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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歸檔時間:2017-12-01
    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
    來源:編辦   日期: 2017-01-10 1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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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號 事項名稱 類別 實施依據 實施主體
    1 設立營業性文藝表演團體審批 行政許可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8號)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營業性演出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營業性演出的監督管理工作。 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
    第七條:設立文藝表演團體,應當向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設立演出經紀機構,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文化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批準的,頒發營業性演出許可證;不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申請人取得營業性演出許可證后,應當持許可證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2 營業性文藝團體表演內容核準 行政許可 1、《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39號) 第十四條 舉辦營業性演出,應當向演出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決定。對符合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的,發給批準文件;對不符合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的,不予批準,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第二十六條 營業性演出不得有下列情形:(一)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二)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三)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侵害民族風俗習慣,傷害民族感情,破壞民族團結,違反宗教政策的;(四)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五)危害社會公德或者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的;(六)宣揚淫穢、色情、邪教、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七)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八)表演方式恐怖、殘忍,摧殘演員身心健康的;(九)利用人體缺陷或者以展示人體變異等方式招徠觀眾的;(十)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情形。 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
    2、《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3號)
    3 設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審批 行政許可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63號)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負責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的設立審批,并負責對依法設立的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 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
    第十三條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變更營業場所地址或者對營業場所進行改建、擴建,變更計算機數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項的,應當經原審核機關同意。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注冊資本、網絡地址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應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并到文化行政部門、公安機關辦理有關手續或者備案。
    4 設立娛樂場所經營單位的審批 行政許可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58號)第九條 設立娛樂場所,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的娛樂場所,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
    第十二條 娛樂場所改建、擴建營業場所或者變更場地、主要設施設備、投資人員,或者變更娛樂經營許可證載明的事項的,應當向原發證機關申請重新核發娛樂經營許可證,并向公安部門備案;需要辦理變更登記的,應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5 電影放映單位設立、變更業務范圍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審批 行政許可 1、《電影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2號公布)第三十八條 設立電影放映單位,應當向所在地縣或者設區的人民政府電影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第三十九條 電影發行單位、電影放映單位變更業務范圍,或者兼并其他電影發行單位、電影放映單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設立新的電影發行單位、電影放映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三十七條或者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相應的登記手續。 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
    2、《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落實國務院令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通知》
    6 出版物發行單位變更名稱、業務范圍、地址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審批 行政許可 1、《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2004年6月29日國務院第412號令)第323項 。 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
    2、《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新聞出版總署第1次署務會議和商務部通過)第二十一條:從事出版物發行業務的單位和個人變更《出版物經營許可證》登記事項,或者兼并、合并、分立的,應當依照本辦法到原批準的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辦理審批手續,并持批準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相應的登記手續,外商投資企業還應按照相關規定辦理外商投資審批手續。從事出版物發行業務的單位和個人終止經營活動的,應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注銷登記,并向原批準的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備案。
    7 一次性內部資料性出版物準印證核發(含有民族宗教內容的、印刷超過3000冊的、跨地區印刷的除外) 行政許可 《印刷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15號)第十八條:印刷企業接受委托印刷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的,必須驗證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核發的準印證。 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
      印刷企業接受委托印刷宗教內容的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的,必須驗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務管理部門的批準文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核發的準印證。出版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印刷內部資料性出版物或者印刷宗教內容的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的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是否核發準印證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逾期不作出決定的,視為同意印刷。因此,縣級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有權審核該項目。
    8 注冊資本500萬以下的包裝裝潢企業和其它印刷品印刷企業的設立、變更、兼營、兼并或合并、分立審批 行政許可 1、《出版管理條例》 (國務院令第343號)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出版活動,適用本條例。本條例所稱出版活動,包括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復制、進口、發行。本條例所稱出版物,是指報紙、期刊、圖書、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等。 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
    2、《印刷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15號)本規定適用于出版物發行活動及其監督管理,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9 演出經紀機構舉辦組臺演出活動和社會福利性募捐演出審批、占用非營業性演出場所舉辦營業性演出活動審批 行政許可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29號)第二十條 在公共場所舉辦營業性演出,演出舉辦單位應當依照有關安全、消防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并制定安全保衛工作方案和滅火、應急疏散預案。演出場所應當配備應急廣播、照明設施,在安全出入口設置明顯標識,保證安全出入口暢通;需要臨時搭建舞臺、看臺的,演出舉辦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安全標準搭建舞臺、看臺,確保安全。 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
    第二十一條 審批臨時搭建舞臺、看臺的營業性演出時,文化主管部門應當核驗演出舉辦單位的下列文件:(一)依法驗收后取得的演出場所合格證明;(二)安全保衛工作方案和滅火、應急疏散預案;(三)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準文件。
    第十四條 舉辦營業性演出,應當向演出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決定。對符合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的,發給批準文件;對不符合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的,不予批準,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10 圖書、報紙、期刊零售業務審批 行政許可 《出版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3號)《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2003年7月24日新聞出版總署令第20號)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出版活動,包括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復制、進口、發行。本條例所稱出版物,是指報紙、期刊、圖書、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等。第十一條申請設立出版物零售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個人申請從事出版物零售業務,須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提交申請材料。縣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并書面告知申請人。批準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新聞出版行政部門頒發《出版物經營許可證》,并同時報上一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備案,其中營業面積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應同時報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備案。申請材料包括下列書面材料:(一)申請書,載明單位基本情況及申請事項;(二)經營場所的使用權證明;(三)經營者的身份證明和發行員職業資格證書或其他專業技術資格證明材料。因此,縣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有權審核該項目。 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
    11 娛樂場所改建、擴建營業場所或者變更場地、主要設施設備、投資人員,或者變更娛樂經營許可證載明的事項審批 行政許可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2號公布)第九條 設立娛樂場所,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的娛樂場所,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申請設立娛樂場所,應當提交投資人員、擬任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負責人沒有本條例第五條規定情形的書面聲明。申請人應當對書面聲明內容的真實性負責。受理申請的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就書面聲明向公安部門或者其他有關單位核查,公安部門或者其他有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經核查屬實的,文化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本條例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進行實地檢查,作出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娛樂經營許可證,并根據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的規定核定娛樂場所容納的消費者數量;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第十二條 娛樂場所改建、擴建營業場所或者變更場地、主要設施設備、投資人員,或者變更娛樂經營許可證載明的事項的,應當向原發證機關申請重新核發娛樂經營許可證,并向公安部門備案;需要辦理變更登記的,應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因此,縣級文化主管部門有權審核該項目。 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
    12 從事音像制品零售業務許可 行政許可 《音像制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1號)第三十三條音像制品批發、零售單位變更名稱、業務范圍,或者兼并其他音像制品批發、零售單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設立新的音像制品批發、零售單位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并到原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相應的登記手續。音像制品批發、零售單位變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或者終止經營活動,從事音像制品零售經營活動的個體工商戶變更業務范圍、地址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應當到原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并向原批準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
    13 設立電子出版物發行單位審批 行政許可 1、《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第321項。 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
    2、《電子出版物管理規定》(新聞出版總署令第11號)第十五條 電子出版物制作單位、出版單位接受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臺灣地區或者國外客戶委托制作電子出版物,應當將內容資料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審核,經批準后方可制作。” 因此,該項審批權在省、市州級新聞出版部門。
    14 電影放映經營許可證核發 行政許可 《電影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00號)第三十八條:設立電影放映單位,應當向所在地縣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電影行政部門提出申請。所在地縣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電影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6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批準的,發給《電影放映經營許可證》,申請人持《電影放映經營許可證》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依法領取營業執照;不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因此,縣級電影行政主管部門有權審核該項目。 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
    15 單位或個人設置衛星地面接收設施接收境內電視節目審批 行政許可 1、《廣播電視管理條例》(國務院令 第228號)第三十一條 廣播電視節目由廣播電臺、電視臺和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批準設立的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單位制作。廣播電臺、電視臺不得播放未取得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許可的單位制作的廣播電視節目。 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
    2、《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管理規定》第八條 在京的中央單位及其直屬機構申請《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許可證》,報廣電總局審批;其他機構申請《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許可證》,向所在地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逐級審核后,報省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審批。審批機關應在收到齊備的申請材料之日起的二十個工作日內做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對符合本規定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的,應為申請機構核發《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許可證》;對不批準的,應向申請機構書面說明不予批準的理由。省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應在做出批準或不批準決定之日起的一周內,將審批情況報廣電總局備案。《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許可證》由廣電總局統一印制。有效期為兩年。
    3、《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取消調整新增行政審批事項和保留的省級行政許可項目目錄的決定》(省政府令第253號)
    16 建立城市社區有線電視審批 行政許可 1、(國務院令第412號)第309項,實施機關“地(市)級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主管部門”。 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
    2、《城市社區有線電視系統管理暫行辦法》(國家廣電總局令第36號)第四條:當地行政區域性有線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尚未通達的,社區可以申請建立城市社區有線電視系統,設置衛星地面接收設施接收衛星傳送的中央和省級電視節目,向所在小區的住戶傳送節目信號。第五條:申請建立城市社區有線電視系統和設置衛星地面接收設施,須經社區所在街道辦事處同意,并持其開具的有關證明,向當地縣級以上(含縣級,以下同)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市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批準后,領取《城市社區有線電視系統許可證》和《接收衛星傳送的境內電視節目許可證》。
    3、《省政府令第249號》文件中擴大縣(市)經濟社會管理權限目錄(260項)的第198項,由市州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縣(市)審批”。
    17 拍攝縣級文物保護單位審批 行政許可 《文物拍攝管理暫行辦法》(文物辦發[2001]027 號 )第四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及縣、自治縣、市級文物保護單位和館藏二級以下(含二級)文物的拍攝,由文物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審批。《國務院關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層級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0〕21號)將“拍攝市級文物保護單位審批”下放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 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
    第三條 因制作出版物、音像制品以及其它各種需要而拍攝文物的活動必須履行報批手續。各級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審批各級文物保護單位和館藏文物的拍攝申請。
    18 鄉鎮設立廣播電視站審批 行政許可 1、《廣播電視管理條例》( 國務院令第645號修訂)第十五條:鄉、鎮設立廣播電視站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負責審核,并按照國務院廣播電視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審批。機關、部隊、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設立有線廣播電視站的,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審批。 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
    2、《廣播電視站審批管理暫行規定》( 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令第32號)第五條:申請設立廣播電視站,須由申請單位向當地縣級以上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提出申請,逐級審核同意后,報省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審批。
    3、《省政府令第249號》文件中擴大縣(市)經濟社會管理權限目錄(260項)的第197項,由市州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主管部門直接下放到“縣(市)自行審批。
    19 廣播電臺、電視臺(含教育電視臺)設立、變更審核 行政許可 《廣播電視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28號)第十一條 中央的廣播電臺、電視臺由國務院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設立。地方設立廣播電臺、電視臺的,由縣、不設區的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提出申請,本級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逐級上報,經國務院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審查批準后,方可籌建。中央的教育電視臺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設立,報國務院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審查批準。地方設立教育電視臺的,由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征得同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同意并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逐級上報,經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審核,由國務院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審查批準后,方可籌建。第十三條 廣播電臺、電視臺變更臺名、臺標、節目設置范圍或者節目套數的,應當經國務院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批準。廣播電臺、電視臺不得出租、轉讓播出時段。 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
    20 權限內文物保護單位修繕審批 行政許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主席令第76號)第二十一條 國有不可移動文物由使用人負責修繕、保養;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由所有人負責修繕、保養。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有損毀危險,所有人不具備修繕能力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給予幫助;所有人具備修繕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繕義務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給予搶救修繕,所需費用由所有人負擔。對文物保護單位進行修繕,應當根據文物保護單位的級別報相應的文物行政部門批準;對未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進行修繕,應當報登記的縣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批準。文物保護單位的修繕、遷移、重建,由取得文物保護工程資質證書的單位承擔。對不可移動文物進行修繕、保養、遷移,必須遵守不改變文物原狀的原則。因此,縣級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有權審核該項目。 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
    21 在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內進行其他工程建設或者爆破、鉆探、挖掘等作業及文物保護單位建設控制地帶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審批 行政許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主席令第76號)第十八條規定:根據保護文物的實際需要,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在文物保護單位的周圍劃出一定的建設控制地帶,并予以公布。在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建設工程,不得破壞文物保護單位的歷史風貌;工程設計方案應當根據文物保護單位的級別,經相應的文物行政部門同意后,報城鄉建設規劃部門批準。 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
    22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的處罰 行政處罰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63號)第二十八條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文化行政部門吊銷《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5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5000元的,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
    23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利用營業場所制作、下載、復制、查閱、發布、傳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禁止含有的內容的信息的處罰 行政處罰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63號) 第二十九條第一款“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利用營業場所制作、下載、復制、查閱、發布、傳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禁止含有的內容的信息,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門吊銷《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 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
    第十四條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和上網消費者不得利用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制作、下載、復制、查閱、發布、傳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下列內容的信息:(一)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二)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三)泄露國家秘密,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或者侵害民族風俗、習慣的;(五)破壞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迷信的;(六)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七)宣傳淫穢、賭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九)危害社會公德或者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的;(十)含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24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在規定的營業時間以外營業等行為的處罰 行政處罰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63號) 第三十條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可以并處1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一) 在規定的營業時間以外營業的;(二) 接納未成年人進入營業場所的;(三) 經營非網絡游戲的; (四) 擅自停止實施經營管理技術措施的;(五) 未懸掛《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標志的。 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
    25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向上網消費者提供的計算機未通過局域網的方式接入互聯網等情形的處罰 行政處罰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63號) 第三十一條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門、公安機關依據各自職權給予警告,可以并處1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門吊銷《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一)向上網消費者提供的計算機未通過局域網的方式接入互聯網的;(二)未建立場內巡查制度,或者發現上網消費者的違法行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門、公安機關舉報的;(三)未按規定核對、登記上網消費者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記錄有關上網信息的;(四)未按規定時間保存登記內容、記錄備份,或者在保存期內修改、刪除登記內容、記錄備份的;(五)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注冊資本、網絡地址或者終止經營活動,未向文化行政部門、公安機關辦理有關手續或者備案的。 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
    26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利用明火照明或者發現吸煙不予制止等情形的處罰 行政處罰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63號) 第三十二條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可以并處1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門吊銷《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一)利用明火照明或者發現吸煙不予制止,或者未懸掛禁止吸煙標志的。(二)允許帶入或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三)在營業場所安裝固定的封閉門窗柵欄的。(四)營業期間封堵或者鎖閉門窗、安全疏散通道或者安全出口的。(五)擅自停止實施安全技術措施的。 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
    27 未經批準,擅自從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活動的處罰 行政處罰 1、《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文化部第51號令 )第二十一條 未經批準,擅自從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依據《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的規定予以查處。 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
    2、《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國務院令第370號 )第十七條 許可審批部門查處本辦法第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五)項規定的違法行為,應當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相關法律、法規對違法行為的處罰沒有規定的,許可審批部門應當依照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的規定處罰。第十四條 對于無照經營行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非法經營罪、重大責任事故罪、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危險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并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無照經營行為規模較大、社會危害嚴重的,并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無照經營行為危害人體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威脅公共安全、破壞環境資源的,沒收專門用于從事無照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產品(商品)等財物,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28 非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違反《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第十條,逾期未辦理備案手續的處罰 行政處罰 《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文化部第51號令 )第二十二條 非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條,逾期未辦理備案手續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止互聯網文化活動,并處1000元以下罰款。 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
    第十條 非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應當自設立之日起60日內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備案,并提交下列文件:(一)備案報告書;(二)章程;(三)資金來源、數額及其信用證明文件;(四)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主要經營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的資格證明和身份證明文件;(五)工作場所使用權證明文件;(六)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29 經營性、非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違反《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的的處罰 行政處罰 《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文化部第51號令)第二十三條 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責令限期改正,并可根據情節輕重處10000元以下罰款。 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
    非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止互聯網文化活動,并處500元以下罰款。第十二條 互聯網文化單位應當在其網站主頁的顯著位置標明文化行政部門頒發的《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編號或者備案編號,標明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頒發的經營許可證編號或者備案編號。
    30 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違反《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第十三條的處罰 行政處罰 《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文化部第51號令)第二十四條 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
    非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止互聯網文化活動,并處1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三條 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變更單位名稱、網站名稱、網站域名、法定代表人、注冊地址、經營地址、注冊資金、股權結構以及許可經營范圍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20日內到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辦理變更手續。非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變更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業務范圍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60日內到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辦理備案手續。
    31 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違反《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第十五條,經營進口互聯網文化產品未在其顯著位置標明文化部批準文號、經營國產互聯網文化產品未在其顯著位置標明文化部備案編號的處罰 行政處罰 《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文化部第51號令)第二十五條 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五條,經營進口互聯網文化產品未在其顯著位置標明文化部批準文號、經營國產互聯網文化產品未在其顯著位置標明文化部備案編號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責令改正,并可根據情節輕重處10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五條 經營進口互聯網文化產品的活動應當由取得文化行政部門核發的《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的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實施,進口互聯網文化產品應當報文化部進行內容審查。文化部應當自受理內容審查申請之日起20日內(不包括專家評審所需時間)做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批準的,發給批準文件;不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經批準的進口互聯網文化產品應當在其顯著位置標明文化部的批準文號,不得擅自變更產品名稱或者增刪產品內容。自批準之日起一年內未在國內經營的,進口單位應當報文化部備案并說明原因;決定終止進口的,文化部撤銷其批準文號。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經營的國產互聯網文化產品應當自正式經營起30日內報省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備案,并在其顯著位置標明文化部備案編號,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
    32 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違反《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第十五條,擅自變更進口互聯網文化產品的名稱或者增刪內容的處罰 行政處罰 《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文化部第51號令)第二十六條 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五條,擅自變更進口互聯網文化產品的名稱或者增刪內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責令停止提供,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
    第十五條 經營進口互聯網文化產品的活動應當由取得文化行政部門核發的《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的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實施,進口互聯網文化產品應當報文化部進行內容審查。文化部應當自受理內容審查申請之日起20日內(不包括專家評審所需時間)做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批準的,發給批準文件;不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經批準的進口互聯網文化產品應當在其顯著位置標明文化部的批準文號,不得擅自變更產品名稱或者增刪產品內容。自批準之日起一年內未在國內經營的,進口單位應當報文化部備案并說明原因;決定終止進口的,文化部撤銷其批準文號。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經營的國產互聯網文化產品應當自正式經營起30日內報省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備案,并在其顯著位置標明文化部備案編號,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33 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違反《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第十五條,經營國產互聯網文化產品逾期未報文化行政部門備案的處罰 行政處罰 《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文化部第51號令) 第二十七條 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五條,經營國產互聯網文化產品逾期未報文化行政部門備案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責令改正,并可根據情節輕重處20000元以下罰款。 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
    第十五條 經營進口互聯網文化產品的活動應當由取得文化行政部門核發的《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的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實施,進口互聯網文化產品應當報文化部進行內容審查。文化部應當自受理內容審查申請之日起20日內(不包括專家評審所需時間)做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批準的,發給批準文件;不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經批準的進口互聯網文化產品應當在其顯著位置標明文化部的批準文號,不得擅自變更產品名稱或者增刪產品內容。自批準之日起一年內未在國內經營的,進口單位應當報文化部備案并說明原因;決定終止進口的,文化部撤銷其批準文號。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經營的國產互聯網文化產品應當自正式經營起30日內報省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備案,并在其顯著位置標明文化部備案編號,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34 提供含有禁止內容的互聯網文化產品,或者提供未經文化部批準進口的互聯網文化產品的處罰 行政處罰 《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文化部令第51號)第十六條 互聯網文化單位不得提供載有以下內容的文化產品:(一)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二)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三)泄露國家秘密、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或者侵害民族風俗、習慣的;(五)宣揚邪教、迷信的;(六)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七)宣揚淫穢、賭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九)危害社會公德或者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的;(十)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
    第二十八條 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提供含有本規定第十六條禁止內容的互聯網文化產品,或者提供未經文化部批準進口的互聯網文化產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責令停止提供,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000 元以上30000 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非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提供含有本規定第十六條禁止內容的互聯網文化產品,或者提供未經文化部批準進口的互聯網文化產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責令停止提供,處1000 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5 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違反《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第十八條的處罰 行政處罰 《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文化部令第51號) 第二十九條 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八條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責令改正,并可根據情節輕重處20000元以下罰款。 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
    第十八條 互聯網文化單位應當建立自審制度,明確專門部門,配備專業人員負責互聯網文化產品內容和活動的自查與管理,保障互聯網文化產品內容和活動的合法性。
    36 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違反《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第十九條的處罰 行政處罰 《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文化部令第51號) 第三十條 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九條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處10000元以下罰款。 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
    第十九條 互聯網文化單位發現所提供的互聯網文化產品含有本規定第十六條所列內容之一的,應當立即停止提供,保存有關記錄,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報告并抄報文化部。《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文化部(2011)第51號令 第十六條 互聯網文化單位不得提供載有以下內容的文化產品:(一)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二)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三)泄露國家秘密、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或者侵害民族風俗、習慣的;(五)宣揚邪教、迷信的;(六)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七)宣揚淫穢、賭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九)危害社會公德或者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的;(十)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37 違反〈網絡游戲管理暫行辦法〉第六條的規定,未經批準,擅自從事網絡游戲上網運營、網絡游戲虛擬貨幣發行或者網絡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等網絡游戲經營活動的 行政處罰 1、〈網絡游戲管理暫行辦法〉(文化部令第49號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的規定,未經批準,擅自從事網絡游戲上網運營、網絡游戲虛擬貨幣發行或者網絡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等網絡游戲經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依據《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的規定予以查處。 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
    第六條 從事網絡游戲上網運營、網絡游戲虛擬貨幣發行和網絡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等網絡游戲經營活動的單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并取得《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一)單位的名稱、住所、組織機構和章程;(二)確定的網絡游戲經營范圍;(三)符合國家規定的從業人員;(四)不低于1000萬元的注冊資金;(五)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的條件。
    2、《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國務院令第370號) 第十七條 許可審批部門查處本辦法第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五)項規定的違法行為,應當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相關法律、法規對違法行為的處罰沒有規定的,許可審批部門應當依照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的規定處罰。 第十四條“對于無照經營行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非法經營罪、重大責任事故罪、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危險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并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無照經營行為規模較大、社會危害嚴重的,并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無照經營行為危害人體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威脅公共安全、破壞環境資源的,沒收專門用于從事無照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產品(商品)等財物,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38 網絡游戲經營單位提供含有《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條例》第九條禁止內容的網絡游戲產品和服務等行為的處罰 行政處罰 《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92號) 第三十條 網絡游戲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提供含有本辦法第九條禁止內容的網絡游戲產品和服務的;(二)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一款規定的;(三)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上網運營未獲得文化部內容審查批準的進口網絡游戲的;(四)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進口網絡游戲變更運營企業未按照要求重新申報的;(五)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對進口網絡游戲內容進行實質性變動未報送審查的。 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
    39 網絡游戲經營單位違反〈網絡游戲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的處罰 行政處罰 〈網絡游戲管理暫行辦法〉(文化部令第49號) 第三十一條 網絡游戲經營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
    第十六條 網絡游戲經營單位應當根據網絡游戲的內容、功能和適用人群,制定網絡游戲用戶指引和警示說明,并在網站和網絡游戲的顯著位置予以標明。以未成年人為對象的網絡游戲不得含有誘發未成年人模仿違反社會公德的行為和違法犯罪的行為的內容,以及恐怖、殘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內容。網絡游戲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采取技術措施,禁止未成年人接觸不適宜的游戲或者游戲功能,限制未成年人的游戲時間,預防未成年人沉迷網絡。
    第十七條 網絡游戲經營單位不得授權無網絡游戲運營資質的單位運營網絡游戲。
    第十八條 網絡游戲經營單位應當遵守以下規定:(一)不得在網絡游戲中設置未經網絡游戲用戶同意的強制對戰;(二)網絡游戲的推廣和宣傳不得含有本辦法第九條禁止內容;(三)不得以隨機抽取等偶然方式,誘導網絡游戲用戶采取投入法定貨幣或者網絡游戲虛擬貨幣方式獲取網絡游戲產品和服務。
    40 網絡游戲運營企業發行網絡游戲虛擬貨幣違反〈網絡游戲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九條第一、二項規定的處罰 行政處罰 《網絡游戲管理暫行辦法》(文化部令第49號) 第三十二條 網絡游戲運營企業發行網絡游戲虛擬貨幣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一、二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責令改正,并可根據情節輕重處30000元以下罰款;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三、四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責令改正,并可根據情節輕重處20000元以下罰款。 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
    第十九條 網絡游戲運營企業發行網絡游戲虛擬貨幣的,應當遵守以下規定:(一)網絡游戲虛擬貨幣的使用范圍僅限于兌換自身提供的網絡游戲產品和服務,不得用于支付、購買實物或者兌換其它單位的產品和服務;(二)發行網絡游戲虛擬貨幣不得以惡意占用用戶預付資金為目的;(三)保存網絡游戲用戶的購買記錄。保存期限自用戶最后一次接受服務之日起,不得少于180日;(四)將網絡游戲虛擬貨幣發行種類、價格、總量等情況按規定報送注冊地省級文化行政部門備案。
    41 網絡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企業違反〈網絡游戲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的,違反〈網絡游戲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條第二、三項規定的,違反〈網絡游戲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條第四、五項規定的處罰 行政處罰 《網絡游戲管理暫行辦法》(文化部令第49號) 第三十三條 網絡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責令改正,并處30000元以下罰款;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二、三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責令改正,并可根據情節輕重處30000元以下罰款;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四、五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責令改正,并可根據情節輕重處20000元以下罰款。 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
    第二十條 網絡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企業應當遵守以下規定:(一)不得為未成年人提供交易服務;(二)不得為未經審查或者備案的網絡游戲提供交易服務;(三)提供服務時,應保證用戶使用有效身份證件進行注冊,并綁定與該用戶注冊信息相一致的銀行賬戶;(四)接到利害關系人、政府部門、司法機關通知后,應當協助核實交易行為的合法性。經核實屬于違法交易的,應當立即采取措施終止交易服務并保存有關紀錄;(五)保存用戶間的交易記錄和賬務記錄等信息不得少于180日。
    42 國產網絡游戲未向文化部履行備案手續、未建立自審制度等情形的處罰 行政處罰 《網絡游戲管理暫行辦法》(文化部令第49號) 第三十四條 網絡游戲運營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十四條第二款、第十五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責令改正,并可根據情節輕重處20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三條 國產網絡游戲在上網運營之日起30日內應當按規定向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履行備案手續。  已備案的國產網絡游戲應當在其運營網站指定位置及游戲內顯著位置標明備案編號。 第十四條 進口網絡游戲內容上網運營后需要進行實質性變動的,網絡游戲運營企業應當將擬變更的內容報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進行內容審查。  國產網絡游戲內容發生實質性變動的,網絡游戲運營企業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進行備案。  網絡游戲內容的實質性變動是指在網絡游戲故事背景、情節語言、地名設置、任務設計、經濟系統、交易系統、生產建設系統、社交系統、對抗功能、角色形象、聲音效果、地圖道具、動作呈現、團隊系統等方面發生顯著變化。 第十五條 網絡游戲運營企業應當建立自審制度,明確專門部門,配備專業人員負責網絡游戲內容和經營行為的自查與管理,保障網絡游戲內容和經營行為的合法性。 第二十一條 網絡游戲運營企業應當要求網絡游戲用戶使用有效身份證件進行實名注冊,并保存用戶注冊信息。 第二十二條 網絡游戲運營企業終止運營網絡游戲,或者網絡游戲運營權發生轉移的,應當提前60日予以公告。網絡游戲用戶尚未使用的網絡游戲虛擬貨幣及尚未失效的游戲服務,應當按用戶購買時的比例,以法定貨幣退還用戶或者用戶接受的其他方式進行退換。  網絡游戲因停止服務接入、技術故障等網絡游戲運營企業自身原因連續中斷服務超過30日的,視為終止。 第二十三條 網絡游戲經營單位應當保障網絡游戲用戶的合法權益,并在提供服務網站的顯著位置公布糾紛處理方式。  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負責制定《網絡游戲服務格式化協議必備條款》。網絡游戲運營企業與用戶的服務協議應當包括《網絡游戲服務格式化協議必備條款》的全部內容,服務協議其他條款不得與《網絡游戲服務格式化協議必備條款》相抵觸。 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
    43 網絡游戲經營單位未標示《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等信息或實際網站域名與申報信息不符等情形的處罰 行政處罰 《網絡游戲管理暫行辦法》(文化部令第49號) 第三十五條 網絡游戲經營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二款、第十二條第三款、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責令改正,并可根據情節輕重處10000元以下罰款。 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
    第八條 獲得《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的網絡游戲經營單位變更網站名稱、網站域名或者法定代表人、注冊地址、經營地址、注冊資金、股權結構以及許可經營范圍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20日內向原發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網絡游戲經營單位應當在企業網站、產品客戶端、用戶服務中心等顯著位置標示《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等信息;實際經營的網站域名應當與申報信息一致。
    第十二條 申報進口網絡游戲內容審查的,應當為依法獲得獨占性授權的網絡游戲運營企業。批準進口的網絡游戲變更運營企業的,由變更后的運營企業,按照本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向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重新申報。經批準的進口網絡游戲應當在其運營網站指定位置及游戲內顯著位置標明批準文號。
    第十三條 國產網絡游戲在上網運營之日起30日內應當按規定向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履行備案手續。已備案的國產網絡游戲應當在其運營網站指定位置及游戲內顯著位置標明備案編號。
    第二十三條 網絡游戲經營單位應當保障網絡游戲用戶的合法權益,并在提供服務網站的顯著位置公布糾紛處理方式。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負責制定《網絡游戲服務格式化協議必備條款》。網絡游戲運營企業與用戶的服務協議應當包括《網絡游戲服務格式化協議必備條款》的全部內容,服務協議其他條款不得與《網絡游戲服務格式化協議必備條款》相抵觸。
    第二十五條 網絡游戲經營單位發現網絡游戲用戶發布違法信息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服務協議立即停止為其提供服務,保存有關記錄并向有關部門報告。
    44 對擅自設立文藝表演團體、演出經紀機構或者擅自從事營業性演出經營活動等情形處罰 行政處罰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39號) 第七條 設立文藝表演團體,應當向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設立演出經紀機構,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文化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批準的,頒發營業性演出許可證;不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申請人取得營業性演出許可證后,應當持許可證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
    第十一條 外國投資者可以與中國投資者依法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演出場所經營單位;不得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外資經營的文藝表演團體,不得設立外資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演出場所經營單位。 設立中外合資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演出場所經營單位,中國合營者的投資比例應當不低于51%;設立中外合作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演出場所經營單位,中國合作者應當擁有經營主導權。 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演出場所經營單位,應當通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向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日內出具審查意見報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審批。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的審查意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批準的,頒發營業性演出許可證;不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申請人應當在取得營業性演出許可證后,依照有關外商投資的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二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投資者可以在內地投資設立合資、合作、獨資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演出場所經營單位;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演出經紀機構可以在內地設立分支機構。 臺灣地區的投資者可以在內地投資設立合資、合作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演出場所經營單位,但內地合營者的投資比例應當不低于51%,內地合作者應當擁有經營主導權;不得設立合資、合作、獨資經營的文藝表演團體和獨資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演出場所經營單位。 依照本條規定設立演出經紀機構、演出場所經營單位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三款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三條 文藝表演團體、個體演員可以自行舉辦營業性演出,也可以參加營業性組臺演出。 營業性組臺演出應當由演出經紀機構舉辦;但是,演出場所經營單位可以在本單位經營的場所內舉辦營業性組臺演出。 演出經紀機構可以從事營業性演出的居間、代理、經紀活動;個體演出經紀人只能從事營業性演出的居間、代理活動。
    45 對擅自設立文藝表演團體、演出經紀機構或者擅自從事營業性演出經營活動等情形處罰 行政處罰 第十四條 舉辦營業性演出,應當向演出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 日內作出決定。對符合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的,發給批準文件;對不符合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的,不予批準,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
    第十五條 除演出經紀機構外,其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舉辦外國的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的文藝表演團體、個人參加的營業性演出。但是,文藝表演團體自行舉辦營業性演出,可以邀請外國的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的文藝表演團體、個人參加。 舉辦外國的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的文藝表演團體、個人參加的營業性演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有與其舉辦的營業性演出相適應的資金;(二)有2年以上舉辦營業性演出的經歷;(三)舉辦營業性演出前2年內無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記錄。
    第十六條 舉辦外國的文藝表演團體、個人參加的營業性演出,演出舉辦單位應當向演出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舉辦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文藝表演團體、個人參加的營業性演出,演出舉辦單位應當向演出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舉辦臺灣地區的文藝表演團體、個人參加的營業性演出,演出舉辦單位應當向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審批機關提出申請。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 日內作出決定。對符合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的,發給批準文件;對不符合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的,不予批準,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七條 申請舉辦營業性演出,提交的申請材料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一)演出名稱、演出舉辦單位和參加演出的文藝表演團體、演員;(二)演出時間、地點、場次;(三)節目及其視聽資料。申請舉辦營業性組臺演出,還應當提交文藝表演團體、演員同意參加演出的書面函件。營業性演出需要變更申請材料所列事項的,應當分別依照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六條規定重新報批
    45 對擅自設立文藝表演團體、演出經紀機構或者擅自從事營業性演出經營活動等情形處罰 行政處罰 第二十六條 營業性演出不得有下列情形:(一)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二)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三)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侵害民族風俗習慣,傷害民族感情,破壞民族團結,違反宗教政策的;(四)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五)危害社會公德或者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的;(六)宣揚淫穢、色情、邪教、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七)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八)表演方式恐怖、殘忍,摧殘演員身心健康的;(九)利用人體缺陷或者以展示人體變異等方式招徠觀眾的;(十)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情形。 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
    第三十二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偽造、變造、出租、出借或者買賣營業性演出許可證、批準文件或者營業執照,不得偽造、變造營業性演出門票或者倒賣偽造、變造的營業性演出門票。
    第四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予以取締,沒收演出器材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8 倍以上10 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 萬元的,并處5 萬元以上10 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違反本條例第七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擅自設立文藝表演團體、演出經紀機構或者擅自從事營業性演出經營活動的;(二)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十五條規定,超范圍從事營業性演出經營活動的;(三)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一款規定,變更營業性演出經營項目未向原發證機關申請換發營業性演出許可證的。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六條規定,未經批準舉辦營業性演出的,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變更演出舉辦單位、參加演出的文藝表演團體、演員或者節目未重新報批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變更演出的名稱、時間、地點、場次未重新報批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3 萬元以下的罰款。演出場所經營單位為未經批準的營業性演出提供場地的,
    第四十五條 違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偽造、變造、出租、出借、買賣營業性演出許可證、批準文件,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營業性演出許可證、批準文件的,除上述處罰外,對原取得的營業性演出許可證、批準文件,予以吊銷、撤銷;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5 對擅自設立文藝表演團體、演出經紀機構或者擅自從事營業性演出經營活動等情形處罰 行政處罰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39號 )第四十六條 營業性演出有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禁止情形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演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營業性演出許可證;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部門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
    第二十六條 營業性演出不得有下列情形:(一)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二)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三)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侵害民族風俗習慣,傷害民族感情,破壞民族團結,違反宗教政策的;(四)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五)危害社會公德或者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的;(六)宣揚淫穢、色情、邪教、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七)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八)表演方式恐怖、殘忍,摧殘演員身心健康的;(九)利用人體缺陷或者以展示人體變異等方式招徠觀眾的;(十)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情形。
    46 演出舉辦單位、文藝表演團體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等情形的處罰 行政處罰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39號 )第四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演出舉辦單位、文藝表演團體、演員,由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布;演出舉辦單位、文藝表演團體在2 年內再次被公布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營業性演出許可證;個體演員在2 年內再次被公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一)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的;(二)文藝表演團體、主要演員或者主要節目內容等發生變更未及時告知觀眾的;(三)以假唱欺騙觀眾的;(四)為演員假唱提供條件的。有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和第(三)項所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處5 萬元以上10 萬元以下的罰款;有本條第一款第(四)項所列行為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處5000 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八條 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門的名義舉辦營業性演出,或者營業性演出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際”等字樣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3 倍以上5 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 萬元的,并處3 萬元以上5 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營業性演出許可證。營業性演出廣告的內容誤導、欺騙公眾或者含有其他違法內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并依法予以處罰。 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
    47 對演出舉辦單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在募捐義演中獲取經濟利益等情形的處罰 行政處罰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39 號)第八條第二款 演出場所經營單位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20 日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備案。第九條第二款 演出場所經營單位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應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并向原備案機關重新備案。第十條第二款 個體演員、個體演出經紀人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20 日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備案。 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
    第四十九條 演出舉辦單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在募捐義演中獲取經濟利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依據各自職權責令其退回并交付受捐單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依據各自職權處違法所得3 倍以上5 倍以下的罰款,并由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布違法行為人的名稱或者姓名,直至由原發證機關吊銷演出舉辦單位的營業性演出許可證。文藝表演團體或者演員、職員在募捐義演中獲取經濟利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依據各自職權責令其退回并交付受捐單位。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一款規定,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未向原發證機關申請換發營業性演出許可證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責
    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1 萬元以上3 萬元以下的罰款。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二款、第九條第二款、第十條第二款規定,未辦理備案手續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5000 元以上1 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二條 文藝表演團體、演出經紀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被文化主管部門吊銷營業性演出許可證的,應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逾期不辦理的,吊銷營業執照。演出場所經營單位、個體演出經紀人、個體演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依據各自職權責令其停止營業性演出經營活動,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吊銷營業執照。其中,演出場所經營單位有其他經營業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辦理變更登記,逾期不辦理的,吊銷營業執照
    48 演出舉辦單位印制、出售超過核準觀眾數量的或者觀眾區域以外的營業性演出門票的處罰 行政處罰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39號 )第五十一條第二款 演出舉辦單位印制、出售超過核準觀眾數量的或者觀眾區域以外的營業性演出門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門依據各自職權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營業性演出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
    49 未在演出前向演出所在地縣級文化主管部門提交《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演出場所合格證明而舉辦臨時搭建舞臺、看臺營業性演出的處罰 行政處罰 1、《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文化部令第47號)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實施細則第十九條的規定,未在演出前向演出所在地縣級文化主管部門提交《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演出場所合格證明而舉辦臨時搭建舞臺、看臺營業性演出的,由縣級文化主管部門依照《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給予處罰。” 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
    2、《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39號) 第四十四條第一款“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六條規定,未經批準舉辦營業性演出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演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營業性演出許可證。
    第十九條 申請舉辦營業性演出,應當持營業性演出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向文化主管部門提交符合《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的文件。 申請舉辦臨時搭建舞臺、看臺的營業性演出,還應當提交符合《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三)項規定的文件。 對經批準的臨時搭建舞臺、看臺的演出活動,演出舉辦單位還應當在演出前向演出所在地縣級文化主管部門提交符合《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的文件,不符合規定條件的,演出活動不得舉行。 《條例》第二十一條所稱臨時搭建舞臺、看臺的營業性演出是指符合《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規定的營業性演出活動。《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所稱演出場所合格證明,是指由演出舉辦單位組織有關承建單位進行竣工驗收,并作出的驗收合格證明材料。
    申請舉辦需要未成年人參加的營業性演出,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二十一條 審批臨時搭建舞臺、看臺的營業性演出時,文化主管部門應當核驗演出舉辦單位的下列文件:(一)依法驗收后取得的演出場所合格證明;(二)安全保衛工作方案和滅火、應急疏散預案;(三)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準文件。
    50 舉辦營業性涉外或者涉港澳臺演出,隱瞞近2年內違反《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規定的記錄,提交虛假書面聲明的處罰 行政處罰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文化部令第47號) 第四十七條 舉辦營業性涉外或者涉港澳臺演出,隱瞞近2年內違反《條例》規定的記錄,提交虛假書面聲明的,由負責審批的文化主管部門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 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
    51 經文化部批準的涉外演出在批準的時間內增加演出地,未到演出所在地省級文化主管部門備案的處罰 行政處罰 1、《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文化部令第47號)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規定,經文化部批準的涉外演出在批準的時間內增加演出地,未到演出所在地省級文化主管部門備案的,由縣級文化主管部門依照《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給予處罰。 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
    2、《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39號 )第四十四條第一款“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六條規定,未經批準舉辦營業性演出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演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營業性演出許可證。”
    第二十二條 經文化部批準的營業性涉外演出,在批準的時間內增加演出地的,舉辦單位或者與其合作的具有涉外演出資格的演出經紀機構,應當在演出日期10日前,持文化部批準文件和本實施細則第十九條規定的文件,到增加地省級文化主管部門備案,省級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出具備案證明,并抄報文化部。
    52 經批準邀請到專業藝術院校從事教學、研究工作的外國或者港澳臺藝術專業人員擅自從事營業性演出的處罰 行政處罰 1、《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文化部令第47號)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規定,經批準到藝術院校從事教學、研究工作的外國或者港澳臺藝術人員擅自從事營業性演出的,由縣級文化主管部門依照《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給予處罰。 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
    2、《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39號 )第四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予以取締,沒收演出器材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經批準到藝術院校從事教學、研究工作的外國或者港澳臺藝術人員從事營業性演出的,應當委托演出經紀機構承辦。
    53 非演出場所經營單位擅自舉辦演出的處罰 行政處罰 1、《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文化部令第47號) 第五十條 違反本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非演出場所經營單位擅自舉辦演出的,由縣級文化主管部門依照《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給予處罰。 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
    2、《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39號) 第四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予以取締,沒收演出器材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歌舞娛樂場所、旅游景區、主題公園、游樂園、賓館、飯店、酒吧、餐飲場所等非演出場所經營單位需要在本場所內舉辦營業性演出的,應當委托演出經紀機構承辦。
    在上述場所舉辦駐場涉外演出,應當報演出所在地省級文化主管部門審批。
    54 在演播廳外從事符合《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二條規定條件的電視文藝節目的現場錄制,未辦理審批手續的處罰 行政處罰 1、《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文化部令第47號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實施細則第二十六條規定,在演播廳外從事符合本實施細則第二條規定條件的電視文藝節目的現場錄制,未辦理審批手續的,由縣級文化主管部門依照《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給予處罰。 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
    2、《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39號 )第四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予以取締,沒收演出器材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在演播廳外從事電視文藝節目的現場錄制,符合本實施細則第二條規定條件的,應當依照《條例》和本實施細則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文化部令第47號 第二條 《條例》所稱營業性演出是指以營利為目的、通過下列方式為公眾舉辦的現場文藝表演活動:(一)售票或者接受贊助的;(二)支付演出單位或者個人報酬的;(三)以演出為媒介進行廣告宣傳或者產品促銷的;(四)以其他營利方式組織演出的。
    55 擅自舉辦募捐義演或者其他公益性演出的處罰 行政處罰 1、《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文化部令第47號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實施細則第二十七條規定,擅自舉辦募捐義演或者其他公益性演出的,由縣級以上文化主管部門依照《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給予處罰。 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
    2、《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39號) 第四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予以取締,沒收演出器材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舉辦募捐義演,應當依照《條例》和本實施細則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參加募捐義演的演職人員不得獲取演出報酬;演出舉辦單位或者演員應當將扣除成本后的演出收入捐贈給社會公益事業,不得從中獲取利潤。演出收入是指門票收入、捐贈款物、贊助收入等與演出活動相關的全部收入。演出成本是指演職員食、宿、交通費用和舞臺燈光音響、服裝道具、場地、宣傳等費用。募捐義演結束后10日內,演出舉辦單位或者演員應當將演出收支結算報審批機關備案。舉辦其他符合本實施細則第二條所述方式的公益性演出,參照本條規定執行。
    56 在演出經營活動中,不履行應盡義務,倒賣、轉讓演出活動經營權的處罰 行政處罰 1、《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文化部令第47號)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規定,在演出經營活動中,不履行應盡義務,倒賣、轉讓演出活動經營權的,由縣級文化主管部門依照《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給予處罰。 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
    2、《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39號)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偽造、變造、出租、出借、買賣營業性演出許可證、批準文件,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營業性演出許可證、批準文件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原取得的營業性演出許可證、批準文件,予以吊銷、撤銷;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營業性演出經營主體舉辦營業性演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一)辦理演出申報手續;(二)安排演出節目內容;(三)安排演出場地并負責演出現場管理;(四)確定演出票價并負責演出活動的收支結算;(五)依法繳納或者代扣代繳有關稅費;(六)接受文化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七)其他依法需要承擔的義務。
    第二十九條 舉辦營業性涉外或者涉港澳臺演出,舉辦單位應當負責統一辦理外國或者港澳臺文藝表演團體、個人的入出境手續,巡回演出的還要負責其全程聯絡和節目安排。《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39號 第三十二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偽造、變造、出租、出借或者買賣營業性演出許可證、批準文件或者營業執照,不得偽造、變造營業性演出門票或者倒賣偽造、變造的營業性演出門票。
    57 未經批準,擅自出售演出門票的處罰 行政處罰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文化部令第47號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實施細則第三十條規定,未經批準,擅自出售演出門票的,由縣級文化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活動,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 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
    第三十條 營業性演出活動經批準后方可出售門票。
    58 演出舉辦單位沒有現場演唱、演奏記錄的處罰 行政處罰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文化部令第47號) 第五十六條第一款 違反本實施細則第三十一條規定,演出舉辦單位沒有現場演唱、演奏記錄的,由縣級文化主管部門處以3000元以下罰款。 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
    第三十一條 營業性演出不得以假唱、假演奏等手段欺騙觀眾。前款所稱假唱、假演奏是指演員在演出過程中,使用事先錄制好的歌曲、樂曲代替現場演唱、演奏的行為。演出舉辦單位應當派專人對演唱、演奏行為進行監督,并作出記錄備查。記錄內容包括演員、樂隊、曲目的名稱和演唱、演奏過程的基本情況,并由演出舉辦單位負責人和監督人員簽字確認。
    59 以假演奏等手段欺騙觀眾的處罰 行政處罰 1、《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文化部令第47號) 第五十六條第二款 以假演奏等手段欺騙觀眾的,由縣級文化主管部門依照《條例》第四十七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
    2、《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39號 第四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演出舉辦單位、文藝表演團體、演員,由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布;演出舉辦單位、文藝表演團體在2年內再次被公布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營業性演出許可證;個體演員在2年內再次被公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一)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的;(二)文藝表演團體、主要演員或者主要節目內容等發生變更未及時告知觀眾的;(三)以假唱欺騙觀眾的;(四)為演員假唱提供條件的。…… 有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和第(三)項所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本條第一款第(四)項所列行為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60 演出舉辦單位拒不接受檢查的處罰 行政處罰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文化部令第47號) 第五十八條 縣級以上文化主管部門或者文化行政執法機構檢查營業性演出現場,演出舉辦單位拒不接受檢查的,由縣級以上文化主管部門或者文化行政執法機構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 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
    61 擅自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的處罰 行政處罰 1、《娛樂場所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58號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文化主管部門依法予以取締;公安部門在查處治安、刑事案件時,發現擅自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的,應當依法予以取締。 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
    2、《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國務院令第370號 )第十七條 許可審批部門查處本辦法第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五)項規定的違法行為,應當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相關法律、法規對違法行為的處罰沒有規定的,許可審批部門應當依照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的規定處罰。
    第十四條 對于無照經營行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非法經營罪、重大責任事故罪、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危險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并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無照經營行為規模較大、社會危害嚴重的,并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無照經營行為危害人體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威脅公共安全、破壞環境資源的,沒收專門用于從事無照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產品(商品)等財物,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條 下列違法行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本辦法的規定予以查處:(一)應當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和營業執照,擅自從事經營活動的無照經營行為;(二)無須取得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即可取得營業執照而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擅自從事經營活動的無照經營行為;(三)已經依法取得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但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擅自從事經營活動的無照經營行為;(四)已經辦理注銷登記或者被吊銷營業執照,以及營業執照有效期屆滿后未按照規定重新辦理登記手續,擅自繼續從事經營活動的無照經營行為;(五)超出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擅自從事應當取得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方可從事的經營活動的違法經營行為。
    前款第(一)項、第(五)項規定的行為,公安、國土資源、建設、文化、衛生、質檢、環保、新聞出版、藥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許可審批部門(以下簡稱許可審批部門)亦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賦予的職責予以查處。但是,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
    第十五條 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屬于本辦法規定的無照經營行為而為其提供生產經營場所、運輸、保管、倉儲等條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為危害人體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威脅公共安全、破壞環境資源的無照經營行為提供生產經營場所、運輸、保管、倉儲等條件的,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六條 當事人擅自動用、調換、轉移、損毀被查封、扣押財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被動用、調換、轉移、損毀財物價值5%以上20%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被動用、調換、轉移、損毀財物價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62 娛樂場所實施《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禁止行為的的處罰 行政處罰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58號) 第四十二條 娛樂場所實施本條例第十四條禁止行為的,由縣級公安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責令停業整頓3個月至6個月;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娛樂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
    第十四條 娛樂場所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實施下列行為,不得為進入娛樂場所的人員實施下列行為提供條件:(一)販賣、提供毒品,或者組織、強迫、教唆、引誘、欺騙、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二)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嫖娼;(三)制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四)提供或者從事以營利為目的的陪侍;(五)賭博;(六)從事邪教、迷信活動;(七)其他違法犯罪行為。娛樂場所的從業人員不得吸食、注射毒品,不得賣淫、嫖娼;娛樂場所及其從業人員不得為進入娛樂場所的人員實施上述行為提供條件。
    63 娛樂場所指使、縱容從業人員侵害消費者人身權利的處罰 行政處罰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58號) 第四十五條 娛樂場所指使、縱容從業人員侵害消費者人身權利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并由縣級公安部門責令停業整頓1個月至3個月;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娛樂經營許可證。 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
    64 歌舞娛樂場所的歌曲點播系統與境外的曲庫聯接等情形的處罰 行政處罰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58號)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1個月至6個月:(一)歌舞娛樂場所的歌曲點播系統與境外的曲庫聯接的;(二)歌舞娛樂場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畫面或者游藝娛樂場所電子游戲機內的游戲項目含有本條例第十三條禁止內容的;(三)歌舞娛樂場所接納未成年人的;(四)游藝娛樂場所設置的電子游戲機在國家法定節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五)娛樂場所容納的消費者超過核定人數的。” 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
    65 變更有關事項,未按照本條例規定申請重新核發娛樂經營許可證等情形的處罰 行政處罰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58號) 第四十八條 娛樂場所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1個月至3個月:(一)變更有關事項,未按照本條例規定申請重新核發娛樂經營許可證的;(二)在本條例規定的禁止營業時間內營業的;(三)從業人員在營業期間未統一著裝并佩帶工作標志的。 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
    66 娛樂場所未按照《娛樂場所管理條例》規定建立從業人員名簿、營業日志,或者發現違法犯罪行為未按照《娛樂場所管理條例》規定報告的處罰 行政處罰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58號) 第四十九條 娛樂場所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建立從業人員名簿、營業日志,或者發現違法犯罪行為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報告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縣級公安部門依據法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1個月至3個月。 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
    67 娛樂場所未按照《娛樂場所管理條例》規定懸掛警示標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標志的處罰 行政處罰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58號 )第五十條 娛樂場所未按照本條例規定懸掛警示標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標志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縣級公安部門依據法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
    68 游藝娛樂場所設置未經文化主管部門內容核查的游戲游藝設備;進行有獎經營活動的,獎品目錄應當報所在地縣級文化主管部門備案的處罰 行政處罰 《娛樂場所管理辦法》(文化部令第55號 )第三十條 游藝娛樂場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二)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
    第二十一條 游藝娛樂場所經營應當符合以下規定:(一)不得設置未經文化主管部門內容核查的游戲游藝設備;(二)進行有獎經營活動的,獎品目錄應當報所在地縣級文化主管部門備案;(三)不得擅自變更游戲游藝設備;(四)實行游戲、游藝分區經營,并有明顯的分區標志;(五)除國家法定節假日外,禁止未成年人進入游戲區。
    69 游藝娛樂場所未實行游戲、游藝分區經營,沒有明顯的分區標志的 行政處罰 1、《娛樂場所管理辦法》(文化部令第55號) 第三十條 游藝娛樂場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四)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依照《條例》第五十條予以處罰;……” 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
    2、《娛樂場所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58號) 第五十條 娛樂場所未按照本條例規定懸掛警示標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標志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縣級公安部門依據法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第二十一條 游藝娛樂場所經營應當符合以下規定:(一)不得設置未經文化主管部門內容核查的游戲游藝設備;(二)進行有獎經營活動的,獎品目錄應當報所在地縣級文化主管部門備案;(三)不得擅自變更游戲游藝設備;(四)實行游戲、游藝分區經營,并有明顯的分區標志;(五)除國家法定節假日外,禁止未成年人進入游戲區。
    70 娛樂場所為未經文化主管部門批準的營業性演出活動提供場地的處罰 行政處罰 《娛樂場所管理辦法》(文化部令第55號 )第三十一條 娛樂場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
    第二十二條 娛樂場所不得為未經文化主管部門批準的營業性演出活動提供場地。娛樂場所招用外國人從事演出活動的,應當符合《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及《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
    71 娛樂場所未配合文化主管部門的日常檢查和技術監管措施的處罰 行政處罰 《娛樂場所管理辦法》(文化部令第55號) 第三十四條 娛樂場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予以警告,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
    第二十五條 娛樂場所應當配合文化主管部門的日常檢查和技術監管措施。
    72 未經批準擅自或者變相開辦藝術考級活動的處罰 行政處罰 《社會藝術水平考級管理辦法》(文化部令第31號 )第二十九條 未經批準擅自或者變相開辦藝術考級活動的,由文化行政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活動并退還所收取的費用,宣布考試無效,并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 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
    73 藝術考級機構未按規定報審批機關備案即發布考級簡章等情形的處罰 行政處罰 《社會藝術水平考級管理辦法》(文化部令第31號 )第三十條 藝術考級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并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一)未按規定報審批機關備案即發布考級簡章的;(二)組織藝術考級活動未按規定將考級時間、考級地點、考生數量、考場安排等情況報文化行政部門備案的;(三)藝術考級活動結束后未按規定將發放藝術考級證書的名單報文化行政部門備案的;(四)藝術考級考官及考級工作機構主要負責人、辦公地點有變動未按規定向審批機關備案的。 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
    74 藝術考級機構未按核準的藝術考級專業組織藝術考級活動等情形的處罰 行政處罰 《社會藝術水平考級管理辦法》(文化部令第31號) 第三十一條 藝術考級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門責令停止考級活動,宣布考試無效,并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考生因此受到的損失由藝術考級機構賠償:(一)未按核準的藝術考級專業組織藝術考級活動的;(二)執考考官及其行為不符合第二十三條和第二十四條規定的;(三)未按規定要求實行回避的;(四)考級過程中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 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
    75 藝術考級機構委托承辦單位未按規定報文化行政部門備案或者委托的承辦單位不符合規定等情形的處罰 行政處罰 《社會藝術水平考級管理辦法》(文化部令第31號) 第三十二條 藝術考級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停止1年藝術考級活動的處罰;情節嚴重的,取消開辦藝術考級活動資格,收繳《社會藝術水平考級資格證書》:(一)委托承辦單位未按規定報文化行政部門備案或者委托的承辦單位不符合規定的;(二)發放未經監制的《社會藝術水平考級證書》的;(三)向被宣布考試無效的考生發放《社會藝術水平考級證書》的;(四)未經批準,擅自擴大設置考場范圍的;(五)違反物價管理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多收費的;(六)阻撓、抗拒文化行政部門工作人員監督檢查的。 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
    76 擅自開展美術品進出口經營活動或者涉外商業性美術品展覽活動的處罰 行政處罰 《美術品經營管理辦法》(文化部令第29號) 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九條規定,擅自開展美術品進出口經營活動或者涉外商業性美術品展覽活動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處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
    第七條 從事美術品進出口經營活動,應當向文化部提出申請并報送以下材料:(一)進出口單位的資質證明;(二)進出口美術品的來源地和目的地;(三)進出口美術品的名錄、圖片和介紹;(四)審批部門要求的其他材料。《美術品經營管理辦法》文化部令第29號 第九條 涉外商業性美術品展覽活動,應當由具備進出口資格的經營單位主辦。主辦單位應當在展覽前30日,向舉辦地省級文化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并報送以下材料:(一)主辦單位的資質證明;(二)展覽的活動方案;(三)舉辦單位與其他相關單位簽訂的合同或者協議;(四)經費預算及資金來源證明;(五)場地使用協議;(六)國外來華參展的美術品的名錄、圖片和介紹;(七)審批部門要求的其他材料。
    77 美術品經營單位經營含有禁止內容的美術品的處罰 行政處罰 《美術品經營管理辦法》(文化部令第29號)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沒收作品及違法所得,并處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提請工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
    第十二條 禁止經營含有以下內容的美術品:(一)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二)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三)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或者侵害民族風俗、習慣的;(五)宣揚或者傳播邪教、迷信的;(六)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七)宣揚淫穢、賭博、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九)危害社會公德或者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的;(十)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78 美術品經營單位未按本辦法規定向文化行政部門備案等行為的處罰 行政處罰 《美術品經營管理辦法》(文化部令第29號)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視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或者并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一) 未按本辦法規定向文化行政部門備案的;(二) 未建立健全經營管理制度的;(三) 不能證明經營的美術品的合法來源的;(四) 經營的美術品沒有明碼標價的;(五)從事美術品經紀活動的專業人員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美術品中介服務單位執業的。 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
    79 產品質量明顯下降,不能保持認定時質量水平等情形的處罰 行政處罰 《廣播電視設備器材入網認定管理辦法》( 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令第25號) 第二十一條 已獲得入網認定證書的單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廣播電視行政部門予以警告,并由廣電總局向社會公告:(一)產品質量明顯下降,不能保持認定時質量水平的;(二)質量保證體系及管理水平不能達到認定時水平的;(三)發生產品設計、工藝有較大改變等情況,不事先申報,仍在產品銷售中使用原認定證書的;(四)不落實售后服務的。 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
    80 產品質量嚴重下降,用戶反映較大,發生嚴重質量事故或造成嚴重后果等行為的處罰 行政處罰 《廣播電視設備器材入網認定管理辦法》(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令第25號) 第二十二條 已獲得入網認定證書的單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廣播電視行政部門予以警告,可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并由廣電總局向社會公告;造成經濟損失的,責令其賠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產品質量嚴重下降,用戶反映較大,發生嚴重質量事故或造成嚴重后果的;(二)涂改、出租、出借、倒賣和轉讓入網認定證書的。 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
    81 偽造、盜用入網認定證書的處罰 行政處罰 《廣播電視設備器材入網認定管理辦法》(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令第25號)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偽造、盜用入網認定證書的,由縣級以上廣播電視行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并由廣電總局向社會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年內不受理其入網認定申請;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
    82 未經批準,擅自開辦視頻點播業務的處罰 行政處罰 《廣播電視視頻點播業務管理辦法》(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令第35號)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經批準,擅自開辦視頻點播業務的,由縣級以上廣播電視行政部門予以取締,可以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
    83 未按《廣播電視視頻點播業務許可證》載明的事項從事視頻點播業務等情形的處罰 行政處罰 《廣播電視視頻點播業務管理辦法》(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令第35號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活動、給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一)未按《廣播電視視頻點播業務許可證》載明的事項從事視頻點播業務的;(二)未經批準,擅自變更許可證事項、注冊資本、股東及持股比例或者需終止開辦視頻點播業務的;(三)播放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廣播電視節目的;(四)未按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規定播放視頻點播節目的;(五)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有重要事項發生變更未在規定期限內通知原發證機關的;(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播出前端未按規定與廣播電視行政部門監控系統進行聯網的。 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
    84 賓館飯店允許未獲得《廣播電視視頻點播業務許可證》的機構在其賓館飯店內經營視頻點播業務的處罰 行政處罰 《廣播電視視頻點播業務管理辦法》(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令第35號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賓館飯店允許未獲得《廣播電視視頻點播業務許可證》的機構在其賓館飯店內經營視頻點播業務的,由縣級以上廣播電視行政部門予以警告,可以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 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
    第二十條 賓館飯店不得允許未獲得《廣播電視視頻點播業務許可證》的機構在其賓館飯店內從事視頻點播業務。賓館飯店同意其他機構作為開辦主體在本賓館飯店內從事視頻點播業務的,應對其經營活動進行必要的監督。如發現有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應予以制止并立即報告當地廣播電視行政部門。
    85 擅自設立廣播電臺、電視臺、教育電視臺、有線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廣播電視站的處罰 行政處罰 《廣播電視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28號)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設立廣播電臺、電視臺、教育電視臺、有線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廣播電視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予以取締,沒收其從事違法活動的設備,并處投資總額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 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
    86 擅自設立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單位或者擅自制作電視劇及其他廣播電視節目的處罰 行政處罰 《廣播電視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28號)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設立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單位或者擅自制作電視劇及其他廣播電視節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予以取締,沒收其從事違法活動的專用工具、設備和節目載體,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
    87 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禁止內容的節目的處罰 行政處罰 《廣播電視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28號)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有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禁止內容的節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責令停止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收繳其節目載體,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批準機關吊銷許可證;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廣播電臺、電視臺應當提高廣播電視節目質量,增加國產優秀節目數量,禁止制作、播放載有下列內容的節目:(一)危害國家的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二)危害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三)煽動民族分裂,破壞民族團結的;(四)泄露國家秘密的;(五)誹謗、侮辱他人的;(六)宣揚淫穢、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 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
    88 擅自變更臺名、臺標、節目設置范圍或者節目套數等情形的處罰 行政處罰 《廣播電視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28號)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活動,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20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批準機關吊銷許可證:(一)未經批準,擅自變更臺名、臺標、節目設置范圍或者節目套數的;(二)出租、轉讓播出時段的;(三)轉播、播放廣播電視節目違反規定的;(四)播放境外廣播電視節目或者廣告的時間超出規定的;(五)播放未取得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許可的單位制作的廣播電視節目或者未取得電視劇制作許可的單位制作的電視劇的;(六)播放未經批準的境外電影、電視劇和其他廣播電視節目的;(七)教育電視臺播放本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禁止播放的節目的;(八)未經批準,擅自舉辦廣播電視節目交流、交易活動的。 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
    89 出租、轉讓頻率、頻段,擅自變更廣播電視發射臺、轉播臺技術參數等情形的處罰 行政處罰 《廣播電視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28號)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沒收違法所得和從事違法活動的專用工具、設備,可以并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批準機關吊銷許可證:(一)出租、轉讓頻率、頻段,擅自變更廣播電視發射臺、轉播臺技術參數的;(二)廣播電視發射臺、轉播臺擅自播放自辦節目、插播廣告的;(三)未經批準,擅自利用衛星方式傳輸廣播電視節目的;(四)未經批準,擅自以衛星等傳輸方式進口、轉播境外廣播電視節目的;(五)未經批準,擅自利用有線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播放節目的;(六)未經批準,擅自進行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的工程選址、設計、施工、安裝的;(七)侵占、干擾廣播電視專用頻率,擅自截傳、干擾、解擾廣播電視信號的。 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
    90 危害廣播電臺、電視臺安全播出的,破壞廣播電視設施的處罰 行政處罰 《廣播電視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28號)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危害廣播電臺、電視臺安全播出的,破壞廣播電視設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活動;情節嚴重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害的,侵害人應當依法賠償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
    91 違反《有線電視管理暫行辦法》等行為的處罰 行政處罰 《有線電視管理暫行辦法》(廣播電影電視部令第2號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當地有線電視設施和有線電視播映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一)對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或者第十一條的規定的有線電視臺、有線電視站,可以處以警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或者吊銷許可證,并可以建議直接責任人所在單位對其給予行政處分;(二)對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的規定未獲得許可證私自開辦有線電視臺、有線電視站,違反本辦法第四條的規定私自利用有線電視站播映自制電視節目以及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的規定私自利用共用天線系統播映自制電視節目或者錄像片的,可以處以警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可以同時沒收其播映設備;(三)對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的規定未獲有線電視臺或者有線電視站、共用天線系統設計(安裝)許可證,私自承攬有線電視臺、有線電視站或者共用天線系統、安裝任務的,除責令其停止非法業務活動外,可以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
    第八條 有線電視臺、有線電視站工程竣工后,由省級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組織或者委托有關單位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九條 有線電視臺、有線電視站播映的電視節目必須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部門關于電視節目和錄像制品的規定。嚴禁播映反動、淫穢以及妨礙國家安全和社會安定的自制電視節目或者錄像片。
    第十條 有線電視臺、有線電視站必須完整地直接接收、傳送中央電視臺和地方電視臺的新聞和其他重要節目。
    第十一條 開辦有線電視臺、有線電視站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設備、片目、播映等管理制度,必須按月編制播映的節目單,經開辦單位主管領導審核后,報縣級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六條 開辦有線電視臺,必須經省級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初步審查同意后,報廣播電影電視部批準,由廣播電影電視部發給《有線電視臺許可證》。開辦有線電視站,必須經縣級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初步審查同意后,報省級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由省級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發給《有線電視站許可證》。設置共用天線系統,由設置共用天線系統的單位或者個人向縣級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91 違反《有線電視管理暫行辦法》等行為的處罰 行政處罰 第四條 機關、部隊、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申請開辦有線電視臺: 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
    (一)符合當地電視覆蓋網絡的整體規劃要求;
    (二)有專門的管理機構,專職的采訪、編輯、制作、攝像、播音、傳輸以及技術維修人員;
    (三)有可靠的經費來源;
    (四)有省級以上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國家有關技術標準認定合格的攝像、編輯、播音設備;
    (五)有固定的節目制作場所;
    (六)有省級以上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國家有關技術標準認定合格的傳輸設備;(七)有固定的播映場所。
    具備前款第(一)項、第(三)項、第(六)項和第(七)項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開辦有線電視站。禁止利用有線電視站播放自制電視節目。個人不得申請開辦有線電視臺、有線電視站。
    第五條 單位或者個人設置共用天線系統,必須健全管理措施或者配備管理人員,必須使用省級以上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國家有關技術標準認定合格的傳輸設備。禁止利用共用天線系統播放自制電視節目和錄像片。
    第七條 工程設計、安裝單位承擔有線電視臺的工程設計、安裝任務的,必須經省級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由省級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發給《有線電視臺設計(安裝)許可證》。工程設計、安裝單位承擔有線電視站、共用天線系統的設計、安裝任務的,必須經縣級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由縣級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發給《有線電視站、共用天線系統設計(安裝)許可證》。
    92 有線廣播電視運營服務提供者違反《有線廣播電視運營服務管理暫行規定》第七條、第八條、第十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的處罰 行政處罰 《有線廣播電視運營服務管理暫行規定》(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令第67號) 第四十二條 有線廣播電視運營服務提供者違反本規定第七條、第八條、第十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影視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
    第七條 有線廣播電視運營服務提供者應當向社會公布其業務種類、服務范圍、服務時限、資費標準,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廣播影視行政部門備案。有線廣播電視運營服務提供者向用戶提供的業務質量指標和服務質量指標應當符合國家和行業標準、要求。
    第八條 有線廣播電視運營服務提供者應當向社會公布所傳送的基本收視頻道目錄。基本收視頻道的數量應當符合國務院廣播影視行政部門的規定。基本收視頻道中應當包括國務院廣播影視行政部門要求轉播的廣播電視節目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廣播影視行政部門要求轉播的經國務院廣播影視行政部門批準的本地廣播電視節目。
    第十條 除下列情況外,有線廣播電視運營服務提供者不得更改所傳送的基本收視頻道:(一)國務院廣播影視行政部門依法做出的決定;(二)信號源不符合傳送條件或者已停止播出的;(三)與節目提供方的協議有效期滿或者節目提供方承擔違約責任的;(四)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其它情形。終止傳送基本收視頻道的,有線廣播電視運營服務提供者應當向所涉及用戶公告,并采取措施保證基本收視頻道數量。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有線廣播電視運營服務提供者應當于當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廣播影視行政部門報告。
    第二十八條 有線廣播電視運營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用戶信息安全監管體系,如實登記用戶個人信息,并依法負有保密義務。未經用戶許可,不得泄露用戶個人信息。
    第三十條 有線廣播電視運營服務提供者應當配合廣播影視行政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有關資料和情況。
    第三十一條 有線廣播電視運營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健全服務質量管理體系,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上人民政府廣播影視行政部門的要求,對本單位服務質量進行自查,并向社會公布本單位服務質量狀況。有線廣播電視運營服務提供者應當每年將自查情況通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廣播影視行政部門向國務院廣播影視行政部門報告。
    93 有線廣播電視運營服務提供者違反《有線廣播電視運營服務管理暫行規定》第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的處罰 行政處罰 《有線廣播電視運營服務管理暫行規定》(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令第67號) 第四十三條“有線廣播電視運營服務提供者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影視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并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
    第十一條 有線廣播電視運營服務提供者停止經營某項業務時,應當提前30日通知所涉及用戶,并公平合理地做好用戶善后工作。
    第二十二條 有線廣播電視運營服務提供者更改、調整數字廣播電視頻道序號,或者因系統設備及線路計劃檢修、設備搬遷、工程割接、網絡及軟件升級等可預見的原因影響用戶收看或者使用的,應當提前72小時向所涉及的用戶公告;影響用戶的時間超過24小時的,應當同時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廣播影視行政部門報告。  前款規定的原因消除后,有線廣播電視運營服務提供者應當及時恢復服務。
    第二十三條 因不可抗力、重大網絡故障或者突發性事件影響用戶使用的,有線廣播電視運營服務提供者應當向所涉及用戶公告;因其它不可預見的原因影響用戶使用的,可以不予公告,但應當在用戶咨詢時告知原因。
    94 有線廣播電視運營服務提供者違反《有線廣播電視運營服務管理暫行規定》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九條的處罰 行政處罰 《有線廣播電視運營服務管理暫行規定》(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令第67號 )第四十四條 有線廣播電視運營服務提供者違反本規定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九條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影視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并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 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
    第十七條 有線廣播電視運營服務提供者應當設立統一的客服電話,為用戶提供7×24小時故障報修、咨詢和投訴等服務。其中故障報修應當提供7×24小時人工服務。
    第十八條 有線廣播電視運營服務提供者接到用戶故障報修后,需要上門維修的,應當自接報后24小時內與用戶預約上門維修時間。
    第十九條 城鎮用戶的網絡和設備故障,有線廣播電視運營服務提供者應當自接報之日的次日起或者用戶同意的上門維修時間起24小時內修復,重大故障應當在48小時內修復;農村或者交通不便地區用戶的故障,有線廣播電視運營服務提供者應當自接報之日的次日起或者用戶同意的上門維修時間起72小時內修復。
    第二十一條 有線廣播電視運營服務提供者委派的上門維修人員應當遵守預約時間,出示工作證明并佩帶本單位標識,愛護用戶設施。需要收取費用的,應當事先向用戶說明。
    第二十六條 有線廣播電視運營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用戶投訴處理機制,形成包括受理、調查、處理、反饋、評估、報告、改進、存檔等環節的完整工作流程。對用戶關于服務的投訴,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答復。有線廣播電視運營服務提供者收到廣播影視行政部門或者其設立的投訴處理機構轉來的用戶投訴后,應當在要求的期限內完成有關投訴處理事宜;不能按時完成的,應當向有關廣播影視行政部門或者投訴處理機構提前說明情況。
    第二十九條 有線廣播電視運營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國務院廣播影視行政部門的要求,對從業人員進行服務規范方面的培訓。
    95 擅自安裝和使用衛星地面接收設施的的處罰 行政處罰 《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管理規定》(國務院令第129號) 第十條第三款 違反本規定,擅自安裝和使用衛星地面接收設施的,由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沒收其安裝和使用的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對個人可以并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
    96 違反《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管理規定實施細則》有關規定的處罰 行政處罰 《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管理規定實施細則》(廣電部令第11號) 第十九條第一款“對違反本《實施細則》第九至十四條規定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含縣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罰。其具體處罰措施如下:(一)對違反本《實施細則》第九、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條規定的單位,可給予警告、一千至五萬元罰款、沒收其使用的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吊銷《許可證》等處罰;(二)對違反本《實施細則》第九、第十一、第十三條規定的個人,可給予警告、五百元至五千元罰款、沒收其使用的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吊銷《許可證》等處罰;(三)對違反本《實施細則》第十條規定,未持有《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安裝許可證》而承擔安裝衛星地面接收設施施工任務的單位可處以警告、一千至三萬元罰款;(四)對違反本《實施細則》第十四條規定的,可處以警告、一千至三萬元罰款。 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
    第九條 禁止未持有《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設置衛星地面接收設施接收衛星傳送的電視節目。
    第十條 安裝衛星地面接收設施的施工單位,必須持有《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安裝許可證》。申領安裝許可證的條件和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自行制定。單位和個人設置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必須由持有《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安裝許可證》的單位提供安裝和維修服務。
    第十一條 持有《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許可證》載明的接收目的、接收內容、接收方式和收視對象范圍等要求,接收和使用衛星電視節目。持有《接收衛星傳送的境外電視節目許可證》的涉外賓館可以通過賓館的有線(閉路)電視系統向客房傳送接收的境外電視節目。持有《接收衛星傳送的境外電視節目許可證》的其他單位,要根據工作需要限定收視人員范圍,不得將接收設施的終端安置到超越其規定接收范圍的場所。禁止在本單位的有線(閉路)電視系統中傳送所接收的境外電視節目。禁止在車站、碼頭、機場、商店和影視廳、歌舞廳等公共場所播放或以其它方式傳播衛星傳送的境外電視節目。禁止利用衛星地面接收設施接收、傳播反動淫穢的衛星電視節目。
    第十二條 禁止電視臺、電視轉播臺、電視差轉臺、有線電視臺、有線電視站、共用天線系統轉播衛星傳送的境外電視節目。
    第十三條 《許可證》不得涂改或者轉讓。需要改變《許可證》規定的內容或者不再接收衛星傳送的電視節目的單位,應按設置衛星地面接收設施接收電視節目的申請程序,及時報請審批機關換發或者注銷《許可證》。
    第十四條 有關衛星地面接收設施的宣傳、廣告不得違反《管理規定》及本《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
    97 擅自提供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安裝服務的處罰 行政處罰 《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安裝服務暫行辦法》(廣電總局令第60號) 第十四條第一款 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提供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安裝服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影視行政部門沒收其從事違法活動的設施、工具,對個人可以并處5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
    98 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安裝服務機構和衛星地面接收設施生產企業之間,存在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利益關聯的處罰 行政處罰 《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安裝服務暫行辦法》(廣電總局令第60號 )第十四條第二款“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安裝服務機構和衛星地面接收設施生產企業之間,存在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利益關聯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影視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以并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安裝服務許可證》。” 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
    99 擅自制作、發行、播出電視劇或者變更主要事項未重新報審的的處罰 行政處罰 1、《電視劇內容管理規定》(廣電總局令第63號)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擅自制作、發行、播出電視劇或者變更主要事項未重新報審的,依照《廣播電視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
    2、《廣播電視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28號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設立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單位或者擅自制作電視劇及其他廣播電視節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予以取締,沒收其從事違法活動的專用工具、設備和節目載體,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100 制作、發行、播出的電視劇含有《電視劇內容管理規定》第五條禁止內容的處罰 行政處罰 1、《電視劇內容管理規定》(廣電總局令第63號)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制作、發行、播出的電視劇含有本規定第五條禁止內容的,依照《廣播電視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
    2、《廣播電視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28號)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有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禁止內容的節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責令停止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收繳其節目載體,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批準機關吊銷許可證;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電視劇內容管理規定》(廣電總局令第63號) 第五條 電視劇不得載有下列內容:(一)違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煽動抗拒或者破壞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實施的;(二)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三)泄露國家秘密,危害國家安全,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侵害民族風俗習慣,傷害民族感情,破壞民族團結的;(五)違背國家宗教政策,宣揚宗教極端主義和邪教、迷信,歧視、侮辱宗教信仰的;(六)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七)宣揚淫穢、賭博、暴力、恐怖、吸毒,教唆犯罪或者傳授犯罪方法的;(八)侮辱、誹謗他人的;(九)危害社會公德或者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的;(十)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或者有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十一)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禁止的其他內容。 國務院廣播影視行政部門依據前款規定,制定電視劇內容管理的具體標準。
    101 機構和人員設置、技術系統配置、管理制度、運行流程、應急預案等不符合有關規定,導致播出質量達不到要求等情形的處罰 行政處罰 《廣播電視安全播出管理規定》(廣電總局令第62號)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影視行政部門給予警告,下達《安全播出整改通知書》;逾期未改正的,給予通報批評,可并處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一)機構和人員設置、技術系統配置、管理制度、運行流程、應急預案等不符合有關規定,導致播出質量達不到要求的;(二)對技術系統的代維單位管理不力,引發重大安全播出事故的;(三)安全播出責任單位之間責任界限不清晰,導致故障處置不及時的;(四)節目播出、傳送質量不好影響用戶正常接收廣播電視節目的;(五)從事廣播電視傳輸、覆蓋業務的安全播出責任單位未使用專用信道完整傳輸必轉的廣播電視節目的;(六)未按照有關規定向廣播影視行政部門設立的監測機構提供所播出、傳輸節目的完整信號,或者干擾、阻礙監測活動的;(七)妨礙廣播影視行政部門監督檢查、事故調查,或者不服從安全播出統一調配的;(八)未按規定記錄、保存本單位播出、傳輸、發射的節目信號的質量和效果的;(九)未按規定向廣播影視行政部門備案安全保障方案或者應急預案的。” 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
    102 擅自從事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業務的處罰 行政處罰 《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業務管理辦法》(廣電總局令第33號)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從事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業務的,由縣級以上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
    103 未完整傳送廣電總局規定必須傳送的廣播電視節目等情形的處罰 行政處罰 《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業務管理辦法》(廣電總局令第33號)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活動,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二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未完整傳送廣電總局規定必須傳送的廣播電視節目的;(二)擅自在所傳送的節目中插播節目、數據、圖像、文字及其他信息的;(三)未按照許可證載明事項從事傳送業務的;(四)營業場所、注冊資本、股東及持股比例、法定代表人等重要事項發生變更,未在規定期限內書面通知原發證機關的;(五)未向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設立的監測機構提供所傳送節目的完整信號,或干擾、阻礙監測活動的。 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
    104 擅自開辦廣播電視節目等情形的處罰 行政處罰 《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業務管理辦法》(廣電總局令第33號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活動,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擅自開辦廣播電視節目的;(二)為非法開辦的節目以及非法來源的廣播電視節目信號提供傳送服務的;(三)擅自傳送境外衛星電視節目的。 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
    105 違反《廣播電視廣告播出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九條的規定,廣播電視廣告含有禁止內容或播出禁止廣播電視廣告的處罰 行政處罰 《廣播電視廣告播出管理辦法》(廣電總局令第61號)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的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影視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或者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廣播電視頻道許可證》、《廣播電視播出機構許可證》。 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
    第八條 廣播電視廣告禁止含有下列內容:(一)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二)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三)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侵害民族風俗習慣,傷害民族感情,破壞民族團結,違反宗教政策的;(四)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五)宣揚邪教、淫穢、賭博、暴力、迷信,危害社會公德或者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的;(六)侮辱、歧視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七)誘使未成年人產生不良行為或者不良價值觀,危害其身心健康的;(八)使用絕對化語言,欺騙、誤導公眾,故意使用錯別字或者篡改成語的;(九)商業廣告中使用、變相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國徽、國歌,使用、變相使用國家領導人、領袖人物的名義、形象、聲音、名言、字體或者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名義、形象的;(十)藥品、醫療器械、醫療和健康資訊類廣告中含有宣傳治愈率、有效率,或者以醫生、專家、患者、公眾人物等形象做療效證明的;(十一)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
    第九條 禁止播出下列廣播電視廣告:(一)以新聞報道形式發布的廣告;(二)煙草制品廣告;(三)處方藥品廣告;(四)治療惡性腫瘤、肝病、性病或者提高性功能的藥品、食品、醫療器械、醫療廣告;(五)姓名解析、運程分析、緣份測試、交友聊天等聲訊服務廣告;(六)出現“母乳代用品”用語的乳制品廣告;(七)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禁止播出的其他廣告。
    106 違反《廣播電視廣告播出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的規定,以及違反《廣播電視廣告播出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插播廣告的處罰 行政處罰 1、《廣播電視廣告播出管理辦法》(廣電總局令第61號)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的規定,以及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插播廣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影視行政部門依據《廣播電視管理條例》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
    第十五條 播出機構每套節目每小時商業廣告播出時長不得超過12分鐘。其中,廣播電臺在11:00至13:00之間、電視臺在19:00至21:00之間,商業廣告播出總時長不得超過18分鐘。在執行轉播、直播任務等特殊情況下,商業廣告可以順延播出。
    第十六條 播出機構每套節目每日公益廣告播出時長不得少于商業廣告時長的3%。其中,廣播電臺在11:00至13:00之間、電視臺在19:00至21:00之間,公益廣告播出數量不得少于4條(次)。
    第十七條 播出電視劇時,可以在每集(以45分鐘計)中插播2次商業廣告,每次時長不得超過1分30秒。其中,在19:00至21:00之間播出電視劇時,每集中可以插播1次商業廣告,時長不得超過1分鐘。播出電影時,插播商業廣告的時長和次數參照前款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轉播、傳輸廣播電視節目時,必須保證被轉播、傳輸節目的完整性。不得替換、遮蓋所轉播、傳輸節目中的廣告;不得以游動字幕、疊加字幕、掛角廣告等任何形式插播自行組織的廣告。
    2、《廣播電視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28號)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活動,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批準機關吊銷許可證:(一)未經批準,擅自變更臺名、臺標、節目設置范圍或者節目套數的;(二)出租、轉讓播出時段的;(三)轉播、播放廣播電視節目違反規定的;(四)播放境外廣播電視節目或者廣告的時間超出規定的;(五)播放未取得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許可的單位制作的廣播電視節目或者未取得電視劇制作許可的單位制作的電視劇的;(六)播放未經批準的境外電影、電視劇和其他廣播電視節目的;(七)教育電視臺播放本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禁止播放的節目的;(八)未經批準,擅自舉辦廣播電視節目交流、交易活動的。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活動,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和從事違法活動的專用工具、設備,可以并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批準機關吊銷許可證:(一)出租、轉讓頻率、頻段,擅自變更廣播電視發射臺、轉播臺技術參數的;(二)廣播電視發射臺、轉播臺擅自播放自辦節目、插播廣告的;(三)未經批準,擅自利用衛星方式傳輸廣播電視節目的;(四)未經批準,擅自以衛星等傳輸方式進口、轉播境外廣播電視節目的;(五)未經批準,擅自利用有線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播放節目的;(六)未經批準,擅自進行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的工程選址、設計、施工、安裝的;(七)侵占、干擾廣播電視專用頻率,擅自截傳、干擾、解擾廣播電視信號的。
    107 違反《廣播電視廣告播出管理辦法》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八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或者違反《廣播電視廣告播出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替換、遮蓋廣告的處罰 行政處罰 《廣播電視廣告播出管理辦法》(廣電總局令第61號)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八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或者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替換、遮蓋廣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影視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或者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二萬元以下罰款。 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
    第十條 時政新聞類節(欄)目不得以企業或者產品名稱等冠名。有關人物專訪、企業專題報道等節目中不得含有地址和聯系方式等內容。
    第十二條 除福利彩票、體育彩票等依法批準的廣告外,不得播出其他具有博彩性質的廣告。
    第十九條 除電影、電視劇劇場或者節(欄)目冠名標識外,禁止播出任何形式的掛角廣告。
    第二十條 電影、電視劇劇場或者節(欄)目冠名標識不得含有下列情形:(一)單獨出現企業、產品名稱,或者劇場、節(欄)目名稱難以辨認的;(二)標識尺寸大于臺標,或者企業、產品名稱的字體尺寸大于劇場、節(欄)目名稱的;(三)翻滾變化,每次顯示時長超過5分鐘,或者每段冠名標識顯示間隔少于10分鐘的;(四)出現經營服務范圍、項目、功能、聯系方式、形象代言人等文字、圖像的。
    第二十一條 電影、電視劇劇場或者節(欄)目不得以治療皮膚病、癲癇、痔瘡、腳氣、婦科、生殖泌尿系統等疾病的藥品或者醫療機構作冠名。
    第二十四條 播出商業廣告應當尊重公眾生活習慣。在6:30至7:30、11:30至12:30以及18:30至20:00的公眾用餐時間,不得播出治療皮膚病、痔瘡、腳氣、婦科、生殖泌尿系統等疾病的藥品、醫療器械、醫療和婦女衛生用品廣告。
    第二十五條 播出機構應當嚴格控制酒類商業廣告,不得在以未成年人為主要傳播對象的頻率、頻道、節(欄)目中播出。廣播電臺每套節目每小時播出的烈性酒類商業廣告,不得超過2條;電視臺每套節目每日播出的烈性酒類商業廣告不得超過12條,其中19:00至21:00之間不得超過2條。
    第二十六條 在中小學生假期和未成年人相對集中的收聽、收視時段,或者以未成年人為主要傳播對象的頻率、頻道、節(欄)目中,不得播出不適宜未成年人收聽、收視的商業廣告。
    第二十七條 播出電視商業廣告時不得隱匿臺標和頻道標識。
    第二十八條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不得通過廣告投放等方式干預、影響廣播電視節目的正常播出。
    第三十四條 播出機構應當建立廣告經營、審查、播出管理制度,負責對所播出的廣告進行審查。
    107 違反《廣播電視廣告播出管理辦法》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八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或者違反《廣播電視廣告播出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替換、遮蓋廣告的處罰   第三十六條 藥品、醫療器械、醫療、食品、化妝品、農藥、獸藥、金融理財等須經有關行政部門審批的商業廣告,播出機構在播出前應當嚴格審驗其依法批準的文件、材料。不得播出未經審批、材料不全或者與審批通過的內容不一致的商業廣告。 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
    第三十七條 制作和播出藥品、醫療器械、醫療和健康資訊類廣告需要聘請醫學專家作為嘉賓的,播出機構應當核驗嘉賓的醫師執業證書、工作證、職稱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并在廣告中據實提示,不得聘請無有關專業資質的人員擔當嘉賓。
    第二十二條 轉播、傳輸廣播電視節目時,必須保證被轉播、傳輸節目的完整性。不得替換、遮蓋所轉播、傳輸節目中的廣告;不得以游動字幕、疊加字幕、掛角廣告等任何形式插播自行組織的廣告
    108 攝制含有《電影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禁止內容的電影片,或者洗印加工、進口、發行、放映明知或者應知含有《電影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禁止內容的電影片的處罰 行政處罰 《電影管理條例》(國務院令342號) 第五十六條 攝制含有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禁止內容的電影片,或者洗印加工、進口、發行、放映明知或者應知含有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禁止內容的電影片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電影行政部門責令停業整頓,沒收違法經營的電影片和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萬元的,并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 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
    第二十五條電影片禁止載有下列內容:(一)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二)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三)泄露國家秘密、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或者侵害民族風俗、習慣的;(五)宣揚邪教、迷信的;(六)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七)宣揚淫穢、賭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九)危害社會公德或者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的;(十)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電影技術質量應當符合國家標準。
    109 出口、發行、放映未取得《電影片公映許可證》的電影片 行政處罰 《電影管理條例》(國務院令342號) 第五十八條 出口、發行、放映未取得《電影片公映許可證》的電影片的,由電影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經營的電影片和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10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萬元的,并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 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
    110 未經批準,擅自與境外組織或者個人合作攝制電影,或者擅自到境外從事電影攝制活動等情形的處罰。 行政處罰 《電影管理條例》(國務院令342號 )第五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電影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經營的電影片和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萬元的,并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一)未經批準,擅自與境外組織或者個人合作攝制電影,或者擅自到境外從事電影攝制活動的;(二)擅自到境外進行電影底片、樣片的沖洗或者后期制作,或者未按照批準文件載明的要求執行的;(三)洗印加工未取得《攝制電影許可證》、《攝制電影片許可證(單片)》的單位攝制的電影底片、樣片,或者洗印加工未取得《電影片公映許可證》的電影片拷貝的;(四)未經批準,接受委托洗印加工境外電影底片、樣片或者電影片拷貝,或者未將洗印加工的境外電影底片、樣片或者電影片拷貝全部運輸出境的;(五)利用電影資料片從事或者變相從事經營性的發行、放映活動的;(六)未按照規定的時間比例放映電影片,或者不執行國務院廣播電影電視行政部門停止發行、放映決定的。 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
    111 未經批準,擅自改建、拆除電影院或者放映設施的處罰 行政處罰 《電影管理條例》(國務院令342號) 第六十二條 未經批準,擅自改建、拆除電影院或者放映設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電影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恢復電影院或者放映設施的原狀,給予警告,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 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
    112 擅自在互聯網上使用廣播電視專有名稱開展業務等情形的處罰 行政處罰 《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管理規定》(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信息產業部令第56號) 第二十三條第一款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廣播電影電視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可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同時,可對其主要出資者和經營者予以警告,可并處2萬元以下罰款:(一)擅自在互聯網上使用廣播電視專有名稱開展業務的(二)變更注冊資本、股東、股權結構,或上市融資,或重大資產變動時,未辦理審批手續的;(三)未建立健全節目運營規范,未采取版權保護措施,或對傳播有害內容未履行提示、刪除、報告義務的;(四)未在播出界面顯著位置標注播出標識、名稱、《許可證》和備案編號的;(五)未履行保留節目記錄、向主管部門如實提供查詢義務的;(六)向未持有《許可證》或備案的單位提供代收費及信號傳輸、服務器托管等與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有關的服務的;(七)未履行查驗義務,或向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單位提供其《許可證》或備案載明事項范圍以外的接入服務的;(八)進行虛假宣傳或者誤導用戶的;(九)未經用戶同意,擅自泄露用戶信息秘密的;(十)互聯網視聽服務單位在同一年度內三次出現違規行為的;(十一)拒絕、阻撓、拖延廣播電影電視主管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或者在監督檢查過程中弄虛作假的;(十二)以虛假證明、文件等手段騙取《許可證》的。 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
    113 擅自從事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的處罰 行政處罰 1、《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管理規定》(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信息產業部令第56號 )第二十四條第一款 擅自從事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的,由縣級以上廣播電影電視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可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根據《廣播電視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
    2、《廣播電視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28號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設立廣播電臺、電視臺、教育電視臺、有線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廣播電視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予以取締,沒收其從事違法活動的設備,并處投資總額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
    114 傳播的視聽節目內容違反《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管理規定》的處罰 行政處罰 1、《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管理規定》(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信息產業部令第56號) 第二十四條第二款 傳播的視聽節目內容違反本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廣播電影電視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可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根據《廣播電視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
    2、《廣播電視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28號)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有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禁止內容的節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責令停止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收繳其節目載體,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批準機關吊銷許可證;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15 未按照許可證載明或備案的事項從事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的或違規播出時政類視聽新聞節目的處罰 行政處罰 1、《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管理規定》(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信息產業部令第56號) 第二十四條第三款 未按照許可證載明或備案的事項從事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的或違規播出時政類視聽新聞節目的,由縣級以上廣播電影電視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可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根據《廣播電視管理條例》第五十條之規定予以處罰。 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
    2、《廣播電視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28號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活動,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20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批準機關吊銷許可證。
    116 轉播、鏈接、聚合、集成非法的廣播電視頻道和視聽節目網站內容;擅自插播、截留視聽節目信號的處罰 行政處罰 1、《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管理規定》(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信息產業部令第56號) 第二十四條第四款 轉播、鏈接、聚合、集成非法的廣播電視頻道和視聽節目網站內容的,擅自插播、截留視聽節目信號的,由縣級以上廣播電影電視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可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根據《廣播電視管理條例》第五十一條之規定予以處罰。 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
    2、《廣播電視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28號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沒收違法所得和從事違法活動的專用工具、設備,可以并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批準機關吊銷許可證。
    117 未經批準,擅自從事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業務的處罰 行政處罰 《互聯網等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管理辦法》(廣電總局令第39號)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經批準,擅自從事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業務的,由縣級以上廣播電視行政部門予以取締,可以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
    118 未按《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載明的事項從事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業務等情形的處罰 行政處罰 《互聯網等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管理辦法》(廣電總局令第39號)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活動、給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未按《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載明的事項從事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業務的;(二)未經批準,擅自變更許可證載明事項、持證機構注冊資本、股東和持股比例;(三)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十八條規定的;(四)傳播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禁止傳播的視聽節目的;(五)向未持有《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的機構提供與傳播視聽節目業務有關服務的;(六)未按規定保留視聽節目播放記錄的;(七)利用信息網絡轉播境外廣播電視節目,轉播非法開辦的廣播電視節目的;(八)非法鏈接、集成境外廣播電視節目以及非法鏈接、集成境外網站傳播的視聽節目的。 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
    119 在廣播電視設施保護范圍內進行建筑施工、興建設施或者爆破作業、燒荒等活動的處罰 行政處罰 《廣播電視設施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295號)第二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廣播電視設施保護范圍內進行建筑施工、興建設施或者爆破作業、燒荒等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廣播電視設施管理單位責令改正,限期拆除違章建筑、設施,對個人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
    120 損壞廣播電視設施的處罰 行政處罰 《廣播電視設施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295號)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損壞廣播電視設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廣播電視設施管理單位責令改正,對個人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
    121 違反《廣播電視設施保護條例》規定,在廣播電視設施保護范圍內種植樹木、農作物等行為的處罰 行政處罰 《廣播電視設施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295號) 第二十二條 反本條例規定,在廣播電視設施保護范圍內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廣播電視設施管理單位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個人可處以2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可處以2萬元以下的罰款:(一)種植樹木、農作物的;(二)堆放金屬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或者設置金屬構件、傾倒腐蝕性物品的;(三)鉆探、打樁、拋錨、拖錨、挖沙、取土的;(四)拴系牲畜、懸掛物品、攀附農作物的。 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
    122 擅自在廣播電視傳輸線路保護范圍內堆放笨重物品、種植樹木、平整土地等情形的處罰 行政處罰 《廣播電視設施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295號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同意,擅自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廣播電視設施管理單位責令改正,對個人可處以2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可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一)在廣播電視傳輸線路保護范圍內堆放笨重物品、種植樹木、平整土地的;(二)在天線、饋線保護范圍外進行燒荒等的;(三)在廣播電視傳輸線路上接掛、調整、安裝、插接收聽、收視設備的; (四)在天線場地敷設或者在架空傳輸線路上附掛電力、通信線路的。 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
    123 通過信息網絡擅自向公眾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等情形的處罰 行政處罰 《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468號)第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侵權行為之一的,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可處以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沒收主要用于提供網絡服務的計算機等設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通過信息網絡擅自向公眾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的;(二)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技術措施的;(三)故意刪除或者改變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提供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的權利管理電子信息,或者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提供明知或者應知未經權利人許可而被刪除或者改變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的;(四)為扶助貧困通過信息網絡向農村地區提供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超過規定范圍,或者未按照公告的標準支付報酬,或者在權利人不同意提供其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后未立即刪除的;(五)通過信息網絡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未指明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的名稱或者作者、表演者、錄音錄像制作者的姓名(名稱),或者未支付報酬,或者未依照本條例規定采取技術措施防止服務對象以外的其他人獲得他人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或者未防止服務對象的復制行為對權利人利益造成實質性損害的。 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
    124 故意制造、進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開、破壞技術措施的裝置或者部件,或者故意為他人避開或者破壞技術措施提供技術服務等情形的處罰 行政處罰 《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468號) 第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沒收主要用于避開、破壞技術措施的裝置或者部件;情節嚴重的,可以沒收主要用于提供網絡服務的計算機等設備,并可處以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故意制造、進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開、破壞技術措施的裝置或者部件,或者故意為他人避開或者破壞技術措施提供技術服務的;(二)通過信息網絡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獲得經濟利益的;(三)為扶助貧困通過信息網絡向農村地區提供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未在提供前公告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的名稱和作者、表演者、錄音錄像制作者的姓名(名稱)以及報酬標準的。 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
    125 網絡服務提供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提供或者拖延提供涉嫌侵權的服務對象的姓名(名稱)、聯系方式、網絡地址等資料的處罰 行政處罰 《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468號 )第二十五條 網絡服務提供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提供或者拖延提供涉嫌侵權的服務對象的姓名(名稱)、聯系方式、網絡地址等資料的,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警告;情節嚴重的,沒收主要用于提供網絡服務的計算機等設備。 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
    126 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匯編、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等情形的處罰 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主席令第26號 )第四十八條 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毀侵權復制品,并可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還可以沒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權復制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匯編、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三)未經表演者許可,復制、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制品,或者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四)未經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五)未經許可,播放或者復制廣播、電視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六)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權利人為其作品、錄音錄像制品等采取的保護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技術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七)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刪除或者改變作品、錄音錄像制品等的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
    127 有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所列侵權行為,同時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處罰 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359號) 第三十六條 有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所列侵權行為,同時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可以處非法經營額3倍以下的罰款;非法經營額難以計算的,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
    128 未經軟件著作權人許可,復制或者部分復制著作權人的軟件等情形的處罰 行政處罰 《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339號) 第二十四條 除《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本條例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未經軟件著作權人許可,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同時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毀侵權復制品,可以并處罰款;情節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并可以沒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權復制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侵犯著作權罪、銷售侵權復制品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復制或者部分復制著作權人的軟件的;(二)向公眾發行、出租、通過信息網絡傳播著作權人的軟件的;(三)故意避開或者破壞著作權人為保護其軟件著作權而采取的技術措施的;(四)故意刪除或者改變軟件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五)轉讓或者許可他人行使著作權人的軟件著作權的。有前款第一項或者第二項行為的,可以并處每件100元或者貨值金額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三項、第四項或者第五項行為的,可以并處20萬元以下的罰款。 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
    129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明知互聯網內容提供者通過互聯網實施侵犯他人著作權的行為,或者雖不明知,但接到著作權人通知后未采取措施移除相關內容,同時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的處罰 行政處罰 《互聯網著作權行政保護辦法》(國家版權局、信息產業部令第5號) 第十一條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明知互聯網內容提供者通過互聯網實施侵犯他人著作權的行為,或者雖不明知,但接到著作權人通知后未采取措施移除相關內容,同時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責令停止侵權行為,并給予下列行政處罰:(一)沒收違法所得;(二)處以非法經營額3倍以下的罰款;非法經營額難以計算的,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
    130 未經批準,擅自設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復制、進口、批發、零售單位,擅自從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復制業務或者進口、批發、零售經營活動的處罰 行政處罰 《音像制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1號) 第三十九條 未經批準,擅自設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復制、進口、批發、零售單位,擅自從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復制業務或者進口、批發、零售經營活動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法定職權予以取締;依照刑法關于非法經營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沒收違法經營的音像制品和違法所得以及進行違法活動的專用工具、設備;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
    131 出版含有禁止內容的音像制品,或者制作、復制、批發、零售、出租、放映明知或者應知含有禁止內容的音像制品的處罰 行政處罰 《音像制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1號) 第四十條 出版含有本條例第三條第二款禁止內容的音像制品,或者制作、復制、批發、零售、出租、放映明知或者應知含有本條例第三條第二款禁止內容的音像制品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公安部門依據各自職權責令停業整頓,沒收違法經營的音像制品和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 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
    第三條 出版、制作、復制、進口、批發、零售、出租音像制品,應當遵守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堅持為人民服務和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傳播有益于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思想、道德、科學技術和文化知識。
      音像制品禁止載有下列內容:(一)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二)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三)泄露國家秘密、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或者侵害民族風俗、習慣的;(五)宣揚邪教、迷信的;(六)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七)宣揚淫穢、賭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九)危害社會公德或者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的;(十)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132 音像出版單位向其他單位、個人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轉讓本單位的名稱,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本單位的版號等情形的處罰 行政處罰 《音像制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1號)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沒收違法經營的音像制品和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一)音像出版單位向其他單位、個人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轉讓本單位的名稱,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本單位的版號的;(二)音像出版單位委托未取得《音像制品制作許可證》的單位制作音像制品,或者委托未取得《復制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復制音像制品的;(三)音像出版單位出版未經國務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擅自進口的音像制品的;(四)音像制作單位、音像復制單位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驗證音像出版單位的委托書、有關證明的;(五)音像復制單位擅自復制他人的音像制品,或者接受非音像出版單位、個人的委托復制經營性的音像制品,或者自行復制音像制品的。 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
    133 音像出版單位未將其年度出版計劃和涉及國家安全、社會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選題報國務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等情形的處罰 行政處罰 《音像制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1號)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并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一)音像出版單位未將其年度出版計劃和涉及國家安全、社會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選題報國務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二)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復制、批發、零售單位變更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業務范圍等,未依照本條例規定辦理審批、備案手續的;(三)音像出版單位未在其出版的音像制品及其包裝的明顯位置標明本條例規定的內容的;(四)音像出版單位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送交樣本的;(五)音像復制單位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留存備查的材料的;(六)從事光盤復制的音像復制單位復制光盤,使用未蝕刻國務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激光數碼儲存片來源識別碼的注塑模具的。 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
    134 批發、零售、出租、放映非音像出版單位出版的音像制品或者非音像復制單位復制的音像制品等情形的處罰 行政處罰 《音像制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1號) 第四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沒收違法經營的音像制品和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一)批發、零售、出租、放映非音像出版單位出版的音像制品或者非音像復制單位復制的音像制品的;(二)批發、零售、出租或者放映未經國務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批準進口的音像制品的;(三)批發、零售、出租、放映供研究、教學參考或者用于展覽、展示的進口音像制品的。 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
    135 其他出版單位配合本版出版物出版音像制品,其名稱與本版出版物不一致或者單獨定價銷售等情形的處罰 行政處罰 《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規定》(新聞出版總署令第22號) 第五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并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一)其他出版單位配合本版出版物出版音像制品,其名稱與本版出版物不一致或者單獨定價銷售的;(二)音像出版單位及其他委托復制單位,未按照本規定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內容、期限留存備查材料的;(三)委托復制非賣品的單位銷售或變相銷售非賣品或者以非賣品收取費用的;(四)委托復制非賣品的單位未在非賣品包裝和盤帶顯著位置注明非賣品編號的。 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
    136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未按本規定參加崗位培訓等情形的處罰 行政處罰 《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規定》(新聞出版總署令第35號) 第二十七條 音像制作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并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未按本規定參加崗位培訓的;(二)未按本規定填寫制作或者歸檔保存制作文檔記錄的;(三)接受非出版單位委托制作音像制品,未依照本規定驗證委托單位的有關證明文件的或者未依照本規定留存備查材料的;(四)未經授權將委托制作的音像制品提供給委托方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的;(五)制作的音像制品不符合國家有關質量、技術標準和規定的;(六)未依照有關規定參加年度核驗的。 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
    137 出版未經新聞出版總署批準擅自進口的音像制品等行為的處罰 行政處罰 《音像制品進口管理辦法》(文化部、海關總署令第23號) 第三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沒收違法音像制品和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出版未經新聞出版總署批準擅自進口的音像制品;批發、零售、出租或者放映未經新聞出版總署批準進口的音像制品的;批發、零售、出租、放映供研究、教學參考或者用于展覽、展示的進口音像制品的。 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
    138 未經批準,擅自設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復制、進口、發行單位等行為的處罰 行政處罰 《出版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4號) 第六十一條 未經批準,擅自設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復制、進口、發行單位,或者擅自從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復制、進口、發行業務,假冒出版單位名稱或者偽造、假冒報紙、期刊名稱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法定職權予以取締;依照刑法關于非法經營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沒收出版物、違法所得和從事違法活動的專用工具、設備,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
    139 出版、進口含有禁止內容的出版物;明知或者應知出版物含有禁止內容而印刷或者復制、發行等行為的處罰 行政處罰 《出版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4號) 第六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停業整頓,沒收出版物、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一)出版、進口含有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禁止內容的出版物的;(二)明知或者應知出版物含有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禁止內容而印刷或者復制、發行的;(三)明知或者應知他人出版含有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禁止內容的出版物而向其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本出版單位的名稱、書號、刊號、版號、版面,或者出租本單位的名稱、刊號的。” 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
    140 進口、印刷或者復制、發行國務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門禁止進口的出版物等行為的處罰 行政處罰 《出版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4號) 第六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出版物、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限期停業整頓或者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一)進口、印刷或者復制、發行國務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門禁止進口的出版物的;(二)印刷或者復制走私的境外出版物的;(三)發行進口出版物未從本條例規定的出版物進口經營單位進貨的。 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
    141 出版單位委托未取得出版物印刷或者復制許可的單位印刷或者復制出版物等情形的處罰 行政處罰 《出版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4號) 第六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沒收出版物、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限期停業整頓或者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一)出版單位委托未取得出版物印刷或者復制許可的單位印刷或者復制出版物的;(二)印刷或者復制單位未取得印刷或者復制許可而印刷或者復制出版物的;(三)印刷或者復制單位接受非出版單位和個人的委托印刷或者復制出版物的;(四)印刷或者復制單位未履行法定手續印刷或者復制境外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復制的境外出版物沒有全部運輸出境的;(五)印刷或者復制單位、發行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印刷或者復制、發行未署出版單位名稱的出版物的;(六)出版、印刷、發行單位出版、印刷、發行未經依法審定的中學小學教科書,或者非依照本條例規定確定的單位從事中學小學教科書的出版、發行業務的。 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
    142 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本出版單位的名稱、書號、刊號、版號、版面,或者出租本單位的名稱、刊號;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本出版單位的名稱、書號、刊號、版號、版面等行為的處罰 行政處罰 《出版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4號) 第六十六條 出版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沒收違法經營的出版物、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限期停業整頓或者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一)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本出版單位的名稱、書號、刊號、版號、版面,或者出租本單位的名稱、刊號的;(二)利用出版活動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
    143 出版單位變更名稱、主辦單位或者其主管機關、業務范圍,合并或者分立,出版新的報紙、期刊,或者報紙、期刊改變名稱,以及出版單位變更其他事項,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到出版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審批、變更登記手續等情形的處罰 行政處罰 《出版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4號) 第六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限期停業整頓或者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一)出版單位變更名稱、主辦單位或者其主管機關、業務范圍,合并或者分立,出版新的報紙、期刊,或者報紙、期刊改變名稱,以及出版單位變更其他事項,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到出版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審批、變更登記手續的;(二)出版單位未將其年度出版計劃和涉及國家安全、社會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選題備案的;(三)出版單位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送交出版物的樣本的;(四)印刷或者復制單位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留存備查的材料的;(五)出版進口經營單位未將其進口的出版物目錄報送備案的;(六)出版單位擅自中止出版活動超過180日的;(七)出版物發行單位、出版物進口經營單位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辦理變更審批手續的;(八)出版物質量不符合有關規定和標準的。 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
    144 未經批準,舉辦境外出版物展覽的處罰 行政處罰 《出版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4號) 第六十八條 未經批準,舉辦境外出版物展覽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出版物、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限期停業整頓或者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 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
    145 未經批準擅自設立發行分支機構、出版物批發市場,擅自主辦全國性出版物展銷活動或者不符合條例規定的主辦單位擅自主辦地方性或者跨省專業性出版物展銷活動的處罰 行政處罰 1、《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新聞出版總署、商務部令第52號 )第三十二條第二款 未經批準擅自設立發行分支機構、出版物批發市場,擅自主辦全國性出版物展銷活動或者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主辦單位擅自主辦地方性或者跨省專業性出版物展銷活動的,按照前款處罰。”《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新聞出版總署、商務部令第52號 第三十二條第一款“未經批準,擅自設立出版物發行單位,或者擅自從事出版物發行業務的,依照《出版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處罰。 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
    2、《出版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4號 第六十一條 未經批準,擅自設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復制、進口、發行單位,或者擅自從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復制、進口、發行業務,假冒出版單位名稱或者偽造、假冒報紙、期刊名稱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法定職權予以取締;依照刑法關于非法經營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沒收出版物、違法所得和從事違法活動的專用工具、設備,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146 發行其他非法出版物和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復制、發行的出版物的處罰 行政處罰 1、《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新聞出版總署、商務部令第52號) 第三十三條第三款 發行其他非法出版物和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復制、發行的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條例》第六十五條處罰。 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
    2、《出版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4號 )第六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沒收出版物、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限期停業整頓或者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一)出版單位委托未取得出版物印刷或者復制許可的單位印刷或者復制出版物的;(二)印刷或者復制單位未取得印刷或者復制許可而印刷或者復制出版物的;(三)印刷或者復制單位接受非出版單位和個人的委托印刷或者復制出版物的;(四)印刷或者復制單位未履行法定手續印刷或者復制境外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復制的境外出版物沒有全部運輸出境的;(五)印刷或者復制單位、發行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印刷或者復制、發行未署出版單位名稱的出版物的;(六)出版、印刷、發行單位出版、印刷、發行未經依法審定的中學小學教科書,或者非依照本條例規定確定的單位從事中學小學教科書的出版、發行業務的。
    147 未能提供近兩年的出版物發行進銷貨清單等有關非財務票據等情形的處罰 行政處罰 《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新聞出版總署、商務部令第52號)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予以警告,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一)未能提供近兩年的出版物發行進銷貨清單等有關非財務票據的;(二)超出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核準的經營范圍經營的;(三)張貼和散發有法律、法規禁止內容的或者有欺詐性文字的征訂單、廣告和宣傳畫的;(四)擅自更改出版物版權頁的;(五)《出版物經營許可證》未在經營場所明顯處張掛或未在網頁醒目位置公開《出版物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登載的有關信息或鏈接標識的;(六)出售、出借、出租、轉讓或擅自涂改、變造《出版物經營許可證》的;(七)發行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的,或公開宣傳、陳列、銷售規定應由內部發行的出版物的;(八)向無總發行權的單位轉讓或者變相轉讓出版物總發行權,委托無出版物批發權的單位批發出版物或代理出版物批發業務,委托非出版物發行單位發行出版物的;(九)提供出版物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的經營者未按本規定履行有關審查及管理責任的;(十)應按本規定進行備案而未備案的;(十一)不按規定接受年度核檢的。 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
    148 電子出版物制作單位違反《電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規定》第十七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二、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至第四十九條的規定的處罰 行政處罰 《電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規定》(新聞出版總署令第34號) 第六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并處三萬元以下罰款:(一)電子出版物制作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七條,未辦理備案手續的;(二)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一條,未按規定使用中國標準書號或者國內統一連續出版物號的;(三)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出版的電子出版物不符合國家的技術、質量標準和規范要求的,或者未按本規定第二十三條載明有關事項的;(四)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出版境外著作權人授權的電子出版物,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有關規定的;(五)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與境外機構合作出版電子出版物,未按本規定第三十條辦理選題審批手續的,未按本規定第三十二條將樣盤報送備案的;(六)電子出版物進口經營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四十一條的;(七)委托復制電子出版物非賣品違反本規定第四十二條的有關規定,或者未按第四十四條標明電子出版物非賣品統一編號的;(八)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及其他委托復制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四十五條至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委托未經批準設立的復制單位復制,或者未遵守有關復制委托書的管理制度的。 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
    第十七條 出版行政部門對從事電子出版物制作的單位實行備案制管理。電子出版物制作單位應當于單位設立登記以及有關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將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及營業執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備案。本規定所稱電子出版物制作,是指通過創作、加工、設計等方式,提供用于出版、復制、發行的電子出版物節目源的經營活動。 第二十一條 出版電子出版物,必須按規定使用中國標準書號。同一內容,不同載體形態、格式的電子出版物,應當分別使用不同的中國標準書號。出版連續型電子出版物,必須按規定使用國內統一連續出版物號,不得使用中國標準書號出版連續型電子出版物。
    第二十三條 電子出版物應當符合國家的技術、質量標準和規范要求。出版電子出版物,須在電子出版物載體的印刷標識面或其裝幀的顯著位置載明電子出版物制作、出版單位的名稱,中國標準書號或國內統一連續出版物號及條碼,著作權人名稱以及出版日期等其他有關事項。
    第二十四條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申請出版境外著作權人授權的電子出版物,須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提出申請;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后,報新聞出版總署審批。
    第二十七條境外著作權人授權的電子出版物,須在電子出版物載體的印刷標識面或其裝幀的顯著位置載明引進出版批準文號和著作權授權合同登記證號。 第二十八條 已經批準出版的境外著作權人授權的電子出版物,若出版升級版本,須按照本規定第二十五條提交申請材料,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審批。 第二十九條出版境外著作權人授權的電子游戲測試盤及境外互聯網游戲作品客戶端程序光盤,須按照本規定第二十五條提交申請材料,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審批。
    148 電子出版物制作單位違反《電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規定》第十七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二、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至第四十九條的規定的處罰 行政處罰 第三十條 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與境外機構合作出版電子出版物,須經主管單位同意后,將選題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審核;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后,報新聞出版總署審批。新聞出版總署自受理合作出版電子出版物選題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不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三十二條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與境外機構合作出版電子出版物,應在該電子出版物出版30日內將樣盤報送新聞出版總署備案。 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
    第四十一條 進口電子出版物的外包裝上應貼有標識,載明批準進口文號及用中文注明的出版者名稱、地址、著作權人名稱、出版日期等有關事項。
    第四十二條 委托復制電子出版物非賣品,須向委托方或受托方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申請書應寫明電子出版物非賣品的使用目的、名稱、內容、發送對象、復制數量、載體形式等,并附樣品。電子出版物非賣品內容限于公益宣傳、企事業單位業務宣傳、交流、商品介紹等,不得定價,不得銷售、變相銷售或與其他商品搭配銷售。
    第四十四條 電子出版物非賣品載體的印刷標識面及其裝幀的顯著位置應當注明電子出版物非賣品統一編號,編號分為四段:第一段為方括號內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簡稱,第二段為“電子出版物非賣品”字樣,第三段為圓括號內的年度,第四段為順序編號。
    第四十五條 電子出版物、電子出版物非賣品應當委托經新聞出版總署批準設立的復制單位復制。
    第四十六條委托復制電子出版物和電子出版物非賣品,必須使用復制委托書,并遵守國家關于復制委托書的管理規定。 復制委托書由新聞出版總署統一印制。
    第四十七條 委托復制電子出版物、電子出版物非賣品的單位,應當保證開具的復制委托書內容真實、準確、完整,并須將開具的復制委托書直接交送復制單位。委托復制電子出版物、電子出版物非賣品的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單位或者個人轉讓、出售本單位的復制委托書。
    第四十八條 委托復制電子出版物的單位,自電子出版物完成復制之日起30日內,須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上交本單位及復制單位簽章的復制委托書第二聯及樣品。委托復制電子出版物的單位須將電子出版物復制委托書第四聯保存2年備查。 第四十九條 委托復制電子出版物、電子出版物非賣品的單位,經批準獲得電子出版物復制委托書之日起90日內未使用的,須向發放該委托書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交回復制委托書。
    149 報紙出版單位允許或者默認廣告經營者參與報紙的采訪、編輯等出版活動的處罰 行政處罰 1、《報紙出版管理規定》(新聞出版總署令第32號) 第六十一條 報紙出版單位允許或者默認廣告經營者參與報紙的采訪、編輯等出版活動,按前款處罰。 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
    報紙出版單位違反本規定第三十七條的,依照《出版管理條例》第六十六條處罰。
    第三十七條 報紙出版單位不得出賣、出租、轉讓本單位名稱及所出版報紙的刊號、名稱、版面,不得轉借、轉讓、出租和出賣《報紙出版許可證》。
    2、《出版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4號) 第六十六條 出版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沒收違法經營的出版物、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10000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可以處50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限期停業整頓或者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一)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本出版單位的名稱、書號、刊號、版號、版面,或者出租本單位的名稱、刊號的;(二)利用出版活動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150 報紙出版單位變更名稱、合并或者分立,改變資本結構,出版新的報紙,未依照規定辦理審批手續等行為的處罰 行政處罰 1、《報紙出版管理規定》(新聞出版總署令第32號) 第六十二條 報紙出版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出版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處罰:(一)報紙出版單位變更名稱、合并或者分立,改變資本結構,出版新的報紙,未依照本規定辦理審批手續的;(二)報紙變更名稱、主辦單位、主管單位、刊期、業務范圍、開版,未依照本規定辦理審批手續的;(三)報紙出版單位未依照本規定繳送報紙樣本的。 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
    2、《出版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4號) 第六十一條 未經批準,擅自設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復制、進口、發行單位,或者擅自從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復制、進口、發行業務,假冒出版單位名稱或者偽造、假冒報紙、期刊名稱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法定職權予以取締;依照刑法關于非法經營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沒收出版物、違法所得和從事違法活動的專用工具、設備,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151 以報刊記者站或者記者站籌備組織的名義對外開展活動;以派記者駐地方長期工作方式代替設立記者站;未辦理注銷登記手續的處罰 行政處罰 《報刊記者站管理辦法》(新聞出版總署令第43號) 第三十七條 報刊出版單位有以下行為之一的,由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給予警告:(一)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以報刊記者站或者記者站籌備組織的名義對外開展活動的;(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以派記者駐地方長期工作方式代替設立記者站的;(三)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三十四條,未辦理注銷登記手續的。 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
    第十六條 報刊出版單位負責記者站籌備工作的組織或者人員在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批準設立記者站前,不得以記者站或者記者站籌備組織的名義對外開展活動。
    第十七條 報刊出版單位不得以派記者駐地方長期工作方式代替設立記者站。《報刊記者站管理辦法》新聞出版總署令第43號 第二十六條 報刊出版單位終止其記者站業務活動,應及時向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提交書面報告,并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交回《記者站登記證》。
    第三十四條報刊記者站被新聞出版行政部門依法撤銷的,須及時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交回《記者站登記證》。報刊記者站注銷登記后,登記機關應于20日內在當地主要媒體上予以公告。
    152 違規設立報刊記者站或者派駐、使用人員;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從事有關活動;未按規定辦理備案、變更手續;未履行管理職責;不服從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管理或者未按時繳送樣報樣刊的處罰 行政處罰 《報刊記者站管理辦法》(新聞出版總署令第43號)第三十八條 報刊出版單位、報刊記者站有以下行為之一的,由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該記者站:(一)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違規設立報刊記者站或者派駐、使用人員的;(二)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從事有關活動的;(三)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未按規定辦理備案、變更手續的;(四)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未履行管理職責的;(五)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不服從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管理或者未按時繳送樣報樣刊的。 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
    第十九條 報刊記者站的駐站記者人數不超過5人,按照本規定第十二條設立的記者站駐站記者人數可以根據實際需要適當增加。 第二十條 報刊記者站工作人員須為報刊出版單位正式在編人員或者與報刊出版單位簽有勞動合同的專職人員。在報刊記者站從事新聞采訪活動的人員必須是持有新聞記者證的新聞記者;未持有新聞記者證的人員不得在報刊記者站從事新聞采訪活動。報刊記者站不得自行聘用工作人員從事新聞采訪活動。
    第二十一條 報刊記者站不得設在黨政機關,黨政機關工作人員不得兼任報刊記者站工作。
    第二十二條 報刊記者站不得從事與新聞采訪無關的其他活動,不得以報刊記者站名義發布新聞,不得從事出版物發行、廣告、開辦經濟實體及其他經營活動,不得利用行政權力攤派發行,不得設立分支機構。
    第二十三條 報刊記者站及其工作人員不得以新聞機構、報刊記者站或者新聞記者名義謀取不正當利益,不得以新聞報道為名要求采訪對象訂報刊、做廣告、提供贊助或者從事經營活動,不得搞有償新聞、虛假報道,不得從事違反新聞職業道德的活動。
    第二十四條 報刊記者站工作人員發生變更,報刊出版單位應在15日內持有關材料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五條 《記者站登記表》的登記地址、電話等項目發生變更,報刊記者站應在15日內持有關材料到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二十八條 報刊出版單位應履行管理職責,監督記者站及其工作人員依法開展活動。對報刊記者站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須及時向新聞出版總署和報刊記者站所在地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報告,并依法追究報刊記者站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第二十九條 報刊記者站須接受新聞出版總署和所在地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的指導、監督和管理,并按時向所在地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繳送樣報樣刊。
    153 以辦事處、通聯站、工作站等名義設立從事新聞業務活動的其他派出機構;擅自設立報刊記者站或者假冒、盜用報刊記者站名義開展活動的處罰 行政處罰 《報刊記者站管理辦法》(新聞出版總署令第43號) 第三十九條 報刊出版單位以及其他境內機構和人員有以下行為之一的,由新聞出版行政部門予以取締,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違反本辦法第五條,以辦事處、通聯站、工作站等名義設立從事新聞業務活動的其他派出機構;(二)違反本辦法第六條,擅自設立報刊記者站或者假冒、盜用報刊記者站名義開展活動的。 第五條 除報刊記者站以外,報刊出版單位不得以辦事處、通聯站、工作站等名義設立從事新聞業務活動的其他派出機構。報刊出版單位設立的從事出版物發行、廣告等經營業務的其他機構不得從事新聞業務活動。 第六條 未經批準,任何機構和人員不得設立報刊記者站。任何機構和人員不得假冒、盜用報刊記者站名義開展活動。 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
    154 擅自制作、仿制、發放、銷售新聞記者證或者擅自制作、發放、銷售采訪證件等行為的處罰 行政處罰 《新聞記者證管理辦法》(新聞出版總署令第44號) 第三十七條 社會組織或者個人有以下行為之一的,由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聯合有關部門共同查處,沒收違法所得,給予警告,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擅自制作、仿制、發放、銷售新聞記者證或者擅自制作、發放、銷售采訪證件的;(二)假借新聞機構、假冒新聞記者從事新聞采訪活動的;(三)以新聞采訪為名開展各類活動或者謀取利益的。 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
    155 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門的許可,擅自兼營或者變更從事出版物、包裝裝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或者擅自兼并其他印刷業經營者等行為的處罰 行政處罰 《印刷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15號) 第三十五條 印刷業經營者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責令停業整頓,沒收印刷品和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并要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至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門的許可,擅自兼營或者變更從事出版物、包裝裝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或者擅自兼并其他印刷業經營者的;(二)因合并、分立而設立新的印刷業經營者,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辦理手續的;(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印刷經營許可證的。 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
    156 印刷業經營者印刷明知或者應知含有本條例第三條規定禁止印刷內容的出版物、包裝裝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的,或者印刷國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單位出版的出版物的處罰 行政處罰 《印刷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15號) 第三十六條 印刷業經營者印刷明知或者應知含有本條例第三條規定禁止印刷內容的出版物、包裝裝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的,或者印刷國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單位出版的出版物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公安部門依據法定職權責令停業整頓,沒收印刷品以及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在1萬元以上的,將并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如果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將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如果情節嚴重的,將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構成犯罪的,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
    第三條 印刷業經營者必須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講求社會效益。禁止印刷含有反動、淫穢、迷信內容和國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內容的出版物、包裝裝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
    157 印刷業經營者沒有建立承印驗證制度、承印登記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動殘次品銷毀制度等行為的處罰 行政處罰 《印刷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15號) 第三十七條 印刷業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公安部門依據法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處理;情節嚴重的,則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一)沒有建立承印驗證制度、承印登記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動殘次品銷毀制度等的;(二)在印刷經營活動中發現違法犯罪行為沒有及時向公安部門或者出版行政部門報告的;(三)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等主要登記事項,或者終止印刷經營活動,不向原批準設立的出版行政部門備案的;(四)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留存備查的材料的。 單位內部設立印刷廠(所)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沒有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保密工作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公安部門備案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保密工作部門、公安部門依據法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
    158 從事出版物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接受他人委托印刷出版物,未依照《印刷業管理條例》的規定驗證印刷委托書、有關證明或者準印證,或者未將印刷委托書報出版行政部門備案等情形的處罰 行政處罰 《印刷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15號) 第三十八條 從事出版物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并要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如果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則必須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如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接受他人委托印刷出版物,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驗證印刷委托書、有關證明或者準印證,或者未將印刷委托書報出版行政部門備案的;(二)假冒或者盜用他人名義,印刷出版物的;(三)盜印他人出版物的;(四)非法加印或者銷售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的;(五)征訂、銷售出版物的;(六)擅自將出版單位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紙型及印刷底片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的;(七)未經批準,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的,或者未將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全部運輸出境的。” 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
    159 從事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接受委托印刷注冊商標標識,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驗證、核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簽章的《商標注冊證》復印件、注冊商標圖樣或者注冊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復印件等情形的處罰 行政處罰 《印刷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15號) 第三十九條 第一款 從事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將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并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要一并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若不足1萬元的,將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如果情節嚴重的,則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如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接受委托印刷注冊商標標識,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驗證、核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簽章的《商標注冊證》復印件、注冊商標圖樣或者注冊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復印件的;(二)接受委托印刷廣告宣傳品、作為產品包裝裝潢的印刷品,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驗證委托印刷單位的營業執照或者個人的居民身份證的,或者接受廣告經營者的委托印刷廣告宣傳品,未驗證廣告經營資格證明的;(三)盜印他人包裝裝潢印刷品的;(四)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裝裝潢印刷品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向出版行政部門備案的,或者未將印刷的境外包裝裝潢印刷品全部運輸出境的。 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
    160 從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和個人接受委托印刷其他印刷品,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驗證有關證明等情形的處罰 行政處罰 《印刷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15號 ) 第四十條 從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和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沒收印刷品和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并要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接受委托印刷其他印刷品,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驗證有關證明的;(二)擅自將接受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再委托他人印刷的;(三)將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紙型及印刷底片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的;(四)偽造、變造學位證書、學歷證書等國家機關公文、證件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公文、證件的,或者盜印他人的其他印刷品的;(五)非法加印或者銷售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六)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其他印刷品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向出版行政部門備案的,或者未將印刷的境外其他印刷品全部運輸出境的;(七)從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個人超范圍經營的。 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
    161 印刷業經營者從事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擅自留存委托印刷的包裝裝潢印刷品的成品、半成品、廢品和印板、紙型、印刷底片、原稿等情形的處罰 行政處罰 《印刷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15號) 第四十二條 印刷業經營者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一)從事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擅自留存委托印刷的包裝裝潢印刷品的成品、半成品、廢品和印板、紙型、印刷底片、原稿等的;(二)從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和個人擅自保留其他印刷品的樣本、樣張的,或者在所保留的樣本、樣張上未加蓋“樣本”、“樣張”戳記的。 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
    162 委印單位委印單位未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批準委印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等情形的處罰 行政處罰 《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管理辦法》(新聞出版廣電總局令第2號) 第十二條 委印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新聞出版的行政部門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者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以營利為目的從事下列行為的,處3萬元以下罰款:(一)委印單位未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批準委印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的;(二)委印單位委托非出版物印刷企業印刷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的;(三)委印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規定,委印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的;(四)委印本辦法第七條禁止內容的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的;(五)其他違反有關規定的。 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
    163 出版物印刷企業未按《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管理辦法》承印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的處罰 行政處罰 《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管理辦法》(新聞出版廣電總局令第2號) 第十三條 出版物印刷企業未按本規定承印內部資料性出版物及違反其他有關規定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新聞出版的行政部門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處3萬元以下罰款,無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下罰款。 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
    164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地圖編制出版管理條例》規定,未經批準,擅自從事地圖出版活動或者超越經批準的地圖出版范圍出版地圖的處罰 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地圖編制出版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80號)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批準,擅自從事地圖出版活動或者超越經批準的地圖出版范圍出版地圖的,由出版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活動,沒收全部非法地圖出版物和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罰款。 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
    165 未經批準,擅自設立復制單位或擅自從事復制業務的處罰 行政處罰 《復制管理辦法》(新聞出版總署令第42號) 第三十八條 未經批準,擅自設立復制單位或擅自從事復制業務的,由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工商行政部門依照法定職權予以取締;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沒收違法經營的復制產品和違法所得以及進行違法活動的專用工具、設備;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
    166 復制明知或者應知含有《復制管理辦法》第三條所列內容產品或其他非法出版物的處罰 行政處罰 《復制管理辦法》(新聞出版總署令第42號) 第三十九條 復制明知或者應知含有本辦法第三條所列內容產品或其他非法出版物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停業整頓,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批準設立的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吊銷其復制經營許可證。如果當事人對所復制產品的來源作出說明、指認,經查證屬實的,沒收出版物、違法所得,可以減輕或者免除其他行政處罰。 第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禁止復制含有以下內容的復制品:(一)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二)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三)泄露國家秘密、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或者侵害民族風俗、習慣的;(五)宣揚邪教、迷信的;(六)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七)宣揚淫穢、賭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九)危害社會公德或者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的;(十)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
    167 復制單位未依照本辦法的規定驗證復制委托書及其他法定文書等行為的處罰 行政處罰 《復制管理辦法》(新聞出版總署令第42號) 第四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沒收違法經營的產品和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新聞出版總署吊銷其復制經營許可證:(一)復制單位未依照本辦法的規定驗證復制委托書及其他法定文書的;(二)復制單位擅自復制他人的只讀類光盤和磁帶磁盤的;(三)復制單位接受非音像出版單位、電子出版物單位或者個人委托復制經營性的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或者自行復制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的;(四)復制單位未履行法定手續復制境外產品的,或者復制的境外產品沒有全部運輸出境的。 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
    168 復制單位變更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業務范圍等,未依照本辦法規定辦理審批、備案手續等情形的處罰 行政處罰 《復制管理辦法》(新聞出版總署令第42號) 第四十一條 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并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新聞出版總署吊銷其復制經營許可證:(一)復制單位變更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業務范圍等,未依照本辦法規定辦理審批、備案手續的;(二)復制單位未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留存備查的材料的;(三)光盤復制單位使用未蝕刻或者未按本辦法規定蝕刻SID碼的注塑模具復制只讀類光盤的。 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
    169 光盤復制單位違反《復制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三十一條規定的處罰 行政處罰 《復制管理辦法》(新聞出版總署令第42號)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并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一)光盤復制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未經審批,擅自增加、進口、購買、變更光盤復制生產設備的;(二)國產光盤復制生產設備的生產商未按本辦法第十九條的要求報送備案的;(三)光盤復制單位未按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報送樣盤的;(四)復制生產設備或復制產品不符合國家或行業標準的;(五)復制單位的有關人員未按本辦法第三十一條參加崗位培訓的;(六)違反本辦法的其他行為。 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
    第十五條 國家對光盤復制生產設備實行審批管理。本辦法所稱的光盤復制生產設備是指從事光盤母盤刻錄生產和子盤復制生產的設備。包括下列主要部分:用于光盤生產的金屬母盤生產設備、精密注塑機、真空金屬濺鍍機、粘合機、保護膠涂覆機、染料層旋涂機、專用模具、盤面印刷機和光盤質量在線檢測儀、離線檢測儀等。增加、進口、購買、變更光盤復制生產設備,須由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審批。其中增加、進口、購買、變更只讀類光盤復制生產設備,由新聞出版總署審批;增加、進口、購買、變更可錄類光盤生產設備,由所在地省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審批,報新聞出版總署備案。
    第十九條 國家對國產光盤復制生產設備的生產和銷售實行備案管理。國產光盤復制生產設備生產和銷售后,應分別在30日內向所在地省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備案。備案內容包括生產和銷售國產光盤復制生產設備的時間、設備名稱、設備編號、設備數量和銷售對象等。
    第二十條 從事只讀類光盤復制,必須使用蝕刻有新聞出版總署核發的光盤來源識別碼(SID碼)的注塑模具。光盤復制單位蝕刻SID碼,應當向所在地省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由所在地省級新聞出版部門報新聞出版總署核發SID碼;復制單位應于收到核發文件之日起20日內到指定刻碼單位進行蝕刻,并在刻碼后按有關規定向光盤生產源鑒定機構報送樣盤。刻碼單位應將蝕刻SID碼的情況通報新聞出版總署,光盤生產源鑒定機構應將樣盤報送情況通報新聞出版總署。
    第三十一條 復制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應當接受所在地省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組織的崗位培訓。
    170 期刊出版單位擅自出版增刊、擅自與境外出版機構開展合作出版項目的處罰 行政處罰 1、《期刊出版管理規定》( 新聞出版總署令第31號) 第五十七條第二款 期刊出版單位擅自出版增刊、擅自與境外出版機構開展合作出版項目的,按前款處罰。 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
    第五十七條第一款 未經批準,擅自設立期刊出版單位,或者擅自從事期刊出版業務,假冒期刊出版單位名稱或者偽造、假冒期刊名稱出版期刊的,依照《出版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處罰。
    2、《出版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3號) 第六十一條 未經批準,擅自設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復制、進口、發行單位,或者擅自從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復制、進口、發行業務,假冒出版單位名稱或者偽造、假冒報紙、期刊名稱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法定職權予以取締;依照刑法關于非法經營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沒收出版物、違法所得和從事違法活動的專用工具、設備,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171 期刊出版單位允許或者默認廣告經營者參與期刊采訪、編輯等出版活動的處罰 行政處罰 1、《期刊出版管理規定》(新聞出版總署令第31號) 第五十九條 期刊出版單位違反本規定第三十六條的,依照《出版管理條例》第六十六條處罰 期刊出版單位允許或者默認廣告經營者參與期刊采訪、編輯等出版活動的,按前款處罰。 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
    2、《出版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3號 第六十六條 出版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沒收違法經營的出版物、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限期停業整頓或者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一)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本出版單位的名稱、書號、刊號、版號、版面,或者出租本單位的名稱、刊號的;(二)利用出版活動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172 擅自在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內進行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鉆探、挖掘等作業等情形的處罰 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主席令第47號)第六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資質證書:(一)擅自在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內進行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鉆探、挖掘等作業的;(二)在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建設工程,其工程設計方案未經文物行政部門同意、報城鄉建設規劃部門批準,對文物保護單位的歷史風貌造成破壞的;(三)擅自遷移、拆除不可移動文物的;(四)擅自修繕不可移動文物,明顯改變文物原狀的;(五)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毀壞的不可移動文物,造成文物破壞的;(六)施工單位未取得文物保護工程資質證書,擅自從事文物修繕、遷移、重建的。 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
    173 轉讓或者抵押國有不可移動文物,或者將國有不可移動文物作為企業資產經營等情形的處罰 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主席令第47號)第六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一)轉讓或者抵押國有不可移動文物,或者將國有不可移動文物作為企業資產經營的; (二)將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轉讓或者抵押給外國人的;(三)擅自改變國有文物保護單位的用途的。 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
    174 文物收藏單位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備防火、防盜、防自然損壞的設施等情形的處罰。 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主席令第47號)第七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并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一)文物收藏單位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備防火、防盜、防自然損壞的設施的;(二)國有文物收藏單位法定代表人離任時未按照館藏文物檔案移交館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館藏文物與館藏文物檔案不符的;(三)將國有館藏文物贈與、出租或者出售給其他單位、個人的;(四)違反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五條規定處置國有館藏文物的;(五)違反本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調撥、交換、出借文物所得補償費用的。 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
    175 買賣國家禁止買賣的文物或者將禁止出境的文物轉讓、出租、質押給外國人的處罰 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主席令第47號)第七十一條 買賣國家禁止買賣的文物或者將禁止出境的文物轉讓、出租、質押給外國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
    176 文物商店從事文物拍賣經營活動等情形的處罰 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主席令第47號)第七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非法經營的文物,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書:(一)文物商店從事文物拍賣經營活動的;(二)經營文物拍賣的拍賣企業從事文物購銷經營活動的;(三)文物商店銷售的文物、拍賣企業拍賣的文物,未經審核的;(四)文物收藏單位從事文物的商業經營活動的。 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
    177 發現文物隱匿不報或者拒不上交;未按照規定移交揀選文物的處罰 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主席令第47號)第七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會同公安機關追繳文物;情節嚴重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一)發現文物隱匿不報或者拒不上交的;(二)未按照規定移交揀選文物的。 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
    178 未取得相應等級的文物保護工程資質證書,擅自承擔文物保護單位的修繕、遷移、重建工程的處罰 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377號) 第五十五條第一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相應等級的文物保護工程資質證書,擅自承擔文物保護單位的修繕、遷移、重建工程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
    179 未取得資質證書,擅自從事館藏文物的修復、復制、拓印活動的處罰 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377號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資質證書,擅自從事館藏文物的修復、復制、拓印活動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和從事違法活動的專用工具、設備;造成嚴重后果的,并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
    180 未經批準擅自修復、復制、拓印、拍攝館藏珍貴文物的處罰 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377號)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批準擅自修復、復制、拓印、拍攝館藏珍貴文物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后果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
    181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水下文物保護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九條的規定,造成嚴重后果的的處罰 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下文物保護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2號) 第十條第三款 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九條的規定,造成嚴重后果的,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責令停止作業、限期改進或者給予撤銷批準的行政處罰,可以并處一千元至一萬元的罰款。 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
    182 外國公民、外國組織和國際組織擅自參觀尚未公開接待參觀者的文物點或者擅自收集文物、自然標本、進行考古記錄的處罰 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考古涉外工作管理辦法》(文物局令第1號 )第十七條 外國公民、外國組織和國際組織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擅自參觀文物點或者擅自收集文物、自然標本、進行考古記錄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停止其參觀,沒收其收集的文物、自然標本和考古記錄。 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
    183 擅自變更工程設計方案的重要內容進行施工的處罰 行政處罰 《湖南省文物保護管理條例》(湖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52號)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未經批準擅自對文物保護單位進行修繕或者變更已批準的文物保護單位修繕工程設計方案的重要內容進行施工的,由文物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明顯改變文物原狀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
    184 未經考古調查、勘探或者發掘擅自進行工程建設,或者阻撓考古發掘單位進行考古工作的處罰 行政處罰 《湖南省文物保護管理條例》(湖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52號)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未經考古調查、勘探進行工程建設的,由文物行政部門責令更改。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由文物行政部門責令停止施工或者生產活動;必要時,文物行政部門報請當地人民政府通知公安機關協助保護現場。 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
    185 在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內進行與文物保護無關的建設工程或在建設控制地帶內,建設危及文物安全的設施、修建與文物保護單位的環境風貌不相協調的建筑物或者構筑物的處罰 行政處罰 《湖南省文物保護管理條例》(湖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52號 )第十二條 在文物保護單位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工程建設,不得破壞文物保護單位的歷史風貌,其工程設計方案應當按文物保護單位的級別,事先征得相應的文物行政部門同意,并報規劃行政部門批準。在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對已有的危害文物保護單位安全或者污染文物保護單位及其環境的設施,當地人民政府應當責令限期治理;對已有的影響文物保護單位歷史風貌的建筑物或者構筑物,由當地人民政府組織改建或者搬遷。 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
    186 境外個人或組織違反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的處罰 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主席令第42號)第四十一條 境外個人或組織違反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的,由文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及調查中,取得的實物、資料;情節嚴重的,個人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組織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
    187 查封或扣押與違法活動有關的物品 行政強制 《出版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5號公布)第七條 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已經取得的違法嫌疑證據或者舉報,對涉嫌違法從事出版物出版、印刷或者復制、進口、發行等活動的行為進行查處時,可以檢查與涉嫌違法活動有關的物品和經營場所;對有證據證明是與違法活動有關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
    188 非法出版物(不含違禁出版物)鑒定 行政 《出版管理行政處罰實施辦法》( 新聞出版署令第12號)第二十九條第一款 非法出版物的鑒定由省級以上新聞出版行政機關指定的鑒定機關和鑒定人員作出,違禁出版物的鑒定由省級以上新聞出版行政機關作出。鑒定書由兩名以上鑒定人簽名,經機關負責人審核后簽發,加蓋新聞出版行政機關出版物鑒定專用章。 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
    確認
    189 文物認定 行政確認 《文物認定管理暫行辦法》(文化部令第46號)第三條第一款 認定文物,由縣級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門負責。認定文物發生爭議的,由省級文物行政部門作出裁定。 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
    第六條所有權人或持有人書面要求認定文物的,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門提供其姓名或者名稱、住所、有效身份證件號碼或者有效證照號碼,以及認定對象的來源說明。縣級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門應當作出決定并予以答復。縣級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告知文物所有權人或持有人依法承擔的文物保護責任。縣級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門應當整理并保存上述工作的文件和資料。
    第七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書面要求認定不可移動文物的,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門提供其姓名或者名稱、住所、有效身份證件號碼或者有效證照號碼。縣級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門應當通過聽證會等形式聽取公眾意見并作出決定予以答復。
    190 縣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核定公布 行政確認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主席令第47號)第十三條第三款 市級和縣級文物保護單位,分別由設區的市、自治州和縣級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備案。 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
    191 對文物保護工作中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對在世界文化遺產保護中作出突出貢獻的組織或者個人;對發展博物館事業做出突出貢獻的機構、團體或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行政獎勵 1、《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主席令第47號)第十二條 有下列事跡的單位或者個人,由國家給予精神鼓勵或者物質獎勵:(一)認真執行文物保護法律、法規,保護文物成績顯著的(二)為保護文物與違法犯罪行為作堅決斗爭的;(三)將個人收藏的重要文物捐獻給國家或者為文物保護事業作出捐贈的;(四)發現文物及時上報或者上交,使文物得到保護的;(五)在考古發掘工作中作出重大貢獻的;(六)在文物保護科學技術方面有重要發明創造或者其他重要貢獻的; (七)在文物面臨破壞危險時,搶救文物有功的;(八)長期從事文物工作,作出顯著成績的。 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
    2、《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第六條 有文物保護法第十二條所列事跡之一的單位或者個人,由人民政府及其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有關部門給予精神鼓勵或者物質獎勵。
    3、《世界遺產保護管理辦法》第七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都有依法保護世界文化遺產的義務。國家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世界文化遺產保護國家文物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文物主管部門應當對在世界文化遺產保護中作出突出貢獻的組織或者個人給予獎勵。省級文物主管部門應當建立世界文化遺產保護志愿者工作制度,開展志愿者的組織、指導和培訓工作。
    4、《博物館管理辦法》第八條 縣級以上文物行政部門對發展博物館事業做出突出貢獻的機構、團體或個人,應當給予表彰或獎勵。
    192 文物保護工程竣工驗收 其他行政權力 《文物保護工程管理辦法》(文化部令第26號)第二十二條 文物保護工程應當按工序分階段驗收。重大工程告一段落時,項目的審批機關應當組織或者委托有關單位進行階段驗收。 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
    193 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屬于國家所有的紀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作其他用途審批 其他行政權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主席令第47號)第二十三條 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屬于國家所有的紀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除可以建立博物館、保管所或者辟為參觀游覽場所外,作其他用途的,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應當經核定公布該文物保護單位的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征得上一級文物行政部門同意后,報核定公布該文物保護單位的人民政府批準;省級文物保護單位應當經核定公布該文物保護單位的省級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后,報該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作其他用途的,應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報國務院批準。國有未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作其他用途的,應當報告縣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 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
    194 國有文物保護單位改變其管理部門審批 其他行政權力 《湖南省文物保護管理條例》(湖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52號)第十五條 改變國有文物保護單位的管理體制,應當根據文物保護單位的級別征得上一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同意,報原核定公布該文物保護單位的人民政府批準。改變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管理體制,由省人民政府報國務院批準。 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
    195 已批準的文物保護單位、未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保護工程勘察設計方案重要內容變更審批 其他行政權力 《湖南省文物保護管理條例》( 湖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52號)第十四條 不可移動文物的修繕、保養、遷移,必須遵守不改變文物原狀的原則。文物保護單位修繕工程設計方案應當按文物保護單位的級別,報相應的文物行政部門批準;未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修繕工程設計方案,應當報登記的縣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批準。文物保護工程施工應當按照文物行政部門批準的修繕工程設計方案進行;如需變更已批準的修繕工程設計方案的重要內容,必須經原審批機關批準。文物保護單位的修繕、遷移、重建,由取得文物保護工程資質證書的單位承擔。 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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