開采方法開采礦產資源,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處以相當于礦產資源損失價值50%以下的罰款。 | ||||
| 3、《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41號)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領取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和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范圍采礦的,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的,超越批準的礦區范圍采礦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 ||||
| 38 | 破壞性采礦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主席令第74號修改)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采取破壞性的開采方法開采礦產資源的,處以罰款,可以吊銷采礦許可證;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的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2、《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152號)第四十二條 依照《礦產資源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規定處以罰款的,分別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 臨湘市國土資源局 |
| (一)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的,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的,處以違法所得50%以下的罰款; | ||||
| (二)超越批準的礦區范圍采礦的,處以違法所得30%以下的罰款; | ||||
| (三)買賣、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礦產資源的,買賣、出租采礦權的,對賣方、出租方、出讓方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罰款; | ||||
| (四)非法用采礦權作抵押的,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 | ||||
| (五)違反規定收購和銷售國家規定統一收購的礦產品的,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罰款; | ||||
| (六)采取破壞性的開采方法開采礦產資源,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處以相當于礦產資源損失價值50%以下的罰款。 | ||||
| 39 | 不依照《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提交年度報告、拒絕接受監督檢查或者弄虛作假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41號) 第十八條 不依照本辦法規定提交年度報告、拒絕接受監督檢查或者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地質礦產管理工作的部門按照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規定的權限,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予以警告,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采礦許可證。 | 市國土資源局 |
| 40 | 破壞或者擅自移動礦區范圍界樁或者地面標志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41號)第十九條 破壞或者擅自移動礦區范圍界樁或者地面標志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地質礦產管理工作的部門按照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規定的權限,責令限期恢復;情節嚴重的,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 市國土資源局 |
| 41 | 擅自印制或者偽造、冒用采礦許可證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41號)第二十條 擅自印制或者偽造、冒用采礦許可證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地質礦產管理工作的部門按照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規定的權限,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市國土資源局 |
| 42 | 不按期繳納應當繳納采礦權使用費、采礦權價款等費用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1、《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41號)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不按期繳納本辦法規定應當繳納的費用的,由登記管理機關責令限期繳納,并從滯納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采礦許可證。 | 市國土資源局 |
| 2、《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令240號)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不按期繳納本辦法規定應當繳納的費用的,由登記管理機關責令限期繳納,并從滯納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勘查許可證。 | ||||
| 43 | 不辦理采礦許可證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手續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41號)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不辦理采礦許可證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手續的,由登記管理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采礦許可證。 | 市國土資源局 |
| 44 | 采礦權人未按規定繳納礦產資源補償費和滯納金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1、《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管理規定》(國務院第222號令修改)第十四條 采礦權人在規定期限內未足額繳納礦產資源補償費的,由征收機關責令限期繳納,并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補償費2‰的滯納金。采礦權人未按照前款規定繳納礦產資源補償費和滯納金的,由征收機關處以應當繳納的礦產資源補償費3 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采礦許可證頒發機關吊銷其采礦許可證。 | 市國土資源局 |
| 2、《湖南省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管理實施辦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51號令修正)第十七條 采礦權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未足額繳納礦產資源補償費的;未在征收機關的限期內繳納礦產資源補償費和滯納金的;偽報礦種,隱匿產量、銷售數量,或者偽報銷售價格、實際開采回采率,不繳或者少繳礦產資源補償費的;未按照《規定》第九條的規定報造有關資料的,分別按《規定》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的規定處罰。 | ||||
| 45 | 采礦權人采取偽報礦種,隱匿產量、銷售數量,或者偽報銷售價格、實際開采回采率等手段,不繳或者少繳礦產補償費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1、《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管理規定》(國務院第222號令修改)第十五條 采礦權人采取偽報礦種,隱匿產量、銷售數量,或者偽報銷售價格、實際開采回采率等手段,不繳或者少繳礦產資源補償費的,由征收機關追繳應當繳納的礦產資源補償費,并處以應當繳納的礦產資源補償費 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采礦許可證頒發機關吊銷其采礦許可證。 | 市國土資源局 |
| 2、《湖南省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管理實施辦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51號令修正)第十七條 采礦權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未足額繳納礦產資源補償費的;未在征收機關的限期內繳納礦產資源補償費和滯納金的;偽報礦種,隱匿產量、銷售數量,或者偽報銷售價格、實際開采回采率,不繳或者少繳礦產資源補償費的;未按照《規定》第九條的規定報造有關資料的,分別按《規定》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的規定處罰。 | ||||
| 46 | 未按規定報送征收礦產資源補償費有關資料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管理規定》(國務院第222號令修改) | 市國土資源局 |
| 第十六條 采礦權人未按照本規定第九條的規定報送有關資料的,由征收機關責令限期報送;逾期不報送的,處以5000元以下罰款;仍不報送的,采礦許可證頒發機關可以吊銷其采礦許可證。 | ||||
| 47 | 買賣、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礦產資源等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主席令第74號修改)第四十二條 買賣、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礦產資源的,沒收違法所得,處以罰款。 | 市國土資源局 |
| 違反本法第六條的規定將探礦權、采礦權倒賣牟利的,吊銷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沒收違法所得,處以罰款。 | ||||
| 2、《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152號令)第四十二條 依照《礦產資源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規定處以罰款的,分別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 ||||
| (一)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的,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的,處以違法所得50%以下的罰款; | ||||
| (二)超越批準的礦區范圍采礦的,處以違法所得30%以下的罰款; | ||||
| (三)買賣、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礦產資源的,買賣、出租采礦權的,對賣方、出租方、出讓方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罰款; | ||||
| (四)非法用采礦權作抵押的,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 | ||||
| (五)違反規定收購和銷售國家規定統一收購的礦產品的,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罰款; | ||||
| (六)采取破壞性的開采方法開采礦產資源,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處以相當于礦產資源損失價值50%以下的罰款。 | ||||
| 3、《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42號)第十四條 未經審批管理機關批準,擅自轉讓探礦權、采礦權的,由登記管理機關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 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 | ||||
| 第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條第(二)項的規定,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將采礦權轉給他人進行采礦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地質礦產管理工作的部門按照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規定的權限,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10 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采礦許可證。 | ||||
| 48 | 未取得勘查許可證擅自進行勘查或超越批準的勘查區塊范圍進行勘查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1、《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令240號)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取得勘查許可證擅自進行勘查工作的,超越批準的勘查區塊范圍進行勘查工作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地質礦產管理工作的部門按照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規定的權限,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予以警告,可以并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 市國土資源局 |
| 2、《地質勘查資質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0號)第二十七條 未取得地質勘查資質證書,擅自從事地質勘查活動,或者地質勘查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辦理延續手續,繼續從事地質勘查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 ||||
| 49 | 未經批準,擅自進行滾動勘探開發、邊探邊采或者試采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令240號)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經批準,擅自進行滾動勘探開發、邊探邊采或者試采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地質礦產管理工作的部門按照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規定的權限,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 市國土資源局 |
| 50 | 擅自印制或者偽造、冒用勘查許可證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令240號)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印制或者偽造、冒用勘查許可證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地質礦產管理工作的部門按照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規定的權限,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市國土資源局 |
| 51 | 不按照規定備案、報告有關勘查情況,拒絕接受監督檢查或者弄虛作假;未按規定完成最低勘查投入;已領取勘查許可證的勘查項目,滿6個月未開始施工,或者施工后無故停止勘查工作滿6個月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令240號)》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地質礦產管理工作的部門按照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規定的權限,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原發證機關可以吊銷勘查許可證: | 市國土資源局 |
| (一)不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備案、報告有關情況、拒絕接受監督檢查或者弄虛作假的; | ||||
| (二)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 | ||||
| (三)已經領取勘查許可證的勘查項目,滿6個月未開始施工,或者施工后無故停止勘查工作滿6個月的。 | ||||
| 52 | 擅自從事地質勘查活動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地質勘查資質管理條例》 (國務院令第520號)第二十七條 未取得地質勘查資質證書,擅自從事地質勘查活動,或者地質勘查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辦理延續手續,繼續從事地質勘查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 臨湘市國土資源局 |
| 第三十條 地質勘查單位在接受監督檢查時,不如實提供有關材料,或者拒絕、阻礙監督檢查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審批機關暫扣或者吊銷地質勘查資質證書。 | ||||
| 第三十二條 偽造、變造、轉讓地質勘查資質證書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收繳或者由原審批機關吊銷偽造、變造、轉讓的地質勘查資質證書,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
| 53 | 應當編制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方案而未編制;擴大開采規模、變更礦區范圍或者開采方式,未重新編制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方案并經原審批機關批準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1、《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定》(國土資源部令第44號)第三十條 違反本規定,應當編制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方案而未編制的,或者擴大開采規模、變更礦區范圍或者開采方式,未重新編制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方案并經原審批機關批準的,由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3 萬元以下的罰款,頒發采礦許可證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不得通過其采礦許可證年檢。2、《土地復墾條例》(國務院令第592 號)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施行前已經辦理建設用地手續或者領取采礦許可證,本條例施行后繼續從事生產建設活動造成土地損毀的土地復墾義務人未按照規定補充編制土地復墾方案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0 萬元以上20 萬元以下的罰款。 | 市國土資源局 |
| 54 | 未按照批準的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方案治理,或者在礦山被批準關閉、閉坑前未完成治理恢復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定》(國土資源部令第44號)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六條、第二十三條規定,未按照批準的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方案治理的,或者在礦山被批準關閉、閉坑前未完成治理恢復的,由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5年內不受理其新的采礦權申請。 | 市國土資源局 |
| 55 | 未按期繳存礦山自然生態環境治理備用金(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定》(國土資源部令第44 號)第十八條采礦權人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繳存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的繳存標準和繳存辦法,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執行。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的繳存數額,不得低于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所需費用。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遵循企業所有、政府監管、專戶儲存、專款專用的原則。 | 市國土資源局 |
|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八條規定,未按期繳存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的,由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不繳存的,處3 萬元以下的罰款。頒發采礦許可證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不得通過其采礦活動年度報告,不受理其采礦權延續變更申請。 | ||||
| 56 | 探礦權人未采 | 行政處罰 | 《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定》(國土資源部令第44號)第二十五條 以槽探、坑探方式勘查礦產資源,探礦權人在礦產資源勘查活動結束后未申請采礦權的,應當采取相應的治理恢復措施,對其勘查礦產資源遺留的鉆孔、探井、探槽、巷道進行回填、封閉,對形成的危巖、危坡等進行治理恢復,消除安全隱患。 | 市國土資源局 |
| 取治理恢復措 |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五條規定,探礦權人未采取治理恢復措施的,由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處3 萬元以下的罰款,5 年內不受理其新的探礦權、采礦權申請 | |||
| 施的處罰 | ||||
| 57 | 擾亂、阻礙礦 | 行政處罰 | 《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定》(國土資源部令第44號)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擾亂、阻礙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工作,侵占、損壞、損毀礦山地質環境監測設施或者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設施的,由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并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市國土資源局 |
| 山地質環境保 | ||||
| 護與治理恢復 | ||||
| 等的處罰 | ||||
| 58 | 未按規定對地質災害易發區的建設工程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配套的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國務院令394號)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生產、施工或者使用,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市國土資源局 |
| (一)未按照規定對地質災害易發區內的建設工程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 | ||||
| (二)配套的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 | ||||
| 59 | 工程建設等人為活動引發的地質災害不予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國務院令394號)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對工程建設等人為活動引發的地質災害不予治理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的,由責令限期治理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組織治理,所需費用由責任單位承擔,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市國土資源局 |
| 60 | 在地質災害危險區內爆破、削坡、進行工程建設以及從事其他可能引發地質災害活動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1、《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國務院令394號)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地質災害危險區內爆破、削坡、進行工程建設以及從事其他可能引發地質災害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單位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市國土資源局 |
| 2、《湖南省地質災害防治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78 號)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在地質災害危險區擅自開采地下水、采礦、興建大中型建設項目以及其他容易誘發地質災害活動的,或者未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從事地質災害勘查、治理設計、治理施工和施工監理的,由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并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 | ||||
| 61 | 吊銷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資質證書、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和監理資質證書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國務院令394號)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或者其他部門依據職責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或者監理單位處合同約定的評估費、勘查費、設計費或者監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對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單位處工程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并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其資質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市國土資源局 |
| (一)在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中弄虛作假或者故意隱瞞地質災害真實情況的; | ||||
| (二)在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以及監理活動中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的; | ||||
| (三)無資質證書或者超越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承攬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及監理業務的; | ||||
| (四)以其他單位的名義或者允許其他單位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和監理業務的。 | ||||
| 62 | 偽造、變造、買賣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資質證書,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和監理資質證書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國務院令394號)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偽造、變造、買賣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資質證書、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和監理資質證書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收繳或者吊銷其資質證書,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市國土資源局 |
| 63 | 侵占、損毀、損壞地質災害監測設施或者地質災害治理工程設施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國務院令394號)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侵占、損毀、損壞地質災害監測設施或者地質災害治理工程設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市國土資源局 |
| 64 | 拒不及時辦理地質災害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單位資質證書變更、注銷手續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單位資質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第30號令)第二十八條 資質單位不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及時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注銷手續的,由縣級以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 市國土資源局 |
| 65 | 拒不辦理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單位資質備案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單位資質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第30號令) | 臨湘市國土資源局 |
| 第二十九條 資質單位不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進行備案的,由縣級以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 ||||
| 66 | 拒不辦理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單位資質證書變理、注銷手續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單位資質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31號)第二十六條 資質單位不按照本辦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和第二十條的規定及時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注銷手續的,由縣級以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 市國土資源局 |
| 67 | 拒不辦理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單位資質證書備案手續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單位資質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31號)第二十五條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資質單位,對承擔的監理項目,應當在監理合同簽訂后十日內,到工程所在地縣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備案。監理項目跨行政區域的,向項目所跨行政區域共同的上一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備案。 | 市國土資源局 |
| 第二十七條 資質單位不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進行備案的,由縣級以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 ||||
| 68 | 拒不及時辦理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證書變理、注銷手續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29 號)第二十九條 資質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不及時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注銷手續的,由縣級以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 市國土資源局 |
| 69 | 拒不按時辦理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和項目備案手續的,給予責令限期改正,罰款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29 號)第三十條 資質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不按時進行資質和項目備案的,由縣級以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 市國土資源局 |
| 70 | 在地質遺跡保護區內擅自移動和破壞碑石、界標等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地質遺跡保護管理規定》(地質礦產部第21號令)第二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地質遺跡保護區管理機構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的有關規定,視不同情節,分別給予警告、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并責令賠償損失。 | 市國土資源局 |
| 一、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擅自移動和破壞碑石、界標的; | ||||
| 二、違反本規定第十七條,進行采石、取土、開礦、放牧、砍伐以及采集標本化石的; | ||||
| 三、違反本規定第十八條,對地質遺跡造成污染和破壞的; | ||||
| 四、違反本規定第十九條,不服從保護區管理機構管理以及從事科研活動未向管理單位提交研究成果副本的。 | ||||
| 71 | 未經批準或未按照批準的發掘方案發掘古生物化石;未將古生物化石采掘報告提交備案;未提交采掘的古生物化石清單或者提交弄虛作假清單;將采掘的古生物化石用于經營活動;故意損毀,破壞重點保護的古生物化石、產地以及采掘現場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1、《古生物化石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580號)第三十六條 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發掘,限期改正,沒收發掘的古生物化石,并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市國土資源局 |
| (一)未經批準發掘古生物化石的; | ||||
| (二)未按照批準的發掘方案發掘古生物化石的。 | ||||
| 有前款第(二)項行為,情節嚴重的,由批準古生物化石發掘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撤銷批準發掘的決定。 | ||||
| 2、《古生物化石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第13號令)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視情節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
| (一)未經古生物化石專家評審擅自采掘古生物化石的; | ||||
| (二)未按照采掘方案進行采掘活動的; | ||||
| (三)未將采掘報告提交備案的; | ||||
| (四)未提交采掘的古生物化石清單或者提交虛假清單的; | ||||
| (五)將采掘的古生物化石用于經營活動的; | ||||
| (六)故意損毀、破壞重點保護的古生物化石、產地以及采掘現場的。 | ||||
| 72 | 古生物化石發掘單位未按照規定移交發掘的古生物化石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古生物化石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580號)第三十七條 古生物化石發掘單位未按照規定移交發掘的古生物化石的,由批準古生物化石發掘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古生物化石損毀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市國土資源局 |
| 73 | 古生物化石收藏單位不符合收藏條件收藏古生物化石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古生物化石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580號)第三十八條 古生物化石收藏單位不符合收藏條件收藏古生物化石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已嚴重影響其收藏的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安全的,由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指定符合條件的收藏單位代為收藏,代為收藏的費用由原收藏單位承擔。 | 市國土資源局 |
| 74 | 古生物化石收藏單位未按照規定建立本單位收藏的古生物化石檔案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古生物化石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580號)第三十九條 古生物化石收藏單位未按照規定建立本單位收藏的古生物化石檔案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沒收有關古生物化石,并處2萬元的罰款。 | 市國土資源局 |
| 75 | 古生物化石收藏單位之間未經批準轉讓、交換、贈與其收藏的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古生物化石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580號)第四十一條 古生物化石收藏單位之間未經批準轉讓、交換、贈與其收藏的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對有關收藏單位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國有收藏單位將其收藏的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違法轉讓、交換、贈與給非國有收藏單位或者個人的,對國有收藏單位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市國土資源局 |
| 76 | 單位或者個人將其收藏的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轉讓、交換、贈與、質押給外國人或者外國組織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古生物化石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580號)第四十二條 單位或者個人將其收藏的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轉讓、交換、贈與、質押給外國人或者外國組織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追回,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市國土資源局 |
| 77 |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或者國有的博物館、科學研究單位、高等院校、其他收藏單位以及發掘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國有古生物化石非法占為己有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古生物化石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580號)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或者國有的博物館、科學研究單位、高等院校、其他收藏單位以及發掘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國有古生物化石非法占為己有的,依法給予處分,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追回非法占有的古生物化石;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市國土資源局 |
| 78 | 違法管理、使用測繪成果資料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成果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69號)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測繪成果保管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 市國土資源局 |
| (一)未按照測繪成果資料的保管制度管理測繪成果資料,造成測繪成果資料損毀、散失的; | ||||
| (二)擅自轉讓匯交的測繪成果資料的; | ||||
| (三)未依法向測繪成果的使用人提供測繪成果資料的。” | ||||
| 79 | 不辦理勘查許可證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手續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40號)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不辦理勘查許可證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手續的,由登記管理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勘查許可證。 | 市國土資源局 |
| 80 | 未取得測繪執業資格,擅自從事測繪活動;擅自編制地圖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主席令第75號)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測繪執業資格,擅自從事測繪活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市國土資源局 |
| 2.《湖南省地圖編制出版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188號)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取得相應測繪資格擅自編制地圖的,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市、州、縣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編制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50%~100%的罰款。”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測繪項目的發包單位將測繪項目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測繪單位或者迫使測繪單位以低于測繪成本承包的,責令改正,可以處測繪約定報酬二倍以下的罰款。發包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 ||||
| 81 | 未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即轉讓土地使用權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主席令第29號)第三十九條 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按照出讓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 市國土資源局 |
| 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轉讓土地使用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罰款。 | ||||
| 82 | 未經批準轉讓劃撥土地使用權或者未辦理劃撥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轉讓劃撥土地使用權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湖南省城鎮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條例》(湖南省人大常委會公告第107號)第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規定,未經批準轉讓劃撥土地使用權或者未辦理劃撥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責令補辦出讓手續,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沒收違法所得,可并處違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 | 臨湘市國土資源局 |
| 83 | 土地使用者不依法辦理有關批準手續,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者土地收益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湖南省城鎮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條例》(湖南省人大常委會公告第107號)第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土地使用者不繳納劃撥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者土地收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可并處應繳款額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 臨湘市國土資源局 |
| 84 | 不依法履行地質環境監測管理職責,相關責任單位未履行地質環境監測義務,單位或者個人違反規定侵占、損壞或者擅自移動地質環境監測設施,非法披露、提供和使用應當保密的地質環境監測信息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地質環境監測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第59號令)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給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造成損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一)未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編制和實施地質環境監測規劃的;(二)未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組織建設地質環境監測網絡的;(三)未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對從事地質環境監測活動的技術人員進行崗位培訓的;(四)未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及時組織地質環境應急調查或者公布地質環境預警預報信息的;(五)其他不依法履行地質環境監測管理職責的行為。 | 市國土資源局 |
| 第二十九條“地質環境監測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一)未達到本辦法規定的地質環境監測機構建設標準從事地質環境監測活動的;(二)未依照國家和行業有關地質環境監測技術規范從事地質環境監測活動的;(三)偽造、篡改地質環境監測數據和資料的;(四)發現地質環境監測數據出現異常或者顯著變化,未及時報告地質環境預警信息的;(五)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公開地質環境監測信息的;(六)未依照本辦法規定報送地質環境監測資料的;(七)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從事地質環境監測活動的。 第三十條 因工程建設活動對地質環境造成影響的,相關責任單位未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履行地質環境監測義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依法處以罰款。 第三十一條 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侵占、損壞或者擅自移動地質環境監測設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依法處以罰款;情節嚴重,尚未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情節特別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
| 第三十二條 非法披露、提供和使用應當保密的地質環境監測信息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 ||||
| 85 | 閑置土地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1.《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湖南省第九屆人大常委會第36號)第十三條 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非農業建設占用耕地應當繳納土地閑置費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每平方米二元以上十元以下的標準收取。設區的市、自治州、縣(市)閑置土地利用未達到規定標準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核減其下一年度的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湖南省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十三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閑置、荒蕪基本農田。經國務院批準的重點建設項目占用基本農田,閑置一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每平方米六元以上十元以下的標準收取閑置費;可以耕種并收獲的,由原耕種該幅基本農田的集體或者個人恢復耕種,也可以由用地單位組織耕地;連續兩年未使用的,經國務院批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該幅土地原為農民集體所有的,應當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重新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 | 市國土資源局 |
| 2.《閑置土地處置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53號)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屬于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造成動工開發延遲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應當向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提供土地閑置原因說明材料,經審核屬實的,依照本辦法第十二條和第十三條規定處置: (一)因未按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或者劃撥決定書約定、規定的期限、條件將土地交付給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致使項目不具備動工開發條件的; (二)因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依法修改,造成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不能按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或者劃撥決定書約定、規定的用途、規劃和建設條件開發的; (三)因國家出臺相關政策,需要對約定、規定的規劃和建設條件進行修改的; (四)因處置土地上相關群眾信訪事項等無法動工開發的; (五)因軍事管制、文物保護等無法動工開發的; (六)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其他行為。 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導致土地閑置的,依照前款規定辦理。”第十四條“除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情形外,閑置土地按照下列方式處理:(一)未動工開發滿一年的,由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報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向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下達《征繳土地閑置費決定書》,按照土地出讓或者劃撥價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繳土地閑置費。土地閑置費不得列入生產成本; (二)未動工開發滿兩年的,由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后,向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下達《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決定書》,無償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閑置土地設有抵押權的,同時抄送相關土地抵押權人。 第十七條“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應當自《征繳土地閑置費決定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規定繳納土地閑置費;自《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決定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到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辦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注銷登記,交回土地權利證書。 | ||||
| 86 | 造成資源破壞損失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礦產資源監督管理暫行辦法》(1987年4月29日國務院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 市國土資源局 |
| 第二十三條 礦山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或者由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可處以相當于礦石5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應當責令停產整頓或者吊銷采礦許可證:一、因開采設計、采掘計劃的決策措施,造成資源損失的;二、開采回收率、采礦貧化率和選礦回收率長期達不到設計要求,造成資源破壞損失的;三、違法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一條的規定,造成資源破壞損失的。 | ||||
| 87 | 不執行地質環境保護工程設施與礦山主體工程未執行“三同時”制度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湖南省地質環境保護條例》(湖南省九屆人大常委會第27次會議通過)第十條 地質環境保護工程設施必須與礦山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第三十二條 違法本條例有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處罰: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開采,并可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 市國土資源局 |
| 88 | 查封用于施工的工具、設備、建筑材料 | 行政強制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41號)》第七十六條 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可以并處罰款;對非法占用土地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市國土資源局 |
| 超過批準的數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 | ||||
| 89 | 土地權利的注銷登記 | 行政強制 | 1、《土地登記辦法》(國土資源部令40號)第五十四條 當事人未按照本辦法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的規定申請注銷登記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當事人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進行注銷公告,公告期滿后可直接辦理注銷登記。 第五十一條 因自然災害等原因造成土地權利消滅的,原土地權利人應當持原土地權利證書及相關《土地登記辦法》(國土資源部令40號)第五十四條 當事人未按照本辦法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的規定申請注銷登記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當事人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進行注銷公告,公告期滿后可直接辦理注銷登記。第五十一條 因自然災害等原因造成土地權利消滅的,原土地權利人應當持原土地權利證書及相關證明材料,申請注銷登記。第五十二條 非住宅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續期未獲批準的,當事人應當在期限屆滿前十五日內,持原土地權利證書,申請注銷登記。 第五十三條 已經登記的土地抵押權、地役權終止的,當事人應當在該土地抵押權、地役權終止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相關證明文件,申請土地抵押權、地役權注銷登記。 | 市國土資源局 |
| 2、《湖南省土地登記辦法》(省政府令74號)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土地權利終止的,土地權利人應當在終止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申請注銷登記: (一)集體所有的土地被依法征用的;(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已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三)土地使用期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雖申請續期但未獲批準的; (四)因自然災害造成土地權利滅失的;(五)土地使用權抵押合同終止或者已處分抵押物的;(六)其他依法應當辦理注銷登記的情形。土地權利人在規定期限內未申請注銷登記的,土地管理部門可以依法直接辦理注銷登記,并告知原土地權利人。 | ||||
| 90 | 土地征收 | 行政征收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41號)第二條第四款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 | 市人民政府(市國土資源局實施) |
| 第四十六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 ||||
|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當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 ||||
| 91 | 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等土地有償使用費征收 | 行政征收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41號)第五十五條 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標準和辦法,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等土地有償使用費和其他費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 市國土資源局 |
| 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百分之三十上繳中央財政,百分之七十留給有關地方人民政府,都專項用于耕地開發。 | ||||
| 92 | 土地閑置費征收 | 行政征收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41號)第三十七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閑置、荒蕪耕地。已經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業建設占用耕地,一年內不用而又可以耕種并收獲的,應當由原耕種該幅耕地的集體或者個人恢復耕種,也可以由用地單位組織耕種;一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閑置費;連續二年未使用的,經原批準機關批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該幅土地原為農民集體所有的,應當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 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的閑置土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承包經營耕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連續二年棄耕拋荒的,原發包單位應當終止承包合同,收回發包的耕地。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六條 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的,必須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動工開發期限開發土地。超過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征收相當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閑置費;滿二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或者動工開發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動工開發遲延的除外。 | 市人民政府(市國土資源局實施) |
| 93 | 采礦權出讓所得征收 | 行政征收 | 《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41號)第九條 國家實行采礦權有償取得的制度。采礦權使用費,按照礦區范圍的面積逐年繳納,標準為每平方公里每年l000元。 | 市國土資源局 |
| 第十條 申請國家出資勘查并已經探明礦產地的采礦權的,采礦權申請人除依照本辦法第九條的規定繳納采礦權使用費外,還應當繳納經評估確認的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采礦權價款;采礦權價款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一次繳納,也可以分期繳納。 | ||||
| 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采礦權價款,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認定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評估結果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確認。 | ||||
| 第十一條 采礦權使用費和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采礦權價款由登記管理機關收取,全部納入國家預算管理。具體管理使用辦法,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計劃主管部門制定。 | ||||
| 94 | 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 | 行政征收 | 1.《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主席令第74號修改)第五條 國家實行探礦權、采礦權有償取得的制度;但是,國家對探礦權、采礦權有償取得的費用,可以根據不同情況規定予以減繳、免繳。具體辦法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開采礦產資源,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資源稅和資源補償費。 第十三條 采礦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省級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批準,可以減繳礦產資源補償費 | 市國土資源局 |
| 2.《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管理規定》(國務院令第150號) | ||||
| 95 | 征地補償標準爭議協調 | 行政裁決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256號) 第二十五條 征用土地方案經依法批準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并將批準征地機關、批準文號、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圍、面積以及征地補償標準、農業人員安置辦法和辦理征地補償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批準的征用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征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征用土地方案的實施。 征用土地的各項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 | 市人民政府(市國土資源局實施) |
| 96 | 土地權屬爭議調處 | 行政裁決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41號)第十六條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 市人民政府(市國土資源局實施) |
|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 ||||
| 2、《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第二條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土地管理部門具體承辦。 | ||||
| 土地權屬爭議,由土地管理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報人民政府下達處理決定或報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土地管理部門下達處理決定。 | ||||
| 97 | 采礦權爭議處理 | 行政裁決 | 1、《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152號)第三十六條 采礦權人之間對礦區范圍發生爭議時,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礦產資源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依法核定的礦區范圍處理;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礦區范圍爭議,當事人協商不成的,由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報國務院決定。 | 市人民政府(市國土資源局實施) |
| 2、《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令240號)第九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進入他人依法取得探礦權的勘查作業區內進行勘查或者采礦活動。 | ||||
| 探礦權人與采礦權人對勘查作業區范圍和礦區范圍發生爭議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發證的登記管理機關中級別高的登記管理機關裁決。 | ||||
| 98 | 土地登記 | 行政確認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41號)第十一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所有權。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農業建設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 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使用權;其中,中央國家機關使用的國有土地的具體登記發證機關,由國務院確定。 確認林地、草原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確認水面、灘涂的養殖使用權,分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 市人民政府(市國土資源局實施) |
| 第十二條 依法改變土地權屬和用途的,應當辦理土地變更登記手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第五條 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確認使用權。其中,中央國家機關使用的國有土地的登記發證,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具體登記發證辦法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等有關部門制定。未確定使用權的國有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負責保護管理。 | ||||
| 第六條 依法改變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的,因依法轉讓地上建筑物、構筑物等附著物導致土地使用權轉移的,必須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變更登記申請,由原土地登記機關依法進行土地所有權、使用權變更登記。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的變更,自變更登記之日起生效。 依法改變土地用途的,必須持批準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變更登記申請,由原土地登記機關依法進行變更登記。 | ||||
| 第七條 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的,由原土地登記機關注銷土地登記。 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雖申請續期未獲批準的,由原土地登記機關注銷土地登記。 | ||||
| 99 | 地質災害的治理責任認定 | 行政確認 | 《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國務院令394號)第三十五條 因工程建設等人為活動引發的地質災害,由責任單位承擔治理責任。 | 市國土資源局 |
| 責任單位由地質災害發生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專家對地質災害的成因進行分析論證后認定。對地質災害的治理責任認定結果有異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 ||||
| 100 | 土地監督檢查 | 行政檢查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41號)第六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 土地管理監督檢查人員應當熟悉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忠于職守、秉公執法。 | 市國土資源局 |
| 第六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有關土地權利的文件和資料,進行查閱或者予以復制;(二)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就有關土地權利的問題作出說明;(三)進入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現場進行勘測;(四)責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單位或者個人停止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 | ||||
|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256號)第三十二條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除采取《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的措施外,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詢問違法案件的當事人、嫌疑人和證人;(二)進入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現場進行拍照、攝像;(三)責令當事人停止正在進行的土地違法行為;(四)對涉嫌土地違法的單位或者個人,停止辦理有關土地審批、登記手續;(五)責令違法嫌疑人在調查期間不得變賣、轉移與案件有關的財物。 | ||||
| 101 | 礦山企業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情況年度檢查 | 行政檢查 | 1、《礦產資源監督管理暫行辦法》(1987年4月29日國務院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條 礦山企業應當向其上級主管部門和地質礦產主管部門上報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情況報表。 | 市國土資源局 |
| 2、《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41號) 第十四條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采礦權人合理開發利用礦產資源、保護環境及其他應當履行的法定義務等情況依法進行監督檢查。采礦權人應當如實報告有關情況,并提交年度報告。 | ||||
| 102 | 地質礦產監督檢查 | 行政檢查 | 1、《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152號) 第八條第三款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及其負責管理礦產資源的部門,依法對本級人民政府批準開辦的國有礦山企業和本行政區域內的集體所有制礦山企業、私營礦山企業、個體采礦者以及在本行政區域內從事勘查施工的單位和個人進行監督管理,依法保護探礦權人、采礦權人的合法權益。 | 市國土資源局 |
| 2、《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國務院令394號)第七條第二款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質災害防治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有關的地質災害防治工作。 | ||||
| 103 | 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合理利用土地及科學研究成果獎勵 | 行政獎勵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41號)第七條 在保護和開發土地資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進行有關的科學研究等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 市人民政府(市國土資源局實施) |
| 104 | 勘查、開發、保護礦產資源及科學技術研究成果獎勵 | 行政獎勵 |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主席令第74號修改)第九條 在勘查、開發、保護礦產資源和進行科學技術研究等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 市人民政府(市國土資源局實施) |
| 105 | 土地調查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獎勵 | 行政獎勵 | 《土地調查條例》(年國務院令518號)第二十九條 對在土地調查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 市人民政府(市國土資源局) |
| 106 | 土地復墾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獎勵 | 行政獎勵 | 《土地復墾條例》(國務院令第592號)第九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土地復墾科學研究和技術創新,推廣先進的土地復墾技術。對在土地復墾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表彰。 | 市人民政府(市國土資源局實施) |
| 107 | 基本農田保護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獎勵。 | 行政獎勵 | 《基本農田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257號)第七條 國家對在基本農田保護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 市人民政府(市國土資源局實施) |
| 108 | 古生物化石保護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獎勵 | 行政獎勵 | 《古生物化石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580號)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開展古生物化石保護知識的宣傳教育,增強公眾保護古生物化石的意識,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在古生物化石保護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 市人民政府(市國土資源局實施) |
| 109 | 地質災害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獎勵 | 行政獎勵 | 《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國務院令394號)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地質災害防治工作中的違法行為都有權檢舉和控告。在地質災害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 市人民政府(市國土資源局實施) |
| 110 | 征地房屋補償實施方案的批準(含變更、終止) | 其他行政權力 | 《岳陽市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第九條 擬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在土地調查紅線確定后,市、縣(市)國土資源部門應將擬征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方式以及申請聽證的途徑、聯系方式等,在擬征地所在的鄉鎮(街道)、村(社區)、組發布《預征地公告》,告知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居)民或其他權利人。對涉及房屋拆遷的,應將公告張貼至擬拆遷的具體房屋。 | 市國土資源局 |
| 第十條 發布《預征地公告》后,縣(市、區)國土資源部門應當組織征拆工作具體實施單位對擬征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需拆遷的房屋及附屬設施和青苗進行現狀調查。現狀調查結果應當經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居)民和其他權利人確認。被征地農民要求聽證的,應及時按程序組織聽證,聽取意見并妥善解決被征地農民的合理要求。 | ||||
| 現狀調查工作結束后,征拆工作具體實施單位應當根據調查確認的結果和本辦法規定的補償標準編制項目征拆資金概算報告,報市、縣(市)或屈原管理區國土資源部門審查,審查意見應在10個工作日內出具。 | ||||
| 111 | 征地(經濟)補償安置方案審核 | 其他行政權力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256號)第二十五條 征用土地方案經依法批準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并將批準征地機關、批準文號、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圍、面積以及征地補償標準、農業人員安置辦法和辦理征地補償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 | 市國土資源局 |
|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 ||||
| 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批準的征用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征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征用土地方案的實施。 | ||||
| 征用土地的各項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征用土地公告辦法》第十條 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研究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見。對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舉行聽證會。確需修改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批準的征用土地方案進行修改。 | ||||
| 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將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審批時,應當附具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的意見及采納情況,舉行聽證會的,還應當附具聽證筆錄。 | ||||
| 112 | 土地評估結果備案 | 其他行政權力 | 《關于改革土地估價結果確認和土地資產處置審批辦法的通知》(國土資發[2001]44號) 以土地估價報告備案取代土地估價結果確認審批改革土地估價確認管理,取消確認審批,建立土地估價報告備案制度。企業改制需要進行土地估價的,應由企業自主選擇土地估價機構進行評估。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不再對土地估價結果進行確認。企業改制上報的土地估價報告,只要格式規范、要件齊備,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將直接給予備案。 | 市國土資源局 |
| 企業改制涉及的土地已經實行有償使用或需要轉為出讓或承租土地的,不再進行處置審批,直接在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或有償用地手續。企業委托進行土地估價的,土地估價報告同時交付備案。改制涉及的土地采用國家作價出資(入股)、授權經營方式處置的,土地估價報告應在省級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土地資產處置審批時備案。 | ||||
| 土地估價中介服務機構要與政府主管部門徹底脫鉤,按照“客觀、真實、公正”的要求,獨立進行估價業務活動,對土地估價結果獨立承擔責任,并定期將業績清單上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備查,接受監督。 | ||||
| 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要定期確定公布當地的基準地價和標定地價,并提供地價查詢服務,為社會和企業認定估價結果提供參考依據。 | ||||
| 為維護國家和改制企業的土地權益,促使土地估價機構增強自律意識,提高執業質量和服務水平,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將對土地估價機構和估價報告進行定期抽查,對弄虛作假的,要追究責任,依法處理。 | ||||
| 113 |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監理資質和項目備案 | 其他行政權力 | 1、《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國務院令394號)第三十六條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確定,應當與地質災害形成的原因、規模以及對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的危害程度相適應。 | 市國土資源局 |
| 承擔專項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和監理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資質審查合格,取得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頒發的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后,方可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設計、施工和監理活動,并承擔相應的責任: | ||||
| (一)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 ||||
| (二)有一定數量的水文地質、環境地質、工程地質等相應專業的技術人員; | ||||
| (三)有相應的技術裝備; | ||||
| (四)有完善的工程質量管理制度。 | ||||
|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設計、施工和監理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 | ||||
| 2、《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令29號) 第二十七條 承擔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項目的資質單位,應當在項目合同簽訂后十日內,到工程所在地的縣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備案。 | ||||
|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項目跨行政區域的,資質單位應當向項目所跨行政區域共同的上一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備案。 | ||||
| 114 | 古生物化石清單備案 | 其他行政權力 | 《古生物化石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令13號) 第十一條 科研機構、高等院校必須按照經古生物化石專家評審的采掘方案進行采掘活動,并在采掘活動結束后30日內,將采掘獲得的全部古生物化石清單報采掘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備案。 | 市國土資源局 |
| 115 | 宅基地復墾補助資金分配、監管 | 其他行政權力 | 《土地復墾條例》(國務院令第592號)第十七條 土地復墾義務人應當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報告當年的土地損毀情況、土地復墾費用使用情況以及土地復墾工程實施情況。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土地復墾義務人使用土地復墾費用和實施土地復墾工程的監督。 | 市國土資源局 |
| 116 | 閑置土地認定和處置方案審核 | 其他行政權力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41號)第三十七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閑置、荒蕪耕地。已經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業建設占用耕地,一年內不用而又可以耕種并收獲的,應當由原耕種該幅耕地的集體或者個人恢復耕種,也可以由用地單位組織耕種;一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閑置費;連續二年未使用的,經原批準機關批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該幅土地原為農民集體所有的,應當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 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的閑置土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承包經營耕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連續二年棄耕拋荒的,原發包單位應當終止承包合同,收回發包的耕地。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 市人民政府(市國土資源局實施) |
| 第二十六條 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的,必須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動工開發期限開發土地。超過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征收相當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閑置費;滿二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或者動工開發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動工開發遲延的除外。《閑置土地處置辦法》第十三條 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與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協商一致后,應當擬訂閑置土地處置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 ||||
| 117 | 土地使用權分割轉讓審批 | 其他行政權力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5號)第二十五條 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轉讓,應當按照規定辦理過戶登記。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分割轉讓的,應當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批準,并依照規定辦理過戶登記。 | 市國土資源局 |
| 118 | 設施農用地審核 | 其他行政權力 | 《國土資源部農業部關于完善設施農用地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10〕155號) 三、規范設施農用地審核 | 市人民政府(市國土資源局實施) |
| 農業設施的建設與用地由經營者提出申請,鄉鎮政府申報,縣級政府審核同意。申報與審核用地按以下程序和要求辦理: | ||||
| (一)經營者申請。設施農業經營者應擬定設施建設方案,方案內容包括項目名稱、建設地點、用地面積,擬建設施類型、數量、標準和用地規模等;并與有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協商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補充耕地、土地復墾、交還和違約責任等有關土地使用條件。協商一致后,雙方簽訂用地協議。經營者持設施建設方案、用地協議向鄉鎮政府提出用地申請。 | ||||
| (二)鄉鎮申報。鄉鎮政府依據設施農用地管理的有關規定,對經營者提交的設施建設方案、用地協議等進行審查。符合要求的,鄉鎮政府應及時將有關材料呈報縣級政府審核;不符合要求的,鄉鎮政府及時通知經營者,并說明理由。 | ||||
| 涉及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經營者應依法先行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承包農戶簽訂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 | ||||
| (三)縣級審核。縣級政府組織農業部門和國土資源部門進行審核。農業部門重點就設施建設的必要性與可行性,承包土地用途調整的必要性與合理性,以及經營者農業經營能力和流轉合同進行審核,國土資源部門依據農業部門審核意見,重點審核設施用地的合理性、合規性以及用地協議,涉及補充耕地的,要審核經營者落實補充耕地情況,做到先補后占。符合規定要求的,由縣級政府批復同意。 | ||||
| 設施農用地審核同意后,鄉鎮政府具體監督設施建設和用地協議的實施,縣級國土資源部門做好土地變更調查、登記和臺帳管理等相關工作,縣級農業部門做好土地承包合同變更和流轉合同備案、登記等工作。 國有農場的農業設施建設與用地,由農場提出申請,報農場主管部門初審后,送縣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具體實施辦法由各省(區、市)自行規定。 | ||||
| 119 | 土地使用權收回 | 其他行政權力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41號)第五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報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 (一)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為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需要調整使用土地的; (三)土地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續期未獲批準的; (四)因單位撤銷、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劃撥的國有土地的; (五)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經核準報廢的。 依照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的規定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第六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報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權: (一)為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銷、遷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項規定收回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二十條 國家對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前不收回;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據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實際年限和開發土地的實際情況給予相應的補償。 第二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至遲于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應當予以批準。經批準準予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雖申請續期但依照前款規定未獲批準的,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 | 臨湘市人民政府(臨湘市國土資源局實施) |
| 120 | 國有土地使用權收購補償標準批準確認 | 其他行政權力 | 《土地儲備管理辦法》(國土資發[2007] 277 號)第十三條 根據土地儲備計劃收購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儲備機構應與土地使用權人簽訂土地使用權收購合同。收購土地的補償標準,由土地儲備機構與土地使用權人根據土地評估結果協商,經國土資源管理、財政部門或地方法規規定的機構批準確認。完成收購程序后的土地,由土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土地登記手續后納入土地儲備。 | 臨湘市國土資源局 |
| 121 | 土地使用權轉讓價格異常時行使優先購買權和限制交易地價 | 其他行政權力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5號)第二十六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的,市、縣人民政府有優先購買權。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市場價格不合理上漲時,市、縣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2.《湖南省土地市場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195號)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地價動態監測信息系統,加強對交易地價、評估地價的監督。對交易地價異常波動的地區,上一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需要,采取調整供地政策、行使優先購買權、限制交易地價等行政措施。 | 市國土資源局 |
| 第二十一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成交價格比標定地價低20%以上的,設區的市、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法行使優先購買權。劃撥土地使用權低于市場價格轉讓的,縣(市)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行使優先購買權。 | ||||
| 122 | 基本農田(含標準農田、永久基本農田)劃定與保護監管 | 其他行政權力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41號)第三十四條 國家實行基本農田保護制度。下列耕地應當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嚴格管理: | 市國土資源局 |
| (一)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確定的糧、棉、油生產基地內的耕地; | ||||
| (二)有良好的水利與水土保持設施的耕地,正在實施改造計劃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產田; | ||||
| (三)蔬菜生產基地; | ||||
| (四)農業科研、教學試驗田; | ||||
| (五)國務院規定應當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的其他耕地。 | ||||
|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劃定的基本農田應當占本行政區域內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 ||||
| 基本農田保護區以鄉(鎮)為單位進行劃區定界,由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 ||||
| 第三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維護排灌工程設施,改良土壤,提高地力,防止土地荒漠化、鹽漬化、水土流失和污染土地。 | ||||
| 第三十六條 非農業建設必須節約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 ||||
| 禁止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等。 | ||||
| 禁止占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 | ||||
|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十條 依照《土地管理法》規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將土地劃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 | ||||
| 縣級和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根據需要,劃定基本農田保護區、土地開墾區、建設用地區和禁止開墾區等;其中,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還應當根據土地使用條件,確定每一塊土地的用途。 | ||||
| 土地分類和劃定土地利用區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 ||||
| 123 | 土地復墾項目設計審批及驗收 | 其他行政權力 | 《土地復墾條例》(國務院令第592號)第二十五條 政府投資進行復墾的,負責組織實施土地復墾項目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編制土地復墾項目設計書,明確復墾項目的位置、面積、目標任務、工程規劃設計、實施進度及完成期限等。土地權利人自行復墾或者社會投資進行復墾的,土地權利人或者投資單位、個人應當組織編制土地復墾項目設計書,并報負責組織實施土地復墾項目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實施。 | 市國土資源局 |
| 第二十八條 土地復墾義務人按照土地復墾方案的要求完成土地復墾任務后,應當按照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的規定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申請驗收,接到申請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農業、林業、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進行驗收。 進行土地復墾驗收,應當邀請有關專家進行現場踏勘,查驗復墾后的土地是否符合土地復墾標準以及土地復墾方案的要求,核實復墾后的土地類型、面積和質量等情況,并將初步驗收結果公告,聽取相關權利人的意見。相關權利人對土地復墾完成情況提出異議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進一步核查,并將核查情況向相關權利人反饋;情況屬實的,應當向土地復墾義務人提出整改意見。 | ||||
| 第二十九條 負責組織驗收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在接到土地復墾驗收申請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完成驗收,經驗收合格的,向土地復墾義務人出具驗收合格確認書;經驗收不合格的,向土地復墾義務人出具書面整改意見,列明需要整改的事項,由土地復墾義務人整改完成后重新申請驗收。 | ||||
| 第三十條 政府投資的土地復墾項目竣工后,負責組織實施土地復墾項目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進行初步驗收。初步驗收完成后,負責組織實施土地復墾項目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的規定向上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申請最終驗收。上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及時組織驗收。 | ||||
| 土地權利人自行復墾或者社會投資進行復墾的土地復墾項目竣工后,由負責組織實施土地復墾項目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進行驗收。《土地復墾條例實施辦法》第四章 土地復墾驗收 | ||||
| 124 |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質量監管 | 其他行政權力 | 《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國務院令394號)第三十八條 政府投資的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竣工后,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組織竣工驗收。其他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竣工后,由責任單位組織竣工驗收;竣工驗收時,應當有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參加。 | 市國土資源局 |
| 125 | 礦山生態環境治理備用金收取使用監管 | 其他行政權力 | 《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定》第十八條 采礦權人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繳存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的繳存標準和繳存辦法,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執行。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的繳存數額,不得低于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所需費用。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遵循企業所有、政府監管、專戶儲存、專款專用的原則。第十九條 采礦權人按照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方案的要求履行了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義務,經有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驗收合格的,按義務履行情況返還相應額度的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及利息。采礦權人未履行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義務,或者未達到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方案要求,經驗收不合格的,有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采礦權人限期履行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義務。第二十條 因礦區范圍、礦種或者開采方式發生變更的,采礦權人應當按照變更后的標準繳存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第二十三條 礦山關閉前,采礦權人應當完成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義務。采礦權人在申請辦理閉坑手續時,應當經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并提交驗收合格文件,經審定后,返還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逾期不履行治理恢復義務或者治理恢復仍達不到要求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使用該采礦權人繳存的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組織治理,治理資金不足部分由采礦權人承擔。第二十四條 采礦權轉讓的,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的義務同時轉讓。采礦權受讓人應當依照本規定,履行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的義務。 | 市國土資源局 |
| 126 | 執法監察動態巡查 | 其他行政權力 | 《土地監察暫行規定》(國家土地管理局令第1號發布)第二十四條 土地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巡回檢查制度。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鄉(鎮)土地管理人員應當認真進行巡回檢查工作,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土地管理部門應當采取專業人員與群眾相結合的方式,建立和完善土地監察信息網絡 | 市國土資源局 |
| 127 | 國土資源違法案件調查 | 其他行政權力 | 1、《湖南省土地監察條例》第十九條 土地管理部門發現土地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土地違法行為的舉報后,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條件不立案的,應當將原因告知有關單位或者舉報人。 | 市國土資源局 |
| 土地管理部門對立案查處的案件應當組織土地監察人員及時進行調查,收集證據;必要時可以會同有關部門進行調查。《土地監察暫行規定》第十三條 土地管理部門履行土地監察職責,享有以下權力:(一)對單位和個人執行和遵守土地法律、法規情況依法進行檢查;(二)對違反土地法律、法規的行為依法進行調查;(三)對正在進行的土地違法活動依法進行制止;(四)對土地違法行為和土地侵權行為依法實施行政處罰和行政處理;(五)對違反土地法律、法規,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個人和單位主管人員,依法提出給予行政處分的建議。 | ||||
| 2、《國土資源行政處罰辦法》第十五條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進行調查取證,有權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調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有關文件和資料,并就與案件有關的問題作出說明; (二)詢問當事人以及相關人員,進入違法現場進行檢查、勘測、拍照、錄音、攝像,查閱和復印相關材料; (三)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 ||||
| 128 | 責令違法嫌疑人在調查期間不得變賣、轉移與案件有關的財物 | 其他行政權力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256號)第三十二條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除采取《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的措施外,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 市國土資源局 |
| (一)詢問違法案件的當事人、嫌疑人和證人; | ||||
|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現場進行拍照、攝像; | ||||
| (三)責令當事人停止正在進行的土地違法行為; | ||||
| (四)對涉嫌土地違法的單位或者個人,停止辦理有關土地審批、登記手續; | ||||
| (五)責令違法嫌疑人在調查期間不得變賣、轉移與案件有關的財物。 | ||||
| 129 | 土地礦產衛片執法檢查 | 其他行政權力 | 《土地監察暫行規定》(國家土地管理局令第1號發布)第十九條 對本規定第十八條規定的檢查內容,土地管理部門可以根據本地 區的實際,采取下列方式進行監督檢查; (一)根據土地監察工作計劃,定期、不定期地對監察對象執行和遵守土地法律、法規情況進 行全面檢查; (二)針對某一地區的實際情況,對特定的監察對象的特定活動進行專項檢查; (三)為防止違法行為的發生,對監察對象活動的全過程進行事先檢查、事中檢查和事后檢查。 | 市國土資源局 |
| 130 | 國家、省級地質遺跡類自然保護區,重要地質遺跡日常監督管理 | 其他行政權力 | 《湖南省地質環境保護條例》(2002年1月24日湖南省九屆人大常委會第27次會議通過)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地質遺跡資源進行調查,加強對地質遺跡保護工作的監督管理。 | 市國土資源局 |
| 131 | 土地開發整理項目資金監督 | 其他行政權力 | 《湖南省土地開發整理條例》(湖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75號)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國土資源行政部門應當對土地開發整理項目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 市國土資源局 |
| 132 | 礦產資源儲量登記、統計監督檢查 | 其他行政權力 | 《礦產資源登記統計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23號)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礦產資源登記統計,包括礦產資源儲量登記和礦產資源統計。本辦法所稱礦產資源儲量登記,是指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對查明、占用、殘留、壓覆礦產資源儲量的類型、數量、質量特征、產地以及其他相關情況進行登記的活動。本辦法所稱礦產資源統計,是指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對礦產資源儲量變化及開發利用情況進行統計的活動。 | 市國土資源局 |
| 第十七條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礦產資源登記統計資料檔案管理制度,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礦產資源登記統計資料、統計臺帳及數據庫的管理。上報礦產資源登記統計資料應當附具統一要求的電子文本。全國礦產資源登記統計數據庫由國土資源部統一制定。探礦權人、采礦權人和建設單位應當建立礦產資源登記統計資料檔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本單位的礦產資源登記統計資料、統計臺賬及其他相關資料,并接受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 ||||
| 133 | 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義務的情況監督檢查 | 其他行政權力 | 《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定》(國土資源部令第44號)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對采礦權人履行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義務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相關責任人應當配合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并提供必要的資料,如實反映情況。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履行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對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方案確立的治理恢復措施落實情況和礦山地質環境監測情況進行現場檢查,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有權制止并依法查處。 | 市國土資源局 |
| 134 | 對可能造成地質環境破壞、誘發地質災害行為的監督檢查 | 其他行政權力 | 湖南省地質環境保護條例》(2002年1月24日湖南省九屆人大常委會第27次會議通過)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可能造成地質環境破壞、誘發地質災害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 市國土資源局 |
| 135 | 測繪資質、測繪成果質量、外國組織或個人來華測繪的監督 | 其他行政權力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主席令第75號)第三十四條 測繪單位應當對其完成的測繪成果質量負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測繪成果質量的監督管理。 | 市國土資源局 |
| 2.《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辦法》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測繪成果質量監督,必要時可以委托測繪質量監督檢驗機構對測繪成果進行質量檢驗。 | ||||
| 3.《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來華測繪管理暫行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38號)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來華測繪的監督管理,定期對下列內容進行檢查:(一)是否涉及國家安全和秘密;(二)是否在《測繪資質證書》載明的業務范圍內進行;(三)是否按照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內容進行;(四)是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成果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69號)的有關規定匯交測繪成果副本或者目錄;(五)是否保證了中方測繪人員全程參與具體測繪活動。 | ||||
| 136 | 古生物化石發掘活動及收藏單位的監督檢查 | 其他行政權力 | 《古生物化石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580號)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古生物化石發掘活動的監督檢查,發現未經依法批準擅自發掘古生物化石,或者不按照批準的發掘方案發掘古生物化石的,應當依法予以處理。”第二十條“古生物化石的收藏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有固定的館址、專用展室、相應面積的藏品保管場所;(二)有相應數量的擁有相關研究成果的古生物專業或者相關專業的技術人員;(三)有防止古生物化石自然損毀的技術、工藝和設備;(四)有完備的防火、防盜等設施、設備和完善的安全保衛等管理制度;(五)有維持正常運轉所需的經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古生物化石收藏單位的管理和監督檢查。” | 市國土資源局 |
| 137 | 土地儲備監督管理 | 其他行政權力 | 《湖南省國有建設用地儲備辦法》(省政府令第224號)第二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土地儲備機構的指導監督,定期檢查國有建設用地儲備計劃的執行情況。 | 市國土資源局 |
| 138 | 全省測繪地理信息及基礎測繪工作監督管理 | 其他行政權力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主席令第75號)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測繪工作的行政部門(以下簡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有關的測繪工作。 2.《基礎測繪條例》(國務院令第556號)第五條 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基礎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測繪工作的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基礎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 3.《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辦法》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有關的測繪工作。 | 市國土資源局 |
| 139 | 礦產資源規劃管理及監督 | 其他行政權力 | 1.《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主席令第74號修改)第七條 國家對礦產資源的勘查、開發實行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綜合勘查、合理開采和綜合利用的方針。 | 市國土資源局 |
| 2.《礦產資源規劃編制實施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55號)第八條 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包括國家級礦產資源總體規劃、省級礦產資源總體規劃、設區的市級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和縣級礦產資源總體規劃。 國家級礦產資源總體規劃應當對全國地質勘查、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進行戰略性總體布局和統籌安排。省級礦產資源總體規劃應當對國家級礦產資源總體規劃的目標任務在本行政區域內進行細化和落實。設區的市級、縣級礦產資源總體規劃應當對依法審批管理和上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授權審批管理礦種的勘查、開發利用和保護活動作出具體安排。 第十條 國土資源部負責全國的礦產資源規劃管理和監督工作。 地方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礦產資源規劃管理和監督工作。 第二十七條 下列礦產資源規劃,由國土資源部批準:(一)國家級礦產資源專項規劃;(二)省級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和礦產資源專項規劃; (三)依照法律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應當由國土資源部批準的其他礦產資源規劃。省級礦產資源總體規劃經省級人民政府審核后,由國土資源部會同有關部門按規定程序審批。 設區的市級、縣級礦產資源規劃的審批,按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有關規定辦理。 | ||||
| 140 | 古生物化石監督管理 | 其他行政權力 | 1.《古生物化石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580號)第五條 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主管全國古生物化石保護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古生物化石保護工作。 | 市國土資源局 |
| 2.《古生物化石保護條例實施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58號)第三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古生物化石保護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管理,履行下列職責:(一)貫徹執行古生物化石保護的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方針政策;(二)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支持國家古生物化石專家委員會依照《條例》的規定開展工作。通過成立省級古生物化石專家委員會等方式,發揮專家的專業指導和咨詢作用;(三)依據《條例》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規定確定的權限和程序,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一般保護古生物化石發掘、流通、進出境等相關事項的審批;(四)建立和管理本行政區域的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檔案和數據庫;(五)監督檢查古生物化石保護和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在本行政區域內的實施,依法查處違法案件;(六)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內古生物化石保護的科學研究、宣傳教育和管理業務培訓;(七)法律、法規以及國土資源部規定的其他職責。 | ||||
| 141 | 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審查備案 | 其他行政權力 | 1.《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主席令第74號修改)第十一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的監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協助同級地質礦產主管部門進行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十五條 設立礦山企業,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并依照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由審批機關 對其礦區范圍、礦山設計或者開采方案、生產技術條件、安全措施和環境保護措施等進行審查;審查合格的,方予批準。 | 市國土資源局 |
| 2.《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152號)第二十九條 單位或者個人開采礦產資源前,應當委托持有相應礦山設計證書的單位進行可行性研究和設計……礦山設計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審批;未經批準,不得施工。 | ||||
| 142 |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設計審批、竣工驗收 | 其他行政權力 | 1.《湖南省地質災害防治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188號)第十四條 國家和本省各級人民政府補助資金的地質災害治理工程設計,由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計劃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審批,治理單位應當提交地質勘查報告和治理設計。治理工程竣工后由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計劃等有關部門驗收。 | 市國土資源局 |
| 2.《地質災害防治條例》第三十八條“政府投資的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竣工后,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組織竣工驗收。其他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竣工后,由責任單位組織竣工驗收;竣工驗收時,應當有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參加。 | ||||
| 143 | 在地質災害危險區內,開采地下水、采礦、興建大中型建設項目以及從事其他容易誘發地質災害的活動審批 | 其他行政權力 | 《湖南省地質災害防治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188號)第十一條 在地質災害危險區內,不得開采地下水、采礦、興建大中型建設項目以及從事其他容易誘發地質災害的活動,因興建大中型建設項目等確實無法避開的,經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批準,并采取防護措施后,方可實施。” | 市國土資源局 |
| 144 | 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方案報告的審批 | 其他行政權力 | 1.《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定》(國土資源部令第44號) 第十二條 采礦權申請人申請辦理采礦許可證時,應當編制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方案,報有批準權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 市國土資源局 |
| 第十五條 采礦權人擴大開采規模、變更礦區范圍或者開采方式的,應當重新編制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方案,并報原機關批準。 | ||||
| 2.《湖南省地質環境保護條例》(2002年1月24日湖南省九屆人大常委會第27次會議通過) 第九條 申請開采礦產資源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將由具有地質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的單位出具的地質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地質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未獲批準的,不予核發采礦許可證。 | ||||
| 145 | 因教學、科研需要在地質遺跡保護區內采集地質遺跡標本的審核 | 其他行政權力 | 《湖南省地質環境保護條例》(2002年1月24日湖南省九屆人大常委會第27次會議通過)第十七條 禁止擅自在地質遺跡保護區內采集地質遺跡標本。因教學、科研需要采集地質遺跡標本的,應當經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地質遺跡保護區在風景名勝區或者森林公園范圍內的,還應當依法征得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 市國土資源局 |
| 第十八條 開發利用地質遺跡資源,應當編制合理的開發利用方案,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地質遺跡資源在風景名勝區或者森林公園范圍內的,在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之前,還應當依法征得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 ||||
| 146 | 土地復墾規劃,計劃和實施方案審核 | 其他行政權力 | 《湖南省土地復墾實施辦法》第五條 有土地復墾任務的企業應當把土地復墾指標納入生產建設計劃。土地復墾任務大的企業,應當制定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土地復墾規劃,計劃和實施方案,經當地國土管理部門審查同意,并經上級行業管理部門批準后按規劃分步實施。礦山企業在報批土地復墾規劃時,應當有行業管理部門批準同意的閉礦文件。 第六條 國土管理部門按照建設用地審批權限審批新建項目的土地復墾設計和規劃。非新建項目土地復墾設計和規劃的審批權限,由省國土管理局規定。 | 市國土資源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