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號 | 事項名稱 | 類別 | 實施依據 | 實施主體 |
| 1 | 損毀、丟失及非法利用檔案館檔案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主席令第71號)第二十四條第一款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有關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損毀、丟失屬于國家所有的檔案的;(二)擅自提供、抄錄、公布、銷毀屬于國家所有的檔案的;(三)涂改、偽造檔案的;(四)違反本法第十六條、 第十七條規定,擅自出賣或者轉讓檔案的; | 市檔案局 |
| (五)倒賣檔案牟利或者將檔案賣給、贈送給外國人的; | ||||
| (六)違反本法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不按規定歸檔或者不按期移交檔案的; | ||||
| (七)明知所保存的檔案面臨危險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檔案損失的;(八)檔案工作人員玩忽職守,造成檔案損失的。 | ||||
| 第二款 在利用檔案館的檔案中,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違法行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可以并處罰款;造成損失的,責令賠償損失。 | ||||
| 2 | 非法出賣、轉讓、倒賣、贈送檔案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主席令第71號)第十六條 集體所有的和個人所有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或者應當保密的檔案,檔案所有者應當妥善保管。對于保管條件惡劣或者其他原因被認為可能導致檔案嚴重損毀和不安全的,國家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有權采取代為保管等確保檔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必要時,可以收購或者購。前款所列檔案,檔案所有者可以向國家檔案館寄存或者出賣;向國家檔案館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出賣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嚴禁倒賣牟利,嚴禁賣給或者贈送給外國人。向國家捐贈檔案的,檔案館應當予以獎勵。 | 市檔案局 |
| 第十七條 禁止出賣屬于國家所有的檔案。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資產轉讓時,轉讓有關檔案的具體辦法由國家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制定。檔案復制件的交換、轉讓和出賣,按照國家規定辦理。 | ||||
| 第二十四條第一款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有關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損毀、丟失屬于國家所有的檔案的;(二)擅自提供、抄錄、公布、銷毀屬于國家所有的檔案的;(三)涂改、偽造檔案的;(四)違反本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擅自出賣或者轉讓檔案的;(五)倒賣檔案牟利或者將檔案賣給、贈送給外國人的;(六)違反本法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不按規定歸檔或者不按期移交檔案的;(七)明知所保存的檔案面臨危險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檔案損失的;(八)檔案工作人員玩忽職守,造成檔案損失的。 | ||||
| 第三款 企業事業組織或者個人有第一款第四項、第五項違法行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可以并處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本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征購所出賣或者贈送的檔案。 | ||||
| 3 | 將公務活動中形成的應當歸檔的文件、資料據為己有,拒絕交檔案機構、檔案工作人員歸檔等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辦法》(1990年10月24曰國務院批準1990年11月19曰國家檔案局第1號令發布,1999年5月5曰國務院批準修訂1999年6月7曰國家檔案局第5號令重新發布)第二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 予行政處分: | 市檔案局 |
| (一)將公務活動中形成的應當歸檔的文件、資料據為己有,拒絕交檔案機構、檔案工作人員歸檔的; | ||||
| (二)拒不按照國家規定向國家檔案館移交檔案的; | ||||
| (三)違反國家規定擅自擴大或者縮小檔案接收范圍的; | ||||
| (四)不按照國家規定開放檔案的; | ||||
| (五)明知所保存的檔案面臨危險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檔案損失的; | ||||
| (六)檔案工作人員、對檔案工作負有領導責任的人員玩忽職守,造成檔案 | ||||
| 損失的。 | ||||
| 4 | 非國有檔案因安全原因的檔案代保管 | 行政強制 | 《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主席令第71號)第十六條第一款:集體所有的和個人所有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或者應當保密的檔案,檔案所有者應當妥善保管。對于保管條件惡劣或者其他原因被認為可能導致檔案嚴重損毀和不安全的,國家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有權采取代為保管等確保檔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必要時,可以收購或者征購。 | 市檔案局 |
| 5 | 對檔案工作有貢獻的單位或個人的獎勵 | 行政獎勵 | 《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主席令第71號)第九條第二款:在檔案的收集、整理、保護和提供利用等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或者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給予獎勵。《〈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辦法》第六條:有下列事跡之一的,由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或者本單位給予獎勵:(一)對檔案的收集、整理、提供利用作出顯著成績的;(二)對檔案的保護和現代化管理做出顯著成績的;(三)對檔案學研究做出重要貢獻的;(四)將重要的或者珍貴的檔案捐贈給國家的;(五)同違反檔案法律、法規的行為作斗爭表現突出的。 | 市檔案局 |
| 6 | 檔案執法監督檢查 | 行政檢查 | 《檔案執法監督檢查工作暫行規定》(國家檔案局令第4號)第二條:本規定所稱檔案執法監督檢查,是指各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對貫徹實施檔案法規的監督檢查以及依法對違反檔案法規行為的查處。第四條:國家檔案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檔案局應設檔案執法監督檢查機構,計劃單列市、省(自治區)轄市、行署和縣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應設檔案執法監督檢查機構或監督檢查員,負責組織、協調各自管轄范圍內的檔案執法監督檢查工作。第八條:縣級以上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對各自管轄范圍內檔案法規的貫徹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檔案執法監督檢查應與檔案業務工作密切結合,檢查的內容和重點應根據檔案法規實施的情況具體確定。 | 市檔案局 |
| 7 | 利用臨湘市檔案館未開放檔案的審查 | 其他行政權力 | 《〈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辦法》(1990年10月24曰國務院批準1990年11月19曰國家檔案局第1號令發布,1999年5月5曰國務院批準修訂1999年6月7曰國家檔案局第5號令重新發布)第二十二條第四款: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及中國公民利用檔案館保存的未開放的檔案,須經保存該檔案的檔案館同意,必要時還須經有關的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審查同意。 | 市檔案局 |
| 8 | 對檔案工作實行監督和指導 | 其他行政權力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主席令第71號)第六條第二款: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檔案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臨湘市域內的檔案事業,并對本行政臨湘市域內機關、團體、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檔案工作實行監督和指導。 | 市檔案局 |
| 2、《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辦法》(1990年10月24曰國務院批準1990年11月19曰國家檔案局第1號令發布,1999年5月5曰國務院批準修訂1999年6月7曰國家檔案局第5號令重新發布)第八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檔案法》第六 條第二款的規定,履行下列職責: | ||||
| (一)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 | ||||
| (二)制定本行政臨湘市域內的檔案事業發展計劃和檔案工作規章制度,并組織 | ||||
| 實施; | ||||
| (三)監督、指導本行政臨湘市域內的檔案工作,依法查處檔案違法行為; | ||||
| (四)組織、指導本行政臨湘市域內檔案理論與科學技術研究、檔案宣傳與檔案 | ||||
| 教育、檔案工作人員培訓。 | ||||
| 9 | 重點建設項目的檔案登記備份 | 其他行政權力 | 《湖南省檔案登記備份管理辦法》(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31號)第十五條 屬于國家所有的檔案,有關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向有關檔案館移交: (一)列入省綜合檔案館接收范圍的檔案,自檔案形成之日起滿十五年,向省綜合檔案館移交; (二)列入自治州?設區的市?地區和縣綜合檔案館接收范圍的檔案,自檔案形成之日起滿十年,向當地綜合檔案館移交; (三)列入專門檔案館和部門檔案館接收范圍的檔案移交期限,由其主管部門確定?部門檔案館的屬于永久保存的檔案,在部門檔案館保存滿三十年后,向綜合檔案館移交?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重大政治?經濟?文化等活動形成的檔案,有關單位的檔案工作人員應當及時收集?整理,在活動結束后六十日內,向當地綜合檔案館移交? 因特殊情況需要變更向綜合檔案館移交檔案期限的,須經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批準? | 市檔案局 |
| 10 | 對一般、或地方建設項目檔案驗收 | 其他行政權力 | 《建設項目(工程)檔案驗收辦法》(國檔發﹝1992〕8號)第九條 國家檔案局和省級檔案局以及國務院有關部門檔案機構,參加國家重點建設項目和限額以上技術改造項目的竣工驗收,其他建設項目則分別由相關的地方行政檔案管理部門和有關主管機關檔案部門參與其竣工驗收。 | 市檔案局 |