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號 | 事項名稱 | 類別 | 實施依據 | 實施主體 |
| 1 | 成立、變更、注銷宗教團體登記審批 | 行政許可 | 1、《宗教事務條例》(國務院令第426號)第六條:宗教團體的成立、變更和注銷,應當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辦理登記。 | 市民族宗教事務局 |
| 2、《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50號)第六條:國務院民政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本級人民政府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登記管理機關)。 | ||||
| 第九條:申請成立社會團體,應當經其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由發起人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籌備。第十六條: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完成籌備工作的社會團體的登記申請書及有關文件之日起30日內完成審查工作。對沒有本條例第十三條所列情形,且籌備工作符合要求、章程內容完備的社會團體,準予登記,發給《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 | ||||
| 3、《湖南省宗教事務管理條例》(2000年湖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48號)第七條 本條例所稱宗教團體,是指依法成立的佛教協會、道教協會、伊斯蘭教協會、天主教愛國會和天主教教務委員會、基督教三自愛國運動委員會和基督教協會等宗教組織。 成立宗教團體應當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主管宗教事務的部門審查同意后,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登記,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主管宗教事務的部門備案。 | ||||
| 2 | 宗教團體和宗教活動場所舉辦宗教教職人員和教徒培訓班審批 | 行政許可 | 1、《宗教事務條例》(國務院令第426號)第二十七條:宗教教職人員經宗教團體認定,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備案,可以從事宗教教務活動。藏傳佛教活佛傳承繼位,在佛教團體的指導下,依照宗教儀軌和歷史定制辦理,報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或者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天主教的主教由天主教的全國性宗教團體報國務院宗教事務部門備案。 | 市民族宗教事務局 |
| 2、《湖南省宗教事務管理條例》(2000年湖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48號)第三十六條:宗教團體和宗教活動場所舉辦宗教教職人員和教徒培訓班前,應當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備案。宗教事務部門發現舉辦培訓班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國家其他有關規定的,應當予以制止或者責令改正。 | ||||
| 3 | 清真食品生產加工企業改變服務方向審批 | 行政許可 | 《城市民族工作條例》(1993年8月29日國務院批準,1993年9月15日國家民委令第2號發布)第十八條:清真飲食服務企業和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必須配備一定比例的食作清真食品的少數民族職工和管理干部。清真食品運輸車輛、計量器具、儲藏容器和加工、出售場地應當保證專用。清真飲食服務企業和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實行承包、租賃時,一般應當由有關少數民族人員承包或者租賃。清真飲食服務企業和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兼并或者被兼并時,不得隨意改變其服務方向,確實需改變服務方向的,必須征得當地城市人民政府民族事務工作部門同意。 | 市民族宗教事務局 |
| 4 | 華僑、華人祖墓的挖掘和遷移審批 | 行政許可 | 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辦法第十五條:對華僑、歸僑的祖屋、祖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僑務工作的機構應當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做好認定和保護工作;未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不得拆遷、挖掘。 | 市民族宗教事務局 |
| 5 | 利用宗教進行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妨害社會管理秩序、侵犯公私財產等違法活動處罰 | 行政處罰 | 《國家宗教事務條例》(國務院令第426號)第四十條:利用宗教進行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妨害社會管理秩序,侵犯公私財產等違法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大型宗教活動過程中發生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嚴重破壞社會秩序情況的,依照有關集會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規進行現場處置和處罰;主辦的宗教團體、寺觀教堂負有責任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撤銷其登記。擅自舉行大型宗教活動的,由宗教事務部門責令停止活動;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其中,大型宗教活動是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擅自舉辦的,登記管理機關還可以責令該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 市民族宗教事務局 |
| 2.《湖南省宗教事務條例》第四十三條:利用宗教進行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妨害社會管理秩序,侵犯公私財產等違法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 ||||
| 6 | 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未按規定辦理變更登記或者備案手續等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國家宗教事務條例》(國務院令第426號)第四十一條: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宗教事務部門責令改正;情節較重的,由登記管理機關責令該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情節嚴重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撤銷該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的登記;有非法財物的,予以沒收: (一)未按規定辦理變更登記或者備案手續的; (二)宗教活動場所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未建立有關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 (三)宗教活動場所內發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時報告,造成嚴重后果的; (四)違反本條例第四條規定,違背宗教的獨立自主自辦原則的; (五)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接受境內外捐贈的;(六)拒不接受登記管理機關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的。 | 市民族宗教事務局 |
| 7 | 出版物違反宗教事務條例相關內容處罰 | 行政處罰 | 《國家宗教事務條例》(國務院令第426號)第四十二條:涉及宗教內容的出版物有本條例第七條第二款禁止內容的,對相關責任單位及人員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市民族宗教事務局 |
| 8 | 擅自設立宗教活動場所;宗教活動場所已被撤銷登記仍然進行宗教活動,或者擅自設立宗教院校處罰 | 行政處罰 | 1.《國家宗教事務條例》(國務院令第426號)第四十三條:擅自設立宗教活動場所的,宗教活動場所已被撤銷登記仍然進行宗教活動的,或者擅自設立宗教院校的,由宗教事務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有違法房屋、構筑物的,由建設主管部門依法處理;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非宗教團體、非宗教活動場所組織、舉行宗教活動,接受宗教性捐獻的,由宗教事務部門責令停止活動;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可以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擅自組織信教公民到國外朝覲的,由宗教事務部門責令停止活動;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 市民族宗教事務局 |
| 2.《湖南省宗教事務條例》第四十五條:擅自設立宗教活動場所,或者擅自設立宗教院校的,由宗教事務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有違法房屋、構筑物的,由建設主管部門依法處理;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 ||||
| 9 | 非宗教團體、非宗教活動場所組織舉行宗教活動,接受宗教性捐獻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宗教事務條例》(國務院令第426 號)第四十三條第二款 非宗教團體、非宗教活動場所組織、舉行宗教活動,接受宗教性捐獻的,由宗教事務部門責令停止活動;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可以并處違法所得1 倍以上3 倍以下的罰款。 | 市民族宗教事務局 |
| 10 | 違反規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處罰 | 行政處罰 | 《國家宗教事務條例》(國務院令第426號)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由宗教事務部門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 市民族宗教事務局 |
| 11 | 宗教教職人員在宗教教務活動中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處罰 | 行政處罰 | 《國家宗教事務條例》(國務院令第426號)第四十五條:宗教教職人員在宗教教務活動中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除依法追究有關的法律責任外,由宗教事務部門建議有關的宗教團體取消其宗教教職人員身份。假冒宗教教職人員進行宗教活動的,由宗教事務部門責令停止活動;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市民族宗教事務局 |
| 12 | 華僑、歸僑及僑眷身份認定 | 行政確認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實施辦法》(國務院令第410號)第二條第一款 歸僑、僑眷的身份,由其常住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僑務工作的機構根據本人申請審核認定。與華僑、歸僑有長期扶養關系的親屬申請認定僑眷身份的,應當提供由公證機構出具的扶養證明。 | 市民族宗教事務局 |
| 2.《湖南省歸僑僑眷權益保護實施辦法》(根據1999年3月31日湖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關于修改<湖南省歸僑僑眷權益保護實施辦法>的決定修正)第二條歸僑、僑眷身份需要認定的,由其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僑務工作主管部門審查,報上級人民政府僑務工作主管部門確認。第五條:歸僑、僑眷及華僑身份由縣(市、區)級以上僑務工作部門根據本人申請審核認定。 | ||||
| 13 | 在外事僑務工作方面有突出貢獻的 | 行政獎勵 | 湖南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辦法第二十三條:歸僑、僑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在引進資金、技術、人才、智力成果、設備等方面有突出貢獻的;在商品出口、勞務輸出及對外聯絡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在科技、文化交流和興辦教育、文化、衛生、養老等公益事業方面有突出貢獻的。 | 市民族宗教事務局 |
| 14 | 對宗教活動場所籌備設立進展情況的監督檢查 | 行政檢查 | 《宗教活動場所設立審批和登記辦法》(國家宗教事務局令第2 號)第七條宗教活動場所的籌備設立事項,應當在批準的籌備設立期限內完成。籌備組織應當將籌備情況及時向設立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報告。設立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應當對籌備設立地進展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 市民族宗教事務局 |
| 15 | 對宗教團體和宗教活動場所財務情況的監督檢查 | 行政檢查 | 1、《湖南省宗教事務條例》(湖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67號)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可以會同財政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的規定對宗教組織進行財務檢查。在財務檢查中發現違法違規問題或者在接到宗教教職人員、其他信教公民舉報時,宗教事務部門可以委托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進行財務審計。 | 市民族宗教事務局 |
| 2、《宗教活動場所財務監督管理辦法(試行)》(國家宗教事務局令第7 號)第三十二條 宗教活動場所應當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終了后三個月內向其登記管理機關提供財務報告,包括資產負債表、業務活動表、現金流量表、接受和使用捐贈情況以及《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規定應當提交的有關附表。宗教活動場所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對宗教活動場所提交的財務報告進行審查,發現問題,及時督促指導宗教活動場所進行整改;第三十五條 宗教活動場所管理組織的主要負責人和財務管理小組負責人離任時,登記管理機關應當組織對其進行財務審計。宗教活動場所更換財會人員時,應當由本場所管理組織集體研究決定,并監督其辦理交接手續;第三十六條 宗教活動場所注銷或者終止時,應當進行清算。宗教活動場所清算時,應當在其登記管理機關和有關部門的監督指導下,對本場所的財產、債權、債務等進行全面清理,編制財產目錄和債權、債務清單,提出財產作價依據和債權、債務處理辦法,并妥善處理各項遺留問題。清算后的剩余財產應當用于與本場所宗旨相符的事業。 | ||||
| 16 | 對宗教團體開展活動,宗教活動場所遵守法律、法規、規章情況,建立和執行場所管理制度情況,登記項目變更情況以及宗教活動和涉外活動情況的監督檢查 | 行政檢查 | 1、《宗教事務條例》(國務院令第426 號)第十九條 宗教事務部門應當對宗教活動場所遵守法律、法規、規章情況,建立和執行場所管理制度情況,登記項目變更情況,以及宗教活動和涉外活動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宗教活動場所應當接受宗教事務部門的監督檢查; | 市民族宗教事務局 |
| 2、《湖南省宗教事務條例》(湖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67號)第九條 宗教團體應當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并接受所在地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和民政部門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 ||||
| 17 | 在宗教活動場所內設立商業服務網點、舉辦陳列展覽、拍攝電影影視片的監管 | 其它行政權力 | 《宗教事務條例》第二十五條:有關單位和個人在宗教活動場所內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設立商業服務網點、舉辦陳列展覽、拍攝電影電視片,應當事先征得該宗教活動場所和所在縣經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同意。 | 市民族宗教事務局 |
| 18 | 建議取消宗教教職人員身份 | 其他行政權力 | 《宗教事務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一款:宗教教職人員在宗教教務活動中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除依法追究有關的法律責任外,由宗教事務部門建議有關的宗教團體取消其宗教教職人員身份。 | 市民族宗教事務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