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號 | 事項名稱 | 類別 | 實施依據 | 實施主體 |
| 1 | 糧食收購 | 行政許可 |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07號)第九條 取得糧食收購資格,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等規定辦理登記的經營者,方可從事糧食收購活動。申請從事糧食收購活動,應當向辦理工商登記的部門同級的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提交書面申請,并提供資金、倉儲設施、質量檢驗和保管能力等證明材料。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對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規定具體條件的申請者作出許可決定并公示。 | 市糧食局 |
| 資格認可 | ||||
| 2 | 以不正當手段取得糧食收購資格許可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07號)第四十二條第一款:“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糧食收購資格許可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取消糧食收購資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市糧食局 |
| 3 | 對糧食收購者違反有關規定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07號)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處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暫停或者取消糧食收購資格: | 市糧食局 |
| (一)糧食收購者未執行國家糧食質量標準的; | ||||
| (二)糧食收購者被售糧者舉報未及時支付售糧款的; | ||||
| (三)糧食收購者違反本條例規定代扣、代繳稅、費和其他款項的; | ||||
| (四)從事糧食收購、銷售、儲存、加工的糧食經營者以及飼料、工業用糧企業未建立糧食經營臺賬,或者未按照規定報送糧食基本數據和有關情況的; | ||||
| (五)接受委托的糧食經營者從事政策性用糧的購銷活動未執行國家有關政策的。 | ||||
| 4 | 違反陳糧質檢制度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07號)第四十五條 陳糧出庫未按照本條例規定進行質量鑒定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出庫糧食價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吊銷營業執照。 倒賣陳化糧或者不按照規定使用陳化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非法倒賣的糧食,并處非法倒賣糧食價值20%以下的罰款,有陳化糧購買資格的,由省級人民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取消陳化糧購買資格;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并處非法倒賣糧食價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市糧食局 |
| 5 | 違反糧食經營必要庫存量制度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07號)第四十六條 從事糧食收購、加工、銷售的經營者的糧食庫存低于規定的最低庫存量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不足部分糧食價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并可以取消糧食收購資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吊銷營業執照。 | 市糧食局 |
| 從事糧食收購、加工、銷售的經營者的糧食庫存超出規定的最高庫存量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超出部分糧食價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并可以取消糧食收購資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吊銷營業執照。 | ||||
| 6 | 違規使用糧食儲存、運輸設施工具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07號)第四十七條 糧食經營者未按照本條例規定使用糧食倉儲設施、運輸工具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或者衛生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被污染的糧食不得非法銷售、加工。 | 市糧食局 |
| 7 | 糧油倉儲單位違反備案管理規定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糧油倉儲管理辦法》(國家改革委令第5號)第二十八條 糧油倉儲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 糧油倉儲單位應當自設立或者開始從事糧油倉儲活動之日起 30 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備案應當包括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倉儲業務類型、倉(罐)容規模等內容。具體備案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制定。 未在規定時間向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備案,或者備案內容弄虛作假的,由負責備案管理的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下罰款。 | 市糧食局 |
| 8 | 糧油倉儲單位不具備規定條件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糧油倉儲管理辦法》(國家改革委令第5號)第二十九條 糧油倉儲單位不具備本辦法第七條 糧油倉儲單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一)擁有固定經營場地,并符合本辦法有關污染源、危險源安全距離的規定;(二)擁有與從事糧油倉儲活動相適應的設施設備,并符合糧油儲藏技術規范的要求;(三)擁有相應的專業技術管理人員。 規定條件的,由負責備案管理的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市糧食局 |
| 第三十條 糧油倉儲單位的名稱不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由負責備案管理的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 ||||
| 9 | 糧油倉儲單位違反有關糧油出入庫、儲存等管理規定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糧油倉儲管理辦法》(發展改革委令第5號)第三十一條 糧油倉儲單位違反本辦法有關糧油出入庫、儲存等管理規定的,由所在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可以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造成糧油儲存事故或者安全生產事故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 市糧食局 |
| 10 | 對糧食收購者未及時向售糧者支付售糧款的處罰 | 1、《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四十四條 (二)糧食收購者被售糧者舉報未及時支付售糧款的。 | 市糧食局 | |
| 2、國家六部門《糧食流通監督檢查暫行辦法》第二十三條 糧食收購者未及時向售糧者支付售糧款,經售糧者舉報并查實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欠付1個月以上2個月以下的,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欠付2個月以上3個月以下的,可以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欠付3個月以上的,可以并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暫停或取消糧食收購資格。 | ||||
| 11 | 對糧食收購者違反規定代扣、代繳稅費和其他款項的處罰 | 1、《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三款:糧食收購者違反本條例規定代扣、代繳稅、費和其他款項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處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暫停或者取消糧食收購資格。 | 市糧食局 | |
| 2、《糧食流通監督檢查暫行辦法》第二十四條:糧食收購者違反規定代扣、代繳稅、費和其他款項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處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暫停或取消糧食收購資格。 | ||||
| 3、《湖南省實施〈糧食流通管理條例〉辦法》第三十九條: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并處代扣、代繳稅費款項金額一倍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二十萬元。情節嚴重的,暫停或者取消糧食收購許可證。 | ||||
| 12 | 糧食經營企業和轉化用糧企業未建立糧食經營臺賬或糧食經營臺賬保留時間不足3年等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糧食流通統計制度》第三十一條第三款:糧食經營企業和轉化用糧企業未建立糧食經營臺賬或糧食經營臺賬保留時間不足3年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 市糧食局 |
| 第四款:糧食經營企業和轉化用糧企業未按本制度規定報送糧食基本數據,初次發生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在一年內再次發生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蓄意虛報、瞞報、拒報、遲報糧食基本數據和有關情況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 ||||
| 13 | 對承儲企業以虛構虛銷、陳糧代替新糧、虛增入庫成本,騙取地方儲備貸款和費用補貼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湖南省地方儲備糧管理辦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48號)第三十七條 承儲企業以虛購虛銷、陳糧代替新糧、虛增入庫成本等手段套取差價,騙取地方儲備糧貸款和費用補貼的,由本級人民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財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市糧食局 |
| 14 | 糧食收購者質量檢驗能力確認 | 行政確認 | 1、《湖南省地方儲備糧管理辦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48號)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級儲備糧的行政管理,指導、協調下級儲備糧管理工作,對地方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實施監督檢查。《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所有從事糧食收購、銷售、儲存、加工的糧食經營者以及飼料、工業用糧企業,應當建立糧食經營臺賬,并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報送糧食購進、銷售、儲存等基本數據和有關情況。《糧食庫存檢查暫行辦法》第13條:地方糧食行政管理部門,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分支機構等,應建立健全糧食庫存檢查制度,適時開展糧食庫存檢查工作。 第二十二條:糧食庫存檢查中發現的以下問題,由相關職能部門和單位,依照《糧食流通管理條例》、《中央儲備糧管理條例》及其配套規章制度的規定予以處理。(一)檢查中發現地方糧食庫存數量、質量、原糧衛生、地方儲備糧管理等方面的違規問題,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 處理;涉及糧食財政補貼管理方面的違規問題,由財政部門處理;涉及農業發展銀行糧食信貸資金管理的問題,由中國農業發展銀行處理。(二)檢查中發現中央儲備糧數量、質量、原糧衛生,以及承儲資格管理等方面的違規問題,由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涉及中央儲備糧財政補貼管理方面的違規問題,由國務院財政部門處理;涉及農業發展銀行糧食信貸資金管理的問題,由中國農業發展銀行處理(三)檢查中發現庫存糧食發熱、霉變、蟲害等問題,檢查組要責成被檢查企業立即整改。 執行處理決定的企業和單位,其整改情況應及時上報作出處理決定的部門和單位。《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糧食經營者使用的糧食倉儲設施,應當符合糧食儲存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的要求。糧食不得與可能對糧食產生污染的有害物質混存,儲存糧食不得使用國家禁止使用的化學藥劑或者超量使用化學藥劑。第十六條:運輸糧食應當嚴格執行國家糧食運輸的技術規范,不得使用被污染的運輸工具或者包裝材料運輸糧食。第四十七條:糧食經營者未按照本條例規定使用糧食倉儲設施、運輸工具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或者衛生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被污染的糧食不得非法銷售、加工。 | 市糧食局 |
| 15 | 地方儲備糧檢查、糧食流通統計制度執行情況檢查、糧食庫存檢查、糧食倉儲設施及運輸工具檢查 | 行政檢查 | 1、《湖南省地方儲備糧管理辦法》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級儲備糧的行政管理,指導、協調下級儲備糧管理工作,對地方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實施監督檢查。 | 市糧食局 |
| 2、《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所有從事糧食收購、銷售、儲存、加工的糧食經營者以及飼料、工業用糧企業,應當建立糧食經營臺賬,并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報送糧食購進、銷售、儲存等基本數據和有關情況。第十五條:糧食經營者使用的糧食倉儲設施,應當符合糧食儲存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的要求。糧食不得與可能對糧食產生污染的有害物質混存,儲存糧食不得使用國家禁止使用的化學藥劑或者超量使用化學藥劑。 第十六條:運輸糧食應當嚴格執行國家糧食運輸的技術規范,不得使用被污染的運輸工具或者包裝材料運輸糧食。第四十七條:糧食經營者未按照本條例規定使用糧食倉儲設施、運輸工具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或者衛生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被污染的糧食不得非法銷售、加工。 | ||||
| 3、《糧食庫存檢查暫行辦法》第十三條:地方糧食行政管理部門,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分支機構等,應建立健全糧食庫存檢查制度,適時開展糧食庫存檢查工作。第二十二條:糧食庫存檢查中發現的以下問題,由相關職能部門和單位,依照《糧食流通管理條例》、《中央儲備糧管理條例》及其配套規章制度的規定予以處理。(一)檢查中發現地方糧食庫存數量、質量、原糧衛生、地方儲備糧管理等方面的違規問題,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 處理;涉及糧食財政補貼管理方面的違規問題,由財政部門處理;涉及農業發展銀行糧食信貸資金管理的問題,由中國農業發展銀行處理。(二)檢查中發現中央儲備糧數量、質量、原糧衛生,以及承儲資格管理等方面的違規問題,由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涉及中央儲備糧財政補貼管理方面的違規問題,由國務院財政部門處理;涉及農業發展銀行糧食信貸資金管理的問題,由中國農業發展銀行處理(三)檢查中發現庫存糧食發熱、霉變、蟲害等問題,檢查組要責成被檢查企業立即整改。 執行處理決定的企業和單位,其整改情況應及時上報作出處理決定的部門和單位。 | ||||
| 16 | 糧食收購資格監督檢查 | 其他行政權力 | 1、《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二款: 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國家要求對糧食收購資格進行核查。 | 市糧食局 |
| 2、《糧食收購資格審核管理暫行辦法》(國糧政[2004]121號)第二十二條 糧食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職責對下列內容進行監督檢查 : | ||||
| (一)糧食收購者是否具備糧食收購資格; | ||||
| (二)糧食收購者《糧食收購許可證》所登記的內容有無重大變化; | ||||
| (三)糧食收購者有無涂改、倒賣、出租、出借的《糧食收購許可證》的行為; | ||||
| (四)糧食收購者是否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糧食收購政策。 | ||||
| 17 | 糧食經營活動監督檢查 | 其他行政權力 | 1、《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07號)第三十五條 第一款 糧食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本條例對糧食經營者從事糧食收購、儲存、運輸活動和政策性用糧的購銷活動,以及執行國家糧食流通統計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 市糧食局 |
| 2、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糧食局、財政部、衛生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糧食流通監督檢查暫行辦法》(國糧檢〔2004〕230號)第七條: 糧食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職責,對糧食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內容包括: | ||||
| (一)糧食收購者是否具備糧食收購資格,在其從事的糧食收購活動中是否執行了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糧食收購政策。 | ||||
| (二)糧食經營者使用的糧食倉儲設施、設備是否符合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 | ||||
| (三)糧食經營者在糧食收購、儲存活動中,是否按規定執行了國家糧食質量標準和國家有關糧食倉儲的技術標準和規范,其收購、儲存的原糧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定。 (四)糧食經營者是否執行了國家糧食運輸的技術標準和規范。 | ||||
| (五)糧食儲存企業是否建立并執行了糧食銷售出庫質量檢驗制度。 | ||||
| (六)從事糧食收購、加工、銷售的經營者是否執行了省級人民政府制定的最低和最高庫存量的規定。 | ||||
| (七)糧食經營者是否執行了國家陳化糧銷售處理有關規定。 | ||||
| (八)地方儲備糧經營管理機構及地方儲備糧承儲企業是否執行地方儲備糧管理有關政策和規定;地方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儲存安全以及輪換計劃執行情況,各項規章制度、標準與規范執行情況,以及地方儲備糧承儲企業的承儲資格情況。 | ||||
| (九)從事軍糧供應、退耕還林糧食供應、水庫移民糧食供應、救災糧供應等政策性用糧經營活動的糧食經營者是否執行了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 ||||
| (十)糧食經營者是否建立了糧食經營臺賬,是否執行了國家糧食流通統計制度。 | ||||
| (十一)糧食經營者是否依照糧食應急預案規定,承擔了相應義務,執行了相關規定。 (十二)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需要進行監督檢查的其他內容。” | ||||
| 18 | 糧油質量、衛生情況監管 | 其他行政權力 | 1、《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款 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在監督檢查過程中,可以進入糧食經營者經營場所檢查糧食的庫存量和收購、儲存活動中的糧食質量以及原糧衛生;檢查糧食倉儲設施、設備是否符合國家技術規范;查閱糧食經營者有關資料、憑證;向有關單位和人員調查了解相關情況。 | 市糧食局 |
| 2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糧食局、財政部、衛生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糧食質量監管實施辦法(試行)》(國糧發〔2004〕266號)第十八條:“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質量監管機構,認真貫徹執行有關糧食質量、衛生法律、行政法規、政策及各項規章制度,履行糧食質量、衛生監管與服務職責。糧食質量監管機構的主要職責:(一)貫徹執行《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負責轄區內糧食質量標準化工作。 (二)制定糧食質量管理規章制度并監督執行。(三)規劃和指導糧食質量監督檢驗體系建設。(四)指定鑒定糧食收購檢驗能力的機構。(五)制訂糧食質量和衛生監督抽查計劃并組織實施。(六)組織糧食收獲質量調查和品質測報工作。(七)組織培訓考核檢驗人員,推行檢驗人員持證上崗制度。(八)組織推廣有關新方法、新技術、新成果。(九)承擔上級交辦的其他任務。 | ||||
| 19 | 國家政策性糧食出庫的監督檢查 | 其他行政權力 | 《國家政策性糧食出庫管理暫行辦法》(發改經貿〔2012〕1520號)第五條 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組織指導地方人民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對國家政策性糧食出庫進行監督檢查。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本地區國家政策性糧食出庫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出庫中的違法違規行為,督促承儲庫履行出庫義務,并及時協調處理直屬庫移交的本地區非直屬庫出庫糾紛。 | 市糧食局 |
| 20 | 跨地區糧食收購活動備案 | 其他行政權力 | 1、國務院《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第十三條:糧食收購者應向收購地和糧食收者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定期報告糧食收購數量等有關情況。跨省收購糧食,應當向收購地和糧食收購者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定期報告糧食收購數量等有關情況。 | 市糧食局 |
| 2、《湖南省糧食收購資格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糧食收購許可證》在全國范圍內有效。糧食收購者應當向收購地的縣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定期報告糧食收購量等有關情況。糧食收購者跨地區從事糧食收購的,應當持有效的《糧食收購許可證》副本和營業執照到收購地縣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并按規定向收購地和糧食收購者所在地的縣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定期報告糧食收購等有關情況,接受收購地的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