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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歸檔時間:2017-12-01
    市安監局
    來源:編辦   日期: 2017-01-10 1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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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號 事項名稱 類別 實施依據 實施主體
    1 高危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資格認定 行政許可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主席令第70號)第二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道路運輸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由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費。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單位應當有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鼓勵其他生產經營單位聘用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注冊安全工程師按專業分類管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市安監局
    2.《湖南省安全生產條例》(湖南省第十一屆人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38號)第二十六條 礦山、建筑施工單位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經營許可證;(二)按照不低于從業人員百分之一的比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井工礦山企業從業人員不足五百人的,應當至少配備五名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三)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由具備法定資質的安全生產培訓機構進行培訓,并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職;(四)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五)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繳納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或者購買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六)依法進行安全評價,并將安全評價結果報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備案。
    2 危險化學品(有儲存設施、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除外)經營許可證核發 行政許可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591號令)第三十條 申請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的化工企業,除應當符合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有與所使用的危險化學品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二)有安全管理機構和專職安全管理人員;(三)有符合國家規定的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四)依法進行了安全評價。 第三十一條 申請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的化工企業,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其符合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進行審查,自收到證明材料之日起45 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其頒發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的情況及時向同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通報。 第三十四條 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有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經營場所,儲存危險化學品的,還應當有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儲存設施;(二)從業人員經過專業技術培訓并經考核合格;(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四)有專職安全管理人員;(五)有符合國家規定的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十三條: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經營(包括倉儲經營)實行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危險化學品。 第三十五條 從事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經營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從事其他危險化學品經營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有儲存設施的,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申請人應當提交其符合本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進行審查,并對申請人的經營場所、儲存設施進行現場核查,自收到證明材料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其頒發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及時向同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通報。申請人持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后,方可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經營危險化學品還需要經其他有關部門許可的,申請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時還應當持相應的許可證件。 市安監局
    3 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核發 行政許可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55號令)第十九條第二款 申請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供能夠證明符合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條件的有關材料。受理申請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對提交的有關材料和經營場所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應當載明經營負責人、經營場所地址、經營期限、煙花爆竹種類和限制存放量。煙花爆竹的批發企業、零售經營者,持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后,方可從事煙花爆竹經營活動。 市安監局
    4 危險性小的地熱、溫泉、礦泉水、鹵水、磚瓦用粘土等資源開采活動的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核發(省屬企業除外) 行政許可 1.《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國務院令第397號)第二條 國家對礦山企業、建筑施工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產企業(以下統稱企業)實行安全生產許可制度。企業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得從事生產活動。 市安監局
     2.《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擴大縣(市)部分經濟社會管理權限的決定》(省政府令第249號)第219項 危險性較小的地熱、溫泉、礦泉水、鹵水、磚瓦用粘土等資源開采活動的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核發委托縣(市)審批。
    5 非藥品易制毒化學品經營備案 行政許可 《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5號)第十三條 生產第二類、第三類易制毒化學品的,應當自生產之日起30日內,將生產的品種、數量等情況,向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經營第二類易制毒化學品的,應當自經營之日起30日內,將經營的品種、數量、主要流向等情況,向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經營第三類易制毒化學品的,應當自經營之日起30日內,將經營的品種、數量、主要流向等情況,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市安監局
    6 礦山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大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竣工驗收 行政許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主席令第70號)第二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安全設施投資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 市安監局
    第二十九條 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安全評價。
    第三十條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設計人、設計單位應當對安全設施設計負責。
    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經有關部門審查,審查部門及其負責審查的人員對審查結果負責。
    第三十一條 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必須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并對安全設施的工程質量負責。
    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應當由建設單位負責組織對安全設施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產和使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建設單位驗收活動和驗收結果的監督核查。
    7 權限內新建、擴建建、改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備案)審核及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設計審查、竣工驗收 行政許可 1.《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主席令第52號)第十七條 新建、擴建、改建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單位在可行性論證階段應當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交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審核決定并書面通知建設單位。未提交預評價報告或者預評價報告未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核同意的,有關部門不得批準該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應當對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其對工作場所和勞動者健康的影響作出評價,確定危害類別和職業病防護措施。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分類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制定。第十八條 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所需費用應當納入建設項目工程預算,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的防護設施設計,應當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方可施工。建設項目在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當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時,其職業病防護設施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產和使用。 2.《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51號)第六條 國家根據建設項目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風險程度,按照下列規定對其實行分類監督管理:(一)職業病危害一般的建設項目,其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應當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職業病防護設施由建設單位自行組織竣工驗收,并將驗收情況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二)職業病危害較重的建設項目,其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應當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核;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后,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驗收;(三)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其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應當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核,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應當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后,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驗收。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分類管理目錄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制定并公布。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對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分類管理目錄作出補充規定。3、《職業病防治法》 第十八條 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所需費用應當納入建設項目工程預算,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的防護設施設計,應當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方可施工。建設項目在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當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時,其職業病防護設施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產和使用。 市安監局
    8 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工作的機構,出具虛假證明等行為的處罰 行政處罰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家主席令第70號)第八十九條 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工作的機構,出具虛假證明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單處或者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生產經營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對有前款違法行為的機構,吊銷其相應資質。 市安監局
    2. 《非煤礦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與竣工驗收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令第18號)第三十條 安全評價機構在安全評價工作中出具虛假證明,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單處或者并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對有前款違法行為的機構,撤銷其相應資格。
    3.《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6號)第二十七條 承擔檢測檢驗、安全評價的中介機構,出具虛假評價證明,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單處或者并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同時可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生產經營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對有前款違法行為的機構,撤銷其相應的資質。
    4.《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6號)第三十一條 承擔建設項目安全評價的機構弄虛作假、出具虛假報告,尚未構成犯罪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10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萬元的,單處或者并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生產經營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對有前款違法行為的機構,吊銷其相應資質。
    9 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安全生產資金投入不足,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處罰 行政處罰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主席令第70號)第九十條第一款: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不依照本法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資金;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市安監局
    2.《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5號)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包括實際控制人,下同)未依法保證下列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資金,并可以對生產經營單位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一)提取或者使用安全生產費用;(二)用于配備勞動防護用品的經費;(三)用于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經費;(四)國家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所必須的資金投入。
    10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處罰 行政處罰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主席令第70號)第九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有前款違法行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給予撤職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依照前款規定受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2.第九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罰款;(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罰款;(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罰款;(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罰款。 3. 第九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暫停或者撤銷其與安全生產有關的資格;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市安監局
    11 生產經營單位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處罰 行政處罰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主席令第70號)第九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 (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道路運輸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照規定經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被派遣勞動者、實習學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未按照規定如實告知有關的安全生產事項的; (四)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的; (五)未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如實記錄或者未向從業人員通報的; (六)未按照規定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或者未定期組織演練的; (七)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相應資格,上崗作業的。 市安監局
    2.《金屬與非金屬礦產資源地質勘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5號)第二十五條:地質勘探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可以并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一)未按照本規定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二)特種作業人員未持證上崗作業的;(三)從事勘探探工程作業的人員未按照規定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
    3.《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號)第二十八條第一款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一)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未按本規定經考核合格的;(二)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本規定對其他從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的;(三)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未如實告知從業人員有關安全生產事項的;(四)生產經營單位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書,上崗作業的。
    4.《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5號)第四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或者其他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并可以對生產經營單位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其他有關人員處1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一)違反操作規程或者安全管理規定作業的;(二)違章指揮從業人員或者強令從業人員違章、冒險作業的;(三)發現從業人員違章作業不加制止的;(四)超過核定的生產能力、強度或者定員進行生產的;(五)對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設施、設備、器材、危險物品和作業場所,擅自啟封或者使用的;(六)故意提供虛假情況或者隱瞞存在的事故隱患以及其他安全問題的;
    12 生產經營單位未履行安全生產建設項目“三同時”要求的處罰 行政處罰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主席令第70號)第九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對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進行安全評價的; (二)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沒有安全設施設計或者安全設施設計未按照規定報經有關部門審查同意的; (三)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未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的; (四)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安全設施未經驗收合格的。 市安監局
    2、《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6號)第二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對本辦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和第四項規定的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一)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對建設項目進行安全評價的;(二)沒有安全設施設計或者安全設施設計未按照規定報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同意,擅自開工的;(三)施工單位未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的;(四)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安全設施未經驗收合格的。第二十九條已經批準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發生重大變更,生產經營單位未報原批準部門審查同意擅自開工建設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條本辦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和第四項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有關生產經營單位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并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一)沒有安全設施設計的;(二)安全設施設計未組織審查,并形成書面審查報告的;(三)施工單位未按照安全設施設計施工的;(四)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安全設施未經竣工驗收合格,并形成書面報告的。
    3.《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七十六條第一款 未經安全條件審查,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建設項目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2 生產經營單位未履行安全生產建設項目“三同時”要求的處罰 行政處罰 4.《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45號)第四十一條 未經安全條件審查或者安全條件審查未通過,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建設項目的,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建設項目發生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變化后,未重新申請安全條件審查,以及審查未通過擅自建設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第四十二條: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有關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竣工驗收的法律責任條款給予處罰:(一)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未經審查或者審查未通過,擅自建設的;(二)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發生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之一,未經變更設計審查或者變更設計審查未通過,擅自建設的;(三)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未根據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的;(四)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未經竣工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產(使用)的。第四十三條 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一)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后未進行檢驗、檢測的;(二)在申請建設項目安全審查時提供虛假文件、資料的;(三)未組織有關單位和專家研究提出試生產(使用)可能出現的安全問題及對策,或者未制定周密的試生產(使用)方案,進行試生產(使用)的;(四)未組織有關專家對試生產(使用)方案進行審查、對試生產(使用)條件進行檢查確認的;(五)試生產(使用)方案未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的。 市安監局
    5.《危險化學品輸送管道安全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43號)第三十三條第一款 新建、改建、擴建危險化學品管道建設項目未經安全條件審查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已經批準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發生重大變更,生產經營單位未報原批準部門審查同意擅自開工建設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條 本辦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和第四項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有關生產經營單位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并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一)沒有安全設施設計的;(二)安全設施設計未組織審查,并形成書面審查報告的;(三)施工單位未按照安全設施設計施工的;(四)投入生產或使用前,安全設施未經竣工驗收合格,并形成書面報告的。

    6、《小型露天采石場安全管理與監督檢查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9號)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規定第十條第一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7、《非煤礦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與竣工驗收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第18號)第三十一條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可以并處500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建設項目沒有安全設施設計的;(二)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未按照規定報經有關部門審查同意的;(三)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未按照批準的設計施工的;(四)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安全設施未經驗收合格的。

    13 生產經營單位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等行為的處罰 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主席令第70號)第九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下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一)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的;(二)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三)未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的;(四)未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的;(五)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險性較大的海洋石油開采特種設備和礦山井下特種設備未經具有專業資質的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志,投入使用的;(六)使用應當淘汰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的。 市安監局
    14 生產經營單位未經依法批準,擅自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未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從事生產經營等行為的處罰 行政處罰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主席令第70號) 第九十七條 未經依法批準,擅自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的,依照有關危險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2.《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第七十七條 未依法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或者未依法取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從事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生產的,分別依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罰。違反本條例規定,化工企業未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頓。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活動,沒收違法經營的危險化學品以及違法所得,并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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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湖南省安全生產條例》(湖南省第十一屆人大常務委員會公告第38號)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未經依法批準,擅自生產、經營、儲存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危險物品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或者予以關閉,對其生產、經營、儲存的危險物品予以沒收或者銷毀,并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可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的,可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4、《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實施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57號)第三十七條 企業未取得安全使用許可證,擅自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且達到危險化學品使用量的數量標準規定的,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并限期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頓。企業在安全使用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后未辦理延期手續,仍然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且達到危險化學品使用量的數量標準規定的,依照前款規定給予處罰。
    14 生產經營單位未經依法批準,擅自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未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從事生產經營等行為的處罰 行政處罰 5、《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55號)第二十九條未取得經營許可證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有關未經依法批準擅自生產、經營、儲存危險物品的法律責任條款并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企業在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后,仍然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依照前款規定給予處罰。 市安監局
    6、《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54號)第四十六條 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一)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進行煙花爆竹生產的;(二)變更產品類別或者級別范圍未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變更手續的。
    7、《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 455 號)第三十六條 對未經許可生產、經營煙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非法生產、經營活動,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生產、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對未經許可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非法運輸活動,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運輸的物品及違法所得。非法生產、經營、運輸煙花爆竹,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8、《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65號)第三十一條 對未經許可經營、超許可范圍經營、許可證過期繼續經營煙花爆竹的,責令其停止非法經營活動,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  
    15 生產經營單位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未建立專門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等行為的處罰 行政處罰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主席令第70號)第九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未建立專門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二)對重大危險源未登記建檔,或者未進行評估、監控,或者未制定應急預案的; (三)進行爆破、吊裝以及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危險作業,未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的; (四)未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市安監局
    2.《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0號)第三十二條 危險化學品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可以并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一)未按照本規定要求對重大危險源進行安全評估或者安全評價的;(二)未按照本規定要求對重大危險源進行登記建檔的;(三)未按照本規定及相關標準要求對重大危險源進行安全監測監控的;(四)未制定重大危險源事故應急預案的。
    3.《湖南省安全生產條例》(湖南省第十一屆人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38號)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爆破、大型設備或者構件吊裝、建設工程拆除等危險作業,未安排專人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的,責令立即停止作業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可并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16 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有關規定的處罰 行政處罰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主席令第70號)第九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2.《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6號)第二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給予警告,并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一)未建立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等各項制度的;(二)未按規定上報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統計分析表的;(三)未制定事故隱患治理方案的;(四)重大事故隱患不報或者未及時報告的;(五)未對事故隱患進行排查治理擅自生產經營的;(六)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經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審查同意擅自恢復生產經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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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等行為的處罰 行政處罰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主席令第70號)第一百條 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的,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單處或者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承包方、承租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生產經營單位未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或者未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統一協調、管理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市安監局
    2、《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54號)第四十七條 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后,將企業、生產線或者工(庫)房轉包、分包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3、《非煤礦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暫行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62號) 第三十三條 發包單位與承包單位、總承包單位與分項承包單位未依照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4、《金屬與非金屬礦產資源地質勘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5號)第二十八條:地質勘探單位將其承擔的地質勘探工程項目轉包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地質勘探單位的,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萬元的,單處或者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承包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5、《非煤礦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與竣工驗收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第18號)第三十二條建設單位將建設項目發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施工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30000元以下的罰款。 
    6、《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65號)第三十六條 煙花爆竹經營單位出租、出借、轉讓、買賣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的,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并依法撤銷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 冒用或者使用偽造的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的,依照本辦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處罰。
    18 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單位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可能危及對方安全生產的生產經營活動,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的處罰 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主席令第70號)第一百零一條 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單位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可能危及對方安全生產的生產經營活動,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市安監局
    19 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內,或者與員工宿舍的距離不符合安全要求等行為的處罰 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主席令第70號)第一百零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一)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內,或者與員工宿舍的距離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二)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未設有符合緊急疏散需要、標志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或者鎖閉、封堵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出口的。 市安監局
    20 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的處罰 行政處罰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主席令第70號)第一百零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的,該協議無效;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市安監局
    2、《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5號)第四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的,該協議無效;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按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一)在協議中減輕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對從業人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二)在協議中免除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對從業人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21 生產經營單位拒絕、阻礙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等行為的處罰 行政處罰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主席令第70號)第一百零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拒絕、阻礙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2.《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5號)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七)項 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或者其他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并可以對生產經營單位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其他有關人員處1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七)拒不執行安全監管監察部門依法下達的安全監管監察指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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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遲報或者漏報事故、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等行為的處罰 行政處罰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主席令第70號)第一百零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在本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給予降級、撤職的處分,并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罰款;對逃匿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遲報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市安監局
    第一百零七條  有關地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遲報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2、《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第三十五條 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的;(二)遲報或者漏報事故的;(三)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的。第三十六條 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事故發生單位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二)偽造或者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三)轉移、隱匿資金、財產,或者銷毀有關證據、資料的;(四)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五)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六)事故發生后逃匿的。
    3、《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置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1號)第二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對較大涉險事故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的,給予警告,并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4、《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 第九十四條:危險化學品單位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其主要負責人不立即組織救援或者不立即向有關部門報告的,依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規定處罰。
    23 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以停產停業整頓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處罰 行政處罰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主席令第70號)第一百零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經停產停業整頓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予以關閉;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吊銷其有關證照。    市安監局
    2、《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5號)第四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經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安全監督監察部門應當提請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予以關閉;人民政府決定關閉的,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依法吊銷其有關許可證。 
    3、《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55號)第三十二條已經取得經營許可證的企業不再具備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經停產停業整頓仍不具備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吊銷其經營許可證。
    24 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對負有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的處罰 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主席令第70號)第一百零九條 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對負有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等責任外,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五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一千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的罰款。 市安監局
    25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企業、建筑施工單位未履行應急救援管理規定的處罰 行政處罰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5號)第四十六條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并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一)未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生產經營規模較小、未指定兼職應急救援人員的;(二)未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物質,并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正常運轉的。 市安監局
    26 生產經營單位轉讓安全生產許可證等行為的處罰 行政處罰 1、《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5號)第四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轉讓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沒收違法所得,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并按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一)接受轉讓的單位和個人未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二)接受轉讓的單位和個人發生生產安全事故但沒有造成人員傷亡的,處30萬元以上40萬元以下的罰款。   市安監局
    2、《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55號)第三十一條偽造、變造或者出租、出借、轉讓經營許可證,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經營許可證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65號)第三十六條 煙花爆竹經營單位出租、出借、轉讓、買賣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的,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上的罰款,并依法撤銷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冒用或者使用偽造的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的依照本辦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處罰。 
    4、《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54號)第四十五條
    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吊銷其安全生產許可證:(一)出租、轉讓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有前款第一項行為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5、《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第九十三條第二款 偽造、變造或者出租、出借、轉讓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許可證,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許可證的,分別由相關許可證的頒發管理機關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實施辦法》第三十八條:企業偽造、變造或者出租、出借、轉讓安全使用許可證,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安全使用許可證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7 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生產經營單位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擅自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仍為其提供生產經營場所、運輸、保管、倉儲等條件的處罰 行政處罰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5號)第五十條 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生產經營單位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擅自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仍為其提供生產經營場所、運輸、保管、倉儲等條件的,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但是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并處5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市安監局
    28 違反規定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書的處罰 行政處罰 1、《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5號)第五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弄虛作假,騙取或者勾結、串通行政審批工作人員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書及其他批準文件的,撤銷許可及批準文件,并按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一)生產經營單位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但是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并處5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二)對有關人員處1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規定違法行為的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在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行政許可。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未依法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書變更手續的,責令限期改正,并對生產經營單位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有關人員處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罰款。  市安監局
    2、《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65號)第三十七條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的,發證機關不予受理,該申請人1年內不得再次提出煙花爆竹經營許可申請。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的,應當予以撤銷,該經營單位3年內不得再次提出煙花爆竹經營許可申請。  
    3、《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實施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57號)第四十一條 發現企業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文件、資料申請安全使用許可證的,發證機關不不予受理或者頒發安全使用許可證,并給予警告,該企業在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安全使用許可證。企業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安全使用許可證的,自發證機關撤銷其安全使用許可證之日起3年內,該企業不得再次申請安全使用許可證。 
    29 未取得相應資格、資質證書的機構及其有關人員從事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工作的處罰 行政處罰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5號)第五十二條 未取得相應資格、資質證書的機構及其有關人員從事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工作,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按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一)機構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但是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并處5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二)有關人員處5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市安監局
    30 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事故發生的處罰 行政處罰 1、《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493令)第三十八條: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事故發生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罰款;(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罰款;(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罰款;(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罰款。 市安監局
    2、《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企業領導帶班下井及監督檢查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4號)第二十三條: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而沒有領導帶班下井的礦山企業,對其主要負責人依法暫扣或者吊銷其安全資格證,并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一)發生一般事故,處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罰款;(二)發生較大事故,處上一年年收入的40%的罰款;(三)發生重大事故,處上一年年收入的60%的罰款;(二)發生特別重大事故,處上一年年收入的80%的罰款。對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負有主要責任的礦山企業,其主要負責人終身不得擔任任何礦山企業的礦長(董事長、總經理)。
    31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未按規定備案等行為的處罰 行政處罰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7號)第三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備案的,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并處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未制定應急預案或者未按照應急預案采取預防措施,導致事故救援不力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市安監局
    32 礦山企業領導違反帶班下井有關規定等行為的處罰 行政處罰 《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企業領導帶班下井及監督檢查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4號)第十八條 礦山企業未按照規定建立健全領導帶班下井制度或者未制定領導帶班下井月度計劃的,給予警告,并處3萬元的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暫扣其安全生產許可證,責令停產整頓。 市安監局
    第十九條 礦山企業存在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整改,并處3萬元的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的罰款:(一)領導帶班下井制度未按照規定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的;(二)未按照規定公告領導帶班下井月度計劃的;(三)未按照規定公示領導帶班下井月度計劃完成情況的。
    第二十條 礦山企業領導未按照規定填寫帶班下井交接班記錄、帶班下井登記檔案,或者弄虛作假的,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的罰款。
    第二十一條 礦山企業領導未按照規定帶班下井的,對礦山企業給予警告,處3萬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責令停產整頓;對違反規定的礦山企業領導按照擅離職守處理,并處1萬元的罰款。
    33 地質勘探單位坑探工程安全專篇未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同意等行為的處罰 行政處罰 《金屬與非金屬礦產資源地質勘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35號)第二十六條 地質勘探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并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一)未按照本規定建立有關安全生產制度和規程的;(二)未按照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的;(三)坑探工程安全專篇未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同意擅自施工的。    市安監局
    第二十七條 地質勘探單位未按照規定向工作區域所在地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的,給予警告,并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
    34 小型露天采石場未按規定配備或聘用相關技術人員、機構為其提供安全生產管理服務和違反安全生產管理規定等行為的處罰 行政處罰 《小型露天采石場安全管理與監督檢查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9號)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第六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一、二款、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市安監局
    第四十條 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規定的,給予警告,并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
    35 非煤礦山發包單位違反有關安全生產管理規定的處罰 行政處罰 《非煤礦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暫行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62號)第三十二條發包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的規定,違章指揮或者強令承包單位及其從業人員冒險作業的,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四條 有關發包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一)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十四條的規定,未對承包單位實施安全生產監督檢查或者考核的;(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未將承包單位及其項目部納入本單位的安全管理體系,實行統一管理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未向承包單位進行外包工程技術交底,或者未按照合同約定向承包單位提供有關資料的。第三十五條 對地下礦山實行分項發包的發包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在地下礦山正常生產期間,將主通風、主提升、供排水、供配電、主供風系統及其設備設施的運行管理進行分項發包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市安監局
    36 承包地下礦山工程的項目部負責人違反規定,同時兼任其他工程的項目部負責人的處罰 行政處罰 《非煤礦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暫行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62號)第三十六條 承包地下礦山工程的項目部負責人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同時兼任其他工程的項目部負責人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市安監局
    37 非煤礦山承包單位違反安全管理規定的處罰 行政處罰 《非煤礦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暫行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62號) 第三十七條 承包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將發包單位投入的安全資金挪作他用的;(二)未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排查治理事故隱患的。 市安監局
    第三十八條 承包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對項目部疏于管理,未定期對項目部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與考核或者未對項目部進行安全生產檢查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承包單位允許他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的,移送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三十九條 承包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在登記注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外從事施工作業,未向作業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書面報告本單位取得有關許可和施工資質,以及所承包工程情況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38 生產、經營、使用國家禁止生產、經營、使用的危險化學品,或者違反限制性規定使用危險化學品的處罰 行政處罰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第七十五條 生產、經營、使用國家禁止生產、經營、使用的危險化學品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生產、經營、使用活動,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前款規定行為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還應當責令其對所生產、經營、使用的危險化學品進行無害化處理。違反國家關于危險化學品使用的限制性規定使用危險化學品的,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理。 市安監局
    39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經營等單位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管理規定的處罰 行政處罰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第七十八條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一)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未對其鋪設的危險化學品管道設置明顯的標志,或者未對危險化學品管道定期檢查、檢測的;(二)進行可能危及危險化學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業,施工單位未按照規定書面通知管道所屬單位,或者未與管道所屬單位共同制定應急預案、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或者管道所屬單位未指派專門人員到現場進行管道安全保護指導的;(三)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未提供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或者未在包裝(包括外包裝件)上粘貼、拴掛化學品安全標簽的;(四)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提供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與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裝(包括外包裝件)粘貼、拴掛的化學品安全標簽與包裝內危險化學品不相符,或者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化學品安全標簽所載明的內容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 (五)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發現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有新的危險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時修訂其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的;(六)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經營沒有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的危險化學品的;(七)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的材質以及包裝的型式、規格、方法和單件質量(重量)與所包裝的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和用途不相適應的;(八)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未在作業場所和安全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或者未在作業場所設置通信、報警裝置的;(九)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未設專人負責管理,或者對儲存的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未實行雙人收發、雙人保管制度的;(十)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未建立危險化學品出入庫核查、登記制度的;(十一)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未設置明顯標志的;(十二)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進口企業不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或者發現其生產、進口的危險化學品有新的危險特性不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內容變更手續的。    市安監局
    2、《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55號)第三十條 (二)未根據其儲存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和危險特性,在作業場所設置相關安全設施、設備,或者未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對安全設施、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的;(三)未將危險化學品儲存在專用倉庫內,或者未將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的;(四)未對其安全生產條件定期進行安全評價的;(五)危險化學品的儲存方式、方法或者儲存數量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的;(六)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要求的;(七)未對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的安全設施、設備定期進行檢測、檢驗的。
    3、《危險化學品輸送管道安全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3號)第三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一)管道單位未對危險化學品管道設置明顯標志或者未按照本規定對管道進行檢測、維護的;(二)進行可能危及危險化學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業,施工單位未按照規定書面通知管道單位,或者末與管道單位共同制定應急預案并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或者管道單位未指派專人到現場進行管道安全保護指導的。
    40 危險化學品登記企業違反安全生產管理規定的處罰 行政處罰 《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53號)第二十九條 登記企業不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登記品種發生變化或者發現其生產、進口的危險化學品有新的危險特性不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內容變更手續的,責令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市安監局
    第三十條:登記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可以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向用戶提供應急咨詢服務或者應急咨詢服務不符合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
     (二)在危險化學品登記證有效期內企業名稱、注冊地址、應急咨詢服務電話發生變化,未按規定按時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變更手續的;
     (三)危險化學品登記證有效期滿后,未按規定申請復核換證,繼續進行生產或者進口的;
     (四)轉讓、冒用或者使用偽造的危險化學品登記證,或者不如實填報登記內容、提交有關材料的。
     (五)拒絕、阻撓登記機構對本企業危險化學品登記情況進行現場核查的。
    41 對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違反安全生產管理規定的處罰 行政處罰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第八十條 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其相關許可證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辦理經營范圍變更登記或者吊銷其營業執照;有關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對重復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在重復使用前不進行檢查的;(二)未根據其生產、儲存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和危險特性,在作業場所設置相關安全設施、設備,或者未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對安全設施、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的;(三)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對其安全生產條件定期進行安全評價的;(四)未將危險化學品儲存在專用倉庫內,或者未將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的;(五)危險化學品的儲存方式、方法或者儲存數量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的;(六)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要求的;(七)未對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的安全設施、設備定期進行檢測、檢驗的。從事危險化學品倉儲經營的港口經營人有前款規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 市安監局
    42 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未按照條例規定將安全評價報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實情況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等行為的處罰 行政處罰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第八十一條第二款: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或者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企業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將安全評價報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實情況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備案,或者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未將其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儲存數量、儲存地點以及管理人員的情況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的,分別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 市安監局
    43 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后未履行義務的處罰 行政處罰 1、《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第八十二條 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時、妥善處置其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儲存設施以及庫存的危險化學品,或者丟棄危險化學品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將其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儲存設施以及庫存危險化學品的處置方案報有關部門備案的,分別由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市安監局
    2、《危險化學品輸送管道安全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3號)第三十五條 對轉產、停產、停止使用的危險化學品管道,管道單位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時、妥善處置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轉產、停產、停止使用的危險化學品管道,管道單位未按照本規定將處置方案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44 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向未經許可違法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采購危險化學品的處罰 行政處罰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第八十三條: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向未經許可違法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采購危險化學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其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辦理經營范圍變更登記或者吊銷其營業執照。 市安監局
    45 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企業違反規定銷售、購買危險化學品的處罰 行政處罰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第八十四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吊銷其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辦理經營范圍變更登記或者吊銷其營業執照:(一)向不具有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相關許可證件或者證明文件的單位銷售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二)不按照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載明的品種、數量銷售劇毒化學品的;(三)向個人銷售劇毒化學品(屬于劇毒化學品的農藥除外)、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不具有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相關許可證件或者證明文件的單位購買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或者個人購買劇毒化學品(屬于劇毒化學品的農藥除外)、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由公安機關沒收所購買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可以并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使用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單位出借或者向不具有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相關許可證件的單位轉讓其購買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或者向個人轉讓其購買的劇毒化學品(屬于劇毒化學品的農藥除外)、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市安監局
    46 危險化學品單位違反有關重大危險源管理規定等行為的處罰 行政處罰 《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0號)第三十三條 危險化學品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一)未在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場所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的;(二)未對重大危險源中的設備、設施等進行定期檢測、檢驗的。 市安監局
    第三十四條 危險化學品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可以并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一)未按照標準對重大危險源進行辨識的;(二)未按照本規定明確重大危險源中關鍵裝置、重點部位的責任人或者責任機構的;(三)未按照本規定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配備應急救援人員,以及配備必要的防護裝備及器材、設備、物資,并保障其完好的;(四)未按照本規定進行重大危險源備案或者核銷的;(五)未將重大危險源可能引發的事故后果、應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可能受影響的單位、區域及人員的;(六)未按照本規定要求開展重大危險源事故應急預案演練的;(七)未按照本規定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生產狀況進行定期檢查,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
    47 危險化學品使用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主要負責人、企業名稱、注冊地址、隸屬關系發生變更,未按規定的時限提出安全使用許可證變更申請或者將隸屬關系變更證明材料報發證機關的處罰 行政處罰 1、《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實施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57號)第三十九條 企業在安全使用許可證有效期內主要負責人、企業名稱、注冊地址、隸屬關系發生變更,未按照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時限提出安全使用許可證變更申請或者將隸屬關系變更證明材料報發證機關的,責令限期辦理變更手續,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市安監局
    2、《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55號)第三十三條 已經取得經營許可證的企業出現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未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變更的,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仍不申請變更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48 危險化學品使用企業違反有關安全生產管理規定的處罰 行政處罰 1、《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實施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57號)第四十條 企業在安全使用許可證有效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提出變更申請,繼續從事生產的,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一)增加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品種,且達到危險化學品使用量的數量標準規定的;(二)涉及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范圍的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其安全設施已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三)改變工藝技術對企業的安全生產條件產生重大影響的。 市安監局
    2、《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54號)第四十四條第二款 企業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行為之一的,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49 化學品單位違反有關化學品進行物理危險性鑒定或者分類的處罰 行政處罰 1、《化學品物理危險性鑒定與分類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60號)第十九條 化學品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一)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對化學品進行物理危險性鑒定或者分類的;(二)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建立化學品物理危險性鑒定與分類管理檔案的;(三)在辦理化學品物理危險性的鑒定過程中,隱瞞化學品的危險性成分、含量等相關信息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 市安監局
    50 煙花爆竹生產企業違反安全生產管理規定的處罰 行政處罰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 455 號)第三十七條 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一)未按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核定的產品種類進行生產的;(二)生產工序或者生產作業不符合有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三)雇傭未經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的人員從事危險工序作業的;(四)生產煙花爆竹使用的原料不符合國家標準規定的,或者使用的原料超過國家標準規定的用量限制的;(五)使用按照國家標準規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質生產煙花爆竹的;(六)未按照國家標準的規定在煙花爆竹產品上標注燃放說明,或者未在煙花爆竹的包裝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險物品警示標志的。 市安監局
    51 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向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供應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或者供應按照國家標準規定應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的的處罰 行政處罰 1.《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 455 號)第三十八條 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向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供應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或者供應按照國家標準規定應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銷售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或者銷售按照國家標準規定應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 市安監局
    2.《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65號)第三十三條 批發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其停業整頓,依法暫扣批發許可證,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批發許可證:(一)向未取得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煙火藥、黑火藥、引火線的;(二)向零售經營者供應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的;(三)向零售經營者供應禮花彈等按照國家標準規定應當由專業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的。第三十四條 零售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零售許可證:(一)銷售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的;(二)銷售禮花彈等按照國家標準規定應當由專業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的。
    52 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未辦理變更、違反銷售規定的處罰 行政處罰 《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54號)第四十三條 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違法活動或者限期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一)變更企業主要負責人或者名稱,未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變更手續的;(二)從其他企業購買煙花爆竹半成品加工后銷售,或者購買其他企業煙花爆竹成品加貼本企業標簽后銷售,或者向其他企業銷售煙花爆竹半成品的。 市安監局
    53 煙花爆竹批發經營企業、零售經營者違反經營管理規定的處罰 行政處罰 《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65號)第三十二條 批發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其限期改正,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一)在城市建成區內設立煙花爆竹儲存倉庫,或者在批發(展示)場所擺放有藥樣品的;(二)采購和銷售質量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煙花爆竹的;(三)在倉庫內違反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儲存煙花爆竹的; (四)在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載明的倉庫以外儲存煙花爆竹的;(五)對假冒偽劣、過期、含有超量、違禁藥物以及其他存在嚴重質量問題的煙花爆竹未及時銷毀的;(六)未執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記制度或者未按照規定應用煙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統的;(七)未將黑火藥、引火線的采購、銷售記錄報所在地縣級安全監管局備案的;(八)倉儲設施新建、改建、擴建后,未重新申請辦理許可手續的;(九)變更企業名稱、主要負責人、注冊地址,未申請辦理許可證變更手續的;(十)向未取得零售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煙花爆竹的。             第三十五條 零售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其限期改正,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一)變更零售點名稱、主要負責人或者經營場所,未重新辦理零售許可證的;(二)存放的煙花爆竹數量超過零售許可證載明范圍的。 市安監局
    54 對有關違反易制毒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的處罰 行政處罰 1.《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5號)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違反規定生產、經營、購買的易制毒化學品可以予以沒收;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限期停產停業整頓;逾期整頓不合格的,吊銷相應的許可證:(一)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購買、運輸或者進口、出口單位未按規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二)將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轉借他人使用的;(三)超出許可的品種、數量生產、經營、購買易制毒化學品的;(四)生產、經營、購買單位不記錄或者不如實記錄交易情況、不按規定保存交易記錄或者不如實、不及時向公安機關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銷售情況的;(五)易制毒化學品丟失、被盜、被搶后未及時報告,造成嚴重后果的;(六)除個人合法購買第一類中的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藥品制劑以及第三類易制毒化學品外,使用現金或者實物進行易制毒化學品交易的;(七)易制毒化學品的產品包裝和使用說明書不符合本條例規定要求的;(八)生產、經營易制毒化學品的單位不如實或者不按時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報告年度生產、經銷和庫存等情況的。企業的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被依法吊銷后,未及時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經營范圍變更或者企業注銷登記的,依照前款規定,對易制毒化學品予以沒收,并處罰款。 市安監局
    2.《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第5號令)第三十條 對于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違反規定生產、經營的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可以予以沒收;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限期停產停業整頓;逾期整頓不合格的,吊銷相應的許可證:(一)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未按規定建立易制毒化學品的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的;(二)將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轉借他人使用的;(三)超出許可的品種、數量,生產、經營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四)易制毒化學品的產品包裝和使用說明書不符合《條例》規定要求的;(五)生產、經營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單位不如實或者不按時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年度生產、經營等情況的。
    55 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購買、運輸或者進口、出口單位或者個人拒不接受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監督檢查的處罰 行政處罰 1.《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5號)第四十二條 生產、經營、購買、運輸或者進口、出口易制毒化學品的單位或者個人拒不接受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監督檢查的,由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市安監局
    2.《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第5號令)第三十一條 生產、經營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單位或者個人拒不接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監督檢查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56 生產經營單位未將安全培訓工作納入本單位工作計劃并保證安全培訓工作所需資金等行為的處罰 行政處罰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號)第二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一)未將安全培訓工作納入本單位工作計劃并保證安全培訓工作所需資金的;(二)未建立健全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檔案的;(三)從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期間未支付工資并承擔安全培訓費用的。 市安監局
    57 生產經營單位編造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檔案和培訓記錄,騙取安全資格證書的處罰 行政處罰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號)第二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給予警告,吊銷安全資格證書,并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一)編造安全培訓記錄、檔案的;(二)騙取安全資格證書的。 市安監局
    58 未經注冊擅自以注冊安全工程師名義執業和注冊安全工程師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執業證的處罰 行政處罰 《注冊安全工程師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1號)第三十條 未經注冊擅自以注冊安全工程師名義執業的,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責令其停止違法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第三十一條 注冊安全工程師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執業證的,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由執業證頒發機關撤銷其注冊,當事人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注冊。 市安監局
    59 注冊安全工程師違反執業規定的處罰 行政處罰 《注冊安全工程師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1號)第三十二條 注冊安全工程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由執業證頒發機關吊銷其執業證,當事人五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注冊;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準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執業的;(二)以個人名義承接業務、收取費用的;(三)出租、出借、涂改、變造執業證和執業印章的;(四)泄漏執業過程中應當保守的秘密并造成嚴重后果的;(五)利用執業之便,貪污、索賄、受賄或者謀取不正當利益的;(六)提供虛假執業活動成果的;(七)超出執業范圍或者聘用單位業務范圍從事執業活動的;(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市安監局
    60 生產經營單位未建立健全特種作業人員檔案等行為的處罰 行政處罰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0號)第三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未建立健全特種作業人員檔案的,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四十條第一款 生產經營單位使用未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特種作業人員上崗作業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可以并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 市安監局
    61 生產經營單位非法印刷、偽造、倒賣特種作業操作證,或者使用非法印刷、偽造、倒賣的特種作業操作證的處罰 行政處罰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0號)第四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非法印制、偽造、倒賣特種作業操作證,或者使用非法印制、偽造、倒賣的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市安監局
    62 特種作業人員偽造、涂改特種作業操作證或者使用偽造的特種作業操作證的處罰 行政處罰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0號)第四十二條 特種作業人員偽造、涂改特種作業操作證或者使用偽造的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給予警告,并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特種作業人員轉借、轉讓、冒用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給予警告,并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市安監局
    63 安全培訓機構違反規定的處罰 行政處罰 《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4號)第三十四條 安全培訓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給予警告,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一)不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二)未按照統一的培訓大綱組織教學培訓的;(三)未建立培訓檔案或者培訓檔案管理不規范的。安全培訓機構采取不正當競爭手段,故意貶低、詆毀其他安全培訓機構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市安監局
    64 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培訓規定的處罰 行政處罰 《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44號)第三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安全資格證或者特種作業操作證的,除撤銷其相關資格證外,處3千元以下的罰款,并自撤銷其相關資格證之日起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資格證。 市安監局
    第三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從業人員安全培訓的時間少于《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或者有關標準規定的;
    (二)礦山新招的井下作業人員和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單位新招的危險工藝操作崗位人員,未經實習期滿獨立上崗作業的;
    (三)相關人員未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重新參加安全培訓的。
    65 冶金企業違反有關安全生產管理規定的處罰 行政處罰 《冶金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6號)第三十七條 冶金企業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第三十八條 冶金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一)安全預評價報告、安全專篇、安全驗收評價報告未按照規定備案的;(二)煤氣生產、輸送、使用、維護檢修人員未經培訓合格上崗作業的;(三)未從合法的勞務公司錄用勞務人員,或者未與勞務公司簽訂合同,或者未對勞務人員進行統一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 市安監局
    66 工貿企業違反有限空間作業管理規定的處罰 行政處罰 《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59號)第二十八條 工貿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一)未在有限空間作業場所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的;(二)未按照本規定為作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的。 第二十九條 工貿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可以并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一)未按照本規定對有限空間作業進行辨識、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間管理臺賬的;(二)未按照本規定對有限空間的現場負責人、監護人員、作業人員和應急救援人員進行專項安全培訓的;(三)未按照本規定對有限空間作業制定作業方案或者方案未經審批擅自作業的;(四)有限空間作業未按照本規定進行危險有害因素檢測或者監測,并實行專人監護作業的;(五)未教育和監督作業人員按照本規定正確佩戴與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的;(六)未按照本規定對有限空間作業制定應急預案,配備必要的應急裝備和器材,并定期進行演練的。 市安監局
    67 未按照規定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或者未提交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等行為的處罰 行政處罰 1、《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主席令第52號)第七十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停建、關閉:(一)未按照規定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或者未提交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或者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未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核同意,開工建設的;(二)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未按照規定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的;(三)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其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未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或者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施工的;(四)未按照規定對職業病防護設施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未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市安監局
    2、《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51號)第三十四條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停建、關閉:(一)未按照規定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或者未提交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或者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未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或者審核同意,開工建設的;(二)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未按照規定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的;(三)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其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未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或者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進行施工的;(四)未按照規定對職業病防護設施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未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68 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結果沒有存檔、上報、公布等行為的處罰 行政處罰 1、《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主席令第52號) 第七十一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一)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結果沒有存檔、上報、公布的;(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職業病防治管理措施的;(三)未按照規定公布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的;(四)未按照規定組織勞動者進行職業衛生培訓,或者未對勞動者個人職業病防護采取指導、督促措施的;(五)國內首次使用或者首次進口與職業病危害有關的化學材料,未按照規定報送毒性鑒定資料以及經有關部門登記注冊或者批準進口的文件的。  2、《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47號)第四十九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制定職業病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的;  (二)未按照規定設置或者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者組織,或者未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職業衛生管理人員的;  (三)未按照規定建立、健全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的;  (四)未按照規定建立、健全職業衛生檔案和勞動者健康監護檔案的;  (五)未建立、健全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及評價制度的;  (六)未按照規定公布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的;  (七)未按照規定組織勞動者進行職業衛生培訓,或者未對勞動者個體防護采取有效的指導、督促措施的;  (八)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結果未按照規定存檔、上報和公布的。 市安監局
    69 用人單位違未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報產生職業病危害的項目等行為的處罰 行政處罰 1、《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主席令第52號) 第七十二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一)未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報產生職業病危害的項目的;(二)未實施由專人負責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或者監測系統不能正常監測的;(三)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時,未告知勞動者職業病危害真實情況的;(四)未按照規定組織職業健康檢查、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或者未將檢查結果書面告知勞動者的;(五)未依照本法規定在勞動者離開用人單位時提供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的。 市安監局
    2、《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47號)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一)未按照規定及時、如實申報產生職業病危害的項目的;(二)未實施由專人負責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或者監測系統不能正常監測的;(三)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時,未告知勞動者職業病危害真實情況的;(四)未按照規定組織勞動者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或者未將檢查結果書面告知勞動者的;(五)未按照規定在勞動者離開用人單位時提供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的。
    3、《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48號)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及時、如實地申報職業病危害項目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4、《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49號)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一)未按照規定組織職業健康檢查、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或者未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勞動者的;(二)未按照規定在勞動者離開用人單位時提供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的。
    70 用人單位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超過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等行為的處罰 行政處罰 1、《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主席令第52號) 第七十三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一)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超過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二)未提供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或者提供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三)對職業病防護設備、應急救援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未按照規定進行維護、檢修、檢測,或者不能保持正常運行、使用狀態的;(四)未按照規定對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檢測、評價的;(五)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經治理仍然達不到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時,未停止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的;(六)未按照規定安排職業病病人、疑似職業病病人進行診治的;(七)發生或者可能發生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時,未立即采取應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規定及時報告的;(八)未按照規定在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的;(九)拒絕職業衛生監督管理部門監督檢查的;(十)隱瞞、偽造、篡改、毀損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結果等相關資料,或者拒不提供職業病診斷、鑒定所需資料的;(十一)未按照規定承擔職業病診斷、鑒定費用和職業病病人的醫療、生活保障費用的。  市安監局
    70 用人單位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超過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等行為的處罰 行政處罰 2、《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47號)第五十一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一)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超過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二)未提供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勞動者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或者提供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勞動者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三)未按照規定對職業病防護設備、應急救援設施和勞動者職業病防護用品進行維護、檢修、檢測,或者不能保持正常運行、使用狀態的;(四)未按照規定對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檢測、現狀評價的;(五)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經治理仍然達不到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時,未停止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的;(六)發生或者可能發生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未立即采取應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規定及時報告的;(七)未按照規定在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的;(八)拒絕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監督檢查的;(九)隱瞞、偽造、篡改、毀損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結果等相關資料,或者不提供職業病診斷、鑒定所需要資料的;(十)未按照規定承擔職業病診斷、鑒定費用和職業病病人的醫療、生活保障費用的。   市安監局
    3、《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49號)第二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一)未按照規定安排職業病病人、疑似職業病病人進行診治的;(二)隱瞞、偽造、篡改、損毀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等相關資料,或者拒不提供職業病診斷、鑒定所需資料的。
    71 向用人單位提供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材料,未按照規定提供中文說明書或者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的處罰 行政處罰 1、《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主席令第52號)第七十四條 向用人單位提供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材料,未按照規定提供中文說明書或者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市安監局
    2、《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47號)第五十四條 向用人單位提供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或者材料,未按照規定提供中文說明書或者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72 隱瞞技術、工藝、設備、材料所產生的職業病危害而采用等行為的處罰 行政處罰 1、《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主席令第52號)第七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治理,并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一)隱瞞技術、工藝、設備、材料所產生的職業病危害而采用的;(二)隱瞞本單位職業衛生真實情況的;(三)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放射工作場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運輸、貯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四)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或者材料的;(五)將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轉移給沒有職業病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或者沒有職業病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接受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六)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職業病防護設備或者應急救援設施的;(七)安排未經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職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禁忌作業的;(八)違章指揮和強令勞動者進行沒有職業病防護措施的作業的。  市安監局
    2、《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47號)第五十二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一)隱瞞技術、工藝、設備、材料所產生的職業病危害而采用的;(二)隱瞞本單位職業衛生真實情況的;(三)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或者放射工作場所不符合本規定第十七條規定的;(四)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或者材料的;(五)將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轉移給沒有職業病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或者沒有職業病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接受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六)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職業病防護設備或者應急救援設施的;(七)安排未經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職工從事接觸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禁忌作業的;(八)違章指揮和強令勞動者進行沒有職業病防護措施的作業的。    
    3、《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49號)第二十九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治理,并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一)安排未經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二)安排未成年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三)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職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危害的作業的;(四)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從事所禁忌的作業的。
    73 用人單位違反規定,已經對勞動者生命健康造成嚴重損害的處罰 行政處罰 1、《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主席令第52號)第七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已經對勞動者生命健康造成嚴重損害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市安監局
    2、《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47號)第五十三條用人單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已經對勞動者生命健康造成嚴重損害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造成重大職業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74 未取得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資質認可擅自從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的,或者醫療衛生機構未經批準擅自從事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斷的處罰 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主席令第52號)第八十條 未取得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資質認可擅自從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的,或者醫療衛生機構未經批準擅自從事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斷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依據職責分工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 市安監局
    75 從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的機構和承擔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違反本法規定超出資質認可或者批準范圍從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或者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斷等行為的處罰 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主席令第52號)第八十一條 從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的機構和承擔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依據職責分工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認可或者批準機關取消其相應的資格;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超出資質認可或者批準范圍從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或者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斷的;(二)不按照本法規定履行法定職責的;(三)出具虛假證明文件的。 市安監局
    76 用人單位有關事項發生重大變化未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申報變更職業病危害項目內容的處罰 行政處罰 《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48號)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關事項發生重大變化,未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申報變更職業病危害項目內容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并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市安監局
    77 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實行有害作業與無害作業分開、工作場所與生活場所分開等行為的處罰 行政處罰 《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7號)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并處5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一)未按照規定實行有害作業與無害作業分開、工作場所與生活場所分開的;(二)用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職業衛生管理人員未接受職業衛生培訓的。 市安監局
    78 用人單位未建立或者落實職業健康監護制度等行為的處罰 行政處罰 《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9號)第二十六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并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一)未建立或者落實職業健康監護制度的;(二)未按照規定制定職業健康監護計劃和落實專項經費的;(三)弄虛作假,指使他人冒名頂替參加職業健康檢查的;(四)未如實提供職業健康檢查所需要的文件、資料的;(五)未根據職業健康檢查情況采取相應措施的;(六)不承擔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的。 市安監局
    79 建設單位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對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進行評審等行為的處罰 行政處罰 《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51號)第三十五條: 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一)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對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進行評審的;(二)建設項目的選址、生產規模、工藝、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種類、職業病防護設施發生重大變更時,未對變更內容重新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或者未重新進行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并辦理有關手續,進行施工的;(三)需要試運行的職業病防護設施未與主體工程同時試運行的。 市安監局
    80 對建設單位在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評審以及職業病防護設施驗收中弄虛作假的處罰 行政處罰 《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51號)第三十六條 建設單位在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評審以及職業病防護設施驗收中弄虛作假的,責令改正,并處5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市安監局
    81 尾礦庫違反安全管理規定的處罰 行政處罰 《尾礦庫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8號)第三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或者尾礦庫管理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八條第二款、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四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或者尾礦庫管理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八條規定的,給予警告,并處3萬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責令停產整頓或者提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規定權限予以關閉。第四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不主動實施閉庫的,給予警告,并處3萬元的罰款。 市安監局
    82 礦山未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從事生產活動的處罰 行政處罰 《湖南省安全生產條例》(湖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38號)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礦山未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從事生產活動的,責令予以關閉,對其采礦設備、設施予以拆除或者沒收。 市安監局
    83 食品生產企業違反安全生產管理規定的處罰 行政處罰 《食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66號)第二十六條,食品生產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一)違反本規定第七條的規定,大型食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任免,未同時抄告所在地負責食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監管的部門的;(二)違反本規定第九條的規定,建設項目投入生產和使用后,未在5個工作日內報告所在地負責食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監管的部門的;(三)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的規定,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未如實記錄在案,并向從業人員通報的。 市安監局
    84 小型露天采石場未依法取得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處罰 行政處罰 《小型露天采石場安全管理與監督檢查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9號)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市安監局
    第十一條第一款 小型露天采石場應當依法取得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得從事生產活動。
    85 鑒定機構在物理危險性鑒定過程中偽造、篡改數據或者有其他弄虛作假等行為的處罰 行政處罰 《化學品物理危險性鑒定與分類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60號)第二十條 鑒定機構在物理危險性鑒定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從鑒定機構名單中除名并公告:(一)偽造、篡改數據或者有其他弄虛作假行為的;(二)未通過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仍從事鑒定工作的;(三)泄露化學品單位商業秘密的。 市安監局
    86 關閉未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從事生產活動的礦山,對其采礦設備、設施予以拆除或者沒收。 行政強制 《湖南省安全生產條例》(湖南省第十一屆人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38號)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礦山未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從事生產活動的,責令予以關閉,對其采礦設備、設施予以拆除或者沒收。違反本條例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在被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期間或者關閉后繼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對其生產經營設施、設備、器材予以查封、扣押并依法強制執行。 市安監局
    87 查封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危險化學品的場所,扣押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的危險化學品以及用于違法生產、使用、運輸危險化學品的原材料、設備、運輸工具 行政強制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 號)第七條 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進入危險化學品作業場所實施現場檢查,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情況,查閱、復制有關文件、資料;(二)發現危險化學品事故隱患,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三)對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或者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要求的設施、設備、裝置、器材、運輸工具,責令立即停止使用;(四)經本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查封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危險化學品的場所,扣押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的危險化學品以及用于違法生產、使用、運輸危險化學品的原材料、設備、運輸工具;(五)發現影響危險化學品安全的違法行為,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責令限期改正。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人員不得少于2 人,并應當出示執法證件;有關單位和個人對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礙。 市安監局
    88 責令暫停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的作業;封存造成職業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發生的材料和設備;組織控制職業病危害事故現場 行政強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主席令第52號)》第六十五條 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或者有證據證明危害狀態可能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發生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采取下列臨時控制措施:(一)責令暫停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的作業;(二)封存造成職業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發生的材料和設備;(三)組織控制職業病危害事故現場。 在職業病危害事故或者危害狀態得到有效控制后,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解除控制措施。 市安監局
    89 查封、扣押不符合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設施、設備、器材及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的危險物品,查封違法生產、儲存、使用、 行政強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主席令第70號)第六十二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開展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對生產經營單位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行使以下職權:(一)進入生產經營單位進行檢查,調閱有關資料,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情況;(二)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對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三)對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應當責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責令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相關設施、設備;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后,經審查同意,方可恢復生產經營和使用;(四)對有根據認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設施、設備、器材以及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的危險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對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危險物品的作業場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處理決定。監督檢查不得影響被檢查單位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市安監局
    經營危險物品的作業場所
    90 扣押相關的證據材料和違法物品及臨時查封有關場所 行政強制 《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5 號)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商務主管部門、衛生主管部門、價格主管部門、鐵路主管部門、交通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海關,應當依照本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加強對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購買、運輸、價格以及進口、出口的監督檢查;對非法生產、經營、購買、運輸易制毒化學品,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學品的行為,依法予以查處。 前款規定的行政主管部門在進行易制毒化學品監督檢查時,可以依法查看現場、查閱和復制有關資料、記錄有關情況、扣押相關的證據材料和違法物品;必要時,可以臨時查封有關場所。 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材料、物品,不得拒絕或者隱匿。 市安監局
    91 對報告重大事故隱患或舉報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獎勵 行政獎勵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主席令第70號)第七十三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報告重大事故隱患或者舉報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有功人員,給予獎勵。具體獎勵辦法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 市安監局
    2.《湖南省安全生產條例》(湖南省第十一屆人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38號)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對在改善安全生產條件、防止生產安全事故、參加搶險救援、報告事故隱患、舉報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等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92 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情況的監督檢查 行政監督檢查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主席令第70號)第九條 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法,對全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法,對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國務院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的部門,統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第五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狀況,組織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本行政區域內容易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進行嚴格檢查。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分類分級監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產年度監督檢查計劃,并按照年度監督檢查計劃進行監督檢查,發現事故隱患,應當及時處理。 市安監局
    2.《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國家主席令第52號)第九條 國家實行職業衛生監督制度。 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照本法和國務院確定的職責,負責全國職業病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職業病防治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92 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情況的監督檢查 行政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職業病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職業病防治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以下統稱職業衛生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溝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職責分工,依法行使職權,承擔責任。第二十八條 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依法從事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工作,接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履行監督職責。 市安監局
    3、《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四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公安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質量監督檢驗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質量監督和進出口檢驗。
    4、《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六條: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實施安全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以下統稱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照下列規定履行職責:(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組織確定、公布、調整危險化學品目錄,對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包括使用長輸管道輸送危險化學品,下同)的建設項目進行安全條件審查,核發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和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并負責危險化學品登記工作。
    5、《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加強對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企業的監督檢查,發現其不再具備本條例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暫扣或者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
    6、《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第三十條第一款: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存在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單位的監督檢查,督促危險化學品單位做好重大危險源的辨識、安全評估及分級、登記建檔、備案、監測監控、事故應急預案編制、核銷和安全管理工作。
    93 重大危險源備案 其他行政權力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主席令第70號)第三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對重大危險源應當登記建檔,進行定期檢測、評估、監控,并制定應急預案,告知從業人員和相關人員在緊急情況下應當采取的應急措施。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本單位重大危險源及有關安全措施、應急措施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 2.《湖南省安全生產條例》(湖南省第十一屆人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38號)第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重大危險源監控責任制度,明確責任人,并采取下列安全保障措施:(一)對重大危險源登記建檔;(二)定期檢查、評估、監控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狀態,檢測相關的設施、設備;(三)制定專門的應急預案;(四)告知從業人員和相關人員應當采取的應急措施。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將重大危險源及監控措施、應急預案,報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備案。 市安監局
    3、《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0號)第二十六條 地質勘探單位、采掘勘探單位、采掘施工單位在登記注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外從事作業的,應當向作業所在地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具體登記備案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4、《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7號)第十九條 中央管理的總公司(總廠、集團公司、上市公司)的綜合應急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備案;其所屬單位的應急預案分別抄送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備案。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中涉及實行安全生產許可的,其綜合應急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按照隸屬關系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備案;未實行安全生產許可的,其綜合應急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的備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確定。
    94 調查處理一般生產安全事故 其他行政權力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第十九條 特別重大事故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別由事故發生地省級人民政府、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省級人民政府、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也可以授權或者委托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未造成人員傷亡的一般事故,縣級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發生單位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市政府委托臨湘市安監局承辦
    第三十三條 事故發生單位應當認真吸取事故教訓,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發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應當接受工會和職工的監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應當對事故發生單位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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